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区管委会改善职工住房分配预售方案 - 哈尔滨经济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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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公共租赁住房配租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公共租赁住房配租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公共租赁住房配租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8.12•【字号】哈政发法字[2013]3号•【施行日期】2013.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公共租赁住房配租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哈政发法字〔2013〕3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现将《哈尔滨市公共租赁住房配租和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2013年8月12日哈尔滨市公共租赁住房配租和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共租赁住房配租与使用管理,完善住房保障体系,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公共租赁住房的配租和使用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由政府投资建设或者提供政策支持,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保障对象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第四条公共租赁住房配租和使用管理坚持政府组织、市级统筹,公开透明、公平公正,规范使用、严格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市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的指导、监督工作,并组织实施本办法。

区政府指定机构负责本辖区内公共租赁住房的资格核准和租后管理工作;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公共租赁住房资格申请的受理、初审及租后管理的配合等工作。

市财政、价格、国土资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安、民政、商务、工商、税务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公积金管理机构,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管理相关工作。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向市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区政府指定机构进行举报、投诉。

市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区政府指定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举报、投诉及时调查处理。

第二章申请与准入第七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配租资格,应当以家庭为单位。

热费文件

热费文件

《关于贯彻<黑龙江省城镇居民住房面积控制标准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哈房改组字[1994]2号)机关职工住房规定面积标准(不论是否有专业技术职称的,均执行行政级别规定的住房面积标准),全额拨款、差额拨款事业单位实行专业技术职务工资的职工和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普通工人住房规定面积标准,按我市出售现有公有住房时确定的面积标准执行;工作年满25年的科员和办事员,住房面积标准上靠一个档次。

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各级职级人员住房使用面积标准如下:机关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正局级95平方米,副局级85平方米,正处级80平方米,副处级70平方米,正科级60平方米,副科级50平方米,科员、办事员48平方米,工龄满25年的科员、办事员按50平方米标准执行。

事业单位中执行专业技术职工工资的专业人员:正高职95平方米,副高职80平方米,中级职称60平方米,初级职称50平方米。

机关和事业单位技术工人及普工:高级技师80平方米,技师60平方米,高、中级工50平方米,普工48平方米。

黑龙江省城镇居民住房面积控制标准的暂行规定各区、县(市)人民政府房改领导小组,市直各委、办、局,各企事业单位:现将省房改领导小组印发的《黑龙江省城镇居民住房面积控制标准的暂行规定》转发给你们。

为贯彻好省的《规定》,经市政府一九九四年七月十三日第51次常务会议讨论同意,结合我市实施,作如下补充规定:一、职级户住房面积控制标准。

副局级干部户使用面积85平方米;正局级干部户使用面积95平房米;副市级干部户使用面积115平方米。

正处级以下(含正处)干部户、高中级知识分子,民主党派负责人和企事业单位干部户的住房面积控制标准,均按省的《规定》执行。

二、市《房改方案》关于居民住房标准的规定,局省《规定》不一致的,一律按省的《规定》执行三、关于超标加租,按省《规定》和市“补充规定”的住房面积控制标准重新核定。

居民住房使用面积超出控制标准10平方米以内(含10平方米)的不加收租金;超出11平方米以上的,按全国平均成本租金2.07元加收租金,并从超出的第1平方米起加租。

《关于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住房制度改革加快解决职工住房问题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住房制度改革加快解决职工住房问题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住房制度改革加快解决职工住房问题的通知》202x年5月8日建设部、财政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全国总工会发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房委会)、建委(建设厅)、财政厅(局)、经贸委、总工会: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问题的决定》和九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精神,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的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深化企业房改、加快解决职工住房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指导思想、目标和原则(一)企业住房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是。

加快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符合企业特点的住房新体制,为国有企业的改革和发展创造条件;进一步调动职工住房消费的积极性,使住宅建设真正成为国民经济的重要产业;不断改善职工住房条件,促进职工队伍稳定。

(二)企业住房制度改革的目标是。

改革住房实物分配方式,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为理顺企业内部的收入分配关系、建立与现代企业制度相适应的收入分配制度服务;逐步实现企业的主辅分离,把住房建设和维修管理职能从企业生产经营职能中分离出来,减轻企业办社会负担,实现住房建设和维修管理的社会化。

(三)企业住房制度改革的原则是。

坚持在国家房改统一政策指导下,因企制宜,方式多样,方案自选,民主决策,稳步实施;坚持与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相结合;兼顾国家、单位、个人三者利益,坚持三者合理负担。

