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办理刑事诉讼案件操作规程
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2023失效)

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2023失效)法律分析:刑事案件办理流程是:公安机关负责侦查,检察院负责审查起诉,法院负责审判。
收到检察院通知,说明案件已侦查终结到了审查起诉阶段,一个月以后,案子将移送法院。
律师接受委托办理刑事案件,可以在侦查、审查起诉、一审、二审、死刑复核、申诉、再审等各诉讼阶段由律师事务所分别办理委托手续,也可以一次性办理。
律师接受“扫黑除恶”案件委托,应当及时分别向律所和司法行政机关报备。
刑事案件由侦查机关向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后,律师可以接受配禅拦犯罪嫌疑人本人或其亲友的委托担任辩护人;可以接受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委托担任诉讼代理人。
律师如何办理刑事案件2、法律分析:刑事案件办理流程是:公安机关负责侦查,检察院负责审查起诉,法院负责审判。
收到检察院通知,说明案件已侦查终结到了审查起诉阶段,一个月以后,案子将移送法院。
3、刑事案件由侦查机关向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后,律师可以接受配禅拦犯罪嫌疑人本人或其亲友的委托担任辩护人;可以接受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委托担任诉讼代理人。
4、律师介入时间。
犯罪嫌疑人受到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被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就可以聘请律师提供法律帮助。
律师办理收案手续。
5、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如下:律师依法在刑事诉讼中履行辩护与代理职责,其人身权利和诉讼权利不受侵犯。
6、法律依据《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第五条律师担任辩护人,应当依法独立履行辩护职责。
1、刑事案件的办案程序。
刑事案件的办案有以下程序:立案,公安机关、检察院或法院应当按照管辖范围立案侦查。
侦查,对于被拘留的重大嫌疑分子应当在拘留后的24小时以内进行讯问。
3、审查起诉阶段,刑事辩护律师担任辩护人或诉讼代理人。
4、刑事案件的整体处理流程是:第一阶段:报案。
刑事案件发生后,如果有被害人、第三人报案,一个刑事案件的程序前期就等于是启动了。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印发《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的通知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印发《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的通知(2017年8月27日第九届全国律协常务理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现行有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法通〔2017〕51号发文日期:2017年08月27日生效日期:2017年08月27日目录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节一般原则第二节收案和结案第三节会见和通信第四节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第五节调查取证第六节申请变更、解除强制措施第二章侦查期间的辩护工作第三章审查起诉期间的辩护工作第四章公诉一审案件的辩护工作第一节庭前准备第二节参加法庭调查第三节参加法庭辩论第四节庭后工作第五章公诉二审案件的辩护工作第六章公诉案件的诉讼代理工作第七章自诉案件的代理和辩护工作第一节自诉案件的代理工作第二节自诉案件的辩护工作第八章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代理工作第一节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代理工作第二节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代理工作第九章简易程序中的辩护工作第十章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辩护工作第十一章死刑复核案件的辩护工作第十二章未成年人案件的辩护和代理工作第十三章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的辩护和代理工作第十四章违法所得没收程序中的代理工作第十五章强制医疗程序中的代理工作第十六章申诉案件的代理工作第十七章权利救济与执业纪律第一节权利救济第二节执业纪律第十八章附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律师协会:《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已由第九届全国律协常务理事会第八次会议于2017年8月27日审议通过。
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执行。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2017年9月20日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节一般原则第一条为保障和指导律师在参与刑事诉讼活动时依法履行职责,规范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下简称《律师法》)和相关法律、司法解释、部门规章,结合律师办理刑事案件的实践经验,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律师参与刑事诉讼应当坚持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的原则,忠于职守,认真负责。
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标准

关于印发《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的通知律发通﹝2017﹞5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生产建设兵团律师协会:《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已由第九届全国律协常务理事会第八次会议于2017年8月27日审议通过。
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执行。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2017年9月20日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2017年8月27日第九届全国律协常务理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目录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节一般原则第二节收案和结案第三节会见和通信第四节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第五节调查取证第六节申请变更、解除强制措施第二章侦查期间的辩护工作第三章审查起诉期间的辩护工作第四章公诉一审案件的辩护工作第一节庭前准备第二节参加法庭调查第三节参加法庭辩论第四节庭后工作第五章公诉二审案件的辩护工作第六章公诉案件的诉讼代理工作第七章自诉案件的代理和辩护工作第二节自诉案件的辩护工作第八章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代理工作第一节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代理工作第二节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代理工作第九章简易程序中的辩护工作第十章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辩护工作第十一章死刑复核案件的辩护工作第十二章未成年人案件的辩护和代理工作第十三章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的辩护和代理工作第十四章所得没收程序中的代理工作第十五章强制医疗程序中的代理工作第十六章申诉案件的代理工作第十七章权利救济与执业纪律第一节权利救济第二节执业纪律第十八章附则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节一般原则第一条为保障和指导律师在参与刑事诉讼活动时依法履行职责,规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国律师法》(以下简称《律师法》)和相第二条律师参与刑事诉讼应当坚持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的原则,忠于职守,认真负责。
第三条律师参与刑事诉讼依法履行辩护与代理职责,人身权利和执业权利不受侵犯。
律师参与刑事诉讼在法庭上发表的辩护、代理意见不受法律追究。
办理刑事案件流程

