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合同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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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的合同管理制度

事业单位的合同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事业单位的合同管理,保障事业单位合法权益,防范合同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所有合同的管理,包括但不限于经济合同、劳动合同、采购合同、科研合同、租赁合同等。

第三条本制度旨在建立健全合同管理体系,明确合同管理职责,规范合同签订、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等环节,确保合同管理的规范性和有效性。

第二章合同管理职责第四条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对本单位的合同管理工作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合同的审批和监督。

第五条合同管理部门负责合同的起草、审核、签订、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等具体工作。

第六条合同承办人负责合同的提出、洽谈、起草、履行等具体事务,并对合同的履行情况进行跟踪和监督。

第三章合同签订与履行第七条合同签订前,合同承办人应进行以下工作:(一)对合同相对方的主体资格、资信状况、履约能力等进行调查;(二)对合同条款进行审核,确保符合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的利益;(三)与合同相对方进行洽谈,就合同条款达成一致意见。

第八条合同签订时,合同承办人应确保以下事项:(一)合同内容完整、条款清晰、表述准确;(二)合同签字、盖章手续齐全;(三)合同文本符合国家规范格式。

第九条合同履行过程中,合同承办人应:(一)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二)跟踪合同履行情况,发现违约行为及时采取措施;(三)做好合同履行记录,包括合同履行进度、存在问题及处理措施等。

第四章合同变更、解除与终止第十条合同履行过程中,如需变更、解除或终止合同,合同承办人应:(一)及时向合同管理部门报告;(二)与合同相对方协商一致,签订变更、解除或终止合同协议;(三)办理合同变更、解除或终止手续。

第十一条合同变更、解除或终止后,合同承办人应:(一)及时通知合同管理部门;(二)做好合同变更、解除或终止记录;(三)对合同涉及的财产、债权、债务等进行清理。

事业编制聘用合同管理办法

事业编制聘用合同管理办法

事业编制聘用合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管理,保障单位和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事业编制聘用合同,是指事业单位与职工之间为确立聘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而签订的书面合同。

第三条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管理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遵循双方的意愿和要求。

第二章聘用合同的订立第五条事业单位与职工签订聘用合同,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二)遵循双方的意愿和要求;(三)符合聘用岗位的条件和要求。

第六条事业单位与职工签订聘用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

第七条聘用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合同期限;(二)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四)薪酬待遇;(五)社会保险;(六)劳动保护和福利;(七)合同变更、解除和终止的条件;(八)违反合同的责任;(九)争议解决方式;(十)其他约定事项。

第八条双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在聘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

第三章聘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第九条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聘用合同的约定和国家有关规定,按时足额支付职工的薪酬待遇。

第十条职工应当遵守事业单位的规章制度和工作纪律,认真履行职责。

第十一条事业单位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和职工的能力表现,对聘用合同进行变更或者解除。

第十二条聘用合同变更或者解除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并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第四章聘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事业单位可以与职工解除聘用合同:(一)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聘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事业单位的规章制度和工作纪律的;(三)严重失职,对事业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同时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影响完成本单位工作的;(五)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十四条聘用合同期满或者双方约定的合同终止条件出现,聘用合同即行终止。

2024年-行政事业单位合同管理办法

2024年-行政事业单位合同管理办法

行政事业单位合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合同管理,规范合同行为,保障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合同法》和《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一)采购合同;(二)建设工程合同;(三)服务合同;(四)租赁合同;(五)劳动合同;(六)其他合同。

第四条合同管理应当遵循合法、公平、诚信、效益的原则。

第五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合同管理制度,加强对合同签订、履行、变更、解除、终止、归档等全过程的管理。

第二章合同的签订(一)有明确、合法的目的;(二)有明确的合同内容、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三)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四)具备履行合同的能力;(五)符合单位内部管理制度。

第七条单位签订合同,应当进行审查。

审查内容包括:(一)合同当事人是否具备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二)合同内容是否合法、合理;(三)合同条款是否明确、完整;(四)合同签订是否符合法定程序;(五)其他需要审查的事项。

第八条单位签订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书面合同应当载明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内容。

