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居住建筑供热计量管理办法 和 基础热费
北京市采暖费收取标准

北京市采暖费收取标准按照《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本市非居民供热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发改〔2019〕1545号)对执行面积收费的用户(含居民),供热单层建筑高度超过4米(不含4米)的供热面积,供热价格按实际超过的高度每米加收12.5%,加价最高不超过1倍。
对执行热计量收费的用户,不得实行超高加价。
(例:按照面积收费的、实际超过4米的高度为2.1米,超高加价标准=面积热价*12.5%*2.1)供用热双方可参照《关于单层建筑高度超过4米房屋供热收费问题的补充通知》(京管发〔2022〕17号),对于单层建筑高度超过4米房屋供热收费问题在合同中进行约定。
法律分析:居住建筑供热计量收费试行价格实行两部制热价,由基本热价和计量热价两部分构成。
其中,基本热价按照建筑面积征收,计量热价按照用热量征收。
即:用户热费=基本热费计量热费。
其中,基本热费=基本热价×建筑面积;计量热费=计量热价×用热量。
基本热价1、燃煤锅炉供应的居住建筑基本热价标准为7元/建筑平方米每采暖季;2、市热力集团供应的居住建筑基本热价标准为12元/建筑平方米每采暖季;3、燃气、燃油、电锅炉供应的居住建筑基本热价标准为18元/建筑平方米每采暖季。
计量热价按照用热量征收,价格标准为每千瓦时0.16元,等于每吉焦44.45元。
法律依据:《2020-2021北京供暖费收费标准》二、缴纳对象:用户与供热单位签订合同的,由合同约定的交费人支付采暖费。
未签订合同,由房屋所有权人或承租政府规定租金标准公有住房的承租人支付采暖费。
采暖费由用户所在单位负担的,单位应当负担。
采暖用户为维护自身权益,对供热单位的服务监督,应签订书面供热采暖合同。
北京市供暖费标准

北京市供暖费标准
北京市供暖费标准是指北京市居民供暖服务的收费标准。
根据《北京市居民供
热管理办法》,北京市居民供暖费用按照居民使用的采暖面积和采暖季实际供热天数计算。
具体的供暖费用标准由北京市物价部门制定并公布。
首先,北京市的供暖费用是按照采暖面积来计算的。
居民的供暖费用是根据其
住房的采暖面积来确定的,通常以每平方米的费用来计算。
这意味着采暖面积越大的住房,供暖费用也会相应增加。
其次,北京市的供暖费用还与采暖季实际供热天数有关。
北京市的供暖季通常
从每年的11月15日开始,到次年的3月15日结束。
而实际供热天数则是指暖气
供应正常运行的天数,不包括停暖、维修等时间。
因此,供暖费用也会根据实际供热天数进行调整。
此外,北京市还规定了一些特殊情况下的供暖费用标准。
例如,对于没有集中
供暖的居民,他们需要自行购买取暖设备,供暖费用则由居民自行承担。
而对于一些特殊的居民,如低保家庭、孤寡老人等,政府会给予一定的供暖补贴。
综上所述,北京市的供暖费用是根据居民的采暖面积和采暖季实际供热天数来
计算的。
而对于一些特殊情况,政府也会给予相应的补贴。
居民在缴纳供暖费用时,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缴纳,避免因为费用问题而影响到正常的供暖服务。
总的来说,北京市的供暖费用标准是合理的,能够保障居民在寒冷的冬季得到
舒适的供暖服务。
同时,政府也会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确保供暖费用的合理性和公平性。
希望居民们能够理解并遵守相关规定,共同维护好供暖服务的正常运行。
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

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11 合同主体甲方(供热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用热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111 合同标的本合同的标的为甲方按照北京市相关规定和标准,向乙方提供供热采暖服务,确保乙方在采暖期内室内温度符合规定要求。
112 供热采暖的具体时间、温度标准及费用1、供热采暖时间:按照北京市的统一规定执行。
2、室内温度标准:在正常天气条件下,卧室、起居室(厅)的室内温度不低于 18℃。
3、供热采暖费用:根据北京市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及乙方的用热面积计算,乙方应按照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向甲方支付费用。
12 权利义务121 甲方的权利义务1、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向乙方收取供热采暖费用。
2、负责供热设施的运行、维护和管理,确保供热系统正常运行。
3、按照规定的时间、温度标准向乙方供热。
4、对供热设施进行定期巡检和维护,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5、在供热设施发生故障或紧急情况时,应及时通知乙方并采取应急措施。
122 乙方的权利义务1、有权要求甲方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合格的供热采暖服务。
2、按照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向甲方支付供热采暖费用。
