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尼公司法中文版
印度尼西亚的公司治理

印度尼西亚的公司治理作者:龚敏陈维娟张振皞来源:《董事会》2013年第12期印度尼西亚的法律体系总体上讲属于民法法系,也就是大陆法系,其现代法律体系具体包括:宪法、国家最高权力机关(人民协商会议)通过的决议、国家立法机关(人民代表会议)通过的法律、总统批准的法律、由总统颁布的政府法规、总统决定、地方法规以及部门规章等。
就公司的分类而言,印度尼西亚的公司分为有限责任公司(perseroan terbatas或PT)、股份两合公司(CV)和合股股份公司(Fa)。
从法律性质和地位上来看,股份两合公司和合股股份公司相当于我国的合伙企业,只是被冠以“公司”的名称而已。
有限责任公司是印尼最为普遍、规范最健全的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资本划分为股份,注册资本不少于5000万印尼卢比(约合3.32万元人民币),注册资本中的25%必须被发行并全部实缴,这是对有限责任公司最基本的要求。
此外,当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达到30亿印尼卢比,且股东数达到300人以上时可以作为发行人公开发行股份或进行IPO成为上市公司(TBK.PT)。
由此可见,TBK.PT公司为PT公司的一种特殊形式,类似于我国股份有限公司的上市或募集设立。
对比中国来看,印尼的有限责任公司相当于中国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的结合体,与我国股份有限公司更相似。
印尼公司的治理架构印尼《公司法》强制规定,印尼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是必设机关,采用“管理—监督”的双板块公司治理架构。
各治理机关的主要构成如下:股东大会。
一般情况下有限责任公司至少由两名股东发起设立,可以都是外国投资者。
董事、监事及公司法特殊规定人员的选举、任免和解聘由股东大会决定,这是股东大会的专属权力。
若公司章程未规定董事、监事的任期,也可由股东大会决定。
在印尼,股东若自行召集股东大会,需向当地法院申请,得到法院令后方可召集并主持股东大会。
董事会。
印尼有限责任公司至少有1名董事,上市公司(TBK.PT)及从事信贷工具发行、基金流转的公司应有两名以上,董事经股东大会选举并任命。
印尼与中国《公司法》主要内容的比较

印尼与中国《公司法》主要内容的比较印尼现行的《公司法》于2007年颁布,该法对公司的设立、章程、资本和股份、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公司合并、解散、接管和分离、清算等方面进行了规定。
为更好地了解印尼公司法,本文将从有限责任公司的角度对中国《公司法》与印尼《公司法》进行比较。
一、股东会(一)股东会的会议类别中国公司法: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召开。
印尼公司法:年度股东会和其他股东会。
年度股东会的召开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6个月内举行。
(二)股东会的召开条件中国公司法:1.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2.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
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印尼公司法:1.单独或者合计持有10%以上表决权的1个或多个的股东(公司章程确定更小比例时除外),或监事会(监事)可提议召开股东大会。
2.若公司董事会或监事会不在规定的期限签发召开股东会的通知,股东可以向公司注册地有管辖权的地区法院院长递交召开股东会的申请,该地区法院可以签发一个法院通知,批准申请人签发召开股东会的通知。
(三)股东会的召开地点中国公司法:无此类规定。
印尼公司法:股东会应在公司章程确定的公司住所地或在公司主营业务所在地召开。
