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我国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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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社会性质犯罪调研报告

黑社会性质犯罪调研报告

黑社会性质犯罪调研报告一、我国黑社会性质犯罪的现状我国黑社会性质犯罪萌芽于20世纪七八十年代,大体分为以下几个阶段:第一阶段是从20世纪70年代末到80年代末,这时的黑社会是以大量的犯罪团伙形式出现的;第二阶段是从1990年至2000年,这期间大量的犯罪团伙逐渐向黑社会性质组织转化,并出现了个别的黑社会组织;第三阶段是从2000年至今,黑社会性质组织转变为黑社会组织。

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分布具有明显的地域性,无论是许昌市梁胜利黑社会性质组织、郑州市宋留根黑社会性质组织还是重庆市封曼黑社会性质组织,都是集中在经济发达的地区,这些地区交通便利,利于进行犯罪活动;黑社会性质犯罪成员复杂,其领导人员或骨干80%以上是惯犯和累犯,其他成员多数是无正当职业或游手好闲的社会寄生虫,同时其人数众多;黑社会性质组织成立的目的不是出于经济上的敛财就是出于政治上的反动,为了其生存和发展,就必须形成较强的经济实力,沈阳刘涌黑社会性质犯罪一案,身为嘉阳集团董事长的刘涌,其资产号称超过5亿;黑社会性质组织为了维持组织运转和存在,黑社会性质组织往往会形成一套较为严格的纪律规范,四川宜宾县以狄少伟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模仿现代企业管理模式制定《员工手册》,具体规定了组织纪律和行为规范,对违规者处以重罚;犯罪动机驱使犯罪行为的发动,我国现阶段黑社会性质犯罪的手段多样,以海南“南霸天”一案为例,人称当代“南霸天”的王英汉,以开武馆教授武功为名,强占工程项目,敲诈勒索,几年内共打死2人、打残13人,遭受侮辱、殴打、抢劫者不计其数;当然,黑社会性质犯罪若想长期生存下去,没有政府官员的“配合”是很难做到的,河南省登封市破获的一起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人称“活阎王”的黑社会头目耿占伟曾与当地民警吕寇军、朱朝峰勾结一起,兰州李氏兄弟黑社会性质组织凭借李家父亲担任省检察院副检察长的特殊家庭背景,与政府官员内外勾结。

随着社会经济的高速发展,人、财、物大量流动,社会财富急剧增加,社会控制和社会管理随之出现了许多问题,同时大陆的黑社会又与境外的黑社会相勾结,逐步向跨国犯罪组织演变。

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研究

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研究

y571309内容摘要本文通过对我国大陆地区的黑社会(性质)犯罪和境外黑社会犯罪的初步研究,形成了对黑社会(性质)犯罪问题的粗浅看法。

现将本文主要内容介绍如下:本文前言部分,介绍了选题的目的、意义和研究方法。

第一部分主要介绍了大陆地区黑社会(性质)犯罪的历史、现状与发展趋势。

大陆地区的黑社会(性质)犯罪,虽然没有形成传统意义上的典型的黑社会犯罪,但是,随着它的进一步发展和蔓延,加上许多负面因素的影响,它正在向政治、经济和国际领域扩张。

第二部分探讨了黑社会(性质)犯罪的概念、特征和类型。

所谓黑社会(性质)组织,指以暴力、威胁或其他手段,在一定地域内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具有一定的经济势力,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犯罪组织。

它具有四个特征,即组织结构、经济势力、行为方式和非法保护。

本文从犯罪主体、客体、客观方面等论述了黑社会(性质)犯罪的法律特征。

黑社会(性质)犯罪成立的首要条件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存在,它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侵犯了社会公共秩序。

