深圳市医疗机构设置规范
深圳中医综合诊所设置标准

深圳中医综合诊所设置标准深圳中医综合诊所设置标准:为社区健康保驾护航引言随着人们健康意识的增强,中医作为我国传统医学的精髓,越来越受到社会的重视。
在这样的大背景下,深圳地区的中医综合诊所得到了快速发展。
本文将详细阐述深圳中医综合诊所的设置标准,涵盖场地条件、人员配置、诊疗服务范围、技能培训、质量监管、安全保障以及市场竞争与经营策略等方面,以期为该领域的健康发展提供借鉴。
一、场地条件与设施深圳中医综合诊所的场地规模应满足当地社区的需求,同时要符合相关的卫生和安全标准。
场地的布局应合理,充分考虑就诊流程、科室设置以及医患动线等方面,以提供舒适的就诊环境。
此外,诊所应配备完善的卫生安全设施,如消毒设备、隔离设施等,确保患者和医护人员的健康安全。
二、人员配置与素质深圳中医综合诊所应具备一定数量的人员,包括医师、护士、药剂师等。
所有工作人员都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专业背景,如中医执业资格证书、护士资格证书等。
为确保人员素质的稳定性,诊所应提供良好的培训和发展机会,鼓励员工继续学习和提升自己的专业素养。
三、诊疗服务范围与流程深圳中医综合诊所应提供各类中医诊断与治疗项目,如针灸、推拿、中药煎煮等。
各项目的实施流程应规范,确保患者的诊疗过程安全有效。
此外,诊所应积极推广中医养生知识,开展健康讲座等活动,提高社区居民的健康素养。
四、技能培训与考核制度深圳中医综合诊所应建立完善的技能培训与考核制度,以提高工作人员的整体服务水平。
培训内容应涵盖中医基础知识、诊疗技术以及沟通技巧等方面。
同时,通过定期的考核和评优,激励员工不断提高自己的专业技能和服务质量。
五、质量监管与改进措施深圳中医综合诊所应建立严格的质量监管体系,对诊疗过程进行全面监督。
通过定期检查、患者反馈等方式,及时发现并纠正存在的问题,确保服务质量达标。
同时,诊所应积极采取改进措施,针对不足之处进行完善和优化,不断提高诊疗水平。
六、安全保障措施深圳中医综合诊所应采取一系列安全保障措施,确保患者的诊疗过程安全无忧。
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医疗机构选址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医疗机构选址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09.07.15•【字号】深卫医政发[2009]44号•【施行日期】2009.07.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正文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医疗机构选址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深卫医政发〔2009〕44号)各区卫生局、光明新区社会事务办、市属各医疗卫生单位、社会办各医院:为优化医疗机构的布局,规范医疗机构设置行为和指导引入社会优质资源在我市兴办医疗机构,优化我市卫生服务体系结构,更好地为广大市民提供优质的医疗保健服务,结合我市实际,我局制订了《深圳市医疗机构选址指导意见(试行)》,作为卫生行政部门指导医疗机构进行规范选址的依据。
该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发布机关负责解释。
附件:深圳市医疗机构选址指导意见(试行)二〇〇九年七月十五日附件:深圳市医疗机构选址指导意见(试行)为了落实深圳市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医疗机构设置申请人合理选择医疗机构地址,引导社会优质资源在深圳兴办医疗机构,鼓励不同类别医疗机构之间有序竞争,更好地服务市民健康,根据医疗机构类别、服务人口与服务半径、现有医疗机构布局和城市整体规划等要求,制订本指导意见。
新增医疗机构或医疗机构申请变更地址的选址应同时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一、选址应符合《深圳市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及医疗机构设置目录。
二、不同类别医疗机构设置时,其所服务的社区人口要求:1、医务室所在单位的服务人口在500人以上;2、诊所所在社区的服务人口在5000人以上;3、门诊部或社区健康服务中心所在社区的服务人口为1-2万人;4、一级医院所在社区的服务人口为10-15万人;5、二级综合性医院或专科医院所在社区的服务人口为30-50万人;6、三级综合性医院所在组团的服务人口为100万以上;三、在我市城市规划的同一组团内,新增医疗机构与现有医疗机构之间应保持一定的距离:1、新增诊所与现有任何医疗机构之间的最短距离不少于500米;2、新增门诊部或社区健康服务中心与诊所之间的最短距离不小于500米,与门诊部、社区健康服务中心(均含医院内设的)或医院之间的最短距离不小于1000米;3、新增医院与诊所之间的最短距离不小于500米、与门诊部或社区健康服务中心之间的最短距离不小于1000米、与医院之间的最短距离不小于2000米;新增专科医院与同类专科医院或设有市级以上同类重点专科的综合性医院之间的的最短距离不少于3000米。
