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评选2005年北京市特级教师有关文件的通知
京教工先组发200510号

在2005年暑假北京高校领导干部会上的讲话朱善璐(2005年7月14日)同志们:今天的会议,是经过市委批准,在市委先进性教育活动领导小组的直接领导下,在市委先进性教育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指导和组织下召开的一次重要会议。
会议的一个主要任务就是按照中央和市委的要求,全面部署首都高校开展先进性教育活动。
市委非常重视这次会议,刘淇同志、岐山同志以及分管这次先进性教育活动的德印同志、家骐同志等都非常关心高校的先进性教育活动,提出了如何做好工作部署、抓好高校先进性教育活动的重要意见。
今天由李维良同志代表市委先进性教育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出席会议。
同时受刘淇同志、岐山同志委托,由我和伯元同志在这次会议上向同志们表示慰问和敬意。
昨天下午刘淇书记主持召开市委常委会,讨论通过了《中共北京市委关于推进基层党建工作创新的意见》。
会上,市委领导特别要求开展高校先进性教育活动,要按照中央和市委的要求,贯彻落实市委《关于推进基层党建工作创新的意见》,突出工作创新这一主题,做好先进性教育活动的各项工作,提高基层党建工作的水平。
刚才,三位试点高校的同志作了很好发言,令人深受启发;刘建同志按照市委的要求,代表市委教育工委先进性教育活动领导小组对首都高校全面开展先进性教育活动的工作做了具体部署;维良同志也代表市委先进性教育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做了讲话,提了要求。
希望同志们认真学习三个单位的宝贵经验,按照刚才的工作部署和工作要求,结合本单位的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下面,我按照市委和市委先进性教育活动领导小组的要求,再讲几点意见。
一、首都高校先进性教育活动试点工作圆满结束,取得了比较明显的成效为了探索首都高校加强党的先进性建设和开展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的有效办法和途径,为首都高校全面开展先进性教育活动摸索经验、提供借鉴,按照市委先进性教育活动领导小组总体部署,在北京大学(部分院系和机关)、北京理工大学和首都经济贸易大学三所高校,开展了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试点工作。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委关于城镇教师支援农村教育暂行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委关于城镇教师支援农村教育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07.01•【字号】京政办发[2005]32号•【施行日期】2005.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委关于城镇教师支援农村教育暂行办法的通知(京政办发[2005]32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市教委制订的《北京市城镇教师支援农村教育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开展城镇教师支援农村教育工作,是进一步加强农村教师队伍建设,提高农村基础教育水平,促进城乡教育协调均衡发展,加快首都教育现代化步伐,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确保城镇教师支援农村教育工作的顺利实施。
二00五年七月一日北京市城镇教师支援农村教育暂行办法(市教委2005年6月29日)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农村教师队伍建设,提高农村基础教育水平,根据《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首都教育发展战略率先基本实现教育现代化的决定》(京发〔2004〕13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开展城镇教师支援农村教育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从首都教育的实际出发,充分调动和发挥城区优质教师资源优势,采取有效办法支援农村教育,改变农村教育的落后局面,加快首都教育现代化步伐,促进城乡教育协调发展,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做出积极贡献。
第三条城镇教师支援农村教育工作要坚持统筹规划、政策引导、因地制宜、城乡互动、突出重点、全面推进的原则。
积极支持和鼓励各区县政府、各中小学校以及广大教师采取各种方式支援农村教育,形成城镇教师支援农村教育的长效工作机制。
