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江苏段载运散装液体危险货物船舶安全航行、停泊和作业导则通用范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

【发布单位】交通部【发布文号】交通部令2005年第11号【发布日期】2005-08-20【生效日期】2006-01-01【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文件来源】交通部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5年第1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已于2005年6月20日经第12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长张春贤二○○五年八月二十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的监督管理,保护内河水域的环境及资源,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船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水域从事航行、停泊、作业及其他影响内河水域环境的活动,适用本规定。
渔船和军队、武警的现役在编船舶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实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的管理工作。
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海事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全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依照各自的职责权限,负责本辖区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五条中国籍船舶防治污染的结构、设备、器材,应当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和国家有关规范、标准,经船舶检验机构检验、认可,并保持良好的技术状态。
外国籍船舶防治污染的结构、设备、器材,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经船旗国政府或者其授权的船舶检验机构的检验、认可,并保持良好的技术状态。
第六条船舶必须按照有关规定,持有有效的防污染证书、文书。
船舶进行涉及污染物的作业,应当按照规定在相应的记录簿上如实记录并规范填写。
第七条船员应当具有相应的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的专业知识和技能,熟悉船舶防污染程序和要求,并按照规定参加相应的培训、考试和评估,持有有效的职务适任证书和相应的培训合格证书。
长江江苏段渡口渡运水域一览表

正在建设中
南北渡口 上界:长江#55 黑浮与南岸巫山三角测点联线;
15 双山客渡 中心点联线 下界:双山架空过江电缆。
设在北岸渡口江堤边,总高 30 米,牌面 10 米×15 米,显示 “渡运区域,谨慎驾驶!” 红
色大字。
上界:张家港锚地(No:11)下界浮与南岸七圩三角测
南岸浦项码 点联线;
设在如皋渡口上游侧,牌面
划子口客 头与北岸渡 码头联线;
4
渡
口中心点联 下界:北岸划子口三角测点下 1000 米与南岸南炼#12
线
码头联线。
上界:北岸南新圩三角测点上 2300 米与南岸高资水 南北渡口
塔联线; 5 高资汽渡
下界:北岸南新圩三角测点上 400 米与南岸船山矿大 中心点联线
楼联线。
6 镇扬汽渡
南北渡口
上界:润扬大桥北汊桥下 1200 米与南岸长江#113 红 浮联线;
中心点联线 下界:瓜洲水塔与南岸龙门口塔形沿岸标联线。
暂未设置 暂未设置 暂未设置
南北渡口 上界:北岸江心洲水塔与南岸仲家村测点联线; 7 孩溪汽渡
中心点联线 下界:长江#100 红浮与#100 黑浮联线。
暂未设置
8 大港汽渡
危险化学品船岸接卸安全控制

火灾事故 4 9 。事故发生的起因构成见表 l 5起 。 化学 品 、 品码头船岸接卸同成品油储运和石 油 化行业储运生产较 为相近 , 其泄露火灾爆 炸事故 的 起因也大致符合上述规律。 表 1 5 起火灾爆炸事故起因构成 4 9
明火和 电气及 雷 击及
安全培训教育 , 使其具有 良好的安全意识 、 丰富的安
舶 必须 保证 消 防器材处 于 随时可 用状 态 。此外 按照
应 当按照安全体系规则加强对装卸货管 系、 泵系和 消防设备 以及人 员防护设 备等重要部 位的 日常检
不达标也是一个安全隐患。 目前 , 国内 8% 一 0 0 9%
泊和接卸作业 3个主要环节 , 中最容易出问题的 其
环节就是船舶码头装卸作业( 包括过泊作业) 而化 , 学品、 油品船岸接卸作业过程中, 装卸的介质大多是 易挥发 、 易燃易爆 和有毒物质 , 一旦泄露, 极易酿成 重大火灾 、 爆炸或污染事件。因此高度重视码头船
水上危险品运输安全管理主要包括航行停个主要环节其中最容易出问题的环节就是船舶码头装卸作业包括过泊作业而化学品油品船岸接卸作业过程中装卸的介质大多是易挥发易燃易爆和有毒物质一旦泄露极易酿成重大火灾爆炸或污染事件
维普资讯
第2 3卷
第 6期
江苏船 舶
JANG U S P I S HI
全就显得十分重要 。
本而选择运价低 的普通船舶运输剧毒危险品。
2 事故 的预防
2 1 对 人 的管理 .