办理刑事案件流程刑事案件是指依法应当由国家机关依法予以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
办理刑事案件是司法机关的重要职责之一,其程序和流程十分严谨。
下面将为大家详细介绍办理刑事案件的流程。
一、立案。
办理刑事案件的第一步是立案。
立案是指公安机关接到报案或者发现犯罪线索后,经审查核实,认为有立案条件的,依法依规定立案。
在立案过程中,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向被害人通知案件立案情况,并告知其有权委托代理人进行诉讼。
二、侦查。
立案后,公安机关将对案件进行侦查。
侦查是指公安机关依法对刑事案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查明犯罪事实和犯罪嫌疑人的行为。
在侦查过程中,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保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时,应当依法告知其权利义务。
三、审查起诉。
侦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将移送案件材料给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应当依法保障犯罪嫌疑人的诉讼权利,对不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应当及时作出不起诉决定。
对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应当依法提起公诉。
四、审判。
经过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后,案件将移交给人民法院审理。
人民法院在审理刑事案件时,应当依法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听取当事人的意见,严格依法审理,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五、执行判决。
经过审判后,如有判决宣告,执行程序将进入最后阶段。
执行判决是指依法对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进行执行,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以上就是办理刑事案件的流程,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在办理刑事案件的过程中,各个司法机关都应当严格依法行使职权,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确保司法公正。
律师办理刑案注意事项

律师办理刑案注意事项律师在办理刑案时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1. 法律知识和专业能力:律师应具备扎实的法律知识和专业能力,熟悉刑事法律法规,了解刑事诉讼程序和相关司法解释,以便为当事人提供准确的法律意见和辩护。
2. 保护当事人权益:律师应积极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包括但不限于权利保障、合法辩护、证据保全等。
律师应确保当事人的权益不受侵犯,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为其争取最有利的结果。
3. 保密义务:律师应严守职业道德,保护当事人的隐私和秘密。
律师在办理刑案时,应妥善保管相关案件材料和信息,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和秘密。
4. 诚信和公正原则:律师应本着诚实、公正、勇敢的原则履行职责,不得为了个人利益而违背职业道德和法律规定。
律师应客观、公正地对待案件,不得故意歪曲事实和证据。
5. 与当事人的沟通:律师应与当事人保持良好的沟通,了解其案情和需求,及时提供法律意见和建议。
律师应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充分听取其意见,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为其提供最佳的法律帮助。
6. 证据收集和分析:律师应全面收集和分析与案件相关的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等。
律师应对证据进行认真的分析和评估,找出有利于当事人的证据,并合法地使用这些证据进行辩护。
7. 辩护策略和技巧:律师应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制定合理的辩护策略和技巧。
律师应善于运用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合理地解释和辩护当事人的行为,争取法律上的优势地位。
8. 庭审准备和辩论:律师应认真准备庭审材料和辩论词,充分研究案件事实和法律问题,提前预测可能的争点和对策。
律师应在庭审中充分发挥自己的专业优势,有条不紊地进行辩论,争取最有利的结果。
9. 法律援助和公益事业:律师应积极参与法律援助和公益事业,为无力支付律师费的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总结起来,律师在办理刑案时需要具备扎实的法律知识和专业能力,积极维护当事人的权益,严守保密义务,本着诚信和公正原则履行职责,与当事人保持良好的沟通,全面收集和分析证据,制定合理的辩护策略和技巧,认真准备庭审材料和辩论词,积极参与法律援助和公益事业。
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17

