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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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制度办法(中油安〔〕号)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制度办法(中油安〔〕号)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制度办法(中油安〔〕号)————————————————————————————————作者:————————————————————————————————日期:2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办法中油安〔2015〕175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总部机关、专业分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直属企事业单位(以下统称所属企业)安全生产应急管理。

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的控股公司通过法定程序实施本办法。

境外企业按照资源国的相关法规和要求,参照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是指应对事故灾难类突发事件(以下称突发生产安全事件)而开展的应急准备、监测、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和应急评估等全过程管理。

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可能引发生产安— 3 —全事故的,其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依照本办法执行。

相关规定有特别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四条按照事件性质、危害程度、可控程度和社会影响程度,突发生产安全事件分为四级:I级突发生产安全事件(集团公司级)、II级突发生产安全事件(企业级)、III级突发生产安全事件(企业下属单位级)、IV级突发生产安全事件(企业基层站队级)。

第五条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坚持应急准备为主、应急准备与应急救援相结合的原则,落实所属企业安全生产应急主体责任和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第一责任人责任。

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相关方协调联动的管理体制。

第六条按照总部协调、专业归口、企业负责的工作模式,建立统一指挥、分工负责、部门联动、协调有序、反应灵敏、运转高效的安全生产应急工作机制。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领导应提供足够的人力、物力和财力 资源,以确保安全生产工作的顺利开 展。
监督考核
领导应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定期监督 和考核,确保各项安全措施得到有效 执行。
管理部门的职责制定安全生来自计划和方案管理部门应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制 定详细的安全生产计划和方案。
组织安全培训和演练
管理部门应定期组织员工进行安全培 训和演练,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 急处置能力。
严重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行为可能构成犯罪,需 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06
附则
解释权
解释权
本规定的解释权归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所有。
解释方式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有权对规定中的条款进行解释,并对相关 问题做出明确规定。
解释效力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的解释具有法律效力,与规定本身具有同等 的约束力。
生效日期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安 全生产管理规定
汇报人:
2023-12-28
目录
• 总则 • 安全生产责任制 • 安全生产管理 •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处理 • 安全生产奖惩 • 附则
01
总则
目的和意义
确保企业安全生产
通过制定和实施安全生产管理规 定,降低生产过程中的安全风险 ,保障员工生命安全和企业财产
特种作业人员培训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资格证书后方可从 事特种作业。
安全生产检查
01
02
03
定期检查
公司应定期进行安全生产 检查,包括设备设施、作 业场所、员工劳动防护用 品等方面的检查。
不定期检查
不定期进行安全生产抽查 ,重点检查易发生事故的 环节和部位,确保安全生 产措施得到有效执行。
03

18-1-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办法(中油安〔2015〕175号)

18-1-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办法(中油安〔2015〕175号)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办法中油安〔2015〕175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总部机关、专业分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直属企事业单位(以下统称所属企业)安全生产应急管理。

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的控股公司通过法定程序实施本办法。

境外企业按照资源国的相关法规和要求,参照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是指应对事故灾难类突发事件(以下称突发生产安全事件)而开展的应急准备、监测、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和应急评估等全过程管理。

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可能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其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依照本办法执行。

相关规定有特别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四条按照事件性质、危害程度、可控程度和社会影响程度,突发生产安全事件分为四级:I级突发生产安全事件(集团公司级)、II级突发生产安全事件(企业级)、III级突发生产安全事件(企业下属单位级)、IV级突发生产安全事件(企业基层站队级)。

第五条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坚持应急准备为主、应急准备与应急救援相结合的原则,落实所属企业安全生产应急主体责任和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第一责任人责任。

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相关方协调联动的管理体制。

第六条按照总部协调、专业归口、企业负责的工作模式,建立统一指挥、分工负责、部门联动、协调有序、反应灵敏、运转高效的安全生产应急工作机制。

第二章组织与职责第七条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应急组织体系由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应急领导小组、总部有关业务部门、专业分公司应急领导机构、集团公司应急救援响应中心、现场工作组、专家组、信息组,以及所属企业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组成。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办法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办法

精心整理精心整理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办法中油安〔2015〕175号第一章 总 则法。

件分为四级:I 级突发生产安全事件(集团公司级)、II 级突发生产安全事件(企业级)、III 级突发生产安全事件(企业下属单位级)、IV 级突发生产安全事件(企业基层站队级)。

第五条 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坚持应急准备为主、应急准备与应急救援相结合的原则,落实所属企业安全生产应急主体责任和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第一责任人责任。

