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林地承包不适用农村土地承包法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草案)》的说明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草案)》的说明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01.06.26•【分类】立法草案及其说明正文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草案)》的说明——2001年6月26日在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上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柳随年委员长、各位副委员长、秘书长、各位委员:我受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委托,现就《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作如下说明。
按照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的要求,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组成了由有关部门领导和专家学者参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起草组,于1999年1月着手起草草案。
起草组在深入调查研究和广泛征求地方人大、有关部门、基层干部、农民群众和长期从事农业领导工作的老同志及专家学者意见的基础上,经过反复论证、多次修改,拟定了草案。
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先后召开会议讨论修改,并经第二十三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了这个草案。
现将立法的必要性、草案的指导思想和主要内容说明如下:一、制定农村土地承包法的必要性实行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是党在农村的一项基本政策,是我国农村的一项基本经营制度。
农村改革以来,全国普遍实行了家庭承包经营责任制,极大地调动了广大农民群众的生产积极性,1993年国家将这一制度写入宪法。
同年,党中央提出“在原定的耕地承包期到期之后,再延长30年不变”,受到广大农民群众的热烈拥护,全国各地农村先后进行了延长土地承包期工作。
截止2000年底,全国已有98%左右的村组基本完成了延包工作。
但是,由于土地承包关系缺乏法律的规范和保护,一些基层干部和农民群众对“承包期30年不变”的政策仍心存疑虑。
同时,土地承包后的管理过程中如何维护承包方和发包方的权益;承包合同纠纷如何及时、公正地解决;土地承包经营权如何适应农业产业化、现代化发展的要求有序地流转等,都需要通过法律加以规范。
解读《关于国有土地开荒后用于农耕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件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

如 何 区 分 开 荒 土 地 使 用 权 转 让 合 同 纠 纷 中 的物 权 变 动 ?
定。
荒 地 开 发 利 用 引发 新 的 法 律 难题
现行法 律对 国有 土地开荒后用 于农耕 的土地使 用权 的性 质及该土地使 用权转让 合 同的效力 问题无 明确规定 ,导致理论 和实践对此存 有较大争 议 ,影 响裁判尺度的统一 ,亟待加以解决 。
对 国有 的 荒 地 进 行 开 垦 利 用 ,对 于 充 分 发 挥 土
一
问题 ,在调研 过程 中,有关 部门及专家学者 一致
意见认 为 ,开发未确 定使用权 的国有荒地从事农业 生 产 的 ,不适 用 《 农 村土 地 承包 法 》,而应 适用 《 土地 管理法 》及相关 行政法规 的规定。最高人 民
种意见认 为 ,因案 涉土地为 国有耕地 ,不 适用与
法 院赞 成此 意 见 。 《 农 村 土地 承 包法 》第 二 条规
判 委 员 会 审议 通 过 后 发 布施 行 。
地效 益 ,实 现土地资 源的保值增值 ,促进经 济发展 具有 重要 意义 。在我 国尤其是 中西 部地 区 ,开垦利 用 国有荒地 的情形时有 发生 ,由此 形成 的纠 纷案件 也不 在少数 ,有关 国有 土地开荒后用 于农耕 的土地 使用权 的性质及 该土地使 用权转让合 同 的效力 问题
也 一 直 是 困扰 司 法 实 践 的 一 个 难 题 。 现 行 法 律 对 上
述 问题并 无 明确 规定 ,导致 理论和实践 对此存有 较
大 争 议 ,影 响裁 判 尺 度 的统 一 。
据最 高人 民法 院研究室 相关负责人 介绍 ,甘 肃 省高级人 民法 院 《 关于对 国有土地经 营权转让如 何
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林权登记发证管理工作的通知-林资发[2007]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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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林权登记发证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林权登记发证管理工作的通知(林资发〔2007〕3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以来,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的流转行为大量发生。
特别是近一时期,各种社会力量投资林业比较活跃,一些地方出现了林权登记发证工作不够规范,有的地方甚至出现违法登记乱发林权证的现象。
为进一步加强林权登记发证管理工作,保证林权登记内容准确无误,维护林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森林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有关规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林权登记发证工作,确保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顺利进行林权登记发证工作,是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解放和发展林业生产力的核心工作;是依法治林,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的重要内容;是巩固林业生态建设成果的有力手段,也是构建和谐社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基础保障。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林权登记发证的重要意义,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认真履行职责,把加强和规范林权登记发证摆上重要工作日程。
