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税代扣代缴的7大涉税风险[税务筹划优质文档]
税收风险管控案例总结

税收风险管控案例总结税收风险是指在税收征管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导致纳税人未能按照法律规定履行纳税义务,从而导致税收收入减少或无法收回的可能性。
为了有效防范和应对税收风险,税务部门和纳税人需要共同努力,加强风险管控工作。
下面列举了十个税收风险管控的案例:1. 虚开发票风险:某企业为了逃避税收,虚构了一批交易并开具了相应的发票。
税务部门通过发票比对、交易核实等手段,发现了虚开发票的风险,并对该企业进行了调查和处罚。
2. 转移定价风险:跨国企业通过调整内部交易价格,将利润转移到低税率地区,从而减少税负。
税务部门可以通过制定相关政策、加强国际合作等方式来防范和应对转移定价风险。
3. 高风险行业税收风险:某行业存在高风险的特点,如烟草、酒类等行业。
税务部门可以通过加强监管、提高税收征管力度等方式来防范和应对高风险行业的税收风险。
4. 沉默纳税人风险:某纳税人虽然有纳税义务,但故意不申报或少申报税款。
税务部门可以通过加强税收信息采集、加强税收稽查等方式来发现和处罚沉默纳税人。
5. 跨区域税收风险:某企业在多个地区开展业务,但税务管理不同,存在跨区域税收风险。
税务部门可以通过加强信息共享、加强协调合作等方式来防范和应对跨区域税收风险。
6. 滥用税收优惠风险:某企业为了获取税收优惠,故意滥用优惠政策,从而减少纳税。
税务部门可以通过加强审核、加强执法等方式来防范和应对滥用税收优惠的风险。
7. 行业亏损转移风险:某企业将亏损的业务转移到盈利的业务,从而减少纳税。
税务部门可以通过制定相关政策、加强风险预警等方式来防范和应对行业亏损转移风险。
8. 突击检查风险:某企业在接到税务部门的通知后,临时性地增加了税收申报和缴纳的金额,以掩盖真实情况。
税务部门可以通过加强突击检查、加强数据分析等方式来防范和应对突击检查风险。
9. 境外转移资产风险:某个纳税人将资产转移到境外,从而减少纳税。
税务部门可以通过加强国际合作、加强信息披露等方式来防范和应对境外转移资产风险。
全面解析-个人股权投资中的涉税事项[税务筹划优质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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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解析:个人股权投资中的涉税事项[税务筹划优质文档]编者按:伴随资本市场的极大发展,买卖股权已经成为个人常用的投资方式。
股权投资过程中的个税也日益成为税务机关的征管重点。
那么,股权投资哪些环节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本期华税律师为您梳理和总结。
一、获取股息、红利我国税法规定,个人股东的分红属于个人所得中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适用20%的个人所得税税率。
但是,对于持有股份的自然人股东而言,根据其持有时间的不同,适用的个人所得税政策不同。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总结如下:二、股权转让2014年,国家税务总局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对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相关问题进行了规定。
(一)个人股权转让的界定股权转让是指个人(自然人)股东将投资于中国境内企业(不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股权或股份转让给其他个人或法人的行为,包括以下情形:1、出售股权;2、公司回购股权;3、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时,被投资企业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以公开发行方式一并向投资者发售;4、股权被司法或行政机关强制过户;5、以股权对外投资或进行其他非货币性交易;6、以股权抵偿债务;7、其他股权转移行为。
(二)个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转让股权所得,即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适用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合理费用是指股权转让时按照规定支付的有关税费。
因此,个人转让股权所得的计算涉及到的两个最重要的因素就是股权转让收入和股权原值的确认。
1、股权转让收入股权转让收入是指转让方因股权转让而获得的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
转让方取得与股权转让相关的各种款项,包括违约金、补偿金以及其他名目的款项、资产、权益等,均应当并入股权转让收入。
2022年需要重点关注的税务风险点(个人所得税篇)

2022年需要重点关注的税务风险点(个人所得税篇)2022年公司在经营过程中需要重点关注的风险,个人所得税部分主要有以下部分,下面就给大家整理一下。
一、是否依法履行扣缴义务1、未通过“应付职工薪酬”科目发给职工的奖金,实物以及其他各种应税收入。
