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物业管理规定
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

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物业管理行为,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加强对住宅小区、物业服务企业的管理,保障业主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服务管理条例》等法律与行政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山东省内除国家和省级机关、事业单位、企事业单位集体房屋外的住宅、商业、办公和其他用途房屋,以及物业服务企业的管理。
第三条物业服务企业是本条例指向为单位或个人提供物业信息咨询、物业设计策划、物业维护及另有约定的经济行为服务的企业。
第四条物业管理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公开、诚信的原则,强化保密制度,严格履行业主委员会监督、市场监管部门监督、社会公众监督的各项职责,切实维护业主合法权益。
第二章物业服务企业的准入第五条从事物业服务企业须在规章制度、财务、设备、人员、保险、秩序等方面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或其他组织形式,依法在省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机构注册登记。
(二)有健全的企业管理制度和管理人员。
(三)有适宜的物业服务设备和相关设施。
(四)有具备从事物业服务企业所需专业知识和职业素养的员工,并按照规定为员工建立社会保险关系。
(五)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有清晰、明确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和管理规定。
第六条从事物业服务企业须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登记,办理登记手续,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决定。
市场监管部门应当记录管理本区域内物业服务企业情况,及时公布物业服务企业登记情况。
第七条从事物业服务企业的登记机构和登记日期,应当在物业服务企业营业执照上载明,并予以公告。
第三章物业管理组织和运行第八条物业管理组织形式应当为物业服务企业或业主委员会。
(一)物业服务企业是经业主或其授权管理组织选聘,为其提供有偿物业服务和管理的企业,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有书面管理协议。
(二)业主委员会是由业主选出的机构,代表业主实施物业管理服务,与其相应的物业服务企业建立书面服务协议。
最新版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全文

最新版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全文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山东省的物业管理行为,保障业主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山东省范围内的物业管理活动。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权责明确、互利互信的原则。
第四条物业管理应当强化责任,推动管理水平提升,优化服务质量,促进社区和谐发展。
第五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依法依规开展物业管理活动,保障业主合法权益。
第六条物业管理应当加强居民自治,充分发挥广大业主的主体作用。
第二章物业管理企业第七条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二)具有相关的管理经验和专业技术人员;(三)具备良好的信誉和声誉;(四)依法缴纳社会保险金和住房公积金。
第八条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做好以下工作:(一)制定科学合理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二)提供优质的物业服务,满足业主需求;(三)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确保社区安全;(四)宣传和推广业主自治,促进社区和谐共建。
第三章业主大会第九条物业管理范围内的业主,应当成立业主大会。
第十条业主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制定和修改物业管理办法;(二)选举或者更换物业管理企业;(三)审核和决定物业费用使用;(四)决定修缮或者改建小区公共设施;(五)制定和修改公共秩序规章制度。
第四章物业服务第十一条物业服务应当及时、高效地解决业主的请求和投诉。
第十二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投诉处理机制,确保投诉得到及时解决。
第十三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定期组织居民代表座谈会,听取业主意见和建议。
第十四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物业设施进行定期维护和保养,确保正常使用。
第十五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加强对小区环境的管理,保持公共卫生和安全。
第五章物业费用第十六条物业费用包括管理费、维修基金和公共事业费等。
第十七条物业费用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应当公开透明,接受业主监督。
第十八条物业费用的征收标准应当合理公正,并经过业主大会讨论决定。
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全文完整版)

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全文完整版)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物业管理的监管,维护良好的社区秩序,促进物业管理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合于山东省内所有的物业管理行为和物业管理组织。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当坚持依法、依约、诚信、公平、公正的原则,维护业主、住户、管理人员之间的合法权益关系,促进社区和谐稳定发展。
第二章物业服务第四条物业服务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 维护小区环境卫生,保持公共区域的整洁和安全;2. 维护小区设施和设备的正常运行,确保住户的生活便利;3. 协助处理业主和住户之间的纠纷,保持社区和谐安宁;4. 组织开展公益活动,增进邻里之间的交流和互动。
第五条物业服务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 具备相关的物业管理知识和技能;2. 善于与人沟通,有服务意识;3. 遵守法律法规,尊重住户的权益;4. 守时守信,维护良好的职业形象。
第三章物业管理组织第六条物业管理组织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和业主大会决议的要求,履行以下职责:1. 组织制定物业管理规章制度,建立健全的管理体系;2. 组织管理维护小区的公共设施和设备;3. 组织协调住户之间的关系,化解矛盾和纠纷;4. 监督物业服务质量,提出改进和优化建议。
第七条物业管理组织的人员应当遵守以下规定:1. 必须具备相关的物业管理专业知识和技能;2. 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保证工作的合法合规;3. 维护住户的隐私和权益,保密住户的信息;4. 不得收受业主和住户的财物,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
第四章监督与保障第八条监督部门对物业管理组织和物业服务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和处理。
第九条居民委员会可以参预物业管理工作,对物业管理组织的运行进行监督和评估。
第十条业主和住户有权利对物业管理组织的服务进行投诉和举报,有权利要求物业管理组织进行整改和赔偿。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一条物业管理组织和物业服务人员存在违规行为的,监督部门可以赋予警告、罚款、暂停业务等处罚。
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最新