第三部分主要阐述了我国刑法中对黑社会(性质)犯罪的界定。

第四部分通过对国外黑社会犯罪的立法介绍,探求我国黑社会(性质)犯罪立法中存在的缺陷,最后提出了完善我国黑社会(性质)犯罪的立法建议。

AbstractThethesishasshownitsviewsaboutthisSUbjectbytheelementarystudyontheunderworld—naturedcrimeinthemainlandOfChinaandabroad.Here’Sabriefintroductionofthethesis.Theprefacetellsaboutthepurpose,significanceandstudymethodofchoosingtheSUbject.Thefirstpartintroducesthehistory,presentsituationandtendencyoftheunderworld-naturedcrimeinthemainlandofChina.Thesecondpartdefinestheconcept,legalfuturesandcategoriesoftheunderground—naturedcrime.Theunderworld—naturedorganizationisawell—organizedonetobreakthelawandcommitallsortsofcrimesinsomedefiniteareas,seriouslysabotagestheeconomyandsociallivingorders.Ithasfourfeatureswhichincludeorganizedsystem,economyforces,mutualactivationandillegalprotection.Thethesismakesastatementaboutthelegalfuturesoftheunderworld-naturedcrimefromtheSUbject,theobjectandtheobjectiveinaspectsofthecrime.Itindicatesthattheprimaryconditionconstitutionoftheunderworld.naturedcrimeiSthatthereexiststheunderworld—naturedorganization,whichhassabotagedthesocialpublic’orderandiswell—organizedtobreakthelawsandcommitcrimes.Thethirdparttellsthedeterminationbetweentheunderworld—naturedcrimeandtheothercriminalorganizations.Thefourthpartintroducesthelegislationoftheunderworldcrimeabroad,thelegalshortagesofthecriminallawabouttheunderworld.naturedcrimeinthemainland.Intheend,theauthorputsforwardthecounter—measurestOpreventandperfectthepresentunderworld—naturedcrimeinourcountry.Ⅱ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研究月lJ:i=口黑社会(性质)组织,作为有组织犯罪的高级组织形式,以其特有的凶残性、反社会性、反人民性、严密的组织性和极强的腐蚀性威胁着各国的国家安全、法治秩序和人类的和平生活,成为整个文明世界的一颗毒瘤。

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防治

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防治

[摘要]我国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体制改革不断的深入,经济得到较为稳定和长足的发展。

但是,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转型和体制改革,极少数犯罪分子也乘隙而入,特别是具有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犯罪活动的出现,严重侵害我国的政治、经济秩序,损害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甚至人身安全。

本文通过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概念及其法律特征的阐述,并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对如何打击和预防、治理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提出了建设性的意见和思考。

[关键词]黑社会性质组织法律特征防治[摘要]我国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体制改革不断的深入,经济得到较为稳定和长足的发展。

但是,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转型和体制改革,极少数犯罪分子也乘隙而入,特别是具有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犯罪活动的出现,严重侵害我国的政治、经济秩序,损害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甚至人身安全。

本文通过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概念及其法律特征的阐述,并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对如何打击和预防、治理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提出了建设性的意见和思考。

[关键词]黑社会性质组织法律特征防治一、“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法律定义黑社会组织,在国际上是一种有组织的犯罪集团。

它们通过自己的组织,专门从事卖淫、贩毒走私、盗窃、绑票、暗杀、敲诈勒索、贩卖人口等非法犯罪活动。

在国外,黑社会组织比较有影响的有日本山口组、意大利黑手党,以及我国台湾地区的竹联帮、香港的三合会等。

近年来,世界上有许多国家都出现了黑社会组织、和具有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犯罪活动。

这些犯罪组织还有增加的趋势和犯罪活动向外扩张的影响力。

他们进一步的危害着各国人民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秩序,严重影响人们的正常生活。

因此,有的国家和人们把这种犯罪组织的活动称之为“世纪瘟疫”、“国际社会的癌症”,联合国大会还将其与贩毒、恐怖主义活动一并宣布为“世界三大犯罪灾难”。

在我国,目前明显的、典型的黑社会犯罪还没有出现,但带有黑社会性质的犯罪集团已经出现。

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

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

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我国经济、政治、文化更方面得到了较为稳定和长足的开展。

但是,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转型和体制改革,极少数犯罪分子也乘隙而入,特别是具有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犯罪活动的出现,严重侵害我国的政治、经济秩序,损害广阔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甚至人身平安。

为了稳固改革开放的成果,维护社会的稳定与安康开展,我们要对其进展严厉打击。

一、我国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定义及现状1979年,在新中国实施的第一部"刑法"中,没有"黑社会〔性质〕组织〞这个概念。

到了1997年,为了适应打击黑社会性质刑事犯罪的需要,应公安部的要求,修改后的新"刑法",即1997年"刑法"第294条第一款规定:"组织、领导和积极参加以暴力、威胁或者以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但在新"刑法"中并没有明确什么是"黑社会性质组织〞。