要明确工作机构,组织得力工作队伍,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和必需的设备,将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林权登记发证工作正常开展。
各地在进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过程中,凡将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通过家庭承包方式落实到农户的,要依法及时进行林权登记,确保农民拥有长期而稳定的林地承包经营权。
二、做好林权登记法律咨询,正确引导社会投资发展林业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提高服务意识,正确引导各种社会主体投资林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18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18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18.12.29•【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七号•【施行日期】2019.01.01•【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承包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02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02年8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三号公布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家庭承包第一节发包方和承包方的权利和义务第二节承包的原则和程序第三节承包期限和承包合同第四节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和互换、转让第五节土地经营权第三章其他方式的承包第四章争议的解决和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巩固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保持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维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村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农村土地,是指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
第三条国家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
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
第四条农村土地承包后,土地的所有权性质不变。
承包地不得买卖。
第五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权利。
第六条农村土地承包,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
承包中应当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侵害妇女应当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林木的林地权属与土地流转

林木的林地权属与土地流转一、林木林地的权属林地的权属是指对林地及其上的林木拥有权利的主体。
在我国,林地的权属既包括国家所有的国有林地,也包括集体所有的集体林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有关规定,对于不同的林地所有者,有相应的权益和义务。
1. 国有林地的权属国有林地是指由国家所有并由国家管理的林地。
国有林地的产权归属于国家,国家对国有林地有所有权并进行必要的管理和保护。
国家可以通过出让、租赁等方式将国有林地使用权转让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但国有林地的所有权依然归属于国家。
2. 集体林地的权属集体林地是指由农村集体所有并由农民集体组织管理的林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集体林地的权属属于村集体经济组织,村集体经济组织对集体林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农民在集体林地上享有相应的承包、经营权利,并负有保护和合理利用林地资源的义务。
二、林地流转的概念林地流转是指通过出让、出租、互换、入股等方式,将林地的使用权由一方转让给另一方的行为。
林地流转可以实现林地资源的优化配置,并促进林业经济的发展。
在我国,林地流转受到国家法律法规的严格监管和限制,旨在保护林地资源,促进可持续发展。
三、林地流转的原因和目的1. 提高林地利用效益林地流转可以实现资源优化配置,将那些不适宜自然条件下发展林业的林地流转给有经验和技术的经营主体,提高林地的利用效益。
2. 推动林业产业发展通过林地流转,可以吸引更多的投资和经营主体参与林业产业,促进林业的发展,推动农村经济的转型升级。
3. 增加农民收入林地流转可以提高林地的经营效益,增加林地所有者(国家或集体经济组织)的收入,同时农民承包林地的收益也会得到相应的增加。
4. 保护生态环境合理的林地流转可以推动合理的林木种植结构调整,促进生态环境的改善和保护。
四、林地流转的方式和步骤1. 流转方式林地流转可以采取协议转让、租赁承包、互换等多种方式进行。
林地经营权登记管理办法

林地经营权登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集体林权流转行为,维护流转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森林资源合理利用和林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集体林权流转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行政区域内进行集体林权流转,均适用本办法。
依法占用、征用和征收林地,改变林地用途,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集体林权是指集体、个人以及其他非国有单位所有的森林或林木所有权、使用权以及林地使用权(以下简称林权);林权流转是指在不改变林地所有权及林地用途的前提下,林权权利人将其拥有的森林、林木的所有权或使用权以及林地的使用权,依法全部或部分转移给其他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行为。
第四条林权流转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依法、自愿、有偿;(二)公平、公开、公正;(三)有利于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四)不损害国家、集体、个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有利于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五)流转期限不得超过剩余承包期限;(六)不得改变林地用途,不得擅自改变公益林性质。