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最新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和物业服务行业的监管,保障业主合法权益,提高物业服务质量,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和《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本条例)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山东省境内对多层住宅、公寓、别墅等组成的物业项目及其物业服务企业的管理。
第三条物业服务应当遵循合法、规范、公开、公正、透明的原则,依法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保障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落实企业政策,支持企业发展和创新,提高物业服务质量。
第五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诚实守信,依法经营,严格执行物业服务合同和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服务行为,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
第二章物业服务企业第六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具备下列资质条件:(一)依法设立,依法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二)有与其从事物业服务相适应的资金、场地、设施和人员;(三)有保证提供物业服务所需的技术、设备、管理、服务等方面的能力;(四)有完善的服务体系和质量保证体系;(五)取得物业服务所在区域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
第七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为承担民事责任所需要的损失负有保险责任,保险范围、责任期限等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八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业主大会的决议提供物业服务,并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向业主提供包含物业管理、安全保卫、保洁卫生、公共设施维护与管理、环境卫生、绿化管理、后勤服务等综合性服务。
第九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政府主管部门有关要求,提出物业服务质量监督与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业主的合理诉求和投诉。
第十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公开透明的收费制度和费用核算标准,定期向业主公布物业服务费用的收支情况和资金用途。
第三章物业服务管理第十一条物业服务管理应当依法监管、规范服务,建立健全治理结构、机制和标准,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的管理与监督。
山东物业管理条例(2023最新版)

山东物业管理条例山东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与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条例,以便规范山东省范围内的物业管理行为,促进物业管理的科学与可持续发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山东省范围内的住宅、商业、工业等各类物业管理活动。
第三条定义⒈物业:指适用于不动产的管理、维修和服务活动。
⒉物业管理公司:指依法成立、为物业提供管理服务的组织或企业。
⒊物业管理人员:指从事物业管理的监管人员。
⒋业主委员会:指由业主自愿组成的管理机构,负责监督、协助物业管理工作的决策机构。
第二章物业管理的组织形式第四条物业管理公司的设立与管理⒈物业管理公司应依法注册,具备相应资质,并向相关部门备案。
⒉物业管理公司应有相应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并按照规定提供培训和考核。
⒊物业管理公司应保证物业管理服务的质量和安全,不得违法乱纪、损害业主及公共利益。
第五条业主委员会的组成与职责⒈业主委员会由业主自行组成,按比例选举产生。
⒉业主委员会负责监督物业管理工作,制定管理规定,并与物业管理公司进行合作。
第三章物业管理的基本要求第六条物业管理服务内容物业管理公司应提供以下服务:⒈安全管理:建立健全物业安全管理制度,确保物业的安全和居民的人身财产安全。
⒉公共设施管理:维护和管理物业公共设施,确保设施的正常运行。
⒊环境卫生管理:保持物业环境的清洁,定期清理垃圾,进行绿化养护。
⒋日常维修管理:及时修缮物业内的故障设施,维护物业价值。
⒌公共秩序维护:协助业主委员会维护物业内良好的公共秩序。
第七条物业费的征缴与使用⒈物业管理公司应按照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规范收取物业费,并按照规定使用物业费。
⒉物业费的使用应公示并接受业主监督。
第四章物业管理的监督与处罚第八条物业管理的监督责任⒈部门应加强对物业管理的监督,及时发现和处理管理不规范的问题。
⒉业主委员会、业主和居民有权监督物业管理工作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九条违法行为的处罚对违反本条例的物业管理公司、物业管理人员和其他相关责任人,将依法进行处罚,包括但不限于罚款、警告、吊销执照等。
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09年1月8日).doc