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相关方协调联动的管理体制。

第六条按照总部协调、专业归口、企业负责的工作模式,建立统一指挥、分工负责、部门联动、协调有序、反应灵敏、运转高效的安全生产应急工作机制。

HSE机制,相关业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其管理的生产经营单位联动机制建设给予必要的指导。

第十条集团公司地区协调组应当发挥应急协调作用,建立健全地区企业应急联动机制。

协调组组长单位按照权限或接受集团公司指令,负责区域应急联动时的统一精心整理对外联络、协调,开展应急响应救援工作。

第三章应急准备第十一条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应当针对重大危险源、重要生产装置、重点工程建设项目,要害部位、关键生产环节、危险生产与作业场所,公共聚集场所及重大活动,开展危害辨识和风险评估,制定突发生产安全事件预防和控制措施,并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应当针对可能发生的突发生产安全事件,编制生程等集团公司级应急救援响应中心(队伍),专业分公司负责规划建设本业务范围内的应急救援队伍,所属企业按照集团公司、专业分公司的规划,组织建设本企业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

不具备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条件的企业,应当与周边应急救援力量签订协议,为本精心整理企业应急救援提供保障。

第十五条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应当按照突发生产安全事件应急需求建立应急专家队伍(库),有计划地开展应急专家业务培训与技术交流。

第十六条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应当加强生产安全应急管理信息化工作,依托应急平台和HSE信息系统,持续完善生产安全应急模块功能,及时录入和维护应急预案、救援队伍、物资装备等基础信息,为突发生产安全事件应急提供及时、准确、有效的新上岗、转岗人员必须经过岗前应急培训并考核合格。

中石油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管制办法1.doc

中石油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管制办法1.doc

中石油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办法1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办法中油安字〔2007〕571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管理工作,及时、准确地报告、调查、处理和统计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法律法规,及《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中油质安字〔2004〕672号)等规章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集团公司总部及所属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环境污染事故、辐射事故等其它事故的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事故的报告、应急、调查、处理和统计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迟报、漏报、谎报、瞒报各类事故,不得伪造、篡改统计资料。

第四条企业应当公布事故报告和举报电话、电子信箱,及时受理和处理事故报告和举报。

第二章事故分类与分级第五条生产安全事故类别分为:(一)工业生产安全事故,是指在生产场所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企业员工和企业外人员人身伤亡、急性中毒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不包括火灾事故和交通事故;(二)道路交通事故,是指企业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三)火灾事故,是指失去控制并对财物和人身造成损害的燃烧现象。

以下情况也列入火灾统计范围:民用爆炸物品爆炸引起的火灾;易燃可燃液体、可燃气体、蒸气、粉尘以及其它化学易燃易爆物品爆炸和爆炸引起的火灾;机电设备因内部故障导致外部明火燃烧需要组织扑灭的事故,或者引起其它物件燃烧的事故;车辆、船舶以及其它交通工具发生的燃烧事故,或者由此引起的其它物件燃烧的事故。

第六条根据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分为以下等级:(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管理暂行办法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管理暂行办法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管理暂行办法This manuscript was revised by the office on December 10, 2020.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管理暂行办法石油质字[2000]第140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保障员工在生产作业过程中的人身安全和企业财产不受损失,根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规定及《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工作,包括生产安全、消防安全和交通安全工作三部分。

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应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并不断完善安全生产激励约束机制,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股份公司所属各公司、院。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五条股份公司质量安全环保部是股份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归口管理部门。

专业公司、地区公司质量安全环保处,地区公司所属厂(公司、矿)安全(安全环保)科,负责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综合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六条专业公司及地区公司安全部门,应由公司行政正职领导或其授权副职领导主管,地区公司所属厂(公司、矿)及其以下安全部门应由行政正职领导主管。

第七条各级安全部门安全专职人员应具备较丰富的生产经验和安全知识,有高度事业心、责任感,作风正派、敢于坚持原则,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或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身体健康。

第八条有关键装置和要害生产部位的基层单位(车间、大队)应配备安全工程师。

第九条安全专职人员应经过岗位培训,取得资格证后,方能上岗。

安全专职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

第十条专业公司、地区公司及地区公司所属厂(公司、矿)设立安全生产委员会或健康安全环境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

安委会主任应由本单位行政正职领导担任,成员由分管领导、各有关部门负责人担任。

安委会负责审定本单位安全生产年度工作计划、考核目标和奖惩方案,定期(公司级单位每半年一次,厂级单位每季度一次)召开会议,听取各部门(单位)关于贯彻落实国家及上级有关安全生产政策、法规、决议、指示和安全生产的情况汇报,讨论决定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应采取的措施。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切实保障员工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安全与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有关制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公司总部机关、专业公司及所属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

