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期定额户核定和调整定额
四川省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税办法(试行)-

四川省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税办法(试行)正文:---------------------------------------------------------------------------------------------------------------------------------------------------- 四川省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税办法(试行)(1992年1月1日四川省税务局)第一条为加强个体工商户的税收征管,规范“定期定额”征税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和《四川省税收征收管理实施办法》及有关税收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实行“定期定额”征税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定期定额户”)均应按办法的规定办理有关缴纳税款事项。
主管税务机关按照本办法对其征税。
第三条实行“定期定额”征税办法的个体工商户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现行有关税收法规,结合其行业特点、经营规模、经营能力确定。
第四条主管税务机关对“定期定额户”营业额的评定按照“典型调查、业户自报、小组评议、税务核定、张榜公布、通知到户”的程序办理。
第五条“定期定额户”必须按照税法规定的建立购货登记薄、发票及其他收支凭证粘贴薄、商品盘存表(薄),接受税务机关监督检查。
第六条主管税务机关组织“定期定额”征税评议小组。
评议小组,一般由个体户代表(行业组长)组成,人员应相对稳定。
评议小组是在税务机关领导下的协税护税组织。
主要职责是:宣传税收政策、反映群众意见、提出定额调建议、协助主管税务机关作好定额评议和调整工作。
第七条典型调查户由主管税务机关结合本地经济状况,按行业类别确定。
典型调查户的比例一般在该行业“定期定额”户总数的5%左右。
具体比例由县税务局确定。
第八条税务人员进行典型调查时,应作好调查记录,如实填写《典型调查表》。
有关数据要力求完整准确,并经业户签字,报主管税务机关。
第九条主管税务机关在核定业户定期营业额和应纳税额前,应召开有关会议,宣传税收政策法规,动员业户如实自报营业情况,认真填写《定期定额户营业额自报表》。
会计经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适用于

定期定额征收方式适用于定期定额征收简称定期定额,亦称为双定征收,是由税务机关对纳税人一定经营时间核定其应纳税收入或所得额和应纳税额,分期征收税款的一种征收方式。
定期定额征收方式定期定额征收它是由纳税人先自行申报,再由税务机关调查核实情况,经民主评议后,由税务机关核定其一定期间内应纳的各项税额,分期征收。
对账簿、凭证不健全或者没有记账能力,税务机关无法查实其营业额的小型个体工商户应纳的增值税、营业税和所得税等其他税种合并,按期核定,分月预征。
在核定期限内税额一般不作变动,如果经营情况有较大变化,定额税款应及时调整。
这种征收方式适用于生产、经营规模小,确实没有建帐能力,经过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报经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批准,可以不设置帐簿或者暂缓建帐的个体工商户。
定额的核定工作由税务机关负责。
按照税收征收管理范围的划分,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定期定额户的应纳税经营额由国家税务局负责核定;缴纳营业税的定期定额户的应纳税营业额和收益额或者附征率由地方税务局负责核定。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纳税人可以办理停业、复业登记。
定期定额征收的要点定期定额征收是由纳税人先自行申报,再有税务机关调查核实情况,经民主评议后,由税务机关核定其一定期间内应纳的各项税额,分期征收。
在核定期限内税额一般不作变动,如果经营情况有较大变化,定额税款应及时调整。
定额的核定工作由税务机关负责。
按照税收征收管理范围的划分,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定期定额户的应纳税经营额由国家税务局负责核定;缴纳营业税的定期定额户的应纳税营业额和收益额或者附征率由地方税务局负责核定。
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
因为它是一门技术很强的课程,主要阐述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方法。
诚然,困难不能否认,但只要有了正确的学习方法和积极的学习态度,最后加上勤奋,那样必然会赢来成功的曙光。
市本级营业税双定户定期定额核定标准

1000/等级/月
诊所、卫生院
1000/等级/月
1000/等级/月
1000/等级/月
社会办学
1000/等级/月
1000/等级/月
1000/等级/月
免税业务或项目
宾馆
500/标间/月
400/标间/月
200/标间/月
旅馆、旅店、招待所
300/标间/月
240/标间/月
120/标间/月
台球
1000/等级/月
1000/等级/月
1000/等级/月
电子游戏
1000/等级/月
1000/等级/月
1000/等级/月
网吧
1000/等级/月
1000/等级/月
1000/等级/月
休闲草地
2500/间/月
3750
5000
7000
2000/间/月
3000
茶馆、咖啡馆、西餐厅
6000
9000
2500/间/月
3750
5000
7000
2000/间/月
3000
其他餐饮
4000
6000
2000/间/月
2500
4000
6000
1600/间/月
2500
歌舞厅
10000
15000
750/包厢/月
6000
2500
广告
8000
12000
2500/台/月
5000
6000
10000
2000/台/月
4000
照相、录音、录像
4000
6000
2500/间/月
5000
4000
6000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4.02.23•【字号】京地税征[2004]61号•【施行日期】2004.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京地税征[2004]61号)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市局各处室、直属单位:我市实施发票改革以后,为加强个体工商户税源管理、堵塞征管漏洞,市局下发了《关于对原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改变征管办法的通知》(京地税法〔2002〕385号),对个体工商户实行以票控税。