2、为职工购买的各种商业保险、超标准的补充养老保险、企业年金等。
3、发放的交通补贴、午餐补助、加班补助、通讯费补贴等(交通补贴、通信补贴在省政府批准的扣除标准内的部分可免征个人所得税)。
4、发放奖金或支付给个人手续费、回扣、奖励等。
5、向个人支付债权、股权利息、红利。
6、房地产销售人员的销售佣金(并入本人的工资薪金所得)。
7、为管理人员购买住房,支付房贷。
8、股票期权收入(员工股票期权计划,员工在行权获得的差价收益)。
9、各种促销活动向客户赠送礼品。
二、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契税房产税1、土地价值是否计入房产销售价值缴纳房产税。
2、是否存在与房屋不可分割的负数设施、改良支出未计入房产原价值缴纳房产税。
3、未竣工验收但是已经实际使用的房产是否缴纳房产税。
4、企业清产核资房屋价值重估后新增价值是否缴纳房产税。
5、自用、出租、出借本企业建造的商品房是否缴纳房产税。
6、无租使用房产是否按照规定缴纳房产税。
7、是否将房屋租金直接冲减企业管理费或挂在其他应付款上未缴纳房产税、8、应予资本化的利息是都计入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
土地使用税1、已征用未开发的土地是否按照规定申报缴纳土地使用税。
2、开发用地的开发期间是否按照规定计征土地使用税。
3、土地等级和使用税额变更后是否及时调整纳税申报。
4、未销售的商品房占用的土地是否按照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5、土地实际面积与土地使用证登记面积有差异的情况下,是否按照土地实际面积缴纳土地使用税。
契税1、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是否按照取得该土地使用权支付的全部经济利益计缴契税。
2、以协议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权的,契税计税价格里是否包括土地补偿税、安置补偿费等承受方应支付的货币、实物。
税务风险点及建议

税务风险点及建议史上最全一、企业所得税一收入类1.取得手续费收入,未计入收入总额.如: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取得手续费收入.核查建议核查其他应付款科目下的“其他”、“手续费”等明细科目贷方发生额及余额,是否存在收到手续费挂往来不作收入.2.确实无法支付的款项,未计入收入总额.核查建议核查应付账款、其他应付款明细科目中长期未核销余额.3.违约金收入未计入收入总额.如:没收购货方预收款.核查建议核查预收账款科目,了解往来核算单位中贷方金额长期不变动的原因.4.取得补贴收入,不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的,长期挂往来款未计入收入总额.核查建议核查其他应付款、专项应付款等科目贷方发生额,以及其相关拨付文件是否符合不征税财政性资金的相关规定.5.取得内部罚没款,长期挂往来款未计入收入总额.核查建议核查其他应付款—其他—监察部门、其他应付款—其他—纪检部门等科目贷方发生额及相关原始凭证,有无可以确认不再退还当事人的罚款或违纪款.6.用于交际应酬的礼品赠送未按规定视同销售确认收入.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核查建议核查产成品科目贷方直接对应管理费用、销售费用、营业外支出等科目是否在所得税申报时视同销售确定收入.7.外购水电气用于职工福利未按规定视同销售确认收入.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核查建议核查管理费用、职工福利费等科目,审核水电气使用分配表等管理报表,是否存在用于职工福利的未确认收入.8.集团公司收取的安全生产保证基金,扣除当年实际发生的损失赔付以及返回给下属企业金额等后,余额含利息未确认收益,未并入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核查建议核查安保基金等科目,审核安保基金使用的相关文件,对计提安保基金使用后的余额应作纳税调整.9.租金收入未按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确认收入.如:土地使用权出租,跨年度取得租金收入,相关摊销已经计入成本,但是租金收益没有确认.政策依据: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核查建议核查其他业务收入等科目,审核租赁合同,按照税法规定进行纳税调整.10.政策性搬迁收入扣除固定资产重置、改良支出、技术改造支出和职工安置支出后的余额挂往来,未计入收入总额.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118号.核查建议核查其他业务支出或专项应付款等科目,审核搬迁合同、立项合同等搬迁过程中相关文书,对收入扣除支出后的余额进行纳税调整.二扣除类11.下属企业收到总部返回的安全生产保证基金,未冲减相关费用;返回款形成资产的,其折旧和摊销在税前重复列支,未作纳税调整.核查建议核查安保基金等科目,审核安保基金返还的相关文件,看安保基金返还及使用是否符合税法规定.12.安保基金返回款用于有税前扣除标准规定的支出,合并计算后超标准部分未做纳税调整.如用上级返还的安保基金直接发奖金或补助未计入工资薪金总额计算纳税调整;用上级返还的安保基金直接列支职工教育经费,造成实际列支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超标,超过部分未作调整.