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金及其制品进出口管理组织办法
2021年全国及各省黄金珠宝零售行业相关政策汇总

2021年全国及各省黄金珠宝零售行业相
关政策汇总
2021年中国黄金珠宝市场分析报告-市场深度分析与投资前景研究显示,依据品类不同,黄金珠宝商品可以划分为贵金属及其合金饰品、金银类投资产品、钻石镶嵌饰品,以及包括珍珠饰品、半宝石饰品和人造珠宝在内的其他饰品等。
金银珠宝不同于普通商品的一个重要特点是其具有消费和投资双重属性,为推动黄金珠宝零售业的发展,中国各部门先后针对中国珠宝首饰行业出台多项政策,逐步开放中国珠宝首饰市场,并对行业进行了规范,大力推动中国在珠宝首饰行业发展。
如2021年3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了十四五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全文),其中提到了全民促进消费,顺应居民消费升级趋势,把扩大消费同改善人民生活品质结合起来,促进消费向绿色、健康、安全发展,稳步提高居民消费水平。
培育新型消费,发展信息消费、数字消费、绿色消费,鼓励定制、休验、智能、时尚消费等新模式新业态发展。
2016年-2021年3月国家层黄金珠宝零售行业相关政策规划
梳理
中国珠宝首饰市场全面开放以来,各省市均针对珠宝行业出台多项政策,规范和促进珠宝首饰行业的发展,如2021年5月广东颁布了广州市把握国内国际双循环战略促进钻石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其中提到9个方面共22条举措,全力推动构建广州钻石产业链、供应链、创新链发展新格局,打造富有全球竞争力的粵港澳钻石产业生态圈。
全国各省市黄金珠宝零售行业相关政策规划梳理。
国内外黄金交易相关法规、规则

22 22 22
美国黄金管理法规和惯例
• 美国黄金市场监管概况
美国是世界上黄金交易数额最大、市场最为完善、交易范围最广泛的国 家,美国的黄金管理法规是黄金交易自由化国家的代表,因此,在此主 要介绍美国的黄金管理法规和惯例。
美国黄金管理体系由以下几个部分构成:美联储与财政部联合管理货币 储备黄金;美国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根据美国国会立法和期货交易所、 期货协会三个机构共同管理黄金交易市场;其管理模式是先立法管理, 即利用制定、修改、颁布有关的法律法规对黄金储备和黄金交易市场进 行管理,然后配套行政管理,即依靠有关政府授权部门、职能机构等进 行管理。实际实施过程中则以市场原则为依据,以行业自律管理为主, 实施市场化管理。
出台背景:国际黄金非货币化;国内走私 猖獗 “为加强对金银的管理,保证国家经济建 设对金银的需要,取缔金银走私和投机倒 把活动,特制定本条例”
管理原则:统购统配、经营统一管理、其 他
2021/8/210721/7/22
77 7
国内黄金管理法规
统购原则
• 金银的收购,统一由中国人民银行办理。除经中国人民银 行许可、委托的以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购金银。
2021/8/210721/7/22
20 20 20
美国黄金管理法规和惯例
• 主管机构及职能:
美联储(联储银行)、财政部:储备黄金
CFTC、NFA、期货交易所:黄金交易(期 货交易为主)
▪ 管理模式:
立法-行政-市场(行业自律)
• 监管重点:期货市场(Margin交易)
2021/8/210721/7/22
2021/8/210721/7/22
11 11 11
国内黄金管理法规
•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黄金经济政策问题的通知(1993年9 月)
新规进一步明确黄金进出口企业资质

新规进一步明确黄金进出口企业资质
3 月22 日,经过一年多征求意见,央行19 日正式发布《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管理办法》,将从
4 月1 日起实施,进一步明确黄金进出口的企业资质,有助于降低国内企业的用金成本,也有利于提高国内金市的海外参与热情,提升黄金定价影响力。
根据管理办法,央行将对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实行准许证制度,作为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主管部门,央行可根据国家宏观经济调控需求,对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数量进行限制性审批。
管理办法同时公布了黄金和黄金制品进出口的法人所具备的相应资格,申请黄金进出口的,除了合规经营外,还必须是黄金交易所金融会员、做市商或者国务院批准的黄金交易所综合类会员、年矿产金10 吨以上、生产过程达到国家环保标准,在境外黄金矿产投资规模达5000 万美元以上的矿产企业等。
一位中资银行高级交易员告诉记者,管理办法实际上使黄金的进出口资质进一步透明化,表明放宽黄金进口渠道的趋势。
作为全球第二大黄金消费国,我国是黄金的净进口国,但一方面目前政策对黄金的进口实行严格的配额审批管理,另一方面进口渠道大多也须通过大型银行。
银行作为进口的主渠道,种种因素常常是国内的银行更倾向于与境外的银行进行交易进口,这使得境外的金矿企业需要依靠外资银行的环节来完成出口到中国。
兴业银行分析师蒋舒表示,管理办法明确进出口资质后,申请成功的企业有望与境外企业进行直接对接完成交易,首先会降低国内企业的用金成本。
总体上管理办法延续之前的审批制度,同时企业进出口黄金也需要在上。
中国人民银行、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管理办法》的决定(2020)

中国人民银行、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
管理办法》的决定(2020)
【发文字号】中国人民银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2020]第3号
【发布部门】中国人民银行海关总署
【公布日期】2020.04.16
【实施日期】2020.04.1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中国人民银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
(〔2020〕第3号)
《中国人民银行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20年3月5日中国人民银行第1次行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人民银行行长易纲
海关总署署长倪岳峰
2020年4月16日中国人民银行、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管理办法》的决定
为进一步推进“放管服”改革,减证便民,中国人民银行、海关总署决定对《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海关总署令〔2015〕第1号发布)作如下修改:
