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交所上市公司日常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八号-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股东持股管理操作指南
上市公司日常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十一号

上市公司日常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十一号融资融券、转融通相关信息披露规范要求第一条为规范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相关主体的信息披露行为,根据《证券法》、《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融资融券办法》”)、《转融通业务监督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转融通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转融通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转融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实施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及业务规则,制定本备忘录。
第二条上市公司股票或其他证券作为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标的证券,或者作为上述两类业务担保证券的,相关主体的信息披露事宜适用本备忘录。
第三条投资者、证券公司、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证金公司”)参与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的,其通过多个证券账户持有同一家上市公司的股份及其他证券数量,应当按照以下原则进行合并计算:(一)投资者通过其普通证券账户、客户信用证券账户持有同一家上市公司的证券数量应当合并计算;(二)证券公司通过其自营证券账户、融券专用证券账户和转融通担保证券明细账户持有同一家上市公司的证券数量应当合并计算,证券公司通过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持有的股票不计入其自有证券;(三)中证金公司通过其自有证券账户、转融通专用证券账户持有同一家上市公司的证券数量应当合并计算,中证金公司通过转融通担保证券账户持有的股票不计入其自有证券.上述主体与其一致行动人持有的同一家上市公司的证券数量应当合并计算。
第四条投资者、证券公司参与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的,参照适用上市公司有关权益变动和信息披露的规则。
投资者、证券公司持股数量按照本备忘录第三条规定的原则进行合并计算,其在一家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增减变动达到规定比例的,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有关权益变动的规则及其他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通知上市公司,及时履行公告、报告及其他义务.上市公司应当配合投资者、证券公司履行前款规定的信息披露义务。
上市公司日常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8号——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股东持股管理操作指南

上市公司日常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8号——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股东持股管理操作指南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12.08.03•【文号】上市公司日常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8号•【施行日期】2012.08.03•【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上市公司日常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八号)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股东持股管理操作指南(上海证券交易所)第一条为加强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公司对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以下简称“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本公司股份的管理工作,根据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上市公司应当制定专项制度,加强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及买卖本公司股份行为的管理、披露与监督。
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持有及买卖本公司股份行为相关填报信息的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具体承担填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个人基本信息及其持有本公司股份变动情况的职责,并定期检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披露情况。
第三条上市公司应当向本所申请CA数字证书(相关技术规范文件也称为“E-key”,本业务指南统称为“CA数字证书”),通过CA数字证书及时填报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个人基本信息和持股变动情况。
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更新CA数字证书有效期,确保其始终处于有效期内。
上市公司利用CA数字证书在线填报公司任职期间及离职后半年内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个人基本信息等数据的,视为相关人员向本所提交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进行管理的申请。
第四条首次公开发行A股公司的发行人及保荐机构,在上市前应当最晚于L-5日(L日为新股上市日)前,以书面形式向本所发行上市部及公司管理部报送关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情况说明。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认真贯彻执行新《证券法》做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相关工作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认真贯彻执行新《证券法》做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相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20.02.28•【文号】上证发〔2020〕9号•【施行日期】2020.03.01•【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认真贯彻执行新《证券法》做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相关工作的通知上证发〔2020〕9号各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新《证券法》)将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为认真贯彻执行新《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等相关规定,提高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应当按照新《证券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董监高应当保证上市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董监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上市公司应当披露。