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第二条和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核查建议核查企业是否将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直接冲销上级返还的安保基金,以及其他科目下列支职工教育经费未并入应付职工薪酬—职工教育经费科目核算,其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部分是否未作纳税调整.13.计提但未实际支出的安全生产费,未调增应纳税所得额.核查建议核查其他应付款—其他—安保基金返还科目年末贷方余额是否在企业所得税申报时作纳税调整.14.应视同工资薪金的各种劳动报酬支出,未作纳税调整.一是补贴性质的劳动报酬支出,如:年终奖、岗位能手奖金、码头津贴等,未通过应付职工薪酬科目核算,也未合并计入工资薪金总额计算纳税调整.二是临时工、返聘离退休人员以及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工资薪金性费用,未合并计入工资薪金总额计算纳税调整.三是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予限定数额的工资薪金性支出未作纳税调整.核查建议核查管理费用,其他应付款等科目,审核政府发布的工资支出标准,对于不符合税法规定的应作纳税调整.15.计提但未实际支出的福利费和补充养老保险等,以及计提但未实际拨缴的工会经费,未作纳税调整.核查建议核查其他应付款科目,审核企业在当年发生的工资、福利费、工会经费和补充养老保险在汇算清缴时的有效凭证是否能提供齐全,否则不能在税前扣除.16.支付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未作纳税调增.如:奥运会和世博会门票等.核查建议核查管理费用等科目,审核相关支出费用的合同或管理规定,有无支付与取得收入无关的费用.17.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作为企业发生费用列支,未作纳税调整.如:个人车辆消费的油费、修车费、停车费、保险费以及其他个人家庭消费发票;已出售给职工个人的住房维修费;职工参加社会上学历教育以及个人为取得学位而参加在职教育所需费用.核查建议核查企业是否在管理费用、销售费用、营业费用等科目中列支应由职工个人负担的个人所得税、私人车辆维修费、养路费、年检费和保险费等费用.18.列支以前年度费用,未作纳税调整.核查建议核查企业以前年度应计未计费用、应提未提折旧是否在当年及以前补计或补提.19.职工福利费超过税法规定扣除标准,未作纳税调整.如发生一些福利费性质的费用,防暑降温费、食堂费用等,未通过职工福利费科目核算,也未并入福利费总额计算纳税调整.政策依据: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核查建议核查企业管理费用、销售费用、营业费用科目下其他—专项费用、差旅费用、特批开支等明细科目,是否有应作为工资薪金的津贴、补贴、奖励、加班工资等支出未在企业所得税申报时作调整.20.工会经费税前扣除凭据不合规,未作纳税调整.如用普通收款收据拨缴工会经费.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4号.核查建议核查企业管理费用—其他—特批费和应付职工薪酬—工会经费等科目,上缴时是否取得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21.补充养老保险费和补充医疗保险费超过税法规定扣除标准,未作纳税调整.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核查建议核查管理费用等科目,审核经批准的扣除标准,超过标准部分进行纳税调整.22.业务招待费用支出超过税法规定扣除标准,未作纳税调整.如:部分企业技术开发、消防警卫、外宾接待、在建工程、特批费和奥运会专项经费中发生的业务招待费,未并入业务招待费总额计算纳税调整.核查建议核查企业是否将管理费用科目下警卫消防费、其他—专项经费、外宾接待等明细科目和销售费用科目下差旅费等明细科目以及研发支出、在建工程等科目里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在所得税申报时一并作纳税调整.23.为职工支付商业保险费税前扣除,未作纳税调整.如:为职工支付人身意外险,为高管支付商业险.核查建议核查企业是否在管理费用—其他科目和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科目下列支各种商业险,未在企业所得税申报时作纳税调整.24.赞助性支出,未作纳税调整.如:向武警支付的慰问金和补助.核查建议核查营业外支出或管理费用等科目,对赞助性质的支出,进行纳税调整.25.税收滞纳金和罚款支出,已在税前扣除,未作纳税调整.核查建议核查企业在管理费用和营业外支出等科目里支付的税收滞纳金和各种行政罚款是否在企业所得税申报时作纳税调整.26.建造、购置固定资产发生的应予资本化的利息支出,作为财务费用税前列支,未作纳税调整.核查建议核查财务费用、在建工程、固定资产等科目,审核相关借款合同,用途支出,将应资本化的利息进行纳税调整.27.应予资本化的固定资产大修理支出,一次性列支,未作纳税调整.