将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修改为“银行业金融机构还应当提供内部黄金业务风险控制制度有关材料”。
将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修改为“黄金矿产的生产企业还应当提交省级环保部门出具的污染物排放许可证件和年度达标检测报告复印件、商务部门有关境外投资批复文件复印件、银行汇出汇款证明书复印件,境外国家或者地区开采黄金有关证明,企业近3年的纳税记录,申请出口黄金的还应当提交在国务院批准的黄金现货交易所的登记证明”。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chl_342717
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等全类型法律知识服务。
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管理办法

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管理办法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管理办法《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管理办法》是为了规范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行为,加强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制定。
颁布单位:中国人民银行,海关总署文号:中国人民银行、海关总署令[2015]1号颁布时间:2020-04-16实施时间:2020-04-1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第一条为了规范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行为,加强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黄金是指未锻造金,黄金制品是指半制成金和金制成品等。
第三条中国人民银行是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主管部门,对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实行准许证制度。
中国人民银行根据国家宏观经济调控需求,可以对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的数量进行限制性审批。
列入《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管理目录》的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口或出口通关时,应当向海关提交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签发的《中国人民银行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准许证》(附1)。
中国人民银行会同海关总署制定、调整并公布《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管理商品目录》。
第四条法人、其他组织以下列贸易方式进出口黄金及黄金制品的,应当按照本办法办理《中国人民银行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准许证》:(一)一般贸易;(二)加工贸易转内销及境内购置黄金原料以加工贸易方式出口黄金制品的;(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与境内区外之间进出口的。
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公益事业捐赠进口黄金及黄金制品的,应当按照本办法办理《中国人民银行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准许证》。
个人携带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境的管理规定,由中国人民银行会同海关总署制定。
第五条国家黄金储备进出口由中国人民银行办理。
报关员考试练习题及参考答案(报关概述)

报关员考试练习题及参考答案(报关概述)一、单选1、我国是《万国邮政公约》的签约国之一,根据这一公约的规定,进出境物品的报税单和“绿色标签”应随同物品通过哪一企业或当事人递给海关()A、专业报关单位B、代理报关企业C、邮政企业D、收发货人2、报关企业是指完成()手续,取得办理进出口货物报关资格的境内法人A、工商注册登记B、税务注册登记C、企业主管部门批准D、海关报关注册登记3、下列企业、单位中不属于报关单位的是:()A、经海关批准在海关临时注册登记的境内某大学B、在海关注册登记的经营进出境快件业务的某快递公司C、海关注册登记的某外商投资企业D、海关注册登记的经营转关货物境内运输业务的某承运人4、在下列有关报关企业的表述中,请指出哪种不属于代理报关企业的范围()A、代理报关企业是具有境内法人地位的经济实体B、代理报关企业属于有限责任公司C、代理报关企业具有报关权D、代理报关企业可以代理任何企业的委托报关5、准确无误地填写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和报关数据的预录,陪同海关查验、对货物进行税则归类、计算税费、缴纳税费,提货,提供报关事宜咨询服务等项工作,是属于下列哪个单位的业务范围()A、进出口企业B、海关C、专业报关企业D、银行6、请指出下列那些说法不正确:()A、专业报关企业是具有境内法人地位的经济实体B、专业报关企业属于有限责任公司C、专业报关企业有进出口经营权D、专业报关企业具有报关权7、下列关于报关或者代理报关范围的表述错误的是:()A、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只能办理本企业(单位)进出口货物的报关业务B、代理报关企业只能接受有权进出口货物单位的委托,办理本企业承揽、承运货物的业务C、专业报关企也可接受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在各种运输承运关系下委托办理报关业务D、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企业只能在注册的海关办理报关业务8、根据《海关法》的规定,对于那些伪造、变卖、买卖海关单证,与走私通谋为走私人提供贷款、资金、帐号、发票、证明、海关单证者,如果情节较轻尚不构成犯罪的,可按规定作()处理A、判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B、判处1年以下有期徒刑C、由海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