上市公司不予披露的,董监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二、新《证券法》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新增规定了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或者债券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上市公司发生前述新增规定的重大事件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披露。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新《证券法》第八十四条规定,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自愿性信息,应当符合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等信息披露基本要求。
此后发生类似事件时,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一致性标准及时披露。
四、在本所上市的公司同时有证券在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外披露的信息,应当按照新《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三款及本所有关规定在境内同时披露。
五、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达到5%后,其所持该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5%,应当按照新《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至公告后3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公司的股票,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形除外。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8号——股份变动管理》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8号——股份变动管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证券交易所
•【公布日期】2022.01.07
•【文号】上证发〔2022〕9号
•【施行日期】2022.01.07
•【效力等级】行业规定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证券
正文
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8号—
—股份变动管理》的通知
上证发〔2022〕9号各市场参与人:
为优化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体系,加强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主体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制定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8号——股份变动管理》(详见附件),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所此前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行为指引》(上证公字〔2012〕14号)、《关于沪市上市公司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本公司股票相关事项的通知》(上证发〔2015〕66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8号——股份变动管理
上海证券交易所二〇二二年一月七日。
上海股交 上交所 备忘录

上海股交上交所备忘录上交所(Shanghai Stock Exchange)是中国大陆的证券交易所之一,总部位于上海市。
作为中国证券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上交所在推动中国经济发展、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以及服务实体经济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本文将从上交所的历史沿革、主要功能以及未来发展方向等方面进行介绍。
上交所的历史可以追溯到1990年11月26日,当时的中国证监会批准成立上海证券交易所,这标志着中国证券市场开启了新的篇章。
上交所的成立对于中国经济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它不仅提供了一个资本市场的重要平台,也为中国企业的发展提供了融资渠道。
在过去的几十年里,上交所在推动中国资本市场的改革与发展方面做出了巨大的贡献。
上交所的主要功能包括交易、信息披露、监管和创新等方面。
首先,上交所作为一个证券交易所,为投资者提供了一个交易平台,使得买卖双方能够在公开、公平、公正的环境下进行交易。
其次,上交所要求上市公司进行信息披露,以保证市场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再次,上交所作为监管机构,对市场进行监管,防范和打击市场操纵和违法行为。
最后,上交所致力于推动创新发展,不断推出新的产品和服务,为投资者提供更多元化的选择。
未来,上交所将继续致力于推动中国资本市场的发展。
首先,上交所将进一步完善市场机制,提高市场的运行效率和公平性。
其次,上交所将加强对上市公司的监管,加强信息披露的监管力度,提升市场的透明度。
再次,上交所将积极推动创新发展,加强与科技企业和金融科技公司的合作,推动资本市场与科技创新的深度融合。
最后,上交所还将积极参与国际合作,推动中国资本市场的国际化进程。
上交所作为中国资本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发挥着重要作用。
它为中国企业提供了一个融资渠道,推动了中国经济的发展。
同时,上交所也为投资者提供了一个公开、公平、公正的交易平台,促进了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
未来,上交所将继续致力于推动中国资本市场的发展,提高市场的运行效率和公平性,加强监管力度,推动创新发展,促进国际合作,为中国经济的持续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上交所现行业务规则全收录

序号
时刻
文号
名称
1
2021/9/22
上证发〔2021〕58号
创新创业公司非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业务实施细那么〔试行〕〔上交所、全国股转公司〕
2
2021/9/8
上证发〔2021〕54号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实施细那么
3
2021/5/27
上证发〔2021〕24号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治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那么
42
2021/12/31
上证交字〔2021〕1号
会员间办理客户证券账户批量转指定业务指引
43
2021/7/15
上证公字〔2021〕75号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
44
2007/4/4