1 火 灾爆炸泄露事故起 因分析
有 关 部 门 收集 了我 国建 国 以 来 , 在成 品油储 运 和石 油化 工生产 中储 运 方 面 比较 典 型 、 失 较 大 的 损
在事故成因的各要素 中, 人是主要因素, 据统计 8 % 以上 的事 故 涉 及人 员 规 范操 作方 面 。 为此 , 0 要 严格持证上岗, 加强危险品码头和船舶从业人员的
长江江苏段载运散装液体危险货物船舶安全航行、停泊和作业导则通用版

管理制度编号:YTO-FS-PD968长江江苏段载运散装液体危险货物船舶安全航行、停泊和作业导则通用版In Order T o Standardize The Management Of Daily Behavior, The Activities And T asks Are Controlled By The Determined Terms, So As T o Achieve The Effect Of Safe Production And Reduce Hidden Dangers.标准/ 权威/ 规范/ 实用Authoritative And Practical Standards长江江苏段载运散装液体危险货物船舶安全航行、停泊和作业导则通用版使用提示:本管理制度文件可用于工作中为规范日常行为与作业运行过程的管理,通过对确定的条款对活动和任务实施控制,使活动和任务在受控状态,从而达到安全生产和减少隐患的效果。
文件下载后可定制修改,请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整和使用。
一、安全航行的基本要求(一)长江江苏段载运散装液体危险货物船舶(以下简称液货船)安全航行应严格遵守《长江江苏段船舶定线制规定(2013)》,在规定的航路内航行。
(二)驾引人员在任何时候都应充分认识液货船的特殊性,时刻保持高度警惕,谨慎操作。
液货船横越通航分道时,严禁抢顺航道航行船舶船头横越航道过江。
(三)液货船实施追越时,应与被追越船保持足够的横距,在确认无碍他船和自身安全的情况下方可追越。
(四)液货船在航行、停泊及作业中,除显示一般船舶规定的信号外,夜间还应当在桅杆的横桁上显示红光环照灯一盏,白天悬挂“B”字信号旗一面。
(五)液货船在任何时候都应保持VHF(甚高频无线电话)06频道畅通,装有两部VHF的船舶还应保持一部VHF在当地VTS中心工作频道上值守,AIS应处于正常工作状态,及时标注所载货物名称等动态数据,并做到随时可接收各VTS中心的指令。
长江江苏段载运散装液体危险货物船舶安全航行、停泊和作业导则

长江江苏段载运散装液体危险货物船舶安全航行、停泊和作业导则一、前言长江江苏段是中国内河水路的重要组成部分,承担着大量船舶货运任务,其中不乏散装液体危险货物船舶。
为了保障船舶在该段水域的安全航行、停泊和作业,特制订本导则。
二、航行安全2.1 入航前要点1.在载运散装液体危险货物的情况下,应严格按照货物特性选择合适的航道,避开航道两侧浅滩和岛屿。
2.掌握水位变化情况,尤其是在多雨季节和汛期,水位变化幅度较大,应及时向管理部门查询水文信息。
3.在申报更新船舶载荷及船型时,应如实填报液体危险货物种类、数量及存储位置等相关信息,以便管理部门对航行船舶进行安全监管。
2.2 航行中要点1.船舶在行驶过程中,应根据水流流向、水深、潮汐等因素进行决策,确保船舶安全通过桥梁、水闸等瓶颈水域。
2.若发现沿途存在沉船、礁石、漂浮物等障碍,应及时报告管理部门并采取避让措施。
3.遇到恶劣天气或其他突发情况时,应立即缩小航行范围、降低航速、加强舵柄操纵等措施,确保船舶安全。
2.3 出航后要点1.船舶出航前应核对航行计划、航线、航速等重要信息,并定期向管理部门发送定位信息。
2.在途中若出现船舶故障、事故等情况,应立即请求救援,并配合调查处理工作。
三、停泊安全3.1 停泊前要点1.停泊前需根据天气情况选择合适的缆绳系泊方案,并确保缆绳结构完好无损。
2.根据船型、货物种类、水深等因素,选择合适的泊位和停泊位置,并严格遵守停泊区域的规定。
3.2 停泊中要点1.安排专人值班观察船舶周围水面情况,避免出现漏油等污染情况。
2.定期检查船舶缆绳、舵机、散装液体货物容器等设备的操作情况,确保停泊期间设备运行正常。
3.3 离泊前要点1.离泊前应进行通风排气、消毒消烟等准备工作,确保船舶设备无留存残留物,防止泄漏等事故。
2.应按照规定缴纳停泊费用,并清点离港前应缴清的相关费用。
四、作业安全4.1 作业前要点1.在安全生产的前提下,设计合理的散装液体货物装卸作业方案,并明确责任。
长江江苏段载运散装液体危险货物船舶安全航行、停泊和作业导则

长江江苏段载运散装液体不安全货物船舶安全航行、停靠和作业导则一、前言长江是我国最长的河流,在江苏段长达600多公里,是我国经济进展和紧要交通要道。
长江江苏段运输船舶数量浩繁,其中一部分是搭载不安全品的船舶,如液体不安全货物船舶。
因此,为了保障江苏段船舶安全航行,涉及到这些不安全船舶的管理和掌控。
本文将阐述长江江苏段载运散装液体不安全货物船舶的安全航行、停靠和作业导则。
