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科技大学2017年公共租赁住房配租选房实施细则
廉租住房管理实施细则(2篇)

廉租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健全本市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廉租住房保障制度,根据《____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____〕____号)、建设部等部门《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____号)、《____省人民____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____》(苏政发〔____〕____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对本市市区住房困难的城市低收入家庭实施廉租住房保障管理,适用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家庭人均收入、住房状况等符合市政府规定条件的城市居民家庭。
第三条廉租住房保障实行申请、评议、公示、审核和轮候制度。
第四条____市房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产局)是本市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
市住房保障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房保办)具体负责全市廉租住房保障的____实施和日常管理工作。
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的廉租住房保障工作。
区住房保障办公室(以下简称区房保办)具体负责本辖区廉租住房保障的日常管理工作。
市发改、建设、财政、规划、国土、民政、税务、物价、市政公用、监察、金融等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廉租住房保障的有关工作。
街道办事处负责廉租住房保障的申请受理和初审工作。
第二章方式与标准第五条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实行发放租赁补贴、实物配租或发放购房补贴等相结合的方式,以发放租赁补贴的方式为主。
本细则所称租赁补贴,是指政府向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发放住房租赁补贴,由其自行承租住房。
本细则所称实物配租,是指政府向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提供按照规定标准收取租金的住房。
有一定支付能力的家庭,可申请购买其实物配租房屋的部分产权。
本细则所称购房补贴,是指政府向符合条件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在购买商品住房、二手房及房屋使用权时,向其发放的保障性购房补贴。
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只能选择保障方式中的一种。
第六条申请人家庭现有住房建筑面积未达保障面积标准的部分,应当列入租赁补贴、保障性购房补贴的计算范围。
公租房配租方案试行

公租房配租方案试行文稿归稿存档编号:[KKUY-KKIO69-OTM243-OLUI129-G00I-FDQS58-附件:第一人民医院公租(人才)配租住房方案(试行)为规范我院公租(人才)配租住房管理,解决我院人才住房问题,根据市、区有关公租(人才)配租住房文件规定和精神,对政府配发给医院分配的公租(人才)住房,以公平、公正、公开为原则,制定以下配租住房方案:一、房源情况区政府配发给医院的公租(人才)房。
二、申请条件(同时具备)(一)申请人为本院在编在岗的职员或在本院连续工作满3年的临聘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保满3年),纳入申请范围。
(二)申请人具备以下条件其中之一:1、申请人具有全日制大学本科或以上学历;2、申请人具有中级或以上职称;3、申请人为技师或以上技术等级。
(三)申请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在本市均未拥有任何形式的自有住房(含住房建设用地),未租住任何形式保障性和政策性住房,未领取过人才购房补贴。
正在本市领取租房货币补贴的,入住公租(人才)住房后,停止享受租房货币补贴。
学历、职称、技术等级、聘用时间等条件时间节点为政府每批公租(人才)房规定的时间为准。
医院可根据实际情况对每一批配租房申请人的学历、职称、技术等级、聘用时间等条件另规定,但条件不能低于市、区相关要求规定。
三、租期和租金首次租赁期限不超过3年,期满后申请人向区住房和建设局提出续租申请,经批准同意后,可签订不超过3年的续租合同,租金标准不高于我市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标准。
续租期满后再次申请续租的,经批准同意后,按照市场指导租金标准缴交租金。
租金标准按每批配租住房政府公布租金价格执行。
四、公租(人才)住房入住标准(一)三房房源面向符合其中之一条件的人才配租:副高级职称或以上(在聘);高级技师或以上(在聘);副处级或以上;博士或以上;家庭成员(申请人、配偶和子女)为4人或以上;(二)两房房源面向符合配租三房房源条件的人才、已婚或单亲人才家庭配租;(三)两名或以上单身人才可合租一套住房,合租住房人均建筑面积不超过35平方米。
武汉科技大学公共租赁住房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职工住房保障体系,切实解决我校教职工的住房困难,保障公平配租,规范管理与使用,健全退出机制,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1号)、《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0‟87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意见》(鄂政办发…2011‟28号)、《武汉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管理暂行规定》(武房发…2011‟150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面向我校具有租赁资格的教职工进行配租的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简称“公租房”)项目房源,其申请、配租、使用、退出和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三条学校教职工住宅建设与改革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公租房的租赁和管理工作。
教职工住宅建设与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和政策解释。
第四条各二级单位负责做好政策宣传、组织协调及本单位申请人申请资格和资料信息的初审工作。
