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行政(治安)案件常用法律法规与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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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治安案件法律文书式样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治安案件法律文书式样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治安案件
法律文书式样
全宗号类别号目录号案卷号YGL02 PY 03
公安行政案件卷宗目录
受案登记表
(受案单位名称和印章)×公()受案字〔〕号
一式两份,一份留存,一份附卷。

一式两份,一份交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一份附卷。

一式两份,一份交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一份留存。

一式三份,一份交接收单位,一份交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一份附卷。

一式两份,一份交被传唤人,一份附卷。

第次
询问/讯问笔录
时间年月日时分至年月日时分地点
询问/讯问人(签名)、工作单位
记录人(签名)工作单位
被询问/讯问人性别年龄出生日期
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是□否人大代表现住址联系方式
户籍所在地
(口头传唤∕被扭送∕自动投案的被询问/讯问人月日时分到达,月日时分离开,本人签名)。

问:
答:
第页共页
检查完毕后附卷
(此处印制公安机关名称)
笔录
(本文书可用于制作勘验笔录、检查笔录、辨认笔录和现场笔录)时间年月日时分至年月日时分地点
办案民警或者勘验、检查人姓名及工作单位
检查或者辨认对象
当事人/辨认人基本情况(姓名、性别、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见证人基本情况(姓名、性别、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事由和目的
过程和结果
办案民警或者勘验、检查人年月日当事人、辨认人或者见证人年月日
一式两份,一份交证据持有人,一份附卷。

调取证据清单
一式三份,一份交持有人,一份交保管人,一份附卷。

公安机关办理公安行政治安案件执法质量规范

公安机关办理公安行政治安案件执法质量规范

公安机关办理公安行政治安案件执法质量规范目录一、对违法嫌疑人传唤、讯问执法质量规范 (1)(一)传唤对象是违法嫌疑人的传唤种类 (1)(二)违法嫌疑人到达公安机关的几种情形 (2)1、对发案后查明的违法嫌疑人进行传唤 (2)2、对现场发现的违法嫌疑人 (2)3、接处警或移交管辖的违法嫌疑人 (2)4、群众扭送 (2)5、违法嫌疑人投案自首 (2)(三)对违法嫌疑人到达公安机关接受讯问五种情形在法律文书中正确反映的要点 (3)1、使用传唤证传唤违法嫌疑人到公安机关接受讯问 (3)2、口头传唤违法嫌疑人到公安机关接受讯问 (3)3、110接处警或者其他公安机关移交的 (3)正确表达方式(治安案件) (4)工作提示 (4)正确表达方式 (4)工作要求 (4)(四)延长询问查证时间 (5)工作要求 (5)(五)对被传唤人进行二次以上询问的情况 (5)(六)传唤违法嫌疑人要正确记录通知其家属情况 (6)工作要求 (6)(七)讯问未成年违法嫌疑人 (6)工作要求 (6)(八)对聋哑人或者不通当地通用语言文字的被讯问人 (7)工作要求 (7)(九)对违法嫌疑人的身份及基本情况核实 (7)工作要求 (7)(十)对违法嫌疑人讯问的“七何”要素 (7)工作要求 (7)(十一)讯问民警人数 (8)二、对被侵害人、证人询问执法质量规范 (8)工作要求 (9)三、证据登记、先行登记、扣押、收缴、追缴强制措施,没收处罚执法质量规范 (10)(一)证据登记、先行登记、扣押、收缴、追缴、没收的基本概念、法律文书制作、批准权限 (10)1、登记 (10)工作要求 (10)2、先行登记保存 (11)3、扣押 (12)工作要求 (12)4、收缴 (13)工作要求 (13)5、追缴 (14)工作要求 (15)6、没收 (15)工作提示 (16)(二)正确掌握扣押、收缴、追缴规定条件 (16)(三)扣押财物保管 (16)(四)对违法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时随身携带财物的暂存及发还 (17)(五)扣押物品的鉴定 (17)(六)对不予行政处罚的限制行为能力人涉案财物收缴 (17)四、权利义务告知、通知执法质量规范 (18)(一)告知 (18)1、传唤时告知 (18)(1)传唤证传唤的 (18)(2)口头传唤的 (18)2、询问时告知 (18)3、行政处罚前告知的权利 (19)要点 (20)4、处罚决定后告知 (20)工作要求 (20)5、行政强制措施的告知 (21)(二)通知 (21)五、勘验、检查、鉴定、辨认执法质量规范 (22)(一)勘验、检查 (22)工作要求 (23)(二)辨认 (24)工作要求 (25)(三)鉴定 (25)工作要求 (2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是我国行政机关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的基本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是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实体和程序规定的专门法律,《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是公安机关办理公安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部门规章。