黑社会性质的犯罪集团已经出现。

因而,我用了"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这一概念,反映了我国目前黑社会犯罪的实际状况。

2000年,"打黑除恶〞专项斗争在全国围展开。

为了提供更有力的法律武器,2000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48次会议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案件具体应用法律假设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就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假设干问题作了解释。

然而,在打黑除恶斗争中,新问题出来了:一些有组织的犯罪团伙,尽管其黑社会性质的特征非常明显,但由于背后没有国家工作人员为其提供非法保护,即没有形成黑"保护伞",或者〞保护伞〞很难查清楚,而不能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

浅析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概念及特征

浅析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概念及特征
2006年第 3期 NO.3 2006
云 南 警 官 学 院 学 报 Journal of Yunnan Police Officer Academy
维普资讯
总第 6o期 Sum60
浅 析 黑 社 会 性 质 组 织 犯 罪概 念 及 特 征
张 德 寿
一 、 黑社会 性质 组织犯 罪概 念与特 征
(一)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 的概念与构成要件 1.黑社会性 质组织犯 罪的概念 研究一个法 律概念 ,一 是要确 定其 内涵 ,二 是要 确定 其外延 。会性质组 织犯 罪 的法 律依 据主要有 三个 ,首 先是 刑法典 ,具体是 《中华人 民共 和国刑法》 第二百九 十四条 ; 二是立法解释 ,即 《全 国人 大常委会 关于 刑法 第二百 九 十 四条第一款的解释》;三是司法解释 ,即最高人 民法院 《关
关 键 词 :黑 社会 组织 :黑 社 会 性 质 组 织 ;概 念 ;特 征 中图分类号 :D917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2-----6057 f2006)o3—65一o5
黑 社 会 犯 罪 ,是 一 种 国 际 社 会 公 认 的 有 组 织 犯 罪 的 最 高形态 ,是 目前 国 际上最 为严重 的犯罪 之一 ,因而被联 合 国大会 宣称为 “世 界三大 犯罪灾难 ” 之一 。关 于黑社会 犯 罪 ,国 际 司 法 通 用 的概 念 是 “有 组 织 犯 罪 ”。从 国 际 上 看 , 黑 社 会组 织犯 罪 的 活 动 范 围 都 已 经 超 越 国 界 ,成 为 世 界 性 的犯罪。随着社会 的发 展 、变 化 ,黑 社 会 犯罪 数 量 猛增 , 逐步向恶 性 发展 ,严 重危 害 一些 国家 和地 区 的政 治 稳定 、 社会秩 序和经济 的发展 。20世纪 80年代末 ,黑社会性 质组 织 犯 罪 在 我 国 大 陆 开 始 出 现 ,它 是 我 国 现 阶 段 有 组 织 犯 罪 的最 高形式 。在我 国大陆虽 然还没 有形成 像意 大利 的 “黑 手党”、日本的 “山 口组 ”、香港 的 “三合会 ” 等那样典 型 的黑社会 组织 ,但 以暴力 、威 胁 、敲诈 或 其他 手段 ,在 一 定区域和范 围内为非作 歹 、称 霸一 方 、欺压 残 害群众 ,严 重破 坏社会 稳定 、经 济发展 的犯罪 组织 已经 出现 ,其作 案 手段 、组 织 形 式 、社 会 危 害 明 显 带 有 黑 社 会 性 质 组 织 犯 罪 的特 征。如不及 时在其 露头 时加 以严厉 打击 ,将其 消灭 在 萌芽状态 ,就有 可能 蔓延发 展 ,出现严 重 的黑社会 犯罪 问 题。因而对黑社会性 质组织 犯 罪的概念 和特征 等 问题亟 待 做出科学 和准确 的界定 ,为打击 和惩治 黑社会 性质 组织 犯 罪的刑 事工作服务 。

关于打击‘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几点看法

关于打击‘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几点看法

遇到刑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关于打击‘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几点看法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是我国涉黑组织犯罪的法定形式,界定涉黑组织犯罪的范围直接关系到对有关涉黑案件的打击圈的大小问题,在当前打黑除霸专项斗争中,由于司法机关对于什么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处于模糊状态,而且学界对组织犯罪的观点又众说不一,尚无统一定义,所以也就形成了对黑社会性质组织认定的混乱局面,因此,我们的立场是: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必须要打击,但对不符合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的涉黑案件,不能适用刑法294条的规定。

