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益途径评估方法规范(参考Wo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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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益途径评估方法规范(CMVS-12100-2008)

收益途径评估方法规范(CMVS-12100-2008)

收益途径评估方法规1 目的为规注册矿业权评估师采用收益途径进行矿业权评估的方法和程序,保证执业质量,根据《矿业权评估技术基本准则》,制定本规。

2 定义为本规需要,使用如下定义:(1)收益途径,是基于预期收益原则和效用原则,通过计算待估矿业权所对应的矿产资源储量开发获得预期收益的现值,估算待估矿业权价值的技术路径。

是一类评估方法的总称。

本规,收益途径评估方法包括折现现金流量法、折现剩余现金流量法、剩余利润法、收入权益法和折现现金流量风险系数调整法五种。

(2)预期收益,是矿业权所对应矿产资源储量开发所获得的收益额。

本规,预期收益通过净现金流量(剩余净现金流量)、销售收入、净利润指标表示。

(3)预期收益年限,是指矿业权所对应矿产资源储量开发的收益年限。

(4)评估计算年限,是矿业权价值估算中确定的年限。

包括后续勘查年限(评估基准日后需地质勘查工作的期限)、建设期(拟建、在建、改扩建矿山)及评估确定的矿山生产年限。

(5)投资收益,是指在矿业权评估计算年限,投资应获得的合理报酬。

(6)折现率,是指将预期收益折算成现值的比率。

折现率与收益口径密切相关。

3 应用前提条件3.1 预期收益和风险可以预测并以货币计量;3.2 预期收益年限可以预测或确定。

4 应用程序及基本要求4.1 应用程序除按矿业权评估程序规规定程序操作外,应执行以下应用程序:(1)选择适当的收益口径及评估方法;(2)分析引用评估利用的资源储量,估算可采储量;(3)分析选用评估采用的资源开发指标及相关参数;(4)进行评定估算。

4.2 基本要求:4.2.1 选择收益途径评估方法,应考虑的因素包括但不限于:(1)评估对应的经济行为;(2)勘查开采阶段或状况;(3)可获取信息资料的围及可靠程度;(4)委托方的特殊要求。

4.2.2 收益途径评估方法涉及的评估参数,应根据相关应用指南、指导意见,在明确其涵义、分析其使用条件的前提下,合理确定。

确定折现率应与收益口径相匹配。

矿业权评估收益途径评估方法和参数

矿业权评估收益途径评估方法和参数

《矿业权评估指南》(2006修订)――矿业权评估收益途径评估方法和参数目录第一章收益途径评估方法 (1)第一节现金流量法 (1)第二节收益法 (5)第三节收益权益法 (8)第四节现金流量风险系数调整法 (11)第五节约当投资-现金流量法 (14)第二章收益途径评估方法的参数及选取 (16)第一节资源储量和可采储量 (16)第二节生产能力与服务年限 (20)第三节产品方案与采选(冶)技术指标 (25)第四节销售收入 (27)第五节投资 (29)第六节成本费用 (35)第七节税金及附加 (41)第八节折现率与折现系数 (43)第九节采矿权权益系数 (44)评估基准日选取 (45)矿业权评估收益途径评估方法和参数矿业权(探矿权和采矿权,下同)评估收益途径评估方法是指通过估算被评估矿业权所包括的矿产资源储量在未来开发预期收益的现值来确定被评估矿业权价值的一类评估方法。

收益途径是被较广泛采用的矿业权价值评估途径,易于为买卖双方所接受。

该途径评估方法是基于人们根据对矿业权价值的认识,通过将地质的、采矿的、选矿的和经济的等知识、经验和实践的综合运用,对矿业权价值做出评价和估算。

因此,合理地确定技术、经济等评估参数,是该途径评估方法应用的关键。

采用收益途径进行矿业权评估时,需要具备的前提条件和遵循的假设条件:一、前提条件1.评估对象未来的预期收益可以预测并可以用货币衡量;2.获得评估对象未来预期收益所承担的风险也可以预测并可以用货币衡量。