上证上字〔2007〕59号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治理制度指引
45
2006/6/5
上证上字[2006]460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备案及培训工作指引〔2021年修订〕
11
2021/9/30
上证发〔2021〕49号
上市公司变更证券简称业务指引
12
2021/9/30
上证发〔2021〕47号
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簿记建档发行业务指引
13
2021/7/1
上证发〔2021〕27号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组上市媒体讲明会指引
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方法
25
2021/8/27
上证交字〔2021〕129号
上海证券交易所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实施方法〔试行〕
26
2021/6/18
沪市股票上网发行资金申购实施方法〔2021年修订〕
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工作手册
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工作手册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是中国大陆的一家证券交易所,也是中国第一家证券交易所。
信息披露工作是上交所的重要职责之一,为了规范信息披露工作,上交所制定了信息披露工作手册。
信息披露是指上市公司按照法定要求,向投资者公开及时、准确、全面、平等的信息。
信息披露的目的是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市场的正常运转,提高市场透明度和公司治理水平。
上交所信息披露工作手册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包括信息披露的平等原则、及时原则、真实准确原则、全面原则等。
平等原则指的是上市公司应当公平披露信息,不得为特定投资者提供独占性信息;及时原则要求上市公司及时披露重大信息,确保投资者能够及时获取重要信息;真实准确原则要求上市公司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不得虚假宣传;全面原则要求上市公司披露的信息内容应当全面、完整。
二、信息披露的主体责任。
上交所信息披露工作手册明确规定了信息披露的主体责任。
上市公司是信息披露的主体,应当主动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上交所作为信息披露的监管部门,负责监督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
三、信息披露的内容要求。
上交所信息披露工作手册详细列举了上市公司需要披露的信息内容,包括财务报告、重大资产重组、涉及公司治理的事项等。
同时,还对信息披露的格式、披露方式、披露时间等作出了具体规定。
四、信息披露的监管措施。
上交所对信息披露进行了严格的监管,并制定了相应的监管措施。
一旦发现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上交所将依法进行调查、处罚,并可能暂停相关公司的股票交易。
信息披露工作对于投资者的决策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也是监管部门监督上市公司运作的重要手段。
上交所信息披露工作手册的制定,是上交所加强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监管的重要举措。
通过加强信息披露规范,提高信息披露的透明度和准确性,有助于提升投资者的信心,促进证券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
总之,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工作手册是上交所为规范信息披露工作而制定的重要指南。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13年年度报告披露工作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13年年度报告披露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13.12.31•【文号】上证函[2013]287号•【施行日期】2013.12.31•【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13年年度报告披露工作的通知(上证函〔2013〕287号)各上市公司:为做好上市公司2013年年度报告(以下简称“本次年报”)的披露工作,根据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以下简称“《年报准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一)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组织相关人员认真学习中国证监会和本所发布的与本次年报编制、报送和披露有关的各项规定,按要求履行本次年报的披露义务。
(二)上市公司应该严格按照本所发布的信息披露直通车有关的各项业务指引及业务手册,在公司业务管理系统中正确选择公告类别,进行相关信息披露文件的报送操作,确保本次年报的披露工作顺利完成。
(三)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本次年报披露前均负有保密义务,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外界泄漏年度报告的内容。
二、具体要求(一)披露时间凡在2013年12月31日之前上市的公司,应当于2014年4月30日前完成本次年报的编制、报送和披露工作,且披露时间不晚于2014年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在2014年1月1日至4月30日期间新上市的公司,如在上市公告书中未披露经审计的2013年年度财务会计资料的,也应当于2014年4月30日前披露2013年年度报告。
本所鼓励上市公司在其网站上公布年度报告,但披露时间不得早于本所网站的披露时间。
上市公司预计不能在2014年4月30日前完成2013年年度报告披露工作的,应当在2014年4月15日之前向本所提交书面报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上市公司日常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
上市公司日常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一号上市公司临时公告格式指引第一号上市公司收购、出售资产公告第二号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公告第三号上市公司分配及转增股本实施公告第四号上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通知公告第五号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公告第六号上市公司对外投资公告第七号上市公司关于为他人提供担保公告第八号上市公司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公告第九号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第十号上市公司澄清公告第十一号上市公司涉及诉讼、仲裁公告第十二号上市公司发行证券获准公告第十三号上市公司变更证券简称公告第十四号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董事会决议暨召开临时股东大会通知公告第十五号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结果暨股本变动公告第十六号上市公司重大事项停、复牌公告第十七号上市公司重大合同公告第十八号上市公司取得、转让矿业权公告第十九号上市公司股改限售流通股上市公告第一号上市公司收购、出售资产公告适用说明:1、本指引适用于达到《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收购、出售资产标准,但未达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重组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标准的交易事项。