行政执法法律法规条文

行政执法法律法规条文

行政执法法律法规条文(综合知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行政处罚的种类和设定第三章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第四章行政处罚的管辖和适用第五章行政处罚的决定第一节简易程序第二节一般程序第三节听证程序第六章行政处罚的执行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适用本法。

第三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

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

第四条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

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第五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第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第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违法受到行政处罚,其违法行为对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违法行为构成犯罪,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

第二章行政处罚的种类和设定第八条行政处罚的种类:(一)警告;(二)罚款;(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四)责令停产停业;(五)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六)行政拘留;(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常用行政法律文书制作

常用行政法律文书制作

常用行政法律文书制作与使用说明细则(试行)为配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贯彻实施,公安部对2003版公安行政法律文书进行了修订,并下发了《公安行政法律文书制作与使用说明》。

但由于民警对新法不熟悉,理解不准确,各单位在办理治安案件中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

为了规范治安案件的办理,我们结合日常执法中存在的问题,按照省厅皖公通[2006]54号《〈适用公安行政法律文书〉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要求,对常用的行政法律文书(受案登记表、传唤证、询问笔录、检查证及检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收缴/追缴物品清单、没收违法所得、非法财物清单、告知笔录、审批表、处罚决定书、执行通知书、调解书、结案报告、送达回执等)制作与使用作进一步规范,以供基层民警在执法办案中参考。

一、受案登记表(一)填写要求1、各办案单位在填制受案登记表时,要在该文书的左上角加盖接报单位印章。

2、“案由”栏填写行政案件的类别,如:“盗窃、为赌博提供条件”;案由应按照《公安部关于规范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名称的意见》(公通字[2005]95号)填写。

3、“案件来源”栏填写:报案;投案;移交;扭送;工作中发现。

4、“报案时间”栏精确到分。

5、“报案方式”栏填写:口头报案;电话报案;书面报案等。

6、“受案意见”栏是行政案件的承办人根据案情,提出是否受理并作出进一步调查处理的意见。

⑴××违反治安管理,应追究行政(治安)责任,需进一步调查处理。

经初查,XXX涉嫌XXX,建议受理调查。

⑵××违反治安管理(××案),不属本单位管辖,应移送××单位。

⑶不予受理写明情况:①本案不存在违法事实。

②××违法情节轻微。

③××系精神病人,不具备法定责任能力;××不满十四周岁,未达到法定责任年龄不需追究行政(治安)责任,不予处理。

④已过追诉时效的。

行政执法常用法律法规

行政执法常用法律法规
1996.06.04
30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101号
国务院
1992.08.01
31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
国务院令第370号
国务院
2003.03.01
32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条例
国务院令第427号
国务院
2004.11.30
33
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
中发[2010]3号
中共中央
1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主席令第 23 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0.12.01修订
12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主席令第74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8.01.01
13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主席令第21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95.02.01
14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人事部、财政部
2006.07.01
64
新录用公务员任职定级暂行规定
人发[1997]23号
人事部
1997.03.28
65
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
人事部令第7号
人事部
2007.11.06
66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
人事部令第6号
人事部
2006.01.01
67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部令第35号
国务院
1997.05.20
22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
国务院令第147号
国务院
1994.02.18
23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访条例

公安部关于贯彻实施《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2006)

公安部关于贯彻实施《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2006)

公安部关于贯彻实施《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2006)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安部•【公布日期】2006.08.24•【文号】公通字[2006]57号•【施行日期】2006.08.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公安部关于清理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发布日期:2014年7月2日,实施日期:2014年7月2日)废止公安部关于贯彻实施《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公通字〔2006〕5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进一步规范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在总结执法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公安部对2004年1月1日起施行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进行了修改、完善。

修订后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以下简称《程序规定》)已于2006年8月24日以公安部第88号令颁布施行。

为了做好《程序规定》的贯彻实施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进一步提高对规范行政执法程序的认识,抓紧做好《程序规定》的学习、培训、宣传工作公安机关行政执法量大面广、与人民群众的日常工作和生活息息相关,规范公安机关行政执法程序,坚持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并重,实现公平和正义,既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在公安执法工作中的重要体现,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要求,但是,“重实体、轻程序”的思想和倾向在一些地方公安机关行政执法活动中仍然存在,影响了公安机关的执法质量和效率。