涉黑组织犯罪的种类只有两种,即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和黑社会组织犯罪,界定有组织犯罪应当揭示其本质特征,无论是刑法上规定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还是刑法上没有规定的黑社会组织犯罪,都有一个共同的本质特征,即犯罪的有组织性,只有符合这一特征,才能认定为组织犯罪。

从刑法规定来看,我国刑法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一般的犯罪团伙和犯罪集团,规定了不同的定罪量刑事标准,就是为了区别一般犯罪团伙,犯罪集团和组织犯罪的不同。

从最高司法机关的规定来看,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对涉黑案件也不是抛开规格,盲目打击的。

根据刑法第294条和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案件的具体应用了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黑社会性质的组织一般应具备以下四个特征,即:组织结构,经济势力,非法保护和行为方式。

在罪刑法定时代,只有扎扎实实完善立法上下功夫,才能依照法律的明文规定,有理有节的打击有关犯罪,所以从长远利益来看,完善刑法的有关条款,完善打击组织犯罪的程序立法,完善有关司法解释刻不容缓。

关键词: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黑社会组织犯罪面对当前打击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态势,我们需要认真反思与定位。

即在打“黑”过程中,要反对两种倾向,既不能无视社会现实,刻意掩盖和缩小已经出现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数量和程度,形成打击不力,又不能混清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与其他犯罪的界限,片面夸大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数量和程度,在当前尤其要反对后者,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不宜圈得太大以防止运动式司法活动对刑事法治的冲击,以下我从三个方面谈谈自己的个人看法:一、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是我国涉黑组织犯罪的法定形式界定涉黑组织犯罪的范围,直接关系到对有关涉黑案件的打击圈的大小问题,在当前打黑除霸专项斗争中,由于司法机关对于什么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处于模糊状态,而且学界对组织犯罪的观点又众说不一,尚无统一定义,所以也就形成了对黑社会性质组织认定的混乱局面,够条件不够条件的,只要沾上“黑”,就构成组织犯罪,这种对有组织犯罪的随意扩大打击,从近距离看,效果是好的,而从法治的长远眼光来看,则是留有后遗症的,它不仅可以造成社会公众对法律的蔑视,还可以造成司法人员对法律的不忠诚,从深层次它甚至完全可以表明我国是人治社会还是法治社会的问题。

浅析黑社会性质组织

浅析黑社会性质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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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 业 集 群 内 的 中 介 机 构 在 市 场 运 行 中 起 着 政 府 和 企 业 之 间 相
互 联 系 的 桥 梁 和 纽 带 作 用 。 是 提
高 产 业 集 群 绩 效 的 关 键 因 素 。 陕 西 装 备 制 造 业 产 业 集 群 中 介 机 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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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黑社会犯罪

浅析黑社会犯罪

有较为严格的组织纪律。第二 , 通过违 法犯罪活动 大利刑法规定 : 黑社会类 型的非法结社 , 是指参与 者意图使 自己或 者他 骨干成员基本固定 , 具有 一定的经 济实力 。第三 , 通过贿 赂 、 人获得非法利润或者利益 , 利用该 结社的 胁迫力 量, 以实施 犯罪 行为 , 或者其他手段获 取经济 利益 , 引诱 、 迫国家工作人 员参加黑社 会性质组 织活动 , 逼 或者 致使他人屈从或者保持缄默 , 以直接或者 间接的控制 所有权 让与授 权 威胁等手段 , 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 范围内 , 以暴力、 威胁 、 公共契约或者服务等经济活动 , 或意图选 举期间妨 害或 限制他人 投案 为其提供非法保护。第四, 滋扰等手段 , 大肆进 行敲诈勒索 , 行霸市 , 欺 聚众斗殴 , 寻衅滋 事, 故意 自首之 自由, 以为他人或自己争取选 票者 。 严重破坏经济 , 社会生活秩序 。 2 世纪初, 0 黑手党开始向美国转移, 由于意大利墨索里尼上台, 意大利 伤害等违法犯罪活动 , 黑手党开始把美国作为最后的归宿。由此美国的犯罪学家也开始注重对黑 这个司法解 释是对认识黑社会的一个总结和补充。 手党的6究 , 月 美国的犯罪学家在 11 年的牡蛎湾会议上指出: 95 黑社会足衍生 不断的犯罪通谋 , 不择手段的从社会攫取超额利润的产物 , 它在恐吓和腐败
浅析黑社会犯罪
政 治 与法 律
浅 析 黑 社会 犯 罪
景 艳
( 陕西教 育学院
陕西西安
706) 10 1
【 摘
要】 本 文通过探讨黑社会组织犯罪的概 念、 定义、 类和 中国刑法 中的有 关规定 , 分 为人们 更直观的 了解这一犯 罪的性质及危 害提
供 了认 识 视 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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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我国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问题作者:王守印来源:《法制与社会》2017年第13期摘要当前,黑社会这一性质的犯罪和恐怖主义以及贩毒活动合称为全球三大灾难。

