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州8.17建筑施工事故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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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安全事故处理案例

建筑工程安全事故处理案例

关于对“7·30”安全生产事故处理决定的通报发布时间:2017-01-04 发布单位:关于对“7•30”安全生产事故处理决定的通报各建筑业企业、建设单位、监理公司、有关单位:2016年7月30日,江苏中关村小夏庄安置小区工地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事故造成1人死亡。

目前事故调查已经结束并形成了事故调查报告,报告认定该起事故是一起安全生产事故,为认真吸取事故教训,切实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加强监管,及时排除隐患,有效防范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现将事故调查处理结果通报如下:一、事故过程2016年7月30日,上海龙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龙宇公司)总承包、常州建邦机械化施工有限公司专业分包的江苏中关村小夏庄安置小区17#楼,两名吊篮拆卸工17#楼顶层屋面,准备将高处作业吊篮从东侧移位到西侧,在将配重全部卸下后,其中一名吊篮工翻越女儿墙至外侧雨棚拆除高处作业吊篮后支架及后梁过程中,失去重心,从该楼顶层坠下死亡。

二、事故原因根据事故调查报告,本起事故的直接原因:常州建邦公司未按规定设置高处临边作业防护栏或采取其他防护措施,吊篮拆卸工未按规定佩戴安全带进行高处临边作业,导致事故发生。

间接原因:上海龙宇公司作为施工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疏于管理,未掌握工地施工情况,未及时委派安全管理人员跟进对高处作业吊篮移位作业进行有效的现场监管;常州建邦公司在高处作业吊篮拆装专项施工方案中未详细制定相关高处作业吊篮移位作业施工安全措施,对作业现场安全隐患排查、整改不到位,未设置高处临边作业场所防护设施,作业人员未经施工总承包单位上海龙宇项目部允许进入工地实施高处作业吊篮拆装作业;建设监理公司在实施监理过程中未发现高处临边作业存在的安全隐患、并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对施工现场疏于管理,未尽工程监理职责,未及时跟进对高处作业吊篮作业的监理,总监工程师对常州建邦公司制定的高处作业吊篮施工(拆装)方案中,存在的高处作业吊篮移位作业、高处临边作业等施工安全措施不明确、不具体等问题,审核不严。

较大起重伤害事故调查报告

较大起重伤害事故调查报告

青岛市崂山区“12·24”青建集团股份公司较大起重伤害事故调查报告2015年12月24日13时20分许,位于崂山区的青岛体育中心辅助训练场项目工地发生起重伤害事故,造成3人死亡,6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420.8万元。

事故发生后,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36号)的有关规定,青岛市政府成立了由市政府副秘书长任组长,市监察局、市安全监管局、市公安局、市总工会、市城乡建设委、市质监局、市人防办、市应急办、崂山区人民政府等单位派员组成的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了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检测鉴定和专家论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突出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一、基本情况(一)项目基本情况青岛体育中心辅助训练场项目(以下简称辅助训练场项目),工程地点青岛市崂山区银川东路3号,项目为地下三层,建筑总面积66612.83平方米,其中结建防空地下室面积54768平方米,防空地下室战时用途为“二等人员掩蔽、物资掩蔽、电站”,平时用途为“车库”。

该项目主体于2015年10月底开始施工,至事故发生时,正在进行负三层防空地下室底板施工。

该项目建设单位为青岛国信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项目管理单位为其全资子公司青岛国信久实置业有限公司。

施工总承包单位:青建集团股份公司;劳务分包单位:青岛海荣劳务承包有限公司;施工监理单位:青岛高园建设咨询管理有限公司。

该项目已按规定申请办理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防空地下室建设许可证》及安全报监,未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二)单位概况:1.建设单位青岛国信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国信集团),成立于2008年07月17日,注册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东海西路15号,法人代表:王建辉。

青州非煤矿山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

青州非煤矿山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

青州非煤矿山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
1. 事故概述
近日,山东省青州市一家非煤矿山发生了一起重特大的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了
严重后果。

