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办理行政案件操作指引三篇
办理行政案件法律援助(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法律援助制度作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保障,日益受到重视。
行政案件法律援助作为法律援助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行政案件法律援助的概念、适用范围、程序、法律依据等方面进行阐述,以期提高社会各界对行政案件法律援助的认识。
二、行政案件法律援助的概念行政案件法律援助是指,对于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无法承担诉讼费用的当事人,由法律援助机构为其提供免费或者减免费用的法律服务。
行政案件法律援助旨在保障公民在行政争议中能够得到公正、公平的处理,维护其合法权益。
三、行政案件法律援助的适用范围1. 申请人具有我国国籍,且居住在我国境内。
2. 申请人因行政争议案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且无法承担诉讼费用。
3. 申请人属于以下情形之一:(1)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妇女、残疾人等特殊群体。
(2)家庭经济困难,无固定收入来源。
(3)其他确有困难,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
四、行政案件法律援助的程序1. 提交申请。
申请人向法律援助机构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2. 审查申请。
法律援助机构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审查,确认是否符合法律援助条件。
3. 分配律师。
法律援助机构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为其分配律师提供法律服务。
4. 律师服务。
律师接受法律援助机构指派,为申请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诉讼等法律服务。
5. 案件办理。
律师按照法律规定,为申请人办理行政案件。
6. 结案报告。
案件办理结束后,律师向法律援助机构提交结案报告。
五、行政案件法律援助的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2.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3.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4.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若干意见》六、行政案件法律援助的意义1. 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行政案件法律援助能够帮助经济困难的当事人获得法律援助,使其在行政争议中能够得到公正、公平的处理。
法律行政案件办理流程(3篇)

第1篇一、案件受理1. 立案审查(1)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等司法机关接到报案、控告、举报、自首等材料后,应当进行立案审查。
(2)立案审查包括:审查材料是否符合法定要求,是否属于本机关管辖,是否属于本案件类型等。
(3)对于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应当在法定期限内立案。
2. 受理案件(1)立案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等司法机关应当依法受理案件。
(2)受理案件时,应当告知当事人案件的基本情况、权利义务、办理期限等。
(3)当事人有权向司法机关提出陈述、申辩,并提供相关证据。
二、调查取证1. 侦查机关调查取证(1)侦查机关根据案件需要,依法进行侦查活动,收集、调取证据。
(2)侦查机关可以采取讯问、询问、勘验、检查、鉴定、扣押、冻结等措施。
(3)侦查机关在调查取证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法定程序,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
2. 检察机关调查取证(1)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案件进行审查,对涉嫌犯罪的案件提起公诉。
(2)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案件过程中,可以自行调查取证,也可以要求侦查机关提供证据。
(3)人民检察院在调查取证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定程序,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
3. 法院调查取证(1)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依法进行调查取证。
(2)人民法院可以采取询问、勘验、鉴定、扣押等措施。
(3)人民法院在调查取证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定程序,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
三、审理1. 开庭审理(1)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应当依法开庭审理。
(2)开庭审理时,当事人有权参加庭审,发表意见,提供证据。
(3)人民法院在庭审过程中,应当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依法作出判决。
2. 评议与判决(1)庭审结束后,合议庭对案件进行评议。
(2)合议庭根据案件事实、证据和法律规定,依法作出判决。
(3)判决书应当载明判决依据、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判决结果等。
四、执行1. 执行机关执行(1)判决生效后,执行机关依法执行判决。
(2)执行机关可以采取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拍卖、强制执行等措施。