黑社会这一性质的犯罪具有一定反社会的性质,并且具有的腐蚀性很强,组织也十分严密,对人类生活造成很大威胁,其对全球文明起到一定迫害作用。

现今,国内黑社会这一性质的组织数量不断增速,并且其已经日益趋向于成熟。

如今黑社会这一组织的程度化以及规模逐渐加深和扩大,其对社会构成的危害也逐渐加强。

本文在对黑社会这一性质组织的概念进行概述基础上,阐述黑社会这一性质组织具有的一些特征,进而对黑社会进行组织犯罪之中有关共同犯罪的问题进行分析。

关键词黑社会组织犯罪特征基金项目:本文系泰山学院青年教师项目《黑社会组织性质犯罪研究》(项目编号:QN-02-2014011)研究成果。

作者简介:王守印,泰山学院。

中图分类号:D924.3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ki.1009-0592.2017.05.003实际上,黑社会这一性质组织的犯罪其实是对社会秩序造成的一种危害。

几年来,国内一直在开展着打击犯罪的活动,而且特别把黑社会视为重点的打击对象。

在国内,黑社会这一性质犯罪其实已经具有很长的历史,黑社会这一组织在清朝时规模以及实力最大。

例如,当时清朝有红帮、青帮以及洪门等。

这些帮派常与清朝反动政府进行勾结,之后形成较为复杂的关系,对社会进行共同统治,这被叫做黑金政治。

新中国建立以来,我党一直都在对黑社会进行严厉打击,尽管取得一定成效,但是现今仍有一定数量黑社会这一组织存在。

所以,对国内黑社会犯罪问题进行探索,可以有效对其进行打击,有利于维持社会稳定以及和平。

一、关于黑社会这一性质组织的概念实际上,黑社会这一名词源自于英语underworld society一词。

Underworld意思是下层社会或者下流社会,其指依靠盗窃以及卖淫来维持生计的人们。

而society指的则是团体的意思。

两个词语结合在一起就是指一些秘密进行盗窃以及卖淫这些非法勾当的相关社会团体。

同时,黑社会也是在地缘方面的一种共同体,其是一种以地缘关系作为基础而产生的较为特别的共同体。

其中,地缘方面共同体指的就是在一定范围内进行活动,通过一定社会制度以及社会关系进行联系,把同质人当成主体的生活期间的共同体。

黑社会之中的“黑”就代表着反社会性。

二、关于黑社会这一性质组织具有的一些特征(一)具有较高组织程度黑社会组织犯罪一个重要特征就是进行各种犯罪违法的活动。

黑社会实施的犯罪是有组织的一种犯罪,其表明犯罪组织是黑社会进行犯罪的一种存在形式。

同时也证明组织性这一特征乃是黑社会这一组织最明显以及最根本的特征。

而且也由于其组织性这一特征,其被叫做“黑社会”。

同普通共同犯罪以及集团犯罪比较来说,黑社会形式的犯罪对社会带来的危害更大。

基于此我国刑法把“黑社会”进行组织犯罪之中领导、组织以及参加等行为定义成独立犯罪,其和“黑社会”一些其他犯罪实行并罚的制度。

只要领导者以及组织者明确,成员数量较多,有较为固定的主要成员,无论其是一个典型的组织的名称,或是用头目分子名字进行命名的,或者有无书面章程,其再要含有明确帮规或者家法,其就是具有较高组织程度。

