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口岸前置拦截作业区设置规范【模板】
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场地)有关规范要求解读20190708

口岸监管处
2019/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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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解读68号公告
两个注意点
► 2个及以上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场地)设置在同一 区域内的,在满足海关监管要求的前提下,可以设 置统一的隔离围网(墙)和通道出入卡口;同一区 域内各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场地)之间应当建立隔 离设施以及设置区分标识。
► 设置在同一口岸监管区内的海关监管作业场所 (场地),在满足开展海关监管作业要求的条件下, 可根据实际情况共同使用有关的技术用房。
备勤、办公场所。
口岸监管处
2019/11/29
28
第一部分:解读68号公告
专用建设要求
○进境观赏/种用水生动物的指定隔离检疫场
隔离场周边没有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规定应当通报 和国家主管部门规定须通报的水生动物疾病发生和流行; 周围1公里范围内无水产品加工厂和水产品批发交易市场。 具有符合我国渔业水质标准的独立水源。场内应当设有 装卸区、包装处理区、隔离养殖区、患病动物观察区、 死亡动物处理区、饲料(饵料)储存区、药物储存区和 污水处理区; 包装处理区应设置消毒处理的设施;隔离 养殖区应配备隔离养殖池,进排水应分设,建立养殖池 (缸)隔离养殖动物记录;配有专用隔离池(缸)、无 害化处理区域,建有饲料(饵料)储存库,应建立购买 和使用记录等。
►场地设置应当布局科学、大小适宜,便于旅客和行 李物品通关,便于海关安装和使用监管设施、设备。
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场地)监控摄像头设置规范

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场地)监控摄像头设置规范第一章总则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区管理暂行办法》《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场地)设置规范》的相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二、本规范要求安装监控摄像头的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场地)包括:(一)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如水路运输类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公路运输类海关监管作业场所、航空运输类海关监管作业场所、铁路运输类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快递类海关监管作业场所以及从事边民互市业务的监管作业场所等。
(二)海关集中作业场地,如旅客通关作业场地、邮检作业场地、进境动物隔离检疫场等。
(三)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场地)内的功能区,如通用查验场地、口岸前置拦截作业区、进口汽车查验区、动植物产品(含食品)查验区、进口废物原料查验区、供港澳鲜活产品查验区、卫生检疫查验区、公路口岸客车查验区、进境原木检疫处理区、进境大型苗木检疫处理场等,具体设置要求详见《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场地)功能区监控摄像头设置规范》(附件1)。
(四)海关作业现场,如免税品商店(含销售场所和监管仓库)、海关对外办理业务大厅、陆路口岸边境通道、停机坪等,具体设置要求详见《海关作业现场监控摄像头设置规范》(附件2)。