各级公安机关要充分认识修订后的《程序规定》对维护法制统一,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保障公安机关依法履行职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重要意义,采取多种形式抓紧做好《程序规定》的学习、培训和宣传工作。

要将组织学习《程序规定》作为近期学习培训工作的重点,组织广大公安民警特别是执法一线的公安民警和分管领导认真学习,尽快熟悉和掌握《程序规定》的具体内容和基本要求。

治安案件法律文书范文(3篇)

治安案件法律文书范文(3篇)

第1篇一、案件基本情况案件名称:李某故意伤害案案件编号:XX公(治安)刑字〔2021〕第001号案件来源:群众举报报案人:张某被报案人:李某案发时间:2021年1月15日22时30分案发地点:XX市XX区XX街道XX小区二、案件经过2021年1月15日22时30分,报案人张某向XX市公安局XX分局报案,称其与被报案人李某在XX小区发生纠纷,李某持刀将其刺伤。

接到报案后,XX市公安局XX 分局立即派员赶赴现场进行调查。

经调查,现将案件经过如下:1. 报案人张某与被报案人李某系邻居,平日关系较好。

当晚,张某邀请李某到其家中饮酒。

饮酒过程中,双方因琐事发生争执。

2. 在争执过程中,李某情绪激动,持刀将张某刺伤。

张某随即拨打110报警。

3. 民警到达现场后,将李某控制,并将张某送往医院救治。

经鉴定,张某所受损伤为轻伤二级。

三、案件处理1. XX市公安局XX分局对李某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

2. XX市公安局XX分局对本案进行侦查,查明李某故意伤害张某的事实。

3. XX市公安局XX分局依法对李某提起公诉。

四、法律文书(一)刑事起诉书XX市XX区人民检察院刑事起诉书XX检刑诉〔2021〕第1号被告人:李某,男,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XX市XX区人,初中文化,无业,住XX市XX区XX街道XX小区。

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1年1月16日被XX市公安局XX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2日经XX市XX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本案由XX市公安局XX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1年1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一、案件事实被告人李某与被害人张某系邻居,平日关系较好。

2021年1月15日22时30分,双方在张某家中饮酒时发生争执,被告人李某持刀将被害人张某刺伤。

经鉴定,被害人张某所受损伤为轻伤二级。

二、被告人李某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行政案件的法律文书(3篇)

行政案件的法律文书(3篇)

第1篇原告:[原告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身份证号码],[住址],[联系电话]。

被告:[被告名称],[住所地],[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

案由:[案件性质],即[具体行政行为名称]。

一、事实与理由(一)事实1. 事实经过[简要陈述案件发生的时间、地点、人物、事件经过,如有证人、物证、书证等,应详细列举。

]2. 事实依据[列举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规范性文件等,证明被告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二)理由1. 违法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案中,被告的具体行政行为明显违反了以下法律法规:(1)[列举具体法律法规名称及条款,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一条:“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人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告知其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2)[列举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条款,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六条:“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履行下列职责:……(四)对行政许可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 侵害性被告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具体表现在以下方面:(1)[列举原告的合法权益,如人身权、财产权、知情权等。

](2)[列举被告的具体行政行为如何侵害原告的合法权益,如行政处罚不当、行政许可不当等。

]3. 违宪性被告的具体行政行为违反了宪法规定,具体表现在以下方面:(1)[列举宪法条款,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2)[列举其他宪法条款,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二、诉讼请求1. 判令被告撤销[具体行政行为名称],并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2. 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因[具体行政行为名称]造成的经济损失人民币[金额]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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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行政(治安)案件常用法律法规及文书(仅供工作中参考)1 受案①《治安管理处罚法》第77条(报案、控告、举报、扭送、投案、移送)②《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38条(日常执法执勤中发现违法行为及其它行政案件)文书:《受案登记表》:权限:办案部门负责人;2 移送《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38条第一款第(二)项文书:《移送案件审批表》:权限: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移送案件通知(24小时内)3 回避①《治安管理处罚法》第81条第一款第(一)项;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的;第(二)项;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第(三)项;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②《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14条第(一)项;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的;第(二)项;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第(三)项;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文书:《申请回避审批表》;权限: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办案人民警察的回避,由其所属的公安机关决定;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上一级公安机关决定)。