3、不得擅自改变供热设施的用途和结构,不得损坏供热设施。
4、配合甲方对供热设施进行维护和检修工作。
5、发现供热设施存在问题或故障时,应及时通知甲方。
13 违约责任131 甲方违约责任1、未按照规定的时间、温度标准向乙方供热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相应的供热采暖费用,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北京市居住建筑供热计量管理办法(试行)》解读

l 市 治 理C  ̄Ndic n 城 法 管 i gA n洲。 w mi s
《 北京市居住建筑供热计量管理办法 ( 试行 ) 》解读
近 期 ,北 京市 发布 了 北 京 市居
竣工验收的集 中供热居住建筑 。
办 法 试 行 期 间 ,居 民 用 户 实 行 供 热 计
住建 筑供 热 计量 管理 办 法 ( 行 )》 试 ( 以下简称 《 办法》 ),该 《 办法》 自 2 1年 1月 1 0 0 0 日起 实施 。 《 办法》 出台
标 准 为 01 .6元 /千 瓦 时 (4 4 4 .5元
/吉 焦 ) 。
意识 ,促进节能减排 ,建设 绿色北京 , 要大力推进供热节能和建筑 节能 。而 供 热计量收 费,一方面可 以通 过经济手段 促进市 民的节能意识 ,少用热可以少缴 费 ;另一方面也可 以逐 步满 足市民的不 同需求 ,市 民可 以根据 自身用热习惯在
锅 炉 供 热 , 按 照 办 法 》 规 定 ,采 暖 期开 始前 应按 照面积 先收 取 费用 7 0× 3 = 10 ( ) 。 采 暖 期 结 束 ,按 照 供 0 20 元
燃 煤锅 炉供 应 的居 住建 筑 基本 热
一
、
什 么是供 热计 量收费 ,为
价标准为7 建筑平方 米 ・ 元/ 采暖季 。 市热力集 团供应的居住建筑基本热 价标准为 1 元 /建筑平方米 ・ 2 采暖季。
价 。 目前 ,供热能耗 占全市社会能耗总
量 的2 %左右 ,占全 市建筑 能耗的 5 % 0 0
左 右 ,节 能 潜 力 巨大 。 为提 高社 会 节 能
热计量数据计算 出用户热费为 18 元 。 90 结算热 费时则 需要 向用 户退费 1 0 , 2元
北京市居民供热采暖合同(按热计量计费版)

北京市居民供热采暖合同(按热计量计费版)合同编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使用说明1.本合同为示范文本,由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和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共同拟订,合用于本市行政地区内供热单位与居民用热人之间按热计量计收采暖费的经营性供热采暖交易。
2.签署本合同前,用热人应该向供热单位提交身份证明、房屋全部权证或公有住宅租借凭据复印件;供热单位应该出示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和供热单位存案登记证书复印件。
3.除采暖费缴费标准外,本合同其余条款中的横线处均可由两方依据实质状况磋商商定详细内容。
关于未实质发生或两方未作商定的,应该在横线处划×,以示删除。
□后为待选内容,应该以划√方式选定。
4.两方能够依据实质状况商定本合同正本的份数,并在签署时认真查对,保证各份合同内容一致。
5.有关名词、术语解说:(1)用热人:房子的产权人或承租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公有住宅的承租人。
(2)供热人:经过市、区县供热主管部门存案登记,并获得存案登记证书的供热运转单位。
(3)正常天气:依照《采暖通风与空气调理设计规范》(G BJ19-87,2001年版)中附录二“室外气象参数”的规定,本市建筑物供热采暖系统设计时限制的室外日均匀气温在-9℃以上。
本合同所称正常天气即指室外日均匀气温在 -9℃以上。
室外日均匀气温以市专业气象部门公布的数据为准。
(4)基本热费:是指用热人按建筑面积应该支付的基本采暖花费。
(5)计量热费:是指用热人按实质用热量应该支付的采暖费用。
(6)室内自用采暖设备:室内支管、散热器(含地埋管)及其隶属设备。
(7)寝室:供居住者睡眠、歇息的空间(《住所设计规范》, GB50096-1999,2003年版)。
(8)起居室:供居住者会客、娱乐、聚会等活动的空间(《住所设计规范》, GB50096-1999,2003年版)。
(9)未供热天数:供热人未按合同约准时间延误供热或提早结束供热的天数,以及采暖期内停止供热的天数。
北京供热办法(草案)

北京市供热管理办法(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供用热行为,维护供用热双方的合法权益,保障安全供热,合理利用资源,推动节能减排,促进供用热关系和谐稳定和供热事业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冬季采暖是本市城乡居民的基本生活需求,供热事业是直接关系社会公众利益的基础性公共事业。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供用热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供热,是指供热单位依靠稳定热源,通过管道系统有偿为热用户提供生产和生活采暖用热以及相关服务的行为。
第四条、本市供热管理遵循统一规划、优化配置、属地管理、保障安全、节能环保的原则。