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09年1月8日).doc 范本一: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山东省的物业管理行为,建立良好的社区秩序,提供优质的住宅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山东省范围内的物业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物业管理的目标是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维护社区安宁和谐,提供便利的生活环境。
第四条物业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维护业主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
第五条物业管理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物业设施设备的维护、维修;公共区域的清洁、卫生管理;安全管理;绿化、环境保护等。
第二章物业公司第六条物业公司应当依法注册成立,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第七条物业公司应当具备相应的管理经验和能力,人员配置应符合本条例相关要求。
第八条物业公司应当制定物业管理规章制度,并向业主公布。
第九条物业公司应当定期召开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会议,报告管理工作,听取业主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条物业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业主提供有效的物业服务,确保服务质量。
第三章业主权益第十一条业主享有按照法律规定自由支配自己的产权的权利。
第十二条业主有权参与社区事务的决策和管理,对物业管理公司提出合理的要求和批评。
第十三条业主有权利按照合同约定,享有物业管理公司提供的各项服务。
第十四条业主有权享受物业管理公司提供的便利条件,如停车位、垃圾处理等。
第十五条业主有权合理使用公共设施,但不得妨碍其他业主的权益。
第四章物业操作第十六条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定期检查和维修物业设施设备,确保正常运转。
第十七条物业管理公司应当进行定期的清洁和卫生管理工作,确保公共区域的干净整洁。
第十八条物业管理公司应当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安全巡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消除。
第十九条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定期进行绿化和环境保护工作,使小区环境变得更加美观宜居。
第二十条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的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各类业主投诉。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一条物业管理公司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经相关部门认定属实的,应当受到法律责任。
物业管理:山东省的条例

物业管理:山东省的条例1. 引言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提高物业管理水平,营造安全、舒适、文明的居住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山东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2. 物业管理范围与内容2.1 物业管理范围:包括住宅小区、商业综合体、办公楼、工厂、学校、医院等物业管理活动。
2.2 物业管理内容:包括物业服务、物业维护、物业安全、物业设施设备管理、物业环境管理、物业费用管理、物业投诉处理等。
3. 业主权益保护3.1 业主权益:业主享有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权、收益权和监督权。
3.2 业主大会:业主大会是物业管理的最高决策机构,负责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选举和罢免业主委员会成员、决定物业服务企业的选聘和物业服务合同的签订等事项。
3.3 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负责物业管理日常事务的处理,对物业服务企业进行监督和管理。
4. 物业服务企业4.1 物业服务企业条件:必须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并取得物业服务资质证书。
4.2 物业服务企业义务: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物业服务,保证物业的正常使用和安全,维护物业的整洁、优美、和谐。
4.3 物业服务企业禁止行为:禁止泄露业主个人信息,禁止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活动,禁止损害业主和用户的合法权益。
5. 物业服务与管理5.1 物业服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根据合同约定和国家有关规定,提供物业管理服务,包括物业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清洁、绿化等服务。
5.2 物业维护: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定期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维护、检查、保养,确保其正常使用。
5.3 物业安全: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物业安全制度,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确保物业安全。
5.4 物业费用:物业服务费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收取,实行费用透明制度。
6. 违规行为处理6.1 物业服务企业违规:物业服务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相关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全文)

