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期待继承权人可对房屋登记行为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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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文学、成都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登记管理(房屋登记)二审行政裁定书

张文学、成都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登记管理(房屋登记)二审行政裁定书

张文学、成都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登记管理(房屋登记)二审行政裁定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登记【审理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1.03【案件字号】(2019)川01行终154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李伟东李亚盛莉【审理法官】李伟东李亚盛莉【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张文学;成都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李德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沙湾支行【当事人】张文学成都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李德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沙湾支行【当事人-个人】张文学李德凌【当事人-公司】成都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沙湾支行【代理律师/律所】吴洪波四川明之鉴律师事务所;曾吉光四川明之鉴律师事务所;江洪四川蓉城律师事务所;田勇四川公生明律师事务所;何娴四川公生明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吴洪波四川明之鉴律师事务所曾吉光四川明之鉴律师事务所江洪四川蓉城律师事务所田勇四川公生明律师事务所何娴四川公生明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吴洪波曾吉光江洪田勇何娴【代理律所】四川明之鉴律师事务所四川蓉城律师事务所四川公生明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张文学【被告】成都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李德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沙湾支行【本院观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规定,提起行政诉讼,应当符合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七项、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行政机关根据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协助执行通知书作出的执行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权责关键词】合法违法受案范围第三人证据不足驳回起诉缺席判决维持原判改判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查明的案件事实与原审裁定一致。

以上事实有已随原审卷宗移送本院的本案各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依据及当事人的庭审陈述等在案佐证。

刘金玉、张宏钦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登记管理(房屋登记)二审行政判决书

刘金玉、张宏钦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登记管理(房屋登记)二审行政判决书

刘金玉、张宏钦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登记管理(房屋登记)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登记【审理法院】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8.05【案件字号】(2020)豫15行终117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李锋李洪宇阮晓强【审理法官】李锋李洪宇阮晓强【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刘金玉;张宏钦;光山县自然资源局;河南光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平【当事人】刘金玉张宏钦光山县自然资源局河南光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平【当事人-个人】刘金玉张宏钦余平【当事人-公司】光山县自然资源局河南光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邓开元河南捷达律师事务所;吕一维河南正声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邓开元河南捷达律师事务所吕一维河南正声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邓开元吕一维【代理律所】河南捷达律师事务所河南正声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刘金玉;张宏钦;河南光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平【被告】光山县自然资源局【本院观点】被上诉人光山县自然资源局在办理被诉抵押登记行为前,根据《房屋登记办法》关于申请、受理、审核、记载于登记簿、发证的程序规定,审查了抵押登记申请、抵押设立登记申请表、抵押合同、个人借款合同、身份证明、具结(保证)书等法定材料,并制作有申请抵押登记有关事项询问笔录,对上诉人设立被诉抵押登记的相关事项进行了询问,二上诉人签字进行了确认。

【权责关键词】合法违法第三人合法性维持原判改判撤销原判受理行为【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被上诉人光山县自然资源局在办理被诉抵押登记行为前,根据《房屋登记办法》关于申请、受理、审核、记载于登记簿、发证的程序规定,审查了抵押登记申请、抵押设立登记申请表、抵押合同、个人借款合同、身份证明、具结(保证)书等法定材料,并制作有申请抵押登记有关事项询问笔录,对上诉人设立被诉抵押登记的相关事项进行了询问,二上诉人签字进行了确认。

行政法不定项选择题

行政法不定项选择题

不定项选择题:(2011年)97.当事人不服下列行为提起的诉讼,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是()。

(2011年卷二不定项第97题)A.某人保局以李某体检不合格为由取消其公务员录用资格B.某公安局以新录用的公务员孙某试用期不合格为由取消录用C.某人保局给予工作人员田某记过处分D.某财政局对工作人员黄某提出的辞职申请不予批准【答案】A 【考点】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解析】选项A正确。

因为此时李某还未完全取得公务员的身份,故他与人保局的争议为外部行政法律争议,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选项B、C、D错误。

《公务员法》第九十条第一款规定,公务员对涉及本人的下列人事处理不服的,可以自知道该人事处理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核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规定向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做出该人事处理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提出申诉;也可以不经复核,自知道该人事处理之日起三十日内直接提出申诉:(一)处分;(二)辞退或者取消录用;(三)降职;(四)定期考核定为不称职;(五)免职;(六)申请辞职、提前退休未予批准;(七)未按规定确定或者扣减工资、福利、保险待遇;(八)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申诉的其他情形。

