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组织规定
国有企业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国有企业固定资产管理制度1. 概述国有企业固定资产管理制度是为了规范国有企业对固定资产的购置、使用、保管、处置等方面进行管理的一系列规章制度的总称。
固定资产对于国有企业的正常运营和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因此需要建立科学的管理制度,有效保障固定资产的有效利用和保值增值。
2. 购置管理2.1 购置计划国有企业在购置固定资产前,需制定购置计划,明确资金来源、具体购置项目、时间进度等。
购置计划应经相关部门审批才能执行。
2.2 供应商评估国有企业在购置固定资产时,应根据实际需要确定供应商,并进行评估,包括供应商的信誉度、产品质量、售后服务等方面。
评估结果应作为决策依据。
2.3 采购合同管理国有企业在与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时,应注重条款的详细、清晰与合理,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确保购置过程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3. 使用管理3.1 固定资产台账国有企业应建立固定资产台账,详细记录每一项固定资产的基本信息,包括名称、型号、规格、数量、购置来源、购置日期、使用部门等,以便进行资产的追踪和管理。
3.2 使用登记和归还手续国有企业对于所有固定资产的使用都应进行登记,包括资产的使用人、使用地点、使用日期等。
同时,在资产归还时也需要按照一定的手续进行登记和验收,确保资产的安全归还。
3.3 资产维护与维修国有企业应建立健全的资产维护与维修制度,定期对固定资产进行检修和保养,确保其正常运行和延长使用寿命。
4. 保管管理4.1 固定资产管理责任国有企业应明确固定资产的管理责任,确定专门的资产管理部门和责任人,确保固定资产的安全和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4.2 资产存放要求国有企业在将固定资产存放在仓库或其他地方时,应按照资产的性质和特点进行分类存放,并制定相应的存放要求,确保资产的安全和完好。
4.3 资产盘点制度国有企业应建立定期的资产盘点制度,对固定资产进行全面盘点,核实实际情况与台账记录的一致性,并及时调整记录,防止资产丢失或遗漏。
5. 处置管理5.1 报废处理对于已经无法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国有企业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报废处理,包括核实报废资产的原因、估算残值、销毁证明等。
国企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国企固定资产管理制度一、引言固定资产是企业长期使用的具有形态的资本性资产,是企业正常经营和发展所必不可少的重要组成部分。
国有企业在固定资产管理方面有着特殊的管理制度和要求。
本文档旨在对国企固定资产管理制度进行详细介绍和规范,以保障企业资产的安全、有效和高效管理。
二、管理范围国企固定资产管理制度适用于国有企业全部固定资产,包括土地、房屋、设备、机器等。
该制度覆盖固定资产的购置、使用、维护、处置等各个环节。
三、制度内容3.1 购置管理•固定资产的购置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的规章制度,严禁任意购置无关资产。
•购置固定资产需经过合理的采购程序,包括编制采购计划、招标或询价、评审采购方案等。
•购置资金必须经过预算审批,并按照预算进行资金支付和核算。
3.2 使用管理•固定资产使用前必须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各部门必须按照规定使用固定资产,并确保其保管安全。
•固定资产的使用情况必须进行记录和更新,并进行定期盘点。
3.3 维护管理•固定资产维护保养是确保资产正常运行和延长使用寿命的重要措施。
各部门和岗位必须按照规定进行维护保养工作。
•对于经常维修或维护的资产,应建立相应的档案和维修保养记录,以便追踪资产状况和维修情况。
3.4 处置管理•固定资产的处置必须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制度进行,严禁私自处置资产。
•固定资产处置需要编制相应的处置方案,并经过审批批准后方可实施。
•处置资产所得必须按照规定归入企业的财务管理体系,并做好相应的资产处置记录。
四、管理责任4.1 资产管理部门责任•资产管理部门是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责任部门,负责制定和修订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固定资产的统一管理、登记、盘点和评估工作,并对资产使用和维护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4.2 各部门责任•各部门负责固定资产的合理使用和保管,并按照规定进行资产维护保养工作。
•各部门负责协助资产管理部门进行资产盘点和评估工作,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配合。
