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企业产品执行标准登记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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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名牌产品认定规范-2023最新

深圳名牌产品认定规范-2023最新

深圳名牌产品认定规范1 范围本文件规定了深圳名牌产品的术语和定义、认定原则、申报要求、认定程序、认定内容、认定指标及分值、计分方法。

本文件适用于深圳名牌产品认定,也可作为深圳名牌产品培育的依据。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

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9000 质量管理体系基础和术语3 术语和定义GB/T 19000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深圳名牌产品shenzhen top brand products由深圳市内的组织生产或提供,产品质量达到或接近国内、国际同类产品先进水平、在深圳市辖区内同类产品中处于领先地位,市场占有率和知名度居行业前列,顾客满意度高、市场竞争力强、品牌附加值高,并由第三方品牌认定机构认定通过的产品。

4 认定原则深圳名牌产品认定应遵守以下原则:a)有利于促进深圳经济社会发展;b)科学、公正、公平和公开;c)以事实和客观证据为依据;d)以消费者认可和市场竞争力为基础;e)组织自愿申报;f)动态认定;g)择优遴选。

5 申报要求申报深圳名牌产品及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a)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环保政策的规定;b)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正常运营三年以上;c)拥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商标,申报企业为商标的注册人,商标范围涵盖申报产品;d)申报企业法人代表应做出守法声明并对其所申报资料的真实性负责;e)列入行政许可要求的,应取得许可资格;f)申报产品连续生产三年以上,且近三年申报企业生产的所有产品在各级质量监督检查中均为合格;g)企业近三年内无重大质量、安全、环保责任事故;h)申报企业具有行业领先的生产技术条件、工艺装备及检测能力;i)申报产品市场占有率、市内纳税总额、品牌知名度居市内同类产品前列(以税务部门等政府部门出具的证明及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为依据);j)具有完善的服务体系,顾客满意度高。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市场监管局•【公布日期】2010.09.27•【字号】深市监规[2010]18号•【施行日期】2010.09.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深市监规〔2010〕18号)各有关单位:现将《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二〇一〇年九月二十七日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生产加工、流通、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提高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质量管理和食品安全水平,保障消费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建立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长效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以下简称《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和我局职责,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环节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安全监督管理。

第三条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在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统一负责、领导、组织、协调下,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做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完善监管制度,加强食品安全知识宣传,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提升食品安全水平。

第四条市场监管部门食品安全监管工作遵循准入先行、属地管辖、环节统一、分级分类、突出重点、注重绩效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

从事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相应许可。

第六条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监督覆盖,可采取现场监督检查、量化检查、约谈负责人、培训管理者和从业人员、检查自查报告、食品抽样检验等多种形式。

深圳市中小企业服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中小企业服务局中小企业数字化服务商扶持计划操作规程》的通知

深圳市中小企业服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中小企业服务局中小企业数字化服务商扶持计划操作规程》的通知

深圳市中小企业服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中小企业服务局中小企业数字化服务商扶持计划操作规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中小企业服务局•【公布日期】2024.08.12•【字号】•【施行日期】2024.08.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技术进步与高新技术产业化正文深圳市中小企业服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中小企业服务局中小企业数字化服务商扶持计划操作规程》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支持中小微企业纾困及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深工信〔2023〕26号)、《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开展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工作的通知》(财建〔2023〕117号)的决策部署,规范深圳市中小企业数字化服务商扶持计划的组织实施,提高专项资金的管理水平和使用效益,培育一批优质的中小企业数字化服务商,高质量推进深圳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

根据《深圳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府规〔2023〕5号)等相关要求,结合实际,现印发《深圳市中小企业服务局中小企业数字化服务商扶持计划操作规程》,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深圳市中小企业服务局2024年8月12日深圳市中小企业服务局中小企业数字化服务商扶持计划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支持中小微企业纾困及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深工信〔2023〕26号)、《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开展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工作的通知》(财建〔2023〕117号)的决策部署,规范深圳市中小企业数字化服务商扶持计划(以下简称扶持计划)的组织实施,提高专项资金的管理水平和使用效益,培育一批优质的中小企业数字化服务商,高质量推进深圳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根据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本操作规程所称中小企业数字化服务商,是指为深圳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提供解决方案、产品和服务的企业或机构。