3.评估对象预期获利年限可以预测。

二、假设条件1.产销均衡原则,即生产的产品当期全部实现销售;2.评估设定的市场条件固定在评估基准日时点上,即矿业权评估时的市场环境、价格水平、矿山勘查和开发利用技术水平等以评估基准日的市场水平和设定的生产力为基点。

设定的生产力水平(以下相同)与评估目的相关,对于以收取矿业权价款为目的的出让评估以及以公平交易为目的的转让评估指社会平均生产力水平;对某些评估目的,如矿业权抵押贷款、上市或一般卖方的出价决策咨询,可以指矿业权人真实、实际的生产力水平。

收益途径评估方法规范

收益途径评估方法规范

计核算中的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核算原则。

对于经分析判断后明显为资本性支出进而应确认为资产、而企业核算为收益性支出的,应将估算所得的该固定资产现值,计入固定资产投资中。

其他帐外(盘盈)的、与矿产资源开发收益相关的固定资产,同样应将其计算在固定资产投资中。

(5)已形成固定资产账面净值,取决于企业折旧政策,折旧政策不同,其固定资产账面净值不同。

以评估基准日企业资产负债表、固定资产明细表列示的固定资产净值确定固定资产投资明显不合理的,应根据矿山原设计等资料及企业固定资产原值、净值构成,类比近期建设的相似矿山投资情况或根据设计概预算定额标准指标等资料,对固定资产投资进行调整或重新估算,确定为评估用固定资产投资投资额,并在报告中详细说明确定的过程。

(6)不考虑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在建工程减值准备对固定资产价值的影响。

6.5.4生产矿山更新改造资金的确定,采用不变价原则考虑其更新资金投入时,应综合考虑已经发生的、账面记录的在建工程,与固定资产投资不重复计算。

7.折现剩余现金流量法7.1一般原理折现剩余现金流量法同样基于折现现金流量估价的基本原理,即将未来现金流转换成现值。

本规范的折现剩余现金流量法,即DRCF法(discoundted remained cash flow method),定义为,将矿业权所指向的矿产资源勘查、开发作为现金流量系统,将评估计算期内各年的净现金流量,逐年扣减评估基准日已形成固定资产投资合理报酬后的剩余净现金流量,以与剩余净现金流量口径相匹配的折现率,折现到评估基准日的现值之和,即剩余净现金流量现值之和,作为矿业权评估价值。

该方法,评估基准日已形成的固定资产投资不计入现金流出项目,评估对象未来实施中的固定资产投资、更新改造资金和流动资金计入相应年度的现金流出项目。

7.2 计算公式式中:Pi —矿业权评估价值;—年现金流入量;—年现金流出量;IP—评估基准日已形成固定资产的投资收益;r—折现率;—年序号(=1,2,…n);—计算年限。

矿业权评估实务收益途径评估方法-讲义

矿业权评估实务收益途径评估方法-讲义
◆评估基准日前发生的地质勘查投资、矿业权价款或交易价格 及其相关费用等支出(矿权购置成本)不计入现金流出中。
※说明:借款利息支出属项目系统对外真正发生的现金流出 ,但在全部投资现金流量表中,因该表是从全部投资角度考 核项目效益,利息是投资产生效益的一部分,故在该表的现 金流出中不计算借款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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折现剩余现金流量法(DRCF法)
评估模型
现金流入量(+)
(同DCF法)
现金流出量(-)
(同DCF法)
净现金流量(即现金流入量-现金流出量) (同DCF法)
投资收益额(-)(当年资产净值×投资收益率)
剩余净现金流量(净现金流量-投资收益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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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益途径评估应用前提条件
应用前提条件: 预期收益和风险可以预测并以货币计量 预期收益年限可以预测或确定
假设条件:(准则未表述) 产销均衡原则,即生产的产品当期全部实现销售; 评估设定的市场条件固定在评估基准日时点上,即
矿业权评估时的市场环境、价格水平、矿山勘查和 开发利用技术水平等以评估基准日的市场水平和设 定的生产力水平为基点; (不变价原则)
运用中需注意的问题
应熟练掌握《收益途径评估方法规范》列示固定资产及无形
资产等投资评估处理关注问题(属《矿业权评估参数确定指
导意见》 内容)。需说明的是,更新资金投入考虑可变价原
则调整;无形资产摊销年限长于评估计算年限时,以评估计
算年限作为无形资产摊销年限的处理方式存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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折现剩余现金流量法(DRCF法)
更新改造资金(含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及其他资产更新投资)
流动资金
经营成本