(四)股东会的表决权比例中国公司法:1.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2.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印尼公司法:1.以下事项需要有表决权的股东过半数通过,公司章程可规定更高的比例:(1) 聘任、更换或解聘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2) 决定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期;(3) 决定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薪酬和津贴;(4) 批准公司经审计的财务报表(资产或收入超过50亿卢比等公司必须编制经审计的财务报表);(5) 批准公司的年度报告;(6) 在法定资本范围内增加公司已发行股份和实收资本;(7) 决定净利润的使用,包括分配给储备基金的数额以及股息的数额;(8) 依据公司章程或法律法规的规定批准工作计划。
印尼公司法现有版本详细介绍

印尼公司法现有版本详细介绍印尼公司法是指印度尼西亚的公司法律体系,用于规范和管理印尼境内的公司组织和运营。
印尼公司法经历了多个版本的修订和更新,其中最新的版本是2018年颁布的《公司法》(Law No. 40of 2007 concerning Limited Liability Companies)。
印尼公司法的主要目标是保护投资者权益、促进经济发展、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运营,并提供一套适用于不同类型公司的法律框架。
以下是印尼公司法的一些重要内容:1. 公司类型,印尼公司法规定了不同类型的公司,包括有限责任公司(PT)和合伙公司(CV)。
其中,有限责任公司是最常见的公司形式,其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2. 公司组织,印尼公司法规定了公司的组织结构,包括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决策机构,董事会负责公司的管理和运营,监事会负责监督董事会的行为。
3. 股东权益,印尼公司法保护股东的权益,包括股东的投票权、股东之间的平等待遇原则、股东的股权转让权等。
4. 公司注册,印尼公司法规定了公司的注册程序和要求。
公司需要向印尼工商登记机构(BKPM)提交注册申请,并提供必要的文件和资料。
5. 公司治理,印尼公司法强调公司治理的重要性,要求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机制,确保公司的合规性和透明度。
6. 公司合并和分立,印尼公司法规定了公司合并和分立的程序和要求,以促进企业重组和业务扩张。
7. 公司财务报告,印尼公司法要求公司定期编制和公布财务报告,以提供透明度和信息披露。
总之,印尼公司法是一套为印尼境内公司提供法律指导和规范的法律体系。
它涵盖了公司的组织结构、股东权益、公司注册、公司治理、合并和分立等方面的内容,旨在促进印尼的经济发展和保护投资者权益。
以上是对印尼公司法现有版本的详细介绍。
印尼公司章程新增业务模板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章程根据《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旨在规范公司经营行为,明确公司经营范围,保障公司及股东权益。
第二条本章程为公司组织章程,对公司内部管理和对外经营具有约束力。
第三条公司经营范围可根据市场需求和公司发展需要,经股东会决议后予以调整。
第二章公司名称与住所第四条公司名称:[公司全称]住所:[公司住所地址]第三章股东及股权第五条公司股东应当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按照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出资义务。
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为[注册资本数额]元人民币,股东出资方式为[出资方式],出资时间为[出资时间]。