该办法的实施对解决在定期定额征收方式实际执行过程中定额征收不规范、定额普遍偏低、不按规定调整定额或者长期不调整定额的问题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在该办法实施的过程中也产生了部分个体工商户不使用、很少使用发票或不按规定使用发票的现象,使“以票控税”的作用不能充分发挥。
为进一步完善个体工商户的税收管理,市局制定了《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即在继续实施原定征管办法的同时,结合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对部分个体工商户仍继续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管理。
对货物运输业个体工商户的管理按照市局的有关规定执行,对农民个体工商户的管理要同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税收优惠政策促进农民增加收入的通知》(国税发〔2004〕13号)的有关要求严格落实执行。
现将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如有问题,及时报告市局。
附件:1.个体工商户定额核定(调整)登记表(略)2.定额核定通知书(略)二00四年二月二十三日附件: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本市个体工商户地方税收的征收和管理,适应征管和发票改革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及其他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南省个体工商户地方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南省个体工商户地方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7.01.18•【字号】湘地税发[2007]6号•【施行日期】2007.01.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南省个体工商户地方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湘地税发〔2007〕6号)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现将《湖南省个体工商户地方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二○○七年一月十八日湖南省个体工商户地方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个体工商户地方税收定期定额征收(以下简称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公平税负,保护个体工商户的合法权益,促进个体经济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定期定额征收是指地方税务机关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实施办法的规定,对个体工商户在一定经营时期、经营地点、经营范围内的应纳税经营额(包括经营数量)或所得额(以下简称定额)进行核定,并以此为计税依据,确定其应纳税额的一种征收方式。
上述所称“经营数量”,是指从量计征的货物数量。
第三条本实施办法适用于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和县以上税务机关(含县级,下同)批准的生产、经营规模小,达不到《湖南省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设置账簿标准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定期定额户)的地方税收征收管理。
第四条地方税务机关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征管范围,核定定期定额户的应纳税定额。
地方税务机关不得委托其他单位核定定期定额户的应纳税定额。
第五条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负责辖区内定期定额户的定额核定工作。
对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为主的定期定额户,其应纳税定额原则上参照国税机关核定的定额。
但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有根据认定国税机关核定定额明显不实的,可以采用合理的方法核定其应纳税定额。
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管理暂行办法

第七 条 定期定额户 的定额核 定期 , 可分为每季 、半年或一年核 定一次 。具体核定期由各地确定 。
第八 条 定期定额户 经营情况 发生重大变化以至影 响其税务机关 原核定定额缴纳税款 的 , 必须向主 管税务机关提出要求 调整定额的申 请 , 并填报 《纳税人 变更纳税经营 额及收益额申请审批 表》 。主管税 务机 关在 接到 审批 表之 日起 30 日 内 , 按规定程序进行 审查 , 审查期 间原核定的纳税定额不停止执行 。
辽宁财税
个 体 工 商 户 定 期 定 额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第一 条 为 了规范 和加强个 体 工商户的定期定额管理 , 公平税 负 , 根据 《中 华人民共 和国税收 征 收管理法》( 以下简称征管法) 、
《中华人民共 和国税收 征收管理 法 实 施细则》( 以下 简称实施 细则) 及 有关规定 , 制定本办法 。
第三 条 本 办法适 用于生产 经 营 规模小又确 无建帐能 力 , 经主 管 税 务机关严格 审核 , 报 经县级以 上 ( 含县 级) 税务机关批 准可以不设 置 帐簿或暂缓建帐的个体工商户 。
第四 条 税 务机关 负责组织 定 额 的核定工作 。按照征 管范围的 划 分 , 缴纳增值 税 、消费 税的定期 定 额 户的应纳税 经营额 , 由国家税 务 局 负责核定 ; 缴纳营业 税的定期 定 额 户的应纳税 营业额及 收益额或 附 征率 , 由地方税务局负责核定 。
( 三) 定额 核定 。主 管税力 机关 根据业户自 报的生产 经营情况 和典 型调 查 情 况 , 参 照 同 行 业 、同 规 模 、同地域 业户的生 产经营情 况及 应纳税额 , 采用下列 方法核定 定期 定额户的应 纳税经营 额及收益 额 , 并填写 《年( 季 度) 应纳税经营 额及 收益额申报核定表》 :
