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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资料管理规程(北京市地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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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的 4 个等级
国家标准(国标 GB )
行业标准(行标 JGJ ) 地方标准(地标 DB ) 企业标准(企标 QB )
6
标准的 4 个等级
1 国家标准(国标 GB )
2 行业标准(行标 JGJ )
(建筑施工行标 JGJ )
(建筑工业行标 JG )
(建筑材料行标 JC )
两者的含义不同。
10
标准的 3 级用词
(一)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 正面词采用“必须”, 反面词采用“严禁”。
(二)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 正面词采用“应”, 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三)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 先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或“可”, 反面词采用“不宜”。
• 3.2.6 对须建设单位签认的工程资料应签署意见。 • 3.2.7 应收集和汇总勘察、设计、监理和施工等单位立卷
归档的工程档案。 • 3.2.8 应负责组织竣工图的绘制工作,也可委托施工单位、
监理单位或设计单位,并按相关文件规定承担费用。 • 3.2.9 列入城建档案馆接收范围的工程档案,建设单位应
• 3.1.2 工程各参建单位应将工程资料的形成和积累纳入工程建 设管理的各个环节和有关人员的职责范围。
• 3.1.3 工程资料应随工程进度同步收集、整理并按规定移交。 • 3.1.4 工程资料应实行分级管理,由建设、监理、施工单位主
管(技术)负责人组织本单位工程资料的全过程管理工作。 建设过程中工程资料的收集、整理工作和审核工作应有专人 负责,并按规定取得相应的岗位资格。 • 3.1.5 工程各参建单位应确保各自资料的真实、有效、完整和 齐全,对工程资料进行涂改、伪造、随意抽撤或损毁、丢失 等的,应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应依法追究法 律责任。
北京市建筑工程资料管理规程

北京市建筑工程资料管理规程标准化文件发布号:(9312-EUATWW-MWUB-WUNN-INNUL-DQQTY-北京市建筑工程资料管理规程_国家行业安全规范规程标准条例转自:生活安全网第一章总则为规范北京市建筑工程资料管理,提高工程建设管理水平,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程。
为加强北京市建筑工程资料的规范化管理,提高工程管理水平,保证工程实体质量,体现工程资料为工程质量验收的重要组成部分,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程。
本规程适用于北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工程资料的管理本规程适用于北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资料管理。
凡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参与工程建设的建设、勘察、设计、监理和施工等单位均应执行本规程。
北京市工程资料管理除应执行本规程规定,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
北京市工程资料管理除应执行本规程规定,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规范、标准和政府部门的有关规定。
本规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国家现行的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北京市有关规定编制。
工程资料的验收应与工程竣工验收同步进行,工程资料不符合要求的,不得进行工程竣工验收。
工程资料的形成、收集和整理应采用计算机管理,凡按规定向城建档案馆移交的工程档案应逐步实现以缩微品和光盘载体的工程档案代替纸质载体的工程档案,属国家和北京市重点、大型工程项目的工程档案必须采用缩微品,其它项目的工程档案宜采用缩微品。
第二章术语工程资料(building document)工程建设过程中形成的各种形式的信息记录,可分为基建文件、监理资料、施工资料和竣工图。
竣工图(as-built drawing)工程竣工验收后,真实反映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结果的图样。
组卷(filing)按照一定的原则和方法,将有保存价值的文件分类整理成案卷的过程,称为组卷。
归档( putting into record)将具有保存价值的工程资料整理组卷交档案管理部门保存称为归档。
《建筑工程资料管理规程》

《建筑工程资料管理规程》(DBJ01—51—2003)配套丛书施工组织设计与施工方案北京土木建筑学会主编二o o三年六月前言建筑工程技术资料是城建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建筑工程进行竣工验收和竣工核定的必备条件,也是对建筑工程进行检查、维修、管理、使用、改建的重要依据。
北京市建委历来非常重视建设工程资料的管理工作,根据市建委《关于开展全面修订北京建设标准工作的通知》(京建科教[2002]371号)的要求,由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会同有关单位,按照“综合实际、强化管理、过程控制、合理分类、科学组卷”的指导原则,征求了相关单位和专家的意见,结合了国家新颁布建筑施工质量验收规范中有关资料的要求,对原《建筑安装工程管理规程》(DBJ01—51—2000)进行了修订工作并已完成。
根据京建科教[2003]10号文,新修编的《建筑工程资料管理规程》(DBJ01—51—2003),自2003年2月1日起正式执行。
新规程完善了工程资料分类、编号原则、工程资料管理程序,工程物资的试验、检验规则以及工程资料用表,明确了应单独组卷的子分部工程与管理要求;将监理资料内容与《北京市建设工程监理规程》相结合,统一报验的原则;增加了过程控制与质量管理的重要施工资料用表;建立了新的工程资料的组卷体系。
与老规程相比,新规程不但修订了部分内容,还将国家新颁布的施工质量验收规范有关资料的内容和要求纳入资料管理范畴,同时重点增加了支护、桩基、预应力、钢结构、幕墙、装饰装修等工程资料的具体要求,所以新规程同老规程区别很大。
为了帮助大家更好地学习、理解和掌握、应用新规程,提高建筑工程资料管理水平;促使企业在建筑活动中能综合贯彻实施国家及地方规范、标准、规程;实现提高工程质量的初衷,我单位特组织有关专家及有丰富实践经验的工程技术人员,编写了这套丛书。
第一分册《<建筑工程资料管理规程>表格填写范例》建筑施工资料表格是施工技术资料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全面反映了建筑工程的施工过程及工程质量状况。
北京市建筑工程资料管理规程完整