二、积极稳妥地推进现有公有住房改革(四)按照《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xx〉43号)和《通知》规定,根据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继续积极稳妥地推进企业自管公有住房的改革。

近期要进一步加快自管公有住房向职工出售的步伐,盘活存量住房资产。

有条件的单位,可结合职工收入水平的提高,在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公房租金水平基础上,适应加大租金改革步伐,逐步实现住房租售比价的合理化。

(五)各级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要简化办事程序,改进工作作风,提高服务质量,积极协助企业为购房职工办理住房产权登记手续,保证职工购房产权证及时发放。

哈尔滨城管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

哈尔滨城管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

哈尔滨市城市管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2019年度部门预算说明目录第一部分部门概况 (1)一、基本情况 (1)(一)机构设置情况 (1)(二)基本职能.......................................(此处开始自行填写项目所在页数)二、人员构成情况....................................................................第二部分预算编报范围 (2)第三部分预算说明 (2)一、关于《部门预算收支总表》(附表1)的说明 (2)(一)收入总计 (2)(二)支出总计 (2)二、关于《部门收入总表》(附表2)的说明 (3)三、关于《部门支出总表》(附表3)的说明 (3)四、关于《财政拨款收支总表》(附表4)的说明 (3)五、关于《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情况表》(附表5)的说明 (4)六、关于《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情况表》(附表6)的说明 (4)七、关于《政府一般公共预算经济分类支出表》(附表7)的说明 (5)八、关于《政府性基金预算功能分类支出表》(附表8)的说明 (5)九、关于《政府性基金经济分类支出表》(附表6)的说明 (5)十、关于《三公经费支出表》(附表10)的说明 (5)十一、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情况说明 (6)十二、国有资产情况说明 (7)十三、政府采购情况说明 (7)十四、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开展情况 (7)第四部分名词解释 (7)第一部分部门概况一、基本情况(一)机构设置情况经费渠道为哈经开区财政全额补助,行政支持类事业单位。

内设机构为综合办公室、市政设施科、园林景观科、市容环卫科。

(二)基本职能负责承担哈平路集中区的市政、市容、园林绿化和行政执法任务。

二、人员构成情况共有事业编制12人。

其中:处级1人,副处级1人,正科级3人。

第二部分预算编报范围2019年财务预算编制范围包括:一级预算单位1个。

第三部分预算说明一、关于《部门预算收支总表》(附表1)的说明哈尔滨市城市管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2019年度收入8709.23万元、支出总计8709.23万元,与上年相比,收、支总计各减少1200.65万元,减少13.8%。

黑龙江省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实施方案-黑经房字[1999]第3号

黑龙江省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实施方案-黑经房字[1999]第3号

黑龙江省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实施方案正文:---------------------------------------------------------------------------------------------------------------------------------------------------- 黑龙江省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实施方案(黑经房字(1999)第3号文1999年1月19日)根据国务院和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快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方案如下:一、发展经济适用住房的目的和原则(一)发展经济适用住房的目的,是为了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我国国情的住房供应体系,加快住房建设,促使住宅业成为新的经济增长点,不断满足中低收入家庭日益增长的住房需求。

(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享受政府扶持政策,以微利价格向中低收入家庭出售。

中低收入家庭购买新建的经济适用住房实行申请、审批制度。

具体办法由市(县)人民政府制定。

二、经济适用住房的计划(三)各市、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由市、县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审核,报省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确认批复后,由省计委批准下达建设计划。

市、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组织实施部门,根据本地的社会经济发展状况、人口、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水平和市场需求以及建设用地可供数量情况,编制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和组织建设计划的实施。

(四)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经济适用住房年度建设计划,编制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年度计划,并在地方年度土地供应计划中统筹安排。

三、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五)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

要严格执行国家《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不符合规划及规范要求的,不得开工建设。

(六)实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许可证制度。

凡列入省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的建设项目,都要领取省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签发的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许可证。

哈尔滨市开发区经济发展规划

哈尔滨市开发区经济发展规划

哈尔滨市开发区经济发展规划“十一五”时期,是哈尔滨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极为重要的发展阶段:既是开发区二次创业的第二阶段,又是开发区争创全国一流的关键期。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的要求,深入实施开发区二次创业发展战略,努力把开发区建设成为全国一流开发区,推进哈尔滨市老工业基地振兴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宏伟目标的实现。