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的控股公司、实际控制企业通过法定程序执行本规定,参股公司参照执行。

集团公司在境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所属企业、项目或者机构的安全生产管理,应当遵守所在国(地区)有关法律,并参照执行本规定。

第三条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弘扬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思想,贯彻“诚信、创新、业绩、和谐、安全”的核心经营理念,着力推进健康安全环境(HSE)管理体系有效运行,着力完善“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着力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着力提升应急救援保障能力,有效防范遏制各类生产安全事故。

第四条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专业公司分专业监管、所属企业承担主体责任的管理体制,建立各级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负专责、其他领导各负其责,各级业务管理部门直接监管、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综合监管、基层单位属地监管和全员参与的机制。

第五条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坚持以下基本原则:(一)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二)有感领导、直线责任、属地管理;(三)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第六条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各级主要领导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主要履行以下职责:(一)负责组织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以人为本、质量至上、安全第一、环保优先”的理念,审定本单位安全生产重大决策;(二)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并组织对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考核;(三)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四)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五)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六)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七)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八)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的内部调查处理工作。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切实保障员工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安全与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有关制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公司总部机关、专业公司及所属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

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的控股公司、实际控制企业通过法定程序执行本规定,参股公司参照执行。

集团公司在境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所属企业、项目或者机构的安全生产管理,应当遵守所在国(地区)有关法律,并参照执行本规定。

第三条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弘扬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思想,贯彻“诚信、创新、业绩、和谐、安全”的核心经营理念,着力推进健康安全环境(HSE)管理体系有效运行,着力完善“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着力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着力提升应急救援保障能力,有效防范遏制各类生产安全事故。

第四条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专业公司分专业监管、所属企业承担主体责任的管理体制,建立各级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负专责、其他领导各负其责,各级业务管理部门直接监管、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综合监管、基层单位属地监管和全员参与的机制。

第五条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坚持以下基本原则:(一)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二)有感领导、直线责任、属地管理;(三)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第六条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各级主要领导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主要履行以下职责:(一)负责组织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以人为本、质量至上、安全第一、环保优先”的理念,审定本单位安全生产重大决策;(二)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并组织对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考核;(三)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四)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五)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六)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七)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八)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的内部调查处理工作。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责任制管理办法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责任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牢固树立发展绝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和安全环保红线意识,规范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责任制(以下简称安全环保责任制)制定和实施工作,有效落实全员安全环保责任,建立和完善“一岗双责、管行业管安全、管工作管安全”的安全环保责任体系,防止和减少安全环保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直属企事业单位(以下统称所属企业)。

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的控股公司通过法定程序实施本办法。

第三条安全环保责任制制定和落实应当坚持以下原则:(一)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二)全面覆盖,全员有责;(三)直线责任,风险管控;(四)管行业管安全环保,管工作管安全环保。

第四条各级主要领导是本单位安全环保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建立健全和落实安全环保责任制负主要领导责任;业务分管领导按照“管工作管安全环保”的原则,对建立健全和落实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环保责任制负直接管理领导责任;分管安全环保工作的领导对建立健全和落实安全环保责任制负综合管理领导责任。

第五条各级管理部门应当认真履行直线责任,对建立健全和落实本部门安全环保责任制负管理责任。

第六条集团公司专业分公司应对建立健全本业务的安全环保责任制负直接管理责任,指导监督企业落实安全环保责任。

第七条所属企业及其下属单位应当按照属地管理要求,负责制定和落实所属各岗位的安全环保职责。

第八条所有员工应当参与本岗位安全环保职责的制定工作,并认真履行岗位安全环保职责。

第二章编制程序和内容要求第九条安全环保责任制应按以下程序编制:(一)成立编制小组,制定安全环保责任制编制工作方案;(二)人事劳资部门明确管理部门及岗位、下属单位及岗位的设置情况;(三)明确牵头部门,根据部门、基层单位和岗位的职责分工,统一编制安全环保职责;(四)各级部门、基层单位参与本部门、本单位及所属各岗位的安全环保职责编制工作;(五)所有员工参加本岗位安全环保责任制的编制工作;(六)各级部门、基层单位和岗位的安全环保职责经直线领导审核后,逐级上报到编制小组;(七)编制小组组织相关部门对安全环保职责进行审核;(八)通过审核的安全环保职责由主要负责人批准,以行政文件发布。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6项安全生产制度办法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6项安全生产制度办法目录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安全生产责任制通则安全事故管理暂行办法事故隐患管理办法应对突发重大事件(事故)管理办法交通安全管理办法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切实保障员工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安全与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等规章制度,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企事业单位(含股份公司地区分公司,以下简称企业)应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树立“以人为本”的思想、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基本方针和贯彻“诚信、创新、业绩、和谐、安全”的核心经营理念,实施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健全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安全监督机制,采用先进适用安全技术、装备,抓好安全生产培训教育,坚持安全生产检查,保证安全生产投入,加大事故隐患整改和重大危险源监控力度,全面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2 —第三条企业应建立并推行健康、安全、环境(HSE)管理体系,在基层组织实施HSE作业指导书、作业计划书、现场检查表(即“两书一表”),加强风险管理,有效减少和防止各类事故。