国有企业固定资产管理办法(通用,含流程图等)-最新

***公司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公司固定资产的内部控制,防范固定资产管理中的差错和舞弊,保护固定资产的安全、完整,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内部管理要求,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参照执行。
第二章固定资产的管理职责第三条固定资产管理主要包括价值管理、实物管理和使用保管管理。
第四条公司金融财务部是固定资产的价值管理部门,其主要管理职责:(一)固定资产的价格审核、财务入账、折旧计提等会计核算;(二)对固定资产实物管理程序及审批手续实行财务监督;(三)负责固定资产更新改造预算项目的资金筹措,并按财务预算报批程序办理。
第五条公司办公室是固定资产的实物形态管理部门,设专职管理人员,其主要管理职责:(一)固定资产年度购置、更新、改造预算计划的编制和实施;(二)固定资产的采购、验收、调拨、修理、处置及经营;(三)建立固定资产的档案资料,真实全面地反映固定资产的实际状况,保证账、物相符;(四)设立固定资产登记簿,及时办理各项增减、变动手续;(五)对固定资产年度预算计划执行情况进行全面检查,检查结果书面报告公司预算主管部门。
第六条固定资产的使用部门是固定资产实物保管部门,应落实责任人,其管理职责:(一)固定资产的申请、参与采购、验收、领用、保养、检修等日常管理,确保安全使用;(二)按价值管理部门和实物管理部门的要求,配合主管部门进行固定资产清查盘点。
第三章固定资产的范围及分类第七条符合下列标准之一的劳动资料属固定资产:(一)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的房屋、建筑物、土地、机器、设备、器具、运输工具等资产;(二)不属于经营主要设备,但单位价值在3000元以上,且使用期限超过两年的物品。
第八条固定资产按实物形态进行分类,具体为以下六类:(一)房屋类:是指房屋、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包括办公用房、生产经营用房等;(二)一般设备类:是指办公和日常使用的通用性设备,包括电脑设备、办公家具等;(三)运输设备类:是指轿车、货车、电瓶车等;(四)通讯类:是指电话、手机、卫星地面接收装置等设备;(五)办公类:空调、复印机、电脑设备、传真机、打印机、点钞机、考机、保险箱等设备;(六)其他设备类:是指不包括上述各项的设施、设备。
企业国有资产处置管理规定(国有企业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企业国有资产处置管理规定(国有企业固定资产管理办法)近年来,越来越多的国有企业进入强制清算程序之中,较之于非国有企业的资产交易,目前我国各类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产权交易规则对于国有企业的规定种类繁多,且与国有企业相关的讨论与争议始终存在且部分尚无定论,其中以国有资产交易尤为突出,强制清算案件中,相较于非国有企业的资产处置的一般性问题,清算组开展国有资产的处置工作时,不仅面临一般性问题,还有国有资产所特有的特殊性问题。
笔者将基于在北京市的办案经验,从国有企业的识别、国有企业资产交易的分类、强制清算程序中国有资产处置的要点分析、强制清算程序中国有资产处置的难点分析四个方面初步探讨强制清算程序中应关注的国有资产的要点问题以及应对之策。
一、国有企业的识别关于国有企业的称谓繁多,例如“国有企业”“国家出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等,而关于国有企业的定义也规定在不同的法律、行政法规之中,现行法律法规尚未就对国有企业的定义予以统一,目前关于国有企业的定义的规定主要有以下法律法规,具体为:(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2009年5月1日生效,以下简称《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法》中首次出现“国家出资企业”的表述,即该法第五条规定“本法所称国家出资企业,是指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
而,结合该法其他条款的规定,“国家出资企业”范围应仅指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代表国家对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并享有出资人权益,包括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出资人权利。
换言之,“国家出资企业”范围仅限于被国家直接出资的一级公司,而对于“国家出资企业”再行对外投资的二级或其他各级子企业则不属于“国家出资企业”。