围绕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的建议,根据商务部、科技部和省市有关“十一五”发展的规划和要求,特制定哈尔滨开发区第十一个五年经济规划纲要。

第一章发展基础和发展形势一、发展基础国家级哈尔滨经济技术开发区和国家级哈尔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机构于2001年12月合并,这标志着哈尔滨开发区发展进入了二次创业的新阶段。

“十五”时期是开发区二次创业第一阶段,也是开发区经济发展最快的阶段。

五年来,开发区按照国家和省、市的战略部署,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紧围绕二次创业的战略目标,抢抓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的历史性机遇,突出发展集中区,努力提高自有经济比重,充分发挥经济发展龙头带动作用;狠抓招商引资这个中心,努力提升招商引资质量和效益,充分发挥省市对外开放窗口作用;重点发展集群经济,努力壮大主导产业的规模,积极发挥省市经济结构优化的促进作用;不断优化软硬投资环境,努力提升项目承载能力和企业发展服务水平,积极发挥省市投资服务高地作用;重点发展孵化经济,努力提升技术创新能力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水平,积极发挥省市高新技术产业基地的作用,全面超额完成了二次创业第一阶段的目标和任务。

从2003年起,开发区集中区产值连续三年翻番,各项主要经济指标保持30%以上的速度快速增长,近两年在科技部和商务部的排名稳步上升,为开发区“十一五”发展和全面实现二次创业的战略目标任务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主要经济指标保持高速增长。

按全口径计算,“十五”期间开发区生产总值年均增长31%。

其中,2005年全区实现生产总值201亿元,占哈尔滨市的11%,是2000年末的3.8倍,是两区合并之初的2.65倍;工业总产值年均增长23.99%。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黑政发[1994]117号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1994年10月22日黑政发〔1994〕117号)《黑龙江省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第十一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抓紧制定本地区具体实施方案,报省房改领导小组审批后实施。

黑龙江省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为了加快城镇住房制度改革,促进住房商品化和住房建设的发展,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新的住房制度,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情况,为进一步推进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特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根本目的、基本内容和近期任务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根本目的是: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新的住房制度,实现住房商品化、社会化;加快住房建设,改善居住条件,满足城镇居民不断增长的住房需求。

推进2000年住房小康目标的实现。

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基本内容是:把住房建设投资由国家、单位统包的体制改变为国家、单位、个人三者合理负担的体制;把各单位建设、分配维修、管理住房的体制改变为社会化、专业化运行的体制;把住房实物福利分配的方式改变为以按劳分配为主的货币工资分配方式;建立以中低收入家庭为对象、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经济适用住房供应体系和以高收入家庭为对象的商品房供应体系;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发展住房金融和住房保险,建立政策性和商业性并存的住房信贷体系;建立规范化的房地产交易市场和发展社会化的房屋维修、管理市场,逐步实现住房资金投入产出的良性循环,促进房地产业和相关产业的发展。

哈尔滨开发区标准厂房出租出售暂行办法

哈尔滨开发区标准厂房出租出售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哈尔滨经济技术开发区、哈尔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标准厂房的经营、管理,吸引项目入区,促进开发区经济快速发展,结合开发区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哈平路和迎宾路两个工业集中区内由哈开发区管委会投资建设的标准厂房,哈尔滨对俄产业园的房产出租、出售可参照本办法施行。

第三条凡在开发区注册经营并纳税的企业均可依照本办法采取租、购等形式租用或购买标准厂房。

第四条标准厂房实行有偿使用,根据实际情况需求,采取租赁、出售等形式。

1、租赁:按照不同条件的厂房,不同的租赁价格的原则,厂房现行租赁费为170元/㎡·年。

对入住对俄产业园的对俄合作企业,可以给予免收一至二年租金的优惠,不减免物业管理费。

2、出售:本着支持产业发展、实行保本经营的原则,厂房基本售价为成本价格。

厂房只能整体出售,不能分割出售。

3、以租代买:承租方在租赁合同有效期内或到期日之前提出购买所租赁的厂房,在不影响整体布局条件下,双方另行签订购房买卖合同。

第五条办理程序1、申请对于有意向租赁或购买厂房的入区企业,由开发区管委会招商局、经济合作局、对俄合作局组织洽谈,对达到入区条件的投资者,负责介绍到哈尔滨合力基础设施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力公司),安排现场考察。