支教方式与任务第四条本办法所指城镇教师主要包括,城八区和10个远郊区县城镇中小学校中具有中级职称以上(含中级)的教师以及具有相当职称的管理人员和教学研究人员。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2005年度北京市技工学校教师系列初、中级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2005年度北京市技工学校教师系列初、中级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05.06.30•【字号】京劳社培指发[2005]89号•【施行日期】2005.06.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2005年度北京市技工学校教师系列初、中级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京劳社培指发[2005]89号)各有关局(总公司)劳动人事(教育)处、各技工学校:为进一步做好我市2005年技工学校教师系列初、中级职称评审工作,根据北京市人事局《关于2005年度职称评审工作安排的通知》(京人发〔2005〕36号)、《关于贯彻人事部<关于做好2005年度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外语等级统一考试工作的通知>的通知》(京人发〔2004〕96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现结合今年我市技工学校教师系列初、中级职称评审工作实际,提出如下要求:一、2005年度北京市初、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定于9月30日前完成。
请各单位及申报人员做好相应准备,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报送相关材料。
二、申报中级职称条件(一)申报讲师须具备以下条件:1、从事技工学校教师工作,具有大学本科学历4年以上(含4年),并担任助理讲师4年以上(含4年)条件者;2、本人参加全国外语考试(国英c级),成绩满60分以上(含60分);1977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人员,参加2004年度及以后职称外语考试成绩达到45分以上;计算机模块考试合格达2个以上者(含2个);60年以前出生的人员免考计算机。
3、凡在校担任英语课程讲课的教师,申报讲师职称,须参加第二外语的考试;4、凡具备规定学历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不受所学专业限制,直接申请参加相应系列(专业)的考试、评审;(二)申报一级实习指导教师须具备以下条件:1、担任二级实习指导教师4年以上(含4年),并取得大学本科学历4年以上(含4年)条件者;2、本人参加全国外语考试(国英c级),成绩满60分以上(含60分);1977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人员,参加2004年度及以后职称外语考试成绩达到45分以上;计算机模块考试合格达4个以上者(含4个);60年以前出生的人员免考计算机。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人事局关于开展第二届北京市基础教育教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人事局关于开展第二届北京市基础教育教学成果奖评选表彰活动的通知
【法规类别】高等教育
【发布部门】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人事局
【发布日期】2003.04.25
【实施日期】2003.04.2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人事局关于开展
第二届北京市基础教育教学成果奖评选表彰活动的通知
各区县教委、燕山教委、北京铁路分局普教中心:
根据国务院《教学成果奖励条例》,为总结、推广符合素质教育要求的优秀教学成果,经市政府批准,市教委、市人事局决定开展第二届北京市基础教育教学成果奖的评选表彰活动。
现将评选表彰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活动的目的和意义
北京市基础教育教学成果奖,是市政府设立的“北京市教育教学成果奖”的组成部分,是我市基础教育领域内的一项重要奖励制度。
继1999年成功开展首届北京市基础教育教学成果奖评选表彰活动之后,我市积极贯彻第三次全国教育工作会议、全国及北京市基础教育工作会议的精神,广大教育工作者以培育人才、繁荣学术、发展先进文化
和推进社会进步为己任,为人师表、教书育人,严谨笃学、与时俱进,积极投身于基础教育课程教材改革,探索新的教学方法、手段与教学形式,完善教育教学评价制度,推进教育教学综合改革,形成了实施素质教育,深化教育教学改革的良好氛围,涌现了一批富有时代气息的教学成果。
我市开展第二届北京市基础教育教学成果奖的评选活动,目的在于按照素质教育的要求,总结典型经验,鼓励基础教育工作者积极从事教育教学研究,促进教育理论和实践的创新,促进基础教育教学水平和教。
国家教委、人事部、财政部关于颁发《特级教师评选规定》的通知-教人[1993]38号
![国家教委、人事部、财政部关于颁发《特级教师评选规定》的通知-教人[1993]38号](https://img.taocdn.com/s3/m/720c45a3fc0a79563c1ec5da50e2524de518d0b9.png)
国家教委、人事部、财政部关于颁发《特级教师评选规定》的通知正文:---------------------------------------------------------------------------------------------------------------------------------------------------- 国家教委人事部财政部关于颁发《特级教师评选规定》的通知(1993年6月10日教人[1993]3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委、教育厅(局)、人事(劳动人事)厅(局)、财政厅(局):1978年,教育部、国家计委联合颁发了《关于评选特级教师的暂行规定》后,各地普遍开展了评选特级教师的工作。
