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财务资金管理
关于印发《北京市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国土耕[2005]8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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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北京市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国土耕[2005]828号各区县国土资源分局、亦庄开发区国土房管局:为规范我市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确保项目立项申报、实施管理和竣工验收顺利进行,实现耕地占补平衡,市局制定了《北京市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五年十一月二十九日北京市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市级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保证项目立项、实施和验收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参照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关于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土地开发整理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使用耕地开垦费、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和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安排的项目。
第三条项目包括土地整理项目、土地开发项目、土地复垦项目、基本农田建设项目和改善农业生产条件的土地开发项目。
土地整理项目是指在一定区域内,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开发整理规划,对田、水、路、林、村等实行综合整治,调整土地关系,改善土地利用结构和生产、生活条件,增加可利用土地面积,提高土地利用率和产出率的项目。
土地开发项目是指对在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治水土流失和土地沙漠化的前提下,对滩涂、盐碱地、荒草地、裸土地等未利用的宜农土地进行开发利用的项目。
土地复垦项目是指对在生产建设过程中,因挖损、塌陷、压占及污染的土地和洪灾滑坡、泥石流、风沙等自然灾害损毁的土地,采取整治措施,使其恢复到可供利用状态的项目。
基本农田建设项目是指采取相应措施对基本农田进行改造、改良和保护,促进基本农田综合生产能力提高和持续利用的项目。
改善农业生产条件的土地开发项目是指为改善农业生产条件而独立进行的农田道路、电力通讯、水源、给排水等生产设施的项目。
第四条市国土资源局(以下简称“市局”)负责项目立项审查、项目实施监督检查及项目终验等工作;区(县)国土资源分局(以下简称“区县分局”)负责项目申报、确定承担单位、组织实施、竣工初验及成果管理等工作。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国土资发[2000]第282号2000年10月10日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以下简称项目资金)的管理,提高项目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土地管理法》和《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等有关财经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项目资金是指用于中央确定的耕地开发整理重点项目、经中央批准的耕地开发整理示范项目和对地方耕地开发整理项目进行补助的资金。
第三条项目资金来源于中央所得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30%部分)。
项目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单独核算,不得截留、挪用或挤占。
第四条项目资金的开支范围为组织、实施、管理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发生的各项支出,包括前期工作费、工程施工费、竣工验收费和业主管理费与不可预见费等。
(一)前期工作费,是指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在工程施工前所发生的各项支出,包括:项目立项审查及报批、项目可行性研究及规划设计、项目勘察、施工设计费、土地清查费、项目招标费和工程监理费等。
(二)工程施工费,是指实施土地平整、农田水利和田间道路等各项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发生的支出,包括直接工程费、间接费、计划利润和各种税金。
直接工程费由直接费和其他直接费组成。
直接费主要包括直接人工、直接材料和施工机械费;其他直接费主要包括冬雨季施工增加费和施工辅助费。
间接费由企业管理费、财务费用和现场经费等组成。
(三)竣工验收费,是指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完工后,因项目竣工验收、决算、成果的管理等发生的各项支出,包括:项目工程验收费、项目决算的编制及决算的审计费,整理后土地的重估与登记费、基本农田重划及标志设定费等。
(四)业主管理费,是指项目承担单位为项目的组织、管理所发生的各项管理性支出,主要包括:项目管理人员的工资、补助工资、其他工资、职工福利费、公务费、业务招待费和其他费用等。
(五)不可预见费,是指项目施工过程中因自然灾害、设计变更、人工、材料、设备和工程量等发生变化而增加的费用。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282号 2000年10月10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局),各有关单位:为适应财政预算改革和实行部门预算管理的要求,加强对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的管理,提高项目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部制定了《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附件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以下简称项目资金)的管理,提高项目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土地管理法》和《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等有关财经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项目资金是指用于中央确定的耕地开发整理重点项目、经中央批准的耕地开发整理示范项目和对地方耕地开发整理项目进行补助的资金。
第三条项目资金来源于中央所得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30%部分)。
项目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单独核算,不得截留、挪用或挤占。
第四条项目资金的开支范围为组织、实施、管理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发生的各项支出,包括前期工作费、工程施工费、竣工验收费和业主管理费与不可预见费等。
(一)前期工作费,是指在项目施工前所发生的各项支出,包括项目立项审查及报批费、项目可行性研究费、项目规划设计预算编制费、项目施工设计费、项目招标费、土地清查登记费和工程监理费等。
路等各项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发生的支出,包括直接工程费、间接费、计划利润和各种税金。