据初步了解,该矿山生产过程中存在安全隐患,且管理不到位,导致了此次事故的发生。

2. 事故原因分析
经过调查,此次事故的原因主要包括:
•矿山存在违规开采现象。

该矿山采用了不合规的开采方法,导致了矿山结构不稳定,容易发生危险;
•安全管理不到位。

该矿山存在多项安全隐患,但未能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治理;
•人员违规操作。

矿工在作业过程中存在违章操作现象,致使事故发生。

3. 事故影响
此次事故造成了一定的人员伤亡以及财产损失。

同时,也对该矿山所在地区的
环境造成了不良影响。

事故发生后,相关部门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救援,目前救援工作已经基本结束。

4. 教训及改进措施
此次事故对于非煤矿山行业的安全生产提出了警示。

为了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我们应该采取以下改进措施:
•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加强对非煤矿山的监管力度;
•加强对矿山人员的安全培训,提高其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完善矿山管理体系,加强对矿山生产过程中存在的隐患进行治理;
•强化对矿工违章操作的惩罚力度,营造安全生产的良好氛围。

5.
矿山生产安全事故不仅会给生产者带来巨大的经济和人员损失,更会对社会环
境造成不良影响。

我们每个人都应该时刻保持警觉,树立安全生产的理念,以实际行动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为矿山行业的安全生产作出贡献。

8.17顶板事故报告 Microsoft Word 文档

8.17顶板事故报告 Microsoft Word 文档

古蔺县二郎镇茂林煤厂“8.17”顶板事故报告古蔺县安监局:2011年8月17日,我厂发生一起顶板事故,死亡1人,现将事故报告如下:一、基本情况事故单位:古蔺县二郎镇茂林煤厂地址:泸州市古蔺县二郎镇清水村煤炭生产许可证:205105254030采矿许可证:5100000330767安全生产许可证:(川)MK安许证字(2008)5105250102B 营业执照:510500000025288(1-1)法人代表:陈贤维矿长:雷洪政矿长资格证号:煤A08051000111682当班矿长:杨存兴矿长资格证号:(煤A)08501000112433二、企业性质:乡镇煤矿三、棣属关系:古蔺县二郎镇四、生产能力:9万吨/年五、事故时间:2011年8月17日23时10分六、事故地点:22245采面七、事故类别:顶板八、直接经济损失:万元九、伤亡人员基本情况十、事故经过2011年8月17日23时10分,矿长秦钊组织召开班前会,安排班长安和丰、陈世猛、李国三人到C25南翼回收轨道设备(因回收支护危险,强调不能回收木支护),跟班管理员(瓦检员)是丁定强。

7月4日4时,要平巷撤轨道,当时无扳手,管理员丁定强去拿,此时,班长安和丰休息无事,就安排陈世猛、李国到上山抽坡回收木支护,由安和丰监护,陈世猛、李国回收,回收过程中,顶板吊渣,陈、李往外躲避,安和丰躲避不及时,造成煤岩垮下,击伤安和丰头部,及时送出井,送往二郎仁和医院经抢救治疗无效,于5时25分死亡。

十一、事故原因1、作业人员安全自保意识差,技术低,监护站立位置不当,导致事故发生。

2、煤矿安全管理差,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不严,对职工安全教育培训不力,回收支护管理制度不落实。

3、当班班长安和丰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

十二、事故性质、责任划分(一)事故性质经现场勘查和技术分析论证,该起事故为责任事故。

(二)责任划分1、班长安和丰,作为当班具体安全负责人,违章指挥,安全自主保安意识差,技术素质低,且监护位置不当,导致事故发生,对事故负主要直接责任。

建筑工程安全事故调查报告

建筑工程安全事故调查报告

建筑工程安全事故调查报告篇一:安全事故调查报告安全事故调查报告一、工程名称:庆阳银陇嘉苑商住小区二、施工单位:浙江中仑建设有限公司三、事故过程:XX年3月29日上午9时20分,庆阳银陇嘉苑商住小区工地11#楼第7层电焊作业人员在进行电渣压力焊时,造成焊渣外溅,落至第二层西南角外架,引起外架隔离防护板燃烧,造成两片毛竹片、一张安全网烧毁。