第七条股东持股比例:[股东持股比例],股东会按照股权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四章经营范围第八条公司经营范围为:1. [原经营范围]2. [新增经营范围一]3. [新增经营范围二]4. [新增经营范围三]第五章股东会第九条股东会为公司最高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1.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2.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3.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4. 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5.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6.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7.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8.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9. 修改公司章程;10.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条股东会分为定期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
定期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临时股东会由董事会或监事会提议召开。
第六章董事会第十一条董事会由[董事人数]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一名,副董事长一名。
第十二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1. 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2. 执行股东会的决议;3. 拟订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4. 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5.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6. 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7. 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8.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9.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10. 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11.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印尼公司法中文版

印度尼西亚共和国法律2007年第40号关于有限责任公司全能上帝的恩赐印度尼西亚共和国总统考虑到:a.在创造繁荣社区的背景下,国民经济需要强有力的经济实体的支撑,其实现基于社区、公平效率、可持续性、环保意识、独立、保障平衡发展和国家经济实体等经济民主的原则; b.在促进国家经济发展的背景下,在即将到来的全球化时代下,面对世界经济的发展与科学和技术进步,同时为商业世界提供一个强有力的基础,需要制定一项法律规范有限责任公司,以保证良好的商业氛围的实现;c.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国家经济发展的支柱之一,需要赋予其法律基础以促进基于家庭精神原则的共同努力组成的国家发展;d.关于有限责任公司的1995年第1号法律被认为已经不再符合法律的发展和社会的需要,因此其需要被一部新的法律所取代;e.基于上述的所提及a项、b项、c项、d项的考虑,需要制定一部规范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律。
考虑到: 1945年印度尼西亚宪法第5条(1)项,第20条以及第33条的规定以下各方已一致通过:众议院以及印度尼西亚共和国总统已经决议以确定:关于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律第一章总则第1条在本法中,如下的术语具有下列的含义: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指的是一个由资金的集合构成,基于一项协议建立法人实体,以开展商业活动,其公司的法定资本划分为股份,并且满足本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