直接工程费由直接费和其他直接费组成。
直接费主要包括直接人工、直接材料和施工机械费;其他直接费主要包括冬雨季施工增加费和施工辅助费.间接费由企业管理费、财务费用和现场经费等组成. (三)竣工验收费,是指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完工后,因项目竣工验收、决算、成果的管理等发生的各项支出,包括:项目工程验收费、项目决算的编制及决算的审计费,整理后土地的重估与登记费、基本农田重划及标志设定费等。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北京市国有工业企业土地转让及投资等有关问题财务处理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北京市国有工业企业土地转让及投资等有关问题财务处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财政局•【公布日期】1996.11.14•【字号】京财工[1996]1868号•【施行日期】1996.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北京市国有工业企业土地转让及投资等有关问题财务处理的通知(京财工(1996)1868号1996年11月14日)市属各工业总公司(局、办、集团公司)、区县财政局:为了加强国有土地的管理,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现将国有工业企业土地转让及投资等有关财务问题的处理通知如下:一、企业有偿转让土地的处理:(一)、企业应在有偿转让土地以前,聘请有土地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将有关部门确认、批复的价值作为国有土地转让的底价。
(二)、原通过行政划拨方式无偿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企业,土地转让按以下规定处理:1.受让方将按规定计算的地价款(含土地出让金)交给房屋土地管理部门、财政部门时,转让方企业视同为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成本,相应增加无形资产;按转让土地合同(协议)规定的成交价款(不含补偿费),增加其它业务收入。
原已将土地做为固定资产单独入帐的企业,同时要冲抵固定资产和资本公积。
转让部分土地使用权的企业,要按转让土地面积占全部土地面积的比例计算出的转让价格,相应冲抵固定资产和资本公积。
转让地段比较特殊的土地时,可按有关部门确认、批复的价值进行冲抵。
2.企业有偿转让土地时,按规定交纳的土地增值税、营业税在其他业务支出中反映。
3.污染扰民搬迁企业以及经市调整经济结构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市财政批准的其它调整企业,转让土地的成交价款(不含补偿费)高于土地使用权取得成本以及地上房屋、建筑物清理净损失的部分,计入资本公积。
4.企业收到政府有关部门返还的土地出让金,一律通过补贴收入进行核算,同时转作资本公积处理。
(三)、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处理:1.企业应按实际收到的土地转让收入计入其他业务收入。
北京市土地一级开发管理暂行办法

北京市土地一级开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市土地一级开发行为,合理开发利用土地资源,满足本市经济发展和城市建设用地需求,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北京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建立土地储备制度意见的通知》(京政发〔2002〕4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经市、区(县)政府批准的土地一级开发项目,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土地一级开发,是指政府委托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以下简称市土地储备中心)及分中心,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及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年度土地一级开发计划,对确定的存量国有土地、拟征用和农转用土地,统一组织进行征地、农转用、拆迁和市政道路等基础设施建设的行为。
第四条市国土房管局负责本市土地一级开发的管理工作。
市土地储备中心及分中心按有关职责分工,做好土地一级开发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五条土地一级开发项目由市土地储备中心或分中心组织采取公开招标方式确定土地一级开发单位。
经市政府批准由市土地储备中心负责组织实施的项目除外。
参加投标的土地一级开发单位,须具备相应的资质。
中标的土地一级开发单位不得向他人转让其承担的土地一级开发项目。
第二章土地一级开发项目的确定和实施第六条市国土房管局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供应计划,会同市计委、市规划委、市建委、市财政局等部门组织编制全市土地一级开发年度计划,经市土地储备联席会议审定后报市政府批准执行。
土地一级开发计划包括存量国有土地一级开发计划和新征土地一级开发计划。
第七条根据土地一级开发年度计划确定的土地一级开发项目,按以下程序实施:(一)办理计划和规划手续。
市土地储备中心组织实施的土地一级开发项目由市土地储备中心直接向市计划部门申请办理计划手续;分中心组织实施的土地一级开发项目由分中心向所在区县计划部门申请办理计划手续。
规划手续由市土地储备中心负责统一向市规划部门申请办理。
北京市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财务资金管理ppt4347710

四、项目资金管理的内容和方法
(三)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管理
1、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告编制的依据 财务决算报告必须在项目整体竣工自验合格后编制。其编制依据: • 国家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颁的有关法规制度 • 工程竣工报告和自验报告 • 经批准的项目规划设计与预算 • 工程招投文件资料、工程承包合同或施工协议书 • 工程竣工结算表及其相关资料 • 会计核算资料与统计资料 • 工程监理单位的施工监理报告 • 其他相关文件资料
•涉及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管理的主要是内部审计监督、外部审计监督以及项目预决算审计等工作
《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事业单位财务规则》、《事业单位会计准则》、《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及相关法规制度
《审计法》及相关法规制度
二、项目资金管理的依据
(二)专业性法规制度规定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国土资发[2000]282号)
• 经办人签字
• 有关业务部门审核
• 财务部门审核
• 单位领导或单位领导授权人核准并签字
四、项目资金管理的内容和方法
(二)项目资金使用的管理
(1)支付预付工程款的要求
2、工程施工费管理
支付预付工程款时,应按合同约定条件,由施工单位提交用款申请,并经相关负责人批示同意后才支付。
(三)项目预算和资金计划的要求
(五)会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核算的要求
(六)监督检查的要求
三、项目资金管理的基本要求
项目承担单位必须单独设有财务机构和一定数量的会计人员,在本单位负责人领导下,具体负责项目资金日常管理工作。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资金管理探讨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资金管理探讨【摘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是土地资源可持续发展、应用,土地规划以及耕地总量动态平衡工作中的重要工程,做好该项目,土地资源的有效利用率会达到最大。