第五条各有关职能部门根据业务归口,负责对申请人所提交的资料信息进行复核。
第六条公租房的日常管理工作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申请条件第七条我校在册在岗的正式教职工(不含博士后人员),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申请租赁公租房:1、无房户,指本人及配偶均未享受过各类政策性住房者;2、现租赁公有住房,且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6m2者(计算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的人员,仅限本人、配偶及共同生活的未成年子女)。
第八条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具备申请资格:1、已购买政策性住房、科大雅苑商品房、已分配黄家湖校区周转房或已租赁公有住房且人均住房建筑面积达到16m2的;2、存在既往婚史,在既往婚姻存续期间本人或配偶已享受政策性住房的;3、出国留学、研修逾期未归的;4、停薪留职、不履行工作协议、非正常离开学校的;5、发生其他违规行为,经学校认定不具备申请资格的。
第九条符合其他特殊政策的人员,由学校有关职能部门或相关会议另行研究认定其租赁资格。
关于印发《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公用房管理办法(试行)》和

关于印发《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公用房管理办法(试行)》和《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公用房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校产字[2006]5号各院、系、直属单位,机关各部、处、室:为完善我校公用房管理,实现公用房资源的合理配置,提高公用房的使用效率,学校研究制定了《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公用房管理办法(试行)》和《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公用房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已经校长工作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试行。
特此通知。
中国科学技术大学二○○六年二月十六日主题词:校产规章通知校对:刘超录入:俞新妹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公用房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我校公用房管理,实现公用房资源的合理配置,提高公用房的使用效率,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建筑规划面积指标》(建标[1992]245号)和“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水平评估方案(试行)》(调整、征求意见稿)的通知”(教高司函[2004]90号)的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用房是指产权属中国科学技术大学所有的各种房屋及其附属配套建筑(住宅类房屋和学生宿舍除外)。
无论该房屋的建设资金来源渠道、所处地域,均纳入学校公用房管理范围。
第三条本办法对我校公用房的分类、面积核定、使用管理、收费及政策等进行规范。
第四条我校公用房管理以建立公用房资源动态合理的配置机制为出发点,逐步实现我校房产资源持续、健康发展的目标。
第五条我校公用房管理实行学校、学院(直属单位)两级管理体制;实行“谁使用、谁缴费”的缴费主体确认原则;实行“统一核算、两级管理、总体设计、分类实施”的工作原则。
第六条校产管理处是代表学校对全校公用房进行统一管理的职能部门,在分管校领导的领导下,按照学校有关规定,行使我校公用房管理职能。
第二章公用房分类第七条按照公用房用途,我校公用房分为以下七类:行政用房,教学及教学实验用房,科研用房,公共服务用房,有偿服务用房,产业用房,商业用房。
其中,行政用房、教学及教学实验用房按使用主体特点进一步细分为校级和院级(直属单位)。
2024年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

2024年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条为加强我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规范运营与使用,完善我市住房保障体系,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建设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江门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管理、运营和申请、审核、轮候、分配、监督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公共租赁住房是由政府主导投资、建设和管理或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其他各类主体投资建设、纳入政府统一管理,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向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公共租赁住房定向出租,只租不售,超标退出,循环使用,规范管理。
第四条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是公共租赁住房的组织实施单位,负责我市公共租赁住房的发展规划、年度计划、房源筹集、配租和监督管理工作。
各镇(街)、市发展改革局、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卫生健康局、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市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市支行等有关单位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协同做好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管理等相关工作。
自行配租管理的公共租赁住房,由产权单位或运营单位根据本实施细则规定进行建设、配租和管理,并接受相关部门监督。