深圳市医疗机构设置基本标准

附件八深圳市医疗机构设置基本标准目录第一部分医院设置基本标准一、综合医院(一)一级综合医院(二)二级综合医院二、中医医院(一)一级中医医院(二)二级中医医院三、中西医结合医院(一)一级中西医结合医院(二)二级中西医结合医院四、专科医院(一)口腔医院(二)康复医院(三)医疗美容医院(四)耳鼻咽喉科医院(五)骨科医院(六)心血管病医院(七)皮肤病医院(八)肿瘤医院(九)精神病医院(十)中医专科医院第二部分门诊部设置基本标准一、综合门诊部二、中医门诊部三、中西医结合门诊部四、专科门诊部(一)普通专科门诊部(二)口腔门诊部(三)医疗美容门诊部(四)耳鼻咽喉专科门诊部(五)中医专科门诊部第三部分诊所、医务室设置基本标准一、普通诊所二、口腔诊所三、中医诊所四、中西医结合诊所五、医务室第一部分医院设置基本标准一级综合医院设置基本标准一、床位住院床位总数在20至99张。
二、科室设置(一)临床科室:至少设有急诊科、内科、外科、妇科、儿科、中医科、眼科、耳鼻喉科、口腔科、皮肤科、预防保健科。
(二)医技科室:至少设有药剂科、检验科、医学影像科(放射、B超、心电图)、手术室、储血室或血库(可与检验科合设)、营养室、消毒供应室。
(三)其他:医务科、质量控制科、信息科(含病案室、统计室)。
三、人员(一)医院主要负责人应具有《执业医师资格证书》并经执业注册,在一级以上医院从事临床工作5年以上,身体健康并能亲自主持医疗工作。
(二)每个床位平均至少配备0.88名卫生技术人员。
所有医生应具有《医师资格证书》并经执业注册。
(三)每个床位平均至少配备0.4名护士,护师占护理人数30%以上。
所有护士应具有《护士执业证书》并经执业注册。
(四)各专业科室负责人均为相应专业的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其中临床科室至少有5名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专业医师。
麻醉科至少有1名从事麻醉专业工作10年以上的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
(五)高级职称人员占全院人员比例不低于5%,本科学历以上人员比例不低于60%。
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22号——深圳经济特区实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若干规定

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22号——深圳经济特区实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若干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4.06.06•【字号】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22号•【施行日期】1994.09.01•【效力等级】经济特区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正文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二十二号《深圳经济特区实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若干规定》,经深圳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1994年4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4年9月1日起施行。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1994年6月6日深圳经济特区实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若干规定(1994年4月29日深圳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医疗机构的管理,规范医疗机构的执业条件和医务活动,促进医疗卫生事业健康发展,依据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有关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特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的医疗机构是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部队或者个人自筹资金在特区单独或联合开办,面向社会的诊所、门诊部、医院等医疗机构。
第三条医疗机构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循以救死扶伤,防病治病,为公民健康服务的宗旨,遵守医疗卫生工作制度和技术操作规程,遵守医疗道德规范,坚持文明行医,保证医疗质量。
第四条深圳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是深圳市医疗机构的主管部门。