事故发生后,项目部管理人员在叶经理组织带领下,第一时间赶往事故现场,使用干粉灭火器、消防水等成功将火扑灭,消除隐患。

四、事故类别及性质:根据现场勘查和取证,认定是一起一般火灾安全责任事故。

五、事故发生原因:根据现场分析,以及当天作业内容推断,是电渣压力焊作业焊渣外溅引起起火为直接原因。

压力焊作业人员在临边作业时未设置防护板防止焊渣掉落,防护措施不到位。

其次由于当时风力较大是起火的间接原因。

六、对事故相关责任人的处理:1、对电焊作业人员加强安全教育,提高安全意识,使其严格遵守施工现场安全规章制度和技术交底,按照正确的安全操作规程进行施工作业。

2、对压力焊班组给予经济处罚800元人民币。

七、今后的防范和整改措施1、加强工人岗前安全教育,特别是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2,、在进行下一步作业前,先有针对性的对其作业人员进行现场安全技术交底。

3、加强现场安(转载于: 小龙文档网:建筑工程安全事故调查报告)全巡查及监督力度,严禁存在隐患作业。

篇二:工地安全事故报告范文浙江圣大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中昊臻园1~18#楼石材幕墙项目XX年3月3日事故报告一、职工信息浙江圣大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事故时间:XX年3月3日下午16时40分事故地点:中昊臻园6#楼北面底层门厅事故者基本情况:姓名:袁作林性别:男出生时间:1966年05月26日身份证号码:513025************籍贯:四川通江县广纳镇独柏树村现住地址:中昊臻园工地岗位:打胶工二、受伤过程在中昊臻园工地6号楼北立面底层门厅部位,本公司员工袁作林准备进行打胶施工作业,在其右脚踏上第一步铁架(第一步高度400mm),左脚并未离开地面时突然昏厥倒地,同行人员赵玉华赶紧上报工地项目部并及时送到医院进行抢救,经抢救无效死亡。

8.17触电事故调查报告-某塑胶工业有限公司

8.17触电事故调查报告-某塑胶工业有限公司

8.17触电事故调查报告-太仓某塑胶公司2018年8月17日23时50分许,在位于太仓市某塑胶公司发生一起触电事故,造成一人死亡。

一、事故概况㈠事故相关单位名称:某塑胶公司㈡事故发生时间:2018年8月17日23时50分许㈢事故发生地点:某塑胶公司成型车间1号成型线二层平台㈣事故类别:触电事故㈤事故等级:一般事故㈥事故直接经济损失:132.62万元㈦死亡人员概况二、事故相关单位概况某塑胶公司,地址:xxx;法人代表:xx;注册资本:xx万美元整;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外国法人独资);成立时间:2 xx年0x月2x 日;营业期限:2 xx年0x月2x日至2052年05月23日;经营范围:研制、开发、生产工程塑料及其制品、塑料玩具(游戏垫),销售公司自产产品;从事本企业生产的同类、相关商品、原材料及相关机器设备及机器零部件、家具的进出口业务(不涉及国营贸易管理商品,涉及配额、许可证管理商品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申请)。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三、当地监管部门履职情况2018年3月30日,浏河镇人民政府与某塑胶公司签订了《太仓市工业生产企业安全告知承诺书》,并下发了《关于深入开展以“六防、委外作业”为抓手的安全生产大检查大整治专项行动的通知》(浏安办﹝2018﹞4号)、《安全生产“六防”知识》培训材料、《江苏省工贸行业企业外包项目安全管理暂行办法》,要求企业开展隐患自查工作,并如实填写安全生产隐患自查自改排查表。

2018年1月30日、7月12日、8月8日,浏河镇安监办执法人员、专职安全员分别对该公司进行安全检查,发现:该公司安全通道存在占用情况,员工未正确佩戴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教育培训台账不完善,应急救援预案未按规范进行编制,未定期组织应急演练等问题,开具现场检查记录和安全检查记录表等文书要求企业立即进行整改,后期对企业需整改的问题进行复查,经复查企业已完成整改。

