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价行为善恶的标准是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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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价行为善恶的标准是效果

评价行为善恶的标准是效果

评价行为善恶的标准是效果评价一个人的行为善恶,是人们在日常生活中经常要面对的问题。

然而,要确定一个行为是善还是恶,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

因为人们对于善恶的定义和标准往往存在着差异。

在不同的文化、宗教和价值观念下,人们对于善恶的看法也会有所不同。

然而,无论是哪种文化、宗教或价值观念,评价行为善恶的标准都是效果。

一个行为的善恶,最终还是要看它所带来的效果如何。

首先,评价一个行为的善恶,需要考察它所产生的实际效果。

一个行为如果能够给社会带来积极的影响,促进社会的和谐与进步,那么这个行为就可以被称之为善。

比如,一位医生为了救治病人而日夜不停地工作,尽最大努力去挽救每一个生命,这种行为就是善的。

因为它为社会健康事业做出了积极的贡献,给患者带来了希望和温暖。

同样地,一个人如果能够为社会做出公益事业,帮助有需要的人,那么这种行为也是善的。

因为它能够促进社会的公平与正义,让更多的人受益。

其次,评价一个行为的善恶,还需要考虑它对他人的影响。

一个行为如果能够给他人带来快乐和幸福,那么这个行为也可以被称之为善。

比如,一个人对他人友善、关爱,给予他人帮助和支持,这种行为就是善的。

因为它能够促进人与人之间的和谐关系,增进人们的情感交流,让社会充满温暖和爱。

相反地,一个人如果经常伤害他人,欺骗他人,那么这种行为就是恶的。

因为它会给他人带来痛苦和伤害,破坏人与人之间的信任和友谊。

最后,评价一个行为的善恶,还需要考虑它对自身的影响。

一个行为如果能够让自己成长和进步,提升自身的素质和修养,那么这个行为也可以被称之为善。

比如,一个人勤奋努力,不断学习进步,为自己的梦想而努力奋斗,这种行为就是善的。

因为它能够让自己变得更加优秀,为社会做出更多的贡献。

相反地,一个人如果沉溺于不良习惯,放纵自己,不思进取,那么这种行为就是恶的。

因为它会让自己停滞不前,无法实现自身的价值,甚至会给自己带来不幸和痛苦。

综上所述,评价一个行为的善恶,最终还是要看它所带来的效果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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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价行为善恶的标准是效果

评价行为善恶的标准是效果

评价行为善恶的标准是效果行为的善恶是人们在日常生活中经常讨论的话题,而对于如何评价行为的善恶,人们往往会有不同的看法。

然而,无论是从哲学、伦理学还是社会实践的角度来看,评价行为的善恶的标准都应该是效果。

因为只有通过观察行为的效果,我们才能更客观地判断一个行为是善还是恶。

首先,评价行为的善恶应该看其对社会的影响。

一个善良的行为,应该是能够给社会带来积极的影响,使人们感受到温暖和关爱。

比如,一位慈善家捐赠了大量的物资和资金给贫困地区的孩子,这种行为无疑是善良的,因为它能够帮助更多的人改善生活条件,促进社会的公平和和谐。

相反,如果一个人的行为给社会带来了负面影响,比如破坏公共财产或者伤害他人,这种行为就是恶劣的,因为它给社会带来了不良的后果。

其次,评价行为的善恶也应该看其对个人的影响。

一个善良的行为,应该是能够让人们感到幸福和快乐,提升个人的品德和修养。

比如,一个人热心助人,乐于奉献,这种行为会让他自己感到快乐和满足,同时也会受到他人的尊重和赞扬。

而一个恶劣的行为,不仅会给他人带来痛苦和伤害,也会让行为者自己陷入内心的煎熬和痛苦之中。

最后,评价行为的善恶还应该考虑其对未来的影响。

一个善良的行为,应该是能够为未来的发展和进步奠定良好的基础,为后人留下美好的回忆和遗产。

比如,一位科学家为人类的健康和生活质量做出了重大贡献,这种行为将会被后人永远铭记,成为人类文明史上的光辉篇章。

而一个恶劣的行为,不仅会给后人留下污点和阴影,也会为未来的发展和进步带来隐患和障碍。

综上所述,评价行为的善恶的标准应该是效果。

只有通过观察行为的效果,我们才能更客观地判断一个行为是善还是恶。

因此,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应该注重行为的效果,努力做出对社会、对个人和对未来都有积极影响的善良行为,从而共同营造一个和谐、美好的社会环境。