第九条单位签订合同,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代表单位进行。

代理人签订合同,应当出具法定代表人签发的授权委托书。

第十条单位签订合同,应当使用单位公章或者合同专用章。

合同专用章应当刻制单位名称、合同专用章字样和编码,并报单位法定代表人备案。

(一)合同承办部门提出合同签订建议,报单位领导审批;(二)单位领导审批同意后,合同承办部门与合同当事人进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三)合同承办部门起草合同文本,报单位法律顾问审核;(四)合同文本经单位法律顾问审核同意后,由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签订;(五)签订后的合同报单位财务部门备案,并按照规定进行归档。

第三章合同的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第十二条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并监督合同当事人履行合同。

事业单位合同管理办法

事业单位合同管理办法

事业单位合同管理办法一、总则事业单位合同管理办法旨在规范事业单位与员工签订、履行和终止合同的程序和要求,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促进事业单位的良好运转和发展。

二、合同签订1. 事业单位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应当遵循自愿、平等、有约束力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2. 合同签订应当在双方共同意愿的基础上进行,不得强迫、欺诈或变相就业。

3. 合同签订应当明确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包括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工资待遇、社会保险等内容。

三、履行合同1. 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确保工作任务的完成和工资待遇的支付。

2. 员工在工作中应当遵守事业单位的规章制度,服从管理,不得擅自离岗或违反纪律。

3. 事业单位应当为员工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和必要的工作条件,保障员工的人身权益和劳动安全。

四、合同变更1.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有需要变更合同内容的,应当经双方协商一致,并签订书面协议。

2. 变更合同内容不得损害员工的合法权益,如变更引起员工异议的,应当重新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方可执行。

五、合同终止1. 合同期满,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终止合同;未经协商一致,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解除合同。

2. 合同期间,如员工受到严重违纪、工作失职、不认真履行职责等情形,事业单位可以根据合同约定解除劳动合同。

3. 合同解除应当事先通知对方,并按照国家劳动法规定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或者赔偿。

六、法律保障1. 事业单位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严格执行劳动合同法的规定。

2. 员工如发现事业单位违反合同管理办法或其他法律的规定,可以依法维护自身权益,寻求法律保护。

七、结语事业单位合同管理办法是保障劳动关系稳定、促进劳动和谐的重要工具,事业单位和员工双方应当共同遵守,建立和谐的劳动关系,共同推动事业单位的发展和壮大。

事业单位合同管理办法

事业单位合同管理办法

事业单位合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为规范事业单位聘用人员的合同管理,保护职工与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职工的录用和试用期管理1.事业单位聘用人员应当经过面试和考察后,履行签订劳动合同手续,明确工作职责、工资福利待遇等相关事项。

2.对于招录工作人员的试用期,应当明确操作流程、考核标准、试用期限和待遇等事项,并在试用期满后依据考核结果决定是否予以聘用。

第三章合同的签订与变更1.签订劳动合同时,应当明确聘用期限或者另行约定,同时明确离职的程序和条件,在合同到期前提前进行续签商议。

2.变更劳动合同应当有双方自愿,按照法定程序和相关条款执行,并在变更后双方签字确认。

第四章合同解除和终止1.双方商议一致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对方,并进行结清手续。

2.依据法定规定解除合同的,应当依据相关条款手续进行,同时应当妥善处理相关权益问题。

3.劳动者违反合同规定解除合同的,应当按照约定赔偿用人单位的经济损失,同时应当妥善处理相关权益问题。

第五章合同履行监督和纠纷处理1.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相应义务,确保职工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2.职工应当遵守合同约定,积极履行工作职责,维护用人单位形象。

3.合同发生纠纷时,应当以商议为主要方式,通过调解、仲裁或者诉讼等方式解决。

第六章其他规定1.本办法合用于所有事业单位的聘用员工。

2.事业单位应当制定相关规章制度,健全合同管理流程,加强对员工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合同管理水平。

总结:1、列举本文档所涉及简要注释如下:事业单位:指国家机关、事业机构、公共团体和其他依法成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组织。

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关于确定劳动报酬、劳动时间、歇息休假、劳动条件安全保障措施、劳动纪律和责任、违约责任等劳动关系的协议。

离职程序和条件:指劳动合同期满、一方提前通知、双方一致解除、辞退、解雇等离职的程序和条件。

2、列举如下本文档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我国专门规定劳动关系及其他与劳动有关问题的基本法律。

事业单位合同管理办法

事业单位合同管理办法

事业单位合同管理办法事业单位合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事业单位合同管理,保障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适合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及其下属的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等事业单位的合同管理。