事故发生后,太仓市、浏河镇两级政府均责令要求某塑胶公司成型车间暂停生产,妥善做好事故善后处理工作,立即组织全体员工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认真吸取事故教训,加强安全监管。

8.17事故

8.17事故

8.17山东新泰华源矿难事故分析朱玉杰中国海洋大学2006级MPA研究生Analysis on 8.17 MineralTrouble of Hua yuan in Shandong摘要: 2007年8月17日下午2点30分,山东华源矿业集团有限公司发生地表水溃入井下事故,导致当时井下的755人,仅584人成功逃生,171名职工被困矿井中至今,已丧失生还希望,这就是震惊全国的8.17山东华源矿难。

经山东华源煤矿抗险救援专家组专家经分析认为,溃水事故属于自然灾害事故。

但从事故发生的整个过程和事故发生后对事故的相关调查来看,此次矿难事故的发生,自然灾害固然是引发事故发生的直接诱因,但绝不是唯一原因,甚至不是主要原因,自然灾害背后有着更为发人深思的深层次原因。

关键词:矿难预警机制天灾人祸Abstract:On August 17 2007,at 2:30pm In the Mineral Industry Group Limited Company of Hua yuan in Shan dong,the earth@#$%3v42qssurface water goes into the well,with a result of well descent trouble,and at that time ,there@#$%3v42qre about 755 people under the well,ut unfortunately,only 584 people flee for their life successfully,besides,about 171 miners are still stuck in the well up to now,without any hope for their lives .this is the mineral trouble of Hua yuan in Shan dong ,shocked in the whole country.On the analysis of anti-insurance expert team of Hua yuan coal mine in Shan dong,they think that this trouble belongs to natural disaster trouble.But from the whole process and the related inquisition of trouble of past occurrence ,We can see that as for the occurrence of the mineral trouble ,the natural disaster may be the direct inducement which causes this trouble ,but it isn@#$%3v42qt absolutly the even is n@#$%3v42qt the main reason, we can say ,there exist the mor deeply reasons in the back of the natural disaster.Keywords:the mineral trouble,early-warning mechanism,natural disaster and man-made calamity.一、案例背景2007年8月17日下午2点30分,山东华源矿业集团有限公司(原新汶矿物局张庄煤矿)发生地表水溃入井下事故,经核实井下被困矿工171人。

十年特别重大事故统计分析

十年特别重大事故统计分析

民之安危,国之根本,安全责任重于泰山 ---十年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分析随着我国经济的迅速发展,全国各地安全生产事故频发,给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造成重大损失,尤其是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引起社会广泛关注,也造成严重的负面影响。

针对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我们调研了近十年的案例,并进行归纳分析,为安全生产事故调查以及事故防范工作提供参考。

一、全国事故基本情况2005-2014年,全国共发生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70起,直接经济损失累计达37.15余亿元,死亡4064人,伤2547人,失踪19人。

从年事故发生数量看,基本呈持续好转趋势,从直接经济损失看,基本呈不稳定上升趋势。

整体情况显示出我国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数量基本呈现持续稳定好转状态。

(一)按照行政区域划分全国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共涉及23个省、直辖市、自治区。

事故数量在10起以上的是山西、河南两个省份,其它省份发生事故数量均在5起以下。

全国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涉及省份较多,事故发生地区较分散。

(二)按照行业(领域)划分煤矿42起,占事故总量的60%;道路交通8起,占事故总量的11%;工商贸其它8起,占事故总量的11%;危化品4起占事故总量的6%;、建筑施工2起,占事故总量的3%;铁路交通2起,占事故总量的3%;金属与非金属矿2起,占事故总量的3%;烟花爆竹1,占事故总量的1.5%;、民航飞行1起,占事故总量的1.5%。

(三)按照事故类型划分瓦斯爆炸21起,占事故总量的30%;交通运输事故11起,占事故总量的16%;火灾事故8起,占事故总量的11%;煤矿透水事故8起,占事故总量的11%;瓦斯突出6起,占事故总量的9%;火药爆炸事故5起,占事故总量的7%;危化品爆炸事故3起,占事故总量的4%;其他爆炸3起,占事故总量的4%;坍塌事故3起,占事故总量的4%;尾矿库溃坝事故1起,占事故总量的1.5%;,自然灾害1起。