【政务民生】律师承办行政复议案件操作指引

律师承办行政复议案件操作指引1️⃣ 案件接收与初步评估在律师承办行政复议案件之初,首要步骤是接收案件并进行初步评估。
这包括与客户进行详细沟通,了解案件背景、争议焦点及当事人的具体诉求。
律师需审阅相关证据材料,如行政处罚决定书、许可证照、合同协议等,以判断案件的可复议性及胜诉可能性。
此外,还需对行政复议的时效、管辖机关等法律程序要求进行核查,确保案件符合受理条件。
2️⃣ 撰写并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经过初步评估后,若决定接受委托,律师需着手撰写行政复议申请书。
申请书应明确列明申请人基本信息、被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复议请求及理由、证据及证据来源等关键内容。
在撰写过程中,律师需运用法律专业知识,精准定位法律依据,逻辑清晰地阐述复议理由,以增强申请书的说服力。
申请书完成后,需按照法定程序提交至有权管辖的行政复议机关,并保留好提交凭证。
3️⃣ 参与行政复议程序与策略调整行政复议程序启动后,律师需积极参与复议过程,包括参加听证会、提交补充证据材料、进行口头辩论等。
在此过程中,律师需密切关注复议机关的调查取证、审查认定等关键环节,及时针对复议机关可能提出的异议进行反驳,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同时,根据复议程序的进展,律师还需灵活调整策略,如针对新出现的证据或法律依据进行补充论证,或适时提出和解、调解等解决方案,以寻求最佳复议结果。
4️⃣ 复议决定的接收与后续处理行政复议机关作出复议决定后,律师需及时接收并审阅复议决定书,分析复议结果是否符合预期。
若复议决定支持了当事人的诉求,律师需协助当事人办理后续手续,如领取相关证照、恢复权益等。
若复议决定未能满足当事人期望,律师则需评估是否具备进一步申诉或提起诉讼的条件,并向当事人提供法律建议。
在复议程序结束后,律师还需对整个案件进行复盘总结,提炼经验教训,以不断提升自身的专业素养和服务水平。
综上所述,律师承办行政复议案件需遵循一系列严谨的操作流程,从案件接收与初步评估到撰写并提交复议申请书,再到参与复议程序与策略调整,直至复议决定的接收与后续处理,每一步都需律师运用扎实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为当事人提供高效、专业的法律服务。
律师办理业务操作指引页

律师办理业务操作指引页1. 引言律师是一种法律专业人员,为客户提供法律咨询和法律代理服务。
办理业务的过程中,律师需要遵循一定的操作流程和规范,以保证工作的高效性和质量性。
本文档旨在为律师办理业务提供操作指引,帮助律师更好地开展工作。
2. 律师办理业务操作指引2.1 准备工作在办理业务之前,律师需要进行一些准备工作,以确保顺利开展业务。
具体的准备工作包括:•审查相关法律文件和案卷,了解案情和法律依据;•收集相关证据,包括书面证据、录音证据等;•确定业务的目标和策略,制定详细的办理计划;•确认相关人员的身份信息和联系方式;•准备必要的法律文件、委托书、授权书等。
2.2 与当事人沟通与当事人的沟通是律师办理业务的重要环节。
在与当事人沟通时,律师需要做到以下几点:•聆听当事人的陈述,了解其需求和诉求;•解释与业务相关的法律知识和程序,帮助当事人了解自己的权益和义务;•积极回答当事人的问题,给予意见和建议;•建立良好的沟通和信任关系,保持与当事人的持续联系。
2.3 法律研究和分析在办理业务过程中,律师需要进行法律研究和分析,确定最佳的法律策略。
具体的步骤包括:•确定业务所涉及的法律问题和争议焦点;•搜集相关的法律文书、判决和裁定,了解法律适用情况;•进行法律规则和法律文书的解读和分析;•判断案件的胜诉可能性和风险,制定相应的策略和措施。
2.4 文件起草和提交在办理业务过程中,律师需要起草和提交一系列的法律文件。
具体的步骤包括:•根据案情和业务需求,起草相关的法律文件,如诉讼状、申请书等;•仔细审查和校对起草的文件,确保准确无误;•提交文件给相关的法院、机关或其他单位,并确保按照规定的时间和途径提交。
2.5 参加诉讼和调解活动律师在办理业务过程中,需要参加各种诉讼和调解活动,包括庭审、调解会议等。
具体的步骤包括:•准备相关的法律文件和证据材料;•准时到达法院或其他相关场所;•参与庭审、调解会议,并代表当事人进行辩护或争辩;•记录庭审过程和调解结果,起草相关的文书。
律师办理行政案件操作规范

律师办理行政案件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律师办理行政诉讼业务及行政非诉讼法律业务的执业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及其他相关规定,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律师有权接受当事人的委托,依据行政法律规范,从事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赔偿以及其他行政案件的代理业务,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
第三条律师承办行政案件,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并接受社会的监督和律师行业管理部门的指导。
第四条律师承办行政案件,应当诚实守信、审慎及时、勤勉尽责、积极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律师承办行政案件,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
第六条律师承办行政案件,依法履行代理职责,受法律保护。
第七条律师承办行政案件,依法独立执业,不受非法干涉。
第二章接受委托第八条律师承办行政案件,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律师事务所应当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明确委托代理事项。
律师不得私自接受委托。
第九条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后,承办律师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代理。
但承办律师发现委托事项违法,委托人隐瞒事实,或者委托人提出不合理要求,致使律师无法正常履行代理职责的除外。
第十条承办律师发生变更时,应当及时告知委托人,委托人同意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委托手续。
第十一条律师应当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行使代理权。