上市公司达到《重组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标准的交易事项的,应按照《重组办法》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上市公司放弃或部分放弃控股子公司股权的优先受让权或增资权,导致公司失去该子公司的控制权,且该子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资产总额、资产净额、营业收入、净利润(任意一项)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财务数据10%以上的,应视为公司出售资产并参照本格式指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如本次交易构成《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关联交易的,不适用本指引,上市公司应当按照《股票上市规则》有关关联交易的要求和《上市公司临时公告格式指引第二号: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公告》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证券代码:证券简称:公告编号:XXXXXX股份收购、出售资产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科创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业务指南第1号至第8号并修订部分公告格式指引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科创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业务指南第1号至第8号并修订部分公告格式指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20.09.11•【文号】上证函〔2020〕2013号•【施行日期】2020.09.11•【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发布科创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业务指南第1号至第8号并修订部分公告格式指引的通知上证函〔2020〕2013号科创板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为进一步规范科创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行为,建立更为清晰、简明的业务指南体系,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科创板上市规则》)等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对原科创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一号至第八号进行了重新编排,制定了《科创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业务指南第1号——信息披露业务办理》(以下简称《1号指南》)、《科创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业务指南第2号——信息报送及资料填报》(以下简称《2号指南》)、《科创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业务指南第3号——日常信息披露》(以下简称《3号指南》)、《科创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业务指南第4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以下简称《4号指南》)、《科创板上市公司业务信息披露指南第5号——退市信息披露》(以下简称《5号指南》)、《科创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业务指南第6号——业务操作事项》(以下简称《6号指南》)、《科创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业务指南第7号——年度报告相关事项》(以下简称《7号指南》)、《科创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业务指南第8号——融资融券、转融通相关信息披露》(以下简称《8号指南》),并修订了《3号指南》所附部分临时公告格式指引。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明确信息披露业务办理和资料报送要求为便利上市公司日常信息披露业务办理,本所对上市公司报送信息披露文件的工作流程进行了梳理、明确,形成《1号指南》和《2号指南》。
其中,《1号指南》主要明确了电子化系统下的信息披露办理流程,包括一般信息披露文件、停牌复牌申请等的报送要求和操作流程,以及其他信息披露和特殊情形下的信息披露业务办理等;《2号指南》主要明确了不涉及公开披露的信息(如关联人和关联关系、内幕信息知情人、承诺事项、调研情况)的网上填报流程。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上市公司日常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八号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股东持股管理
操作指南
第一条为加强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公司对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以下简称“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本公司股份的管理工作,根据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上市公司应当制定专项制度,加强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及买卖本公司股份行为的管理、披露与监督。
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持有及买卖本公司股份行为相关填报信息的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具体承担填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个人基本信息及其持有本公司股份变动情况的职责,并定期检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披露情况。
第三条上市公司应当向本所申请CA数字证书(相关技术规范文件也称为“E-key”,本业务指南统称为“CA数字证书”),通过CA数字证书及时填报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个人基本信息和持股变动情况。
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更新CA数字证书有效期,确保其始终处于有效期内。
上市公司利用CA数字证书在线填报公司任职期间及离职后半年内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个人基本信息等数据的,视为相关人员向本所提交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进行管理的申请。
第四条首次公开发行A股公司的发行人及保荐机构,在上市前应当最晚于L-5日(L日为新股上市日)前,以书面形式向本所发行上市部及公司管理部报送关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情况说明。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提交持有的股票账户及持有本公司股票的情况时应当注意:(1)如持有多个股票账户,应当全部申报;(2)如使用曾用名开立过股票账户,应当一并申报;(3)保荐人应当将相关人员的现用名及身份证号码、曾用名及身份证号码(如有)一并报送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查询,并将查询结果与相关人员的报送情况进行核对。
