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
公安消防机构警务公开实施办法

公安消防机构警务公开实施办法
佚名
【期刊名称】《时代消防》
【年(卷),期】1999(000)011
【总页数】2页(P27-28)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TU998.14
【相关文献】
1.公安消防机构要切实履行好党和人民赋予的神圣职责云南省公安消防总队王子岗总队长答中央电视台"焦点访谈"记者问 [J], 袁道钊
2.江西省公安消防总队关于印发《江西省公安消防机构贯彻落实<全省公安机关服务和谐创业富民兴赣的工作意见>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J], ;
3.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分级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分级管理实施办法 [J], 无
4.警务公开中媒介与内容的转向:微传播与安全信息——以江苏省公安厅警务公开为例 [J], 倪超
5.电监会举办派出机构《供电企业信息公开实施办法(试行)》培训会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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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江西省消防条例》、《南昌市消防条例》关于物业消防安全管理的若干规定

浅析《江西省消防条例》、《南昌市消防条例》关于物业消防安全管理的若干规定吴帆【摘要】住宅小区物业消防安全管理是关系到我们住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因素.物业管理单位充分认识到当前的火灾形势,认真履行《江西省消防条例》、《南昌市消防条例》规定的消防安全职责和义务,才能为居民的安居乐业和城市的经济发展提供坚实的消防安全保证,营造居民小区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期刊名称】《江西化工》【年(卷),期】2016(000)004【总页数】2页(P141-142)【关键词】小区物业;消防管理;相关法规【作者】吴帆【作者单位】南昌市青云谱区公安消防大队,江西南昌330000【正文语种】中文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城市中的居民住宅小区的管理经过多年的发展已经步入到一个相对成熟的阶段。
如今我们所住房屋的产权类型已经从过去大部分的单位集体宿舍转变为了商品房住宅。
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单位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一个住宅小区生活安全的保障直接和这个物业管理单位的服务水平相挂钩。
住宅小区物业消防安全管理是关系到我们住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因素。
安全是相对的,而事故是绝对的。
就火灾而言根据发生火灾的建筑属性来划分可以分为住宅类火灾,非住宅类火灾。
我工作负责的区域就是本市比较有名的旧城居民区,以最近三年的火灾数据来分析:2013年房屋住宅类火灾占辖区火灾总数的68.3%,2014年房屋住宅类火灾占辖区火灾总数的68.7%,2015年至今房屋住宅类火灾占辖区火灾总数的78.9%。
数据显示住宅类火灾所占比重很大。
住宅类火灾所产生的火灾危害很大。
导致危害加大的因素有以下几点:1、安全疏散困难,疏散通道被堵塞、占用,门窗、阳台安装防护栏防盗网影响逃生,特别是一些住户在楼道内进行电动车充电一旦发生火灾疏散通道即成为死亡通道;2、火灾蔓延迅速,居民家中或楼道内可燃物较多容易引起火势蔓延;3、消防设施缺失或失效,一些老的住宅小区可能因为时间原因未配置相应的消防设施器材,一些新建的住宅小区的消防设施器材因为平时的管理不到位没有保持完好有效。
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考试题库

学习题库(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一、单选题(60题)1我国消防工作贯彻(B)的方针。
A.以防为主,防消结合B.预防为主,防消结合C.专门机关与群众相结合D.以防为主,以消为辅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条: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
因此本题选B2.任何单位、个人(A)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
A.不得B.不可C.不应D.不宜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
因此本题选A3.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C)的义务。
A.组织灭火B.抢救生命C.报告火警D.抢险救援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
任何单位和成年人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
因此本题选C4.物业服务企业未履行管理区域内的消防安全责任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D)罚款。
A.500B.300以下C.500以下D.三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解释:《江西省消防条例》第七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未履行管理区域内的消防安全责任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三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因此本题选D5.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对职工进行(D),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和消防演练。
A.安全知识学习B.消防安全培训C.消防理论考试D.岗前消防安全培训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七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除应当履行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四)对职工进行岗前消防安全培训,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和消防演练。
《新余市住宅物业消防安全管理办法》(新余市人民政府令第2号公布 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新余市住宅物业消防安全管理办法(2023年11月23日新余市人民政府令第2号公布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了加强住宅物业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江西省消防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住宅物业消防安全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住宅物业,是指供家庭居住使用的房屋(含与其他功能空间处于同一建筑中的住宅部分)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
第三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住宅物业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组织开展住宅物业消防安全检查,落实住宅物业消防安全管理职责。