《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总局令(2006)16号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已经2006年6月28日第2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局长:谢旭人二○○六年八月三十日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以下简称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公平税负,保护个体工商户合法权益,促进个体经济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是指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对个体工商户在一定经营地点、一定经营时期、一定经营范围内的应纳税经营额(包括经营数量)或所得额(以下简称定额)进行核定,并以此为计税依据,确定其应纳税额的一种征收方式。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和县以上税务机关(含县级,下同)批准的生产、经营规模小,达不到《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设置账簿标准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定期定额户)的税收征收管理。
第四条税务机关负责组织定额的核定工作。
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征管范围,分别核定其所管辖税种的定额。
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应当加强协调、配合,共同制定联系制度,保证信息渠道畅通。
第五条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将定期定额户进行分类,在年度内按行业、区域选择一定数量并具有代表性的定期定额户,对其经营、所得情况进行典型调查,做出调查分析,填制有关表格。
典型调查户数应当占该行业、区域总户数的5%以上。
具体比例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
第六条定额执行期的具体期限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但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定额执行期是指税务机关核定后执行的第一个纳税期至最后一个纳税期。
第七条税务机关应当根据定期定额户的经营规模、经营区域、经营内容、行业特点、管理水平等因素核定定额,可以采用下列一种或两种以上的方法核定:(一)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推算或者测算核定;(二)按照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的方法核定;(三)按照盘点库存情况推算或者测算核定;(四)按照发票和相关凭据核定;(五)按照银行经营账户资金往来情况测算核定;(六)参照同类行业或类似行业中同规模、同区域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情况核定;(七)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GT3-HX-定期定额户征收办理流程_调整后_2003

1. 功能树进入: 【申报征收】—【征收开票】—【一般征收开票】
2. 搜索进入:在搜索功能菜单区域输入关键字或关键字拼音,回车进行 搜索。
金税三期工程
42
四.一般征收开票(现金票)(二)数据项 说明
1、定期定额户自行申报支持直接跳转到一般征收开票用例,会自动带出本次申报 的应征信息
2、如果税务机关设置为不同时加收滞纳金时,开票操作人员可以选择是否同时加 收滞纳金
人工核定调 整确定定额
定期定额通 知书打印
定期定额户核 定定额公布
金税三期工程
16
一.定期定额户定额核定申请(二)数据项 说明
a1、对计算机核定的结果进行 调整时,如果调整幅度超过了 定期定额调整比例阀值,系统 会进行提示
a2、对计算机核定的结果进行 调整时,如果调整金额超过了 定期定额调整金额阀值,系统 会进行提示
一.定期定额户定额核定申请(一)进入方式
1. 功能树进入: 【管理服务】—【定期定额户定额核定】—【定期定额户定额核定申请】
2. 搜索进入:在搜索功能菜单区域输入关键字或关键字拼音,回车进行 搜索。
金税三期工程
3
一.定期定额户定额核定申请(二)数据项 说明
定期定额户定 额核定申请 个体定额 信息采集 计算机核定 定额
2. 搜索进入:在搜索功能菜单区域输入关键字或关键字拼音,回车进行搜 索。
c、纳税人税认定了个人所得 税,必须录入“个人所得税核 定征收方式”,没有录入时进 行提示
d、“个人所得税 核定征收方式”选 择应税所得率时, 需要录入“子目”、 “应税所得率”; 选项征收率时,定 额核定情况列表中 的“经营项目”、 “个人所得税征收 率”必录。
金税三期工程
14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1.定期定额户核定和调整定额【业务描述】生产、经营规模小、达不到《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设置账簿标准的个体工商户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和县以上税务机关(含县级,下同)批准可以实行定期定额征收。
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自行申报的经营行业、营业面积、雇佣人数和每月经营额、所得额以及其他申报项目的情况,参考典型调查结果,核定纳税人在一定经营时期的应纳税额。
纳税人对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纳税额有异议的,提供相关证据,经税务机关认定后,调整应纳税额。
【政策依据】《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和县以上税务机关(含县级,下同)批准的生产、经营规模小,达不到《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设置账簿标准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定期定额户)的税收征收管理。
生产、经营规模小,达不到《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设置账簿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实行定期定额征收。
【受理部门】办税服务厅、税务所、管理科。
【办理时限】纳税人申请延期申报,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提供上述资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符合要求的,主管税务机关即时受理,采取计算机核定式的可即时领取结果。