三、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场地)内的功能区,应在满足对应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场地)监控摄像头设置规范要求的基础上,同时满足对应功能区的监控摄像头设置规范要求。
四、海关根据法律、规章的规定和海关实际监管的要求确定监控摄像头的重点监控范围或区域。
主要包括:车辆进出通道及卡口、海关查验场地、检疫处理场地(不含第三方检疫场地)、泊位、施解封区、查验地磅、运输工具登临区、航空箱拆板和组板区、旅检大厅等。
重点监控区域应保证监控摄像头点位具有一定的冗余度,确保个别摄像头出现故障时不影响海关对重点监控范围或区域的连续监控。
五、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场地)监控摄像头和视频监控系统的其他设备、部件、材料应当符合现行国家行业标准,设备选型、平台系统、集成软件应当与海关现有系统相兼容,相关工程设计及施工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接入设备及系统符合国家相关安全标准,并应符合相关安全管理部门要求。
海关监管作业场所设置规范

海关总署关于发布《海关监管作业场所设置规范》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52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区管理暂行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32号)有关规定,海关总署制定了《海关监管作业场所设置规范》(见附件),现予以发布。
本规范中水路运输类、航空运输类、铁路运输类、公路运输类、快递类、储罐类海关监管作业场所以及进口能源跨境管道境内计量站的经营企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区管理暂行办法》和海关总署2017年第37号公告关于行政许可事项的有关规定,办理有关行政许可手续。
本公告自2017年1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海关监管作业场所设置规范海关总署2017年10月30日附件海关监管作业场所设置规范总则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区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制定本规范。
二、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划分为:水路运输类海关监管作业场所、航空运输类海关监管作业场所、铁路运输类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公路运输类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快递类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储罐类海关监管作业场所、进口能源跨境管道境内计量站。
三、以水路、航空、铁路、公路运输方式办理货物进出境的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应当适用本规范中对应的运输方式海关监管作业场所设置规范。
四、以快递方式办理货物进出境、开展货物储罐仓储和临时存放、从事进口能源跨境管道境内计量等业务的海关监管作业场所,优先适用本规范中对应的海关监管作业场所设置规范。
五、设置在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内,用于集装箱/箱式货车实施掏箱以及查验作业的场地,应当满足本规范中集装箱/箱式货车承载货物查验场地设置要求。
六、2个及以上海关监管作业场所设置在同一区域内的,可以设置统一的隔离围网(墙)和通道出入卡口;区域内各海关监管作业场所之间应当建立隔离设施或者设置区分标识。
七、从事保税货物进出、装卸、储存、集拼、暂时存放等有关活动的作业场所,不适用本规范。
水路运输类海关监管作业场所设置规范一、封闭及卡口设置(一)具有独立的封闭区域,并且应当设立隔离围网(墙),高度不低于2.5米。