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仙女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和新宜吉合作示范区管委会在职权范围内履行住宅物业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职责。
第四条应急管理部门负责依法指导住宅物业消防监督、火灾预防、火灾扑救、消防宣传教育等工作。
消防救援机构负责依法开展住宅物业消防监督执法、消防宣传教育、消防救援、火灾事故调查处理以及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负有消防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等工作。
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公安派出所消防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管理,公安派出所负责依法开展辖区消防宣传教育以及监督检查辖区内村(居)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履行住宅物业消防安全职责情况等工作。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住宅物业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抽查以及将住宅区消防车通道、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充电)场所等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纳入年度城乡基础设施建设和改造计划并统筹实施等工作。
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督促物业服务企业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物业合同的约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指导业主依照有关规定使用专项维修资金对共用的消防设施进行维修、更新和改造。
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负责依法查处违法搭建建(构)筑物、在建(构)筑物外立面违法设置户外广告以及其他影响住宅物业消防安全的违法行为。
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管理规范

ICS点击此处添加ICS号点击此处添加中国标准文献分类号DB36 江西省地方标准DB XX/ XXXXX—XXXX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管理规范点击此处添加标准英文译名点击此处添加与国际标准一致性程度的标识(送审稿)-XX-XX发布XXXX-XX-XX实施江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目次前言 (I)1 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术语和定义 (1)4 一般规定 (2)5 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技术要求 (2)6 维护保养管理的实施 (2)7 质量管理 (5)8 档案管理 (5)附录A (规范性附录)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技术标准 (6)附录B (资料性附录)消防控制室值班记录表 (33)附录C (资料性附录)建筑消防设施故障维修记录表 (34)附录D (资料性附录)建筑消防设施巡查记录表 (35)附录E (资料性附录)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合同(样式) (39)附录F (资料性附录)建筑消防设施基本信息表 (43)附录G (资料性附录)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报告书 (48)前言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江西省公安消防总队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江西省公安消防总队防火监督部。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梁智勇、曾柳青、江平华、刘峰、黄颖。
本标准主要审查人:王荣辉、黄哲、张振球、毛榕英、徐帅。
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管理规范1 范围本规范规定了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管理的程序、内容、方法和要求。
本规范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管理。
本省行政区域内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保养管理,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5907 消防词汇GB25201 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GA503 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技术规程GA95 灭火器维修GA1157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设备配备公安部令第129号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2016年修订)3 术语和定义GB/T 5907中确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定义适用于本规范。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5年全省安全生产工作要点的通知-赣府厅发[2005]8号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5年全省安全生产工作要点的通知-赣府厅发[2005]8号](https://img.taocdn.com/s3/m/3186ce9ded3a87c24028915f804d2b160b4e86f5.png)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5年全省安全生产工作要点的通知正文:----------------------------------------------------------------------------------------------------------------------------------------------------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5年全省安全生产工作要点的通知(赣府厅发[2005]8号2005年2月22日)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2005年全省安全生产工作要点》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05年全省安全生产工作要点2004年,在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全省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树立和落实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树立和落实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的理念,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贯彻落实全国、全省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求真务实,依法监管,开拓创新,全省国民经济快速发展,安全生产保持了较好的平稳态势,其特征为:各类事故总量下降,三大安全总体平稳,控制目标落实较好,多数领域趋向好转。