判断善恶de标准是动机

判断善恶de标准是动机

反方“评价行为善恶的标准是动机?还是效果?”这一辩题很引人人胜,正方00级经贸队张皖同学先声夺人,立论严谨,提出:“评价行为善与恶的标准是效果,不是动机。

“他引用《伦理学概论》、《行为科学理论基础》等著述,指出:(1)善与恶是道德领域范畴的,而非用法律标准来衡量。

所谓“善“就是在人和人的关系中表现出来的对他人,对社会的有益的行为;“恶“则就是对他人,对社会有害的行为。

由引可见,文中所说“有益“、“有害“无疑都是要凭借行为产生的效果来论断。

而“动机“是一种主观状态,具有内隐性的特点,动机总是需要通过行为表现出来。

可见单凭动机是根本无法评价行为的。

(2)从《行为管理学》上讲,同一动机,可以引起种种不同的行为。

比如:想得到一台录相机时,这种动机可以引起以下种种行为:第一,努力,多获工资,积起钱来购买;第二,省吃俭用,省下钱来购买。

可见这两种行为于情于理都可以说是善的;但是如果要靠搞歪门邪道,用不义之财来买,这种行为无疑就是恶。

善恶两种不同的行为都是同一个动机引起的,如果不凭借行为产生效果,单单依靠动机,又怎么能对其行为的善恶作出评价呢?(3)合理的动机还可能引起不合理的甚至错误的行为。

比如:家长“棍棒教育“孩子,从家长的动机上讲,无疑是想让孩子成才,,是善的动机是好的动机是动机!这是因为偷人的本性和人的群体性而决定的,这就是一个阶级站在一个阶级的立场上来说话的,所以是动机而不是效果,效果是完成动作以后的结果,这个结果是后反映到眼观系统进入大脑然后才又来进行评判善舞,丑恶,正确和错误的!中国人有谚语:狗咬吕洞宾不识好人心。