深圳经济特区产品质量管理条例(2024修正)

深圳经济特区产品质量管理条例(2024修正)

深圳经济特区产品质量管理条例(2024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5.10•【字号】深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44号•【施行日期】2024.05.10•【效力等级】经济特区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深圳经济特区产品质量管理条例(1995年3月30日深圳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根据1999年5月6日深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产品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的决定》第一次修正2011年10月31日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修订根据2019年10月31日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人体器官捐献移植条例〉等四十五项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24年4月30日深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等十二项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产品标准和质量认证第三章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第四章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提高产品质量,保障公众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特区内产品的生产、销售和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

建设工程不适用本条例,但是建设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属于前款规定的产品范围的,适用本条例。

药品、医疗器械、食品(含保健食品)、化妆品、农产品等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法律、法规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把保障产品安全和提高产品质量工作纳入国民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加大监督检查工作经费投入,开展产品安全和质量水平监测评估,引导、督促生产者、销售者加强产品质量管理,保障产品安全性,提高产品质量。

深圳标准先进性评价管理办法

深圳标准先进性评价管理办法

深圳标准先进性评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强化先进标准对增强质量竞争新优势的引领作用,建立并完善先进标准评价体系,确保深圳标准先进性评价工作的科学性,根据《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深圳经济特区标准建设若干问题的决定》、《深圳经济特区质量条例》,结合深圳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评价机构对在深圳市注册的企业所制定的企业标准、在深圳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制定的团体标准进行先进性评价的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先进性,是指企业标准、团体标准的主要指标达到国内领先、国际先进水平或者填补国内、国际空白。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深圳标准先进性评价,是指评价机构依照本办法对企业标准、团体标准进行先进性评价的活动。

第五条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称市主管部门)为深圳标准先进性评价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对深圳标准先进性评价机构(以下简称评价机构)的管理。

第二章从事先进性评价的条件第六条市主管部门依法通过政府采购服务方式委托评价机构开展深圳标准先进性评价工作。

提供政府采购服务的评价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深圳市登记或依法成立;(二)具有符合评价工作要求的组织架构、内部管理制度;(三)具有十名以上专职标准化高级工程师;(四)具有标准化研究、标准审查的能力和经验,参与过国际标准的制定修订;(五)具有开展标准评价所必需的国外和国内标准数据资源;(六)其他与企业产品和服务先进性评价所必须的技术条件。

第七条符合条件的评价机构名单由市主管部门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三章深圳标准先进性评价的程序第八条市主管部门应当组织评价机构建立、完善深圳标准产品和服务目录(以下简称目录)。

目录由市主管部门对外发布,目录覆盖的产品和服务类别可申请深圳标准先进性评价。

第九条评价机构应当根据目录制定评价细则,细则应当包含产品和服务主要指标确定程序、主要指标先进值、先进性判定标准、先进性评价程序。

市主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组织专家对评价细则进行评审。

深圳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标准(纯文字版)

深圳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标准(纯文字版)