【报送资料】(一)《个体工商户定额信息采集表》(免填单);(二)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基本流程】二维码:2.居民企业所得税调整核定申请【业务描述】根据《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第9条规定,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围、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应纳税所得额或应纳税额增减变化达到20%的,应及时向税务机关申报调整已确定的应纳税额或应税所得率。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国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受理部门】办税服务厅、税务所、管理科【办理时限】限时办结【报送资料】(1)《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表》或《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征收式鉴定表》(免填单)。
(2)采取实际利润额预缴以外的其他企业所得税预缴式的纳税人应填写《税务行政可申请表》。
【基本流程】二维码:3.企业所得税核定申请(非居民企业)【业务描述】非居民企业因企业会计账簿不健全,资料残缺难以查账,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准确计算并据实申报其应纳税所得额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国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受理部门】办税服务厅、税务所【办理时限】即时办结【报送资料】《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征收式鉴定表》【基本流程】二维码:4.印花税核定【业务描述】纳税人因凭证管理等面的原因,不能完整准确的提供应税凭证和计税依据、正确计算缴纳印花税的,为便缴纳印花税,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选择采用核定征收的式缴纳印花税。
实行印花税核定征收的纳税人因经营情况发生变化,需要重新核定征收税目、计税依据、核定比例的,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调整印花税核定。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国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受理部门】办税服务厅、税务所【办理时限】即时办结【报送资料】《其他纳税核定申请表》(印花税核定申请)【基本流程】二维码:5.印花税核定调整或取消【业务描述】实行印花税核定征收的纳税人因经营情况发生变化,需要重新核定征收税目、计税依据、核定比例等条件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调整印花税核定。
实行印花税核定征收的纳税人,已按规定建立《印花税应税凭证登记簿》,且如实登记和完整保存应税凭证的;采用按期汇总缴纳办法的印花税核定征收纳税人,能按地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报送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报告的,向税务机关提出取消印花税核定。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国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受理部门】办税服务厅、税务所【办理时限】即时办结【报送资料】《调整核定征收印花税登记表》或《取消核定征收印花税登记表》【基本流程】6.其他税种核定申请【业务描述】纳税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核定应纳税额或应税所得率的,应在规定期限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纳税核定业务。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国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受理部门】办税服务大厅、税务所【办理时限】即时办结【报送资料】《其他纳税核定申请表》(其他税种核定申请)【基本流程】7.纳税信用复评【业务描述】纳税人对纳税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在纳税信用评价结果确定的当年,填写《纳税信用复评申请表》,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复评。
作出评价的税务机关应按《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第三章规定对评价结果进行复核。
主管国税机关、地税机关应及时沟通,相互传递复评申请,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完成复评工作,并向纳税人反馈纳税信用复评信息或提供复评结果的自我查询服务。
(本次修改) 国税业务。
省局、地市级、区县级业务【政策依据】《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 号)全文《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式〉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8 号)全文《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纳税信用补评和复评事项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5 年第46号)全文【受理部门】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场所),具体地址可在各地税务机关官网查询,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查询。
【办理时限】(一)纳税人办理时限无。
(二)税务机关办理时限报送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容完整的,受理后15个工作日办结。
【报送资料】纳税信用复评报送资料清单【基本流程】二维码:8.纳税信用补充评价【业务描述】(本次修改)纳税人因涉嫌税收违法被立案查处尚未结案的;被审计、财政部门依法查出税收违法行为,税务机关正在依法处理,尚未办结的;已申请税务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尚未结案的原因未参加当年评价的,待上述情形解除或对当期未予评价有异议的,可填写《纳税信用补评申请表》,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补充纳税信用评价。
纳税人主管国税机关、地税机关应及时沟通,相互传递补评申请,按照《办法》第三章的规定开展纳税信用补评工作。
主管税务机关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完成补评工作,并向纳税人反馈纳税信用评价信息或提供评价结果的自我查询服务。