收益途径探矿权采矿权评估方法

收益途径探矿权采矿权评估方法

收益途径探矿权采矿权评估方法统一方案定见〔第三稿〕矿业权评估指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公告2004年第14号〕发布以来,尺度了矿业权评估工作,促进了矿业权市场的建设,取得了成效。

但在评估实践中也发现一些有待进一步点窜和完善的处所。

现就收益途径评估方法的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方案定见:一、明确矿业权评估价值的内涵矿业权评估价值的内涵明确为矿业权合理勘查投资及其平均收益,以及矿产资源所有权人应分享的矿产开发的超额收益。

二、调整评估方法适用范围适当调整收益权益法适用范围,对具备DCF法、收益法等条件的(具备或可类比确定评估参数),限制使用收益权益法。

约当投资-折现现金流法简称为约当投资-现金流量法,改变其适用范围,由本来适用于探矿权评估改为用于多方出资勘查形成的探矿权或采矿权评估价值分割。

折现现金流风险系数调整法简称为现金流量风险系数调整法,其适用范围点窜为限定于预查及普查阶段矿业权评估〔详查及其以上阶段探矿权评估采用现金流量法〕,打消编制根底资料时对地质陈述资质和评审存案的条件要求,其他仍按指南规定的适用范围和条件。

三、统一探矿权和采矿权的贴现现金流量法将探矿权的折现现金流量法和采矿权的贴现现金流量法统称现金流量法(DCF法) ;采用探矿权的全部投资现金流量表计算模型进行评估〔打消自有资金现金流量表计算模型,不从工程净现金流中扣除开发投资收益〕。

四、收益途径评估方法参数处置1、评估计算中资源量和边际经济根底储量的处置对资源储量应结合开发操纵方案或(预)可行性研究或设计进行经济阐发后分类处置:次边际经济资源量和边际经济根底储量原那么上不参与评估计算,但属经济的(包罗设计或实际操纵的)应全部参与计算。

探明的或控制的内蕴经济资源量(331、332)应在经济阐发的根底上,属经济的全部参与评估计算,属边际经济和次边际经济的不参与评估计算。

揣度的内蕴经济资源量(333)应在经济阐发的根底上,属边际经济和次边际经济的不参与评估计算;属经济的可参按开发操纵方案或(预)可行性研究或设计取值,开发操纵方案或(预)可行性研究或设计未参与设计的可按可信度系数0.5~0.8取值,可信度系数具体取值应按矿床(总体)地质工作程度、揣度的内蕴经济资源量与其周边探明的或控制的资源储量关系、矿种及矿床勘探类型等确定。

《矿业权评估收益途径评估方法修改方案》说明(折现率)

《矿业权评估收益途径评估方法修改方案》说明(折现率)

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
《矿业权评估收益途径评估方法修改方案》说明(折现
率)
收益途径矿业权评估方法的折现率采用统一的折现率。

采用风险累加法,折现率一般计算公式为:折现率=无风险报酬率+风险报酬率+通货膨胀率
因评估中采用不变价原则进行计算,因此,通常折现率中可不考虑通货膨胀因素,故折现率=无风险报酬率+风险报酬率。

风险报酬一般包括政策、财务、经营和技术风险报酬,而地质勘查控制程度风险属技术风险的一部分,因此折现率取值是否考虑地质勘查控制程度或考虑多大程度(是否作为一个重要因素),目前存在争议。

考虑到地质勘查控制程度不同可在资源量评估利用上已有所考虑,且后续地勘投入已在现金流出中反映,国内外经济评价/评估也不特别考虑该因素,因此,地质勘查工作程度不作为折现率考虑的主要因素(有所体现但取值差别不应过大)。

