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防工作评估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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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银行业金融机构案防工作评估办法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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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监办发〔2013〕258号银行业金融机构案防工作评估办法中国银监会办公厅文件银监办发〔2013〕258号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案防工作评估办法的通知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邮政储蓄银行,各省级农村信用联社,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现将《银行业金融机构案防工作评估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印发给你们,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防控工作考核评价办法》(银监办发〔2011〕207号)同时废止。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依据本《办法》对2013年案防工作进行试评估,并将试评估报告于2014年3月31日前报送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2013年11月12日银行业金融机构案防工作评估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案防工作,客观评价银行业金融机构案防工作情况和成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各银行业金融机构适用本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外国银行分行以及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参照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案防工作评估由银行业金融机构自我评估与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监管评价构成。

自我评估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依据本办法对其年度案防工作整体开展情况进行评估。

监管评价是指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据本办法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年度案防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评价。

第四条案防工作评估实行银行业金融机构法人自我评估与分支机构自我评估、银行业金融机构自我评估与监管机构监管评价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自我评估第五条银行业金融机构案防工作自我评估应当按照“统一组织、分级实施”原则由银行业金融机构总行(部)负责,一级分行(或相当于一级分行的机构)具体负责组织本级及下级分支机构自我评估工作。

案防工作评估办法

案防工作评估办法

银行业金融机构案防工作评估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案防工作,客观评价银行业金融机构案防工作情况和成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各银行业金融机构适用本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外国银行分行以及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参照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案防工作评估由银行业金融机构自我评估与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监管评价构成。

自我评估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依据本办法对其年度案防工作整体开展情况进行评估。

监管评价是指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据本办法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年度案防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评价。

1第四条案防工作评估实行银行业金融机构法人自我评估与分支机构自我评估、银行业金融机构自我评估与监管机构监管评价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自我评估第五条银行业金融机构案防工作自我评估应当按照“统一组织、分级实施”原则由银行业金融机构总行(部)负责,一级分行(或相当于一级分行的机构)具体负责组织本级及下级分支机构自我评估工作。

第六条银行业金融机构总行(部)应当制定年度自我评估工作方案,明确职责分工、规范评估流程、合理分配资源并建立必要的监督、检查和保障机制。

一级分行(或相当于一级分行的机构)应当依据分支机构评估指标体系,细化工作方案,做好自我评估的准备、组织实施和报告工作。

第七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依据《银行业金融机构案防工作评估指标体系(法人机构)》明确分支机构评估指标体系构成,汇总、复核下级机构自我评估情况,开展自我评估工作。

第八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及时整理、汇总案防自我评估情况,形成《银行业金融机构案防工作自我评2估报告》,并在每年2月底前报送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第三章监管评价第九条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案防工作实施监管评价,即银监会监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由银监会机构监管部门评价,属地监管的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由属地银监局评价。

银行业金融机构案防工作评估办法

银行业金融机构案防工作评估办法

银行业金融机构案防工作评估方法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案防工作评估方法的通知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邮政储蓄银行,各省级农村信誉联社,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现将《银行业金融机构案防工作评估方法》〔以下简称《方法》〕印发给你们,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防控工作考核评价方法》〔银监办发〔2011〕207号〕同时废止。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根据本《方法》对2013年案防工作进展试评估,并将试评估报告于2014年3月31日前报送银行业监视管理机构。

银行业金融机构案防工作评估方法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加强案防工作,客观评价银行业金融机构案防工作情况和成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视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各银行业金融机构适用本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外国银行分行以及经国务院银行业监视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参照执行。

第三条本方法所称案防工作评估由银行业金融机构自我评估与银行业监视管理机构监管评价构成。

自我评估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本方法对其年度案防工作整体开展情况进展评估。

监管评价是指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根据本方法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年度案防工作开展情况进展评价。

第四条案防工作评估实行银行业金融机构法人自我评估与分支机构自我评估、银行业金融机构自我评估与监管机构监管评价相结合的原那么。

第二章自我评估第五条银行业金融机构案防工作自我评估应当按照“统一组织、分级施行”原那么由银行业金融机构总行〔部〕负责,一级分行〔或相当于一级分行的机构〕详细负责组织本级及下级分支机构自我评估工作。

第六条银行业金融机构总行〔部〕应当制定年度自我评估工作方案,明确职责分工、标准评估流程、合理分配资并建立必要的监视、检查和保障机制。

银行案防工作评估办法

银行案防工作评估办法

银行案防工作评估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案防工作,客观评价本行的案防工作成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银行业金融机构案防工作评估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行实际,特制本办法。