在土地开发整理中,会涉及到很多资金活动,这些资金同时是土地开发整理的关键要素,相关人员不仅要保证该项目有足够的资金支持,还要保证资金管理到位,使资金利用率达到最大,使其产生的其他效益最大。
【关键词】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管理措施土地开发整理过程周期长,资金效益产生慢,且项目执行难度大,这会加大资金管理难度,所以在资金管理中难免会出现一些问题,影响土地资源的利用效果。
相关人员还要给基于现有的资金条件,制定有效的资金管理措施。
本文主要针对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资金管理进行探讨。
一、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管理问题1、专业化程度有待提高主要表现为以下四方面,其一预算编制内容在执行之前,必须经过审核,在审核中,经常会出现审核质量低,审核流于形式现象,这主要是因为审核人员的专业化知识欠缺,对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相关规划内容了解有限[1]。
其二在工程实施中,还要做好管理控制工作。
但该工程与建筑施工工程有本质区别,两者的管理事项虽然都很多,但前者的管理人员缺乏专业化知识,所以每一管理事项的管理力度都不足,所以才会出现变更以及偷工减料等问题。
其三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实施中,会涉及到土方计算,隐蔽工程勘测等工作,这些必须由专业人员完成,而审计人员在对这些项目的工程造价进行审核时,往往不能利用专业手段来检测项目数据的正确性,所以审计报告水平偏低。
其四财务管理水平差。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涉及到的资金事项有很多,这些事项必须得到单独管理,资金管理才不会混乱,但在实际中,资金管理经常会混杂在一起,所以资金利用率不大,甚至会出现财务挪用现象。
2、预算编制有待规范预算编制是资金管理的有效手段和基础工作,如果预算编制内容不切实际,或不规范,预算编制内容在实际中的执行效果也不会太显著,资金管理效率也会很差。
关于印发《北京市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北京 市 土地储 备 资金 财 务管 理暂 行 办法
第 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土地储备行为 , 加强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 , 根据《 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 国发 ( [ 0】5号 )《 2 11 0 、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 问题 的通知》 国办发[063 号 )《 ( 2 0 11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上地 使用权
为规范土地储备 管理行为 ,加强 土地储备 资金财务管理 ,根据 《国务院关于加 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 的通知》 国发 (
[0 11 2 0 ]5号) 《 、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 问题 的通知 ) ( } 国发 [0 6 3 号 )《 2011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 范国有土地使用权 出让收支管理的通 知》 国办发( 0 6 0 号 ) ( 2 0 ]10 和《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 土地储备 资金财务管理暂行办 法> 的通知》
维普资讯
关于 印发《 北京市土地储 备资金财务管理暂 行办法》 的通 知
京财 经二 [0 7 2 6 20 ]37号
各 区 ( ) 政 局 、 国土 资 源局 各 区 ( ) 县 财 市 县 分局 、 京 经 济技 术开 发 区财 政 局 、 国土 资 源局 经 济技 术 开发 区分 局 : 北 市
公厅关于规范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 国办发 [0 6 1 0 ) ( 20 ]0 号 以及《 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 中国人 民银行关于印 发<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 )通知 》财综 [0 6 6 )《关 于印发< 京市 国有 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侧办 ( 2 0 ]8号 、 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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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财务资金管 理
三、项目资金管理的基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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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会计核算的要求
• 项目承担单位应对项目资金进行单独核算。
• 采用集中核算形式的,应单独设置账户,单独反映项目资金 收支情况和项目成本构成情况; • 采用二级核算形式的,应按照单独核算要求,完整地设置账 薄,反映项目资金运行全过程;要严格划清项目资金与其他资金 的界限,项目资金与经营资金的界限,不同项目资金之间的界限, 项目资金与留存基金的界限,对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实行全成本核 算。
• 各级项目管理单位对收到的项目拨款,应进行专款管理, 保证项目资金专款专用。
• 项目承担单位应根据工程进度提出资金需求,上级单位根 据规划设计、招投标协议及工程合同等要求,结合工程进度, 及时、足额地拨付资金。同时,按有关规定保留一部分专款作 为工程质量保证金,待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再拨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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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及时上报会计报表和项目竣工决算,保证会计信息质量。
北京市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财务资金管 理
三、项目资金管理的基本要求
•(六)监督检查的要求
• 首先强化内部监督机制,充分发挥内部监督机构对项目 资金管理的监督作用; • 其次,接受上级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计机构等的监 督检查,并对检查中的问题及时整改。
• 项目资金使用和管理应严格执行预算 • 经批准的项目预算和年度资金计划,原则上不得 随意变更,如因特殊原因确需调整预算,应按有关规 定报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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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财务资金管 理
三、项目资金管理的基本要求
• (四)项目资金专款专用的要求
• 项目资金必须专款专用,按照规定的用途和支出标准安排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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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财务资金管 理