第五条、市市政管理行政部门主管本市供热管理工作。
区、县市政管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供热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配合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做好本辖区内的供热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公安、民政、财政、社会保障、环境保护、规划、住房建设、交通、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监督、城管执法等部门按照本办法和各自的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六条、本市坚持利用多种能源供热,大力发展集中供热,积极推进供热资源整合。
加快既有建筑和供热系统节能改造,逐步实行按照用热量计量收费。
第七条、本市建立并完善城乡居民供热保障体系。
第八条、本市鼓励和支持相关行业组织和中介机构积极发挥作用,参与供热行业管理、技术交流、宣传培训等工作。
第九条、本市鼓励利用清洁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推广应用供热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
第十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对节能效率高和环境效益好的供热技术和项目给予支持,并对在供热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予以表彰或者奖励。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十一条、本市应当将供热事业的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市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和城乡总体规划,编制本市供热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供热规划涉及城市空间资源规划的内容,应当纳入城乡总体规划。
北京市居住建筑供热计量管理办法

北京市居住建筑供热计量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推进本市供热计量改革,提高社会节能意识,促进节能减排,建设绿色北京,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民用建筑供热计量管理办法》和《北京市推进供热计量改革综合工作方案》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居住建筑开发、规划、设计、建设、施工、监理、供热节能与建筑节能改造的单位和居住建筑供热单位、热用户,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市新建居住建筑和具备供热计量条件的既有居住建筑应当实行供热计量收费。
不具备供热计量条件的既有居住建筑,分步骤实施建筑节能及热计量改造并实行供热计量收费。
第四条新建居住建筑和实施建筑节能改造的居住建筑应当严格按照本市有关建筑设计规范、技术导则、标准等要求进行规划、设计、施工、验收,确保供热系统安装热计量装置和室内温控装置,具有实现供热量自动控制和能耗统计功能,具备分户供热计量收费的条件。
第五条新建居住建筑的计量装置设备购置、安装、检定等费用应当纳入房屋建造成本。
既有二步、三步节能居住建筑,实施热计量改造的设备购置、安装、检定等改造费用由财政和供热单位按照一定比例分担,改造费用的具体使用管理办法由市财政会同市市政市容委研究制定。
既有非节能居住建筑的供热计量改造纳入全市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管理,组织实施及资金筹措按照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的有关文件执行。
第六条在新建居住建筑规划设计阶段或者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方案制定阶段,开发建设单位或者建筑节能改造单位应当与在市政市容主管部门备案的供热单位签订《供热计量装置分项工程建设专项合同》,并在合同中按照《北京市供热计量应用技术导则》确定供热计量方式,明确以下内容:(一)建筑物热力入口、供热计量装置和室内温度调控装置的技术指标及质量标准;(二)开发建设单位或者建筑节能改造单位的建筑节能质量责任;(三)供热单位采购供热计量装置、温度调控装置的责任、费用、管理责任、违约责任等内容。
北京市既有非节能居住建筑节能改造项目管理办法

附件:北京市既有非节能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本市城镇既有非节能居住建筑的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以下简称:既有非节能居住建筑改造)项目的管理,保证改造项目的顺利实施,依据《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与相关法规政策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除中央国家机关和部队产权外的所有城镇既有非节能居住建筑改造项目。