第三条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合同管理制度,加强对合同的指导、监督、检查和评估,提高合同管理水平。

第四条事业单位合同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事业单位合同管理应当遵循依法合规、风险防控、效率优化和公共利益保障的原则。

第六条事业单位应当加强对合同登记、备案、审查等相关工作的管理,做好合同信息的统计、分析和报送工作。

第七条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合同管理工作人员的培训和考核制度,提高合同管理专业素质,确保合同管理工作的专业性和稳定性。

第二章合同的签订与履行第八条事业单位合同的签订应当明确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履行期限、合同价款及支付方式等内容,并以书面形式进行。

第九条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合同审批程序,明确合同需要经过的部门和审批权限。

第十条合同履行过程中,事业单位应当加强对合同履行状态的监督和检查,确保合同的及时履行。

第十一条事业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合同价款,并在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内支付。

第十二条事业单位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发现合同履行难点、无法按时履行的情况,应及时与对方商议解决,并予以书面通知。

第十三条事业单位合同的修改、终止应当依法办理,并征得对方的允许。

第三章合同纠纷的解决第十四条事业单位合同纠纷的解决,可以通过商议、调解、仲裁或者诉讼等方式进行。

第十五条合同纠纷的商议解决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和诚实信用原则,双方应当友好商议解决纠纷。

第十六条合同纠纷的调解可以由调解机构或者事业单位组织进行,双方应当积极参预。

第十七条合同纠纷的仲裁可以由事业单位依法委托仲裁机构进行,双方应当接受仲裁结果。

第十八条合同纠纷的诉讼可以由事业单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黑龙江省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制管理办法

黑龙江省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制管理办法

黑龙江省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事业单位用人制度,规范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制管理,保障事业单位和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黑龙江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黑龙江省各级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建立聘用关系的工作人员(以下统称“受聘人员”)。

第三条聘用合同制是指用人单位与受聘人员通过签订聘用合同,确定双方的聘用关系,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的一种人事管理制度。

第四条聘用合同制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制的综合管理工作。

第二章聘用合同的订立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当在编制限额内,按照岗位设置和工作需要,拟定聘用计划,报同级人事行政部门核准后组织实施。

第七条聘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

聘用合同一般包括以下条款:(一)聘用合同期限;(二)工作内容和工作条件;(三)工作报酬和福利待遇;(四)工作纪律和工作要求;(五)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六)聘用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七)违反聘用合同的责任。

第八条聘用合同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

有固定期限的聘用合同,一般为 3 年至 5 年。

无固定期限的聘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受聘人员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聘用合同。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聘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受聘人员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的聘用合同。

第九条初次就业的人员订立聘用合同,试用期一般为 12 个月;其他人员订立聘用合同,试用期一般不超过 6 个月。

试用期包含在聘用合同期限内。

第十条用人单位与受聘人员订立聘用合同时,不得收取任何形式的押金、保证金或者其他财物。

第三章聘用合同的履行第十一条用人单位和受聘人员应当按照聘用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第十二条用人单位应当为受聘人员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工作条件和劳动保护,保障受聘人员的合法权益。

行政事业单位合同管理制度全文

行政事业单位合同管理制度全文

行政事业单位合同管理制度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合同管理行为,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行政事业单位及其派出机构与其他单位、个人签订的合同管理。

第三条定义本管理制度中所述“合同”,是指双方协商一致,建立的平等、自愿、合法的权利义务关系;本管理制度中所述“业务部门”,是指承担行政事业单位业务职能的部门。

第四条基本原则行政事业单位合同的管理应遵循公正、公平、透明、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合同的签订第五条签订程序业务部门在与其他单位、个人签订合同时,应当按照法定程序,依法订立合同。

第六条合同内容合同应将当事双方的权利义务、货物或者服务的品种、数量、价款等条款约定明确,并在合同签订时以书面形式确认。

第七条合同备案业务部门应当将签订的合同及时归档备案,并按照规定报送上级机关备案。

第三章合同履行第八条履行情况业务部门应当及时向监督部门报告合同的履行情况,并按照合同履行要求及时履行合同的约定。

第九条合同效力合同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第十条合同变更合同变更应当经过当事人协商一致,并按照法定程序办理变更手续,经有关机关批准后,方可生效。