据此可知,选项B、C、D属于行政机关的内部人事处理行为,是不能提起行政诉讼的。

98.甲市为乙省政府所在地的市。

关于甲市政府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2011年卷二不定项第98题)A.在一届政府任期内,甲市政府的工作部门应保持相对稳定B.乙省机构编制管理机关与甲市机构编制管理机关为上下级领导关系C.甲市政府的行政编制总额,由甲市政府提出,报乙省政府批准D.甲市政府根据调整职责的需要,可以在行政编制总额内调整市政府有关部门的行政编制【答案】AD 【考点】地方行政机构设置【解析】选项A正确。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简称《地方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条例》,下同)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应当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适时调整。

2024年法律职业资格之法律职业主观题押题练习试卷A卷附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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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法律职业资格之法律职业主观题押题练习试卷A卷附答案大题(共60题)一、某市某区公安分局将一起盗窃案件立案侦查后,以刘某有重大嫌疑为由拘留,后提请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区人民检察院予以批准。

区人民检察院批捕后向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区人民法院审理此案后,判处刘某有期徒刑5年。

刘某不服,依法提起上诉,市中级法院维持原判。

刘某在服刑期间进行申诉,经再审确认刘某无罪。

刘某被羁押247日。

刘某接到再审判决书后,提出了国家赔偿请求。

问题:(1)如何确定本案的赔偿义务机关?为什么?(2)应如何支付刘某被限制自由的损害赔偿金?(3)赔偿义务机关应如何处理刘某的请求?(4)刘某如果对赔偿数额有异议,应通过何种程序予以救济?【答案】二、看到周围的人纷纷发家致富,户口所在地为洛阳市桃城区的张强经过考虑,于2011年2月前往郑州市河西区经营服装销售业务。

因张强为人精明,销售渠道宽,于是,生意颇为红火。

2011年12月3日,郑州市河西区地方税务分局的工作人员刘某、赵某二人前往张强服装店征收税款,因税款额发生争议,张强以重复计算、多征税款为由拒不缴纳,刘、赵二人将其强行带至郑州市河西区税务分局,并称“交钱放人”。

12月10日,张强的妻子孙某缴纳税款后将张强“赎出”,张强即向郑州市地方税务局提出复议申请,市地方税务局认为刘某和赵某的行为虽然不当,但其征收的税款符合法律规定,而且征收的款项低于法律规定的数额,于是,复议机关将税款数额由原来的3,000元改为5,000元。

张强不服行政复议决定,遂提起行政诉讼,同时,经人指点,张强欲提起国家赔偿诉讼。

根据以上案情,请回答下列问题:1.若张强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为不服,应以谁为被告,向哪个法院提起诉讼?为什么?2.若张强对复议机关的决定不服,应以谁为被告?向哪个法院起诉?为什么?3.若张强向法院起诉后,法院既不立案,也不作裁定的,则张强可以怎样做?4.若张强提起国家赔偿诉讼,应如何提出?5.若赔偿义务机关接受了张某的赔偿申请书,其应在什么期限范围内作出决定?【答案】三、材料:2011年元月,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政法委书记周永康在会见全国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时指出:“法学是治国理政的大学问,是政治性很强的学科。

法释(2010)15号:关于审理房屋登记案件的若干问题的规定

法释(2010)15号:关于审理房屋登记案件的若干问题的规定

法释(2010)15号:关于审理房屋登记案件的若干问题的规定关键词: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 2010年免费律师咨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登记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10年8月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91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11月18日起施行。

二○一○年十一月五日法释〔2010〕15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登记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0年8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91次会议通过)为正确审理房屋登记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行政审判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房屋登记机构的房屋登记行为以及与查询、复制登记资料等事项相关的行政行为或者相应的不作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第二条房屋登记机构根据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有权机关的协助执行通知书以及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办理的房屋登记行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登记与有关文书内容不一致的除外。

房屋登记机构作出未改变登记内容的换发、补发权属证书、登记证明或者更新登记簿的行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房屋登记机构在行政诉讼法施行前作出的房屋登记行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三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房屋登记行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不受下列情形的影响:(一)房屋灭失;(二)房屋登记行为已被登记机构改变;(三)生效法律文书将房屋权属证书、房屋登记簿或者房屋登记证明作为定案证据采用。

