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理工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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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政〔2014〕72号签发人:郭永存

关于印发《安徽理工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

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处级单位:

《安徽理工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审定,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安徽理工大学

二○一四年七月十六日

安徽理工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激发研究生学习积极性和创新意识,提高培养质量,在全面实行研究生收费制度的情况下,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根据教育部、教育厅及《安徽理工大学研究生奖助体系改革实施办法(试行)》(校政〔2014〕62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业奖学金经费来源于省财政拨款和研究生学费收入。

第三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奖励对象为在基本学制内且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非定向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的除外)。

第四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工作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和择优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教育法规,杜绝弄虚作假。

第二章等级设定与奖励标准

第五条学业奖学金的奖励比例和标准为:(见下表)

第六条硕博连读研究生,对应硕士和博士阶段,分别按照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身份参与评审。

第七条获得学业奖学金的研究生,可以同时获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等其他研究生国家奖助学金和学校其他研究生奖助学金。

第三章申请条件

第八条学业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品学兼优,无学术不端行为;

4、积极参与科学研究和社会实践;

5、按时完成报到注册,取得研究生学籍;

6、按时足额缴纳学费、住宿费等费用;

7、课程学习阶段的研究生,须按时修完培养计划中安排的全部课程。

第九条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具体申请条件:

(一)第一学年,推荐免试研究生、第一志愿考生可申请享受一等奖学金,如一等奖指标有结余,则由调剂生申请,依据调剂生入学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为序;其余研究生可申请享受二等奖学金。

(二)第二学年,申请学业奖学金,主要依据学习成绩,申请者每门学位课程考试成绩应不低于75分,学习成绩同等条件下,科研成果突出或在省级以上竞赛获奖者优先。

1、申请一等奖学金

学位课和非学位课加权平均成绩不低于85分。

2、申请二等奖学金

学位课和非学位课加权平均成绩不低于80分。

3、申请三等奖学金

学位课和非学位课加权平均成绩不低于70分。

(三)第三学年,申请学业奖学金,一等奖学金申请者在按期开题的情况下,上一学年(上年9月1日至当年8月31日)的科研成果、竞赛获奖等方面需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以第一作者(或导师为第一作者、本人为第二作者,以下同)

在二类期刊或在《安徽理工大学报》发表论文一篇;

2、省级以上纵向科研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之一,排名前三名;

3、参加各类学科竞赛,获得校级一等奖或省级三等奖或国家奖;

4、申请发明专利排名在前三名或实用新型专利排名第一(或导师排名第一、本人排名第二);

5、在各类文艺、体育竞赛中获省级以上荣誉和奖励;

6、校研究生奖助领导组认定的其他情形;

其余研究生可申请享受二等奖学金。

第十条博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具体申请条件:

(一)第一学年,所有博士研究生申请同一等级的奖学金。

(二)第二学年,申请一等奖学金,必须所有课程成绩不低于80分,且以第一作者在二类期刊发表论文一篇或获得国家发明专利授权(排名前三名)或软件著作权第一完成人(或导师为第一完成人、本人为第二完成人);其余可申请享受二等奖学金。

(三)第三学年,申请一等奖学金,必须正常开题,且以第一作者在一类期刊发表论文一篇或获得国家发明专利授权(排名前二名);其余可申请享受二等奖学金。

(四)博士研究生获得省部级科技进步奖或承担国家级科研项目的主要完成人等成果均可申请一等奖学金,其他相近业绩获得者,也可申请一等奖学金。

第十一条研究生在评奖学年有违反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未按时足额缴纳学费等相关费用,科研成果弄虚作假,课程考试不及格,受学校警告及以上处分等情形的,不能参评本学年度学业奖学金。已经获得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被发现有上述情况的,撤销奖学金获奖资格,收回获奖证书和奖金。

第四章评审程序

第十二条研究生第一学年学业奖学金由研究生处、党委研究生工作部按照本文规定予以确定,经校研究生奖助领导组审定,随研究生录取通知书告知考生。

第十三条研究生第二学年和第三学年学业奖学金评定工作自秋季开学后启动。各研究生培养学院研究生奖助工作评审小组要结

合学科特点制定具体方案,组织学业奖学金初评。评选结果应在本学院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提交校研究生奖助工作领导组审定,审定结果在全校范围内公示。

第十四条对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学院公示阶段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诉,学院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申诉人对学院作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学校提请裁决。

第五章奖学金发放

第十五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于每年11月30日之前一次性发放到获奖学生的本人本地银行卡中。

第十六条学校为获得学业奖学金的研究生发放获奖荣誉证书,并将研究生获得学业奖学金的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七条保留入学资格研究生的第一年学业奖学金,按录取时确定的等级和标准,自其恢复学籍时起发放。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2014级秋季入学的研究生开始实施,之前入学的研究生按原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研究生处、党委研究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安徽理工大学党政办公室 2014年7月16日印发

共印6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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