市、区人民政府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有关行政法规和本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的管理和监督。
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协助主管部门做好医疗机构管理工作。
第二章执业资格第五条特区对医疗机构卫生技术人员原则上实行执业资格考试制度。
第六条具有深圳市常住户口的卫生技术人员,符合上列条件的,可以参加执业资格考试:(一)从事医疗专业工作,具有医药学大专以上学历或者具有医师以上技术资格;(二)从事医疗辅助专业工作,具有医药学中专以上学历或者具有助产士、药剂士、技士等以上技术资格;(三)通过祖传师授,自学从事中医专业工作,具有中医大专以上学历或者中医师以上技术资格。
深圳市卫计委公布《深圳市医疗机构设置规划(2016-2020年)》

INDUSTRY VIEWPOINT / 行业视点
亿元,血站类建设项目54个,共7亿亿元。
按省份统计,四川59个项目获财政投河南43个项目获得财政投资19.7亿元,这是国家《全民健康保障工程建设规划》实施后首批下达的卫生领域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涉及健康扶贫、公共卫生和妇幼保是为了进一步完善儿童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提高儿科医疗服务能力,缩小区域间医疗技术水平差距,促进医疗资源合理分布和均衡发展。
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此前印发的《关于国家儿童医学中心及国家儿童区域医疗中心设置规划的通知》,除设置国家儿童医学中心外,还将设置国家儿童区域医疗中心。
《网络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
深圳市诊所设置标准

深圳市诊所设置标准深圳市诊所是医疗卫生服务体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其设置标准直接关系到医疗服务的质量和水平。
为了规范和提高深圳市诊所的设置标准,保障市民的健康权益,制定以下诊所设置标准:一、地理位置选择。
深圳市诊所应选择在人口密集、交通便利、环境优美的地理位置。
诊所周边应有完善的基础设施和配套服务,方便市民就医。
二、建筑设施要求。
诊所建筑面积不得低于200平方米,建筑结构要符合国家建筑规范,保证医疗设备和服务场所的安全和稳定。
诊所内部装修应简洁明亮,符合医疗卫生要求,保持整洁卫生。
三、医疗设备配置。
诊所应配备基本的医疗设备,包括血压计、心电图仪、血糖仪等常用医疗设备,保证基本的医疗诊断和治疗需求。
同时,诊所应建立医疗废物处理制度,做好医疗废物的分类、收集和处理工作。
四、医疗服务人员。
诊所应配备合格的医疗服务人员,包括执业医师、护士等。
医疗服务人员应持有效的执业证书,严格遵守医疗卫生法律法规,保证医疗服务的质量和安全。
五、医疗服务项目。
诊所应提供常见病、多发病的诊疗服务,同时可以根据需要开展预防保健、慢性病管理等服务项目。
诊所还应建立健全的病历档案管理制度,保护患者隐私,确保医疗信息的安全性。
六、医疗服务质量管理。
诊所应建立健全的医疗服务质量管理体系,定期进行医疗服务质量评估和监测。
对医疗差错和医疗纠纷要及时处理,保障患者的合法权益。
七、安全防护措施。
诊所应建立安全防护措施,包括应急预案、消防设施、医疗废物处理设施等,保障医疗服务场所的安全和患者的安全。
总之,深圳市诊所设置标准的制定和执行,对于提升医疗卫生服务水平,保障市民的健康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希望相关部门和诊所管理者严格执行相关标准,不断提高诊所的服务质量,为市民提供更加优质、便捷的医疗服务。
深圳市医院建设标准

深圳市医院建设标准指引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深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深圳市公立医院管理中心2016年12月前言为适应深圳市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医疗卫生事业发展需要,深圳市发展改革委、深圳市卫生计生委、深圳市医管中心联合组织编制了《深圳市医院建设标准指引》(2016年版)。
原《深圳市医院建设标准指引》于2007年颁布。
颁布施行以来,对深圳市公立医院的规划建设和前期工作起到了重要的规范和指导作用。
随着城市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医疗服务需求的不断提高,对我市医院建设标准提出了新的要求。
为此,深圳市发展改革委会同深圳市卫生计生委、深圳市医管中心,委托深圳市政府投资项目评审中心和北京睿勤永尚建设顾问有限公司组成编制组,对原标准指引进行修订。
编制组对本市及其他城市各类样本医院进行了大量深入的调查研究,广泛听取了深圳市、区两级卫生系统及医院建设相关部门对医院建设需求的意见和建议,经深入研究、充分论证、反复修订和完善,完成《深圳市医院建设标准指引》(2016年版)。