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场地)功能区监控摄像头设置规范

附件1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场地)功能区监控摄像头设置规范第一章通用查验场地监管作业场所(场地)设置有集装箱/箱式货车承载货物查验场地、H986机检查验场地的,监控摄像头应按照下述规范要求设置。
一、集装箱/箱式货车承载货物查验场地(一)应对查验作业区、查验货物堆存区、货物出入口、围网(墙)等区域设置摄像头,监控范围确保能够清晰监控查验货物堆存情况、查验作业过程。
(二)在查验场地四角及场地居中的高点位置安装云台摄像头,满足对区域全景及场地内监管秩序的全方位监控需求。
(三)实施查验作业的区域应安装摄像头,摄像头视角应能监控已掏出货物的堆放情况、对应停靠点停放集装箱/箱式货车的箱/车底情况以及查验作业全过程。
(四)查验场地配置CT机、X光机等非侵入式机检设备的,应针对非侵入式机检设备设置摄像头监控点,确保能够清晰监控货物上线口和机检检查全过程。
(五)集装箱/箱式货车承载货物查验场地的监控摄像头均由海关专控。
(六)海关集约化封闭式集装箱查验场地应按照《海关集约化封闭式集装箱查验场地设置规范》有关视频监控系统要求设置摄像头。
二、H986机检查验场地(一)机检区。
1. 按照H986机检设备的建设要求对设备内部、检入口、检出口等设置摄像头监控点,监控范围确保能够清晰监控机检查验作业过程。
2.对H986机检设备房(棚)外围车辆通道设置摄像头监控点,监控范围确保能够清晰监控车辆进出过程。
并应设置广角或云台摄像头,满足对区域全景式监控要求。
3. 为H986机检设备专门单独设立场所的,除满足上述设置要求,还应对场所的卡口通道、场内车辆通道、围网(墙)等设置摄像头监控点。
监控范围确保能够清晰监控车辆进出过程。
并应设置广角或云台摄像头,满足对区域全景式监控要求。
(二)审像区(包括检验检疫判图区)。
按照海关管理要求设置摄像头监控点,实现对机检显示屏图像和机检查验人员作业情况的监控。
(三)H986机检查验场地的监控摄像头均由海关专控。
海关作业现场监控摄像头设置规范【模板】

附件2海关作业现场监控摄像头设置规范第一章免税品商店(含销售场所和监管仓库)一、监管仓库(含店前仓或周转库)(一)出入口。
应对出入口设置摄像头监控点,监控范围确保能够清晰监控免税品出、入库的动态情况。
根据海关监管需要,增加设置具备智能视频监控功能的摄像头,能实现对进出人员的人脸识别。
(二)装卸区。
仓库有装卸区的,监控范围应满足对免税品装、卸动态情况的监控要求。
(三)调拨区。
仓库有调拨区的,监控范围应满足对免税品调拨出、入库动态情况的监控要求。
(四)存储区。
应对货物堆存货架或区域设置摄像头监控点,监控范围确保能清晰监控整个存储区。
应以固定摄像头和云台摄像头组合的方式,实现对该区域的交叉覆盖的监控要求。
二、销售场所(一)出入口。
应对销售场所出入口设置摄像头监控点,监控范围确保能够清晰监控人员进出免税店的动态情况。
根据海关监管需要,增加设置具备智能视频监控功能的摄像头,能实现对进出人员的人脸识别。
(二)展销区。
根据店面实际场景,对销售柜台等位置设置摄像头监控点,监控范围确保能清晰监控展销区内免税品的实时销售动态。
应以固定摄像头和云台摄像头组合的方式,实现对该区域的交叉覆盖的监控要求。
(三)提货点。
经批准设立有提货点的,监控范围应满足对免税品提取动态情况的监控要求。
(四)收银台。
应对收银台设置摄像头监控点,监控范围确保能清晰监控所有收银台交易的动态情况。
第二章海关对外办理业务大厅海关对外办理业务大厅是指海关设立的集中办理本级海关权限范围内的行政许可、货物和物品进出境海关手续、海关对外业务等综合性管理服务场所,包括海关独立使用或与相关单位联合办公的场所。
一、等候区应对行政相对人等候区域设置摄像头监控点。
监控范围确保能够清晰监控人员等候、走动及进出大厅的情况。
并应设置广角或云台摄像头,满足对区域全景式监控要求。
监控摄像头海关主控。
海关与其它相关单位联合办公的业务大厅,应按照上述要求执行。
二、业务办理窗口/业务办理台(一)应对业务办理窗口、业务办理台设置摄像头监控点。
中国海关监管场所设置标准