第四条企业要加强基层安全建设,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加强生产作业的过程管理,按照标准、规范组织生产,努力做到施工现场标准化、岗位操作标准化、基层管理标准化。

第五条企业应切实保障员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各项权利。

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同时应签订《员工安全生产合同》;为员工创造安全作业环境,提供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和工具。

员工应履行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各项义务,在生产作业过程中遵守劳动纪律,落实岗位责任,执行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第六条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公司各企事业单位。

第二章组织与职责第七条企业行政正职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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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安全生产管理暂行办法
石油质字[2000]第140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保障员工在生产作业过程中的人身安全和企业财产不受损失,根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规定及《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工作,包括生产安全、消防安全和交通安全工作三部分。

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应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并不断完善安全生产激励约束机制,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制。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股份公司所属各公司、院。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五条股份公司质量安全环保部是股份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归口管理部门。

专业公司、地区公司质量安全环保处,地区公司所属厂(公司、矿)安全(安全环保)科,负责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综合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六条专业公司及地区公司安全部门,应由公司行政正职领导或其授权副职领导主管,地区公司所属厂(公司、矿)及其以下安全部门应由行政正职领导主管。

第七条各级安全部门安全专职人员应具备较丰富的生产经验和安全知识,有高度事业心、责任感,作风正派、敢于坚持原则,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或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身体健康。

第八条有关键装置和要害生产部位的基层单位(车间、大队)应配备安全工程师。

第九条安全专职人员应经过岗位培训,取得资格证后,方能上岗。

安全专职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

第十条专业公司、地区公司及地区公司所属厂(公司、矿)设立安全生产委员会或健康安全环境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

安委会主任应由本单位行政正职领导担任,成员由分管领导、各有关部门负责人担任。

安委会负责审定本单位安全生产年度工作计划、考核目标和奖惩方案,定期(公司级单位每半年一次,厂级单位每季度一次)召开会议,听取各部门(单位)关于贯彻落实国家及上级有关安全生产政策、法规、决议、指示和安全生产的情况汇报,讨论决定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应采取的措施。

第十一条各级安委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本单位安全部门,负责处理安委会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十二条各级领导在组织生产经营的同时,应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地方安全生产法规、标准和股份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工作的同时,
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生产工作。

其主要安全生产职责是:
一、行政正职
1.各级行政正职领导,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责任,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

2.完成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目标和业绩考核中的安全生产指标。

3.审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标准。

4.定期主持召开安委会会议,及时研究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

5.定期向上级报告或向本单位员工公布安全生产情况,认真听取意见和建议,接受监督。

二、行政副职
1.按照安全生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分管部门、单位安全生产管理负有领导责任。

2.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工作的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落实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标准。

3.及时协调解决分管单位安全方面存在的重大问题。

三、各级技术负责人
1.对本单位的安全技术工作负领导责任。

2.组织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技术问题,编制、审查、制定安全标准、安全操作规程,审批安全技术措施。

3.组织新建、改建、扩建等工程项目的安全“三同时”工作。

4.抓好安全科技工作,开展安全科技攻关,推广应用安全新技术、新成果和新产品。

第十三条基层员工应自觉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不违章作业,并能制止他人的违章行为,主动做好事故预防工作,其安全职责是:
一、班组长
1.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和工作纪律,严格执行各项操作规程,坚持原则,监督本班员工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和工作纪律,制止违章作业,对本班实现安全生产负责。

2.组织开展班组安全活动,搞好新、老员工和实习培训人员的岗位安全教育。

3.督促、检查本班员工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品,搞好安全防护装置和设施的管理及日常维护保养工作。