第十一条合同解除或撤销1.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或者撤销合同。

2.合同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等情形的,有关机关可以责令当事人解除或者撤销合同。

第十二条违约责任1.当事人违反合同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2.业务部门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追究违约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三条监督部门监督合同履行的部门,应当监督业务部门及时履行合同约定。

第十四条举报制度个人或者单位可以向监督部门提出举报。

第十五条情况报告业务部门应当对合同履行情况及时向监督部门报告,定期报告合同履行情况及存在的问题。

第五章附则第十六条生效时间本管理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第十七条解释权本管理制度的解释权归行政事业单位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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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合同管理办法
合同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局机关合同行为,预防和减少因合同签订、履行不当造成的合同纠纷,防范合同风险,有效维护我局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等法律法规,并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合同是指以“xxx”的名义,与其他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所订立的书面约定,包括合同、协议或其他法律文书(以下统称合同)。

第三条合同管理的一般程序包括:合同相对方的确立、合同文本的拟定、合同审查、合同的签订、合同的履行、合同的归档。

第二章合同的签订
第四条合同的订立应遵循合法、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保障资金和国有资产的安全,维护我局合法权益。

第五条有关部门在合同管理中的职责:
(一)合同承办部门的职责:审核合同相对方的主体资格、信用状况、履约能力等有关根本情况;负责合同谈判、起草、合同审查、签订和履行;跟踪和监督合同履行情况,根据合同履行中的问题,提出办理问题的意见或发起;实时处理和上报合同纠葛;负责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材料注销、归档等工作。

(二)局财审科的职责:负责合同签订时关于履约担保、价款支付相关条款的审核;合同履行时款项的支付或收受。

(三)局办公室的职责:负责合同集中注销、统一内部编号和用印。

(四)局监察室的职责:对合同订立、履行过程中出现失职、以权谋私等违法违规的行为进行调查和提出处理意见。

第六条合同相对方的确立。

合同承办部门在挑选合同相对方时,应当要求相对方提供资信证明,并对相对方履约能力等事项进行相识,必要时可以进行资信调查。

通过政府采购和招投标程序签订的合同,由采购机构和招标代理机构负责确立相对方。

第七条合同文本的制定:
(一)拟定合同文本前需要进行磋商或谈判的,由合同承办部门负责组织。

(三)承办部门与合同相对方就合同的主要内容协商达成一致的,可以采用相对方提供的合同文本。

第八条合同审查。

承办部门对采购方式、合同名称、合同主体、合同形式、合同内容、免责条款等进行审查。

对合同条款完备性、明确性、严谨性进行审查。

第九条严格执行国家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制度,严格执行涉企保证金目录清单,按照规定标准收取各类保证金,推行银行保函制度,目录之外的保证金一律不得收取。

第十条合同的签订实行会签制度。

合同承办部门在合同会签单(见附件)签字后提交局主要负责人或授权委托的局分管负责人签字,并由办公室统一登记并加盖局公章。

正式的合同文本份数一般不少于四份,其中承办部门以及财务报销必须各留一份合同原件。

第十一条承办部门应当于合同双方签字盖章后5个工作日内分送合同相对方。

第三章合同的履行和归档
第十二条合同的履行:
(一)合同签订后,合同承办部门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做好合同的履行,并督促合同相对方全面履行合同。

(二)承办部门按合同约定履行收付合同款项义务时,应当按照局财务管理相关规定办理。

(三)合同履行过程中,需要签订补充协议,或者变更、解除合同的,承办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履行合同审查、会签等手续。

(四)合同履行过程中,如相对方未按合同约定履行,承办部门应当及时以书面函件形式催告对方,并保存通知证据,必要时听取局法律顾问的意见。

同时及时将出现的问题、拟采取的措施向局分管负责人汇报,积极采取措施防范合同风险。

(五)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的,承办部门应当及时向局分管负责人汇报,并采取措施妥善处理。

纠纷事项首先应当与合同相对方协商解决,经协商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的,订立书面协议;经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及时向局分管负责人汇报,组织有关人员进行研究,提出处理意见,必要时根据合同约定提请仲裁或者诉讼。

第十三条合同的归档。

合同履行完毕或合同权利义务终止后三个月内,承办部门应当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将合同文本、招投标书以及合同履行过程中相关资料整理立卷,移交局档案馆归档。

第四章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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