(二)有一定经济基础事实上,黑社会这一组织就是私有经济中的一条寄生虫,这是因为其对经济具有很大贪婪性。

就是基于这一特征,将“黑社会”进行犯罪的目的体现了出来,而且将犯罪本质呈现出来。

第一,“黑社会”常会实施侵财犯罪,对于财产肆意的进行掠夺。

其中含有敲诈勒索、诈骗、杀人、抢劫以及盗窃等犯罪活动。

据有关统计,每年黑社会相关组织有72%以上都是通过抢劫以及盗窃进行侵财犯罪的。

第二,黑社会这一组织常会向人们提供一些非法服务以及商品。

其犯罪常是通过最小投入,以此来换取最大利益。

黑社会相关组织为了使非法敛财合法化,常通过公司以及企业来进行掩护,然后提供一些利润巨大的非法服务以及商品。

第三,划地为王是黑社会相关组织一贯的作风,进而实施垄断经营。

这些非法组织常用暴力手段当做保障,在固定区域内强行向商家收取保护费、进行强买强卖,对一定行业以及市场进行垄断。

(三)对政府进行一定渗透朝着政府进行一定渗透,是为了找寻一把保护伞,这也是黑社会这一组织一个明显特征,但其不是黑社会这一组织必须具有的一个特征。

但是不可以去找寻保护伞,只是单一的进行违法犯罪,在一定地区进行称霸,进而形成一种非法的控制,同样可以形成具有黑社会这一性质的组织犯罪。

实际上,《立法解释》将对政府进行一定渗透当成不一定是必须具备的一个性质,其是由一定好处的,这样可以有效避免一些司法机关争论有无保护伞这一问题,导致案件长时间未被判决。

但是,此种规定也具有较大负面效应,其危害也相当大。

在国内,国家权力随处可见,国内尚无国家权力没有到达之处。

假设某地发生了有组织的违法犯罪,对该地金鑫了非法控制,就说明该地必然有公职人员存在失职现象,进而说明存在公职人员包庇或者纵容“黑社会”。

我国内地具有的“黑社会”对官方,尤其是警方渗透、腐蚀以及勾结是一个明显特征。

其主要通过对官员的收买以及贿赂拉拢官员。

或者让黑社会的成员直接涉足官场。

如今对社会构成最大威胁的就是官匪进行勾结,这样就构成了黑金政治。

(四)对社会实施非法控制对社会进行非法控制是“黑社会”同其他一些犯罪集团具有的不同之处,同时也是一个重要区别。

一般的犯罪团体对于地盘的争夺并不热衷,其主要都是对作案时机以及地点进行找寻。

其实,具有黑社会这一性质的犯罪组织是对一个行业或者一个地区企图进行控制,在某一区域进行一些经常性的活动,妄想建立和常规社会向抗衡的一种地下秩序。

实际上,对于这一性质组织的理解,关键就在于黑社会这一个词语。

其中的“社会”指的就是对社会实施非法控制,所以,黑社会这一组织就是对社会实施着非法控制。

平常普通犯罪集团具有的组织性主要就是组织内部成员间具有某种固定关系,说到控制,那也是集团领导者对其中一般组织成员具有的控制。

普通的犯罪团体是以纯粹的进行犯罪为目的。

但是,具有黑社会这一性质的组织并不是纯粹为了进行犯罪,其犯罪的目的是为了对社会进行有效控制。

所以,黑社会这一性质组织开展的犯罪活动和社会控制具有一定互动性。

因此也可以说,黑社会这一性质组织具有的一个最大特点就是控制的非法性。

除了集团内部控制之外,还含有经济控制,政府渗透。

三、黑社会进行组织犯罪之中有关共同犯罪的问题(一)黑社会方面组织成员和纵容以及包庇组织者间共犯界定我国《刑法》之中有着明确的规定,对黑社会相关组织进行包庇或者纵容的都属于犯罪行为。