核查建议核查企业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是否同时符合修理支出达到取得该资产时的计税基础50%以上,以及修理后使用年限延长2年以上的两个条件.28.不符合规定的劳动保护支出,未作纳税调整.核查建议根据劳动保护用品管理规定劳部发〔1996〕138号规定,劳动保护用品是指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为免遭或减轻事故伤害或职业危害所配备的防护装备,凡以劳保为名向职工发放的现金、人人有份的生活用品和非防护装备等福利和劳动报酬支出应作纳税调整.三资产类29.资产处置所得,未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如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财产的处置.核查建议核查其他业务收入、其他应付款等科目,审核资产处置合同,看是否按税法规定进行纳税调整.30.资产损失未按规定审批直接在税前申报扣除,未作纳税调整.政策依据: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税发〔2009〕088号第五条和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五条.核查建议核查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是否经过审批或申报后在税前扣除,申报的损失是否符合税法文件规定.31.无形资产摊销年限不符合税法规定,未作纳税调整.核查建议核查企业累计摊销科目中发生摊销时间是否低于税法规定的最低摊销年限.32.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继续计提折旧,未作纳税调整.核查建议核查长期停工费用科目,结合企业财务报告,审核停工项目费用明细,对不符合税法规定的项目进行纳税调整.33.将固定资产作为低值易耗品核算,一次性列支,未作纳税调整.核查建议审查周转材料或低值易耗品等科目,将应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低值易耗品,进行纳税调整.34.不征税收入形成资产折旧在税前扣除,未作纳税调整;如企业取得来源于政府有关部门的港建费补贴,按不征税收入确认,但支出所形成的资产仍然计提折旧在税前重复扣除.政策依据: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87号.核查建议核查企业取得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和港建费分成收入等不征税财政专项资金,其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其资产所形成的折旧、摊销是否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四税收优惠类35.资源综合利用产品自用部分视同销售,不能享受减计收入的税收优惠,未作纳税调整.如: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回收蒸汽、可燃气,用于本企业再生产部分.政策依据: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九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185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567号.核查建议核查产成品科目,审核资源综合利用产品自用部分视同外销收入,不得享受减计收入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36.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不符合税法规定,未作纳税调整.核查建议核查研发费科目,审核研发费项目数据归集表,对不符合税法规定的项目进行纳税调整.五其他类37.新税法实施后补计2008年之前发生的收入或冲销2008年之前列支的支出,未按照当期适用税率进行核算.核查建议核查企业是否将2008年前应作收入推迟到2008年及其以后年度作收入,以及2008年及其以后年度应计费用提前至2008年之前扣除.38.总部期间费用纳税申报时全部分摊到高税率的东部地区扣除,未在适用优惠税率的西部地区摊销.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二条规定,企业同时从事适用不同企业所得税待遇的项目的,其优惠项目应当单独计算所得,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核查建议核查企业2008年共同负担的期间费用是否在不同税率的东、西部企业合理分摊.39.在销售费用中折扣额与销售额不在同一张发票的未作纳税调整.核查建议核查销售费用等科目,对列明折扣额的进一步审核销售发票、销售合同,不符合税法规定的应作纳税调整.40.不合规抵扣凭证,未作纳税调整.核查建议核查企业在成本费用列支时使用白条、假发票等不符合规定的票据在税前扣除.41.吸收合并业务不适用特殊重组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企业未按规定备案,不得按特殊重组进行税务处理.核查建议核查合并重组协议,对未经税务机关备案的,应进行纳税调整.42.天然气产销量差异超过合理损耗部分未确认收入.