任何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得强迫农户流转其承包经营的林地。
第五条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林权流转的优先受让权。
鼓励农民通过依法流转,组建林业专业合作社、合作林场、股份制林场、家庭林场,促进林业规模化经营。
第六条林权流转,不包括森林内的野生动物、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植物、矿藏物和埋藏物。
林权流转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森林防火、有害生物防治、野生动植物保护等法定义务应当同时转移。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本区域内发生的森林、林木和林地流转活动的监督管理,林权登记部门应当依法进行变更登记、颁证。
第二章流转范围、方式与期限第八条下列森林、林木和林地可依法流转:(一)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二)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林地使用权;(三)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采伐迹地、火烧迹地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的宜林地的使用权;(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可以流转的森林、林木和林地。
通常林地的承包期为多久
Only action can add strength to life.悉心整理助您一臂(页眉可删)通常林地的承包期为多久导读:林地的承包期限是30~70年不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林地的承包期限最长不能超过70年,但是到期以后,承包人可以和发包人继续协商林地承包事宜,不过,林地承包期限到期后,本村其他村民也有权利承包林地。
一、通常林地的承包期为多久?林地的承包期限是30年至70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一条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
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
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
前款规定的耕地承包期届满后再延长三十年,草地、林地承包期届满后依照前款规定相应延长。
二、林地承包合同书范本怎么写?林地承包合同发包人(下称甲方):_________________ 村民小组承包人(下称乙方):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森林法》、《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就山林地的承包经营事宜达成一致,订立本合同:第一条承包地块的概况及要求1、承包地块位置:甲方将地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村民小组(队)有权处理的商品山林地(山名为_________下称该地块)发包给乙方承包经营。
乙方将该地块营造成速生丰产林基地(含用材林、按树等),具体林木品种由乙方自行决定。
该地块航拍图的林地编号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该地块的具体四至位置,按照航拍图测定的范围确定。
2、承包地块的要求:(1)、甲方保证该地块有合法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2)、在本合同签订的之前甲方未对该地块所有权和使用权作任何处理(包括无转让、无抵押、无租赁、无发包等)。
(3)、该地块符合商品林用地之规划。
(4)、甲方将该地块发包给乙方承包经营,甲方必须办妥法律规定的一切手续(包括村委会发包决议书,村民代表同意发包签名确认书等)。
新土地承包法全文解读(2023年新土地承包法全文)
新土地承包法全文解读(2023年新土地承包法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解释1、法律主观:我国农村土地承包司法解释的条文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权利。
2、第十二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发包。
3、第二十条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
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
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
【释义】本条是关于农村土地承包期限的规定。
4、【释义】本条是关于土地承包原则的规定。
土地承包的原则是指在农村土地家庭承程中发包方和承包方所应遵循的基本准则,对农村土地家庭承包起规范、指导作用。
5、【释义】本条是关于承包主体的规定。
本条明确规定,农村土地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
农户是农村中以血缘和婚姻关系为基础组成的农村最基层的社会单位。
它既是独立的生产单位,又是独立的生活单位。
土地承包最新消息!无地农民如何申请土地?未来土地有啥新变化?1、根据《土地管理法》和《土地承包法》的具体规定,农民和土地之间的承包关系还将保持长久不变。
国家针对土地承包方面还会继续实施,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基本方针,这也再次体现了政策层面的高瞻远瞩。
2、第1件事:现在国家已经积极展开,农村土地二轮承包到期继续延期的相关试点。
按照农业农村部发布的公开消息来看,南方一些地区已经正式展开了土地延期试点。
3、变革1:未来农村土地的价值会越来越大。
在前段时间国务院办公厅下发文件指出,鼓励县城发展城镇化,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迎来全面升级,农房农地的价值也将迎来大幅提高。
4、对于无地农民想要申请承包地的,可以参照《土地承包法》的规定,与同村集体成员之间进行土地承包权的流转。
林地使用权转让的相关规定是什么
林地使用权转让的相关规定是什么林场土地怎么进行转让林场土地怎么进行转让如果是国有林的转让须县级以上政府批准;集体林的转让要由该集体组织同意并报上级政府管理部门批准;经批准同意,签订林地使用权转让承包合同。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平等协商、自愿、有偿,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二)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三)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四)受让方须有农业经营能力;(五)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