企业提出租赁或购买厂房申请。

2、受理合力公司作为资产经营的主体,根据企业申请及时办理登记,办理厂房出租、出售相关手续。

3、合同签约由合力公司与承租方签订租赁合同或与购买方签订买卖合同。

4、产权过户出售的厂房,需到开发区管委会资产经营局办理厂房出售备案登记,由资产经营局出具同意办理厂房出售的文件,用于办理产权过户。

第六条由合力公司选择物业公司,负责厂房的物业服务和管理,物业管理费现行收费标准20元/㎡。

第七条本办法由开发区管委会资产经营局负责解释。

第八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哈尔滨新区总体方案

附件哈尔滨新区总体方案按照《国务院关于近期支持东北振兴若干重大政策举措的意见》(国发〔2014〕28号)中“支持哈尔滨打造对俄合作中心城市”的总体要求,为将哈尔滨新区(以下简称新区)打造成为对俄合作中心城市重要承载区和引领东北老工业基地振兴的新增长极,依据《新区设立审核办法》,制定本方案。

一、发展基础和重要意义新区包括哈尔滨市松北区、呼兰区、平房区的部分区域,规划面积493平方公里(具体范围见附图),2014年常住人口70万人,地区生产总值754.2亿元,工业总产值1442.4亿元,地方财政收入85.5亿元。

新区区位条件比较优越,对俄合作历史悠久,科技、文化、生态等优势明显,具有良好的发展基础和发展潜力。

(一)发展基础。

1.基础条件比较优越。

新区地处(北)京哈(尔滨)通道和绥(芬河)满(洲里)通道“T”字型交汇处,多条干线铁路贯通全域,是连接中蒙俄经济走廊和亚欧国际货物运输大通道的重要节点。

毗邻新区的哈尔滨太平国际机场是面向东北亚地区,联通欧亚与北美的航空枢纽,俄罗斯远东地区、蒙古、日本、韩国等国家和地区均处在2小时航空交通圈。

依托哈尔滨呼兰港,新区通过江海联运与俄罗斯远东港口相通,可对接国际陆海联运大通道。

新区内道路、通讯、市政、防洪排涝等基础设施完备,土地和水资源丰富,可利用建设用地空间较大。

2.科技和产业基础比较雄厚。

新区是黑龙江省最大的现代产业集聚区,已入驻世界500强企业50多家,拥有哈尔滨高新技术开发区、哈尔滨经济技术开发区、利民经济技术开发区等3个国家级开发区,建设了国家民用航空高技术产业基地、新型工业化食品产业示范基地、新型工业化装备制造业示范基地、服务外包基地城市核心区、生物产业基地等现代产业基地。

新区拥有国际、国内各类研发创新机构200多家,其中国家级研发机构占比近50%;拥有30余所高等院校,是东北地区重要的技术创新中心和科研成果转化基地。

3.对俄合作历史悠久。

新区所在的哈尔滨市与俄罗斯合作交流具有深厚历史和文化渊源,在中俄合作中具有重要作用。

哈尔滨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我市房地产开发管理的通知

哈尔滨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我市房地产开发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哈尔滨市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03.11.07•【字号】哈建发[2003]146号•【施行日期】2003.11.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哈尔滨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我市房地产开发管理的通知(哈建发[2003]146号)各区、市(县)建设局,在哈各开发企业:为了规范我市房地产开发企业行为,进一步完善房地产开发企业管理和服务工作,充分发挥网络优势,推进行业信息化管理,经研究,决定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信用档案、统计报表等管理方式进行部分调整。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企业资质管理各开发企业必须在每年3月1日至4月15日到市建委指定地点(具体地点届时将在网上通知)报送年检材料,每年4月15日之后不再受理年检材料。

对无故不参加资质年检的企业,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罚款、降级、吊销资质等相应的处罚。

二、加强信用档案管理自2004年开始,市建设委员会将把企业信用档案报送情况作为资质年检的要件,开发企业应在每年1、4、7、10月份的前15天内报送上季度企业信用档案材料,对不按时报送企业信用档案的企业将不予年检。

目前尚未购置信用档案的企业,请尽快到省建设厅信息中心申购企业版软件(软件购置联系人:张彬,电话:53602330)。

三、加强统计报表管理为方便开发企业统计报表的报送工作,市建委将于2004年在房地产管理网上实现网上报送功能,各开发企业在报表的同时可直接上网填报统计数据,进行网上报送。

