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划青海省中期评估省环境保护局方案(DOC 3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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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方案的通知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方案的通知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6.18•【字号】青发改环资〔2020〕372号•【施行日期】2020.06.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方案的通知机关各处室,委属各单位: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工作动员部署会议精神,根据《青海省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方案》和委党组2020年第8次会议要求,制定了《青海省发展改革委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方案》,现印发给你们。

请各处室、各单位提高政治站位,高度重视整改工作,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执行。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0年6月18日青海省发展改革委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方案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的决策部署,省委、省政府制定了《青海省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方案》,对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报告指出问题整改工作进行了安排部署。

我委认真对照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报告指出问题和省委、省政府的整改工作部署,立即对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报告指出问题进行了梳理。

为切实加大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工作力度,确保涉及我委的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全部整改到位,根据《青海省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方案》,结合我委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严格整改要求坚持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牢记习近平总书记对青海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定落实“四个扎扎实实”重大要求,奋力推进“一优两高”,以高度的政治担当,进一步增强做好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落实的自觉性和坚定性,对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报告指出的问题及省委省政府提出的整改目标、时限、措施等要求,逐项逐条列出责任处室和责任人,实施清单式管理,定期督导,挂账督办。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省级和西宁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评价和修编前期调研工作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省级和西宁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评价和修编前期调研工作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省级和西宁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评价和修编前期调研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04.09.06•【字号】青政办[2004]162号•【施行日期】2004.09.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省级和西宁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评价和修编前期调研工作的通知青政办[2004]162号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按照国家有关要求,我省近期将对省级和西宁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一次系统全面的评价,并开展规划修编前期调研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开展规划实施评价和修编前期调研工作的目的和任务(一)规划实施评价。

省级和西宁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批准实施以来,对于加强土地宏观管理和实施土地用途管制、严格保护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促进土地集约合理利用发挥了较好的作用。

但在一些地方,不依规划办事,违反规划批地用地的现象仍然存在,擅自或变相修改规划的问题时有发生,规划的严肃性、权威性受到影响;规划在执行中也存在科学性和可操作性不强等问题。

开展规划实施评价是为了全面分析规划实施效果,促进地方政府落实规划目标、任务和各项政策措施,同时通过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改进规划工作的对策建议,作为修编规划和加强规划实施管理的基础和依据。

规划实施评价是修编规划的前提。

根据有关规定,必须先对省级和西宁市级规划实施情况进行全面评估,报国土资源部审查同意后,才能开展规划修编工作。

规划实施评价的主要任务包括:(1)规划的执行情况,包括规划目标以及主要用地指标、用地布局调整的实现程度,违反规划和调整、修改规划的情况(包括案例数、面积、发生频率、原因等),规划项目和实施政策、措施的落实情况。

(2)规划实施的效益,包括土地利用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土地集约利用程度等应尽可能量化。

青海生态功能区规划方案

青海生态功能区规划方案

青海生态功能区规划方案# 青海生态功能区规划方案## 1. 引言青海是我国西部重要的生态屏障和资源枢纽之一,拥有丰富的生物多样性资源和珍稀的生态景观。

然而,随着经济发展和人口增长的压力,青海生态环境面临着日益严峻的挑战。

为了保护青海的生态环境,提高其生态功能,制定一个全面科学的生态功能区规划方案尤为重要。

## 2. 目标和原则### 2.1 目标本规划方案的目标是通过科学合理的规划和管理,保护青海的生态环境,提高其生态功能,实现生态保护与经济发展的良性循环。

### 2.2 原则本规划方案制定遵循以下原则:- 以生态保护为中心,坚持以人为本的发展理念;- 科学规划,注重可持续发展,兼顾生态、经济和社会效益;- 综合施策,强化环境保护和生态恢复;- 加强顶层设计和统筹协调,推动生态保护与经济发展的协调发展。

## 3. 规划内容### 3.1 生态保护区划根据青海的生态特点和生态功能需求,将青海划分为生态保护区、生态保护缓冲区和生态修复区三个区域。

#### 3.1.1 生态保护区生态保护区是青海的核心区域,主要用于保护青海的珍稀物种、独特的生态系统和重要的生态功能区。

在这些区域内,禁止进行任何破坏性开发活动,严格限制人类活动。

同时,加强保护措施,提高生态系统的稳定性和抗干扰能力。

#### 3.1.2 生态保护缓冲区生态保护缓冲区是青海的边缘区域,起到连接核心区和周边区域的作用。

在这些区域内,限制开发活动,控制人口增长,并加强监督和管理,确保生态的连续性和可持续性。

#### 3.1.3 生态修复区生态修复区是青海的重点修复区域,主要用于修复已经受到破坏的生态系统和环境。

在这些区域内,采取适当的措施,进行湿地恢复、生态林建设、沙漠治理等工程,恢复生态系统的完整性和稳定性。

### 3.2 生态保护与经济发展的协调为了推动生态保护与经济发展的协调发展,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优化产业结构,鼓励发展绿色产业和生态旅游业,增加生态经济收入;- 加强环保产业发展,提升污染治理和资源利用效率;- 推动农牧业可持续发展,提高生态承载力和农民收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中期评估方案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中期评估方案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中期评估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12.24•【字号】青政办[2012]332号•【施行日期】2012.12.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经济体制改革正文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中期评估方案的通知(青政办[2012]332号)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青海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中期评估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2年12月24日青海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中期评估方案“十二五”时期,是我省推进跨越发展、绿色发展、和谐发展、统筹发展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也是深化改革开放、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攻坚时期。