实践证明,评选特级教师,对提高中小学校教师地位,增强教师的光荣感、责任感,表彰特别优秀的中小学教师、树立榜样,激发广大中小学教师教书育人的积极性,促进基础教育事业的发展,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为了进一步做好特级教师工作,国家教委、人事部、财政部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将1978年颁发的《关于评选特级教师的暂行规定》修订为《特级教师评选规定》。
现将《特级教师评选规定》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现享受特级教师津贴(包括已退休、离休、病休)的特级教师,其特级教师津贴,从《特级教师评选规定》颁发的下月起,按新的规定执行。
1978年12月7日原教育部、国家计委颁发的《关于评选特级教师的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附件:特级教师评选规定附件特级教师评选规定第一条为了鼓励广大中小学教师长期从事教育事业,进一步提高中小学教师的社会地位,表彰在中小学教育教学中有特殊贡献的教师,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特级教师”是国家为了表彰特别优秀的中小学教师而特设的一种既具先进性、又有专业性的称号。
特级教师应是师德的表率、育人的模范、教学的专家。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普通中学、小学、幼儿园、师范学校、盲聋哑学校,教师进修学校、职业中学、教学研究机构、校外教育机构的教师。
北京市人事局关于开展2005年度北京市“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培

北京市人事局关于开展2005年度北京市“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培养经费资助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京人发[2004]101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人事局
【发布日期】2004.11.26
【实施日期】2004.11.2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北京市人事局关于开展2005年度北京市“新世纪
百千万人才工程”培养经费资助工作的通知
(京人发[2004]101号)
各区、县人事局,市属有关部、委、办、局(总公司)、直属机构人事(干部)处,各人民团体人事处,各有关单位人事部门:
为贯彻落实全国和市人才工作会议精神,加速培养造就一支与首都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队伍,根据《北京市贯彻落实国家人事部等七部委〈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实施方案〉的实施意见》(京人发(2003)15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及《北京市“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培养经费资助办法(试行)》(京人发(2004)100号,以下简称《资助办法》),现就开展2005年度北京市“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培养经
费资助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资助的对象
(一)在本市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和市级人选,为个人资助对象;
(二)根据《实施意见》,制定并实施本单位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培养计划的本市单位(含非公经济。
北京市教委、市人事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特级教师评选暂行办法》的通知-京教人[2005]25号
![北京市教委、市人事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特级教师评选暂行办法》的通知-京教人[2005]25号](https://img.taocdn.com/s3/m/2ec16942bf23482fb4daa58da0116c175f0e1e63.png)
北京市教委、市人事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特级教师评选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北京市教委、市人事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特级教师评选暂行办法》的通知(京教人[2005]25号)各区县教委,燕山教委,市教委有关直属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我市特级教师评选工作,现将《北京市特级教师评选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五年七月六日北京市特级教师评选暂行办法第一条为鼓励广大中小学教师长期从事教育事业,表彰在中小学教育教学中有特殊贡献的教师,根据原国家教委、人事部、财政部《特级教师评选规定》和《北京市特级教师管理暂行办法》,进一步规范我市中小学特级教师评选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特级教师是国家为了表彰特别优秀的中小学教师而特设的一种既具先进性、又有专业性的称号。