这就是说,好心却没有得到好报。

这就是明显的属于动机良好,是善的,但是却被狗认为是恶的例子。

反之呢?却不一定了。

有好的结果,但是如果你的动机是坏的,你做的这件事仍然可能是被认为恶的。

毕竟,你的动机就是恶的。

是不是呢?坏人(我们眼中的坏人)做的事可能有好的结果,但是我们照样会认为他的行为是恶的,你说是吧?比如近段时间广州很多抢包的。

判断行为善恶的标准是动机还是效果

判断行为善恶的标准是动机还是效果

辩题:判断行为善恶的标准是动机还是效果正方:动机反方:效果一辩陈词中,正方一辩首先提出动机是符合评价标准的特点的。

然后用哲学思想去说明动机与行为本质与现象的关系,并说明主观思想和个人能力不足的矛盾。

反方一辩先反驳了对方,透过现象看本质的不确定性。

同时因为效果可视可感知,而动机不可知,所以无法作为判断标准。

引出法律这个概念。

提出行为本身与目的无关。

双方的一辩稿的立论都围绕中心多面展开,但同时都有不合理之处,给了对方抓住漏洞的可能,而且与后面辩手的观点有冲突,以至于前后产生了矛盾。

攻辩阶段是二辩对二辩,三辩对三遍。

首先正方二辩提问,行为本身与人行为是否可以区分。

反方二辩的回答确立己方观点,但是却没有很好的解决这个问题,回答是存在一些问题的。

随后正方提出的过失杀人、蓄意杀人和正当防卫的问题个人感觉很不错,但因时间问题没能回答。

反方二辩在攻辩中提出京杭大运河和高调慈善的问题,因其双重性矛盾性成了交锋点,对主体不同所以评价不同,另外还提出了反方一辩稿中法律问题与命题的不相关性。

在后来的比赛中也一直贯穿。

正方三辩提出好心办坏事的例子,反方没有正面反驳而是直接冠之为恶,显然并不合理。

然后又是提出无法通过现象看清本质的观点,双方就执着于哲学问题了。

反方三辩则提出看到利害确定善恶是一个标准。

正方则说善恶是人性化的等等。

进行了模糊化处理,感觉有点乱。

然后反方又提出环境对动机的影响云云。

个人感觉反方攻辩中相对弱势一些。

攻辩小结里比较精彩,首先反方四辩回答了关于过失杀人的那个例子,又引出法律概念等等,虽然这个法律问题可能并不恰当,但的确有助于解决当时的麻烦。

随后正方四辩就提出了法律与道德不等价,善恶与利害不等价,这个感觉很切要点。

不过他提到的行为的本质是有善恶的我就比较不认同。

自由辩论双方都有一个问题就是耗时太久了。

正方二辩以及反方三辩这个问题尤其严重。

另外反方三辩的语言修饰词过多。

至于自由辩论的内容有点乱,尤其是有些问题上为了辩论感觉连自身价值观都改变了,简直是人性磨灭,比如政府形象工程、侠客问题。

评价行为善恶的标准应该是效果还是动机

评价行为善恶的标准应该是效果还是动机

谢谢主席,各位评委、各位观众、对方辩友:大家好!我方今天的观点是评价行为善恶的标准应该是效果。

先来明确以下几个定义:行为。

指受思想支配而表现出来的外表活动,是一种从外在可以直接观察到的已经发生的活动。

善恶,一般而言,善指顺理,恶指违理。

善恶的区别在不同的时代有不同的解析,在新的时代,判断善恶的标准是一个人的所作所为是否有利于推动社会和时代的进步,是否有利于大多数人的利益。

标准,《辞海》告诉我们它是衡量事物的准则,具有确定性、普遍性和客观性的特点。

效果,是指行为的结果和影响。

接下来,我方将从理论、实践、价值三个层面一一论述。

从理论上说,动机指人行动的主观愿望,而效果指人实践的客观结果和影响。

动机具有主观性,效果具有客观性和确定性,这与“标准”的客观性和确定性特点相一致。

只有同一属性的事物才能更准确的相互衡量,我方将在接下来的辩论中对这点进行解释。

从实践角度看,用效果评价行为善恶具有可行性。

行为所导致的效果能够清晰地为人们所看见,从而做出正确判断。

而动机存在于人们的心中,即便行动者告诉你他的动机是什么,也不一定真实。

并且,用效果评价善恶具有全面性。

效果包括结果和影响。

结果是行为的直接后果,影响则包括了社会影响、个人影响等等。

评价者在评价行为的善恶时应该同时看到行为的结果和影响。

在价值层面,用效果来评价行为善恶具有可倡导性和约束性。

我方今天真诚的希望,所有人都能怀抱着好的动机来做事,但是动机却往往被行动者用来为自己的错误开脱。

在现实生活当中,人们经常说“我本意并非如此”来为自己找借口,从而不愿意去承担自己行为的后果。

我们今天说要用效果来评价行为善恶,就是呼吁每个人都勇敢地担负起自己行为的责任,并产生约束性。

因此,我方认为,评价行为善恶的标准是效果,而不是动机。

评价行为善恶标准是效果不是动机正方一辩稿

评价行为善恶标准是效果不是动机正方一辩稿

评价行为善恶标准是效果不是动机正方一辩稿谢谢主席。

各位评委,各位观众,对方辩友,大家好。

虽然我方不知道大家今天来到这里的动机是什么,但是这里座无虚席的效果却着实让我们感受到了大家的热情与支持。

诚如我方今天的观点:评价行为善恶的标准是效果不是动机。

首先开篇明义:标准是指衡量事物的准则,动机指的是推动人从事某种活动的念头,效果指的是由某种力量、做法或因素产生的结果。

《辞海》中关于善恶的解释是:一切有利于社会进步或者对历史的发展起促进作用的就善,反之就是恶我方认为,对一个行为而言效果和动机在多数情况下虽然是不可孤立的,但是只有效果能作为评价行为善恶的标准,而动机只能作为评价的一个无关轻重的参考条件。