1.公司机构指股东大会,董事会以及监事会。
2.社会与环境责任指公司参与可持续经济发展所承担的义务,以提高生活和环境的质量,其对公司本身、当地社区和社会也是有价值的。
3.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指的是享有未赋予给董事会和监事会权力的公司机构,收到本法及章程的规定的限制。
4.董事会指,依据公司的目的和目标,具有为了公司的利益而管理公司的权力和全面责任的公司机构,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其能在法庭内外代表公司。
5.监事会和从事一般和/或特殊的监管责任的公司机构,按照公司章程,也向董事会提供建议。
印度尼西亚投资政策

印度尼西亚投资政策一、印度尼西亚对本国投资者和外国投资者的市场准入政策1、绝对禁止内、外资进入的领域a.农业领域种植和加工大麻及同类产品b.海洋渔业领域海绵的应用和种植c.工业和贸易领域对环境有害的化工产品:如五氯苯粉、滴滴涕、狄氏剂、氯氮化学武器武器及相关零配件生产环已氨基磺酸盐和糖精生产烈性酒生产赌场和赌博设施d.交通通讯行业航空系统船舶检测e.矿产和能源领域开采放射性矿藏2、只禁止外资进入的领域a. 森林和养殖领域:微生物原生质培植森林砍伐特许b. 交通领域:出租车/公共汽车服务小规模航运c. 贸易领域:贸易以及贸易支持服务,但以下领域除外:大型零售业(购物中心、超市、商场),批发贸易(分销/批发、进出口),展览/会议服务,市场研究服务、港口以外的仓储服务,售后服务d. 传媒领域:广播电视服务、闭路电视服务、多媒体传媒和印刷传媒信息服务电影工业3、外资在与内资组建合资企业时才能进入的领域海港的建设和经营公用电力的生产、输送和销售航运公共饮用水的建设和经营铁路运输原子能发电医疗卫生服务通讯商业空运4、满足一定条件才可投资的领域(内、外资)a. 海洋和渔业领域(1) 对于淡水鱼养殖,外资须和当地小型渔业企业合作并且养殖印尼渔业部所限定的渔业种类(2) 对于捕捞水底鱼,限于大鱼、群鱼和其他海鱼(马六甲海峡和阿拉弗拉还的专署经济区除外)b. 工业领域(1)木浆工业原材料进口或者来自工业用林区不使用硫酸盐或者氯化物(2)纸浆工业不使用硫酸盐或者氯化物(3)氯碱工业不使用水银(4)红树木料加工或者半加工原料来自红树林(5)货币印刷得到BOTASUPAL-BAKIN和印度尼西亚银行的许可并符合其要求(6)特殊印刷行业(邮票、票据、护照等)得到BOTASUPAL-BAKIN的许可证(7)牛奶加工(奶粉和浓缩奶)必须加工而不是简单重新包装(8)胶合板只可以在Irian Jaya 省生产(9)锯木工业仅限于Irian Jaya 省若在其他省,只能用非自然林的原木(10)乙基酒精工业技术标准:只能用于原材料或者其他工业的辅助原料(11)爆破器材的原材料工业只能和由国防部推荐的实体合作(12)工商业用爆破器材和配件只能和国防部推荐的实体合作只能从事生产活动,产品的储存和分销都只能由政府指定的公司执行(13)电力咨询服务(满足以下条件可对外资开放)PLTA(水力发电)容量超过50MWPLTU(蒸汽发电)容量超过55MWPLTP(地热发电)容量超过55MW500KV的电站超过500KV的输电网(14)电力设备的建设、维护、安装、测试和相关技术支持满足以下条件可对外资开放超过500KV的电站超过500KV的输电网(15)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务满足下列条件可对外资开放a.只许离岸开采b.在东印尼以外的地区开采则必须和印尼国家公司合作(16)电力业务开放除Java, Bali 和 Madura三地区以外的地区c.贸易领域(1)饭店外资只可在旅游区或者综合宾馆才能设立饭店。
印度尼西亚公司法教材总结

印度尼西亚公司法教材总结
印度尼西亚公司法教材总结如下:
1. 公司类型:印度尼西亚的公司法规定了多种类型的公司,包括有限责任公司(PT)、分公司、外资公司等。
2. 公司设立:设立公司需要满足一定条件,如注册资本、董事会成员数量等,并按照相关程序进行注册和登记。
3. 公司治理:公司治理是指公司内部的决策、管理和控制体系。
印度尼西亚公司法规定了公司董事会成员的职责和权利,以及股东权益和责任。
4. 公司合并与分立:印度尼西亚公司法允许公司之间进行合并或分立,但需要遵守相关的程序和法律要求。
5. 公司资本市场:印度尼西亚公司法规定了公司在资本市场进行融资和交易的规定,包括股票发行、股东权益保护等。
6. 公司破产与清算:公司破产是指公司无法偿还债务或资不抵债的情况。
印度尼西亚公司法规定了公司的破产程序和清算程序。