第七章审判阶段担任公诉案件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第一百三十三条律师可以接受公诉案件被害人(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已死亡被害人的近亲属,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的委托,担任其诉讼代理人。
委托手续参照本规范第十三条的规定办理。
第一百三十四条律师担任公诉案件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可以提供法律咨询,调查取证,查阅案件材料,参加庭审,依法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第一百三十五条公诉案件被害人和代理律师在开庭前三日内收到出庭通知的,代理律师有权要求法院变更开庭日期。
法庭已决定开庭而不通知被害人及其代理律师出庭的,代理律师有权要求法院依法通知,保证被害人及其代理律师出庭。
第一百三十六条代理律师收到法院开庭通知后因故不能按时出庭的,参照本规范第八十三条、八十四条的规定办理。
第一百三十七条代理律师应在开庭前向人民法院了解案件是否公开审理。
如果案件涉及被害人的隐私,可以要求人民法院不公开审理。
第一百三十八条代理律师应告知被害人有权对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申请回避,并协助被害人行使此项权利。
第一百三十九条在法庭审理中,代理律师应依法指导、协助委托人或代为行使以下诉讼权利:(一)陈述案件事实;(二)出示、宣读有关证据;(三)请求法庭通知未到庭的证人、鉴定人和勘验、检查笔录制作人出庭作证;(四)经审判长许可,向被告人、证人、鉴定人、勘验检查笔录制作人发问;(五)对各项证据发表意见;(六)对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向被害人提出的威胁、引诱性发问或与本案无关的发问提出异议;(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八)必要时,请求法院延期审理。
第一百四十条在法庭审理中,代理律师应与公诉人互相配合,依法行使控诉职能,与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展开辩论。
代理意见与公诉意见不一致的,代理律师应从维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出发,独立发表代理意见,并可与公诉人展开辩论。
第一百四十一条休庭后,代理律师应告知委托人核对庭审笔录,补充遗漏或修改差错,确认无误后再签名或盖章。
刑事辩护流程概述

刑事辩护流程概述一、起诉阶段在刑事辩护流程中,起诉阶段是案件正式立案之前的阶段。
检察机关会对犯罪嫌疑人的行为进行调查和证据收集,然后根据调查结果决定是否提起公诉。
一旦决定提起公诉,检察机关会向法院提交起诉书。
二、立案阶段在刑事辩护流程中,立案阶段是案件起诉后,法院受理案件并记录立案的过程。
法院会对起诉书进行审核,并决定是否受理案件。
如果法院认为起诉书符合法律规定,就会正式立案。
在这个阶段,被告人还未被要求出庭。
三、侦查阶段在刑事辩护流程中,侦查阶段是指公安机关对案件进行调查的过程。
公安机关会收集证据,并进行现场勘查、讯问嫌疑人、询问证人等工作。
嫌疑人被依法限制人身自由期间,可以请律师提供法律咨询和辩护。
四、提审阶段在刑事辩护流程中,提审阶段是案件正式提交法院审查的过程。
法院会组织合议庭听取公诉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陈述,并对起诉事实和证据进行审查。
在这个阶段,被告人有权进行辩护,并可以提供辩护证据。
法院会在听取双方意见后,对案件进行审判。
五、审判阶段在刑事辩护流程中,审判阶段是指法院对案件进行审理和判决的过程。
法院会对案件进行公开、公正、公正的审理,并听取双方的辩论意见。
被告人可以提出辩护意见,提供辩护方证据。
法院会根据证据和法律规定,做出判决。
六、上诉阶段在刑事辩护流程中,上诉阶段是指当被告人对法院的判决结果不满意时,可以向上级法院提起上诉申请的过程。
上级法院会对被告人的上诉申请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受理。
如果上级法院受理了上诉申请,将对案件进行再审。
七、执行阶段在刑事辩护流程中,执行阶段是指法院对判决结果进行执行和监督的过程。
一旦判决生效,法院会根据判决结果,对罪犯进行处罚,并保障被害人的权益。
在执行阶段,被告人不得再提出上诉。
总结:刑事辩护流程包括起诉阶段、立案阶段、侦查阶段、提审阶段、审判阶段、上诉阶段和执行阶段。
在整个流程中,被告人有权进行辩护并提供辩护证据。
法院会根据法律和证据进行公正的审理,并对案件做出判决。
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2022