特级教师应是师德的表率、育人的模范、教学的专家。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普通中、小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教师进修学校、职业中学、工读学校、教学研究机构、校外教育机构中的教师。
第四条评选特级教师遵循公平、公正、公开、择优的原则。
第五条特级教师评选工作一般每隔3年进行一次。
特级教师的总数量控制在中小学教师总数的1.5‰以内。
评选的指标由市教委下达。
第六条评选条件(一)申报特级教师须具备下列条件: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忠诚教育事业,一贯模范履行教师职责,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具有崇高的职业道德和奉献精神。
2.对所教学科具有系统的、坚实的理论知识和丰富的教学经验,在教学领域形成特色,教学示范作用明显,在本市教育界有一定声望。
3.具有先进的教育教学理念,及时吸收利用本学科相关的现代科学知识,落实素质教育要求,以学生为本,育人效果显著。
2005年北京市特级教师名单

北京市育英学校
音乐
谭天静
女
北京市中关村中学
音乐
张亚红
女
北京市第八一中学
音乐
李桂英
女
朝阳区教育研究中心
音乐
何墨荣
女
东城区教师研修中心
美术
胡明亮
男
东城区和平里第四小学
美术
刘存惠
男
北京教育学院朝阳分院
美术
刘月娥
女
西城区展览路第一小学
美术
杨广馨
男
北京教育科学研究院
美术
杨瑞珵
男
北京教育学院丰台分院
美术
王 平
物理
张 国
男
北京汇文中学
物理
梁学军
男
顺义区第八中学
物理
段宝明
男
平谷区教育科研中心
物理
张世义
男
通州区潞河中学
物理
徐伟念
男
北京景山学校
化学
白无暇
女
北京师范大学第二附属中学
化学
吴 琼
女
海淀区教师进修学校
化学
赵向军
男
顺义区第一中学
化学
商晓芹
女
怀柔区第一中学
化学
王淑香
女
大兴区兴华中学
化学
田玉凤
女
北京市第十二中学
女
北京教育学院石景山分院
语文
张增甫
男
北京教育学院丰台分院
语文
郑小平
女
密云县第二小学
语文
朱凌霞
女
怀柔区教科研中心
语文
梁志顺
男
北京市平谷中学
综合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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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评选2005年北京市特级教师有关文件的通知
各中小学、幼儿园、职业中学,各直属单位:
现将市教委、市人事局《关于做好2005年北京市特级教师评选工作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特级教师推荐对象除符合北京市参评条件外,还应符合下列要求:
1.教学一线教师:曾获得市级骨干教师、市级学科教学带头人或区级学科教学带头人称号的教师。
2.教研员:曾获得市级骨干教师、市级学科教学带头人或区级学科教学带头人称号,且在教研、科研和培养教师方面业绩突出、成果丰厚的教师。
3.正职校长:现在仍继续兼任一门课程(与申报学科相同)的教学工作,每周不少于4课时,且科研能力及科研成果丰厚。
二、各单位请于2005年8月10日前将推荐对象的申报材料(暂不报演示软盘)及民主测评表,一并报教委人事科(各种表格直接在市教委通知中点击附件表格名称即可链接下载)。
联系人:王焱
联系电话:69443424
附件:北京市特级教师评选暂行办法
北京市顺义区教育委员会
二○○五年七月六日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人事局关于做好2005年北京市特级教师评选工作的通知
京教人〔2005〕26号
各区县教委,燕山教委,市教委有关直属单位:
根据《北京市特级教师评选暂行办法》(京教人[2005]25号),现就2005年我市特级教师评选工作通知如下,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做好评选推荐的组织工作。
严禁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确保评选质量。
一、评选的范围、对象
此次评选特级教师的范围按《北京市特级教师评选暂行办法》执行。
评选对象为2005年6月30日在职在岗的符合参评条件的教师。
二、评选数量及指标分配
2005年全市拟评选特级教师150名(推荐名额见附件1)。
市教委有关直属单位按所在单位具有中学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职务1.27%比例申报。
本次特级教师评选向一线教师倾斜,向农村教师倾斜,各区县推荐的特级教师人选中要兼顾幼儿园、小学和中学的比例,其中,教研员必须有在教育教学第一线任教10年以上(含)的经历;学校领导(正职)必须在学科中参评、有在教学第一线任教10年以上(含)的经历,且所占比例不得超过10%。
三、评选推荐的组织
1.学校对拟推荐人选要进行民主测评,测评结果及申报材料一并报区县教委主管部门;
2.区县教委要成立特级教师评选推荐领导小组,对参评单位提出的建议名单,进行初步评选后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10日),无异议后,择优排序向市教委推荐特级教师候选人;
3.市教委、市人事局共同组建北京市特级教师评选委员会,按照评选条件对各单位推荐的特级教师候选人进行审核,提出评选意见,并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全体参会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为通过,通过人员名单在《现代教育报》及市教委网站上公示(公示时间为15日),无异议后,报市政府批准,并报教育部备案。