国税业务。
省局、地市级、区县级业务【政策依据】《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 号)全文《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式〉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8 号)全文《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纳税信用补评和复评事项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5 年第46号)全文【受理部门】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场所),具体地址可在各地税务机关官网查询,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查询。
【办理时限】(一)纳税人办理时限无。
(二)税务机关办理时限报送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容完整的,受理后15个工作日办结。
【报送资料】(本次修改)纳税信用补充评价报送资料清单【基本流程】二维码:9.特别纳税调整延期管理【业务描述】税务机关在实施转让定价调查要求企业及其关联,以及与关联业务调查有关的其他企业(可比企业)提供相关资料时,企业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提供的,应向税务机关提交书面延期申请,经批准,可以延期提供,但最长不得超过30日。
税务机关应自收到企业延期申请之日起15日函复,逾期未函复的,视同税务机关已同意企业的延期申请。
本税务事项容基于现有文件产生,新的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将于近期出台,届时会及时更新容。
国税业务。
地市级、区县级业务【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国国务院令第362 号)第三十七条《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2 号)第三十三条【受理部门】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场所),具体地址可在各地税务机关官网查询,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查询。
【办理时限】(一)纳税人办理时限无。
(二)税务机关办理时限报送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容完整的,受理后15个工作日办结。
【基本流程】二维码:10.居民企业所得税申报调整核定【业务描述】根据《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第九条规定:“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围、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应纳税所得额或应纳税额增减变化达到20%的,应及时向税务机关申报调整已确定的应纳税额或应税所得率。
国税业务。
省局、地市级、区县级业务【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国国务院令第362 号)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国企业所得税法》全文《中华人民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国国务院令第512 号)全文《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全文《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局地税务局合作工作规(1.0 版)>的通知》(税总发〔2015〕82 号)第十六项【受理部门】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场所),具体地址可在各地税务机关官网查询,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查询。
【办理时限】(一)纳税人办理时限无。
(二)税务机关办理时限报送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容完整的,受理后20个工作日办结。
【报送资料】居民企业所得税调整核定申请报送资料清单序号报送资料名称必报条件归档査验代保核销报送管1A07053《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表》√√【基本流程】二维码:11.简并征期取消【业务描述】纳税人申请不再采取简并征期式办理纳税申报的,通过本事项取消简并征期。
国税业务。
省局、地市级、区县级业务【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国国务院令第362 号)第三十六条《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税务总局令第16 号)第十六条《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工作的若干意见》(国税发〔2004〕108 号)第四条第(四)款《税务总局关于创新税收服务和管理的意见》(税总发〔2014〕85 号)第二条第(二)项《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可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27 号)附件1《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可审批事项的决定〉的通知》(税总发〔2015〕74 号)附件1【受理部门】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场所),具体地址可在各地税务机关官网查询,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查询。
【办理时限】(一)纳税人办理时限无。
(二)税务机关办理时限报送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容完整的,受理后即时办结。
【报送资料】【基本流程】二维码:12.简并征期申请【业务描述】实行定期定额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可以实行简易申报、简并征期等申报纳税式。
定期定额户经营地点偏远、缴纳税款数额较小,或者税务机关征收税款有困难的,税务机关可以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简并征期,但简并征期最长不得超过一个定额执行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