在方案修改过程中,考虑到《矿业权评估指南》采矿权DCF法计算模型将给矿业投资人的合理回报从“扣除”方式统一到探矿权DCF法含在折现率中的方式,有建议将平均投资回报单独列示,即折现率无风险报酬率+风险报酬率+社会平均投资收益率。

考虑到无风险报酬率和风险报酬率已经含有投资回报率,故维持不变,加上了说明:“无风险报酬率和风险报酬率中含有社会
平均投资收益率”。

因为矿业权评估值对折现率高度敏感,折现率是所有评估参数中最为重要的参数,政策性强,应通过测算定期发布。

本次修改方案借鉴加拿大等折现率加权平均8%、国内经济评价基准收益率8%或10%,通过对部分案例按《矿业权评估收益途径评估方法修改方案》和《矿业权评估指南》的测算对比,为。

收益法估价的操作步骤

收益法估价的操作步骤

收益法估价的操作步骤收益法是一种常用的资产估价方法,适用于评估投资物业、企业或项目的价值。

该方法基于预计未来的收入流,并将其折现到当前值,以确定资产的估计价值。

以下是以收益法估价的操作步骤。

1. 确定收益来源:首先需要确定资产的收益来源。

例如,对于一栋出租房产,收益可以来自租金收入;对于一家公司,收益可以来自销售收入。

收益来源的确定是进行收益法估价的基础。

2. 收集数据:收集与收益来源相关的数据,包括历史数据和未来预测数据。

例如,对于出租房产,需要收集过去几年的租金收入和支出数据,以及市场租金和成本的预测数据。

3. 确定未来收入流:根据收集到的数据,预测未来的收入流。

这可以通过分析市场趋势、行业前景和竞争情况等因素来进行。

对于房产,可以考虑租金的增长率和空置率等因素。

4. 确定折现率:折现率是将未来收入流折现到当前值的利率。

它反映了投资的风险和机会成本。

折现率可以根据资产的特性和市场情况来确定。

较高的折现率意味着较高的风险和较低的估价。

5. 计算净现值:净现值是将未来收入流折现到当前值后得到的结果。

净现值等于未来现金流的现值减去投资成本。

如果净现值为正数,则说明投资具有价值;如果净现值为负数,则说明投资不具有价值。

6. 进行敏感性分析:敏感性分析是对估价结果进行风险评估。

通过调整关键变量,如收入增长率、折现率等,可以评估不同情景下的估价结果。

这有助于了解估价结果的可靠性和风险。

7. 比较市场数据:将估价结果与市场数据进行比较,以确定估价的合理性。

这可以通过比较类似资产的交易价格或市场价值来进行。

如果估价结果与市场数据相符,说明估价具有合理性。

8. 编写估价报告:最后,根据以上步骤的分析结果,编写估价报告。

报告应包括估价方法、数据来源、关键假设、估价结果和敏感性分析等内容。

报告应准确、清晰地描述估价过程和结果,以便他人理解和参考。

通过以上步骤,可以使用收益法对各种类型的资产进行估价。

这种方法基于未来收入流,考虑了时间价值和风险因素,可以为投资决策提供有价值的信息。

收益法的估价步骤

收益法的估价步骤

收益法的估价步骤
收益法是一种用于估价的方法,主要基于资产所产生的未来收益来确定其市场价值。

以下是收益法的估价步骤:
1. 确定可预测的未来收益:首先需要确定资产在未来一段时间内可能产生的收益。

这可以通过分析历史数据、行业趋势、市场需求等来预测。

2. 评估风险和不确定性:在预测未来收益时,需要考虑到相关的风险和不确定性。

这可能包括市场风险、经济波动、竞争等因素。

评估风险和不确定性有助于确定一个适当的折现率。

3. 确定折现率:折现率用于将未来收益转化为现值。

折现率主要考虑到资本成本、风险溢价和机会成本等因素。

较高的风险会导致较高的折现率,从而降低资产的估价。

4. 计算现金流折现值:将预测的未来现金流以折现率作为系数计算折现值。

未来现金流可以包括年度收益、股息、利润等。

折现值是指将未来现金流按照折现率计算后的现值。

5. 估计资产的终值:终值是指资产在预测期限后的价值。