第五条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以需定建、适度保障、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房源筹集和建设第六条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根据我市的经济发展水平、房价水平和市场小户型租赁住房供需情况等因素,制定公共租赁住房的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应当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充分考虑居民的交通、就业、入学、就医等要求,尽可能安排在交通便利、公共配套设施建设齐全的区域。
第七条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予以重点保障。
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用地实施划拨供应,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用地采用公开出让等方式有偿使用。
中共武汉市委办公厅、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大学毕业生安居保障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中共武汉市委办公厅、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大学毕业生安居保障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10.11•【字号】武办发〔2017〕25号•【施行日期】2017.10.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共武汉市委办公厅、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大学毕业生安居保障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武办发〔2017〕25号各区委、区人民政府,警备区党委,市委各部委,市级国家机关各委办局及大型企业、事业单位,各人民团体:《关于加强大学毕业生安居保障的实施意见(试行)》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武汉市委办公厅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10月11日关于加强大学毕业生安居保障的实施意见(试行)为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住房制度改革的重要论述,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大力推进房地产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建立大学毕业生安居保障体系,助力“百万大学生留汉创业就业工程”,把武汉打造成为更具吸引力的“青年之城、梦想之城、创新之城、活力之城”,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主要目标未来五年,建设和筹集250万平方米以上大学毕业生保障性住房,其中,大学毕业生安居房85万平方米,以60平方米的小户型为主;大学毕业生租赁房165万平方米,以人均租住面积20平方米为主。
让大学毕业生以低于市场价20%买到安居房,以低于市场价20%租到租赁房(如属于合租的可低于市场价30%),形成留汉大学毕业生“租购并举”的安居路线图,构建起大学毕业生保障性住房政策体系,聚人气、聚产业、聚服务,培育打造创新创业的新青年聚集地和新文化策源地,将武汉的人才优势转化为发展优势。
(二)基本原则——市区分级,市场运作。
市级负责全市大学毕业生保障性住房规划建设运营工作的顶层设计、统筹管理和政策指导,区级负责本辖区大学毕业生保障性住房的建设、筹集、供应和日常管理。
创新型公共租赁住房制度的分类补贴机制研究——以全国首创城市黄石市为例

建部 等 7 门联合制定发布 的《 于加快 发展公共 租赁 部 关 住房的指导意见》 以下简称 为《 ( 指导 意见》 指 出 , 通 ) 要
过大力发展公共租赁住房 , 建立更 为广泛 的城 镇居 民住 房保障体系 , 而 切 实解 决 城 市 中低 收入 家庭 住 房 困 从
保 障性住房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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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是符合原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都应按《 廉租住房 保障办法》 的规定享受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租赁补贴标
制 尚未建立 , 对此亟待进一 步深入研究 。
管部 门或者 其他管理部 门 、 邦有 限公 司及 其工作 人 市众
员在分类 补贴工作 若 存在 滥 用职 权 、 私舞 弊 、 徇 索贿 受 贿的, 要依法依 纪追 究 责任 , 以确 保分 类补 贴 能切实 发 挥住房保 障的作用 。
二 、黄 石市 创 新 型 公 共 租 赁 房 分 类 补 贴 原
权( “ 如 三改 ” 中还建 面积 与原 面积一 致 , 或在后 期购 买
全部产权 以实现产权流转 ) 0<a , <1一k / C p时为 “ 三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完善住房供应体系,逐步解决城市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新就业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基本住房需求,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投资建设(筹集)或政府提供一定政策支持,企事业单位、其他社会组织投资建设(筹集),限定套型面积和建设标准,面向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城镇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出租,用以解决其阶段性基本居住需求的保障性住房。
第三条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组织编制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规划、年度建设计划以及对公共租赁住房相关工作进行督查考核等工作。
各县区政府,毛集实验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山南新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煤化工产业园区管委会是本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相关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的前期、建设、供应和管理等工作。