本标准指引共分七章,包括总则、床位规模、建设内容与建筑面积、规划布局与建设用地、建筑标准、信息化系统、医用设备。
标准后附条文说明。
本标准指引由深圳市发展改革委、深圳市卫生计生委、深圳市医管中心负责解释与修订。
编制组2016年12月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床位规模 (2)第三章建设内容与建筑面积 (2)第四章规划布局与建设用地 (5)第五章建筑标准 (6)第六章信息化系统 (6)第七章医用设备 (7)附件条文说明 (9)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深圳市卫生事业的发展需要,公平、合理地配置医疗卫生资源,充分发挥政府投资效益,实现医院建设的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深圳市医院建设标准指引》(以下简称“本标准指引”)。
第二条本标准指引是在参照国家相关标准的基础上,根据深圳市社会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科学、合理地确定本市医院建设项目的功能定位、床位规模、建设内容、建筑面积、建设用地、建筑标准以及医院信息化系统、医用设备配置要求的地方指导性标准。
深圳医疗机构设置标准

附件八深圳市医疗机构设置规范目录第一部分医院设置规范一、综合医院(一)一级综合医院(二)二级综合医院二、中医医院(一)一级中医医院(二)二级中医医院三、中西医结合医院(一)一级中西医结合医院(二)二级中西医结合医院四、专科医院(一)口腔医院(二)康复医院(三)医疗美容医院(四)耳鼻咽喉科医院(五)骨科医院(六)心血管病医院(七)皮肤病医院(八)肿瘤医院(九)精神病医院(十)中医专科医院第二部分门诊部设置规范一、综合门诊部二、中医门诊部三、中西医结合门诊部四、专科门诊部(一)普通专科门诊部(二)口腔门诊部(三)医疗美容门诊部(四)耳鼻咽喉专科门诊部(五)中医专科门诊部第三部分诊所、医务室设置规范一、普通诊所二、口腔诊所三、中医诊所四、中西医结合诊所五、医务室第一部分医院设置规范一级综合医院设置规范一、床位住院床位总数在20至99张。
二、科室设置(一)临床科室:至少设有急诊科、内科、外科、妇科、儿科、中医科、眼科、耳鼻喉科、口腔科、皮肤科、预防保健科。
(二)医技科室:至少设有药剂科、检验科、医学影像科(放射、B超、心电图)、手术室、储血室或血库(可与检验科合设)、营养室、消毒供应室。
(三)其他:医务科、质量控制科、信息科(含病案室、统计室)。
三、人员(一)医院主要负责人应具有《执业医师资格证书》并经执业注册,在一级以上医院从事临床工作5年以上,身体健康并能亲自主持医疗工作。
(二)每个床位平均至少配备0.88名卫生技术人员。
所有医生应具有《医师资格证书》并经执业注册。
(三)每个床位平均至少配备0.4名护士,护师占护理人数30%以上。
所有护士应具有《护士执业证书》并经执业注册。
(四)各专业科室负责人均为相应专业的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其中临床科室至少有5名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专业医师。
麻醉科至少有1名从事麻醉专业工作10年以上的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
(五)高级职称人员占全院人员比例不低于5%,本科学历以上人员比例不低于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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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八深圳市医疗机构设置规范 目录 第一部分医院设置规范一、综合医院 (一)一级综合医院 (二)二级综合医院 二、中医医院 (一)一级中医医院 (二)二级中医医院 三、中西医结合医院 (一)一级中西医结合医院 (二)二级中西医结合医院 四、专科医院 (一)口腔医院 (二)康复医院 (三)医疗美容医院 (四)耳鼻咽喉科医院 (五)骨科医院 (六)心血管病医院 (七)皮肤病医院 (八)肿瘤医院 (九)精神病医院 (十)中医专科医院 第二部分门诊部设置规范一、综合门诊部 二、中医门诊部 三、中西医结合门诊部 四、专科门诊部 (一)普通专科门诊部 (二)口腔门诊部 (三)医疗美容门诊部 (四)耳鼻咽喉专科门诊部 (五)中医专科门诊部 第三部分诊所、医务室设置规范 一、普通诊所 二、口腔诊所 三、中医诊所 四、中西医结合诊所 五、医务室第一部分医院设置规范一级综合医院设置规范一、床位 住院床位总数在20至99张。
二、科室设置 (一)临床科室:至少设有急诊科、内科、外科、妇科、儿科、中医科、眼科、耳鼻喉科、口腔科、皮肤科、预防保健科。
(二)医技科室:至少设有药剂科、检验科、医学影像科(放射、B超、心电图)、手术室、储血室或血库(可与检验科合设)、营养室、消毒供应室。
(三)其他:医务科、质量控制科、信息科(含病案室、统计室)。
