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办理刑事辩护案件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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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律师办理刑事案件时证据质证有哪些技巧

刑事辩护律师办理刑事案件时证据质证有哪些技巧

刑事辩护律师办理刑事案件时证据质证有哪些技巧
1.询问证人身份和背景信息:在证据质证开始之前,律师可以先询问证人的个人身份信息和背景,这样可以帮助律师更好地了解证人的立场和动机。

同时,询问证人的身份信息也是对证人进行交叉审问的准备。

2.引导证人回忆:律师可以通过提问的方式引导证人回忆案件发生时的细节和关键时刻。

通过具体的问题,律师可以让证人复述事件的经过,以便法庭听众更好地理解案件的情况。

3.进行直接证据质证:直接证据是指直接证明被告无罪或辩护主张成立的证据。

律师可以通过质证对方的证人或提出物证,向法庭证明被告的无罪或辩护主张。

在质证时,律师需要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可信度,通过证人或物证的证言来支持被告的辩护观点。

4.进行间接证据质证:间接证据是指不能直接证明事实的证据,但可以通过推理和合理的推断来证明一些事实。

在质证间接证据时,律师需要通过证人的证言和其他相关证据来建立证据链,以证明被告的无罪或辩护主张。

5.质证对方证人的不可信性:如果对方的证人存在虚假陈述、矛盾的证词或毫无根据的证词,律师可以通过质证对方证人的不可信性来削弱其证词的可信度,并支持被告的辩护观点。

6.引用先前的证词:如果对方的证人之前作出过与当前证词矛盾的陈述,律师可以通过引用先前的证词来展示证人在不同场合下的不一致性和不可靠性。

8.使用物证:物证包括物品、文件、照片等与案件相关的实物。

律师可以通过质证物证来支持被告的辩护观点,并向法庭展示与案件相关的实物证据。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印发《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的通知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印发《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的通知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印发《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的通知(2017年8月27日第九届全国律协常务理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现行有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法通〔2017〕51号发文日期:2017年08月27日生效日期:2017年08月27日目录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节一般原则第二节收案和结案第三节会见和通信第四节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第五节调查取证第六节申请变更、解除强制措施第二章侦查期间的辩护工作第三章审查起诉期间的辩护工作第四章公诉一审案件的辩护工作第一节庭前准备第二节参加法庭调查第三节参加法庭辩论第四节庭后工作第五章公诉二审案件的辩护工作第六章公诉案件的诉讼代理工作第七章自诉案件的代理和辩护工作第一节自诉案件的代理工作第二节自诉案件的辩护工作第八章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代理工作第一节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代理工作第二节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代理工作第九章简易程序中的辩护工作第十章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辩护工作第十一章死刑复核案件的辩护工作第十二章未成年人案件的辩护和代理工作第十三章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的辩护和代理工作第十四章违法所得没收程序中的代理工作第十五章强制医疗程序中的代理工作第十六章申诉案件的代理工作第十七章权利救济与执业纪律第一节权利救济第二节执业纪律第十八章附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律师协会:《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已由第九届全国律协常务理事会第八次会议于2017年8月27日审议通过。

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执行。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2017年9月20日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节一般原则第一条为保障和指导律师在参与刑事诉讼活动时依法履行职责,规范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下简称《律师法》)和相关法律、司法解释、部门规章,结合律师办理刑事案件的实践经验,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律师参与刑事诉讼应当坚持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的原则,忠于职守,认真负责。

尚权刑事辩护指引

尚权刑事辩护指引

《尚权刑事辩护指引》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联合发布了《关于实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又相继出台了关于实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上述规定均自2013年1月1日施行。

在这一大背景下,为规范刑事辩护律师执业行为,优化办案程序,提高辩护质量,我所对于2011年1月出版发行的北京市尚权律师事务所《办理刑事案件规范》进行了修改,并更名为《尚权刑事辩护指引》。

在本次修改过程中,我所与中国社会科学与法学研究所共同探讨,集思广益。

经过多次磋商,两易其稿,并组织了若干法学专家、律师同仁进行了两天紧张而热烈的讨论,在原规范的形式、内容、风格等方面提出了许多可行意见和建议,特别是针对新刑诉法关于刑事辩护有关规定的修改,提出了相应部分的删节、变更要求,并对原规范的内容提出实质性修改的操作原则。