接下来,我方将通过对效果和动机的三个比较论证我方的观点一、效果是外在表现,具有确定性,确确实实就在那里。

因此用效果作为评价标准具有可靠性。

而动机,是隐藏在一个人心中的。

您如何在不明他人的动机的情况下,将其作为评价标准呢?如果不通过主观臆断去推测动机,您只有将效果作为判断动机的标志。

二、效果会随行为而不断改变,是一个行为完成的标志和它的最终表现形式。

效果又是转化为新的动机的前提。

相对应的,动机不随行为而改变,它在行为确定之后,无论行为经历了什么样的过程,产生了什么影响和效果,动机都不会改变。

所以效果随行为产生而动机先于行为确定。

所以效果才能作为评价行为善恶的标志。

三、行为是复杂多变的,因此我们需要一个同样具有多元性的标准来评价它。

而效果,恰恰具有多元性,能够成为评价的标准。

我们通过多元的效果,可以看清行为的每一个细节,又可以看清行为的整个走向,从而通过效果全面细致的分析行为,对其善恶做出合理的评价。

而动机往往在方向上是单一的,一个多元化的行为怎可以根据一个往往方向单一的动机做出评价呢?通过以上三个比较,我方可以得出结论:评价行为善恶的标准是效果不是动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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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价行为善恶的标准是效果评价行为善恶的标准是效果,不是动机评价:衡量人物或事物的标准行为:所作所为善恶:好坏(对错不等于好坏)标准:衡量事物或人的准则动机:指人们行为欲达到目的的主观愿望或意愿结果:指人们行为所造成的实际结果效果:①由某种因素造成的结果②指演出中人工设计安排的光照、声音等。

③动机与效果”(动机指人行动的主观愿望;效果指人实践的客观后果。

任何行为都是由一定动机引起的,动机是效果的行动指导。

效果是动机的行动体现和检验根据。

动机和效果是统一的,但两者的统一是一个复杂曲折的过程。

有时客观效果并不能完全反映动机,好的动机不一定收到好的效果。

判断任何事情既要看动机,又要看效果)。

提出:评价行为善与恶的标准是效果,不是动机。

他引用《伦理学概论》、《行为科学理论基础》等著述,指出:((1)善与恶是道德领域范畴的,而非用法律标准来衡量。

所谓善就是在人和人的关系中表现出来的对他人,对社会的有益的行为;恶则就是对他人,对社会有害的行为。

由引可见,文中所说有益、有害无疑都是要凭借行为产生的效果来论断。

而动机是一种主观状态,具有内隐性的特点,动机总是需要通过行为表现出来。

可见单凭动机是根本无法评价行为的。

(2)从《行为管理学》上讲,同一动机,可以引起种种不同的行为。

比如:想得到一台录相机时,这种动机可以引起以下种种行为:第一,努力,多获工资,积起钱来购买;第二,省吃俭用,省下钱来购买。

可见这两种行为于情于理都可以说是善的;但是如果要靠搞歪门邪道,用不义之财来买,这种行为无疑就是恶。

善恶两种不同的行为都是同一个动机引起的,如果不凭借行为产生效果,单单依靠动机,又怎么能对其行为的善恶作出评价呢?(3)合理的动机还可能引起不合理的甚至错误的行为。

比如:家长棍棒教育孩子,从家长的动机上讲,无疑是想让孩子成才,是好的动机,是善的动机我觉得评价行为善恶的标准是大众普遍认同接受的道德观的总结,也就是现行的法律,也就是楼主说的,造成的效果,大家可以发现法律的裁决和量刑都是以该行为造成的后果来论的,而且只能以后果来论。

“判断善恶的标准应该是一个人的所作所为所造成的后果,是否有利于推动一个社会一个时代的进步,是否有利于大多人的利益。

这是宏观方面的标准。

”举个反例,1840 年开始的鸦片战争,对中国是不堪回首的,而恰恰是中国的百年耻辱却让当时其他的大多数国家迅速完成资本的原始积累,也推动了那个时代的进步! !!难道我们中国人会认为这些也是善?首先,从行为善恶的区分标准上看,论理学告诉我们,一切有利于社会进步的行为为善行,反之为恶行,这本身就是一个结果判断,那么无疑结果是评价行为善恶的标准。

第二,从结果和动机的本质区别上看,我们知道结果是确定的。

当推出的动机与行为人的主观意图不相符时,它已经偏离了我们评价的对象一一行为,那么此时动机怎么能拿出来做标准啊?而当它与行为人的行动意图相符时,动机它仍不能作为评价的标准。

因为从动机到行为存在着许多客观制约,于是就有了出于同一动机经过不同的实践而产生了善恶两种性质的行为,就如我们常看到的是好心办坏事,坏心办好事。

所以事实证明,结果才能作为评价的标准。

第三:从结果的多元性来分析,我们说结果并不是单一的,结果就象是一串葡萄,而每一颗葡萄都是它的构成元素。

就象行为产生的社会效应,对他人的危害程度等等都是构成这一结果的元素。

而今天我们正是结合这些元素来综合分析行为。

以给它一个客观,公平,理性的评价。

所以综上所述,我认为,评价行为善恶的标准是结果。

我觉得评价行为善恶的标准是大众普遍认同接受的道德观的总结,也就是现行的法律,也就是楼主说的,造成的效果,大家可以发现法律的裁决和量刑都是以该行为造成的后果来论的,而且只能以后果来论。