7. 公司税法:印度尼西亚公司法规定了公司应缴纳的各种税费和税务程序,包括所得税、印尼增值税等。
总的来说,印度尼西亚公司法是一套针对公司设立、运营和治
理等方面的法律规定,旨在保护投资者利益、促进企业发展,并保持公司与政府之间的良好合作关系。
印尼

印尼投资环境简介-投资法规及程序时间日期:2010-3-23 | 浏览次数:265 【字号大中小】一、主要投资法令与外人投资较为相关之主要法令包括:(一)1967年「外国投资法」:规范外国直接投资(FDI,印度尼西亚文简称PMA),1970年曾做修订(Law No. 11 of 1970)。
PMA公司执照可经营30年,倘于该期间内扩大投资,该部份之投资执照亦为30年,而原来之执照在30年到期后须延期。
(二)1995年公司法(Corporate Law, No. 1 of 1995):最常见之企业型态为股份有限公司(Corporate Company, PT),可为外人或印度尼西亚人之直接投资。
(三)1994年有关股份持有之政府第20号规定(The Governhment Regulation No. 20 of 1994 on Share Ownership):一般而言,PMA公司应由外国及印度尼西亚人(个人或法人)合资,无资本额之限制;惟PMA公司亦可由外国人百分之百持有,但在商业经营15年之内,应有5%的股份由印度尼西亚人(个人或法人)持有。
经营基本设施之PMA公司,包括港口、发电、配电、电信、船运、空运、饮用水、铁路及核子发电等,须由外人与印度尼西亚之国营企业合资。
(四)2003年,印度尼西亚投资协调委员会提出新投资法草案,拟将1967年及1968年之外人投资法及国内投资法合而为一,目前正由印度尼西亚国会进行审议,原本希望2004年年底前能通过,惟迄2005年仍未通过,目前政府的目标盼能于2006年年底前完成立法。
二、投资申请之规定、程序、应准备文件及审查流程投资人向BKPM申请正式PMA时,应检具申请表格(MODEL1/PMA)一式7份及下述有关文件,若文件齐备且符合相关规定,投资1亿美元以下案件,BKPM 主席可径行核可;超过1亿美元者BKPM须将初审核可意见转呈总统复核;一般而言,自送审日起算至总统批准并核发正式投资准字(Notification of Approval,一般俗称总统准字,印度尼西亚文简称SPPP,BKPM主席准字印度尼西亚文简称SP),大约需要8星期作业时间,申请程序至此仅能算完成前阶段作业;该SPPP/SP 可充当临时商业执照之用,投资人可凭以申办公司组织章程登记,并取得税籍号码及其它证照,同时进行购地、建厂、安装机械设备、试车等一系列实际投资前置作业;投资人应切实注意,SPPP/SP自核发日起算仅为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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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度尼西亚共和国法律2007年第40号关于有限责任公司全能上帝的恩赐印度尼西亚共和国总统考虑到:a.在创造繁荣社区的背景下,国民经济需要强有力的经济实体的支撑,其实现基于社区、公平效率、可持续性、环保意识、独立、保障平衡发展和国家经济实体等经济民主的原则;b.在促进国家经济发展的背景下,在即将到来的全球化时代下,面对世界经济的发展与科学和技术进步,同时为商业世界提供一个强有力的基础,需要制定一项法律规范有限责任公司,以保证良好的商业氛围的实现;c.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国家经济发展的支柱之一,需要赋予其法律基础以促进基于家庭精神原则的共同努力组成的国家发展;d.关于有限责任公司的1995年第1号法律被认为已经不再符合法律的发展和社会的需要,因此其需要被一部新的法律所取代;e.基于上述的所提及a项、b项、c项、d项的考虑,需要制定一部规范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律。
考虑到: 1945年印度尼西亚宪法第5条(1)项,第20条以及第33条的规定以下各方已一致通过:众议院以及印度尼西亚共和国总统已经决议以确定:关于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律第一章总则第1条在本法中,如下的术语具有下列的含义:1.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指的是一个由资金的集合构成,基于一项协议建立法人实体,以开展商业活动,其公司的法定资本划分为股份,并且满足本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