第三章律师代理行政复议案第十二条律师可以接受委托,担任行政复议案件的代理人。
第十三条律师应依法审查确定申请的事项是否属于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案件的范围。
第十四条律师应当告知委托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已经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受理的,不得申请行政复议。
第十五条律师应当告知委托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下列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一)国务院部门的规定;(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三)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
法律服务中的行政案件处理流程

法律服务中的行政案件处理流程行政案件是指行政机关与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因行政行为发生的争议所引起的纠纷。
在法律服务过程中,了解行政案件处理流程对于律师、法务人员以及当事人都是非常重要的。
本文将介绍行政案件的基本流程和相关注意事项。
一、受理阶段在行政案件的受理阶段,当事人需要向有权处理行政案件的行政机关提起诉讼。
一般情况下,行政案件受理的主要条件包括:案件涉及行政法关系,当事人具有诉讼主体资格,案件符合行政诉讼法的管辖范围等。
当事人应当准备好相关证据和材料,并按照要求填写相关申请书,提交给有关行政机关。
二、立案审查阶段一旦行政机关受理了当事人的诉讼申请,就会对案件进行立案审查。
在这一阶段,行政机关负责对诉讼申请进行审查,判断案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如果案件符合条件,行政机关将立案,并向当事人发出立案通知书。
如果案件不符合条件,行政机关将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并向当事人发出不予立案通知书。
对于不予立案的决定,当事人可以提出复议申请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三、调解阶段在行政案件处理过程中,调解是一个常见的解决纠纷的方式。
一旦行政机关接受了案件并进行立案,双方当事人可以自愿选择进行调解。
调解的主要目的是通过协商达成和解协议,解决纠纷。
调解结果一旦达成,行政机关会将双方所达成的协议书作为依据,予以履行。
如果调解未达成,行政机关将继续进行后续处理。
四、行政裁决或复议阶段在行政案件处理的过程中,行政机关有权作出行政许可、裁决或决定。
当事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许可、裁决或决定不满意,有权提起行政复议。
在提起行政复议的前提下,当事人应当按照要求向行政机关提交复议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据。
行政复议阶段的目的是确保当事人享有合法权益,发现并纠正行政机关可能存在的错误。
五、行政诉讼阶段如果当事人对行政复议结果不满意,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在行政诉讼阶段,当事人需要向相应的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和相关证据。
人民法院将会依法审理当事人的行政诉讼案件,并作出相应的裁决。
律师事务所办理行政案件操作规程

律师事务所办理行政案件操作规程为规范律师办理行政案件的执业行为,提高办案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及其他相关规定,特制定本规程。
本规程适用于律师承办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赔偿案件以及行政许可、行政听证、行政裁决等其他行政案件的代理。
律师代理行政诉讼案件(一)律师接受委托前的准备工作1.律师应认真细致地听取当事人对案件事实的陈述,并做好接待谈话笔录,笔录的内容应记载当事人的基本情况,简要的案件事实经过,当事人的诉讼目的和要求。
2.律师应当明确告知当事人,律师代理行政诉讼活动的原则是: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律师依法独立执业,不受其他行政机关和组织、个人的非法干涉。
3.律师应当告知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代理原告的,告知原告对证明起诉符合法定条件、在起诉被告人不作为的案件中,证明其提出申请的事实及在一并提起的行政赔偿诉讼中,证明因受被诉行政行为侵害而造成损失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代理被告应诉的,应告知其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0日内提交答辩状,并提供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的证据、依据,并且告知被告不提供或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的,将被认定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
4.律师根据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和提供的证据审查下列事项:原告有无诉权;行政争议是否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行政诉讼案件的范围;法律、法规规定当事人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依法应当先申请复议的,审查当事人是否已经申请复议;诉讼主体是否准确;有否超过法定起诉期限;诉讼请求是否合法,有否有相关的事实证据;管辖的法院是否正确;被告对于原告的起诉是否合法、有理;针对原告起诉的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有否相应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5.