全省共发生各类安全生产事故18084起,死亡3804人,同比事故起数减少3019起,下降14.31%,死亡人数减少246人,下降6.07%;比国务院安委会下达我省安全生产控制目标少死亡296人。
全省生产、交通、防火三大安全总体平稳;煤矿、建筑、危险化学品等多数领域趋向好转,但重、特大事故、非煤矿山和烟花爆竹事故上升。
因此在肯定工作的同时,应当清醒地看到,我省安全生产基础仍然十分脆弱,制约安全生产的体制、机制障碍尚未完全破解,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有相当差距,一些领域事故多发的矛盾仍然突出,事故总量仍然较大。
安全生产监管工作无论从队伍素质、工作方法,还是基本工作条件、监管手段都还存在不足,需要在今后工作中认真加以改进。
江西省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办法

江西省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办法江西省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江西省范围内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合法权益,加强物业管理服务行业的监督和管理,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合用于江西省范围内实施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各类物业服务机构。
第三条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应遵循公平、合理、公开、便民、透明的原则。
第四条物业管理服务收费项目包括但不限于物业管理费、公共维修基金、公共事业费等。
第二章物业管理费第五条物业管理费是指物业管理企业为提供、维护和改善小区内公共区域及设施设备所发生的费用。
第六条物业管理费的计费标准由物业管理企业依据小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并向业主和租户公示。
第七条物业管理费的收取方式可以采取月缴、季缴、半年缴或者年缴等方式。
具体收取方式由物业管理企业根据小区情况和业主的意愿商议确定。
第八条物业管理费的收费项目应明确详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保安管理费、环境卫生费、绿化养护费、公共设施维护费等。
第九条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按照公示的物业管理费计算标准进行收费,并及时向业主或者租户提供费用清单和收据。
第三章公共维修基金第十条公共维修基金是指用于小区公共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换等维护性支出的资金。
第十一条公共维修基金的征收标准和计算方式由物业管理企业根据小区实际情况制定,并向业主公示。
第十二条公共维修基金的征收主体为小区内的业主,征收方式可以采取定额征收、按比例征收或者按面积征收等方式。
第十三条公共维修基金的使用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用于小区内公共设施和公共设备的维修、更换等。
第十四条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及时向业主发布公共维修基金的使用情况,并接受业主监督。
附件:1. 《物业管理条例》2. 《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合同范本》3. 《物业管理费收据样本》4. 《公共维修基金使用公示范本》法律名词及注释:1. 物业管理:指由专业机构或者专职人员对住宅小区或者非住宅物业进行管理、维护和服务的行为。
江西省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

江西省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10.12•【字号】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84号•【施行日期】2011.01.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旅游综合规定正文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84号)《江西省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9月13日省人民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省长吴新雄二〇一〇年十月十二日江西省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旅馆业治安管理,维护旅馆、旅客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向社会公众提供住宿服务的宾馆、饭店、旅店、酒店、大厦、山庄、会所、客栈、招待所、家庭式旅馆,以及向社会公众提供计时休息或者住宿服务的洗浴、度假等经营场所(以下统称旅馆)。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旅馆业治安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商务、工商行政管理、公安消防、卫生、旅游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旅馆业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开办旅馆,应当具备下列安全条件:(一)对经营场所拥有合法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
(二)房屋建筑安全,经营场所消防设施、安全设施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要求。
(三)安全出口不少于两个;利用地下空间开办旅馆的,安全出口直通室外。
(四)客房内人均使用面积不少于四平方米。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申请开办旅馆,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一)旅馆法定代表人、经营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二)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使用证明,标明房间号、服务台、安全和消防设备设施、疏散通道、安全出入口等的旅馆方位图及其内部平面图;(三)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出具的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明;(四)旅馆安全管理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方案;(五)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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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江西省建筑消防设施检测和电气消防安全检测技术服务市场,加强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消防检测人员的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106号令)和公安部《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暂行评定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是指从事建筑消防设施检测和电气消防安全检测,接受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委托,有偿提供消防技术服务的中介机构(以下简称消防技术服务机构)。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为江西省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项目、场所提供建筑消防设施检测和电气消防安全检测服务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消防技术人员。