核查建议核查生产报表、销售报表、财务报表等,对于产品产销差异超过合理损耗部分,应做纳税调整.二、增值税一销项类43.将购进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视同销售货物计算缴纳增值税.核查建议核查营业费用、营业外支出、应付职工薪酬-福利费等科目,将自产、外购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以及将自产的货物用于职工福利或个人消费未计增值税.44.从事货物生产及销售的企业发生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之外的混合销售行为,应当缴纳增值税.核查建议核查销项税金科目,审核销售合同,对属于应征增值税的混合销售行为的计提销项税额.45.处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未计算缴纳增值税.如处置旧汽车、旧设备等.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旧货和旧机动车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第29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注意2009年前后相关政策的变化.核查建议核查固定资产等科目,企业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未提增值税,或者将应按17%增值税税率申报,却错按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46.出售废旧货物未计算缴纳增值税.如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废旧包装物、废旧材料等未按17%税率申报缴纳增值税.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核查建议核查企业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旧货是否按17%适用税率申报增值税,是否存在未计提增值税或错按4%征收率减半缴纳增值税.47.销售购进的水、电未计算缴纳增值税.如加油站向施工方收取的水电费和租赁房屋单独收取的水电费.核查建议核查企业通过其他业务收入科目、或红字冲销管理费用和制造费用等方式收取水电费未计提增值税.二进项类48.非油气田企业的非增值税应税劳务取得的进项不得抵扣,未作进项转出.如接受技术服务、装卸、含油污泥处理和废催化剂处理等劳务,取得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得抵扣.核查建议核查应交税金-进项税等科目,审核相关劳务合同等资料,对不属于增值税劳务范围内的其他劳务抵扣的进项税不得抵扣.49.购进材料用于不动产在建工程,不得抵扣,未作进项转出.如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加油站所购进的彩钢瓦、涂料、地砖、铝塑板、卫生洁具、墙面漆等货物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核查建议核查应交税金等科目,审核erp系统的“ps模块”在建工程核算的材料领用情况,将应作进项税转出而实际未转出的材料费进行归集.50.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取得的进项不得抵扣,未作进项转出.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3号.核查建议核查应交税金-进项税额、固定资产等科目,审核安装合同等,对于不符合税法抵扣规定的,应作纳税调整.51.购进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不得抵扣进项,未作进项转出.如职工食堂耗用的食用油和液化气等.核查建议核查应交税金-进项税科目,有无将业务招待用食品、厨房设备、厂区公寓维修、职工食堂耗用的食用油和液化气等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购进货物抵扣增值税.审核erp系统的“pm模块”维修工单核算用于福利设施的材料领用情况,将应做进项税转出而实际未转出的材料费进行归集,不得抵扣.三其他52.适用税率错误.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正列举了适用低税率货物,除此之外的其他货物应当区分具体情况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如:企业销售自产水蒸汽、加工水例如:冷凝水、循环水、除氧水、化学水、盐水等.核查建议核查其他业务收入,审核其他业务收入凭证,有无按照适用税率计提增值税.三、消费税对个别企业存在的下述税收风险,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08〕167号等消费税文件的规定作纳税调整.53.个别应征消费税产品未计提消费税.核查建议核查应交税金-消费税等科目,审核“报表系统”中的“BLBH”等专项报表,查看是否有应征消费税产品未计提消费税的情况.54.石脑油对外销售,未取得石脑油免税证明单应计提未计提消费税.核查建议核查应交税金-消费税等科目,审核“石脑油证明单”核销情况,对不符合政策的外售石脑油征收消费税.55.