因为你作为一个第三方,并没有条件参与事情发生的过程,而动机是属于个人的主观意识形态,只有参与了整个行为产生的过程,才能够去分析和了解这个动机是善还是恶,在正常的判断情况下,这是不可能做到的。

比如A误杀了B, A主观上并没有想杀B,只是纯属失手,最后导致了B死亡这个既成事实,如果从正方观点上来说那A 理应无罪释放了?当然这明显不可能啊,B死亡是由A造成的,自然他就要承担这个过失造成的后果。

再比如,ABC是三口之家,A在外面有外遇,想要毒杀其妻B,就在B的饭碗里下了毒,没想到B和两人的孩子C共用了一个碗,结果BC都中了毒,A赶紧把两人送到医院,结果B抢救后生还,C由于年龄小抢救无效致死。

那A的行为应该怎么判断?A对B是蓄意谋杀,对C 则是过失,但是A又赶紧把BC送到医院,这又是一个犯罪中止,那么按照正方说法,判断行为的标准是动机,那么根本不可能进行清楚地判断,A想杀B这是恶,把BC 送到医院难道就是善了?B没有死,故意杀人罪不成立,C却死了,这是过失致死,但是从法律上来看,A依然是犯了故意杀人罪,这就说明了法律的判断标准是最后这种行为所造成的最终结果,而在最开始时候也说了法律的定义,什么是法律?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是对全体社会成员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则。

最终结论就是:判断善恶的标准是法律,而法律判断行为的标准是造成的效果,也就是说评价行为善恶的标准是效果。

正方观点:1,法律的裁决和量刑都是以该行为造成的后果来论的,但在量刑尺度上会考虑到其作案动机的。

尤其是在其司法调查时,为什么有了人证和物证还必须有其作案动机。

再说其结果一样,而量刑尺度上的问题:同样是杀了一个人,但一个是报复性故意杀人,而另一个是正当防卫过当。

你说法律会判的一样吗?2,有因才有果。

动机是会产生愈多不同的果,但是这些果中也有好的啊,请不要因为世界上有坏人而怀疑全人类都是坏人,这是一偏盖全的看法。

我们要多看到社会的阳光面,要不可是容易成为反人类,反社会的一份子。

好的行为虽然有时候会失败,但是,只要坚持相信会成功的。

而如果为了达到目的而不择手段,虽然一次成功,二次成功,但是我相信他会失去更多,如友谊,诚信等,而最终会失败。

比如,我们的一个朋友出于好心而帮助我们,我们不管成功与否,都应该感激。

而如果一个敌人出于坏的目的而去破坏我们,结果却歪打正着帮助了我们,我们还是不能感激他们。

这样做,我们可以让鼓励善良抑制邪恶,同时也是对我们良心的一个交代。

中国文化讲究:明春秋,辩大义”。

就是这个道理。

为什么,岳飞受人崇敬,而秦桧受人讨厌?如果只专注于效果,就势必把那些出于善良愿望并尽了最大努力,只是由于客观原因不能达到好的效果的行为,看作不道德的行为。

这也势必把一些伪善的行为和歪打正着”的行为视为道德的行为。

比如,医生虽然尽全力去救病人,但由于病情十分严重,并没有挽救病人的生命,但医生的行为仍应被视为善的。

人是具有积极能动性的,因此,人们可以认识这种必然,利用这种必然,从而使其朝着人们所预期的目的发展。

心理学中有一个试验,是瑞典的心理学家皮亚杰做的,用于评价一个儿童是否形成了完善的道德意识。

他让儿童听两段故事,第一段故事中,男孩在家里恶作剧,故意打碎了一个杯子,第二段故事中,男孩帮妈妈做家务,却不留神打翻了托盘,15个被子全都碎了。

之后心理学家让儿童判断那个小孩更恶劣。

研究表明,道德意识发展完全的孩子,才会判断前者恶劣,在心理学上,这种根据动机来对行为进行判断,是道德意识成熟的表现。

伦理学方面,康德否定意志受外因支配的说法,而是认为意志为自己立法,人类辨别是非的能力是与生俱来的,而不是从后天获得。

这套自然法则是无上命令,适用于所有情况,是普遍性的道德准则。

康德认为真正的道德行为是纯粹基于义务而做的行为,而为实现某一个个人功利目的而做事情就不能被认为是道德的行为。

因此康德认为,一个行为是否符合道德规范并不取决于行为的后果,而是米取该行为的动机春秋决狱春秋决狱是西汉中期儒家代表人物董仲舒提出来的,是一种审判案件的推理判断方式,主要用孔子的思想来对犯罪事实进行分析、定罪。