律师经审查后分别下列不同情形作如下处理:⑴委托人陈述的事实证据确实,请求合法合理的,应当接受委托,签订委托代理合同,明确合同权利义务,包括收费等事项,并让委托人出具授权委托书,载明委托的事项、权限和代理期间;⑵情况属实,请求合理,但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依法不能接受委托,告知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解决;⑶依法必须先行复议的案件,应告知委托人依法先申请行政复议;⑷对于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且无正当理由起诉的,应告知委托人,该起诉可能被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或驳回;⑸对被告一般应当接受委托,在发现法院管辖不当的,应告知当事人可以在接到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之日起十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管辖权异议;⑹诉讼请求显然无理的,应当拒绝接受委托;⑺诉讼请求部分有理、部分无理的,应说服当事人放弃无理部分。
法律服务工作中的行政诉讼程序操作指南

法律服务工作中的行政诉讼程序操作指南一、引言行政诉讼是现代社会中解决行政争议的一种重要法律手段。
作为法律服务工作者,掌握行政诉讼程序的操作指南对于提供高质量的法律服务至关重要。
本文将为您介绍在法律服务工作中行政诉讼程序的操作指南,帮助您更好地理解和应用行政诉讼程序。
二、行政诉讼的基本概念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行政行为不服,向人民法院申请追究法律责任的诉讼行为。
行政诉讼程序是指在行政诉讼开启至审判终结期间,各方当事人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的一系列活动。
三、行政诉讼程序操作指南1. 审查受理阶段在行政诉讼程序中,审查受理阶段是首要的一环。
法律服务工作者需要详细了解客户的案情,并判断案件是否符合行政诉讼受理的条件。
如果案件符合受理条件,应及时帮助客户向人民法院递交受理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2. 诉讼材料准备阶段在行政诉讼中,充分准备诉讼材料是办理案件的关键一步。
法律服务工作者需要在法定期限内,帮助客户准备好行政诉讼状、行政行为凭证、相关证据材料等,并确保其合法、真实、完整。
诉讼材料的准备要求严格,操作时需谨慎细致。
3. 程序性审查阶段在行政诉讼程序中,程序性审查是对诉讼请求的合法性和符合程序的性质进行审查。
法律服务工作者需要核对诉讼状的格式、符合性要求,并帮助客户对案件进行合理的法律定位。
确保程序性审查环节顺利进行,为后续流程打下良好基础。
4. 举证阶段行政诉讼中的举证工作是非常重要的。
法律服务工作者需要帮助客户明确举证责任、合理选择证据手段,并协助客户准备、提供证据材料。
在举证阶段,应注意证据的合法性、证据链的完整性,确保所提供的证据能够起到有效的证明作用。
5. 庭审阶段在行政诉讼程序的庭审阶段,法律服务工作者需要代表客户参加庭审,并提供案件的相关事实与证据。
在庭审过程中,应注意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积极辩护,提出合理的诉讼请求,以争取有利于当事人的判决结果。
6. 判决执行阶段行政诉讼程序的最后阶段是判决执行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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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办理行政案件操作指引三篇篇一:律师办理行政诉讼案件操作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律师依法履行职责,规范律师办理行政诉讼业务及行政非诉执行业务的执业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及其他相关的规定,上海市律师协会特下发本操作指引。
第二条律师代理行政诉讼案件,应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勤勉尽责,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不受行政机关、其他组织和个人的干涉,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法律的正确实施。
第三条律师代理行政诉讼案件,依据当事人的委托,在被委托的权限内依法履行代理职责,不应损害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律师代理行政诉讼案件,应保守国家秘密和当事人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
按有关规定宜向主管司法行政机关通报案情及已失密或已解密时除外。
律师将代理的案件在撰写专业文章中引用时,需要公开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内容的,宜事先征得当事人的明确同意。
第二章收案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五条收案是指律师事务所与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等当事人订立聘请律师合同,以律师事务所名义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并指派1至2名律师作为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
律师不宜私自接受委托。
律师事务所宜向委托人介绍其指派的律师,取得委托人的同意。
律师事务所尽可能满足委托人的指名委托要求。
第六条对于获得法律援助条件的当事人,律师事务所宜按照法律援助机构的意见指派律师承办,并与当事人办理委托手续。
第七条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当事人要求委托律师的,律师事务所宜与其法定代理人办理委托手续。
第八条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后,宜编号并办理收案登记。