第二条案防工作评估目标是,通过评估,客观认识本行案防工作情况、成效及存在问题,督促本行各单位充分认识当前案件风险防控的严峻形势,正确处理好业务发展与风险防控的关系,切实提高案防意识,健全案防体系,落实案防措施,真正做到责任落实到位、风险揭示到位、防控部署到位、漏洞堵塞到位,进一步夯实案防工作基础,有效遏制案件发生,扎实有效地推进案件防控长效机制建设。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案防工作评估是由自我评估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监管评价构成。

自我评估是指本行依据本办法对年度案防工作整体开展情况进行评估。

监管评价是指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派出机构对本行年度案防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评价。

第二章组织领导及职责分工第四条本行成立以董事长为组长,党委书记、行长、监事长为副组长,领导班子其他成员为组员的案防工作评估领导小组,负责督导全行的案防工作评估。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于合规管理部,负责牵头协调总行各部室、各支行的案防工作评估,组织推动案防工作评估方案的落实。

第五条合规管理部为本行案防评估工作的总牵头部门,负责制定年度案防工作评估方案,牵头协调总行各部室、各支行开展案防工作评估,组织推动案防工作评估方案的落实。

总行各部室、各支行为本行具体案防工作评估的实施部室(支行),负责采取措施完成本部室、本支行职责范围内的案防工作评估。

第三章评估内容与评估指标第六条案防工作评估的内容主要包括案防工作组织、制度及质量控制、案防工作执行、监督与检查及考核与问责五个方面。

第七条案防工作组织评估主要是对董事会对案防工作的部署、推动情况,董事会下设委员会对案防工作的推动、落实情况;监事会对案防工作的监督履职情况;高级管理层对案防工作的组织履职情况;案防工作牵头部门对案防工作的执行情况等内容的评估。

案防工作评估办法

案防工作评估办法

银行业金融机构案防工作评估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案防工作,客观评价银行业金融机构案防工作情况和成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各银行业金融机构适用本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外国银行分行以及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参照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案防工作评估由银行业金融机构自我评估与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监管评价构成。

自我评估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依据本办法对其年度案防工作整体开展情况进行评估。

监管评价是指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据本办法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年度案防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评价。

第四条案防工作评估实行银行业金融机构法人自我评估与分支机构自我评估、银行业金融机构自我评估与监管机构监管评价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自我评估第五条银行业金融机构案防工作自我评估应当按照“统一组织、分级实施”原则由银行业金融机构总行(部)负责,一级分行(或相当于一级分行的机构)具体负责组织本级及下级分支机构自我评估工作。

第六条银行业金融机构总行(部)应当制定年度自我评估工作方案,明确职责分工、规范评估流程、合理分配资源并建立必要的监督、检查和保障机制。

一级分行(或相当于一级分行的机构)应当依据分支机构评估指标体系,细化工作方案,做好自我评估的准备、组织实施和报告工作。

第七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依据《银行业金融机构案防工作评估指标体系(法人机构)》明确分支机构评估指标体系构成,汇总、复核下级机构自我评估情况,开展自我评估工作。

第八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及时整理、汇总案防自我评估情况,形成《银行业金融机构案防工作自我评估报告》,并在每年2月底前报送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第三章监管评价第九条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案防工作实施监管评价,即银监会监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由银监会机构监管部门评价,属地监管的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由属地银监局评价。

案防工作评估办法

案防工作评估办法

案防工作评估办法案防工作评估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案防工作,客观评价本行的案防工作成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银行业金融机构案防工作评估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行实际,特制本办法。

第二条案防工作评估目标是,通过评估,客观认识本行案防工作情况、成效及存在问题,督促本行各单位充分认识当前案件风险防控的严峻形势,正确处理好业务发展与风险防控的关系,切实提高案防意识,健全案防体系,落实案防措施,真正做到责任落实到位、风险揭示到位、防控部署到位、漏洞堵塞到位,进一步夯实案防工作基础,有效遏制案件发生,扎实有效地推进案件防控长效机制建设。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案防工作评估是由自我评估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监管评价构成。

自我评估是指本行依据本办法对年度案防工作整体开展情况进行评估。

监管评价是指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派出机构对本行年度案防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评价。