市建筑工程资料管理规程_国家行业安全规规程标准条例转自:生活安全网(anquanweb.)第一章总则1.0.1 为规市建筑工程资料管理,提高工程建设管理水平,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程。
1.0.1 为加强市建筑工程资料的规化管理,提高工程管理水平,保证工程实体质量,体现工程资料为工程质量验收的重要组成部分,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程。
1.0.2 本规程适用于市行政区域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工程资料的管理1.0.3 本规程适用于市行政区域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资料管理。
凡在市行政区域参与工程建设的建设、勘察、设计、监理和施工等单位均应执行本规程。
1.0.3 市工程资料管理除应执行本规程规定,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
1.0.6 市工程资料管理除应执行本规程规定,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规、标准和政府部门的有关规定。
1.0.2 本规程依据《中华人民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国家现行的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标准和市有关规定编制。
1.0.4 工程资料的验收应与工程竣工验收同步进行,工程资料不符合要求的,不得进行工程竣工验收。
1.0.5 工程资料的形成、收集和整理应采用计算机管理,凡按规定向城建档案馆移交的工程档案应逐步实现以缩微品和光盘载体的工程档案代替纸质载体的工程档案,属国家和市重点、大型工程项目的工程档案必须采用缩微品,其它项目的工程档案宜采用缩微品。
第二章术语工程资料(building document)工程建设过程中形成的各种形式的信息记录,可分为基建文件、监理资料、施工资料和竣工图。
2.0.2 竣工图(as-built drawing)工程竣工验收后,真实反映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结果的图样。
2.0.3 组卷(filing)按照一定的原则和方法,将有保存价值的文件分类整理成案卷的过程,称为组卷。
2.0.4归档( putting into record)将具有保存价值的工程资料整理组卷交档案管理部门保存称为归档。
DB11 T-695-2017北京市建筑工程资料管理规程

UG北京市地方标准DB编号:DB11/T695-2017备案号:J×-201×建筑工程资料管理规程Management Specification of ConstructionEngineering Documentation2017-06-29 发布2017-10-01 实施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联合发布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北京市地方标准建筑工程资料管理规程Management Specification of Construction Engineering Documentation编号:DB11/T695-2017备案号:JXXXX-201X主编单位:北京市建设监理协会北京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批准部门: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施行日期:2017 年10 月01 日2017 北京前言本规程为推荐性标准。
本规程是根据北京市技术监督局(京质监标发)[2015]22号文要求,由北京市建设监理协会、北京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及北京市城建档案馆会同有关施工、监理单位对北京市地方标准《建筑工程资料管理规程》(DB11/T695-2009)修订而成。
修订过程中,编制组进行了广泛调查研究,总结了北京市近年来工程资料管理的经验,依据有关工程资料管理的现行国家标准要求,考虑建筑行业施工管理的现状和发展,本着“结合实际、删繁就简、科学管理”的指导原则对原规程进行了修订,并与北京市地方标准《建筑工程施工组织设计管理规程》《建设工程监理规程》等进行了协调。
本规程主要修订内容如下:1、对原规程第一、三、四章的条款进行了补充完善;2、将原规程第五、六、七章合并为“工程资料”一章,并对相应内容进行了调整;3、根据管理规定,增加了工程质量承诺书等作为工程资料内容;4、根据信息技术发展情况和推行绿色建筑、绿色施工理念,增加了电子资料和电子档案的要求;5、根据国家标准修订情况,对相应的资料内容进行了修改补充。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规程PPT