二、车辆安全管理搭载液体不安全货物的船舶,肯定要严格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和船舶特点要求,实行“一事一议”原则,进行综合管理和掌控。
1. 安全生产责任落实液体不安全货物船舶的管理必需由船舶全部人、使用人、管理人等各方面承当责任,严格落实船舶安全生产的各项规章制度,确保规章制度的执行。
管理人应组建专业的化学品管理团队,定期收集相关信息、解决技术问题,以便在处理不安全货物突发事件中削减损失。
船舶全部人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认真选择施工单位、技术人员等,并加强监督、检验和质量管理工作,确保船体结构的完整性和强度。
2. 船检和检测液体不安全货物船舶需要接受船级社或者航渡局的船舶维护和修理与修造检验,每年必需进行一次环保检查,同时对局部船体要求每五年进行一次安全检查。
对于液体不安全品运输船舶必需要依照国家标准规定的辨别标志进行标注。
还应当定期进行检修检测工作,防止船上不安全品泄漏。
3. 船员培训和考核船员必需持有适航证照,具有液体不安全货物驾驶阅历,并在每年接受培训和考核,确保其具有行驶、操作、应急的本领和技术水平。
三、安全掌控管理液体不安全货物船舶的运输和作业,必需在全面依照国家规定的不安全品安全法律法规和管理要求下进行。
1. 航线谨慎选定液体不安全品船舶的航线应当遵从江苏省不安全货物集散与转运规划以及江苏省水运进展总规的规定,严格遵守航道标志,把握长江口、气象海情,避开遇见潮汐巨大、风力大、浪高等突发事件。
2. 通讯设备监测液体不安全品船舶的通讯设备必需稳定,日常要进行检查,发觉异常情况需要适时处理。
交通运输部关于发布《长江江苏段船舶定线制规定(2021年)》的公告-交海规〔2021〕1号

交通运输部关于发布《长江江苏段船舶定线制规定(2021年)》的公告正文:----------------------------------------------------------------------------------------------------------------------------------------------------交通运输部关于发布《长江江苏段船舶定线制规定(2021年)》的公告交海规〔2021〕1号长江沿线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厅(局、委),长江航务管理局,各直属海事局:现发布《长江江苏段船舶定线制规定(2021年)》,自2021年7月1日起实施,请相关单位和航经适用水域的船舶遵照执行。
交通运输部2021年3月30日长江江苏段船舶定线制规定(2021年)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长江江苏段水上交通秩序,改善通航环境,提高交通效率,保障航行安全,促进航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国际公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航行于长江江苏段通航水域的船舶均应遵守本规定。
以下几种情形除外:(一)正在执行公务的船舶;(二)在核定水域内在航施工的工程船舶;(三)进行海难救助的船舶;(四)经海事管理机构批准的船舶。
第三条长江江苏段通航水域全程实行船舶定线制。
船舶定线制遵循大船小船分流、避免航路交叉、各自靠右航行原则。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海事局及其分支机构、派出机构(以下统称海事管理机构)负责本规定的监督实施。
第二章航道、航路第五条长江江苏段定线制航道、航路由通航分道、推荐航路、专用航道、专用航路和警戒区等组成。
第六条深水航道深水航道一般设置在深泓水域,两侧界限分别用左侧侧面标、右侧侧面标标志标示(深水航道设置标准和尺度见附件1),主要供大型船舶使用。
深水航道设标由航道部门实施。
第七条通航分道及分隔带(线)在深水航道内设置上、下行通航分道和分隔带(线)。
长江尹公洲航段航行安全管理规定(试行)

长江尹公洲航段航行安全管理规定(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镇江市海事局•【公布日期】2002.05.01•【字号】•【施行日期】2002.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长江尹公洲航段航行安全管理规定(试行)(2002年5月1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长江尹公洲航段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维护水上交通秩序,提高船舶交通效率,保障船舶、设施和人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长江尹公洲航段航行、停泊和作业的一切船舶、设施及其所有人、经营人、代理人、船员、引航员和其他有关单位及人员。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镇江海事局是实施本规定的主管机关。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四条船舶在任何时候均应以安全航速行驶。