第三条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制订全市既有非节能居住建筑的改造标准和计划,经市政府批准后分解下达给各区县及有关系统;负责审核申请中央财政和市财政奖励补助资金的既有非节能居住建筑改造项目;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对各区县及各系统的既有非节能居住建筑改造工作进行指导、监督、考核。
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市政市容委”)负责制订全市供热计量改造和全市热源及管网热平衡改造标准,配合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制订全市既有非节能居住建筑的改造标准和计划,并将热源及管网热平衡改造计划分解下达给各区县和有关系统。
负责审核、汇总申请市财政奖励补助资金的热源及管网热平衡改造项目;对各区县和有关系统的热源、管网热平衡改造,室内供热系统计量及温控改造工作进行指导、监督、考核.北京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负责既有非节能居住建筑改造项目中央财政与市财政奖励补助资金的审核与资金拨付,监督奖励补助资金的使用.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将既有非节能居住建筑改造任务列入市政府对各区县及重点用能单位的节能降耗考核体系,会同有关部门对既有非节能居住建筑改造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指导与监督.北京市规划委员会负责既有非节能居住建筑改造项目的规划方面管理工作;负责监督施工图审查机构严格按照相应标准开展施工图审查工作.市属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将既有非节能居住建筑改造任务列为本系统企事业单位和负责人业绩考核重要指标,并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指导、监督。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北京市居住建筑供热计量管理办法(试行)》解读
作者: 来源: 时间:2010-10-27
北京市发布了《北京市居住建筑供热计量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自2010年10月1日起实施。
为使大家更加深入理解该《办法》,并更好地贯彻落实,本刊邀请了北京市供热行政管理部门的有关同志对《办法》主要条款进行解读。
一、什么是供热计量收费,为什么要实行供热计量收费?
答:供热计量收费是指供用热双方按照基本热价和计量热价相结合的两部制价格进行热费结算。
目前,北京市供热能耗占全市社会能耗总量的20%左右,占全市建筑能耗的50%左右,节能潜力大。
北京市将通过供热计量收费改革的实施,促进开发建设单位建造保温更好、更节能的房子;促使供热单位加强运行调节,精心管理,提高供热效率;并增强市民节能意识,用户根据自身用热习惯在一定温度范围内自主调节室内温度,少用热少缴费。
以提高社会节能意识,促进节能减排,建设绿色北京。
二、今冬哪些居民实行热计量收费?
答:《办法》第三条规定:今年新建居住建筑和具备供热计量条件的既有居住建筑应当实行供热计量收费。
新建居住建筑是指自2010年1月1日起通过竣工验收的集中供热居住建筑。
三、实行居民供热计量后如何收费?
答:《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实行居民供热计量后实行两部制热价,由基本热价和计量热价两部分构成。
基本热价按照建筑面积征收。
其中:
燃煤锅炉供应的居住建筑基本热价标准为7元/建筑平方米·采暖季。
市热力集团供应的居住建筑基本热价标准为12元/建筑平方米·采暖季。
燃气、燃油、电锅炉供应的居住建筑基本热价标准为18元/建筑平方米·采暖季。
计量热价按照用热量征收,价格标准为0.16元/千瓦时(44.45 元/吉焦)。
用户热费具体计算公式为:
用户热费=基本热费+计量热费
=基本热价×建筑面积+计量热价×用热量
例如:某热用户所住楼房建筑面积是70平米,供热方式为燃气锅炉供热,一个采暖季计量的用热量是4500千瓦时,那么该用户的计量热费为0.16*4500=720元,本采暖季应交用户热费=18*70+0.16*4500=1980元。
四、实行供热计量后采暖费用是否会增加?是如何结算的?
答:《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本办法试行期间,居民用户实行供热计量收费时,供热单位在采暖期开始前先按照住宅面积收费的方式一次性收取采暖费,采暖期结束后进行清算,当供热计量的热费低于按照住宅面积收费时,按照供热计量的热费收取,用户多交的热费由供热单位返还给用户或者在收取下一个采暖期热费时予以抵扣;当供热计量的热费高于按照住宅面积收费时,按照住宅面积计算的热费收取。
例如:按上举例,某热用户所住楼房建筑面积是70平米,供热方式为燃气锅炉供热,实行供热计量收费后清算时,用户热费为1980元,则需要向用户退费120元,或在下采暖季缴纳热费时予以抵扣。
如果热用户的用热量为5600千瓦时,则用户热费为2156元,按照《办法规定》应按照面积收取费用70*30=2100元。
试行期间暂按面积收取,即2100元,但今后将逐步过渡到据实收费。
五、居住建筑热量结算点应该设置在哪里?