通过一段时间的试运行后,将全面实行统计数据网上报送。

我委将对企业上报的数据进行审核抽检,对上报数据不实的企业将不予年检,并由有关部门按照相关法规给予处罚。

四、有关要求(一)各开发企业应在2004年1月1日前完成人员和网络办公设备的配备。

(二)开发企业应配备专职报送员1名(可由工程或经营管理人员负责,要求会操作电脑),配合报送人员2名(为财务人员、文档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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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开发区管委会第一批职工经济适用住房预售方案
参照《市直机关职工经济适用住房分配预售方案》(哈办秘[2003]12号)精神和外单位的做法,结合开发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开发区管委会职工经济适用住房预售方案》为依据,坚持公开(房源公开、申请购房职工情况公开、打分结果公开、分配预售情况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积极启动,稳妥推进职工住房预售工作,最大限度地改善职工住房条件,努力争取职工满意。

二、购房条件
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职工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2001年12月28日前调入开发区管委会机关、直属事业单位的现职在岗职工及退休退养职工(原在市直机关工作后调入开发区的职工不受入区时间限制)。

2、本人及配偶通过拆迁安置和其它途径(集资、合作建房、解困住房、单位分配经济适用住房等形式,有偿分配和变更公有住房承租人、差价换房、换购住房、转兑公有住房形式),取得公有住房面积不超过80%(含80%)的职工。

三、预售原则
1、按照《黑龙江省城镇居民住房面积控制标准》、《哈尔滨市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职工住房面积核定办法》以及房源情况制定的有关规定的住房标准执行。

2、此次预售的经济适用住房分为多层无电梯、多层有电梯和高层住宅。

暂定预售价格:多层无电梯住宅建筑面积1450元/平方米;多层有电梯住宅建筑面积1650元/平方米;,高层住宅中南向(105平方米)住宅建筑面积1850元/平方米,高层其它朝向的住宅建筑面积1750元/平方米;预售价格以实际建筑成本结算后,并通过审批的价格为准(各楼层差价在预售前公布)。

3、夫妻双方均在购房范围内的,由职级高的一方申请购房。

4、离婚职工凡享受过福利分房的,无论何时离婚,房子无论判属哪一方,在这次出售经济适用住房时要按已得到过福利分房对待。

5、此次购房不影响职工按照规定享受住房分配货币化补贴待遇,补贴办法将根据市房改办批复办理。

四、预售房源情况
职工自建经济适用住房房源情况将在预售前适时公布。

五、预售住房方法
1、此次预售经济适用住房,在核定职工住房面积和建立职工住房档案的基础上进行,以公示后确认的缺房面积和预售原则为依据。

预售职工名单经管委会改善职工住房和售房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张榜公示。

2、本次预售房分四个档次:正处级以上干部允许购买使用面积100平方米或以下住房;副处级干部允许购买85平方米或以下住房;科级干部允许购买使用面积70平方米或以下住房,其他人
员允许购买使用面积60平方米住房。

3、本次住房预售采取评分排序,按序选房的方法进行。

对符合购房条件的职工,按照职级和同职级分值从高到低进行排序,按照职级高低先后顺序和同职级分值从高到低顺序选择房号。

如上一档次有未选房号,位于下一档次排分在前者,可依据得分排序,由高到低进行上选剩余房号。

4、住房销售工作组根据《预售方案》,对所有房源提出分配意见,经管委会改善职工住房领导小组审定,分别由机关和各直属事业单位自行组织销售。

六、购房款交纳方法
凡符合购房条件的职工,必须按规定时间交纳购房款。

在规定时间内未交纳预购款的,视为放弃购房权。

交纳购房款以通知时间为准。

1、首次预交购房款。

购房职工按规定时间交纳预购房款总额的30%。

2、二次预交购房款。

选定住房后的职工按规定时间交纳预购房款总额的60%(需公积金贷款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3、三次交纳购房款。

剩余10%购房款需在进户前结清。

七、组织领导
在开发区党工委领导下,成立开发区管委会改善职工住房和售房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李志恒
副组长:郭树范、刘明俊、刘玉奎、师逸、张立成
领导小组下设三个工作组。

建设工作组:
组长:张立成(兼)
成员:孙瑛、赵恒石、高建华、姜中力、贾玉国、刘洪峰、张颖
主要工作职责:待市有关部门批准后组织具体施工;测算并控制造价;对施工全过程进行质量监督;保证按时竣工并通过验收;确保住宅小区周边环境达到生态标准。