第二章组织领导及职责分工第八条案防制度及质量控制评估主要是对具体业务部门发起制定的业务制度和操作细则的完备性、制度建设的全流程管理、案防制度体系建设等制度体系建设;授权、岗位分离刚性约束、信息系统建设等内部控制有效性;部门间、各层级机构间工作沟通协调机制、完善案件防控工作保障体系等案防工作机制建设等内容的评估。

第九条案防工作执行评估主要是对案防管理人员配备、案防培训体系建设、员工行为管理、案件和案件风险报送情况、案防统计制度报送情况、案件堵截质效和案件查处质效等内容的评估。

第十条案防工作监督与检查评估主要是对合规审查、监督和检查质效、案防工作开展情况、专项检查开展情况等内部检查情况;经由内外部审计部门、上年度案防监管评价中已发现问题以及监管部门发现问题的暴露情况;已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等内容的评估。

第十一条案防工作考核与问责评估主要是对案件责任追究机制;监督检查工作质效及问责;案件暴露问题的整改和案件责任人处理等案件整改工作情况等内容的评估。

银行业金融机构案防工作评估办法[精品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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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监办发〔2013〕258号银行业金融机构案防工作评估办法中国银监会办公厅文件银监办发〔2013〕258号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案防工作评估办法的通知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邮政储蓄银行,各省级农村信用联社,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现将《银行业金融机构案防工作评估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印发给你们,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防控工作考核评价办法》(银监办发〔2011〕207号)同时废止。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依据本《办法》对2013年案防工作进行试评估,并将试评估报告于2014年3月31日前报送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2013年11月12日银行业金融机构案防工作评估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案防工作,客观评价银行业金融机构案防工作情况和成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各银行业金融机构适用本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外国银行分行以及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参照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案防工作评估由银行业金融机构自我评估与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监管评价构成。

自我评估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依据本办法对其年度案防工作整体开展情况进行评估。

监管评价是指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据本办法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年度案防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评价。

第四条案防工作评估实行银行业金融机构法人自我评估与分支机构自我评估、银行业金融机构自我评估与监管机构监管评价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自我评估第五条银行业金融机构案防工作自我评估应当按照“统一组织、分级实施”原则由银行业金融机构总行(部)负责,一级分行(或相当于一级分行的机构)具体负责组织本级及下级分支机构自我评估工作。

案防工作评估办法

案防工作评估办法

案防工作评估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案防工作,客观评价本行的案防工作成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银行业金融机构案防工作评估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行实际,特制本办法。

第二条案防工作评估目标是,通过评估,客观认识本行案防工作情况、成效及存在问题,督促本行各单位充分认识当前案件风险防控的严峻形势,正确处理好业务发展与风险防控的关系,切实提高案防意识,健全案防体系,落实案防措施,真正做到责任落实到位、风险揭示到位、防控部署到位、漏洞堵塞到位,进一步夯实案防工作基础,有效遏制案件发生,扎实有效地推进案件防控长效机制建设。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案防工作评估是由自我评估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监管评价构成。

自我评估是指本行依据本办法对年度案防工作整体开展情况进行评估。

监管评价是指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派出机构对本行年度案防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评价。

第二章组织领导及职责分工第四条本行成立以董事长为组长,党委书记、行长、监事长为副组长,领导班子其他成员为组员的案防工作评估领导小组,负责督导全行的案防工作评估。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于合规管理部,负责牵头协调总行各部室、各支行的案防工作评估,组织推动案防工作评估方案的落实。

第五条合规管理部为本行案防评估工作的总牵头部门,负责制定年度案防工作评估方案,牵头协调总行各部室、各支行开展案防工作评估,组织推动案防工作评估方案的落实。

总行各部室、各支行为本行具体案防工作评估的实施部室(支行),负责采取措施完成本部室、本支行职责范围内的案防工作评估。

第三章评估内容与评估指标第六条案防工作评估的内容主要包括案防工作组织、制度及质量控制、案防工作执行、监督与检查及考核与问责五个方面。

第七条案防工作组织评估主要是对董事会对案防工作的部署、推动情况,董事会下设委员会对案防工作的推动、落实情况;监事会对案防工作的监督履职情况;高级管理层对案防工作的组织履职情况;案防工作牵头部门对案防工作的执行情况等内容的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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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防工作评估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案防工作,客观评价本行的案防工作成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银行业金融机构案防工作评估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行实际,特制本办法。