国有或集体林场的林地,单位和个人想要承包的话,首先要与林地所有者和林地使用者接洽,表明承包意图。
其次,在林地所有者和林地使用者同意的前提下,明确承包目的,承包经营的项目和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
第三,国有林场要向上一级部门请示,经批准同意,签订林地使用权转让承包合同;集体林场需要林场主、或股东讨论决定。
目前,我国的林地可分为国有林集体林和农民个人承包的林地三种。
如果是国有林的转让须县级以上政府批准;集体林的转让要由该集体组织同意并报上级政府管理部门批准。
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平等协商、自愿、有偿,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二)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三)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四)受让方须有农业经营能力;(五)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
”具体的规定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主体是承包方。
承包方有权依法自主决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流转和流转的方式。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转包费、租金、转让费等,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
流转的收益归承包方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截留、扣缴。
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村官考试:《农村土地承包法》知识问答四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承包期内,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需要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承包合同中约定不得调整的,按照其约定”。这里需要把握的是:(1)特殊情形是指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承包地被依法征用占用后不要安置补助费、人口增减导致人地矛盾突出三种情况。(2)只限于个别农户之间进行调整。(3)调整只限于耕地和草地,不包括林地。(4)必须坚决遵循法律规定的程序,即首先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然后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再报县级人民政府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5)凡是承包合同已经约定不调整的,不能以其他任何理由调整承包地。
永久性损害,是指使土地不再具有生产能力,不能再被利用的损害。
32、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由哪些人组成?
村民会议是村民集体讨论决定全村村民利益问题的一种组织形式,是村民行使自治权的根本途径。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村民会议由本村18周岁以上的村民组成。农村土地承包方案等是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原则上应由本集体经济组织18周岁以上的村民参加的村民会议讨论通过,但在外出人员较多或者村民居住分散,全体村民不易召集的情况下,也可以采取选派代表参加会议的形式。所以,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简单地说,是指土地所有权的集体经济组织中18周岁以上的村民参加的会议。
33、为什么对耕地、草地、林地的承包期限要分别作出不同的规定?
承包期限是指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存续的期限,在这个期限内,承包方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依照法律的规定和合同的约定,行使权利,承担义务。《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条规定,“耕地的承包期为30年,草地的承包期为30~50年,林地的承包期为30~70年,特殊林木的林地,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还可以延长”。之所以做出这种区分,主要是考虑到不同性质土地的投资收益期限差别较大。一般来说,在耕地上进行投资见效比较快,大多数情况下,当年投入当年就能取得收益。草地的投资需要数年时间才能取得收入,而且一般能够持续多年获得收益。林地的投资回报期限更长,通常需要数年、十多年才能取得收益,有的林木的生长期长达七八十年,在幼树成长阶段基本没有收益,必须规定更长的承包期,才能更好地保护承包方的收益权,调动承包方植树造林的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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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林地承包不适用《农村土地承包法》
在现阶段,国有林场改革是东北林区林业改革的重点内容,按照国家政策,林业要从政府办林业向社会办林业转变。
未来林业改革中,承包经营是社会办林业的一个有效途径。
但现阶段法律中《土地管理法》、《森林法》有关森林经营方面概括的很笼统,而《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对林地的定义显然包扩了国有林地。
从国家有关政策上看,农、林、牧、渔是平等存在,又相互交融的。
但为了更加明确林业区别于其他部门,在林地承包经营方面要明确说明一下,以便在今后一定时期,防止林业改革中适用法律上出现偏差。
一、《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条本法所称农村土地,是指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
【释义】本条是对适用农村土地承包法的土地范围的规定。
农村土地承包法所规定的土地与我们平时所说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不是一个概念,也可以说不是一个范围。
一般所说的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是指所有权归集体的全部土地,其中主要有农业用地、农村建设用地等。
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的农村土地,既包括农民集体所有的农业用地,也包括国家所有依法归农民集体使用的农业用地。
用于农业的土地,主要有耕地、林地和草地,还有一些其他用于农业的土地,如养殖水面等。
养殖水面主要是指用于养殖水产品的水面,养殖水面属于农村土地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也是用于农业生产的,所以也包括