市发展改革、公安、城乡建设、财政、国土资源、城乡规划、环保、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商、地税、物价、审计、监察、统计、人防、行政执法、住房公积金、广电、金融、供电、首创水务、中燃公司等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公共租赁住房规划选址、项目立项、资金筹措、用地、配套设施和税费优惠政策落实等有关工作。
第二章规划建设和筹集第四条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由市房地产管理局会同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城乡规划等部门,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产业政策、人口政策以及公共租赁住房的需求情况编制,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五条公共租赁住房可以由政府投资建设,也可以由企业和其他机构投资建设。
公共租赁住房房源可以通过新建、改建、配建、收购、在市场上长期租赁等方式多渠道筹集,具体可以通过以下方式筹集:(一)政府采取单独选址方式集中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二)在新建普通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安置房项目中,按照规划面积10%的比例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三)各类开发园区中配套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四)企业和其他机构建设的职工公寓和集体宿舍;(五)政府在市场上收购和长期租赁的住房;(六)住房困难职工较多的大中型企业,在符合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后,利用自用土地和闲置的厂房、仓库、办公等非居住用房,建设或改建的公共租赁住房;(七)廉租住房转为公共租赁住房;(八)其他渠道筹集的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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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根据《武汉科技大学公共租赁住房暂行管理办法》(武科大办…2017‟34号)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为平稳、有序地推进我校2017年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简称“公租房”)配租选房工作,特制定本细则。
本细则仅适用于2017年面向我校广大教职工公开排队选房的青山校区、黄家湖校区公租房项目房源。
第二条根据学校实际,2016年12月31日之前入职的我校在册在岗正式教职工(不含博士后人员),符合《武汉科技大学公共租赁住房暂行管理办法》所规定的申请条件者,可申请参加此次公租房租赁选房。
对于享受学校租房补贴的人员,凡具备申请资格者原则上均必须申请租赁。
第三条租赁费用按照《武汉科技大学公共租赁住房租赁暂行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由于青山校区公租房即将交付使用,依据武汉市青山区房管部门给予的指导价格,结合学校实际情况,该房屋租金标准目前定为15元/m2,同时,在租赁合同执行期间,学校有权根据市场行情对租金实行动态调整。
黄家湖校区公租房租金标准在该房屋交付使用时,由学校依据武汉市洪山区房管部门给予的指导价格,另行研究确定。
此外,此次公租房租赁需在选房时交纳
押金3000元。
第四条此次公租房申请及选房按以下程序进行:
1、申请人填写《武汉科技大学2017年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
2、申请人所在二级单位审查盖章;
3、有关职能部门对申请人信息进行复核;
4、教职工住宅建设与改革领导小组进行资格审定;
5、教职工住宅建设与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本办法进行排队,并张榜公示,“三榜定案”;
6、选房、交纳押金;
7、签订租赁合同并领取钥匙,办理入住手续。
第五条为保证不同校区、不同层次的教职工均有房可选,此次选房将申请人按照工作所在校区和人员类别分为青山校区A类人员、青山校区B类人员和黄家湖校区A类人员、黄家湖校区B类人员四个序列,分别进行排队选房。
其中A类人员包括:具有初级及以上职称者,具有副主任科员及以上职级者,具有双证博士学位者;其他人员为B类人员。
第六条申请人工作所在校区的范围界定方式如下:
1、在青山校区工作的人员按照青山校区人员排队。
2、以下人员按照黄家湖校区人员排队:
(1)成建制在其他校区的学院、课部、中心、教研室及实验室
的全体人员;
(2)由在青山校区的学院及机关部门、直属单位、科研机构指派,全天候在其他校区工作的人员。
3、说明:
(1)上述工作校区须以在该校区连续工作半年以上作为认定依据,以选房排队第一榜公布之日为界。
(2)根据目前办学实际和校区格局,管理学院、汽车与交通工程学院申请人可根据工作需要自行选择校区排队。
(3)根据工作性质,成建制在青山校区的学院团委书记可根据工作需要自行选择校区进行排队。
(4)受学校委派在校外工作的人员按照人事关系隶属单位所在校区确定;无明确隶属单位的人员,可自主选择校区进行排队。
第七条申请人按照下列方式进行排队计分:
1、基本公式:
总积分=工龄分+校龄分+职称(务)分+奖励分+附加分
2、计分标准:
(1)工龄分:一年计1分,不足一年的按实际月份进行折算。
(2)校龄分:限于在我校连续工作时间,一年计0.5分,不足一年的按实际月份进行折算。
(3)职称(务)分:
(4)奖励分:
(5)附加分:
3、总积分相同的情况下,按下列顺序依次优先:
(1)职级高者;
(2)先提职级者;
(3)学位学历高者;
(4)先参加工作者;
(5)年龄大者。
4、说明:
(1)以上所有项目认定的截止时间为2016年12月31日;
(2)双职工可按总积分高的一方排队,但双方的计分不能分割串用;
(3)党政职务系列与专业技术职称系列计分就高不就低,不相互串用;
(4)各类计分按业务归口,由有关职能部门进行认定。
第八条可租赁房源及划分方式如下:
1、根据学校发展需要,在青山校区和黄家湖校区公租房中各预留部分房源作为机动房,其他房源作为此次选房可租赁房源。
2、根据学校人员结构和申请报名情况,可租赁房源按照一定比例切块,分别供A类人员和B类人员排队选房。
3、为兼顾不同校区个别教职工的实际需求,从青山校区和黄家湖校区公租房可租赁房源中各划出部分房源,分别供其他校区人员和青山校区人员排队选房。
第九条此次公租房申请、审核、选房及配租过程中各类文本、表格由教职工住宅建设与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监制。
第十条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未尽事宜按照《武汉科技大学公共租赁住房暂行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或由教职工住宅建设与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