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程序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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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消防技术服务管理办法(试行)

四川省消防技术服务管理办法(试行)

四川省消防技术服务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消防技术服务行为,建立公平竞争的消防技术服务市场秩序,促进提高消防技术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四川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消防技术服务活动、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消防技术服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是指从事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等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企业。

所称消防技术服务从业人员是指在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中执业的注册消防工程师,以及取得消防设施操作员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在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中从事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人员。

第四条省消防救援总队建立四川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平台(以下简称“平台”),记录消防技术服务活动过程,公布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有关信息,发布执业、诚信和监督管理信息,提供信息查询服务。

鼓励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通过平台开展消防技术服务活动。

第五条消防救援机构通过专项抽查、监督检查、执业能力测评、记分管理、消防技术服务红黑名单制等形式,规范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的执业行为第六条鼓励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积极参与消防技术服务公益活动。

对参加消防技术服务公益活动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省消防救援总队可按照国家和省级有关规定予以表扬。

第二章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第七条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开展消防技术服务活动,应满足应急管理部规定的从业条件。

第八条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主动维护公平竞争的消防技术服务市场秩序。

在承揽业务时,不得相互串通,故意压低或者哄抬服务价格,不得转包、分包消防技术服务项目。

第九条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开展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应当遵循客观独立、合法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依照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执业准则,开展消防技术服务活动,对服务质量负责。

第十条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明确质量管理工作责任人。

从事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服务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建立健全本单位质量管理体系。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范文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范文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范文一、规定目的为了加强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提高社会消防安全水平,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规定。

二、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的单位。

三、机构设置及资质条件1.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具有法人资格,并注册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2.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设立专门的消防技术服务部门,配备专业的技术人员,以满足消防技术服务的需求。

3.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具备相应的消防技术服务能力,如灭火器检测、消防器材安装维修等。

4.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具备一定的经济实力和资金周转能力,以确保服务的可持续性。

四、注册管理1.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完成注册手续,并获得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注册证书。

2.注册证书应具备真实、有效的信息,并标明有效期限。

3.注册证书应予以公示,公示内容包括机构名称、注册号码、有效期限等。

5.安全保障措施1.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度和管理制度。

2.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进行消防安全演练和培训,提高员工的应急处理能力。

3.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定期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4.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和设施,以应对突发事件。

六、监督检查1.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配合检查人员的工作。

2.监督检查内容包括机构设置是否符合要求、资质条件是否具备、安全管理措施是否到位等。

3.监督检查结果应及时公示,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处理。

七、处罚措施1.对于未按照规定进行注册的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予以警告,并责令限期整改。

2.对于虚假注册的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依法予以吊销注册证书,并公示其虚假注册的事实。

3.对于严重违规的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予以罚款,并吊销注册证书。

4.对于消防技术服务不到位或存在安全隐患的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责令限期整改,并予以罚款。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经2013年10月18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2014年2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29号发布。

该《规定》分总则、资质条件、资质许可、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7章59条,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

目录1基本信息2管理规定▪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资质条件▪第三章资质许可▪第四章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1基本信息编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29号《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已经2013年10月18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

[1]公安部部长郭声琨2014年2月3日2管理规定编辑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资质条件第三章资质许可第四章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建立公平竞争的消防技术服务市场秩序,促进提高消防技术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实施资质许可和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是指从事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等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开展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应当遵循客观独立、合法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本规定所称消防技术服务从业人员,是指依法取得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并在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中执业的专业技术人员,以及按照有关规定取得相应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在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中从事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的一般操作人员。

第四条国家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实行资质许可制度。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取得相应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并在资质证书确定的业务范围内从事消防技术服务活动。

消防服务单位程序文件

消防服务单位程序文件

消防服务单位程序文件1. 文件目的本程序文件的目的是确保消防服务单位能够有效地管理和运营其消防服务,保障公众和财产的安全。

2. 文件适用范围该程序文件适用于所有消防服务单位及其管理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消防服务机构、消防教育培训机构等。