4.掌握各岗位安全生产动态,发现隐患要及时消除,不能及时消除的应采取防范措施,并立即向上级报告。

5.发生事故时,要及时采取措施,防止事态扩大,应积极抢救,保护好现场,并立即向上级报告。

二、岗位员工
1.掌握本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和防范措施。

2.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遵守劳动纪律。

3.上岗时应按规定穿戴好劳动防护用品;正确维护和保养岗位安全防护装置及设施,保持其完好、齐全、灵敏、有效。

4.熟练掌握岗位安全操作技能和故障排除方法,按规定巡回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自己不能消除的应立即向上级如实汇报。

5.有权制止、纠正他人的不安全行为,有权拒绝执行违章作业的指令并可越级汇报。

6.积极参加各项安全活动,生产中应协同配合,共同搞
好安全生产。

第十四条各级安全、人事教育、计划、财务、生产、技术、机动、物资供应、基建等部门,应在各自业务范围内,落实国家、地方和股份公司有关安全生产规定、标准。

第四章安全生产管理
第十五条所有员工都要接受安全教育培训。

建立基层岗位员工安全教育培训档案,实行基层岗位员工先培训后上岗制度。

员工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由各级教育培训部门负责组织,安全教育培训要纳入本单位教育培训计划。

第十六条国家规定应开展职业安全卫生预评价的建设项目,应开展职业安全卫生预评价工作,并须请有安全预评价资格的评价单位进行评价。

第十七条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项目劳动安全卫生设施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

第十八条危险性较大的作业,在作业前应编制安全应急计划,并报上一级安全部门备案。

在作业过程中,应随情况变化及时对安全应急计划进行修改和补充。

第十九条对工业动火、厂区内动土、进入有限空间作业、高空作业、工业临时用电等危险性较大的作业实行作业许可制度。

第二十条对物探、钻井、炼化装置检维修、油气管道安装、防火工程设施维修等风险性较大作业的承包商实行投标前安全资格审核制度。

第二十一条对锅炉压力容器、起重机械等特种设备,消防器材、可燃性气体报警器、毒气检测器、呼吸器等报警、防护器材实行准入制度。

第二十二条各单位应按照国家和股份公司的有关规定、标准给员工发放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防暑降温物品和用具。

对从事有毒有害作业的人员,应根据特殊规定和需要,配发相应的防护用品,发给保健费。

第二十三条各单位每年应编制“安全技术措施计划”,所需的安全技术措施经费,在编制生产、财务预算的同时,由单位统一纳入预算。

第二十四条消防安全工作应纳入安全生产工作整体部署。

消防安全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将防火安全责任制纳入安全生产责任制之中。

第二十五条交通安全工作应纳入安全生产工作整体部署。

应加强交通安全管理,强化对车队和驾驶员的管理,保证交通安全。

第二十六条浅海石油作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作业认可和作业许可制度。

第二十七条发生事故时,应按照规定及时报告、准确统计,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统计资料。

同时要做好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对于承包商发生的事故,也应按照有关规定统计上报。

第五章安全生产监督
第二十八条安全监督检查是实现安全生产的一项重要措施,应制定并坚持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和违章处罚制度。

第二十九条各级安全部门对所属单位安全生产情况进行监督。

监督内容包括:
1.生产、施工作业现场安全状况;
2.员工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标准情况;
3.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安全“三同时”落实情况;
4.锅炉、压力容器、起重机械等特种设备的采购、安装、检验、维修、使用等情况;
5.员工的安全教育培训情况(包括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
6.安全技术措施(含事故隐患整改)计划的制定和执行情况;
7.承包商承包合同中安全生产条款履行情况;
8.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发放工作;
9.消防设备、器材采购、配备情况;
10.事故的调查与处理情况;
11.其他必要的监督检查项目。

第三十条安全监督人员在进行监督时,具有以下权力:
1.要求被监督检查单位报告有关安全情况,回答有关安全问题;
2.要求被监督检查单位提供有关的资料、文件、图表及证书;
3.必要时,可建议被监督检查单位对作业设施及其相关
设备进行安全检测。

4.在发现有危及员工人身安全的紧急险情时,要求被监督检查单位停止作业,排除险情。

第三十一条被监督检查单位应为安全监督人员提供协助与方便。

第三十二条对违反安全生产法规、标准和事故虚报、瞒报、迟报的行为,所有员工都有权举报。

第六章安全生产奖惩
第三十三条股份公司每两年评选一次安全生产先进单位。

股份公司质量安全环保部在评选年度组织考核,评选出安全生产先进单位,授予股份公司安全生产先进单位称号并给予奖励。

第三十四条各地区公司应对所属单位实行安全生产奖惩制度。

第三十五条各级安全生产奖励资金在年度工资总额中列支。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各地区公司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由股份公司质量安全环保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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