占事故总量的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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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州“8.17”建筑施工事故调查报告
2018年8月17日7时50分,青州市卡特彼勒工业区山东百特电子有限公司新建项目工地在塔吊安装过程中发生高空坠落事故,导致2名安装工人受伤,分别送往潍坊益都中心医院和青州市中医院抢救,经抢救无效2人先后死亡,该事故共造成经济损161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和《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省政府第236号令)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青州市人民政府批准同意,成立了由安监局牵头、会同市监委市公安局、市工会、市住建局、云门山街道等部门单位派人组成的事故调查组。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原则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依法依规展开事故调查核实,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和论证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经过、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人员伤亡以及财产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突出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现将有关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发生相关单位基本情况
1、项目建设单位:山东百特电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
志平;该项目位于卡特彼勒工业区井亭西路与井亭北路交叉口东北侧,占地面积32.07亩,主要建设车间11000平方米,办公楼2578平方米,科研楼1800平方米。

安装加工中心4台套,热熔机2台套,项目建成后年产电子冶金自动化系统1500台套。

截止事发当日,该项目已办理青州市国土局颁发的《不动产权证书》、市规划局颁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其他建设手续正在办理。

2、项目施工单位:山东路宸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银国,与山东百特电子有限公司签订《建筑施工合同》时提供的《建筑企业资质证书》(证书编号:D337090998;资质列别及等级: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有效期:2022年10月07日,潍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17年10月7日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鲁)JZ安许证字〔2014〕030463-01;许可范围:建筑施工;有效期:2017年4月22日至2020年4月21日,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7年5月26日颁发),经在省住建厅官网查询,无该企业注册信息。

询问张银国时,张银国本人承认为取得承包资格,提供了虚假的《建筑企业资质证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

4、发生事故塔吊:所有权人路建民,该塔吊无生产制造许可证、合格证、监督检验证明和备案证等特种设备相关手续,属于非法设备。

5、塔吊安装队伍:徐付华施工队,注册了青州市富兴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付海,实际控制人徐付华,该公司无塔吊拆装资质。

二、事故发生经过、事故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该项目施工单位山东路宸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租赁路建民塔吊一台,路建民委托徐付华施工队安装。

因塔机控制电盘老化受损,路建民雇佣徐付勇进行电路维修并更换新的控制电盘。

2018年8月17日上午,徐付华安排王怀利、潘威、张永其三人进行塔吊安装;路建民将新买的电盘送至塔吊安装现场后离去,徐付勇在现场维修更换电盘。

塔吊在完成12节标准节及转台、塔尖和平衡臂时,由于标准节和转台部位螺栓连接处存在一根螺栓无螺帽,一根螺杆锈蚀与转台粘连未与标准节链接,另外有一根螺帽未紧固到位,在吊取配重至平衡臂时发生转台、塔尖和平衡臂连同塔吊安装工张永其和电路维修工徐付勇一起坠落,造成张永其、徐付勇2人受伤,分别送往潍坊益都中心医院和青州市中医院抢救,经抢救无效2人先后死亡。

(二)应急救援情况
事故发生后,现场工人立即组织实施救援,迅速拨打120电话求救,潍坊益都中心医院和青州市中医院救护车先后赶到,随后一人送往益都中心医院,一人送往中医院抢救,后经抢救无效2人先后死亡。

三、事故原因分析
(一)事故直接原因
安装人员在安装塔吊过程中,标准节和转台部位螺栓连接处存在一根螺栓无螺帽、一根螺杆锈蚀与转台粘连未与标准节链接、
另外有一根螺帽未紧固到位,致使塔吊坠落。

塔吊安装人员张永其、维修电工徐付勇高空作业安全防护不到位,未佩带安全绳或其他高空安全防护设施,塔吊安装人员的违章操作是造成该事故的直接原因。

(二)事故间接原因
1、建设单位山东百特电子有限公司在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对施工承包单位的资质审查不严格,且开工后对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职责不到位。