可以通过多种方法来估计终值,如市场多空倍数法、可持续增长模型等。

6. 计算资产的净现值:将现金流折现值和终值加总,再减去资产的初始成本,得出资产的净现值。

如果净现值为正,则表示资产的估价高于初始成本。

7. 进行灵敏度分析:由于估价过程中存在许多假设和不确定因素,进行灵敏度分析可以帮助评估这些因素对估值结果的影响,并提供不同情景下的估值。

总的来说,收益法的估价步骤包括确定未来收益、评估风险和不确定性、确定折现率、计算现金流折现值、估计终值、计算净现值,以及进行灵敏度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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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益途径评估方法规范(最新)1. 目的为规范注册矿业权评估师采用收益途径进行矿业权评估的方法和程序,保证执业质量,根据《矿业权评估技术基本准则》,制定本规范。

2. 适用范围采用收益途径进行矿业权评估业务,应当遵守本规范。

进行与矿业权价值估算相关的其他业务可参考本规范。

3. 定义为本规范需要,使用如下定义:3.1 收益途径,是基于预期收益原则和效用原则,通过计算待估矿业权所指向的未开发矿产资源储量,在未来开发获得预期收益的现值,估算待估矿业权价值的技术路径。

是一类评估方法的总称。

本规范中,收益途径评估方法包括折现现金流量法、折现剩余现金流量法、销售收入权益法和折现现金流量风险系数调整法四种。

3.2 预期收益,是矿业权所指向的未被开发矿产资源储量,未来开发所获得的收益额。

本规范中,预期收益通过净现金流量、销售收入表示。

3.3预期获利年限,是指矿业权所指向的未被开发矿产资源储量,未来开发的收益年限。

3.4评估计算年限,包括后续勘查年限(评估基准日后需地质勘查工作的期限)、建设期(拟建、在建、改扩建矿山)及评估确定的生产年限。

3.5投资收益,是指在矿业权评估计算年限内,投资应获得的合理报酬。

3.6折现率,是指将预期收益折算成现值的比率。

4.收益途径应用的前提条件4.1预期收益和风险可以预测并以货币计量;4.2预期获利年限可以预测或确定。

5. 收益途径评估程序及基本要求5.1在采用收益途径进行矿业权评估时,除应按矿业权评估程序规范规定程序操作外,还应执行以下应用程序:(1)选择适当的收益口径及评估方法;(2)分析引用评估利用的矿产资源储量,估算可采储量;(3)合理确定评估假设条件、分析确定评估参数;(4)进行评定估算。

5.2采用收益途径进行矿业权评估的基本要求:5.2.1选择收益途径评估方法,应考虑的因素包括但不限于:(1)对应的经济行为;(2)勘查开发阶段或状况;(3)可获取信息资料的范围及可靠程度;(4)委托方的特殊要求。

5.2.2 采用收益途径评估方法,应根据折现率确定指导意见的规定,合理确定与收益口径相匹配的折现率。

5.2.3收益途径评估方法所采用的其他评估参数,应根据相关应用指南、指导意见确定。

5.2.4收益途径评估方法所采用参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有规定的,可从其规定,但注册矿业权评估师应在明确其涵义、分析其使用条件的前提下,合理确定评估参数。

从事矿业权价值咨询业务,应委托方特殊要求,可以谨慎选择要求的评估参数,但应在矿业权评估报告中,明确说明形成评估结论的条件以及限制使用条件。

6. 折现现金流量法6.1一般原理折现现金流量法,即DCF法(Discounted Cash Flow Method),是将项目或资产在生命期内未来产生的现金流折现,计算出当前价值的一种方法,或者为了预期的未来现金流所愿付出的当前代价,通常用于项目投资分析和资产估值领域。