回避的方式有:(一)自行回避;是指公安机关负责人、办案人民警察遇有回避规定的情形之一时,应当主动向有权决定的公安机关负责人提出不参加案件调查处理。

(二)申请回避;是指应当回避的公安机关负责人、办案人民警察没有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提出申请,要求他们回避。

(回避申请可以口头形式,也可以书面形式,但无论那种形式,公安机关负责人、办案人民警察提出回避申请的,都应当说明理由;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要求公安机关负责人、办案人民警察回避的,应当提出申请,并说明理由。

口头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当记录在案。

)指令回避(《程序规定》第19条,公安机关负责人、办案人民警察具有应当回避的情形之一,本人没有申请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没有申请他们回避的,有权决定他们回避的公安机关负责人可以指令他们回避。

)回避的决定。

对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提出回避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当在2日内作出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4 检查①治安:《治安管理处罚法》第87条②行政:《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61条(检查公民的住所必须持有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但住所内有证据表明或者群众报警正在发生危害公共安全或者公民人身安全的案事件或者违法存放危险物质,不立即检查可能对公共安全或者公民人身、财产安全造成重大危害的,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立即检查)文书:《呈请检查审批表》:权限: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制作检查笔录,检查证。

(对场所、物品、人身进行检查,不得少于两人,出示工作证件和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必要时可以出示工作证件当场检查;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公共场所进行日常监督检查,不适用前款;)5 传唤①治安:《治安管理处罚法》第82条第一款②行政:《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44条第一款文书:《呈请治安传唤审批表》:权限:公安派出所或者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传唤证。

(可以传唤证传唤、口头传唤,但口头传唤应在笔录中体现,询问查证时间均为8小时)6 强制传唤治安:《治安管理处罚法》第82条第二款(《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44条第二款)文书:《呈请强制传唤审批表》:权限:公安派出所或者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针对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人,强制传唤可以使用手铐、警绳等约束性警械,只适用于违反治安管理的违法嫌疑人)7 延长询问查证时间①治安:《治安管理处罚法》第83条第二款②行政:《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47条第一款上述法律未作出规定,但在《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发条解释中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需口头或者书面报经公安机关或其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口头报批的,办案民警应该记录在案;实际操作时可使用分局法制部门制作的《延长询问查证时间记录》。

8 现场勘验《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60条(是指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在办理行政案件过程中,对与案件有关的场所、物品进行实地勘测检验,以发现和收信违法活动所遗留下的各种痕迹和物证的活动)。

方法:拍摄现场照片,制作现场勘验笔录和现场图,必要时可以录像。

9 鉴定①治安:《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0条②行政:《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65条(指派或聘请具有专业知识的人员进行,制作鉴定结论书)鉴定内容主要包括:1、伤情鉴定;2、价格鉴定;3、违禁品和危险品鉴定;4、精神病鉴定;5、毒品尿样鉴定;6、声像资料鉴定;10 重新鉴定《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60条(本人提出或者公安机关决定)文书:《呈请审批表》:权限: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另行指派或者聘请鉴定人)11 电话查询《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34条《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142条《电话查询记录》是公安机关在办理行政案件时,通过电话核查被查询人的身份、违法犯罪记录情况以及其他一些与案件有关的问题时使用的文书。

12 检测《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75条(吸毒嫌疑的人,进行人体毒品成分检测)《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76条(洒后驾驶机动车嫌疑的人,交警可以对其进行酒精度检测)13 辨认《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78条(针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物品、场所或者违法嫌疑人)14 抽样取证《行政处罚法》第37条第二款(《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84条,采用随机方式,抽取样品的数量以能够认定本品的品质物征为限),制作抽样取证证据清单。

15 登记①治安:《治安管理处罚法》第89条第一款②行政:《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88条第三款(主要针对被侵害人或者善意第三人合法占有的财产)16 扣押①治安:《治安管理处罚法》第89条第一款②行政:《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88条第一款(对与案件有关的需要作为证据的物品,可以扣押,扣押期限为30日,案件重大复杂的,经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日)权限:办案民警现场扣押,应当在扣押后12小时内向所属公安机关办案部门或者公安派出所负责人报告;制作扣押物品文件清单17 扣押财物处理①《治安管理处罚法》第89条第一款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对与案件有关的需要作为证据的物品,可以扣押;对被侵害人或者善意第三人合法占有的财产,不得扣押,应当予以登记。