第二条案防工作评估目标是,通过评估,客观认识本行案防工作情况、成效及存在问题,督促本行各单位充分认识当前案件风险防控的严峻形势,正确处理好业务发展与风险防控的关系,切实提高案防意识,健全案防体系,落实案防措施,真正做到责任落实到位、风险揭示到位、防控部署到位、漏洞堵塞到位,进一步夯实案防工作基础,有效遏制案件发生,扎实有效地推进案件防控长效机制建设。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案防工作评估是由自我评估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监管评价构成。

自我评估是指本行依据本办法对年度案防工作整体开展情况进行评估。

监管评价是指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派出机构对本行年度案防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评价。

第二章组织领导及职责分工
第四条本行成立以董事长为组长,党委书记、行长、监事长为副组长,领导班子其他成员为组员的案防工作评估领导小组,负责督导全行的案防工作评估。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于合规管理部,负责牵头协调总行各部室、各支行的案防工作评估,组织推动案防工作评估方案的落实。

第五条合规管理部为本行案防评估工作的总牵头部门,负责制定年度案防工作评估方案,牵头协调总行各部室、各支行开展案防工作评估,组织推动案防工作评估方案的落实。

总行各部室、各支行为本行具体案防工作评估的实施部室(支行),负责采取措施完成本部室、本支行职责范围内的案防工作评估。

第三章评估内容与评估指标
第六条案防工作评估的内容主要包括案防工作组织、制度及质量控制、案防工作执行、监督与检查及考核与问责五个方面。

第七条案防工作组织评估主要是对董事会对案防工作的部署、推动情况,董事会下设委员会对案防工作的推动、落实情况;监事会对案防工作的监督履职情况;高级管理层对案防工作的组织履职情况;案防工作牵头部门对案防工作的执行情况等内容的评估。

第八条案防制度及质量控制评估主要是对具体业务部门
发起制定的业务制度和操作细则的完备性、制度建设的全流程管理、案防制度体系建设等制度体系建设;授权、岗位分离刚性约束、信息系统建设等内部控制有效性;部门间、各层级机构间工作沟通协调机制、完善案件防控工作保障体系等案防工作机制建设等内容的评估。

第九条案防工作执行评估主要是对案防管理人员配备、案防培训体系建设、员工行为管理、案件和案件风险报送情况、案防统计制度报送情况、案件堵截质效和案件查处质效等内容的评估。

第十条案防工作监督与检查评估主要是对合规审查、监督和检查质效、案防工作开展情况、专项检查开展情况等内部检查情况;经由内外部审计部门、上年度案防监管评价中已发现问题以及监管部门发现问题的暴露情况;已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等内容的评估。

第十一条案防工作考核与问责评估主要是对案件责任追究机制;监督检查工作质效及问责;案件暴露问题的整改和案件责任人处理等案件整改工作情况等内容的评估。

第十二条案防工作评估内容的总分值为100分,各项评估内容所占权重分别为:案防工作组织13%,制度及质量控制15%,案防工作执行45%,监督与检查14%,考核与问责13%。

具体评估指标及分值详见《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案防工作评估指标体系》。

第四章评估方式和时间
第十三条总行各部室、各支行应根据本行制定的案防工作评估方案的要求,采取措施对职责范围内的案防工作于每年度结束后一个月内开展评估工作,撰写《案防工作自我评估报告》,并于每年1月底报送至合规管理部。

第十四条合规管理部及时整理、汇总总行各部室、各支行的案防工作评估情况,形成《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案防工作自我评估报告》,于每年2月底前报送至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第十五条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对本行案防工作情况开展监管评价工作。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六条总行各部室、各支行应高度重视本行案防工作评估,切实做好本部室、本支行的案防评估工作,对执行不力或不按要求执行的部室或支行,将会对相关责任人和经办责任人进行问责。

第十七条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案防监管评价结果将作为其对本行监管评价和现场检查的重要依据。

评为“绿牌”(综合评分85分及以上)的,可以在本行监管评价原有级次基础上酌情调高一个评级细项;评为“黄牌”(综合评分70分及以上85分以下),给予本行警示教育;评为“红牌”(综合评分70分以下),可以在本行监管评级原有级次基础上下调评级细项,并约谈本行主要负责人,督促加强本行案防工作。

第十八条本评估办法由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九条本评估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我评估报告(模板)
2、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案防工作评估指标体系
附件1:
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我评估报告
(模板)
自评单位:自评年份:
一、案防工作开展情况
二、案防工作自我评估得分情况
三、案防工作自我评估发现的问题
四、整改措施
五、下一步工作计划或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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