D、可不作任何处理9、擅自出售经批准进出口的保税货物构成走私行为的,由海关没收走私货物和违法所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2024法信汇编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2024法信汇编版)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24.03.10•【文号】•【施行日期】2024.05.01•【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进出口货物监管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2001年10月31日国务院第46次常务会议通过2001年12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32号公布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法信”平台根据国务院2024年3月10日发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77号)汇编整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货物进口管理第一节禁止进口的货物第二节限制进口的货物第三节自由进口的货物第四节关税配额管理的货物第三章货物出口管理第一节禁止出口的货物第二节限制出口的货物第四章国营贸易和指定经营第五章进出口监测和临时措施第六章对外贸易促进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货物进出口管理,维护货物进出口秩序,促进对外贸易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以下简称对外贸易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从事将货物进口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或者将货物出口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外的贸易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国家对货物进出口实行统一的管理制度。
第四条国家准许货物的自由进出口,依法维护公平、有序的货物进出口贸易。
除法律、行政法规明确禁止或者限制进出口的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对货物进出口设置、维持禁止或者限制措施。
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在货物进出口贸易方面根据所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给予其他缔约方、参加方最惠国待遇、国民待遇,或者根据互惠、对等原则给予对方最惠国待遇、国民待遇。
第六条任何国家或者地区在货物进出口贸易方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采取歧视性的禁止、限制或者其他类似措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该国家或者地区采取相应的措施。
第七条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依照对外贸易法和本条例的规定,主管全国货物进出口贸易工作。
人民银行2020年取消的证明事项清单

取消后的 办理方式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推广银行卡助农取款
服务的通知》(银发〔2011〕177号)六、……
服务点申请材料须包括工商营业执照、负
责人身份证件、税务登记证,不能提供税
务登记证的,可使用土地使用证、户口簿、
村委会出具 证明符合开 村委会出具的加盖公章的经营证明等替代
10 的加盖公章 设助农取款 资料。收单机构在收到申请资料并核验真 不再提交
的经营证明 服务点条件 实后,应对商户进行现场考察并拍照留存,
必要时还应广泛听取当地政府、村委会和
群众意见,在对商户进行资信状况调查后
确定服务点。服务点确定后,收单机构应
上门为服务点安装受理终端,严禁未进行
服务点入网审核提前安装受理终端。
配偶、父母 或成年子女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进个人银行账户服 银行可以通
理人所在社 无法自行前 的存款人办理挂失、密码重置、销户等业 在风险可控 11
区 居 委 会 往银行的存 务时,银行可采取上门服务方式办理,也 并有效核实
(村民委员 款人办理挂 可由配偶、父母或成年子女凭合法的委托 客户身份和
会)及以上 失、密码重 书、代理人与被代理人的关系证明文件、 意愿的前提
组织或县级 置、销户等业 被代理人所在社区居委会(村民委员会) 下,由当事
作为代理人 配偶、父母或 务 加强账户管理的通知》(银发〔2015〕 过与客户约
与被代理人 成年子女为 392号)三、规范个人银行账户代理事宜 定采取上门
的关系证明 行动不便、无 (四)特殊情形的处理3.因身患重病、行 服务方式办
文件、被代 自理能力等 动不便、无自理能力等无法自行前往银行 理,也可以
中国人民银行 2020 年取消的证明事项清单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了规范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行为,加强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黄金是指未锻造金,黄金制品是指半制成金和金制成品等。
第三条中国人民银行是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主管部门,对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实行准许证制度。
中国人民银行根据国家宏观经济调控需求,可以对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的数量进行限制性审批。
进口或出口列入《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管理目录》的黄金及黄金制品通关时,应向海关提交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签发的《中国人民银行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准许证》(附件1)。
中国人民银行会同海关总署制定、调整并公布《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管理目录》。