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场所设置标准一、码头类监管场所设置标准〔一〕一般型码头〔如:综合货运码头、集装箱码头、散杂货码头等〕设置标准1.具有独立的封闭区域;2.设立隔离围网〔墙〕,高度不低于2.5米;3.建立通道出入卡口,配置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卡口设备〔电子栏杆、电子读写设备、电子识别设备、电子监控设备、电子地磅等〕并与海关联网;4.配备电子电脑管理系统,并与海关电子电脑联网,能按照海关要求的格式实现相关电子数据的传送、交换,海关可进入监管场所电子电脑管理系统查询、统计运输工具、货物的停靠、存储位置及相关处理情况;5.安装具有存储功能〔存储时间不少于3个月〕的视频监控系统,供海关对监管场所进行监控,监管场所灯光及监控系统应当满足海关实施全方位24小时监控需要;6.具有专门储存、堆放、装卸海关监管货物的仓库、场地及设施,并设置明显区分标志;7.提供满足海关查验货物要求的场地,并配备便于海关实施查验的相关设备;8.根据海关需要,提前预留大型集装箱检查设备等所需的场地和设施;9.提供存放海关扣留货物的仓库;10.为海关提供必要的办公场所。
办公场所应具备网络、通讯、取暖、降温、休息和卫生等条件。
〔二〕专用型码头〔如:化工品专用码头、粮油专用码头、煤炭专用码头、散装水泥专用码头、散装矿产品专用码头、船舶修理专用码头等〕设置标准1.具有独立的封闭区域;2.设立隔离围网〔墙〕,高度不低于2.5米;3.建立出入通道卡口,配置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设备〔电子栏杆、电子监控设备、电子地磅等〕并与海关联网;4.配备电子电脑管理系统,并与海关电子电脑联网,能按照海关要求的格式实现相关电子数据的传送、交换,海关可进入监管场所电子电脑管理系统查询、统计运输工具、货物的停靠、存储位置及相关处理情况;5.安装具有存储功能〔储存时间不少于3个月〕的视频监控系统,供海关对监管场所进行监控,监管场所灯光及监控系统应当满足海关实施全方位24小时监控需要;6.具有储存、堆放、装卸海关监管货物的专用设施,并设置明显区分标志;7.为海关监管提供相应的安全防护设备;8.为海关提供必要的办公场所。
口岸限定区域管理规定模板整理

口岸限定区域管理规定模板整理口岸限定区域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划定的进出境口岸的特定区域,包括码头、堆场、仓库、候机(船、车)厅、监管作业场所等。
为了维护口岸限定区域的正常秩序,保障出入境人员和货物的合法权益,加强口岸安全管理,提高通关效率,特制定本管理规定模板。
一、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所有进出_____口岸限定区域的人员、车辆、货物和物品。
二、管理部门及职责(一)_____海关负责口岸限定区域的监管工作,依法对进出区域的人员、车辆、货物和物品进行检查、检验、检疫和监管。
(二)_____边检机关负责口岸限定区域的出入境边防检查工作,依法对出入境人员和交通运输工具进行边防检查和监护。
(三)_____口岸管理部门负责口岸限定区域的综合管理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区域内的治安、交通、卫生等工作。
(四)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口岸限定区域的管理工作。
三、人员进出管理(一)出入境人员凭有效出入境证件,按照规定的路线和时间进出口岸限定区域。
(二)工作人员凭工作证件或相关证明文件进出口岸限定区域。
(三)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进入口岸限定区域的人员,应向相关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凭有效身份证件和批准文件进出。
(四)禁止无关人员进入口岸限定区域。
四、车辆进出管理(一)出入境车辆凭有效出入境证件和相关批文,按照规定的路线和时间进出口岸限定区域。
(二)工作车辆凭工作证件或相关证明文件进出口岸限定区域。
(三)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进入口岸限定区域的车辆,应向相关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凭有效身份证件和批准文件进出。
(四)车辆进入口岸限定区域后,应按照指定的位置停放,不得随意行驶和停放。