深圳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标准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2018-05目录目录 (2)前言 (10)第一章基本规定 (11)1.1适用范围 (11)1.2工作思想 (11)1.3工作原则 (11)1.4建设单位责任 (11)1.5施工单位责任 (11)1.6监理单位责任 (12)1.7其他要求 (12)第二章现场设施 (13)2.1施工区 (13)2.1.1场地布置基本要求 (13)2.1.2施工区大门及附属设施标准要求 (13)2.1.3施工区围挡标准要求 (14)2.1.4人车分流 (16)2.1.5材料堆场 (16)2.1.6标识标牌标准要求 (16)2.2办公区 (17)2.2.1场地布置基本要求标准要求 (17)2.2.2办公区大门标准要求 (18)2.2.3办公区围挡 (18)2.2.4办公区用房标准要求 (19)2.2.5旗台 (20)2.3生活区 (20)2.3.1场地布置基本要求 (20)2.3.2生活区大门 (21)2.3.3生活区围挡 (21)2.3.4生活区用房 (21)2.4市政与轨道交通工程 (24)2.4.1钢筋集中加工场 (24)2.4.4★基坑防护棚 (25)2.4.5搅拌站 (26)2.4.6管片防护棚 (26)2.4.7竖井厂棚化施工标准要求 (26)2.4.8★暗挖竖井升降梯 (26)2.4.9隧道工程风水管标准要求 (27)2.4.10★隧道通风降温设施 (27)第三章施工安全 (28)3.1安全防护 (28)3.1.1临边防护标准要求 (28)3.1.2洞口防护 (28)3.1.3通道防护 (29)3.1.4楼层悬挑外挑网 (31)3.1.5移动式操作平台 (31)3.2施工机械 (33)3.2.1塔式起重机 (33)3.2.2施工升降机 (34)3.2.3门式起重机 (35)3.2.4盾构机 (36)3.2.5电瓶车 (36)3.2.6小型施工机具 (36)3.2.7高处作业吊篮 (37)3.3现场临时用电 (37)3.3.1外电防护 (37)3.3.2接地与防雷标准要求 (37)3.3.3配电室 (38)3.3.4配电线路 (38)3.3.5配电箱与开关箱 (39)3.3.6现场照明 (40)3.3.7生活区用电标准要求 (40)3.4.3脚手架立面防护 (41)3.4.4脚手架剪刀撑及横向斜撑设置 (42)3.4.5脚手架杆件设置 (42)3.4.6脚手架连墙件设置 (42)3.4.7脚手架水平防护 (42)3.4.8附着式升降脚手架 (42)3.4.9悬挑卸料平台 (43)3.5模板工程 (44)3.5.1木模基本要求 (44)3.5.2支架基础 (45)3.5.3支架立杆 (45)3.5.4扣件式钢管支架构造 (45)3.5.5碗扣式钢管支架构造 (45)3.5.6周边拉结与架体防护 (46)3.5.7后浇带架体 (46)3.5.8模板铺设 (46)3.5.9铝模基本要求 (47)3.6市政与轨道交通工程 (47)3.6.1地下连续墙导墙防护 (47)3.6.2渣土池防护 (47)3.6.3盾构隧道人行通道 (47)3.6.4盾构作业平台防护 (48)3.6.5盾构开仓气体检测 (48)3.6.6矿山法隧道施工便道 (48)3.6.7矿山法作业台架及台车防护 (49)3.7钢结构施工 (49)3.7.1安全网挂设 (49)3.7.2临边外挑网 (49)3.7.3立杆式双道安全绳 (50)3.7.4钢斜梯 (50)第四章施工安全 (52)4.1消防设施与器材 (52)4.1.1基本要求 (52)4.1.2消防栓与消防管网 (52)4.1.3消防水泵 (53)4.1.4消防器材 (53)4.1.5微型消防室 (53)4.1.6吸烟休息室 (53)4.2易燃易爆品管理 (53)4.2.1基本要求 (53)4.2.2氧气、乙炔气瓶的使用与存储 (54)4.2.3易燃易爆危险品库房 (54)4.3生活区消防安全 (54)4.3.1基本要求 (54)4.3.2液化气瓶存储间 (55)4.3.3集中充电房与集中开水房 (55)第五章职业健康与安全教育 (56)5.1劳保防护用品 (56)5.2食堂 (57)5.3茶水间 (57)5.4★医务室 (57)5.5班前讲评台 (58)5.6安全培训室 (58)5.7安全体验馆 (58)5.7.1★实体安全体验馆 (58)5.7.2★VR虚拟安全体验馆 (59)第六章环境保护 (60)6.1扬尘控制 (60)6.1.1施工围挡与外架全封闭 (60)6.1.2场地硬底化 (60)6.1.3车辆自动冲洗 (60)6.1.5易起尘作业湿法施工(拆除工程) (61)6.1.6裸土及易起尘物料全覆盖 (61)6.1.7TSP在线监测 (61)6.2噪声控制 (62)6.3污废水处理 (62)6.4建筑废弃物管控 (63)6.5施工机械排放控制 (63)第七章应急管理 (64)7.1应急体系 (64)7.1.1基本要求 (64)7.1.2危险源辨识分析 (64)7.1.3应急预案 (64)7.1.4现场应急抢险队伍组建 (64)7.1.5应急知识培训 (64)7.1.6应急预案定期评审、修订 (64)7.2应急储备 (64)7.2.1基本要求 (64)7.2.2应急储备管理 (65)7.3应急演练 (65)7.3.1基本要求 (65)7.3.2预案培训 (65)7.3.3预案演练 (65)7.4恶劣天气应急响应 (65)7.4.1基本要求 (65)7.4.2雷电暴雨 (65)7.4.3台风 (66)7.4.4高温 (66)第八章智慧工地 (67)8.1质量安全信息化监管 (67)8.1.1施工现场质量安全监管 (67)8.1.2建筑废弃物监管 (67)8.2视频监控 (68)8.2.2技术标准 (68)8.3实名制管理 (68)8.3.1基本要求 (68)8.3.2性能标准 (69)8.4危险源监测 (69)8.4.1塔吊升降机 (69)8.4.2电气线路 (70)8.4.3深基坑与高边坡 (70)8.4.4高大模板与支架 (70)8.4.5地下暗挖隧道监测 (71)8.4.6盾构施工监测 (71)8.4.7★地铁施工周边环境监测 (71)8.5★人员定位系统 (72)附件1 深圳市建设工程施工围挡施工图 (73)1 围挡设计说明 (73)1.1 装配式钢结构围挡设计说明 (73)1.2 再生砌块围挡设计说明 (73)1.3 PVC围挡设计说明 (73)2 装配式钢结构一现代风格 (74)2.1装配式钢结构一现代风格效果图 (74)2.2装配式钢结构一现代风格施工图 (74)2.3装配式钢结构一现代风格斜撑及基础图 (74)2.4装配式钢结构一现代风格特殊基础图 (74)3 装配式钢结构一传统风格 (74)3.1装配式钢结构一传统风格效果图 (74)3.2装配式钢结构一传统风格施工图 (74)3.3装配式钢结构一传统风格斜撑及基础图 (74)3.4装配式钢结构一传统风格特殊基础图 (74)4 再生砌块一现代风格 (74)4.1再生砌块一现代风格效果图 (74)4.2再生砌块一现代风格施工图 (74)5 再生砌块一传统风格 (74)5.2再生砌块一传统风格施工图 (74)6 PVC围挡 (74)6.1PVC围挡效果图 (74)6.2PVC围挡施工图 (74)附件2 深圳市建设工程施工大门施工图 (75)1 现代风格大门 (75)2 传统风格大门 (75)3现代风格大门 (75)3.1现代风格大门效果图 (75)3.2现代风格大门施工图 (75)4传统风格大门 (75)4.1传统风格大门效果图 (75)4.2传统风格大门施工图 (75)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标准》的通知深建标〔2018〕1号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提升我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标准,打造与现代化国际化创新型城市相匹配的建设工地根据《深圳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局组织编制了《深圳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标准》,编号为SJG-46-2018,现予印发。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企业产品标准管理规定》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企业产品标准管理规定》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企业产品标准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9.03.08•【文号】国质检标联[2009]84号•【施行日期】2009.03.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标准化正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企业产品标准管理规定》的通知(2009年3月8日国质检标联[2009]8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为进一步加强企业产品标准管理,做好备案工作,现将《企业产品标准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企业产品标准管理规定一、为进一步加强企业产品标准管理,提高企业产品标准水平,保障产品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二、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用于生产、加工或销售的产品标准的制定、修订、复审、备案等活动;药品及农业种植、养殖产品等除外。