2、施工单位山东路宸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未取得建筑工程总承包资质证书,伪造企业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证件,不具备承揽工程资格的情况下擅自承揽工程并组织施工;现场无项目经理、安全员;承租没有任何手续的塔吊设备。

3、塔吊所有人路建民出租没有任何手续的塔吊设备,委托没有安装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施工队伍安装塔吊;雇佣维修工人徐付勇安装电盘从事高空作业,没有进行安全教育,现场没有采取任何安全监管措施。

4、塔吊安装单位负责人徐付华在未取得安装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承揽安装业务,在安装过程中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安全意识淡薄,无安全防范措施,安全监管流于形式。

四、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青州市“8.17”建筑施工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根据事故调查小组调查情况,依照《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对事故责任做出认定并对事故责任者和责任单位提出如下处理建议:(一)因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予追究的责任人员
1、张永其,塔吊安装人员,塔吊在标准节和转台部位螺栓安装不到位,在不符合安全规程,不具备安全条件的情况下,仍然通知加配重,违章操作导致事故发生,属于直接责任人,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不再追究责任。

2、徐付勇,维修电工,在高空作业时安全防护不到位,未按规定佩戴安全绳,安全意识淡薄,违章操作,致使从塔吊转台跌落受伤,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在事故中已死亡,不再追究责任。

(二)建议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的责任人员
1、张银国,山东路宸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该公司无建筑企业资质证书,无安全生产许可证。

与山东百特电子有限公司签订《建筑施工合同》时提供虚假证明,施工现场无项目经理,安全员,对施工现场没有履行安全生产监管之职责,并且承租没有任何手续的塔吊设备,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鉴于涉嫌犯罪,建议移交司法机关立案侦查。

2、徐付华,青州市富兴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塔吊安装队伍组织者,在明知没有塔吊拆装资质情况下仍然承接安装活动,且对安装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安全意识淡薄,无
安全防范措施,安全监管流于形式,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鉴于涉嫌犯罪,建议移交司法机关立案侦查。

3、路建民,出租无生产制造许可证、合格证、监督检验证明和备案证的塔吊设备;雇佣人员从事高空作业时未采取监管和防护措施,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涉嫌犯罪,建议移交司法机关立案侦查。

(三)建议给予党纪政务处分的责任人员
1、董元玉,中共党员,青州市建工处市场科副科长,主持工作。

主要负责全市限额以上施工企业的施工手续和资质管理,对行业管理内的施工企业巡查和监管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2、李树星,中共党员,青州市云门山街道办事处综合执法中队副队长(南片区),负责属地内建筑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巡查及监管工作,对属地内的建筑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监督管理和巡查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四)相关行政处罚建议
1、山东百特电子有限公司未取得《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且对建筑施工承包单位的施工资质进行审查不严格,开工后对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职责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建议青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其处以20万元的罚款。

2、陈志平,山东百特电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对承包施工单位的资质进行审查不严格,且开工后,对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职责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建议青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其处以上一年度收入30%的罚款。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针对这起事故暴露出的突出问题,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工作,有效防范类似事故发生,提出如下措施建议:
1、山东路宸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要以此次事故为教训,全面停工整顿,认真开展自查自纠活动,要针对事故暴露出的原因,加强施工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切实提高施工人员安全意识,教育职工自觉遵守各项安全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2、市住建局要严格落实行业监管责任,强化安全管理职责。

同时,要以此次事故为教训,并引以为戒,举一反三,切实加强建筑市场和资质的管理,严格塔吊等特种设备报批程序的管理,杜绝此类事故发生,确保安全生产。

3、云门山街办要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严格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强化安全管理职责。

同时,要以此次事故为教训并引以为戒,举一反三,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提高对安全生产极端重要性的认识,牢固树立安全生产理念,定期研究分析安全生产形势,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严防各类事故发生,确保安全生产。

青州“8.17”建筑施工事故调查小组 2018年9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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