2.公司机构指股东大会,董事会以及监事会。
3.社会与环境责任指公司参与可持续经济发展所承担的义务,以提高生活和环境的质量,其对公司本身、当地社区和社会也是有价值的。
4.股东大会,以下简称GMS,指的是享有未赋予给董事会和监事会权力的公司机构,收到本法及章程的规定的限制。
5.董事会指,依据公司的目的和目标,具有为了公司的利益而管理公司的权力和全面责任的公司机构,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其能在法庭内外代表公司。
6.监事会和从事一般和/或特殊的监管责任的公司机构,按照公司章程,也向董事会提供建议。
7.发行人指,依据资本市场领域的规定和法律,上市公司或者公开发行股份的公司。
8.上市公司指,依据资本市场领域的规定和法律,符合股份数额和实缴资金数额的数额标准的公司。
9.并购指一个或者多个公司为了并购其他现有的公司而采取的法律行动,通过法律的运作,会导致被并购公司的资产和负债转移至存续公司,而被并购公司的法人实体的状态消失。
10.合并指两个或者多个公司合并以成立一家新的公司所采取的法律行动,通过法律的运作,新的公司会获得被合并公司的资产和负债,而被合并公司的法人实体的状态消失11.收购指一个法人实体或者个人为了获得公司的股份所采取的法律行动,其会导致该公司控股权的转移。
12.分立指一个公司为了分割其业务所采取的法律行动,其会导致该公司的所有资产和负债转移至2个以上的公司,或者该公司的部分资产和负债转移至一个或者多个公司。
13.挂号信件指由收件人签署名字收收件日期作为发往接收人证据的信件。
14.报纸指以印尼语在全国发行的日报。
15.日指的是日历的日。
16.部长指任务和责任是法律和人权的部长。
第2条公司必须有目的和目标,公司的营业活动不得与法律规则、公共秩序和/或道德相冲突。
第3条(1)公司的股东不对代表公司签署的协议负有个人的责任,并且不对公司中超过其相应股权份额的损失负责。
(2)第(1)款中的规定不适用以下的情形:a.对于公司作为法人实体的要求没有得到满足;b.相关的股东,直接或者简洁地,不诚信,利用公司为其个人谋利;c.相关的股东卷入了公司从事的非法的行为;或者d.相关的股东,无论直接还是间接,非法地利用公司的资产,导致了公司的资产不足支付公司的债务。
第4条本法、公司章程以及其他法规的规定应当适用于公司。
第5条(1)公司应当拥有名称和在印度尼西亚境内的住所,列明与公司章程中。
(2)公司应当依据其住所确定其详细的地址。
(3)公司发布的所有往来函件和公告,印刷材料,和公司作为当事方的凭证中,必须注明公司的名称和详细地址。
第6条公司可以在章程中明确其设立的有限期限或者无限期限。
第二章公司设立、章程及其修订、公司登记和公告第一节公司设立第7条(1)公司应当由2个或者以上的人基于一份以印尼语起草的经公证的凭证设立。
(2)公司的每个创办人有义务在公司设立时认购股份。
(3)上述第(2)款不适用与公司合并。
(4)公司在关于公司法人实体批准的部长令签发之日获得法律地位。
(5)如果在公司获得其法律地位之后并且股东人数减少至少于2人,那么自该情形发生时起6个月内,相关的股东有义务向其他人转让其部分股份或者公司应当向其他人增发新的股份。
(6)一旦超过上述第(5)款时间期限,并且仍然少了2名股东,那么,应利益相关方的请求,股东应当对所有的协议/法律关系和公司的损失承担个人责任,地区法院可以关闭公司。
(7)第(1)款中所称的由2个或其上的人设立公司的规定,和第(5)款的规定和第(6)款的规定不适用于如下的情形:a.国有有限责任公司;或者b.经营证券交易、票据交易和保险业、监管和清算所等业务的公司,以及资本市场法律规定的其他机构。
第8条(1)设立的凭证列示章程和其他公司设立相关的信息。
(2)第(1)款中所指的其他信息至少应当包括:a.公司个人创办人的全名、出生地点和日期、职业、居住地和国籍,或者公司的法人实体创办人全称、住所、详细地址、和批准该实体的部长令号码和签发日期。
b.首届董事会和指定的监事会的成员的全名、出生地点和日期、职业、居住地和国籍。
c.已经认购股份的股东的名称,股份数额的详细情况,已经认购和实缴的股份的票面价值。
(3)在制作设立凭证的过程中,创办人可以依据授权委托书由其他人代理行事。
第9条(1)为了获得第7条第(4)项中所称的关于公司法人实体批准的部长令,公司的创办人应当通过法人实体管理系统信息技术服务向部长联合提交一份申请,填写一份至少包括如下内容的表格:a.公司的名称和住所;b.公司设立的期限;c.公司营业活动和目的及目标;d.法定资本的数额;已发行的资本,和已实缴的资本;e.公司的详细地址。