第四条房屋登记机构为债务人办理房屋转移登记,债权人不服提起诉讼,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一)以房屋为标的物的债权已办理预告登记的;(二)债权人为抵押权人且房屋转让未经其同意的;(三)人民法院依债权人申请对房屋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并已通知房屋登记机构的;(四)房屋登记机构工作人员与债务人恶意串通的。

刍议房屋异议登记中利害关系人的认定

刍议房屋异议登记中利害关系人的认定

人又愿意通过异议登记 、民事诉讼方式解决的 , 更应 当予 以适 当鼓 励 。
三、 利害关 系人 的主要 类型
可撤 销 而丧失 物 权 的真 正 物权 人 。例 如 , 在一 宗 不 动 产买 卖过 程 中 , 出卖 人 甲和买受 人 乙之 间的
买卖合 同因存在欺诈而被撤销 , 但是不动产 已经
接 申请异议登记。 目前存 有 争议 的利 害关 系人 主要有 四类 : 一 是相邻关系人, 比如张某与邻居李某发生矛盾 , 到 登记机构反映李某的房屋部分为违章建筑,并以
请人是否具有提起异议登记主体资格的前提条 件。“ 利害关系” 是 申请人 自身的利害关系 , 即能 够提起异议登记的人 , 必须是受侵害本人 , 申请
其房屋影响 自己通风采光为由申请对其房屋进行 人 不 能 以 国家 、 他人 、 公 共 利 益 受 到 损 害为 由提 异议登记 ; 再如楼上下邻居, 楼下开饭店影响楼上 起异议登记 , 故“ 侵犯其合法权益 ” , 即成为界定 居民休息 ,楼上住户认为楼下房屋规划用途应为 申请人主体资格的基本原则 。 “ 利害关系” 既包括 “ 办公” , 实际登记为“ 商用” 有误 , 申请提出异议登 直接的, 也包括间接 的。“ 利害关系” 是一种已经 记。 二是合同上的债权债务关系人 , 如房屋买卖合 或者必将形成的利害关 系。 判断 申请人与登记行 同 中约定 1 5日内办理转 移登记 手续 , 出卖人 未按 为是否 有利 害 关 系 , 应 审查 异议 登记 申请 人 所 主 合同履行 , 买受人能否提出异议登记。 三是租赁关
房屋异议登记不是任何人都可以提 出的, 即 使登记错误 , 如果与原登记没有利害关系 , 也不 能提出申请 。 实践中在房屋登记物权关系人 的认

徐某与刘某1、兰州市自然资源局其他行政登记纠纷上诉案

徐某与刘某1、兰州市自然资源局其他行政登记纠纷上诉案

徐某与刘某1、兰州市自然资源局其他行政登记纠纷上诉案【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登记【审理法院】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3.20【案件字号】(2019)甘行终497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陈金瑞吕强赵静莉【审理法官】陈金瑞吕强赵静莉【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徐某;刘某1;兰州市自然资源局;刘某4【当事人】徐某刘某1兰州市自然资源局刘某4【当事人-个人】徐某刘某1刘某4【当事人-公司】兰州市自然资源局【代理律师/律所】刘某2甘肃锦荣律师事务所;刘某3甘肃雷诺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刘某2甘肃锦荣律师事务所刘某3甘肃雷诺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刘某2刘某3【代理律所】甘肃锦荣律师事务所甘肃雷诺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被告】兰州市自然资源局【本院观点】本案审查的焦点是:兰州市自然资源局给徐某颁发兰房权证(安宁区)字第XXXX 号房屋所有权证是否合法。

【权责关键词】合法合法性审查第三人合法性证据不足撤诉维持原判改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审查的焦点是:兰州市自然资源局给徐某颁发兰房权证(安宁区)字第XXXX号房屋所有权证是否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

该条确立了行政诉讼案件的合法性审查原则。

合法性审查是指人民法院依法审理行政案件,进而对被诉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评判并作出裁判的行为。

本案被上诉人刘某1诉讼请求为撤销原审被告兰州市自然资源局给第三人徐某颁发房权证兰房(安宁区)字第XXXX号房屋所有权证。

原建设部《房屋登记办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房屋登记,由房屋所在地的房屋登记机构办理。

”本案原审被告兰州市自然资源局作为在其辖区内负责房屋登记工作的主管机构,具有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法定职权。