用折现现金流量进行资产估值是基于“现金流量及其现值”原理,将一项资产的价值认定为该资产预期在未来所产生的全部现金流量现值总和的一种估价方法。

本规范的折现现金流量法,定义为将矿业权所指向的矿产资源勘查、开发作为现金流量系统,将评估计算期内各年的净现金流量,以与净现金流量口径相匹配的折现率,折现到评估基准日的现值之和,作为矿业权评估价值。

6.2计算公式式中:Pn—矿业权评估价值;—年现金流入量;—年现金流出量;r—折现率;—年序号(=1,2,…n);—计算年限。

式中的折现系数【1/(1+r)I】计算,采用“假设年初法”:(1)当评估基准日为年末时,第二年现金流折现到年初。

如2007年12月31日为基准日时,2008年i=1。

(2)当评估基准日不为年末时,当年现金流折现到评估基准日。

如2007年9月30日为基准日时,2007年i=3/12,2008年时i=1+3/12,依此推算。

6.3评估模型现金流入量(+)销售收入回收固定资产残(余)值回收流动资金现金流出量(-)后续地质勘查投资固定资产投资(评估基准日已形成固定资产和未来建设固定资产投资)更新改造资金流动资金经营成本销售税金及附加企业所得税净现金流量(即现金流入量-现金流出量)折现系数净现金流量现值(净现金流量×折现系数)矿业权评估价值(净现金流量现值之和)6.4 适用范围6.4.1 适用于详查及以上勘查阶段的探矿权评估和赋存稳定的沉积型矿种的大、中型矿床的普查探矿权评估;6.4.2 适用于拟建、在建、改扩建矿山的采矿权评估,以及具备折现现金流量法适用条件的生产矿山的采矿权评估。

6.5 运用中需注意的问题6.5.1评估基准日前发生的地质勘查投资、矿业权价款或交易价格及其相关费用等支出,不计入现金流出中。

6.5.2资源储量是动态变化的,变化的原因主要有三类,一是生产矿山因采出矿石消耗了原地质勘查探明储量,二是因矿山生产勘探增加或减少了资源储量,三是技术经济条件变化引起的资源储量变化。

6.5.3以评估基准日企业的资产负债表、固定资产明细表列示的固定资产净值和在建工程账面值作为生产矿山评估用固定资产投资依据时:(1)应确定与评估所设定产品方案相对应的固定资产投资。

如采选冶加工联合企业,采用公司资产负债表确定时,评估所设定的产品方案为精矿,冶炼加工部分固定资产不应参与计算。

采用矿山资产负债表确定时,评估所设定的产品方案为精矿,应将公司销售、经营管理等固定资产和在建工程分摊计入固定资产投资。

(2)不应包含与矿业权价值无关的固定资产,不应包含与矿业权价值无关的在建工程(如已停建在可预计的未来不可复工的在建工程)。

(3)对已提足折旧仍在使用的固定资产,尽管账面净值为零,也应将估算所得的该固定资产现值,计入固定资产投资中。

(4)企业已形成的固定资产与账面记录的固定资产,并不必然相同,取决于会计核算中的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核算原则。

对于经分析判断后明显为资本性支出进而应确认为资产、而企业核算为收益性支出的,应将估算所得的该固定资产现值,计入固定资产投资中。

其他帐外(盘盈)的、与矿产资源开发收益相关的固定资产,同样应将其计算在固定资产投资中。

(5)已形成固定资产账面净值,取决于企业折旧政策,折旧政策不同,其固定资产账面净值不同。

以评估基准日企业资产负债表、固定资产明细表列示的固定资产净值确定固定资产投资明显不合理的,应根据矿山原设计等资料及企业固定资产原值、净值构成,类比近期建设的相似矿山投资情况或根据设计概预算定额标准指标等资料,对固定资产投资进行调整或重新估算,确定为评估用固定资产投资投资额,并在报告中详细说明确定的过程。