答:《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热量结算点设置在居住建筑楼栋热力入口的热量表,并由分户热计量装置对楼栋热量表计量的热量值进行分摊,计算出楼栋内各用户的用热量。
六、供热计量装置发生故障时,计量热费应该如何结算?
答:因供热计量装置故障导致无法进行热量结算时,供热单位应当及时对热计量装置进行维修、更换。
维修期内用户计量热费按照房屋面积结算,每天的计量热费计算公式为:
用户计量热费(元/建筑平方米·天)=〔相同供热方式按面积收费价格(元/建筑平方米·采暖季)-基本热价(元/建筑平方米·采暖季)〕/采暖季天数(天)。
例:燃气锅炉房供热,按照面积收费的热价为30元/建筑平方米·季,按照供热计量热费的基本热价为18元/建筑平方米·采暖季,北京采暖天数为121天,则供热计量装置发生故障时,用户计量热费(元/建筑平方米·天)=(30-18)
/121=0.10元/建筑平方米·天)。
七、供热计量装置的购置、安装费用由谁来负担?
答:《办法》第五条规定:新建居住建筑的计量装置设备购置、安装、检定等费用应当纳入房屋建造成本。
既有二步、三步节能居住建筑,实施热计量改造的设备购置、安装、检定等改造费用由财政和供热单位按照一定比例分担,改造费用的具体使用管理办法由市财政会同市市政市容委研究制定。
八、实行供热计量后,开发建设单位应该如何去做?
答:《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十五条规定:实行供热计量后,在新建居住建筑规划设计阶段或者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方案制定阶段,开发建设单位或者建筑节能改造单位应当与在市政市容主管部门备案的供热单位签订《供热计量装置分项工程建设专项合同》,并在合同中按照《北京市供热计量应用技术导则》确定供热计量方式。
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将确定的供热计量方式及相关事项列入房屋销售合同。
开发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供热单位采购不符合标准、规定要求的供热计量和室内温度调控装置等产品设备,并对供热单位采购的产品质量进行监督。
热量表安装前应该依法送法定检定机构进行首次检定。
新建居住建筑开发建设单位和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项目责任单位组织竣工验收时,开发建设单位应当通知供热单位参加采暖节能工程分项验收,没有按照工程建设标准及双方合同约定安装供热计量装置和室内温度调控装置的建筑工程不得通过验收。
开发建设单位在申请居住建筑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交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审查合格书,否则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
九、实行供热计量后,供热单位应该如何去做?
答:《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供热单位是供热计量收费的责任主体,应当与居民用户签订供用热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在合同中明确供热计量方式、供热面积、热费缴纳方式、结算方式及时间等内容。
供热单位应当积极开展人员培训、用户服务、政策宣传等工作,不断提高服务质量,满足热用户灵活、个性化的服务需求。
供热单位应当承担供热计量装置和室内温度调控装置的管理和维护责任,加强巡检,提高节能运行水平,开展能耗统计工作,按照相关标准做好供热系统的水质管理及防腐保养。
十、实行供热计量后,设计单位应该如何去做?
答:《办法》第八条规定:设计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工程建设标准进行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工程设计,并对其设计质量全面负责。
十一、实行供热计量后,施工单位应该如何去做?
答:《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施工单位应当按照供热计量工程设计图纸、施工技术标准和产品安装样本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使用不合格的供热计量材料、配件和设备。
十二、实行供热计量后,监理单位应该如何去做?
答:《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工程建设标准对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工程实施监理。
对施工单位不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及设计图纸施工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限期改正,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
限期未改正的,不得予以通过竣工验收
人的身体也是一个风水宝地。
你的心念,你的所想所思,内在的情志,从你的外在,展现的淋漓尽致。
你内心是不安,还是从容,都会从你的言语和行为中展现出来,
所以人身体的本身就是一个风水场,它又是一个强大的磁场,吸引和抵御着好与坏的事物。
人身体内在的机体,在儒家思想里以仁、义、礼、智、信来表述。
佛家的思想中被阐述为,地、水、火、风。
老子;以道、天、地、王来表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