五、货物和物品进出管理(一)出入境货物和物品应按照海关、边检等部门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经检查合格后,方可进出口岸限定区域。
(二)在口岸限定区域内装卸、运输货物和物品,应遵守相关规定,确保安全、有序。
(三)禁止携带违禁货物和物品进入口岸限定区域。
海关口岸前置拦截作业区设置规范.doc

附件1海关口岸前置拦截作业区设置规范第一章总体要求一、口岸前置拦截作业区应当设置在口岸国门一线的监管作业场所(场地)内,配备相应设施设备,设置明显区分标识。
二、海关在口岸前置拦截作业区对涉及安全准入等需进行拦截处置的进境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人员,实施前置预防性检疫处理(含检疫处理监管)、前置辐射探测、先期机检等顺势及非侵入的探测和处置作业。
三、根据口岸实际情况和前置拦截作业要求,水运、航空、铁路、公路口岸前置拦截作业区应当设置运输工具登临检疫/检查区、核生化处置区、人工检查作业区、检疫处理区、暂存区(库)及技术用房等功能区域,并根据海关监管需要建设先期机检作业区。
对于因口岸客观条件限制,无法独立设置功能区的,可结合口岸实际情况统筹建设功能区域,满足海关前置拦截作业需求。
四、口岸前置拦截作业区应当集中设置,对于因口岸监管区的面积、口岸原有设置布局等客观因素限制无法集中设置的,可结合口岸或监管区的实际情况,合理设置功能区,组合形成口岸前置拦截作业区。
五、具备口岸功能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应当根据其口岸类型,按照本规范的要求设置口岸前置拦截作业区。
第二章水运口岸前置拦截作业区一、场地建设(一)地面平整、硬化,无病媒生物孳生地,场地及周围环境应当具备有效的防控鼠类设施。
(二)应当设置功能区域标识牌,并且标识场内的通行、分流路线。
(三)根据海关监管需要,设置运输工具、集装箱、货物的消毒通道。
二、功能区域设置(一)登轮检疫/检查区。
基于指定泊位或检疫锚地,配备海关实施登临检疫/检查、防爆、核生化监测、卫生监督、病媒监测、反恐的设施及安全防护设备,配套相应技术用房。
(二)核生化处置区。
设置用于发现有核辐射超标、有害生化因子的运输工具、集装箱、货物及发现危化品包装破损的隔离处置区,配备满足相应作业要求设施及人员防护设备,配套相关技术用房。
(三)先期机检作业区。
根据海关监管需要,预留大型集装1箱/车辆检查设备、辐射探测设备所需的场地,自行安装且供海关使用的集装箱/车辆检查设备、辐射探测设备应当与海关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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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口岸前置拦截作业区设置规范第一章总体要求一、口岸前置拦截作业区应当设置在口岸国门一线的监管作业场所(场地)内,配备相应设施设备,设置明显区分标识。
二、海关在口岸前置拦截作业区对涉及安全准入等需进行拦截处置的进境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人员,实施前置预防性检疫处理(含检疫处理监管)、前置辐射探测、先期机检等顺势及非侵入的探测和处置作业。
三、根据口岸实际情况和前置拦截作业要求,水运、航空、铁路、公路口岸前置拦截作业区应当设置运输工具登临检疫/检查区、核生化处置区、人工检查作业区、检疫处理区、暂存区(库)及技术用房等功能区域,并根据海关监管需要建设先期机检作业区。
对于因口岸客观条件限制,无法独立设置功能区的,可结合口岸实际情况统筹建设功能区域,满足海关前置拦截作业需求。
四、口岸前置拦截作业区应当集中设置,对于因口岸监管区的面积、口岸原有设置布局等客观因素限制无法集中设置的,可结合口岸或监管区的实际情况,合理设置功能区,组合形成口岸前置拦截作业区。
五、具备口岸功能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应当根据其口岸类型,按照本规范的要求设置口岸前置拦截作业区。
第二章水运口岸前置拦截作业区一、场地建设(一)地面平整、硬化,无病媒生物孳生地,场地及周围环境应当具备有效的防控鼠类设施。
(二)应当设置功能区域标识牌,并且标识场内的通行、分流路线。
(三)根据海关监管需要,设置运输工具、集装箱、货物的消毒通道。