(6)不考虑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在建工程减值准备对固定资产价值的影响。

6.5.4生产矿山更新改造资金的确定,采用不变价原则考虑其更新资金投入时,应综合考虑已经发生的、账面记录的在建工程,与固定资产投资不重复计算。

7.折现剩余现金流量法7.1一般原理折现剩余现金流量法同样基于折现现金流量估价的基本原理,即将未来现金流转换成现值。

本规范的折现剩余现金流量法,即DRCF法(discoundted remained cash flow method),定义为,将矿业权所指向的矿产资源勘查、开发作为现金流量系统,将评估计算期内各年的净现金流量,逐年扣减评估基准日已形成固定资产投资合理报酬后的剩余净现金流量,以与剩余净现金流量口径相匹配的折现率,折现到评估基准日的现值之和,即剩余净现金流量现值之和,作为矿业权评估价值。

该方法,评估基准日已形成的固定资产投资不计入现金流出项目,评估对象未来实施中的固定资产投资、更新改造资金和流动资金计入相应年度的现金流出项目。

7.2 计算公式式中:Pi —矿业权评估价值;—年现金流入量;—年现金流出量;IP—评估基准日已形成固定资产的投资收益;r—折现率;—年序号(=1,2,…n);—计算年限。

式中的折现系数计算,与折现现金流量法原则相同。

7.3评估模型现金流入量(+):与折现现金流量法模型项目相同;现金流出量(-):评估基准日已形成的固定资产投资不计入现金流出项目,其它与折现现金流量法模型项目相同;净现金流量(即现金流入量-现金流出量)投资收益额(-)(即当年固定资产净值×固定资产投资收益率)剩余净现金流量(净现金流量-投资收益额)折现系数(1/(1+r)i剩余净现金流量现值(剩余净现金流量×折现系数)矿业权评估价值(剩余净现金流量现值之和)7.4 适用范围和运用中需注意的问题7.4.1折现剩余现金流量法适用于在建、改扩建矿山的采矿权评估,以及具备条件的生产矿山的采矿权评估。

未建矿山的采矿权评估应选用折现现金流量法。

7.4.2确定投资收益额,应依据本规范6.5.3条规定确定固定资产口径。

固定资产投资收益率,一般不应低于社会资本无风险报酬(如长期记账式国债票约定利率和凭证式国债的票面利率)。

7.4.3折现剩余现金流量法其他问题的处理,参照折现现金流量法相关规定。

8.销售收入权益法8.1一般原理销售收入权益法是基于替代原则的一种间接估算采矿权价值的方法。

具体通过采矿权权益系数调整销售收入现值,估算采矿权价值的一种评估方法。

采矿权权益系数反映采矿权评估价值与销售收入现值的比例关系。

8.2计算公式式中:PS—采矿权评估价值;SII—年销售收入;—采矿权权益系数;—折现率;—年序号(=1,2,…, );—计算年限。

式中的折现系数计算,与折现现金流量法原则相同。

8.3 评估模型销售收入折现系数销售收入现值(销售收入×折现系数)销售收入现值之和采矿权权益系数采矿权评估价值(销售收入现值之和×采矿权权益系数)8.4 适用范围8.4.1 适用于矿产资源储量规模和矿山生产规模均为小型,且不具备采用折现现金流量法等其他收益途径评估方法的条件。

或者服务年限较短,采用折现现金流量法等其他收益途径评估方法可能导致评估结论不合理的采矿权评估。

8.4.2 适用于资源接近枯竭的大中型矿山,其剩余服务年限小于5年的采矿权评估。

8.5 运用中需注意的问题8.5.1确定生产能力时,应遵循矿山生产规模、矿山生产服务年限与储量规模相匹配的基本原则。

矿山生产规模、矿山服务年限与储量规模不匹配时,应按照确定生产能力的原则和影响因素,对生产能力进行调整。

但资源接近枯竭及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矿山除外。

8.5.2 评估采用的产品价格应与实际的产品方案一致。

原矿、精矿和金属产品,对应不同的采矿权权益系数。

8.5.3采矿权权益系数,主要反映矿山成本因素,是采矿权评估价值与销售收入现值之比。

实际操作中,可以通过统计已评估的采矿权价值结果测算。

取值应根据地质构造复杂程度、矿体埋深、开采方式、开采技术条件、矿山选冶(洗选)难易程度等定性分析后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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