对与案件无关的物品,不得扣押。

第三款对扣押的物品,应当妥善保管,不得挪作他用;对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经查明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及时退还;经核实属于他人合法财产的,应当登记后立即退还;满六个月无人对该财产主张权利或者无法查清权利人的,应当公开拍卖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所得款项上缴国库。

②《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91条第一款对于扣押的物品,应当妥善保管,不得挪用、调换或者损毁。

第二款对容易腐烂变质及其他不易保管的物品,经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在拍照或者录像后变卖或者拍卖,变卖或者拍卖的价款暂予保存,待结案后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款对属于被侵害人或者善意第三人合法占有的财物,应当在登记、拍照或者录像、估价后及时返还,并在案卷中注明返还的理由,将原物照片、清单和领取手续存卷备查。

第四款对不宜入卷的物证,应当拍照入卷,原物在结案后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18 先行登记保存《行政处罚法》第37条第二款、《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94条和第95条(证据可能灭火或者以后难以取得,可以先行登记保存,期限为7日,逾期不作出处理,视为自动解除)文书:《呈请先行登记保存审批表》;权限: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制作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清单。

19 收缴收缴是指将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非法财物收回并上缴到公安机关。

①治安:《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1条第一款,针对非法财物的处理:1、毒品、淫秽物品等违禁品;(主要有毒品、淫秽物品、枪支、弹药、爆炸物品、剧毒、放射性物品以及邪教组织、会道门、迷信宣传品等)2、赌具和赌资;3、吸食、注射毒品的毒具;(吸管、托盘、针管、锡纸、注射器等)4、直接用于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本人所有的工具。

②行政:《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160条第一款第(一)项;毒品、淫秽物品等违禁品;(主要有毒品、淫秽物品、枪支、弹药、爆炸物品、剧毒、放射性物品、易制毒化学品及邪教组织、会道门、迷信宣传品等)第(二)项;赌具和赌资;第(三)项;吸食、注射毒品的毒具;(吸管、托盘、针管、锡纸、注射器等)第(四)项;伪造、变造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票证、印章等;第(五)项;倒卖的有价票证;第(六)项;直接用于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本人所有的工具。

第(七)项;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收缴的非法财物。

文书:《呈请收缴审批表》;权限: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收缴物品清单。

《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161条第一款规定,但违禁,吸食、注射毒品的毒具以及非法财物价值在500元以下且当事人对财物价值无异议的,公安派出所可以收缴)20 追缴追缴是指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因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所得的赃款、赃物和非法利益追回,并上缴到公安机关。

行政:《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160条第三款治安:《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1条第二款(针对违法所得的处理)文书:《呈请追缴审批表》;权限: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追缴物品清单。

《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161条第二款规定,但追缴违法所得的财物应当退还被侵害人的,公安派出所可以追缴。

21 没收1、《行政处罚法》第8条(公安机关在办理其他行政案件中,可以依法没收违法行为人实施违法行为的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2、《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1条第一款;(收缴针对非法财物)《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1条第一款;(追缴针对违法所得)22 收缴/追缴财物处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162条规定,经原决定机关负责人批准,按下列规定处理:第(一)项(属于被侵害人或者善意第三人的合法财物,应当及时返还;)第(二)项(没有被侵害人的,登记造册,按照规定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变卖或者拍卖后,将所得款项上缴国库;)第(三)项(违禁品、没有价值的物品,或者价值轻微,无法变卖或者拍卖的物品,统一登记造册后予以销毁;)第(四)项(对无法变卖或者拍卖的危险物品,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主管部门组织销毁或者交厂家回收;)23 收容教育《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方法》第7条第一款,对下列情形之一的卖淫、嫖娼人员,可以不予收容教育:1、年龄不满14周岁的;2、患有性病以外其他急性传染病的;3、怀孕或者正在哺乳本人所生1周岁以内婴儿的;4、被拐骗、强迫卖淫的。

文书:《呈请收容教育审批表》;权限: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收容教育决定书。

期限6个月-2年。

24 延长收容教育《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方法》第18条(对拒绝接受教育或者不服从管理的被收容教育人员)。

文书:《呈请延长收容教育期限审批表》;权限:收容教育所提出意见,报原决定对其实行收容教育的公安机关批准;延长收容教育决定书25 提前解除收容教《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方法》第17条(对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以及其他特殊情况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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