6监理单位施工现场安全资料(AQ-B类)内容与要求 6.1 监理单位施工现场安全资料的内容 6.1.1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含安全监理工作内容); 6.1.2 监理规划(含安全监理方案)、安全监理实施细则; 6.1.3 施工单位安全管理体系, 安全生产人员的岗位证 书、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岗位证书及审 核资料; 6.1.4 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及 审核资料;
3.3 监理单位管理职责 3.3.1 负责监理单位施工现场安全资料的管理工作。 3.3.2 对工程施工现场安全资料的形成、积累、组卷 进行监督、检查。 3.3.3 对施工单位报送的施工现场安全资料进行审查, 并予以签认。 3.4 施工单位管理职责 3.4.1 负责施工单位施工现场安全资料的管理工作。 3.4.2 总包单位督促检查各分包单位编制施工现场安 全资料。分包单位负责其分包范围内施工现场安全资 料的编制、收集和整理,向总包单位提供备案。
1总则 1.0.1 为加强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资料的规 范化管理,提高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水平,防止和 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 特制定本规程。 1.0.2 本规程适用于北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 改建和拆除的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资料管理。凡在 北京市行政区域内参与工程建设的建设、施工、监理 等单位均应执行本规程。 1.0.3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资料管理应执行 本规程,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标准和政府部门的有关规定。
6.1.5 施工单位的专项安全施工方案及工程项目应 急救援预案的审核资料; 6.1.6 安全监理专题会议纪要; 6.1.7 关于安全事故隐患、安全生产问题的报告、 处理意见等有关文件; 6.1.8 6.1.1至6.1.7条的资料具体要求按《建设工 程安全监理规程》执行。
工程资料管理规章制度

工程资料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工程资料的科学性、规范性和完整性,促进工程进展与管理的有效性,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工程资料是指对工程项目的设计、施工、验收和运维过程中所产生的各种文档、图纸、档案等记录和数据。
第三条工程资料的管理原则是科学、规范、及时和完整。
第四条工程资料的管理责任主体是工程项目的业主、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相关部门。
第五条工程资料的管理包括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和查询使用等环节。
第六条工程资料的保管应采取适当的措施,如物理保护、电子保护、密级管理等。
第七条工程资料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保密规定,未经相关部门批准,禁止擅自公开、传播或使用。
第二章资料收集第八条工程资料应尽可能全面地收集,包括但不限于图纸、设计文件、合同文件、施工方案、变更通知等。
第九条资料收集的方式可以通过纸质文档的印刷、复印和归档,也可以通过电子信息的存储和备份。
第十条资料收集应建立相应的流程和记录,包括谁负责、何时收集、收集的形式、收集的内容等。
第十一条资料收集过程中应注意不得收集、保留和使用涉密信息,有涉密要求的资料应按规定进行申请和管理。
第三章资料管理第十二条工程资料的管理应按照分类、编号和归档的原则进行。
第十三条资料的分类可以按照工程阶段、专业分类、文档类型、责任主体等进行。
第十四条资料的编号应遵循一定的规则,包括标识资料的内容、格式和编号的规则等。
第十五条资料的归档应按照一定的规定进行,包括定期归档、档案销毁、档案转交等。
第十六条资料管理应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和责任制,明确各个责任主体的职责和权限。
第十七条资料管理的内容包括资料的保存、检索、借阅、移交等。
第四章资料查询使用第十八条工程资料的查询和使用应符合实际需求,并遵守有关规定。
第十九条资料查询和使用应进行合规审核,确保使用者有相应的权限和需要。
第二十条资料查询和使用应建立相应的记录和反馈机制,及时了解资料使用的情况和效果。
第二十一条资料查询和使用应注重保护资料的机密性和完整性,未经授权,不得泄露或篡改资料。
北京市建筑工程资料管理规程