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用于职工福利、作为燃料耗用或生产非应税消费品等其他方面,没有计算缴纳消费税.核查建议核查应交税金-消费税等科目,审核“报表系统”中的“BLBH ”专项报表及装置投入产出报表,结合生产物料移送情况,对应征消费税的成品油征收消费税.56.部分产品改变名称后应计提未计提消费税.核查建议核查应交税金-消费税等科目,审核企业提供的未征消费税产品合格证、化验单与应税消费品的合格证、化验单进行比较,查询erp系统“sq01”发票模块,对比争议产品与应税产品的价格、归集物料组、货物流向等信息,进一步约谈企业生产技术人员和报表管理人员,对产品特征属成品油范畴的产品征收消费税.57.消费税成品油子税目和税率适用错误.核查建议核查应交税金-消费税等科目,审核企业提供的产品合格证、化验单,查询erp系统“sq01”发票模块,对比产品价格,约谈企业生产技术人员,对应税产品应属成品油种类进行界定,按照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四、营业税58.股份公司将自有资金不含下属分、子公司提供给成员企业使用收取的利息,未申报缴纳营业税.政策依据: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国税函〔1995〕156号第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核查建议核查内部往来、上级拨款、内部存款、财务费用、其他业务收入等明细账发生额,查看此项收入是否缴纳营业税59.取得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委托代征税款手续费收入,未计算缴纳营业税.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核查建议从银行存款、现金、营业外收入等明细账入手,查看手续费收入是否缴纳营业税.60.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收取的延期付款利息,未计算缴纳营业税.核查建议核查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其他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收入等明细账,查看企业提供营业税劳务时,向接受劳务方另外收取手续费、延期付款利息、补贴、基金等价外费是否缴纳营业税.五、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61.缴纳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同时未计算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核查建议核查企业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金额与适用税率计算后是否与缴纳的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相匹配.六、印花税62.企业以订单、要货单等确立供需关系、明确供需各方责任、据以供货和结算的业务凭证,未按规定贴花.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及其细则、国家税务局关于各种要货单据征收印花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0〕994号和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1〕155号.核查建议逐项翻阅订单、要货单等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根据所载金额计算应缴纳印花税,与已缴纳印花税比对,查看是否足额缴纳印花税.七、个人所得税63.单位和个人缴纳的补充医疗保险金、补充养老保险费,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单位为员工支付有关保险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318号.核查建议逐项核查管理费用、销售费用所属各明细账,查看有无缴付补充医疗保险、补充养老保险等;再进一步翻阅凭证查看在缴付补充医疗保险、补充养老保险时是否并入。
会计核算中易产生的税务风险有哪些

会计核算中易产生的税务风险有哪些在企业的运营管理中,会计核算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准确、规范的会计核算不仅能够为企业提供清晰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还对于依法纳税、防范税务风险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在实际的会计核算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容易产生一些税务风险,给企业带来潜在的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
下面我们就来详细探讨一下会计核算中容易产生的税务风险。
一、收入确认方面的税务风险1、延迟确认收入企业为了调节利润或者其他目的,可能会延迟确认收入。