骆驰、李惠明、骆华景等与吴川市自然资源局、陈广房屋登记管理(房屋登记)一案行政二审判决书

骆驰、李惠明、骆华景等与吴川市自然资源局、陈广房屋登记管理(房屋登记)一案行政二审判决书

骆驰、李惠明、骆华景等与吴川市自然资源局、陈广房屋登记管理(房屋登记)一案行政二审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登记【审理法院】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9.29【案件字号】(2020)粤08行终13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张智敏麦江梅黎振华【审理法官】张智敏麦江梅黎振华【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骆驰;骆华景;李惠明;李水娣;吴川市自然资源局;陈广;坚持原审答辩意见【当事人】骆驰骆华景李惠明李水娣吴川市自然资源局陈广坚持原审答辩意见【当事人-个人】骆驰骆华景李惠明李水娣陈广【当事人-公司】吴川市自然资源局坚持原审答辩意见【代理律师/律所】刘钊广东梅江律师事务所;唐学军广东瀛双律师事务所;吴玉禅广东瀛双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刘钊广东梅江律师事务所唐学军广东瀛双律师事务所吴玉禅广东瀛双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刘钊唐学军吴玉禅【代理律所】广东梅江律师事务所广东瀛双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骆驰;骆华景;李惠明;李水娣;陈广【被告】吴川市自然资源局;坚持原审答辩意见【本院观点】本案系房屋行政登记纠纷。

【权责关键词】合法可撤销违法证据不足反证第三人拖延履行拒绝履行(不履行)改判维持原判缺席判决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查明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系房屋行政登记纠纷。