二、功能区域设置(一)登轮检疫/检查区。
基于指定泊位或检疫锚地,配备海关实施登临检疫/检查、防爆、核生化监测、卫生监督、病媒监测、反恐的设施及安全防护设备,配套相应技术用房。
(二)核生化处置区。
设置用于发现有核辐射超标、有害生化因子的运输工具、集装箱、货物及发现危化品包装破损的隔离处置区,配备满足相应作业要求设施及人员防护设备,配套相关技术用房。
(三)先期机检作业区。
根据海关监管需要,预留大型集装箱/车辆检查设备、辐射探测设备所需的场地,自行安装且供海关使用的集装箱/车辆检查设备、辐射探测设备应当与海关联网。
(四)人工检查作业区。
如需实施海关查验,应当设置满足海关查验作业要求的场地,配备海关实施查验、安全防护的设备以及相应的专业操作人员。
用于集装箱查验的场地,还应当满足1集装箱/箱式货车承载货物查验区设置规范的要求。
(五)检疫处理区。
用于对发现染疫嫌疑或检疫性有害生物的运输工具、集装箱、货物等进行检疫处理。
配备消毒、除虫、除污和废弃物处理设施,配套相关技术用房。
(六)暂存区(库)。
提供存放海关暂不予放行、待进一步检验检查货物的仓库或场地。
三、网络及卡口建设(一)根据海关监管需要,铺设网络,满足海关作业和管理系统的接入需求;建立满足海关作业需求的无线网络,带宽不低于100M。
(二)根据海关监管需要,配备与海关联网的信息化管理系统,能够按照海关要求实现电子数据的传送、交换,企业自用信息化管理系统应当向海关开放有关功能的授权。
(三)根据海关监管需要,建立通道出入卡口,配置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卡口控制系统和设备,并且与海关联网。
四、其他(一)配备供电及应急供电设施,满足查验作业照明、视频监控、大型集装箱车辆检查设备、辐射探测设备等的供电要求。
(二)安装照明设备,保障查验人员能对货物的铭牌、标识及状态进行清晰识辨别,并满足对查验过程实施全程视频监控和清晰录证的照明要求。
(三)提供具备网络通讯、取暖降温、休息卫生等条件的海2关备勤、办公场所。
第三章公路口岸前置拦截作业区一、场地建设(一)地面平整、硬化,无病媒生物孳生地,场地及周围环境应具备有效的防控鼠类设施。
(二)应当设置功能区域标识牌,并且标识场内的通行、分流路线。
(三)应当设置公路消毒通道/轮胎消毒池,配备相应设施设备,配套相关技术用房。
二、功能区域设置(一)登临检疫/检查区。
基于指定车位,配备海关实施登临检疫/检查、防爆、核生化监测、卫生监督、病媒监测、反恐的设施及安全防护设备,配套相应技术用房。
(二)核生化处置区。
应当设置用于发现有核辐射超标、有害生化因子的运输工具、集装箱、货物及发现危化品包装破损的隔离处置区/车位,配备满足相应作业要求设施及人员防护设备,配套相关技术用房。
(三)先期作业机检区。
根据海关监管需要,预留大型集装箱/车辆检查设备、辐射探测设备所需的场地,自行安装且供海关使用的大型集装箱/车辆检查设备、辐射探测设备应当与海关联网。
(四)人工检查作业区。
如需实施海关查验,应当设置满足3海关查验作业要求的场地,配备海关实施查验、安全防护的设备以及相应的专业操作人员。
用于集装箱查验的场地,还应当满足《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场地)设置规范》中集装箱/箱式货车承载货物查验区设置规范的要求。
(五)检疫处理区/车位。
用于对发现染疫嫌疑或检疫性有害生物的运输工具、集装箱、货物等进行检疫处理,配备消毒、除虫、除污和废弃物处理设施,配套相关技术用房。
(六)暂存区(库)。
提供存放海关暂不予放行、待进一步检验检查货物的仓库或场地。
三、网络及卡口建设(一)根据海关监管需要,铺设网络,满足海关作业和管理系统的接入需求;建立满足海关作业需求的无线网络,带宽不低于100M。
(二)根据海关监管需要,配备与海关联网的信息化管理系统,能够按照海关要求实现电子数据的传送、交换,企业自用信息化管理系统应当向海关开放有关功能的授权。
(三)根据海关监管需要,建立通道出入卡口,配置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卡口控制系统和设备,并且与海关联网。
四、其他(一)配备供电及应急供电设施,满足查验作业照明、视频监控、大型集装箱车辆检查设备、辐射探测设备等的供电要求。
(二)安装照明设备,保障查验人员能对货物的铭牌、标识及4状态进行清晰识辨别,并满足对查验过程实施全程视频监控和清晰录证的照明要求。
(三)提供海关备勤、办公用房,具备网络通讯、取暖降温、休息卫生等条件。