销售工作组:
组长:刘玉奎(兼)
成员:赵恒石、宋五四、蒋蓁、孙思莲、高建华、刘悦暖、赵慧芝
主要工作职责:细化出售分配方案,确定时间步骤,保证稳妥推进;负责处理举报和接待来信来访;负责做好宣传和思想工作,切实做好有关政策原则的解释工作。

审计工作组:
组长:师逸(兼)
成员:孙莉莉、赵恒石、贾玉国、魏友林
主要工作职责:协助建设组控制建设成本,做好施工全过程的审计监督。

八、几点要求
1、管委会职工经济适用住房预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成员,要坚持原则,遵守纪律,不徇私情,秉公办事,树立全局观念,以严谨细致的工作作风开展工作,自觉接受大家监督,抵制不良现象。

2、各部门主要领导要切实做好申请预购房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宣传好此次住房分配预售的政策,有问题主动解决,有矛盾自行消化,将此次住房预售的全过程作为识大局、顾整体、互相体谅、共担困难的思想教育过程。

3、购房职工要实事求是地填报职工货币化住房档案,严格执行房改有关纪律和要求,对在住房情况调查中,弄虚作假,欺骗组织、欺骗群众,多次教育不改正者,坚决取消预售资格;对预售分房时找关系说情、无理取闹者,坚决取消预售资格,对于情节严重的将追究有关责任,给予相应的处分。

本《方案》由管委会改善职工住房和售房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附件:管委会职工经济适用住房预售评分办法
哈开发区管委会职工经济适用住房预售评分办法
参照外单位的做法,根据开发区的实际情况,特制定开发区经济适用住房预售评积分办法(适用于管委会机关所有购房者)。

一、工龄加分
以2005年6月工资表工龄工资为准,一年计算1分,不足一
年按一年计算(国家统招的硕士、博士研究生上学期间未计入工龄的一年加1分)。

二、区龄加分
以1991年为起始年,截止到2005年6月30日,到开发区工作一年按1分计算,不满一年按一年计算。

三、职级得分
厅级60分、局级50分、副局40分、助理巡视员35分;正处30分、调研员 25分(退长当员28分)、副处(含助理调研员)20分;正科10分、副科5分、科员3分。

四、任职年限加分
按现职级任职时间计算,时间计算到2005年6月30日,任职一年加0.5分,不满一年按一年计算。

五、考评奖励加分
1、考评基准分:从2002年委机关实施“赛马机制”考评办法以来,参加“赛马机制”量化考核的工作人员每年加3分。

不足一年,超过9个月的按全年计算,不足9个月的按实际工作时间段计算(以季度为计算单位)。

2、考评先进分:年度考评进入前20名人员,其中:获得三等功者每次5分,获得嘉奖者每次加4分,获得优秀公务员者每次加3分,其他人员每年加2分;末位按当年排序末
3、末2、末1每次分别减1、2、3分。

3、获得省委、省政府表彰奖励(劳动模范、优秀共产党员、
优秀党务工作者、党风廉政建设先进个人)每次加6分;获得国家部委、省委和省政府表彰的其他奖项每次加5分。

4、获得市委、市政府表彰奖励(劳动模范、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党风廉政建设先进个人),每次加5分;获得市委、市政府表彰的其他奖项每次加2分;获得市直机关和开发区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党风廉政建设先进个人奖励的每次加2分。

上述奖励计算时间为:2002-2004年度(以获得时间为准),当年获得多个奖项不重复计算,只得单项最高分。

六、其他加分
1、缺房面积加分:现有住房面积小于规定标准面积,每缺少一米计算0.2分,不足一米按一米计算,最多加10分。

2、双职工加分:男女双方均在委机关工作的人员,按职务高一方计算缺房面积并打分,外加对方在开发区工作区龄,每年加0.5分。

3、研究生学历加分:对获得硕士研究生学位的加2分,博士研究生学位的加3分。

对上述六大项分值进行累计打分,即为申请购房人得分,并从高到低进行排序。

积分相同时,职务高的排序在前,职务低的排序在后;领导职务排序在前,非领导职务排序在后;相同职级,提职时间不同,提职早的排序在前,提职晚的排序在后;相同职级,提职时间相同,到开发区工作早的排序在前。

直属事业单位可参照管委会机关预售评分办法,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自行制定评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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