之后,在我所与日知社合作的“尚权刑辩沙龙”网络平台向社会公布,广泛征求意见,并进行了三次讨论,其中有不少专家学者结合时代发展和司法实践中遇到的一些具体问题,提出了一些具有前瞻性和可操作性的看法。

通过多元化思维和诸多实际经验的交融与碰撞,产生了很多司法智慧的火花。

使得该规范在原有基础上内容更加丰富、形式更加完美、实用性更强。

为了将此次修订工作在深度和广度上拓展得更加充分,我们还与内蒙古、四川、浙江、广东、重庆、陕西、新疆等地的律师事务所直接合作,由他们在本“指引”修订完成后进行试用,并对试用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与我所沟通,以便及时修改完善。

经过上述机构和人员的辛勤努力,本规范于2013年4月中旬修订完毕。

纵观全稿,获得“再生”的“指引”体现出了以下特色:第一,刑事辩护的工具性。

本规范方便律师在办案程序中随时随事有针对性地查阅相关内容。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开展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的办法-司发通〔2017〕106号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开展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的办法-司发通〔2017〕106号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开展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的办法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开展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的办法(2017年10月11日)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加强人权司法保障,促进司法公正,充分发挥律师在刑事案件审判中的辩护作用,开展刑事案件审判阶段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根据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司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

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保障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依法享有的辩护权和其他诉讼权利。

第二条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外,有权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

被告人具有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二百六十七条规定应当通知辩护情形,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除前款规定外,其他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一审案件、二审案件、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案件,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适用简易程序、速裁程序审理的案件,被告人没有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派驻的值班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

在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律师或者被告人委托的律师为被告人提供辩护前,被告人及其近亲属可以提出法律帮助请求,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派驻的值班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

第三条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获得值班律师法律帮助。

被告人具有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如果不委托辩护人,将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第四条人民法院通知辩护的,应当将通知辩护公函以及起诉书、判决书、抗诉书、申诉立案通知书副本或者复印件送交法律援助机构。

律师办理刑事案件基本流程

律师办理刑事案件基本流程

律师办理刑事案件基本流程1.调查阶段:在收到委托后,律师首先会对案件进行全面的调查和收集证据。

这包括阅读相关案件材料,与被告及其家属、证人等进行谈话,了解案件的来龙去脉,收集相关证据和信息。

2.议案筹备阶段:在确定案件的基本事实后,律师会组织相关证据并进行分析。

律师会与被告讨论案件的强弱点,制定辩护策略和证据,准备辩护词和辩护材料。

3.庭前准备阶段:在案件要开庭前,律师会与检察官进行接触,商讨可能的庭审程序和庭审日期。

律师会请求相关证人提供证言,并与其沟通,了解其证词内容。

在庭前准备阶段,律师还会处理一些轻罪案件的庭外解决。

4.庭审阶段:在庭审前,律师会与被告进行会谈,解释庭审过程和被告的权益。

律师会出席庭审,对检察官的指控进行驳斥和质疑,引导被告提供证据和证人证词以辩护自己。

律师还有权质询检察官和证人,并对疑点进行辩护。

庭审中律师还可能向法庭提交书面申请和证据。

5.判决阶段:在庭审结束后,律师会提出辩护词,并与被告进行沟通,解释判决的可能结果。

律师会对法院进行评估和报告,就案件的细节和关键问题向法院提出意见。

在判决阶段,律师会出席判决词的宣读,并向被告解释判决结果。

6.上诉阶段:如果被告认为判决不公正,律师可以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

上诉过程主要是律师准备上诉书并提供证据,同时向上级法院说明判决的不合理之处。

律师还将参与上诉庭审,以提出对判决的辩护。

总结起来,律师办理刑事案件的基本流程包括调查阶段、议案筹备阶段、庭前准备阶段、庭审阶段、判决阶段和上诉阶段。

每个阶段都需要律师展开相应的工作,并与被告保持密切的沟通和合作,以确保被告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地维护。