即除了用法律外,可以用《易》、《诗》、《书》、《礼》、《乐》、《春秋》六经中的思想来作为判决案件的依据。

《春秋》是孔子修订的一部鲁国的编年史。

春秋决狱主要是根据案件的事实,追究犯罪人的动机来断案。

如果他的动机是好的,那么一般要从轻处理,甚至可以免罪。

如果动机是邪恶的,即使有好的结果,也要受到严厉的惩罚,犯罪未遂也要按照已遂处罚。

首犯要从重处罚。

董仲舒有关的断狱案例还曾被汇编成十卷的《春秋决事比》,在两汉的司法实践中被经常引用。

到现在,原来的案例遗失很多,现存史料中记载了少量案例,典型的有五个:第一个案例。

甲没有儿子,拣了个弃婴,作为养子乙。

乙长大后杀了人,甲把乙藏起来。

如果按照当时法律,藏匿犯人要受重刑。

但《春秋》上提倡父子一方犯罪后可以互相隐藏。

董仲舒认为他们是父子关系,所以甲不能判罪。

后来,唐律明确规定了父子相互隐匿不属犯罪。

第二个案例。

甲把儿子乙送给了别人,儿子长大后,甲对他说:你是我的儿子。

结果乙一气之下打了甲二十棍子。

按照法律,打父亲要处死刑。

但董仲舒认为甲生了儿子不亲自抚养,父子关系已经断绝,所以乙不应被处死刑。

第三个案例。

父亲和别人因口角发生斗殴,对方用刀刺父亲,儿子拿棍子相救,结果误伤了父亲。

有的官吏认为儿子犯了殴打父亲的重罪,要按律处死。

但董仲舒根据孔子的观点,认为儿子的动机不是打父亲,所以应免罪。

第四个案例。

有个女子的丈夫坐船时不幸淹死海中,无法找到尸体安葬。

四个月后,父母将这个女子改嫁。

按照法律,丈夫没有埋葬前,女子不能改嫁否则处死。

董仲舒认为女子改嫁不是淫荡,也不是为了私利,所以应免罪。

第五个案例。

有个大夫跟着君主出外打猎,君主打得一头小鹿,让大夫带回。

半路上,碰见了母鹿,互相哀鸣。

大夫可怜他们,就放了小鹿。

君主要以违背君命处罚。

还未处罚,君主得了病,想到大夫心地好,不但免了罪,还想提拔他。

董仲舒认为,当初君主捕猎小鹿,大夫没有阻止嗪汉时禁止捕杀小鹿,及其他幼小禽兽,春天时禁止捕杀任何禽兽),是违背了《春秋》之义,有罪。

后来释放小鹿,算是有功,可以赦免。

但提拔是不应该的。

董仲舒的这种思想对以后封建时代官吏审判案件起了指导作用,一般案件特别是民事案件,基层官吏审判时都是按照动机以及伦理道德来定罪量刑的,不是严格按照法律条文来定罪。

董仲舒提倡的春秋决狱并不是唯动机论,他也强调在考虑动机的同时,要充分考虑事实,然后按照首犯、从犯,以及已遂和未遂来判案定罪。

后来一些法官不顾事实,任意自由断罪,造成冤假错案,这不能把责任推到董仲舒的身上。

(最后一点对方可能利用,但他一利用,我们即要想法套住他)立论(评价行为善恶的标准是结果)谢谢主席:大家晚上好!常言道:名不正则言不顺。

"今天,我们在讨论这道辩题之前,不妨先来明确以下几个前提:首先,让我们来看看是谁来评价行为,必然是除行为人以外的客观主体,而我们所能看到的仅仅是行为的发生过程和结果,而对于行为人的主观意图我们无从知晓,所以今天我们所说的动机是由行为所推断出来的,它不具有确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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