三、人员 (一)医院主要负责人应具有《执业医师资格证书》并经执业注册,在一级以上医院从事临床工作5年以上,身体健康并能亲自主持医疗工作。
(二)每个床位平均至少配备0.88名卫生技术人员。
所有医生应具有《医师资格证书》并经执业注册。
(三)每个床位平均至少配备0.4名护士,护师占护理人数30%以上。
所有护士应具有《护士执业证书》并经执业注册。
(四)各专业科室负责人均为相应专业的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其中临床科室至少有5名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专业医师。
麻醉科至少有1名从事麻醉专业工作10年以上的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
(五)高级职称人员占全院人员比例不低于5%,本科学历以上人员比例不低于60%。
(六)工程技术人员(技师、助理工程师及以上人员)占卫生技术人员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
四、选址(一)一级综合性医院所在社区的服务人口为10-15万人。
(二)新增医院与诊所之间的最短距离不小于500米、与门诊部或社区健康服务中心之间的最短距离不小于1000米、与医院之间的最短距离不小于2000米。
(三)选址与周围托幼机构、中小学校、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肉菜市场之间应物理分隔,符合卫生及预防疾病的要求。
医院选址应为规划的医疗用地或可以转变为医疗用途的房屋(其使用性质原则上以商业、办公、厂房类为主,既有住宅、宿舍、居住小区会所、文化、体育、社区服务等公共配套设施以及与餐饮、生产性厂房紧临的房屋,不应用于医疗用房。
既有房屋的使用性质以房地产权证明文件为准)。
(四)选址相邻权利人(业主/住户和社区内现有医疗机构)无明显反对意见(以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公示和专门委员会收集的意见为准)。
选址前,设置申请人应征询相邻权利人的意见。
五、建筑、设施与环境 医院要有良好的采光通风,建筑设计、设施应满足诊疗和管理工作的要求,体现以病人为本的原则,符合卫生学和美学的要求,创造和谐的就医和人文环境。
(一)医院用房应为独立楼房。
(二)医院建筑面积不少于5000平方米。
业务用房的总建筑面积= 3000(基础面积)+ 床位数×100(平方米)。
每床平均占地面积不少于130平方米,病房每床使用面积不少于8平方米,绿化面积占总占地面积至少达35%,每100床位至少配有30个停车位。
(三)各诊室相对独立,使用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
(四)医院的基础设施,包括消防、环境保护、放射卫生、压力容器(如消毒炉、高压氧等)、电梯要经相应的消防、环保、疾病控制、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检测验收合格。
(五)建筑布局必须严格按照医疗功能作系统、科学规划,人、物流向合理,同一层的平面无障碍设置,医疗区应辅设防滑、防躁音的地面,病房及走廊墙面使用方便清洗和消毒的材料,墙角防尘设计。
(六)急诊科有独立的出入口和回车道,开放式的抢救环境,急救设备齐备。
(七)ICU的位置布局合理,有良好的自然采光及净化的人工环境控制。
(八)手术室的位置应处于环境安静、空气清新、光线充足的地方,远离有细菌感染的部门,每间手术间使用面积至少25平方米,分区及通道设计合理,符合医院感染控制的要求。
(九)中心吸引,中心吸氧。
(十)消毒供应室符合卫生部《医院消毒供应室验收标准》的要求。
(十一)住院、门诊药房面积各不少于100平方米,中、西药库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其他按业务要求另行设置。
(十二)住院检验室面积不少于150平方米,门诊检验室面积不少于80平方米。
(十三)医院应有齐备的信息管理系统,信息网络楼宇布线率达100%,医院人均计算机拥有率不少于50%,达到信息共享。
(十四)医院应有方便残疾人的无障碍通道和设施。
六、设备 (一)基本设备 临床诊疗设备:呼吸机、电动吸引器、自动洗胃机、心电图机、心脏除颤器、心电监护仪、多功能抢救床、万能手术床、无影灯、麻醉机、胃镜、妇科检查床、冲洗车、裂隙灯、牙科治疗椅、牙钻机、银汞搅拌机、500MAX光机、彩色B超、冷冻切片机、紫外线灯。
临床检验设备:显微镜、血球计数仪、分析天平、离心机、接种器具、钾钠氯分析仪、尿分析仪、石蜡切片机、CO2培养箱、厌氧培养箱、生化分析仪、酶标洗板机、酶标分析仪、光电比色计、超净工作台。
供应室设备:按卫生部《医院消毒供应室验收标准》要求进行配置。
(二)病室配备供氧、吸痰、呼叫系统和多功能病床,病区配有病床消毒器。
(三)病床平均单元设备:床1张,床垫1.2条,被子1.2条,褥子1.2条,被套2条,床单2条,枕芯2个,枕套4个,床头柜1个,暖水瓶1个,面盆2个,痰盂(痰杯)1个,病员服3套。
(四)药剂科配备和提供与药学部门承担任务相适应的仪器和设备。
(五)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