四、报送材料要求
各区县教委及有关直属单位请于9月30日前将推荐名册及个人申报材料报市教委人事处。
(一)个人材料按每人一袋准备,并在材料袋封面注明编号(编号按申报者所在区县、学校类别、申报学科顺序编写,如:东城区中学数学第一号,编号为:东中数1号)、姓名、单位、学科,具体材料包括: 1.《北京市特级教师申报表》(附件2)一式三份;
2.相关获奖、最高学历、专业技术职务证书等证明材料复印件一式一份(原件由区县教委主管部门审核),代表本人业务水平的论文或论著(原件一份);
3.民主测评结果表(附件3);
4.被推荐人选演示软盘(具体要求见附件4,样式可从教委网上下载);
(二)2005年特级教师人选推荐名册(附件5)一份(请用excel制表,并报送电子版)。
联 系 人:鲜万标 联系电话:66075003,51994766
电子信箱:xwb@
附件:1、特级教师推荐参考数
2、特级教师申请表
3、特级教师推荐人选民主测评结果表
4、申报2005年“特级教师”人员演示材料填写说明
5、2005年评选特级教师推荐名册表样(请用EXCEL报表)
二○○五年七月六日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人事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特级教师评选暂行办法》的通知
京教人〔2005〕25号
各区县教委,燕山教委,市教委有关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特级教师评选工作,现将《北京市特级教师评选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七月六日
北京市特级教师评选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鼓励广大中小学教师长期从事教育事业,表彰在中小学教育教学中有特殊贡献的教师,根据原国家教委、人事部、财政部《特级教师评选规定》和《北京市特级教师管理暂行办法》,进一步规范我市中小学特级教师评选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特级教师是国家为了表彰特别优秀的中小学教师而特设的一种既具先进性、又有专业性的称号。
特级教
师应是师德的表率、育人的模范、教学的专家。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普通中、小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教师进修学校、职业中学、工读学校、教学研究机构、校外教育机构中的教师。
第四条 评选特级教师遵循公平、公正、公开、择优的原则。
第五条 特级教师评选工作一般每隔3年进行一次。
特级教师的总数量控制在中小学教师总数的1.5‰以内。
评选的指标由市教委下达。
第六条 评选条件
(一)申报特级教师须具备下列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忠诚教育事业,一贯模范履行教师职责,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具有崇高的职业道德和奉献精神。
2.对所教学科具有系统的、坚实的理论知识和丰富的教学经验,在教学领域形成特色,教学示范作用明显,在本市教育界有一定声望。
3.具有先进的教育教学理念,及时吸收利用本学科相关的现代科学知识,落实素质教育要求,以学生为本,育人效果显著。
4.在教育教学研究和教学改革中取得显著成绩,相关成果对提高本地区教育水平具有较高的指导意义和推广价值。
5.在培养、指导教师的思想政治、文化业务水平和教育教学能力方面做出显著贡献。
6.具有《教师法》规定的合格学历,且有中学高级教师或高级讲师专业技术职务5年以上(含),特别优秀的农村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年限可适当放宽。
(二)在同等条件下,符合以下情形之一者,给予优先。
1.国家级、市级劳动模范、优秀教师、优秀班主任及相当荣誉称号获得者。
2.坚持在农村学校从事教育教学工作10年以上的教师;
3.城镇教师支援农村教育一年以上并表现突出者;
4.现担任市级学科教学带头人的教师。
第七条 组织领导
(一)市教委、市人事局共同组成由教育、人事部门领导、特级教师及有关专家等参加的特级教师评选委员会,统一领导特级教师评选工作,制定有关政策及审定特级教师人选。
评委会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市教委人事处,负责评选的具体工作。
(二)各区县教委成立相应的区县特级教师评选推荐领导小组,负责区县特级教师的评选推荐工作。
第八条 评选程序
(一)个人申报 单位推荐
特级教师推荐人选,采取个人申报、组织推荐的办法产生,并在本单位进行民主测评,广泛征求意见,参加测评的人数不少于所在单位在职专任教师的三分之二。
(二)区县遴选推荐
区县特级教师评选推荐领导小组,要组织专家进行评价,并写出评价意见。
区县教委根据民主测评与专家评价意见,拟定推荐人选,根据得票多少进行排序,并在本系统内进行公示,公示期10天。
确无不良反映,报经区县人民政府同意后上报市教委。
(三)评审、批准
“特级教师评选委员会”对各区县推荐人选进行评审,提出特级教师初步名单;市教委对初步名单通过有关媒体进行全市公示,公示期为15天;经市教委和市人事局审定后报市政府批准。
第九条 授予特级教师称号
由市教委和市人事局向新评选出的特级教师颁发北京市特级教师荣誉证书。
第十条 本办法由北京市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