北京市建筑工程资料管理规程_国家行业安全规范规程标准条例转自:生活安全网(anquanweb.)第一章总则1.0.1 为规范北京市建筑工程资料管理,提高工程建设管理水平,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程。
1.0.1 为加强北京市建筑工程资料的规范化管理,提高工程管理水平,保证工程实体质量,体现工程资料为工程质量验收的重要组成部分,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程。
1.0.2 本规程适用于北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工程资料的管理1.0.3 本规程适用于北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资料管理。
凡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参与工程建设的建设、勘察、设计、监理和施工等单位均应执行本规程。
1.0.3 北京市工程资料管理除应执行本规程规定,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
1.0.6 北京市工程资料管理除应执行本规程规定,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规范、标准和政府部门的有关规定。
1.0.2 本规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国家现行的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北京市有关规定编制。
1.0.4 工程资料的验收应与工程竣工验收同步进行,工程资料不符合要求的,不得进行工程竣工验收。
1.0.5 工程资料的形成、收集和整理应采用计算机管理,凡按规定向城建档案馆移交的工程档案应逐步实现以缩微品和光盘载体的工程档案代替纸质载体的工程档案,属国家和北京市重点、大型工程项目的工程档案必须采用缩微品,其它项目的工程档案宜采用缩微品。
第二章术语工程资料(building document)工程建设过程中形成的各种形式的信息记录,可分为基建文件、监理资料、施工资料和竣工图。
2.0.2 竣工图(as-built drawing)工程竣工验收后,真实反映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结果的图样。
2.0.3 组卷(filing)按照一定的原则和方法,将有保存价值的文件分类整理成案卷的过程,称为组卷。
2.0.4归档(putting into record)将具有保存价值的工程资料整理组卷交档案管理部门保存称为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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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工程资料管理规程
DB11/T695-2009
目录
前言
本规程为推荐性标准。
本规程是根据北京市技术监督局(京质监标发)[2008]73号文的要求,由北京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北京市建设监理协会及北京市城建档案馆会同有关施工、监理单位对北京市地方标准《建筑工程资料管理规程》(DBJ-51-2003)共同修订而成。
在修订过程中,编制组进行了广泛调查研究,总结了北京市近几年来工程资料管理的经验,并充分考虑了建筑行业施工管理的现状和发展,本着“结合实际、删繁就简、科学管理”的指导原则对原规程进行了以下几方面的修订。
第一、原规程第三章“管理职责”修订为“基本规定”,把对各方行为的管理转向对工程资料本身的管理,使之更加符合本规程的特性;第二、删除原规程第四章“工程资料管理”一章,对其内容进行修订后并入其他相关章节中;第三、原规程第十一章“验收与移交”中,“验收”的概念不明确,本规程将其修订为“移交归档”;第四、删除原规程第十二章“计算机管理”一章,其内容修订后并入本规程第三章“基本规定”中;第五、对原规程中与当前管理不相适应的内容进行修订,并补充新的管理要求。
最后经编制组反复讨论、修改和完善,审查定稿。
本规程共分为十章和八个附录,依次为总则、术语、基本规定、分类与编号、基建文件、监理资料、施工资料、竣工图编制、编制组卷、移交与归档、附录A、附录B、附录C、附录D、附录E、附录F、附录G和附录H。
其中:附录A、附录B、附录C和附录D为规范性附录;附录E、附录F、附录G和附录H为资料性附录。
本规程由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技术监督局负责管理,由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归口并组织实施,授权北京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负责本规程技术内容的解释。
为提高标准质量,请各单位在执行本标准过程中,结合工程实践,认真总结经验,并将意见和建议反馈给北京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地址: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甲17号,邮政编码:100073),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和主要起草人:
本规程主编单位:北京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
北京市建设监理协会
北京市城建档案馆
本规程参编单位:中建一局集团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北京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建工京精大房工程建设监理公司
北京银建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北京建科研软件技术有限公司
中国新兴建设开发总公司
北京城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城建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首都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主编:高新京张元勃
副主编:徐良胡耀林张斌
编写人:胡耀林鲁锦成李向红高彩琼向阳
郭莹张岩玉孙世如张浡杨秀云
殷明娟程越张肇韵高峰江仟
常军王林曹举胜黄慧王玉恒
尚馨友刘福源
审查人员:杨嗣信冯越焦永达郑伟革杨宪义
吴培庆李晓光
1、总则
1.0.1 为规范北京市建筑工程资料管理,提高工程建设管理水平,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程。
1.0.2 本规程适用于北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工程资料的管理。
1.0.3 北京市工程资料管理除应执行本规程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
2、术语
2.0.1 工程资料(building document)
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形成的各种形式的信息记录,可分为基建文件、监理资料、施工资料和竣工图。
2.0.2 竣工图(as-built drawing)
工程竣工验收后,真实反映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结果的图样。
2.0.3 组卷(filing)
按照一定的原则和方法,将有保存价值的文件分类整理成案卷的过程,称为组卷。
2.0.4 归档( putting into record)
将具有保存价值的资料整理组卷交档案管理部门保存称为归档。
2.0.5 工程档案(building document archive)
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形成的有保存价值的工程资料。
3、基本规定
3.0.1 工程资料应真实反映工程质量的实际情况,并与工程进度同步形成、收集和整理。
3.0.2 工程资料应字迹清晰并有相关人员及单位的签字盖章。
3.0.3 工程参建各单位应确保各自资料的真实有效、完整齐全,严禁伪造或故意撤换。
3.0.4 工程资料应为原件。
当为复印件时,应加盖复印件提供单位的公章,注明复印日期,
并有经手人签字。
3.0.5 工程参建各单位应及时对工程资料进行确认、签字。
3.0.6 工程参建各单位应在合同中对工程资料的编制、套数、费用和移交期限等提出明确要
求。
合同中对工程资料的技术要求不应低于本规程的规定。
3.0.7 工程竣工图应由建设单位组织编制,可委托施工、监理或设计单位编制。
3.0.8 列入城建档案管理部门接收范围的工程档案,建设单位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前,依法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