3. 文件内容该程序文件包括以下主要内容:3.1 消防服务单位管理组织架构- 描述消防服务单位的管理组织架构,包括各级管理人员职责和权限。

3.2 消防服务单位的基本职责- 明确消防服务单位的基本职责,包括保障公众和财产的消防安全、提供紧急救援等。

3.3 消防服务流程- 详细描述消防服务单位的服务流程,包括接收报警、调度消防力量、处置火灾事故等。

3.4 人员培训和管理- 阐述消防服务单位对员工的培训要求和管理措施,包括消防知识培训、灭火器使用培训等。

3.5 设备和设施管理- 规定消防服务单位对消防设备和设施的管理要求,包括定期检测、维修和更新等。

3.6 应急预案制定和演练- 确定消防服务单位制定应急预案的流程和要求,并要求定期组织应急演练。

3.7 安全监督和评估- 强调安全监督和评估的重要性,包括消防部门对消防服务单位的监督和评估要求。

4. 文件实施该程序文件应由消防服务单位的管理人员负责实施,确保所有相关人员遵守其中的要求和规定。

5. 文件评估和修订该程序文件应定期进行评估,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订和更新,以确保其与消防服务单位的实际运营相符合。

6. 相关法律和法规该程序文件应遵守国家和地方相关的消防法律和法规,任何与法律法规相冲突的内容应进行相应修改。

以上为《消防服务单位程序文件》的基本内容,旨在帮助消防服务单位建立科学、规范的管理机制,提高消防安全水平。

消防安全管理程序文件

消防安全管理程序文件

文件编号:现场消防管理程序编制单位:北京城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编制时间:年月日编制人:审核人:签发人:目录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术语定义 (1)4. 适用范围 (2)5. 消防组织机构 (2)6. 教育培训 (4)7. 危险源辨识 (5)8. 消防安全管理 (6)8.1 总包消防管理 (6)8.2 消防设备验收 (7)8.3 施工现场消防隐患排查 (8)8.4 消防检查 (8)8.5 灭火器的配备 (9)8.6 临时消防设施 (11)8.7 易燃易爆危险品 (11)9. 消防演练 (12)10. 应急措施 (13)11. 附表 (15)1.编制目的为了预防和减少火灾,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认真贯彻以落实消防工作“预防为主,防消结合”为方针的基本原则,防范消防安全事故的发生,力保在消防安全事故发生时减少损失、降低危害,能快速、高效、合理有序地处理消防事故,结合工程及现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程序文件。

2.编制依据本程序文件编制依据包括但不限于:2.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第13号2.2《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3《北京市消防条例》2.4《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2.5《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规范》GB50656-20112.6《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GB50720-20142.7《中国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20102.8《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092.9《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2.10《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防护、场容卫生及消防保卫标准》DB11/945-20122.11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防护、场容卫生及消防保卫标准第2部分:防护设施DB11T 1469-20172.12政府通知文件及业主管理要求3.术语定义火灾:火灾是在时间和空间上失去控制的燃烧所造成的灾害。

燃烧:是指可燃物与氧化剂发生的一种氧化放热反应,通常伴有光、烟或火焰。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36号)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36号)

前言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2013年10月18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2014年2月3日公安部令第129号发布,2016年1月14日公安部令第136号修订,自修订之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建立公平竞争的消防技术服务市场秩序,促进提高消防技术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实施资质许可和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是指从事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等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开展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应当遵循客观独立、合法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本规定所称消防技术服务从业人员,是指依法取得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并在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中执业的专业技术人员,以及按照有关规定取得相应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在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中从事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的一般操作人员。

第四条国家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实行资质许可制度。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取得相应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并在资质证书确定的业务范围内从事消防技术服务活动。

第五条鼓励依托消防协会成立消防技术服务行业协会。

消防技术服务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管理,组织制定并公布消防技术服务行业自律管理制度和执业准则,弘扬诚信执业、公平竞争、服务社会理念,规范执业行为,促进提升服务质量,反对不正当竞争和垄断,维护行业、会员合法权益,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消防协会、消防技术服务行业协会不得从事营利性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通过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行业垄断。

第二章资质条件第六条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的资质分为一级、二级和三级,消防安全评估机构的资质分为一级和二级。

第七条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三级资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企业法人资格;(二)维修用房满足维修灭火器品种和数量的要求,且建筑面积一百平方米以上;(三)与灭火器维修业务范围相适应的仪器、设备、设施;(四)注册消防工程师一人以上,具有灭火器维修技能的人员五人以上;(五)健全的质量管理制度;(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完整版)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2016年修订)

(完整版)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2016年修订)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2016年修订)公安部令第136号(2013年10月18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2014年2月3日公安部令第129号发布,2016年1月14日公安部令第136号修订,自修订之日起施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资质条件第三章资质许可第四章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建立公平竞争的消防技术服务市场秩序,促进提高消防技术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实施资质许可和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是指从事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等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开展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应当遵循客观独立、合法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本规定所称消防技术服务从业人员,是指依法取得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并在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中执业的专业技术人员,以及按照有关规定取得相应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在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中从事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的一般操作人员。