三、项目资金管理的基本要求
• (一)财务机构设置的要求
• 项目承担单位必须单独设有财务机构和一定数量的会计人员, 在本单位负责人领导下,具体负责项目资金日常管理工作。
• 在财务管理上,应按项目资金管理的要求,设置管理岗位,明 确各岗位的职责和权限。 • 单位负责人为项目资金管理第一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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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财务资金管 理
二、项目资金管理的依据
•(三)地方专业性法规制度规定
•《北京市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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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财务资金管 理
三、项目资金管理的基本要求
•(一)财务机构设置的要求 •(二)建章建制的要求 •(三)项目预算和资金计划的要求 •(四)项目资金专款专用的要求 •(• 五)会计核算的要求 •(六)监督检查的要求
一、背景介绍
•(一)土地开发整理资金来源 • (二)近年来资金增长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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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财务资金管 理
二、项目资金管理的依据
• (一)通用性法律、法规和制度
•《预算法》、《预算法实施细则》及相关法规制度
•• 涉及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管理主要是项目预算的编 制、审批、执行、监督、拨款、支出核销等工作。
北京市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财务资金管 理
二、项目资金管理的依据
•(二)专业性法规制度规定
•《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1]330 号)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国土资发[2000]282号) •《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土资发[2003]316号) •《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实施管理暂行办法》(国土资发03]122号) •《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竣工验收暂行办法》(国土资发[2003]21号 •《土地开发整理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03]363号)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编制办法》(国土资源部财[2001]41号)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定额》
北京市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财务资金管 理
四、项目资金管理的内容和方法
•(二)项目资金使用的管理
• 按资金使用用途的不同,项目资金使用管 理分为工程施工费管理、固定资产管理、其 它费用管理和不可预见费管理四个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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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财务资金管 理
四、项目资金管理的内容和方法
•(一)项目资金请拨款管理 •(二)项目资金使用的管理 •(三)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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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财务资金管 理
四、项目资金管理的内容和方法
•(一)项目资金请拨款管理
• 项目资金请拨款管理主要是指国土资源部门收到专项拨 款并拨付下级项目管理单位和下级项目管理单位收到专项拨 款的管理。具体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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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财务资金管 理
三、项目资金管理的基本要求
• (二)建章建制的要求
• 必须建立项目资金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如实物资产管理、 工程合同管理、项目成本管理、费用开支标准及审批程序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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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财务资金管 理
三、项目资金管理的基本要求
• (三)项目预算和资金计划的要求
北京市土地开发整理项 目财务资金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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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12
北京市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财务资金管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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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 背景介绍 ▪ 项目资金管理的依据 ▪ 项目资金管理的基本要求 ▪ 项目资金管理的主要内容和方法 ▪ 项目资金的支出范围 ▪ 项目资金的会计核算
北京市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财务资金管 理
用。 • 不得挪用、侵占和转移项目资金; •配套设备以外的固定资产; • 不得用于对外投资; • 不得用于支付滞纳金、罚款、违约金、赔偿金等; • 不得用于捐赠和赞助
• • 竣工项目结余资金按原渠道退回,超预算支出,
一律不予补助。
•《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事业单位财务规则》、《事业单位会计准则》、《事业单位会 计制度》及相关法规制度
••涉及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管理的主要是项目专项资金收支 管理、会计核算、会计监督等项工作的基本要求和原则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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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法》及相关法规制度
••涉及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管理的主要是内部审计监督、 外部审计监督以及项目预决算审计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