第四条法人、其他组织以下列贸易方式进出口黄金及黄金制品,需按照本办法办理《中国人民银行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准许证》:(一)一般贸易;(二)加工贸易转内销及境内购置黄金原料以加工贸易方式出口黄金制品的;(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与境内区外之间进出口的;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公益事业捐赠进口黄金及黄金制品的,需按照本办法办理《中国人民银行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准许证》。
个人携带自用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境实行限额审批管理。
第五条国家黄金储备进出口由中国人民银行办理。
金质铸币(包括金质贵金属纪念币)进出口由中国人民银行指定机构办理。
第六条获得黄金进出口资格的市场主体应当承担平衡国内黄金市场实物供求的责任,进出口黄金应当在上海黄金交易所内登记,进口黄金还应在上海黄金交易所完成初次交易。
第七条黄金进出口和公益事业捐赠黄金制品进口申请由中国人民银行受理和审批。
黄金制品进出口和个人携带黄金制品进出境申请由中国人民银行地市级以上分支机构受理,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审批。
第八条申请黄金进出口的,应当具备法人资格,近两年内无明显违法行为,并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一)是上海黄金交易所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会员,具有黄金业务专业人员、完善的黄金业务风险控制制度和稳定的黄金进出口渠道,所开展的黄金市场业务符合相关政策或管理规定,并且申请前两个年度自营交易量排名前列;(二)是上海黄金交易所的综合类会员,境内注册资本2亿元人民币以上、年矿产金10吨以上,其生产过程中的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环保标准,在境外投资规模达3000万美元以上,取得境外金矿或者共生、伴生金矿开采权,所开展的黄金市场业务符合相关政策或管理规定,并且申请前两个年度自营交易量排名前列;(三)为完成国家贵金属纪念币生产计划进口黄金的生产企业。
第九条申请黄金制品进出口的,应当具备法人或其他组织资格,近两年内无明显违法行为,并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一)生产、加工或者使用相关黄金制品的企业,注册资本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有必要的生产场所、设备和设施,生产过程中的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环保标准;(二)海关适用A类以上管理并且从事外贸经营的企业,注册资本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开业5年以上并且连续从事黄金制品经营3年以上;(三)因国家科研项目、重点课题需要使用黄金制品的教育机构、科学研究机构等。
第十条申请黄金进出口,应当向中国人民银行提交下列材料:(一)书面申请,应当载明申请人的名称、住所(办公场所)、进出口黄金的目的、用途和数量、拟申请黄金进出口业务情况等;(二)《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申请表》(附件2);(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其复印件;(四)黄金进出口合同及其复印件;(五)《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及其复印件;(六)申请人近两年有无违法行为的说明材料;(七)内部黄金业务风险控制制度有关材料;出口黄金的还应当提交在上海黄金交易所实物黄金库存量证明;(八)黄金生产企业还应当提交省级环保部门出具的污染物排放许可证件和年度达标检测报告及其复印件、商务部开具的有关境外投资证明、境外国家或者地区开采黄金有关证明,出口黄金的还应提交自产证明或黄金现货交易所登记证明。
前款其他材料未发生变更再次申请黄金进出口的,只需提交前款第(二)项和第(四)项材料;前款其他材料发生变更的,比照初次申请办理。
第十一条申请黄金制品进出口,应当向申请人住所地的中国人民银行地市级以上分支机构提交下列材料:(一)书面申请,应当载明申请人的名称、住所(办公场所)、进出口黄金制品的用途和数量、拟申请黄金制品进出口业务情况等;(二)《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申请表》;(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等法定登记证书及其复印件;(四)黄金制品进出口合同及其复印件;(五)《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及其复印件;(六)申请人近两年有无违法行为的说明材料;(七)生产、加工或者使用黄金制品的企业还应当提交地市级环保部门出具的污染物排放许可证件和年度达标检测报告及其复印件;(八)从事外贸经营的企业还应当提交海关适用A类以上管理的决定书及其复印件、连续从事黄金制品经营3年以上的有关发票;(九)教育机构、科学研究机构还应当提交承担国家科研项目、重点课题的证明材料;(十)出口黄金制品的企业还应当提交在国内取得黄金原料的增值税发票等证明材料。
前款其他材料未发生变更再次申请黄金制品进出口的,只需提交前款第(二)项和第(四)项材料,教育机构、科学研究机构还应当提交前款第(九)项材料,出口黄金制品的企业还应当提交前款第(十)项规定的有关材料;前款其他材料发生变更的,比照初次申请办理。
第十二条加工贸易因故转内销的黄金制品,转内销商品中进口料件是管理目录范围内商品的,以及在境内购置黄金原料以加工贸易方式出口黄金制品的,适用第九条第(一)项规定的申请条件。
因加工贸易转内销的,应当按照第十一条规定的报送申请材料,同时,还应当提交有正当理由需要转内销的说明材料、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复印件、加工贸易合同等材料及其复印件。
第十三条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公益事业捐赠进口黄金及黄金制品的,应当由受赠人向中国人民银行提交下列材料:(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捐赠协议;(二)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社会团体登记证书等法定登记证书及其复印件;(三)《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申请表》。
第十四条个人携带自用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境,重量在200克以下的,免予向海关申报和交税。