第四条国家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实行资质许可制度。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取得相应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并在资质证书确定的业务范围内从事消防技术服务活动。

第五条鼓励依托消防协会成立消防技术服务行业协会。

消防技术服务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管理,组织制定并公布消防技术服务行业自律管理制度和执业准则,弘扬诚信执业、公平竞争、服务社会理念,规范执业行为,促进提升服务质量,反对不正当竞争和垄断,维护行业、会员合法权益,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消防协会、消防技术服务行业协会不得从事营利性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通过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行业垄断。

第二章资质条件第六条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的资质分为一级、二级和三级,消防安全评估机构的资质分为一级和二级。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36号修订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36号修订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2013年10月18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2014年2月3日公安部令第129号发布,2016年1月14日公安部令第136号修订,自修订之日起施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资质条件第三章资质许可第四章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建立公平竞争的消防技术服务市场秩序,促进提高消防技术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实施资质许可和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是指从事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等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开展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应当遵循客观独立、合法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本规定所称消防技术服务从业人员,是指依法取得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并在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中执业的专业技术人员,以及按照有关规定取得相应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在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中从事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的一般操作人员。

第四条国家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实行资质许可制度。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取得相应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并在资质证书确定的业务范围内从事消防技术服务活动。

第五条鼓励依托消防协会成立消防技术服务行业协会。

消防技术服务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管理,组织制定并公布消防技术服务行业自律管理制度和执业准则,弘扬诚信执业、公平竞争、服务社会理念,规范执业行为,促进提升服务质量,反对不正当竞争和垄断,维护行业、会员合法权益,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消防协会、消防技术服务行业协会不得从事营利性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通过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行业垄断。

第二章资质条件第六条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的资质分为一级、二级和三级,消防安全评估机构的资质分为一级和二级。

第七条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三级资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企业法人资格;(二)维修用房满足维修灭火器品种和数量的要求,且建筑面积一百平方米以上;(三)与灭火器维修业务范围相适应的仪器、设备、设施;(四)注册消防工程师一人以上,具有灭火器维修技能的人员五人以上;(五)健全的质量管理制度;(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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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129号令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
第129号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已经20XX年10月18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XX年5月1日起施行。

公安部部长郭声琨
20XX年2月3日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资质条件
第三章资质许可
第四章消防技术服务活动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建立公平竞争的消防技术服务市场秩序,促进提高消防技术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
活动、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实施资质许可和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是指从事消防设施维护
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等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开展社会消防
技术服务活动应当遵循客观独
立、合法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本规定所称消防技术服务从业人员,是指依法取得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并在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中执业的专业技术
人员,以及按照有关规定取得相应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在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中从事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的一般操作人员。

第四条国家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实行资质许可制度。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取得相应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
(以下简称资质证书),并在资质证书确定的业务范围内从事消防技术服务活动。

第五条鼓励依托消防协会成立消防技术服务行业协会。

消防技术服务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管理,组织制定并公布消防技术服务行业自律管理制度和执业准则,弘扬诚信执业、公平竞争、服务社会理念,规范执业行为,促进提升服务质量,反对不正当竞争和垄断,维护行业、会员合法权益,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消防协会、消防技术服务行业协会不得从事营利性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通过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行业垄断。

第二章资质条件
第六条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的资质分为一级、二级和三级,消防安全评估机构的资质分为一级和二级。