所谓的包庇指的就是公职人员为了让黑社会相关组织以及内部成员避开检查,对证据进行伪造、毁灭、隐匿,还会向其进行通风报信。

而纵容指的就是公职人员对于自身职责为履行,对黑社会相关组织一些违法行为进行放纵。

普通人一般对于包庇这一行为理解成事后包庇,就是在一些人员犯罪后,以对其罪行进行掩盖,避开法律的制裁,采取多种手段来对罪证进行藏匿,或者通过假证等。

我们可以把行为人参加、领导或者组织一些具有黑社会特征的组织之前,和公职人员进行窜通,公职人员在事后对其进行包庇,则公职人员和“黑社会”属于共同犯罪。

而假设“黑社会”这一组织在构建之后,在进行某一犯罪之前,和公职人员进行通谋,公职人员在事后对其进行包庇,则公职人员和“黑社会”也属于共同犯罪。

(二)参与者同诱骗、威胁、介绍以及教唆者间共犯界定第一,所谓的教唆指的就是通过建议、强迫、收买、怂恿、受益、利用以及劝说等方式来使一些人加入到“黑社会”之中。

在《刑法》之中对此有规定,对于教唆别人进行犯罪的,必须要根据其在参与共同犯罪之中的作用进行相应处罚。

《刑法》中规定,即使是教唆别人加入“黑社会”都属于教唆犯罪。

第二,所谓的介绍指的就是撮合以及联络别人,以此让人们可以顺利参与到黑社会相关团体之中。

一般来说,介绍对象都是有意愿加入到黑社会之中的。

介绍具有的目的其实就是为了帮助黑社会这一组织进行扩大,让其参与到“黑社会”之中。

因为我国《刑法》对这一方面也有明确规定,因此介绍别人投入到“黑社会”之中的人,也属于一种共同犯罪,其在共犯之中属于帮助犯。

第三,而所谓的威胁,指的就是通过强迫、要挟、恐吓以及胁迫等形式,与他人意愿相违背,强迫他人投入到“黑社会”之中的一种行为。

这种行为也属于共同犯罪。

第四,就是诱骗行为。

这种情况通常比较复杂,对于知道这一组织具有黑社会的属性,但还是通过一些利益来诱惑他人加入到这些组织之中的行为,那么诱骗者和被欺骗的人属于共犯关系。

(三)组织活动具有的支持者同组织成员共犯方面的界定假设“黑社会”之中的成员开展的犯罪行为乃是该组织领导或者组织者策划或者指挥的,那么即便这些领导者以及组织者没有对犯罪进行直接参与,其也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假设在具有“黑社会”属性的组织在组建之后,有着确定犯罪范围,例如贩毒、盗窃或者抢劫等,但是如果其中有些成员超出了这一范围而进行了一些其他犯罪,例如强奸等,但是该组织的领导者并未参与安排、策划等,则领导者以及组织者不用承担责任。

但是如果没有超出组织范围,那么领导者以及组织者同样要承担相应刑事职责。

这就说明,在黑社会这一属性的犯罪组织活动的范围之内,只要有该组织成员开展犯罪行为,该组织的领导者以及组织者都应该负相应的责任。

四、结论综上可知,黑社会这一组织通常具有较高的组织程度,有一定经济实力,对政府进行一定渗透,对社会进行非法控制,同时还具有文化腐朽以及手段兼并等特点。

黑社会进行组织犯罪时,会涉及到共同犯罪这一问题,常会涉及到对于参加者和诱骗、威迫、介绍以及教唆其参与的相关界定,黑社会相关组织内部成员和纵容、包庇黑社会这一组织间共犯的界定、以及组织者、实施者以及领导者间共犯相关界定等。

通过对这些问题进行相关研究,有利于政府对黑社会相关组织实施的犯罪行为罪责进行明确界定,进而对其进行打击以及整治。

注释:黄嵩. 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原因分析及其对策研究.上海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6(4).46-59.田美晶.我国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发展态势初探——以刘汉、刘维组织领导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为例.辽宁师专学报(社会科学版).2016(4).19-20.项继权、储鑫.黑社会性质犯罪的政治影响、政治空间与防范.江苏行政学院学报.2016(1).97-102.周芳苓. 西部地区黑社会性质组织首领的基本构成与行为特征——基于129个黑社会性质组织首领的调查分析.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15(5).104-109.张先群.惩治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相关问题研究.法制博览.2015(23).159.唐星晨.社会学视野下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成因分析.法制与社会.2015(11).71-72.骆多.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保护伞”定罪疑难问题实证研究——以全国46起涉黑案件为样本.重庆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2015(2).77-85.魏晶.大陆与台湾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刑事立法比较研究.法制博览.2015(2).93-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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