在本条所称的农村土地的范围之中。
此外,还有荒山、荒丘、荒沟、荒滩等“四荒地”, “四荒地”依法是要用于农业的,也属于本条所称的农村土地。
上述这些用于农业的土地中数量最多,涉及面最广和每一个农民利益最密切的是耕地、林地和草地,这些农村土地,多采用人人有份的家庭承包方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都有承包的权利,因此,本法把它突出出来表述。
其他农村土地如“四荒地”、养殖水面等包含在本条规定的“其他用于农业的土地”之中。
总地来说,凡是由农民集体所有或者使用,用于农业生产,又适合承包的土地和水面,都属于本法所称的农村土地,都要适用本法的规定。
上述解释,充分证明了国有林场的林地不在农村土地范畴,此林地非彼林地,在林地的承包经营上不能适用《农村土地承包法》。
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释义”中第二十条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
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
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
【释义】本条是关于农村土地承包期限的规定。
承包期限是指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存续的期间,在这个期间内,承包方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依照法律的规定和合同的约定,行使权利,承担义务。
承包期限是土地承包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它关系到农民是否可以得到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关系到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的稳定和完善,关系到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村社会稳定。
我国对土地实行用途管理制度。
土地管理法按照土地的用途,将土地划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其中的农用地又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和养殖水面等。
本条根据我国农村土地家庭承包的实际情况,对不同用途的土地的承包期及其上限做出规定。
草地、林地的承包期
草地是指生长草本植物为主,用于畜牧业的土地,包括天然草地、改良草地和人工草地。
草原是草地的主体。
我国是草原资源大国,天然草原近60亿亩,占国土总面积的41.7%。
草原总面积仅次于澳大利亚,居世界第二位。
从1984年开始,在全国推广草原承包工作。
目前,我国草原承包面积2.08亿公顷,占可利用草原面积的76.9%。
在实践中,一些地方对草原实行50年的承包期。
林地是指生长乔木、竹类、灌木、沿海红树林的土地,包括有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以及迹地和苗圃等。
我国林业用地面积38.5亿亩,其中集体所有的林地约占59%,国家所有的林地约占41%。
林地承包经营政策是我国农村林业的基本政策。
到2001年6月,全国集体林地70%已承包到户,已核发林权证的林业用地面积为33亿亩,占全国林业用地面积38.5亿亩的85.7%。
林地的承包期一般为30年至50年。
对于草地、林地的承包期限,我国法律未明确规定。
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
土地承包经营期限为30年。
草原法也只是规定,全民所有的草原、集体所有的草原和集体长期固定
使用的全民所有的草原,可以由集体或者个人承包从事畜牧业生产。
国家政策也曾原则规定,土地承包期再延长30年不变,营造林地和“四荒”地等开发性生产的承包期可以更长。
上述中,释义解释承包的林地、草地都包含国有林地、草地在内,但大部分国有林地、草地都不是农村集体所有和经营的,而是政府中职能部门—林业部门经营管理,在法律包含范围上,《农村土地承包法》中涉及的林地和草地涵盖范围太大,明显与“农村”二字不相符。
三、《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二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发包。
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的,不得改变村内各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所有权。
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由使用该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发包。
上述中,承包经营的发包方主体显然没有包括国有林场,那么农村集体作为发包方就不能对所有林地和草地进行发包,由此可证明在《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关于林地的“释义”就是错误的。
现阶段,国有林场的林地进行承包经营时,不适用于《农村土地承包法》。
我认为国有林地承包经营以适用《土地管理法》、《合同法》、《森林法》、《物权法》调整。
因为在《土地管理法》第九条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
使用土地
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
第十一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
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使用权;其中,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的具体登记发证机关,由国务院确定。
确认林地、草原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确认水面、滩涂的养殖使用权,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国有土地可以由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
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订立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土地承包经营的期限由承包合同约定。
承包经营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和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
其他方面就适用《合同法》、《森林法》、《物权法》调整了。
综上,在国有林场改革中,进行林地承包时,要根据实际情况而确定承包范围和期限。
如承包时为了经营绿化苗木、果菜和养殖,承包期就不应超过5年;如承包是为了经营红松坚果采集等,承包期限可以参照5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