第九条委托手续包括以下内容:(一)委托人与律师事务所签署《聘请律师合同》一式两份,一份交委托人,一份交承办律师附卷存档;(二)委托人与律师事务所签署授权委托书一式三份,一份交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一份交承办律师附卷存档,一份委托人留存;(三)委托人与律师事务所签署的聘请律师合同及授权委托书,宜记明具体的委托事项和权限,委托权限宜注明是一般授权还是特别授权。
变更、放弃、承认诉讼请求,提起上诉,转委托,签收法律文书,行政赔偿程序中的调解,宜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未注明的,视为一般授权。
(四)出具律师事务所函,呈送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
第十条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不宜终止代理。
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后,承办律师不履行或者因特殊情况不能履行代理义务的,律师事务所宜征得委托人同意后,及时调整承办律师。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律师事务所不宜接受委托:(一)已经接受同一案件中对方当事人或有利益冲突的第三人委托的;(二)已经在一审程序或二审程序中为一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的,二审程序或再审程序中对方当事人又来委托的;(三)具有违反《律师执业避免利益冲突规则》的规定,不能接受委托的其他情形。
第二节接受原告委托第十二条接受原告的委托,宜在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原告的起诉,或者原告拟向人民法院起诉,并能提供初步证据证明其起诉符合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
第十三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行为不服拟提起诉讼的,律师事务所不宜接受其委托:(一)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二)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三)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四)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五)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六)调解行为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七)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八)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九)对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第十四条公民被限制人身自由而无法提起诉讼和办理委托律师手续,其近亲属、相关社会团体及组织依其口头或书面委托以该公民的名义提起诉讼的,律师事务所可以与受托的近亲属、相关社会团体及组织办理委托律师手续。
前款的“近亲属”,包括当事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和其他具有扶养、抚养、赡养关系的亲属。
第十五条同案原告为5人以上的,律师事务所宜告知同案原告可以推选1至5名诉讼代表人参加诉讼。
同案原告已经推选出诉讼代表人或由人民法院指定诉讼代表人的,被推选或被指定的诉讼代表人具有代表同案其他原告聘请律师的权限的,律师事务所可以与诉讼代表人办理委托手续;被推选或被指定的诉讼代表人不具有代表同案其他原告聘请律师的权限的,律师事务所宜与同案原告分别办理委托手续。
第十六条律师事务所在接受拟提起诉讼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委托时,宜按照《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的规定,审核其是否具有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拟提起行政诉讼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也具有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律师事务所可以接受其委托:(一)具有国家行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对其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的;(二)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三)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涉及其相邻权或者公平竞争权的;(四)与被诉的行政复议决定有法律上利害关系或者在复议程序中被追加为第三人的;(五)要求主管行政机关依法追究加害人法律责任的;(六)与撤销或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
第十七条有权提起诉讼的公民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其近亲属可以作为原告委托律师。
有权提起诉讼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与义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原告委托律师。
第三节接受其他当事人委托第十八条接受被告或第三人的委托,宜在人民法院向被告或第三人送达起诉状副本后,或者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时办理委托手续。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因共同作出同一具体行政行为被人民法院列为共同被告的,共同被告聘请同一律师或同一个律师事务所的不同的律师,宜与各被告分别办理委托手续。
第十九条接受上诉人、被上诉人或其他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二审代理人的,宜在一审判决、裁定送达后办理委托手续,但已代理一审并与委托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当事人未在一审判决送达后15日内,或者未在一审裁定送达后10日内提出上诉的,律师事务所不宜接受委托。