(二)《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2016年6月24日生效,以下简称32号令)32号令进一步明确了国有企业的认定标准,即32号令第四条所规定的三类企业:1、国有独资、全资企业:即“政府部门、机构、事业单位出资设立的国有独资企业(公司),以及上述单位、企业直接或间接合计持股为100%的国有全资企业”;2、国有控股企业:“控股”又进一步分为两种类型,一是国有独资企业或国有全资企业单独或共同出资,合计拥有产(股)权比例超过50%,并且其中之一为最大股东的企业;二是国有独资企业、国有全资企业或本条第一类国有控股企业持有股权比例超过50%的各级子企业;3、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即“政府部门、机构、事业单位、单一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直接或间接持股比例未超过50%,但为第一大股东,并且通过股东协议、公司章程、董事会决议或者其他协议安排能够对其实际支配的企业”,出资设立的国有独资企业(公司),以及上述单位、企业直接或间接合计持股为100%的国有全资企业”。
大型国有企业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大型国有企业固定资产管理制度一、前言随着国有企业的快速发展和,固定资产管理对于企业的正常运营和长远发展至关重要。
本制度旨在规范大型国有企业固定资产的购置、使用、处置等全过程,保障企业资产的安全性、高效性和合理性。
二、管理目标1.完善固定资产管理制度,提高企业资产管理水平;2.确保固定资产的使用安全、高效和稳定;3.提高固定资产利用率,降低运营成本;4.优化固定资产配置,提高企业投资回报率。
三、管理内容1.固定资产购置管理(1)建立健全固定资产购置预算制度,明确预算程序,严格控制购置金额;(2)实行集中采购制度,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确保采购品质和价格合理;(3)建立固定资产购置申请流程,固定资产申请需经部门审批,并上报企业领导层最终决策。
2.固定资产使用管理(1)明确固定资产的使用权和使用责任,责任明确,权限分工明确;(2)建立固定资产领用、归还、调拨等流程,明确管理人员,并建立相应的登记制度;(3)设立固定资产管理部门,负责资产管理、维护和修理;(4)建立固定资产盘点制度,定期对固定资产进行全面盘点,确保准确性;(5)建立固定资产维护保养制度,确保资产的正常使用寿命;(6)加强固定资产安全管理,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防止资产的丢失和损坏。
3.固定资产处置管理(1)建立固定资产报废管理制度,明确报废程序和标准;(2)对于具备再利用价值的固定资产,采取二次利用方式,提高固定资产的利用效益;(3)对于无法再利用的固定资产,依法依规进行处置,并结合拍卖、拆解等方式进行处置。
四、监督和考核1.建立固定资产管理考核指标体系,制定量化考核标准;2.每年对固定资产管理情况进行全面评估,对表现优异的部门和个人予以奖励和表彰;3.发现固定资产管理问题及时进行整改,确保制度的落地和执行;4.定期进行内部审计,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五、管理制度宣贯和培训1.公开宣传固定资产管理制度,提高员工的知晓率;2.对新入职员工进行固定资产管理制度的培训,确保其具备相关知识和技能;3.定期开展固定资产管理经验交流和培训活动,提升固定资产管理水平。
某国有企业集团公司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某国有企业集团公司固定资产管理办法某国有企业集团公司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固定资产的管理和运用,提高固定资产的利用效率和经济效益,规范固定资产的使用、维护、监管和处置,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有的固定资产管理及公司职工的固定资产使用。
第三条固定资产指公司运用于生产、科研、办公等方面的,具有使用年限长、价值较高、终于年度进行的计量的不易形成现金或现金等价物的物品和产权。
第四条对于本办法未涉及的问题,参照国家及本公司其他相关规定处理。
第二章管理及使用第五条公司固定资产采购应在预算、审批、验收、入账后,必须列入企业资产台账并报送财会部记录,定期执行复核。
第六条公司固定资产的使用,需由资产使用人员向设备管理部门先行登记(如需借用)或鉴定(如大修、加工等),并签署《公司固定资产使用协议书》后出库使用。
(一)对公司负责的固定资产,应当严格遵守使用安全、节能环保、保养维护的原则。
资产管理部门应定期对固定资产进行管理;如需大修或更新,需关注和制定大修CRP项目或可行性研究报告书,报经公司老干部会审批后谈判实施。
(二)对于借用的固定资产,应按照《公司固定资产使用协议书》约定的时间归还,使用期间因故损坏或遗失的,由资产使用人员承担修复、赔偿责任。
第七条公司固定资产折旧、摊销应遵循国家及公司相关会计准则的规定。
第八条对于因使用年限或其他原因可能出现”闲置“、”不用“的固定资产,应当向资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由资产管理部门审核后办理固定资产出售或捐赠手续。
第三章维护第九条固定资产的维修保养应当严格按照公司的技术标准和质量规范执行,维修保养人员应当具有相应的专业技能。
第十条对于与固定资产使用有关的配件、工具等物品,应当严格控制管理,做好防丢、防盗、防损的措施。
第十一条固定资产因年限耗损、变质而被淘汰的,在报废前,应当向资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经资产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后报销。
第十二条固定资产维修费用和费用计算标准应当严格遵循国家及公司规定。