例如,在货物已经发出、服务已经提供,但相关款项尚未收到的情况下,不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收入,从而导致少申报纳税。
这种行为一旦被税务机关查处,企业将面临补税、滞纳金和罚款的风险。
2、提前确认收入与延迟确认收入相反,有些企业可能会提前确认收入。
比如,在销售合同尚未完全履行、风险和报酬尚未完全转移的情况下,就过早地确认收入。
这同样会导致税务申报不准确,引发税务风险。
3、收入确认金额不准确在确认收入时,没有正确计算收入金额,如未扣除折扣、折让、销售退回等因素,或者将不属于收入的款项计入收入,都会导致税务申报的错误。
二、成本费用核算方面的税务风险1、成本核算方法不正确企业在选择成本核算方法时,如加权平均法、先进先出法等,应根据自身的生产经营特点和财务状况进行合理选择,并在一个会计年度内保持一致。
如果随意变更成本核算方法,可能导致成本计算不准确,影响企业所得税的计算和申报。
2、费用列支不规范有些企业将与生产经营无关的费用列入成本费用,如个人消费支出、罚款、滞纳金等。
或者将应当资本化的支出,如固定资产的购置、研发费用等,直接在当期费用中列支,从而减少应纳税所得额,引发税务风险。
3、虚增成本费用为了减少纳税,一些企业通过虚构业务、开具虚假发票等手段虚增成本费用。
这种行为是严重的违法行为,一旦被发现,企业将面临严厉的处罚。
三、资产核算方面的税务风险1、固定资产折旧计提不准确企业在计提固定资产折旧时,未按照税法规定的折旧年限、折旧方法进行计提,或者未对固定资产的残值进行合理估计,都会导致折旧计提不准确,影响企业所得税的计算。
医院职工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筹划

医院职工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筹划随着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逐步完善,医院职工的个人所得税纳税问题也逐渐受到了各方重视。
医院作为国家公共医疗机构,其职工的工资福利及税务处理关系到医院职工的生活质量和医院的正常运营,因此,对于医院职工的税务筹划也显得尤为重要。
目前,医院职工的个人所得税主要是通过代扣代缴的方式进行纳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职业工薪所得,包含工资、薪金和稿酬等,应当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方法是根据个人所得额确定税率幅度,再乘以应税所得额,得出应缴个人所得税额。
因此,在日常生活中,医院职工需要做好个人所得税的规划和管理。
针对医院职工的个人所得税纳税问题,下面进行如下探讨:一、掌握个人所得税计算方式,做好税前薪资规划首先需要了解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方式,以此为依据来做好税前薪资规划。
在我国个人所得税税制中,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其中,应税所得额是指一个纳税年度内个人所得额扣除费用后的余额。
适用税率是指根据应纳税所得额的不同档次而确定的税率。
速算扣除数是为了方便个人所得税的计算而设定的一个数值,主要是根据税率的不同而设置的。
例如,对于2019年9月1日起实施的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税法,其适用税率是分层计算的,具体为:月应税所得额不超过3,000元的,适用3%的税率;由此可见,若了解了适用税率的工资档次和速算扣除数的计算方法,就能比较精准的预估自己的年度应纳税额,从而做好税前薪资规划,并在职工与用人单位共同协商下,合理调整税前薪资。
二、关注税前费用扣除和税前费用报销等优惠政策在个人所得税计算中,除了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外,还要考虑到费用扣除和费用报销等优惠政策。
具体而言,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个人扣除的子女教育、继续教育、住房租金、房贷利息等费用都可以减免或提取相应的费用扣除。
另外,对于职业工薪所得,个人还可以享受税前征缴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费用的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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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开发票以及购买虚开发票是我国刑法中明令禁止的犯罪行为,虚开发票获刑的案例年年都有。
如何才能规避虚开发票风险,这些虚开发票的“红线”以及量刑起点会计人要注意。
什么是虚开发票?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违反有关规范,使国家造成损失的行为。
虚开发票的七大“红线”
红线一: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
量刑起点:虚开的税款数额在“1万元以上”或者致使“国家税款被骗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行为。