七、开展产科、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计划生育手术、医疗美容、性病、传染病、精神病、颅脑外科、心脏外科、医疗介入手术等医疗项目的,应依照有关规定申请批准。
八、医院应有健全的管理制度,有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九、注册资金到位,平均每床位不少于50万元。
二级综合医院设置规范一、床位 住院床位总数在100至499张。
二、科室设置 (一)临床科室:至少设有急诊科、内科、外科、妇科、儿科、中医科、耳鼻喉科、口腔科、眼科、皮肤科、麻醉科、预防保健科。
另外应设有1至2个以上重点专科,同时还应设有综合性加强监护病房,手术室要有复苏室。
其中,内科、外科至少各设3个二级科室。
(二)医技科室:至少设有药剂科、检验科、医学影像科、手术室、血库或输血科、病理科、消毒供应室、营养室、手术室、功能科室(含心、肺电生理)。
(三)其他科室:医务科、信息科(含病案室、统计室)、医疗质量控制科(含院内感染控制)。
三、人员 (一)医院主要负责人应具有《执业医师资格证书》并经执业注册,在二级以上医院从事临床工作5年以上,身体健康并能亲自主持医疗工作。
(二)每床平均至少配备0.88名卫生技术人员,所有医生应具有《医师资格证书》并经执业注册。
(三)每床平均至少配备0.4名护士,至少有副主任护师1名,主管护师5名。
所有护士应具有《护士执业证书》并经执业注册。
(四)一级临床科室和重点专科的主任必须是相应专业的主任医师,二级科室的主任至少50%是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
药剂科、检验科、放射科、病理科等医技科室正高职称的卫生技术人员占25%以上。
(五)高级职称人员占全院人员比例不低于8%,本科学历以上人员比例不低于60%。
(六)临床营养师不少于1人。
(七)工程技术人员(技师、助理工程师及以上人员)占卫生技术人员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
四、选址(一)二级综合性医院所在社区的服务人口为30-50万人。
(二)新增医院与诊所之间的最短距离不小于500米、与门诊部或社区健康服务中心之间的最短距离不小于1000米、与医院之间的最短距离不小于2000米。
(三)选址与周围托幼机构、中小学校、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肉菜市场之间应物理分隔,符合卫生及预防疾病的要求。
医院选址应为规划的医疗用地或可以转变为医疗用途的房屋(其使用性质原则上以商业、办公、厂房类为主,既有住宅、宿舍、居住小区会所、文化、体育、社区服务等公共配套设施以及与餐饮、生产性厂房紧临的房屋,不应用于医疗用房。
既有房屋的使用性质以房地产权证明文件为准)。
(四)选址相邻权利人(业主/住户和社区内现有医疗机构)无明显反对意见(以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公示和专门委员会收集的意见为准)。
选址前,设置申请人应征询相邻权利人的意见。
五、建筑、设施与环境 医院应有良好的采光通风,建筑设计、设施应满足诊疗和管理工作要求,体现以病人为本的原则,符合卫生学和美学的要求,创造和谐的就医和人文环境。
(一)医院用房应为独立楼房。
(二)每床平均占地面积不少于130平方米,床均业务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110平方米,病房每床使用面积不少于8平方米,绿化面积占总占地面积至少达35%,每100床位至少配有30个停车位。
(三)各诊室相对独立,使用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
(四)医院的基础设施,包括消防、环境保护、放射卫生、压力容器(如消毒炉、高压氧等)、电梯等要经相应的消防、环保、疾病控制、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检测验收合格。
(五)建筑布局必须严格按照医疗功能作系统、科学规划,人、物流向合理,同一层的平面无障碍设置,医疗区应辅设防滑、防躁音地面,病房及走廊墙面使用方便清洗和消毒的材料,墙角防尘设计。
(六)急诊科有独立的出入口和回车道,开放式的抢救环境,急救设备齐备。
(七)ICU的位置要合理布局,有良好的自然采光及净化的人工环境控制。
(八)手术室的位置应处于环境安静、空气清新、光线充足的地方,远离有细菌感染的部门,每间手术间使用面积至少25平方米,符合医院感染控制的要求。
(九)中心吸引,中心吸氧。
(十)消毒供应室符合卫生部《医院消毒供应室验收标准》的要求。
(十一)中、西药房、药库应分开设置,住院、门诊中、西药房面积各不少于150平方米,中、西药库面积各不少于200平方米。
开展TPM、临床药学等其它业务的,应按要求另行设置。
(十二)住院检验室面积不少于250平方米,门诊检验室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
(十三)医院应有齐备的信息管理系统,信息网络楼宇布线率达100%,医院人均计算机拥有率不少于50%,达到信息共享。
(十四)医院应有方便残疾人的无障碍通道和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