国有企业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有限公司固定资产管理制度(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固定资产日常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明确固定资产管理及使用的权责关系,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及下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
第三条公司固定资产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与归口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做到谁使用、谁维护、谁保管。
第四条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及时掌握各类固定资产的质量和使用情况,保障固定资产的安全、完整。
第五条固定资产是指为企业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寿命超过12个月的有形资产。
具体包括:(一)房屋建筑物类:包括生产用、非生产用的厂房、办公楼、宿舍、道路、围墙等固定资产。
(二)生产设备、设施类:包括生产用的光伏电池板、逆变器等机械设备、运输车辆、动力设备(及其管道)、通讯设备等固定资产。
(三)计算机网络、电脑类:包括系统网络及设备、计算机及外围设备、数码产品、通信设备等固定资产。
(四)办公设备、用具用品类:包括视频音像设备、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移动电话等固定资产,及单位价值高于200元、低于3000元,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的低值易耗品单,单位购置和受赠的具有一定价值的各类艺术品等资产。
(五)生活设施类:包括公务用车、辅助车辆、电视机、空调器、办公家具、福利设施、医疗器械等固定资产。
第二章相关部门职责第六条资产管理部是公司固定资产的管理部门,履行以下主要职责:(一)制订集团公司及各子公司统一的固定资产目录,按照固定资产类别、名称、规格型号、使用部门、存放地点对公司全部固定资产进行统一编号。
(二)定期对固定资产进行实地清查盘点,每年至少全面清点一次,保证卡、账、物相符。
(三)对固定资产的报废、出售等工作,会同财务部门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四)督促固定资产直接责任部门建立固定资产明细账,协调、监督和检查各部门的固定资产管理工作。
国有企业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国有企业固定资产管理制度一、总则二、管理范围1.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国有企业的固定资产管理。
2.固定资产包括土地、房屋、机器设备、交通工具、办公设备等一切具有生产经营功能且使用年限超过一年的固定资产。
三、管理原则1.规范性原则:固定资产管理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管理规定进行。
2.科学性原则:固定资产管理应符合企业发展战略和经营需要,遵循科学合理的管理方法。
3.公平性原则:固定资产管理应公平公正,遵循市场原则和竞争规则。
4.效益性原则:固定资产管理应追求效益最大化,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益和价值。
四、资产购置与验收1.资产购置应按照企业的发展需要和经济效益进行,必须经过预算审批程序。
2.在资产购置前,应进行严格的供应商比选、评估和谈判,确保获得最佳的购置条件。
3.资产验收应由专门的验收小组进行,验收标准要明确,确保购置的资产符合质量要求和技术规范。
五、资产入账1.所有已验收合格的固定资产应及时进行入账,确保资产的准确登记。
2.资产入账应按照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进行,准确记录资产的名称、规格、数量、使用部门等信息。
六、资产折旧1.固定资产应按照企业的折旧政策进行计提折旧,并严格执行国家折旧标准。
2.资产的折旧计算应科学合理,采用合适的折旧方法,并进行准确的折旧核算。
七、资产保养与维修1.资产保养应按照操作规程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资产,确保其正常运行。
2.资产出现故障或需要维修时,应及时报修并进行维修记录和报账。
八、资产盘点与清查1.固定资产要定期进行盘点和清查,确保资产的数量和状态的准确性。
2.资产盘点应有专门的小组进行,盘点结果要进行核实和登记,记录每一项资产的详细情况和变动情况。
九、资产处置与报废1.对于已报废或不再使用的固定资产,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置。
2.资产处置应进行合理的价格评估和处置方式选择,确保资产的最大化利用和降低损失。