第四章航空口岸前置拦截作业区一、场地建设(一)地面平整、硬化,无病媒生物孳生地,场地及周围环境应具备有效的防控鼠类设施。
(二)应当设置功能区域标识牌,并且标识场内的通行、分流路线。
(三)根据海关监管需要,设置运输工具、航空专用集装箱、货物、物品的消毒通道。
二、功能区域设置(一)登机检疫/检查区。
基于指定机位,配备海关实施登临检疫/检查、防爆、核生化监测、卫生监督、病媒监测、反恐的设施及安全防护设备,配套相应技术用房。
(二)核生化处置区。
应当设置用于发现有核辐射超标、有害生化因子的运输工具、航空专用集装箱、货物、物品及发现危化品包装破损的隔离处置区,配备满足相应作业要求设施及人员防护设备,配套相关技术用房。
(三)先期机检作业区。
根据海关监管需要,配置非侵入式5检查设备、自动传输分拣设备,预留辐射探测设备等所需的场地,自行安装且供海关使用的辐射探测设备等应当与海关联网。
(四)人工检查作业区。
如需实施海关查验,应当设置满足海关查验作业要求的场地,配备海关实施查验、安全防护的设备以及相应的专业操作人员。
(五)检疫处理区。
用于对发现染疫嫌疑或检疫性有害生物的运输工具、航空专用集装箱、货物等进行检疫处理,配备消毒、除虫、除污和废弃物处理设施,配套相关技术用房。
(六)暂存区(库)。
提供存放海关暂不予放行、待进一步检验检查货物的仓库或场地。
三、网络及卡口建设(一)根据海关监管需要,铺设网络,满足海关作业和管理系统的接入需求;建立满足海关作业需求的无线网络,带宽不低于100M。
(二)根据海关监管需要,配备与海关联网的信息化管理系统,能够按照海关要求实现电子数据的传送、交换,企业自用信息化管理系统应当向海关开放有关功能的授权。
(三)根据海关监管需要,建立通道出入卡口,配置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卡口控制系统和设备,并且与海关联网。
四、其他(一)配备供电及应急供电设施,满足查验作业照明、视频监控、非侵入式检查设备、辐射探测设备等的供电要求。
6(二)安装照明设备,保障查验人员能对货物的铭牌、标识及状态进行清晰识辨别,并满足对查验过程实施全程视频监控和清晰录证的照明要求。
(三)提供具备网络通讯、取暖降温、休息卫生等条件的海关备勤、办公场所。
第五章铁路口岸前置拦截作业区一、功能区域设置(一)登临检疫/检查区。
基于指定轨道,或在进境轨道前端、查车场和到发线位置指定相应场地,设置喷洒消毒设施,配备海关实施登临检疫/检查、防爆、核生化监测、卫生监督、病媒监测、反恐的设施及安全防护设备,配套相应技术用房。
(二)核生化处置区。
应当设置用于发现有核辐射超标或有害生化因子的运输工具、集装箱、货物等实施隔离处置的区域,配备满足相应作业要求设施及人员防护设备,配套相关技术用房。
(三)先期作业机检区。
根据海关监管需要,预留大型集装箱检查设备、门户式辐射探测设备等所需的场地,自行安装且供海关使用的大型集装箱检查设备、门户式辐射探测设备等应当与海关联网。
(四)人工检查作业区。
如需实施海关查验,应当设置满足海关查验作业要求的场地,配备海关实施查验、安全防护的设备以及相应的专业操作人员。
7(五)检疫处理区。
用于对发现染疫嫌疑或检疫性有害生物的运输工具、集装箱、货物等进行检疫处理。
配备消毒、除虫、除污和废弃物处理设施,配套相关技术用房。
(六)暂存区(库)。
提供存放海关暂不予放行、待进一步检验检查货物的仓库或场地。
二、网络及卡口建设(一)根据海关监管需要,铺设网络,满足海关作业和管理系统的接入需求;建立满足海关作业需求的无线网络,带宽不低于100M。
(二)根据海关监管需要,配备与海关联网的信息化管理系统,能够按照海关要求实现电子数据的传送、交换,企业自用信息化管理系统应当向海关开放有关功能的授权。
(三)根据海关监管需要,建立通道出入卡口,配置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卡口控制系统和设备,并且与海关联网。
三、其他(一)配备供电及应急供电设施,满足查验作业照明、视频监控、大型集装箱车辆检查设备、辐射探测设备等的供电要求。
(二)安装照明设备,保障查验人员能对货物的铭牌、标识及状态进行清晰识辨别,并满足对查验过程实施全程视频监控和清晰录证的照明要求。
(三)提供具备网络通讯、取暖降温、休息卫生等条件的海关备勤、办公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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