开展“十二五”规划中期评估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是对政府执行“十二五”规划情况的自我监督和自我约束,是确保“十二五”规划落到实处、取得实效的重要举措。

为了认真做好我省“十二五”规划中期评估工作,现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评估对象《青海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以下简称《纲要》),八个州(地、市)和格尔木市“十二五”规划纲要,省级23个重点专项规划。

二、评估依据《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海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重点任务分解方案的通知》(青政〔2011〕21号),《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下达“十二五”全省节能减排指标的通知》(青政〔2011〕39号),《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下达“十二五”全省耕地保有量等约束性指标的通知》(青政〔2011〕21号),《青海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实施方案。

三、评估期限2011年1月-2013年6月底。

四、评估原则(一)全面与重点相结合。

青海省“十二五”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中期评估方案

青海省“十二五”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中期评估方案
指标 , 采用 绝对评 价 法进 行 ; 对 无 法确 定统 一客 观标 准
《 青海 省人 民政 府关 于印 发 < 青 海省 国 民经 济和 社
会 发 展 第十 二 个 五 年 规 划 纲 要 > 重 点 任 务 分 解 方 案 的
通 知》 ( 青政 [ 2 0 1 1 ] 2 1号 ) 、 《 青 海省 中长期 教 育改 革 和 发展 规 划纲 要 ( 2 0 1 O 一2 0 2 0) 》 ( 青发 [ 2 0 1 0] 1 7号 ) 、 《 青 海省 “ 十二 五 ”教 育改 革和 发展规 划 》 ( 青 政办 [ 2 01 1 ] 2 1 8号 ) 、 《 青 海省 2 0 1 0 - - - 2 0 2 0年 教 育 重 点 工 程 实 施 方
的 目标 , 要在 定量 的基 础上 进行 定性 分析 ; 对 无 明确 指
标 的 目标 , 采取 定 } 生瞄述 与 分 析 。 通过定 量与定 评估 ,

评 估 对 象
客 见
平 价 规 划 的 各 项 目标 , 特 别 是 重 点 目标 实 施 进
《 青 海 省 中长 期 教 育 改 革 和 发 展 规 划 纲 要 ( 2 0 1 O ~ 2 0 2 0年 ) 》 ( 以 下 简称 《 教 育纲 要 》 ) 、 《 青海省“ 十二五 ”
全 面 客 观 地 反 映 规 划 实 施 过 程 中 取 得 的 成 绩 及 存 在 的
案》 ( 青 政办 [ 2 0 1 0 ] 2 1 5号 ) 、 《 青海 省 教 育体 制改 革试
点 工作 方案 》 ( 青政 办 [ 2 0 1 0 3 2 1 4号 ) 。
三、 评 估 期 限
期 。开展 “ 十 二五 ” 教 育改革 和 发展规 划 中期评 估 是贯 彻 落实 科 学 发展观 的具 体 体现 , 是对 “ 十二 五 ” 教 育改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03.04.29•【字号】青政办[2003]59号•【施行日期】2003.04.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环境影响评价正文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的通知青政办[2003]59号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为规范我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级审批管理行为,提高审批效率,省环境保护局拟定的《青海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三年四月二十九日青海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为适应国家建设项目投资体制改革的需要,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行为,提高审批效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5号)的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如下规定:一、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必须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要求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实行分级审批管理。

二、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管理的建设项目:(一)中央政府财政性投资项目中除需按要求上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审批以外的建设项目。

(二)地方政府财政性投资项目中由省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立项审批或备案的建设项目。

(三)非政府财政性投资项目中除需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审批外,由省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立项审批或备案的建设项目。

(四)其它建设项目1、放射性和电磁辐射建设项目。

2、化学制浆及化学制浆造纸、酿造、电镀、印染、漂染、染料、农药(含复配)、制革生产,有毒有害废物的处理加工,有色金属采选及冶炼等严重污染环境的建设项目。

青海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青海省环境执法绩效评估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青海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青海省环境执法绩效评估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青海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青海省环境执法绩效评估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12.07.09•【字号】青环发[2012]362号•【施行日期】2012.07.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青海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青海省环境执法绩效评估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青环发〔2012〕362号)西宁市、海东地区、海西州、海南州、黄南州、玉树州环境保护局,海北州环保林业局,果洛州环保水利局:根据环保部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执法效能建设开展环境执法绩效评估试点工作的通知》(环办〔2012〕88号)要求,现将《青海省环境执法绩效评估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印发你局,并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认清形势,提高认识面对当前环境监管范围和对象日益扩大、群众对环境质量需求不断提高的严峻挑战,繁重的环境执法任务和有限的环境执法资源的矛盾日益突出。