凡含有建设消防设施的建筑工程,应进行消防设施检测;凡属于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场所的,宜进行电气消防安全检测。
第四条江西省消防协会受江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和江西省公安消防总队的委托,负责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消防检测人员及其消防检测日常服务活动实施行业管理。
第五条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提供消防检测服务,按照《江西省<中介检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和江西省物价局核定的收费标准收取费用。
第二章机构设立第六条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实行资质认定制度,消防技术人员实行资格认定制度。
江西省消防协会组成江西省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格认定委员会(以下简称资格认定委员会),具体履行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消防检测人员的资质、资格认定,年度审核、培训、处理社会投诉等职责。
第七条申请设立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按本办法的相关规定,向资格认定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
资格认定委员会对收到的书面申请报告及有关资料按照本办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审查评审。
经评审,对于符合条件的,由江西省消防协会报江西省公安消防总队备案。
第八条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住所是服务机构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经资格认定委员会核准认定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住所只能有一处。
第九条申请设立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有经工商管理部门批准的机构名称,有固定的住所和章程。
(三)注册资金不得低于200万元;(四)检测人员应具备2名以上高工、6名以上工程师的资质,并均有消防检测《资格证书》或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统一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
(五)是江西省消防协会的团体会员。
(六)必须同时配置建筑消防设施和电气消防安全检测业务必需的检测器具;计量器具必须按规定进行定期检验。
第十条申请设立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向资格认定委员会提交以下材料:(一)申请报告;(二)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证书;(三)机构的工作章程、《检测规程》或《作业指导书》;(四)取得《资格证书》的技术人员名单、简历、身份证复印件和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复印件;(五)资格认定委员会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条申请消防检测人员资格的,应报名参加江西省消防职业技能培训中心组织的培训,并通过江西省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资格考试,取得《职业资格证书》。
第十二条申请参加消防检测人员资格考试,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品行端正。
(二)年龄在55周岁(含)以下,具有高中以上学历。
具有工程或消防专业类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年龄可放宽至60岁。
第十三条已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消防检测人员,应在《职业资格证书》有效期届满前60日向江西省消防职业技能培训中心报名参加统一的培训和参加江西省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资格考试。
第三章业务范围第十四条受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委托,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按《资质证书》规定的业务范围,对建筑工程的建筑消防设施和电气消防安全检测项目,开展消防检测服务业务。
第十五条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提供消防检测技术服务活动,应当出具《检验报告》(《检验报告》空白文本由省消防协会统一格式)。
《检验报告》应由消防检测人员和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核的报告授权签字人签字,并加盖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检测专用章后,与该份《检验报告》原始记录和委托书一并存档备查。
对已检测的单位情况每月按要求统计上报协会秘书处存档。
各级公安消防机构,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实行采信制度。
并将抽查《检验报告》的真实情况纳入日常建筑工程的消防验收和监督检查工作范围,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依法查处。
第十六条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开展消防技术服务活动时,应遵循国家和本省现行消防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标准。
第四章权利和义务第十七条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从事消防检测服务,享有下列权利:(一)按照《资质证书》上载明的服务范围承接消防检测服务;(二)按照《江西省<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和江西省物价局核定的收费标准收取服务费用;(三)按照法律、法规以及合同开展相关的消防检测服务活动;(四)要求委托人提供有关的技术资料;(五)委托人提供虚假资料或拒不提供所需技术资料的,有权拒绝提供服务。