刑事辩护律师办理刑事案件时证据质证有哪些技巧

刑事辩护律师办理刑事案件时证据质证有哪些技巧

刑事辩护律师办理刑事案件时证据质证有哪些技巧1.全面搜集证据:刑事辩护律师在质证证据前,首先要充分搜集证据。

这包括调取相关证据材料,询问主要证人,查阅案卷,调取相关视频、录音等。

只有全面搜集到证据,才能更好地进行质证,揭示事实真相。

3.利用交叉质证:交叉质证是刑事辩护律师质证证人的常用技巧。

通过交叉质证,律师可以深入地剖析证人的证言,从中找出矛盾之处、不一致之处,通过反问等手段,揭示证人的不可靠之处,进而对被告进行有利的辩护。

4.运用物证辩护:物证是刑事案件中常见的证据形式,刑事辩护律师可以通过对物证的质证,帮助被告辩护。

在质证物证时,律师需要展示物证的合法性、真实性和相关性。

同时,律师还可以通过对物证细节的分析和对比,找出疑点,并通过质证来引起法庭对这些疑点的关注。

5.利用鉴定结论:在质证证据时,律师可以引用鉴定结论来支持自己的观点。

通过法医、鉴定人等专业人士的鉴定结论,律师可以为被告辩护提供专业的分析和佐证,并帮助陪审团或评审委员会更好地理解案件的关键问题。

6.运用正视质证:正视质证是指刑事辩护律师坦然面对不利证据,并通过质证来解释或削弱其对被告不利的影响。

律师可以利用质证来找出证据的可靠性问题、潜在的误读或误解,并通过案例或专业知识提出不同的解释。

8.利用情感因素:刑事辩护律师在质证证据时,可以灵活运用情感因素。

通过通过掌握关键细节、通过提问方式来引起法官、陪审团的共鸣,增强证据的客观性和说服力。

同时,律师还可以通过引用案例、运用比喻等方式,帮助法庭更好地理解和接受自己的观点。

总之,刑事辩护律师在办理刑事案件时,通过运用以上技巧质证证据,可以增加证据的说服力和可信度,为被告争取有利的结果。

然而,律师在质证证据时还要注意法庭的规则和要求,并始终保持专业、严谨、诚实和公正的态度。

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2023失效)

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2023失效)

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2023失效)法律分析:刑事案件办理流程是:公安机关负责侦查,检察院负责审查起诉,法院负责审判。

收到检察院通知,说明案件已侦查终结到了审查起诉阶段,一个月以后,案子将移送法院。

律师接受委托办理刑事案件,可以在侦查、审查起诉、一审、二审、死刑复核、申诉、再审等各诉讼阶段由律师事务所分别办理委托手续,也可以一次性办理。

律师接受“扫黑除恶”案件委托,应当及时分别向律所和司法行政机关报备。

刑事案件由侦查机关向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后,律师可以接受配禅拦犯罪嫌疑人本人或其亲友的委托担任辩护人;可以接受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委托担任诉讼代理人。

律师如何办理刑事案件2、法律分析:刑事案件办理流程是:公安机关负责侦查,检察院负责审查起诉,法院负责审判。

收到检察院通知,说明案件已侦查终结到了审查起诉阶段,一个月以后,案子将移送法院。

3、刑事案件由侦查机关向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后,律师可以接受配禅拦犯罪嫌疑人本人或其亲友的委托担任辩护人;可以接受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委托担任诉讼代理人。

4、律师介入时间。

犯罪嫌疑人受到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被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就可以聘请律师提供法律帮助。

律师办理收案手续。

5、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如下:律师依法在刑事诉讼中履行辩护与代理职责,其人身权利和诉讼权利不受侵犯。

6、法律依据《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第五条律师担任辩护人,应当依法独立履行辩护职责。

1、刑事案件的办案程序。

刑事案件的办案有以下程序:立案,公安机关、检察院或法院应当按照管辖范围立案侦查。

侦查,对于被拘留的重大嫌疑分子应当在拘留后的24小时以内进行讯问。

3、审查起诉阶段,刑事辩护律师担任辩护人或诉讼代理人。

4、刑事案件的整体处理流程是:第一阶段:报案。

刑事案件发生后,如果有被害人、第三人报案,一个刑事案件的程序前期就等于是启动了。

刑事案件规范办案流程指引

刑事案件规范办案流程指引

刑事案件规范办案流程指引引言刑事案件是社会治安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由于案件性质复杂、证据收集困难等原因,刑事案件的办理过程常常存在一些不规范的现象。