当天及短期内多次进出境旅客携带黄金及黄金制品和个人携带黄金及黄金制品暂时进出境的,依据海关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个人携带自用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境,重量超过200克的,应当主动向海关申报并凭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出具的《中国人民银行个人携带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准许证》(附件3)办理交税、通关手续。
第十六条办理个人携带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境准许证,应符合下列条件:1件不可分割的自用黄金及黄金制品;重量在200克以上5000克以下;1年内每人限1次。
办理个人携带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境准许证应当提交以下申请材料:(一)书面申请。
应当载明申请人的名称、住所(办公场所)、携带进出境的黄金及黄金制品重量等;(二)本人有效护照(港澳通行证)及进出境证明;(三)购买黄金及黄金制品的发票或者来源证明。
第十七条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实行一批一证,被许可人应当在规定的有效期内,向海关办理有关手续。
被许可人有正当理由需要延期的,可以在准许证有效期届满5个工作日前持原证向发证机构申请办理一次延期手续。
第十八条中国人民银行应当自受理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中国人民银行地市级分支机构应当自受理黄金制品进出口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直接报送上一级机构。
上一级机构应当在收到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后2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直接受理黄金制品进出口申请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第十九条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可以对申请人进行核查,核查应当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
第二十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有权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被许可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一条被许可人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的规定,及时上报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许可的执行情况并且提供有关材料。
第二十二条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与境外之间进出的黄金及黄金制品,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之间进出的黄金及黄金制品,以维修、退运、暂时进出境方式进出的黄金及黄金制品,免予办理《中国人民银行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准许证》,由海关实施监管。
第二十三条除第四、第二十二条规定之外,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不得以其他任何方式进出口黄金及黄金制品。
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进出口黄金及黄金制品应当遵守国家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有关规定。
第二十五条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发生的外汇收支,应当按照外汇管理规定办理。
第二十六条被许可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一)转让、出借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准许证件的;(二)使用伪造、变造的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准许证件的;(三)骗取或者采用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准许证件的;(四)超越进出口行政许可品种、规格、数量范围的;(五)虚假捐赠进口黄金及黄金制品的;(六)进口黄金未按照规定在黄金现货交易所登记、交易的;(七)以囤积居奇等方式恶意操纵黄金交易价格,或有欺诈等其他侵犯投资者权益行为的;(八)违反黄金市场及黄金衍生品交易相关政策或管理规定的;(九)拒绝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监督检查,或者在监督检查过程中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的。
被许可人有上述行为之一的,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可以暂停受理其进出口申请;情节严重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四十六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七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可以依法撤销被许可人的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证件。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进出口黄金及黄金制品,构成走私行为、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或者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行为的,由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海关总署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