红线二: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量刑起点:明知自己所持有的是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而仍然出售,数量在25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10万元以上的行为。
红线四: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量刑起点:数量在25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10万元以上的行为。
红线五: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普通发票
量刑起点:非法制造的不具有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功能的普通发票l00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40万元以上的行为。
红线六:明知是伪造的发票而持有
量刑起点:持有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50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20万。
2024年个人所得税合理避税途径归纳总结样本(二篇)

2024年个人所得税合理避税途径归纳总结样本个人所得税是指个人从各种来源取得的纯收入,依法缴纳税款的一种税种。
合理避税是指在充分利用税收政策的同时,合法合规地减少个人所得税的应纳税额的行为。
下面将对个人所得税合理避税的途径进行归纳总结。
一、充分利用税收政策优惠1. 投资收益税收优惠:根据中国税收法律,个人投资某些特定的项目可以享受税收优惠,如创业投资、科技创新等。
个人可以选择合适的项目进行投资,通过享受税收优惠减少应纳税额。
2. 职业扣除:根据税收法律规定,个人可以扣除与其从事工作、职业、业务有关的必要支出,如教育培训费用、职业技能培训费用、工作相关的差旅费等。
3. 赡养老人扣除:个人可以扣除赡养老人的相关支出,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
4. 住房贷款利息扣除:个人购买住房并贷款购房的,可以扣除支付的住房贷款利息。
5. 子女教育费用扣除:个人可以扣除子女教育费用的相关支出。
6. 租房补贴扣除:在个人租房的情况下,可以扣除租金中的房屋补贴。
二、合理规划收入来源1. 分散收入来源:个人可以将收入来源分散化,避免依赖于单一来源,从而达到减少个人所得税的目的。
2. 分散时间节点:个人可以通过合理安排收入的时间节点,减少年度应纳税款的金额。
例如,将一部分收入推迟到下一个年度,减少当前年度的应纳税额。
三、合理规划个人财务1. 合理分配资产:个人可以通过合理规划和分配自己的资产,减少个人所得税的负担。
例如,将一部分资产进行投资,享受税收优惠,达到减税的目的。
2. 使用税收递延工具:个人可以使用税收递延工具,将一部分收入转移到以后的年度,从而减少当前年度的应纳税额。
例如,个人可以选择购买养老保险、商业养老保险等。
四、合理利用税收征收程序1. 合理规避税务风险:个人应了解税收法律法规,遵守相关规定,并避免从事违规行为。
同时,个人应及时了解税务政策的变化,及时调整自己的税务筹划。
2. 合理使用税务筹划方案:个人可以通过合理利用税务筹划方案,减少应纳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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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税代扣代缴的7大涉税风险[税务筹划优质文档]
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是企业税收缴纳中最普通和频繁的一个税种,然而,就是这么一个税种的缴纳,财务人员却经常疏忽,给企业带来纳税风险。
很多明知要代扣代缴个税的,却视而不见。
今天小编就同大家讲一讲这最容易忽视的“个人所得税缴纳风险”的相关问题,希望能引起大家的重视。
风险之一:
员工多处取得工资薪金,多处扣除费用标准,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风险解析:
根据个人所得税相关规定,为了有利于征管,对雇佣单位和派遣单位分别支付工资、薪金的,采取由支付者中的一方减除费用的方法,即只由雇佣单位在支付工资、薪金时,按税法规定减除费用,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派遣单位支付的工资、薪金不再减除费用,以支付全额直接确定适用税率,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
风险之二:
发放的过节费、免税旅游、高温补贴等人人有份的福利,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风险解析: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相关规定,个人因任职或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都为工资薪金所得。
这就是说,个人取得的所得,只要是与任职、受雇有关,不管其单位的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