第七条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三级资质应当具备
下列条件:
(一)企业法人资格,注册资本三十万元以上;
(二)维修用房满足维修灭火器品种和数量的要求,且建筑面积一百平方米以上;
(三)与灭火器维修业务范围相适应的仪器、设备、设施;
(四)注册消防工程师一人以上,具有灭火器维修技能
的人员五人以上;
(五)健全的质量管理制度;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二级资质应当具备
下列条件:
(一)企业法人资格,注册资本二百万元以上,场所建筑面积二百平方米以上;
(二)与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业务范围相适应的仪器、设备、设施;
(三)注册消防工程师六人以上,其中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至少三人;
(四)操作人员取得中级技能等级以上建(构)筑物消防员职业资格证书,其中高级技能等级以上至少占百分之三十;
(五)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一级资质应当具备
下列条件:
(一)取得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二级资质三年以上,且申请之日前三年内无违法执业行为记录;
(二)注册资本四百万元以上,场所建筑面积三百平方米以上;
(三)与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业务范围相适应的仪器、设备、设施;
(四)注册消防工程师十人以上,其中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至少六人;
(五)操作人员取得中级技能等级以上建(构)筑物消防员职业资格证书,其中高级技能等级以上至少占百分之三十;
(六)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
(七)申请之日前三年内从事过至少二十项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单体建筑面积二万平方米以上的工业建筑、民用建筑的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活动;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消防安全评估机构二级资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法人资格,注册资本二百万元以上,场所建筑面积一百平方米以上;
(二)与消防安全评估业务范围相适应的设备、设施和必要的技术支撑条件;
(三)注册消防工程师八人以上,其中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至少四人;
(四)健全的消防安全评估过程控制体系;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消防安全评估机构一级资质应当具备下列条
件:
(一)取得消防安全评估机构二级资质三年以上,且申请之日前三年内无违法执业行为
记录;
(二)注册资本四百万元以上,场所建筑面积二百平方米以上;
(三)与消防安全评估业务范围相适应的设备、设施和必要的技术支撑条件;
(四)注册消防工程师十二人以上,其中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至少八人;
(五)健全的消防安全评估过程控制体系;
(六)申请之日前三年内从事过至少十项单体建筑面积三万平方米以上的工业建筑、民用建筑的消防安全评估活动;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一个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可以同时取得两项以
上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

同时取得两项以上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本不少于拟同时取得的各单项资质条件的注册资本之和的百分之八十,且不得低于五百万元;
(二)场所建筑面积三百平方米以上;
(三)注册消防工程师数量不少于拟同时取得的各单项资质条件要求的注册消防工程师人数之和的百分之八十,且
不得低于任一单项资质条件的人数;
(四)拟同时取得的各单项资质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在本规定实施前已经从事消防设施维护保养
检测、消防安全评估活动三年以上,且符合本规定第九条、第十一条规定的资质条件的(二级资质从业时间除外),可以自本规定实施之日起六个月内申请临时一级资质。

临时一级资质有效期为二年,期限届满后,可以依照本规定申请相应的资质。

第十四条一级资质的消防安全评估机构可以在全国范
围内执业。

其他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可以在许可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执业。

第十五条具备下列条件的一级资质的消防设施维护保
养检测机构可以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执业,但应当在拟执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分支机构:
(一)取得一级资质二年以上,申请之日前二年内无违法执业行为记录;
(二)注册消防工程师十人以上,其中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至少八人,不包括拟转到分支机构执业的注册消防工程师及已设立的分支机构的注册消防工程师。

拟设立的分支机构注册消防工程师数量,应当不少于所申请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条件要求的注册消防工程师
人数的百分之八十,且符合相应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的其
他条件。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分支机构应当在分支机构取得的
资质范围内执业。

第三章资质许可
第十六条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由省级公安机关消防
机构审批;其中,对拟批准消防安全评估机构一级资质的,由公安部消防局书面复核。

第十七条申请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的,应当向机构所在地的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交下列材料:
(一)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等法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三)法人章程,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四)从业人员名录及其身份证、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及其社会保险证明、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劳动合同复印件;
(五)验资证明,场所权属证明复印件,主要仪器、设备、设施清单;
(六)有关质量管理文件;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申请一级资质的,还应当提交二级资质证书和申请之日前三年内承担的消防技术服务项目目录。

第十八条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申请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
拟设立分支机构地的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交下列材料:(一)设立消防技术服务分支机构申请表;
(二)资质证书复印件;
(三)所属注册消防工程师情况汇总表、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及其社会保险证明和身份证复印件;
(四)分支机构的从业人员名录及其身份证、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及其社会保险证
篇二:消防技术服务资质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
资质申请表
申报单位:填报日期:(印章)年日
填表须知
一、本表适用于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申请及核定。

二、本表要求用计算机打印(签字除外),不得涂改。

三、企业应如实逐项填写,不得有空项。

四、本表在填写时如需加页,应使用A4(210×297)型纸。

五、本表须附有关附件材料。

附件材料
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机构章程,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财务负责人资料;注册资金验资报告;营业场所产权证明;执业人员身份证和执业资格证书;技术设施、设备及其计量检定合格证书;质量保证体系文件等”的顺序装订。

六、本表所指单位的印章应为本单位公章或行政许可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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