十、监督与检查1.固定资产管理应建立健全的监督和检查制度,监督各级人员按照操作规程和制度进行资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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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固定资产管理制度(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固定资产日常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明确固定资产管理及使用的权责关系,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及下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
第三条公司固定资产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与归口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做到谁使用、谁维护、谁保管。
第四条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及时掌握各类固定资产的质量和使用情况,保障固定资产的安全、完整。
第五条固定资产是指为企业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寿命超过12个月的有形资产。
具体包括:(一)房屋建筑物类:包括生产用、非生产用的厂房、办公楼、宿舍、道路、围墙等固定资产。
(二)生产设备、设施类:包括生产用的光伏电池板、逆变器等机械设备、运输车辆、动力设备(及其管道)、通讯设备等固定资产。
(三)计算机网络、电脑类:包括系统网络及设备、计算机及外围设备、数码产品、通信设备等固定资产。
(四)办公设备、用具用品类:包括视频音像设备、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移动电话等固定资产,及单位价值高于200元、低于3000元,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的低值易耗品单,单位购置和受赠的具有一定价值的各类艺术品等资产。
(五)生活设施类:包括公务用车、辅助车辆、电视机、空调器、办公家具、福利设施、医疗器械等固定资产。
第二章相关部门职责第六条资产管理部是公司固定资产的管理部门,履行以下主要职责:(一)制订集团公司及各子公司统一的固定资产目录,按照固定资产类别、名称、规格型号、使用部门、存放地点对公司全部固定资产进行统一编号。
(二)定期对固定资产进行实地清查盘点,每年至少全面清点一次,保证卡、账、物相符。
(三)对固定资产的报废、出售等工作,会同财务部门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四)督促固定资产直接责任部门建立固定资产明细账,协调、监督和检查各部门的固定资产管理工作。
第七条集团公司总经理办公室、各子公司综合部是公司固定资产的直接负责部门,履行以下主要职责:(一)负责本单位的固定资产管理工作,设置专职设备管理员,每台设备要明确使用、保管、维护的责任者。
(二)按照统一要求建立本单位固定资产明细帐,固定资产出现变化时及时调整明细账。
(三)严格执行技术操作规程和维护保养制度,确保设备的完好、清洁、润滑和安全使用。
根据固定资产的使用情况,组织编制设备修维计划,按期编报设备更新计划。
(四)根据资产管理部的要求定期组织固定资产的盘点,做到帐、物相符。
第八条集团公司财务部及各子公司财务部履行下列职责:(一)建立固定资产会计账簿,统管固定资产总账核算与明细核算,对集团公司及各子公司的每一项固定资产定制固定资产卡片。
(二)办理固定资产增减变动手续,及时、准确的进行会计核算。
(三)负责对固定资产进行折旧管理,每月按时计提固定资产折旧,保证固定资产的完整性。
(四)参与固定资产的购置、使用、报废全过程的监督,会同资产管理部定期对固定资产进行盘点,按规定办理盘盈、盘亏、报废审批手续,审核编制固定资产修理、报废计划。
第三章购置第九条集团公司及各子公司根据生产、经营需要购置固定资产,必须提前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资产管理部、财务部会签后报经总经理、董事长批准,由相关部门签订合同负责购置。
第十条购设备进厂后,由购买单位开箱检查、验收,设备安装完毕后将购置申请、合同、发票、入库单据及时报财务入账,并报直接负责部门登记,建立固定资产明细账。
第十一条子公司可根据集团公司统一安排建造固定资产。
公司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在工程完工后,财务部门根据竣工决算书转增固定资产。
第四章使用及保管第十二条固定资产由使用部门负责保管,使用部门对固定资产的安全完整负直接责任。
第十三条集团公司总经理办公室、子公司综合部,按照每一固定资产登记对象建立固定资产明细账。
明细账至少一式三份,其中财务部门保存正本一份,固定资产管理和使用部门各保存副本一份,每月度需核对一致。
第十四条固定资产明细账记录的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资产名称、规格型号、生产制造单位、数量,预计使用年限、使用部门、存置处所、资产入账价值及其变动情况等(详见附表一)。
第十五条固定资产使用过程中发生的后续支出应当按照财务制度纳入公司预算。
后续支出范围包括固定资产维护、修理或更新改造发生的支出。
第十六条固定资产价值发生变动时,财务部门应及时通知直接负责部门及资产管理部,对固定资产明细账做相应变动记载;固定资产实物形态发生变动时,直接负责部门应及时通知财务部及资产管理部,对固定资产明细账做相应变动记载。