第二十条接受再审案件当事人的委托,宜在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办理委托手续,但已代理原审并与委托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当事人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2年后提出申请再审,要求委托律师代理再审的,律师事务所不宜接受委托。
第二十一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单独就行政损害赔偿要求委托律师的,律师事务所宜根据下列情形,分别办理:(一)当事人已向人民法院起诉,并由人民法院受理的,律师事务所可以接受该当事人的委托,指派律师担任其行政赔偿案件的代理人;(二)当事人请求行政损害赔偿,但尚未由行政机关先行解决的,律师事务所可以接受该当事人的委托,指派律师担任其向行政机关请求赔偿的非诉讼代理人;(三)当事人对行政机关的损害赔偿处理不服,拟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律师事务所可以接受该当事人的委托,担任其行政赔偿诉讼的代理人。
(四)具体行政行为被人民法院生效的裁判文书确认为违法的,或被复议机关决定撤销的,或由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自行撤销的,当事人就该具体行政行为请求行政损害赔偿的,律师事务所可以接受该当事人的委托,指派律师担任其行政赔偿案件的代理人。
第三章证据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十二条律师调查、收集、提供证据,宜合法、客观、全面、及时。
第二十三条律师不宜伪造、变造证据,不宜隐匿证据,不宜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不宜妨碍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不宜诱导当事人伪造证据。
第二十四条律师调查、收集与本案有关的证据,宜由律师事务所出具介绍信,并出示律师执业证。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执行。
律师向证人调查取证时,一般以两人以上共同进行为宜。
第二十五条律师收集书证、物证宜收集原件、原物。
收集原件、原物有困难的,可以复制、照相,或者收集副本、节录本,但对复制件、照片、副本、节录本宜附证词或说明。
视听资料,宜说明其来源。
第二十六条律师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宜保密,不宜在公开开庭时出示,向法院提交时宜作出明确标注。
第二十七条律师认为需要进行鉴定的证据,宜及时告知委托人并代理其向有关鉴定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或请求人民法院委托鉴定。
第二十八条律师不能及时调查、收集证据的,宜向人民法院说明情况并申请延期提交该证据。
第二十九条担任被告代理人的律师,宜协助被告对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承担举证责任。
担任第三人代理人的律师,宜以维护第三人利益为原则提供证据。
第二节向委托人收集证据第三十条律师接受原告委托,宜要求委托人提供其所知道的案件的一切事实,并提供以下证据:(一)证明起诉符合法定条件的证据以及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存在的依据;(二)依法宜经复议才能起诉的,宜提供已经过复议程序的证据;(三)在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中,证明其提出申请的事实,但被告宜依职权主动履行法定职责及被告受理申请的登记制度不完备的除外;(四)在一并提起行政赔偿的诉讼中,证明因受被诉行为侵害而造成损失的事实;(五)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提出反驳理由的事实依据。
第三十一条律师接受被告委托,宜要求委托人提供其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包括下列证据和材料:(一)证明被告有权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职权依据;(二)证明被告执法程序的事实依据和相应的程序性规范依据;(三)被告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所认定的事实的证据;(四)被告执法目的合法的依据;(五)被告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依据;(六)认为原告宜复议前置而未申请复议或起诉超过起诉期限的证据;(七)在被告不作为的案件中,主张不作为理由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八)其他相关证据和材料。
第三十二条对委托人陈述的案件事实,律师宜制作谈话笔录,并宜由陈述人签名。
第三十三条委托人能够提供证据及证据线索而不提供的,在告知其不提供证据及证据线索将会产生法律后果后,委托人仍不提供的,视为委托人隐瞒事实真相,律师可以拒绝代理;也可在向委托人讲明法律后果后,以已有的证据、事实完成代理。
第三节向证人调查和收集证据第三十四条担任原告代理人的律师,可以向证人调查、收集证据,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五条担任被告代理人的律师,在诉讼过程中,不宜自行向证人收集证据,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除外:(一)原告或者第三人在诉讼过程中,提出了其在被告实施行政行为过程中没有提出的反驳理由或证据的,并且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补充相关证据的;(二)人民法院认为应由被告在判决前调查取证的。
担任被告代理人的律师征得人民法院准许向证人调查、收集证据的,宜遵循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第三十六条律师在向证人调查、收集证据时,宜首先告知律师身份,出示律师执业证;告知证人宜如实反映与本案有关的情况,并向其讲明作伪证宜负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