第五条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填报公司任职期间及离职后半年内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个人基本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号、沪市A股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首次公开发行A股上市公司尚未填报本公司任职期间内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个人基本信息;
(二)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新董事(监事)任职;
(三)董事会审议通过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
(四)任职期间及离职后半年内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已填报的个人基本信息发生变化时,包括但不限于新开设沪市A股证券账户;
(五)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
第六条上市公司填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个人基本信息时,应当首先通过本所网站上市公司专区“在线填报”下的“董监事声明”或“高级管理人员声明”菜单项填报其声明信息。
上市公司在上述声明信息填报完成后,通过上市公司专区“在线填报”下的“董监高个人基本信息”菜单项填报其个人基本信息。
填报过程中,“姓名”栏采用列表选择方式,姓名列表自上市公司已填报的董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声明信息产生。
在“姓名”栏选择特定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后,其职务、身份证号、离任职时间栏目将自动填入在相关声明信息中已填报内容,供进一步编辑。
填报过程中,如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个人开设有多个沪市A股证券账户,则每个A股证券账户填报一条记录。
如尚未开设A股证券账户,A股证券账户栏请填报“无”。
上市公司通过公司章程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规定更长的禁止转让期间、更低的可转让股份比例或者附加其他限制转让条件的,应当在“其他说明”栏中予以说明,并向本所公司管理部提交延长期间、降低比例或者附加条件的书面申请,经本所公司管理部审核同意后方可生效。
第七条上市公司任职期间内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时,除由于公司派发股票股利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导致的以外,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交易日内向上市公司报告;
上市公司在接到上述报告后两个交易日内通过本所网站上市公司专区“在线填报”下的“董监高持股变动”菜单项填报相关持股变动信息。
上市公司填报完成后,本所网站“上市公司诚信记录”下设的“董事、监事、高管持有本公司股份变动情况”子栏目中将于次日显示上述信息,供投资者查询,上市公司无需另行公告。
第八条根据填报信息,本所对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实施以下事前控制:
(一)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
转让;
(三)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后在任职期间内每年可以转让25%;
(四)年内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25%。
上市公司进行权益分派时,同比例增加第(三)项、第(四)项情形的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九条本所对以下情形实施事后监管:
(一)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B股的;
(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公司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买入的;
(三)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禁止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时间窗口限制的,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起或在决策过程
中至依法披露后两个交易日内。
第十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满六个月的,本所将要求公司利用CA证书再次确认公司填报的上述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离职日期,以解锁其所持的本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
第十一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A股账号可能发生限售比例由高向低的调整时,本所将要求上市公司利用CA证书再次确认相关个人基本信息,具体操作如下:(一)系统每日根据公司通过CA数字证书在上市公司专区填报的“董监高个人基本信息”,计算出相关账户的限售比例及预计该账户可能发生限售比例由高向低调整的日期。
(二)预计董监高相关账户在未来十个交易日内将发生限售比例由高向低调整情况的,系统将在“上市公司专区”登陆的首页提示公司再次确认相关账户及个人基本信息。
提示的基本信息包括账户、持有人(董监高姓名)、身份证件号码、职务、任职起始日期、任职结束日期、目前限售比例、将要调整后的限售比例、确认状态等数据。
(三)公司对所提示的相关信息进行再次确认或修正后,系统对相关账号进行更新计算或到期执行限售比例的调整。
如所列示相关信息无需任何修改,应点击“确认”选项以完成再次确认的操作。
对于未完成相关信息再次确认的账号,系统将维持锁定原有的较高限售比例,直到相关信息得到再次确认为止。
期间即使达到预计该账户限售比例由高向低调整的日期,系统也不会对该账户的限售比例做调整。
(四)再次确认的操作只能在提示页面完成,公司利用CA 数字证书可对列表信息中的职务、任职起始日期、任职结束日期三个字段进行修改。
若需要修订其他字段,可以通过“在线填报”下的“董监高个人基本信息”栏目进行。
第十二条对于相关账户可能发生限售比例由低向高的调整时,系统将根据公司在上市公司专区填报的“董监高个人基本信息”自动处理,无需进行再次确认。
第十三条首次公开发行A股公司的发行人及保荐机构,在上市前应当最晚于L-5日(L日为新股上市日)前,以书面形式向本所发行上市部及公司管理部报送下列上市申请文件:(一)持股5%以上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持股情况表(见附件);
(二)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持有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内持股锁定证明;
(三)《上市规则》第5.1.5条所述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相关承诺函。
第十四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进行股份买卖行为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本所《上市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第十五条本指南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一二年八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