6--10月份,实际航速不得超过13节,其余月份实际航速不得超过11节,但均不得低于3.5节。
本条规定并不免除船舶造成浪损的责任。
由于船舶、设施本身抗浪能力或抗浪措施存在缺陷的,不因本条规定而免除责任。
第五条上行船队每千瓦拖带量不得超过6吨,下行船队每千瓦拖带量不得超过9吨。
拖带量超过上述规定的,应向有安全资质的拖轮公司申请助拖。
吊拖船队总长度不得超过250米,超过时应采取解拖或变更拖带队型的方式通过该水域。
第六条能见度不足1000米时横江渡船不得航行;除横江渡船外,能见度不足1500米时所有船舶均不得航行。
实际风力达7级及以上时禁止小型船舶航行;风力达8级及以上时、除担任巡航、抢险或经主管机关批准的船舶外,其它船舶不得航行。
船舶航经此航段不得使用重油,船舶燃油系统先进可靠,能够保证主机正常运转的除外。
第七条任何船舶不得在航道和禁锚区内抛锚,特殊情况应经主管机关批准。
第八条禁止在航道内从事捕捞、采砂等妨碍船舶航行安全的作业。
第三章船舶航行第九条船舶在航时,船长应在驾驶台指挥和监航。
第十条船舶航经长江尹公洲航段时,应尽量靠右行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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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本/ 修改状态:01 / 00 In A Group Or Social Organization, It Is Necessary T o Abide By The Rules Or Rules Of Action And Require Its
Members To Abide By Them. Different Industries Have Their Own Specific Rules Of Action, So As To Achieve The Expected Goals According T o The Plan And Requireme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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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指引:本管理制度文件可用于团体或社会组织中,需共同遵守的办事规程或行动准则并要求其成员共同遵守,不同的行业不同的部门不同的岗位都有其具体的做事规则,目的是使各项工作按计划按要求达到预计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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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安全航行的基本要求
(一)长江江苏段载运散装液体危险货物船舶(以下简称液货船)安全航行应严格遵守《长江江苏段船舶定线制规定(2013)》,在规定的航路内航行。
(二)驾引人员在任何时候都应充分认识液货船的特殊性,时刻保持高度警惕,谨慎操作。
液货船横越通航分道时,严禁抢顺航道航行船舶船头横越航道过江。
(三)液货船实施追越时,应与被追越船保持足够的横距,在确认无碍他船和自身安全
的情况下方可追越。
(四)液货船在航行、停泊及作业中,除显示一般船舶规定的信号外,夜间还应当在桅杆的横桁上显示红光环照灯一盏,白天悬挂“B”字信号旗一面。
(五)液货船在任何时候都应保持VHF (甚高频无线电话)06频道畅通,装有两部VHF的船舶还应保持一部VHF在当地VTS中心工作频道上值守,AIS应处于正常工作状态,及时标注所载货物名称等动态数据,并做到随时可接收各VTS中心的指令。
(六)严禁在危险货物区域进行明火作业。
生活区使用明火时,应根据所载货物的危险特性予以严格限制。
(七)除机舱专用动火工作间外,严禁实
施热工作业(包括烧焊、拷铲、易产生火花的各类作业)。
液货船需要维修时,应进厂修理,进厂前应进行洗舱、通风和测爆,以防可燃气体引起火灾或爆炸。
(八)船员应严格遵守防火规定,充分了解所载危险货物的理化特性、应急处置措施以及一旦发生事故可能对环境造成的损害后果,并持有与所服务的液货船相适应的特殊培训合格证书。