(2)第(1)款中填写的表格必须以公司名义提交。
(3)如果创办人没有亲自提交第(1)款和第(2)款中所称的申请,创办人可以向公证人提供授权委托书。
(4)有关提交的程序和公司名称的使用的进一步的规定由政府规章确定。
第10条(1)第9条第(1)款中所称的获得部长令的申请,连同支持性文件中的信息,必须在设立凭证签字日之后60日内提交部长。
(2)有关第(1)款所指的支持性文件的规定应当由部委规章进行规定。
(3)如果第9条第(1)款中所指的表格和第(1)款中所指支持性文件中的信息符合法律的规定,部长应当直接电子地宣告对相关的申请无异议。
(4)如果第9条第(1)款中所指的表格的格式和第(1)款中所指支持性文件中的信息不符合法律的规定,部长应当直接以电子形式通知驳回申请并且说明理由。
(5)自第(3)款中所提及的无异议宣告的日开始30天的期限内,相关的申请人有义务提交一份申请函,并附上支持性的文件。
(6)如果第(5)款中所述的所有要求在14天内全部实现,部长应当以电子形式签署关于批准公司作为法人实体的命令。
(7)如果第(5)款中所述的支持性的文件和期限的要求没有得到满足,部长应当以电子形式直接通知申请人上述事项,并且第(3)款中所称的无异议陈述应当失效。
(8)一旦无异议陈述失效,第(5)款中的申请人可以再次提交一份申请,以从部长处获得第9条第(1)款中所述的部长令。
(9)如果获得部长令申请未能在第(1)款所述的期限内提交,设立凭证应当自该期限结束时无效,并且未能获得法人实体的公司应当依据法律解散,并由创办人进行清算。
(10)第(1)款中所指的期限的条款也适用于再次提交申请。
第11条如特定区域内不具有或者不能使用网络提交第7条第(4)款中所述的获得部长令的申请,于此相关的进一步条款,应当由部委规章进行规范。
第12条(1)与设立公司之前的股份的所有权以及由预期的创办人支付的费用等相关的法律行为,应当由设立凭证中明确说明。
(2)如果在上述第(1)款中所述的法律行为在一份非真正的凭证上说明,则该凭证应当附在设立凭证后。
(3)如果第(1)款中所述的法律行为在一份真实的凭证上说明,则该制作凭证公证员的号码、日期和名称以及住所应当在设立公司的凭证上注明。
(4)如果第(1)(2)(3)款中所述的条款没有得到满足,该法律行为不应当产生权利和义务并约束公司。
第13条(1)如果公司第一次股东会明确声明公司接受、承担由于公司创办人及其代理人的法律行为而产生的所有权利和义务,则创办人在公司设立之前为了公司的利益所从事的法律行为应当在公司成为法人实体后约束公司。
(2)本条第(1)款中所指的第一次股东会应当在公司获得法律主体资格后60日内召开。
(3)如果本条第(2)款中所指的股东会由所有具有投票权的股份代表参加,并且全体一致达成决议,则此股东会的决议有效。
(4)如果股东会未在本条第(2)款中规定的时间内召开,或者股东会未能按照本条第(3)款的规定达成有效决议,则每一个创办人应当个人承担其实施的法律行为的后果。
(5)如果这些法律行为是在公司成立之前经所有创立人书面同意或者共同实施,则本条第(2)款规定的股东会批准并非必须的。
第14条(1)公司董事会所有成员和所有创立人,以及所有委员会成员可以代表还未取得法律主体资格的公司从事的法律行为,他们应共同或者分别对其法律行为负责。
(2)如果本条第(1)款中所指的法律行为由创立人代表公司实施,但公司最终未取得法律主体资格的,则相关创立人应当对其法律行为负责,其法律行为对公司不具有约束力。
(3)本条第(1)款中所指的法律行为在公司成为法律实体之后对公司具有约束力。
(4)本条第(2)款中所指的法律行为仅在这些法律行为得到由全体股东参加的股东会批准后才能对公司产生法律效力。
(5)本条第(4)款中所指的股东会即第一次股东会,必须在公司获得法律主体资格后60日内召开。
第二节公司章程及章程修订第一段公司章程第15条(1)第八条第一项所指公司章程应当包括以下内容:a.公司的名称和地址;b.公司设立的目标和经营范围;c.公司成立的期限;d.公司的法定资本、已发行资本和实收资本数额;e.股份数额,是否有不同的股份类别,如果有,每一类别的具体数额,每类股份所享有的权利和票面价值;f.董事会成员和委员会成员的人数、各自的职位;g.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和程序;h.董事会和委员会成员产生、更换、撤销的程序;i.股息理由和红利分配的程序。
(2)在公司章程中还可以规定本条第(1)款中所列以外的事项,但不能违反本法的相关规定。
(3)公司章程不能规定如下事项:a.固定股息收入;b.对创立人或其他人员给予个人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