第十七条使用部门应制订固定资产操作(使用)规程,并按规程操作(使用)固定资产,定期维护和保养固定资产。
第十八条固定资产的维修:(一)固定资产的维修分为中小修理和大修理。
大修理是指房屋建筑物的翻修、改建、改造,机器设备全面拆卸更换主要部件。
此外均为中小修理。
(二)固定资产的中小修理由使用部门提出维修计划,由资产管理部和财务部会审后,报总经理批准实施。
(三)固定资产的大修应由使用部门编制大修计划及预算,纳入公司财务预算管理。
大修计划由财务部门列入公司年度财务预算草案报公司董事会、股东审批后执行。
计划外的大修需审批至董事长。
第五章清查第十九条公司建立固定资产清查盘点制度。
资产管理部与财务部应定期对公司固定资产进行全面或局部的清查盘点,每年年末应当进行一次全面清查。
发现重大资产损益,或有其他重要问题的,按程序报送决策机构审批。
第二十条遇有下列情况,应当对有关固定资产进行全部或部分的临时清查:(一)专职经管固定资产的人员调动工作;(二)因机构、业务变动,办理财产交接;(三)固定资产发生非常损失事故;(四)单位负责人根据工作需要决定进行的临时抽查。
第二十一条根据固定资产清查的范围和任务,成立由资产管理部、财务部门、直接负责部门、使用部门、技术人员和实物保管人员参加的清查小组。
组长由公司总经理或其指派的人员担任。
第二十二条对固定资产进行清查以前,财务部门必须检查有关财产增减变动的凭证是否齐全,如有尚未入账的会计事项,应当及时入账,做到清查前的账目相符。
第二十三条经管固定资产的人员,在清查以前,应当将所经管的固定资产进行整理,对尚未点验入库和应当调拨出库的固定资产,尽可能做好入库和出库手续,避免发生重点、漏点等差错。
第二十四条固定资产清查应当逐一点清实物,包括查明固定资产的实有数与账面结存数是否相符,固定资产的保管、使用、维修、报废和转让等情况是否正常等等。
发现没有入账的固定资产,应当查明原因,及时入账。
在清查中发现毁损情况,应当查明毁损的程度、原因和责任以后,形成书面文件,并提出处理意见。
第二十五条财务部门根据清查结果与固定资产会计账进行核对。
如发现盘存数与账存数不一致的时候,应该及时查明原因,必要时进行复查或由经管财产的人员做出书面报告。
第二十六条对清查出的固定资产短缺和溢余,经查明核实以后,经资产清查小组审核,报公司总经理审批。
财务部门根据审查核实后的清查结果和审批意见,按照会计制度的规定,做账务的调整,使账簿记录与实际盘存的资料一致。
第六章处置第一节转让第二十七条凡列入公司的固定资产,未经公司主管领导和总经理批准,任何单位不得擅自调拔、转移、借出和出售。
第二十八条公司内部设备的调拨与转移,必须通过主管部门办理资产转移手续,同时由调出、调入单位的双方负责人及经办人签字,报总经理、董事长批准同意后由财务部门办理转帐手续,并通知相关的会计进行账、卡交接。
第二十九条公司闲置固定资产可以对外转让。
转让固定资产应按照国有资产评估管理的有关规定选择中介机构进行评估作价。
第三十条固定资产转让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根据实际情况选用拍卖、协议等转让方式。
通过协议方式转让固定资产的,转让价格原则上不得低于评估价。
通过拍卖方式转让固定资产的,应广泛征集受让方,以有利价格拍卖转让。
第三十一条固定资产转让后,所属单位应及时取得有关凭证,收回资金。
第二节报废第三十二条固定资产在下列情况下,企业可申请报废处理:(一)达到设计使用年限主要结构陈旧、耗能高,且不能改造利用的。
(二)达到规定折旧年限并提足折旧。
(三)损坏严重无法修复或继续使用要发生危险的。
(四)老化失效,性能低劣无修复价值的。
(五)遭受自然灾害或突发意外事故等情况造成主体设备毁损,无法修复。
(六)国家规定强制更新淘汰。
(七)由于技术进步失去使用价值。
第三十三条固定资产报废由固定资产使用部门提出申请,并经财务部门、管理部门审核后报公司总经理审批后,向公司股东及省国资委提出报废申请。
第三十四条因事故报废的固定资产,办理报废手续时应出具事故处理报告。
参加保险的固定资产报废应在完成保险赔偿手续后方可办理报废手续。
第三十五条固定资产报废后,必须立即停止使用。
直接负责部门应及时建立报废固定资产管理台账,并进行妥善处理。
第三节其他处置第三十六条以固定资产对外投资,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并按照公司投资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对外捐赠固定资产,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并按照公司捐赠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监督与责任第三十八条公司财务部、资产管理部按照职责对所属单位固定资产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公司审计部门对固定资产的使用和处置进行审计。
第三十九条对违规保管、使用造成固定资产损失的以及未将固定资产登记入账等的行为,给予批评教育,并责令改正。
在固定资产管理和处置中弄虚作假、串通舞弊、假公济私和严重失职的,按照公司违纪违规行为处分规定给予处分。
第八章附则第四十条本制度由公司资产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四十二条本制度试行期为一年,试行期满后另行颁布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