被诉行政行为是吴川市人民政府2009年颁发给第三人陈广的粤房地证字第C6房地证字第C64556某某。

本案争议焦点:被诉行政行为是否合法。

《房屋登记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申请房屋登记,应当由有关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但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二条第一项规定:“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当在有关法律文件生效或者事实发生后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一)买卖……”第三十三条规定:“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登记申请书;(二)申请人身份证明;(三)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房地产权证书;(四)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五)其他必要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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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12月21日,原告 张 素 兰 和张永华以张绍武为被告向北京 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提起继承纠纷 民事诉讼, 请求法院确认2009年4 月2日 签 有 张 绍 安 名 字 的 关 于 102 室的自书遗嘱有效。 在诉讼过程 中 ,原 告 张 素 兰 和 张 永 华 得 知 2009 年 4月 14日 的 遗 嘱 已 被 北 京 市 大 兴 区人民法院确认有效, 于是就 (2009)大民 初 字 第11236号 民 事 判 决书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再审。 2010年11月11日,北 京 市 第 一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作 出 (2010) 一 中 民 申 字 第 09904 号 民 事 裁 定 书,认为张素兰、张永华在未放弃 继承权的情况下,均有参与继承诉 讼的权利。 该裁定书进一步认为, 张素兰、张永华继承相关权益是否 应受保护需进一步审理查明,故裁 定对张绍武与张艳遗嘱继承纠纷
一案提审。 后张素兰、张永华对以 张绍武为被告的继承纠纷民事诉 讼申请撤诉。
2009年12月23日,第 三 人 张 绍 武以张绍安的名义与第三人高立 健签订了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经纪 成交版), 约定将大兴区黄村镇长 丰 园 6号 楼 1层 3-102 室 房 屋 卖 与 高 立 健 。 房 屋 建 筑 面 积 共84.06平 方 米 ,成 交 价 为 人 民 币30万 元 ,出 卖 人签有张绍安的名字,买受人签有 高立健的名字。 当日,第三人张绍 武和高立健向被告市住建委申请 房屋转移登记,并提交了签张绍安 和高立健名字的房屋所有权转移 登记申请书、 北京市房屋登记表、 房地平面图、所有权人为张绍安的 房屋所有权证、存量房屋买卖合同 (经纪成交版)、高立健身份证明以 及伪造的张绍安身份证。 被告市住
案例 048 参考
案例
0182/2011
建委予以受理, 并进行了询问,询 问笔录签名分别为张绍安和高立 健。 当日,被告市住建委为高立健 办 理 了 X 京 房 权 证 兴 字 第 042808 号 房 屋 权 属 登 记 。 2009年 12 月 29 日,第三人高立健领取了房屋所有 权证。
2010年3月24日, 原告张 素 兰 对上述房屋转移登记不服,办理了 异议登记,并同原告张永华一起提 起本诉,请求法院撤销被告市住建 委为第三人高立健办理的房屋权 属转移登记行政行为。
案例
0182/2011
案例 参考 文/刘雄智 047
可期待继承权人 可对房屋登记行为
提起行政诉讼
■案号 一审:(2010)大行初字第 68 号 二审:(2011)一中行பைடு நூலகம்字第 744 号
【案情】
原告:张素兰、张永华。 被告: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 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建委)。 第三人:高立健、张绍武。 张绍安与第三人张绍武系兄 弟关系,原告张素兰系张绍安和张 绍武之姐, 原告张永华系张素兰、 张绍安及张绍武之侄女,原告张永 华的父亲张绍宗系张绍安、张绍武 和张素兰的大哥。 2004年10月29日,张绍 安 取 得 了位于大兴区黄村镇长丰园6号楼 1层3-102 室 ( 以 下 简 称 102室 ) 的 房 屋所有权。 2009年4月25日,张绍安 因病死亡。 因张艳长期存放家具并居住 在 涉 案 房 屋 内 ,2009 年 10月 22 日 , 张绍武以自己的女儿张艳为被告, 请 求 法 院 确 认 2009 年 4 月 14 日 的 遗 嘱有效。 该遗嘱自书人为张绍安, 写明张绍安去世后,财产由其亲兄 弟张绍武继承, 并全权处理后事, 102 室 房 屋 由 张 绍 武 负 责 出 卖 事 宜,并按已定方案实施。 2010年2月 9日,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2009)大民初 字 第11236号 民 事 判 决 书 确 认 2009 年 4 月 14 日 的 遗 嘱 有 效,当事人未上诉。
【审判】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经审 理认为:《房屋登记办法》第四条规 定,房屋登记由房屋所在地的房屋 登记机构办理。 房屋登记机构是指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 产)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负责房 屋登记工作的机构。 具体到北京 市,市住建委是北京市办理房屋登 记的机构。 根据《房屋登记办法》第 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因人民 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 文书、合法建造房屋、继承或者受 遗赠取得房屋所有权,权利人转让 该房屋所有权或者以该房屋设定 抵押权时,应当将房屋登记到权利 人名下后,再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 登记或者房屋抵押权设立登记。 ”
据此规定, 因张绍安已经去世,第 三人张绍武如需将原属于张绍安 名下的房屋转移登记于高立健名 下,应根据有效的遗嘱将房屋登记 到张绍武名下,再办理张绍武与高 立健之间的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但第三人张绍武并未依照上述规 定办理房屋转移登记。 本案中,在 申 请 房 屋 转 移 登 记 时 , 关 于 2009 年 4 月 14 日 的 遗 嘱 效 力 的 诉 讼 仍 在 进 行中,继承人的继承权并未最终确 定,第三人张绍武在隐瞒张绍安已 去世、且未向房屋登记机构如实告 知继承纠纷诉讼的情况下,通过伪 造的张绍安身份证,以张绍安的名 义申请办理的房屋转移登记属于 以隐瞒真实情况、提交虚假材料等 非法手段获取房屋转移登记,又因 张绍武和高立健均未向法院提交 房屋权利为高立健善意取得的证 据材料,故对于被告市住建委为第 三人高立健办理的房屋转移登记 的具体行政行为应予撤销。 关于张 素兰和张永华是否具有本案原告 资格,因转移登记前原张绍安名下 的房屋仍处于继承状态, 张素兰、 张永华在未放弃继承权的情况下, 有权通过诉讼保护权益。 第三人张 绍武在遗嘱效力未经最终确认的 情况下,以张绍安的名义擅自处分 仍处在继承状态中的房屋,对张素 兰、 张永华的权益保护造成了影 响。 张素兰、张永华提起本诉保护 原张绍安名下的房屋处于继承状 态,对其原告资格,法院予以支持。 依照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 (二)项第1目的规定,法院判决撤 销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将大兴区黄村镇长丰园6号楼1层 3-102 室 房 屋 产 权 登 记 于 第 三 人 高 立健名下的行为,第三人高立健取 得 的 京 房 权 证 兴 字 第 042808 房 屋 所有权证无效。
为证明两原告均具有行政诉 讼原告资格,两原告提交了一份所 立 时 间 为2009年4月2日 的 签 有 张 绍 安 名 字 的 关 于 长 丰 园 一 区 6-3102室户主的自书遗嘱。 该遗嘱写 明张绍安死后将房子卖出,拿出一 部分安葬家长骨灰, 做墓穴费用, 给外甥于方石2万元, 姐张素兰一 部分,弟张绍武一部分,侄女张颖、 张永华、张学军三人合得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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