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2022甲方(委托方):乙方(受托方):甲方因因涉嫌一案,聘用乙方的律师为辩护人,经双方协商,达成一致如下协议,共同遵照执行:一、乙方依据《刑事诉讼法》及《律师法》的规定,接受甲方的委托,乙方指派律师为被告人(犯罪嫌疑人) 提供法律服务。
二、乙方按法律规定在以下各阶段提供更多法律服务(在所选项上图画“√”):(一)侦查阶段。
(二)审查起诉阶段。
(三)审判阶段。
(□一审阶段;□二审阶段;□再审阶段)三、甲方应当如实地向乙方主办律师了解与案件有关的情况,严禁隐瞒事实,伪造证据,弄虚作假,否则,律师有权婉拒辩解或代理,未收律师费予以归还。
四、根据辽宁省及大连市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甲方应向乙方缴纳以下费用(人民币):1、律师费:元;2、办案费:元五、甲方须于本合同签定的同时付清第四条签订合同的全部费用。
六、甲方同意乙方律师在每个阶段会见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标准次数为次。
超过标准次数的,乙方按每次元的标准收取费用。
七、甲方交费后,乙方已经搞了会见、评卷、影印卷宗等实际工作的,甲方单方建议中止代理合约的,乙方不向甲方归还任何费用。
八、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乙方是在已充分理解合同内容并自愿接受合同约定内容的前提下签订本合同。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代表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自乙方律师完成本合同约定法律服务或双方解除本合同时止。
九、特别签订合同:甲方(签名):乙方(签章):承办人(亲笔签名)签订日期:年月日签订日期:年月日委托人____________与___________律师事务所达成一致如下协议:一、________律师事务所指派________律师为_________案的阶段代理人,出庭代理。
二、委托律师代理权限:三、根据《律师业务收费办法》的规定,委托人向________律师事务所缴纳委托费用__________元。
四、本委托书有效期自双方签定之日起至_________终了。
五双方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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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办理刑事诉讼案件操作规程
第一条为保障律师依法履行职责,规范律师办理刑事诉讼案件的执业行为,提高办案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协会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律师参与刑事案件侦查阶段的委托代理,刑事案件诉讼阶段的委托辩护适用本规程。
第三条律师参与本规程第二条的活动时,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勤勉尽责,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
第四条律师从事本规程规定的活动中,其人身权利和诉讼权利不受侵犯。
第五条律师参与刑事委托代理或辩护案件,应当保守国家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的秘密和隐私。
第六条律师事务所接受犯罪嫌疑人或其近亲属的委托参与代理或辩护活动,应与犯罪嫌疑人或其近亲属签订委托代理或辩护合同,并指定律师办理具体法律事宜。
律师事务所应当尽可能满足委托人的指名委托要求。
第七条同案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得聘请同一名律师。
第八条律师应当按照所内有关规定报批有关的案件批办单。
第九条委托人应签署授权委托书,具体列明委托的事项和权限。
第十条开具律师事务所函,呈送有关侦查机关,检察机关或审判机关。
第十一条在侦查阶段律师接受委托代理的,应从事以下工作:
1.向公安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
2.会见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关的案件的情况,依法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
3.为犯罪嫌疑人代理申诉、控告;
4.为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
第十二条在审查起诉阶段,律师接受委托辩护的应从事以下工作:
1.向检察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的罪名;
2.会见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关案件的情况,依法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
3.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等材料;
4.收集有关犯罪嫌疑人罪轻或无罪的证据;
5.为犯罪嫌疑人代理申诉、控告。
第十三条在审判阶段,律师接受委托辩护的应从事以下工作:
1.向法院领取起诉书;
2.查阅、摘抄、复制犯罪嫌疑人涉嫌犯罪的材料;
3.会见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案件的情况,依法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
4.收集或申请法院调取有关犯罪嫌疑人罪轻或无罪的证据;
5.出庭为犯罪嫌疑人作罪轻或无罪的辩护。
第十四条律师在查阅、摘抄、复制犯罪嫌疑人涉嫌犯罪的材料时应取得有办案机关的同意。
第十五条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应持本人执业证、律师事务所专用介绍信和委托书,并由两位律师进行。
第十六条律师在收集证据过程中必须有两位或两位以上律师进行,向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收集证据时,必须经检察机关或审判机关许可,并经其本人同意方能进行。
第十七条律师应将案件辩护思路在出庭十日前提交所属业务部负责人审批。
若有特殊情况,经所属业务部分管副主任同意,应于出庭三日前提交所属业务部负责人审批。
第十八条若该案属重大案件,应按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制度的规定履行相应的集体讨论程序。
第十九条各业务部负责人在律师出庭前五日内进行庭前会议,若有特殊情况,经所属业务部分管副主任同意,应于出庭三日前履行庭前会议程序。
第二十条律师在出席后五日内,应根据各业务部负责人审批的辩护思路、集体讨论意见,庭前合议结果以出庭情况向法院提交书面辩护词。
第二十一条律师应及时领取判决书。
第二十二条律师在领取判决书或公安机关作出案件决定,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或撤销案件决定后三日内,应与当事人联系,听取其对律师代理或辩护的意见。
并向
其陈述该案进一步处理的法律意见。
第二十三条律师应在领取判决书或公安机关作出撤销案件决定,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或撤销案件决定后五日内拟订办案小结,并由委托当事人出具书面委托代理或辩护意见反馈表。
第二十四条律师在拟订办案小结后三日内应将案件所有材料报送所属业务部分管副主任及分管办公室副主任进行结案审批。
第二十五条在结案审批后三日内,律师应将案件材料装订成卷,送交办公室保存。
第二十六条本规程由所合伙人扩大会议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