航行中应封舱,并保持所有阀门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九)液货船在航行、停泊和作业期间发生险情或泄漏污染时,应及时向就近的海事管理机构报告,以获得救援和帮助。
二、停泊
(一)液货船应选择符合安全要求的水域
停泊,大型液货船应选择危险品锚地停泊,小型液货船可选择停泊区或非海轮锚地停泊,并与周围航行、停泊和作业的其他船舶以及港口、饮用水源地取水口和近岸设施等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
(二)液货船停泊时,应保持足够的在船人员,加强值班,按规定显示信号,值班人员应根据所载危险货物特性和环境条件,保持船货处于良好的安全技术状态。
(三)液货船停靠码头泊位时,应根据潮水和风力、风向的变化及时增加或调整缆绳,防止船位偏离过大或挤压码头设施。
三、作业
(一)一般要求
1、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应具备合格的适
装条件,并经检验合格持有相应的证书和文书。
2、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应符合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的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并仅限于承运船舶检验机构签发的适装证书中所载明的货物品种。
3、液货船应配备足够的防火、防污和堵漏器材以及必要的人员防护用品,以便在发生紧急情况时能及时采取有效的应急措施。
4、船上使用电器设备(包括便携式电器设备),除安全处所外,均应符合防爆结构要求。
5、船上人员进入液货舱及其周围的留空处所、货物装卸处所或其他封闭处所前,应进行充分通风,或穿戴呼吸器等保护设备,并有一
名高级船员监视。
(二)作业前要求
1、液货船应选择具备装卸作业条件和资质的码头或泊位,并与其他船舶保持足够的防火间距。
2、液货船作业前,船岸双方应进行资料互换,议定作业程序及紧急停止作业的事项等。
3、装卸作业前,船岸双方应实施船岸安全检查,严格按《船岸安全检查表》的内容进行检查和填写。
4、船舶进行危险货物作业应使用合适的设备,并在作业现场备妥消防、防污和人员防护用具及急救药品等,有效落实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
5、液货软管应避免与船舶甲板、船舷或码
头面直接接触,以防止摩擦。
6、船舶甲板所有排水孔必须有效堵塞,管汇的接头下方均应安装固定的且备有适当排泄设施的接液槽或便携式接液盘,并备妥防污器材。
7、作业前应关闭与危险液货作业相通(邻)窗、门,严防易燃有毒气体进入机炉舱和生活区。
烟囱上的火星熄灭器或金属网位于良好状态。
8、不使用的船/岸货物管路和燃油管路均应盲封,水下排放管路应盲封或截断。
(三)作业中
1、液货船在装卸作业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安全注意事项,按作业规程操作,保持良好的安全值班和现场巡视。
2、在高温季节等特殊时段,船岸双方应根据危险货物的特性采取针对性的安全措施,加大现场巡视频度,做好防火、防爆、防聚合等工作。
3、船舶进行易燃、易爆危险货物装卸作业期间,不得检修和使用雷达、无线电发报机、卫星船站;不得进行明火、拷铲及其他易产生火花的作业;不得使用供应船、车进行加油、加水作业。
4、船/船过驳作业时,应当在作业双方之间加垫足够的软靠垫,并根据船舶之间的吃水变化及时调整。
5、船舶装载液化危险货物时,液货舱或容器应留有足够的空档,以满足最高环境温度下液体膨胀的需要。
6、液货船装卸作业必须通过密闭管道进行,严禁灌舱、开舱作业。
7、打开观测孔观测后,必须装好铜丝罩,禁止在非量油孔使用金属或尼龙量油尺。
8、应保持呼吸阀、测量设备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
(四)作业后
1、扫线作业时,船上值班人员应加强现场巡视,当扫线压力异常时,应及时采取措施停止作业并通知岸方。
2、在拆卸输液管路之前,应在接头下方铺设软垫。
3、作业完成或测量、观测等活动结束后,应及时关闭货舱盖或液货舱有关开口。
4、载运需用添加剂稳定的货物时,应结合
精制制度系列编号:AN-QP-HT796 添加剂生产商提供的保证证书对添加剂使用环境进行检查,如无法满足添加剂的使用条件,应及时按证书提供的方法采取措施。
5、船舶进行油类或者散装有毒液体物质作业,应当按规定做好记录。
可在此位置输入公司或组织名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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