三、企业生产的产品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应当制定企业产品标准,作为生产和贸易的依据。

对已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鼓励企业制定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企业产品标准。

四、企业是企业产品标准的制定和实施主体,应当对其产品标准的内容及实施后果承担责任。

五、制定企业产品标准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二)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方针、政策;(三)符合强制性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要求;(四)满足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保护动植物生命健康和安全;(五)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环境,合理利用资源和节约能源;(六)保证产品质量和产品安全;(七)完整反映产品的质量特征和功能特性;(八)食品企业产品标准应当明确所使用的原、辅料和添加剂。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特种设备注册登记与使用管理规则》的通知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特种设备注册登记与使用管理规则》的通知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特种设备注册登记与使用管理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技术监督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1.04.09•【文号】质技监局锅发[2001]57号•【施行日期】2001.04.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综合规定正文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特种设备注册登记与使用管理规则》的通知(2001年4月9日)质技监局锅发〔2001〕5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为加强和规范特种设备使用环节的管理,防止和减少特种设备事故的发生,根据《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13号)的规定,我们制定了《特种设备注册登记与使用管理规则》(详见附件)。

现印发给你们,请转发贯彻。

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向我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报告。

附件特种设备注册登记与使用管理规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特种设备使用环节的管理,防止和减少特种设备事故的发生,根据《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13号,以下简称13号令),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电梯、起重机械、厂内机动车辆、客运索道、游艺机和游乐设备等特种设备(详见附一)的注册登记与使用管理。

特种设备的安装、使用、维修保养、改造和检验等单位必须执行本规则。

第三条各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的机构(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按照13号令和本规则的规定,负责本辖区内特种设备的注册登记与使用管理的安全监察。

第四条从事特种设备型式试验、验收检验和定期检验等监督检验工作的技术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检验机构),必须经省级以上(含省级,下同)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的资格认可和授权。

客运索道、游艺机和游乐设施的监督检验机构,必须经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的资格认可和授权。

第五条本规则部分用语的定义:一、“使用单位”是指具有在用特种设备管理权利和管理义务的单位或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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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企业产品执行标准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2008修改)
【法规类别】产品质量监督
【发文字号】深质监规[2008]1号
【发布部门】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日期】2008.01.08
【实施日期】2008.01.0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印发<深圳市企业产品执行标准登记管理办
法>的通知》等10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深质监规〔2008〕1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部分市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7〕70号)的要求,我局对2001年12月31日前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做了必要修改。

现决定将《关于印发〈深圳市企业产品执行标准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等10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

本次重新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自重新发布之日起有效期为5年,到期自动失效。

我局2001年12月31日前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二〇〇八年一月八日
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
《深圳市企业产品执行标准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1996年8月16日深技监〔1996〕115号)
各有关单位:
1988年开始实行的《深圳市工农业产品执行标准证书》制度,是我市标准化改革的重要举措;这一制度的推行,对于依法加强我市标准化管理,提高产品质量,保障公平竞争的市场机制,保护用户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发挥了积极作用和良好的管理效果。

但由于原证书在名称及内容设计上尚有不足之处,有待进一步完善。

为此,我局制定了《深圳市企业产品执行标准登记管理办法》,请遵照执行。

本办法实施后,原《深圳市工农业产品执行标准证书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深圳市企业产品执行标准登记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企业产品执行标准的监督管理,杜绝无标准生产,促进企业提高产品质量,保护用户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和《深圳经济特区产品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从事产品生产(包括计算机软件、进口件组装产品)的生产者,在产品正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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