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山东省物业管理行为,维护物业权益,促进物业管理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或组织自行管理人员、委托管理企事业单位等,对所拥有的楼宇、物业共有的设施设备、绿化、道路、停车场等共同财产实施维修保养、安全管理、环境卫生等服务,以及组织和协调业主之间的权益关系,维护业主合法权益,推动业主自治的活动。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依法协调业主、建筑管理单位、物业服务企事业单位之间的关系,维护业主合法权益,促进物业管理市场有序健康发展。
第四条物业管理应当依法保护业主的合法权益,保障业主的平等、合法的权益,促进业主自治和集体共有物业管理。
第二章物业管理权利和义务第五条业主有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享有物业管理权利的权利。
第六条业主的物业管理权利主要表现为:(一)参与制定本物业管理办法;(二)选聘或者更换物业服务企事业单位,评定其工作业绩;(三)参加和管理业主大会、业主代表会议;(四)监督物业服务企事业单位的服务质量,提出投诉和建议;(五)审核物业服务企事业单位的财务状况和资金使用情况;(六)监督物业管理费的使用情况。
第七条业主的物业管理义务主要包括:(一)按照协议或合同约定的方式和标准及时缴纳物业管理费和相关费用;(二)遵守物业管理办法,维护物业管理秩序;(三)维护公共环境卫生和安全,共同保障物业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
第三章物业服务企事业单位第八条物业服务企事业单位是指依法组织从事物业管理服务的企事业单位。
第九条物业服务企事业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在执业地(以下简称物业辖区)注册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法人;(二)有符合物业管理业务要求的专用场所、设备和技术人员;(三)从事物业管理服务的业务人员具备国家规定的相应资格。
第十条物业服务企事业单位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承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和物业管理办法规定的物业管理服务;(二)按照法定比例设置业主代表或代表机构,定期召开业主大会、业主代表会议;(三)履行业主大会、业主代表会议的决议;(四)按照业主的要求提供物业管理服务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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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物业管理规定
此条例适用于山东省行政区域内物业的管理、使用、维护、服务及监督管理活动。
下面是学习啦小编为你整理的山东省物业管理规定,希望对你有用!
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应当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的红线图范围为基础,并考虑建筑物规模、共用设施设备、社区建设等因素。
建设单位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者商品房现售备案前,应当持房地产项目开发经营权证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和地名核准文件等资料,向物业主管部门申请划分物业管理区域。
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各类配套建筑与设施设备,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住宅小区规划、设计规范和工程标准进行建设。
住宅小区内城管执法、治安管理等政务管理用房的建筑面积不低于五十平方米;住宅小区内的社区居民委员会用房,应当按照规划要求进行配套建设。
住宅小区内的专业经营设施设备,由专业经营单位负责设计、建设、维护和管理。
建设单位应当协调配合专业经营设施设备的施工,并承担相关管沟、设备用房等土建工程的配套建设。
物业管理区域内封闭运行的太阳能热水、中水处理、直
饮水、地源热泵、区域锅炉等设施设备,属于相关业主共有,但由经营单位投资经营的除外。
城乡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进行建设工程规划审批和设计审查时,应当就住宅小区配套建筑及设施设备的配置、专业经营设施设备的建设标准征求房地产开发、物业管理等部门和专业经营单位的意见。
鼓励前期物业服务企业提前介入项目的开发建设,对项目的规划设计方案、配套设施建设、工程质量控制、设备运行管理等事项,提出与物业管理有关的建议。
新建住宅小区的配套建筑及设施设备符合下列条件后,建设单位方可办理物业交付手续:
(一)生活用水纳入城市公共供水管网,并安装分户计量装置;
(二)雨水、污水排放纳入城市雨水、污水排放系统;
(三)小区用电纳入城市供电网络,并安装分户计量装置;
(四)在城市管道燃气、集中供热主管网覆盖的区域,完成住宅室内、室外燃气、供热管道的敷设且与相应管网连接,并安装燃气分户计量装置和供热分户控制装置;
(五)电话通信线、有线电视线和宽带数据传输信息端口敷设到户,安全监控装置及其他安全防范设施设备、信报箱等按规划设计要求配置到位;
(六)按照规划要求完成消防供水、消防自动报警装置、
消防车通道等共用消防设施建设;
(七)小区道路与城市道路或者公路之间有直达的道路相连;
(八)按照规划要求完成教育、文化、卫生、体育、邮政、环境卫生、商业网点、物业服务和政务管理等配套建筑及设施建设;
(九)按照规划要求完成绿化建设及车库、车位的配置;
(十)住宅小区分期建设的,已建成的住宅周边场地与施工工地之间设置有效的隔离设施;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符合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条件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三十日内组建业主大会筹备组。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
业主大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及管理规约;
(二)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三)监督业主委员会工作,听取业主委员会的工作报告,改变或者撤销业主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四)选聘、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五)筹集和使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
(六)决定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七)决定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其他物业管理事项。
业主大会对业主投票权的计算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未作约定的,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按照业主户数计算的,一户计算为一票;建设单位未售出的专有部分,计算为一票;
(二)按照建筑面积计算的,每一平方米建筑面积计算为一票;建筑面积不足一平方米的按一票计算。
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人数较多的,可以以幢、单元、楼层为单位,推选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前,应当事先书面征求其所代表的业主意见,并将经业主本人签字的书面意见在业主大会会议上如实反映。
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业主委员会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业主大会的授权开展活动。
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由三人以上单数组成。
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由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担任,每届任期不超过五年,可连选连任。
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六十日前,应当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换届选举。
业主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根据业主大会的授权,决定是否终止其委员资格:
(一)以书面方式向业主大会提出辞职请求的;
(二)拒不履行委员职责的;
(三)业主委员会过半数委员或者百分之二十以上业主提议撤销其委员资格的;
(四)违章搭建建筑物和构筑物、拒付物业服务费以及有其他违反管理规约和侵害业主合法权益行为的;
(五)因其他原因不适合继续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的。
业主大会与业主委员会的活动经费及执行委员、委员的报酬,从业主共有部分的收益中提取或者由全体业主承担,具体办法与标准由业主大会决定。
物业服务企业,是指依法设立、取得相应资质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企业法人。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具有相应的专业工程技术人员,具备为业主提供专项服务的能力。
物业服务企业可以聘请专业服务单位承担设施设备维修养护、清洁卫生、园林绿化、房屋修缮、秩序维护等专项服务,但不得将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物业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建立行业自律组织,规范行业行为,促进诚信经营,提高物业服务水平,维护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
物业行业自律组织可以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物
业服务规范和等级标准,建立和完善物业服务企业以及物业服务从业人员的自律制度,配合物业主管部门建立健全信用档案。
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普通住宅类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其他物业的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物业服务企业违反规定及物业服务合同,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重复收费的,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有权拒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