消防技术人员从事消防检测服务,享有下列权利:(一)查阅与消防检测服务有关的资料;(二)对于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虚假报告,有权拒绝在报告上签字;(三)有权拒绝提供与消防检测无关的服务;(四)对于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弄虚作假行为以及违法犯罪行为,有权向公安消防机构或司法部门检举;(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八条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从事消防检测服务,应履行下列义务:(一)接受各级公安消防机构的监督检查和江西省消防协会的行业管理;(二)遵循科学、客观的原则,组织消防检测人员开展消防检测服务;(三)在机构住所公示检测项目、收费标准和抽检比率,并书面告之委托单位;(四)遵守公开、公正的办事规定,出具代表第三方的报告,对所出具的《检验报告》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五)提供本机构消防检测人员应得的报酬;(六)为本机构消防检测人员提供接受技术培训的条件;(七)按时向省消防协会缴纳技术服务咨询费和会费。
消防检测人员从事消防检测服务,应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国家有关消防技术规范和标准;(二)遵守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三)根据委托人的要求提供消防检测服务;(四)不得泄露在检测服务活动中知悉的国家和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章机构管理第十九条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消防检测人员实行年度审核制度。
每年十二月份向资格认定委员会申请年度审核。
资格认定委员会对收到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消防检测人员年度审核申请及有关资料在每年十二月份内审核完毕。
对于通过年度审核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消防检测人员,予以登记;对于未通过年度审核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消防检测人员,予以暂缓登记或注销。
暂缓登记期间,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消防检测人员不得继续从事消防检测服务活动。
第二十条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消防检测人员申请年度审核,应当向资格认定委员会提交以下材料:(一)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消防检测人员年度审核申请报告;(二)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消防检测人员年度工作报告;(三)《资质证书》副本、《职业资格证书》和检测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四)经有资质的经济类鉴证机构审计的年度财务报表;(五)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对其所属消防检测人员的申报年度审核意见;(六)消防检测人员的变更情况;(七)消防检测人员参加专业教育培训的情况;(八)资格认定委员会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九)检测仪器设备检定报告复印件。
第二十一条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不得从事消防工程设计、施工及消防产品生产、销售或代理。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法定代表人、消防检测人员只能在一个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中任职,且不能在消防工程、消防产品生产、销售企业中兼职。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检测人员不得指定消防工程和消防产品。
第二十二条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开展消防检测服务活动必须向保险公司投保,保险理赔标的不得低于50万元。
第二十三条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下列事项需报经资格认定委员会审核同意或备案:(一)变更机构名称;(二)变更法定代表人;(三)变更注册资本;(四)执资格证书的消防检测人员变动;(五)变更业务范围;(六)变更住所;(七)解散、破产。
第六章违规处理第二十四条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消防检测人员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超越资质、资格证书核定的业务范围开展有偿消防检测服务的,由行业管理部门予以警告并责令改正;经指出仍不改正的,由行业管理部门暂扣或吊销《资质证书》。
未取得《资质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单位、个人,开展有偿消防检测服务,其出具的报告无效,各级公安消防机构不予采信。
《检验报告》使用的文本非江西省消防协会统一格式的文本均属无效,各级公安消防机构不予采信。
第二十五条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消防检测人员提交虚假材料或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骗取《资质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由行业管理部门取消《资质证书》、《职业资格证书》。
第二十六条凡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未按照国家现行法律、法规,消防技术规范和标准进行消防检测服务活动,一经江西省消防协会会同有关部门查实,将责令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有关消防检测人员向江西省消防协会及有关行业管理部门做出书面检查,并由行业管理部门给予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相关消防检测人员警告;一年累计两次的,由行业管理部门给予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停业整顿、暂扣相关消防技术人员的《职业资格证书》处理;一年累计三次的,由行业管理部门吊销其《资质证书》和相关消防技术人员的《职业资格证书》。
第二十七条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行业管理部门对其消防检测人员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消防检测人员的《职业资格证书》,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给予停业整顿处理或吊销其《资质证书》,并报公安消防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有关条款进行处罚。
(一)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出具虚假报告的;(二)泄露国家、商业机密和个人隐私的;(三)从事消防工程设计、施工及消防产品销售或代理的;(四)向其他单位、个人出借《资质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五)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六)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它违规情况。
第二十八条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执业人员接受委托提供消防技术服务,应对服务质量负法律责任。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因从事消防检测服务过错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江西省消防协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