环境监察机构执法效能低下,无序执法、多头执法、重复执法等行为严重浪费执法资源,增加了执法成本,降低了执法效能。

因此,提升环境执法效能,是做好新时期环境执法工作的迫切要求,各级环保部门要深刻认识加强环境执法效能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提升执法效能作为促进环境执法工作上台阶的有效手段,抓紧抓好。

二、加强领导,明确责任提升环境执法效能要以“依法、高效、廉洁”为主题,以提高工作效率、管理效果、社会效益为目标,以队伍建设和制度建设为基础,以机制创新为动力,以绩效考评为手段,确保履行职责和依法行政效率高、效果好、效益大。

各试点地区环保部门要明确负责领导、牵头部门和具体工作人员,健全工作机制,推动环境执法效能建设。

三、精心组织,推进落实各试点单位要结合本地重点工作,把开展绩效评估试点工作与加强效能建设工作有机结合起来,认真查找影响执法效能的薄弱环节,全面理清工作职能,科学设置执法岗位,规范执法流程,突出监管重点,增强执行力,推动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环境执法责任机制,扎实推进执法效能建设。

青海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开展《生态环境保护人才发展中长期规划(2010-2020年)》中期评估的通知

青海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开展《生态环境保护人才发展中长期规划(2010-2020年)》中期评估的通知

青海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开展《生态环境保护人才发展中长期规划(2010-2020年)》中期评估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生态环境厅•【公布日期】2015.05.28•【字号】青环发〔2015〕235号•【施行日期】2015.05.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青海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开展《生态环境保护人才发展中长期规划(2010-2020年)》中期评估的通知青环发〔2015〕235号西宁市、海西州、海南州、黄南州、玉树州环境保护局,海东市环保城管局,海北州环保林业局,果洛州环保水利局:根据环保部《关于开展〈生态环境保护人才发展中长期规划(2010-2020年)〉中期评估的通知》(环办函〔2015〕472号)要求,我厅拟对我省落实规划情况开展中期评估,评估时段为2010年1月1日至2015年4月30日。

请州市环保部门和厅属各单位高度重视,安排专人按照“中期评估说明”要求,认真填写相应表格,撰写评估报告,于2015年6月5日前将纸质和电子版报送至省环境保护厅人事处。

联系人:吴海萍联系电话:************电子邮箱:*****************附件1.《生态环境保护人才发展中长期规划(2010-2020年)》中期评估说明一、评估目的为贯彻落实人才强国战略和全国人才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生态环境保护人才队伍建设,满足国家中长期生态环境保护事业发展的需要,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坚实人才保障,依据《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20-2020年)》和中央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关于开展重点领域人才规划编制工作的要求,由环境保护部牵头,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水利部、农业部、国家林业局、中国气象局等部门共同编制了《生态环境保护人才发展中长期规划(2010-2020年)》(以下简称《规划》)。

《规划》经中央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审议通过,已于2011年5月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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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青海省中期评估省环境保护局方案(DOC 3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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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境保护“十一五”规划青海省中期评估省环境保护局方案
青海省环境保护局规划财务处
青海省环境规划院
2009年2月11日
工作进度安排
1、第一阶段(2009年2月1日—2月25日):组织与准备阶段
完成工作组织准备,制定中期评估青海省工作方案,把工作目标、任务、责任落实到位;将《指南》转发各州(地市),并适时召开工作动员与技术培训会;评估技术组根据《指南》规定的指标项,确定各评估要素2008年和2010年评估指标值,报环保部规划院审核。

2、第二阶段(2009年2月26日—3月16日):数据资料收集与整理阶段
各部门依据中期评估分解的任务内容,进行数据资料收集与整理,交中期评估技术组汇总整编;各州(地市)完成各自初步评估报告和评估表,由评估技术组汇总后,提交局相关对口部门审核,审核意见由评估技术组整理后反馈各州(地市)。

3、第三阶段(2009年3月17日-3月26日):数据资料完善与初步评估阶段
各州(地市)根据审查意见修订完善各自中期评估报告和评估表,上报省环保局(或上报省政府,根据全国环境规划会议正式要求确定);局各部门进行数据的补充和完善;评估技术小组完成相关专题研究工作,并按《指南》技术方法和要求,完成评价数据资料汇总,并形成评估报告草案。

4、第四阶段(2009年3月27日-4月16日):评估报告编制阶段
中期评估报告草案提交领导小组审查,修订完善后形成评估初步成果,报环境保护部规划院技术审查。

5、第五阶段(2009年4月17日-4月25日):评估报告修订与正式上报阶段
评估初步成果提交政府有关部门提出修订意见,并结合环境保护部规划院审查意见,进行修订完善,形成最终的评估成果,由省政府正式上报环境保护部。

任务分解
评估工作任务分解见附件一、附件二、附件三。

附件一:定量评估指标1、水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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