为了提高办案质量,确保司法公正,制定一套规范的办案流程指引势在必行。

一、案件受理与立案刑事案件的受理与立案是办案流程的第一步。

公安机关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受理报案,并对报案人的身份、案件事实进行初步核实。

在核实案件事实属实后,应当立即立案,并依法通知被害人、犯罪嫌疑人及其近亲属。

在立案过程中,公安机关应当根据案件性质和情况,及时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确保案件的顺利进行。

同时,应当对案件受理与立案的程序进行严格监督,防止滥用权力或拖延办案。

二、侦查与取证侦查与取证是刑事案件办理的核心环节。

公安机关应当根据案件性质和情况,采取合理、合法的侦查手段,确保取得充分的证据。

同时,侦查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法律程序,确保证据的合法性和真实性。

在侦查过程中,公安机关应当积极配合检察机关和法院的工作,及时提供案件相关材料和信息。

侦查人员应当与检察官和律师保持密切联系,及时沟通案件进展和需要解决的问题。

三、审查起诉与审判审查起诉与审判是刑事案件办理的重要环节。

检察机关应当对侦查机关提供的案件材料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起诉。

在审查过程中,检察官应当充分尊重被告人的权利,确保其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一旦决定起诉,检察机关应当及时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相关材料提交给法院。

法院应当根据法定程序,组织开庭审理,并依法判断被告人的罪责。

审判过程中,法官应当公正、客观地行使审判权,确保被告人的辩护权和诉讼权得到充分保障。

四、执行与监督刑事案件的执行与监督是办案流程的最后一步。

一旦判决生效,法院应当及时组织执行,并监督执行情况。

执行人员应当依法执行判决,并确保被害人的权益得到保护。

同时,社会各界应当积极参与刑事案件的执行与监督工作,监督执行人员的行为是否合法、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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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办理刑事辩护案件指引(试行)
一、总则
1、为了完善律师办理刑事辩护案件程序,保障律师办案质量,规范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行为,规避律师办理刑事辩护案件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并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结合当前的司法环境,制定本指引。

2、律师办理刑事辩护案件,要实事求是、兢兢业业,努力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律师办理刑事辩护案件,要讲政治、顾大局。

要坚持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3、律师办理刑事辩护案件,要积极配合公安、检察、法院等司法机关工作,在政治上保持一致。

4、律师办理重大刑事案件,要书面报市司法局律师管理科、市律师协会批准或备案。

5、律师办理刑事辩护案件,要全程记写工作日志。

对律师办案过程详细记录。

6、律师事务所为承办刑事辩护案件的律师统一办理执业风险保险。

二、受理
7、律师办理刑事辩护案件,接待被告人或被告人近亲属,要在律师办公室进行,应有两名或两名以上律师或律师助理在场。

8、律师办理刑事辩护案件接待被告人或被告人近亲属,要认真书写接待笔录,并由被接待人签字认可。

9、律师办理重大刑事辩护案件,接待被告人或被告人近亲属时,应全程录音录像。

10、律师办理普通刑事案件接待被告人或被告人近亲属,认为来访者有诬告、陷害等危险时,也应全程录音录像,或立即终止接待。

11、律师办理刑事辩护案件,应当经律师事务所主任批准。

律师事务所主任认为系重大案件的,按照本《指引》第4条规定,应书面报市司法局律师管理科、市律师协会批准或备案。

12、律师办理重大刑事案件的书面报告,要载明案件基本情况、办案风险评估,以及规避风险的措施和效果预测。

13、律师办理普通刑事案件,应当指派两名律师、或一名律师和一名实习律师办理。

14、律师办理重大刑事案件,律师事务所应当指派两名有刑事辩护经验的律师办理。

三、阅卷
15、律师办理刑事辩护案件应及时阅卷。

律师阅卷应由两名律师或一名律师和一名律师助理进行。

16、律师阅卷,应当在法官、检察官办公室,或法官检察官指定的地点进行。

特殊情况下必须将卷宗带出时,应邀请法官、检察官陪同。

17、律师阅卷,经主办法官、检察官允许,可以采用复印、拍照、扫描、拷贝等技术手段纪录、复制卷宗材料。

18、律师阅卷获取的卷宗材料,要妥善保管,案件开庭前,禁止交由被告人或被告人近亲属阅读、暂存和复制。

19、案件开庭后,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案件程序性、技术性材料等客观证据,可以交由被告人或被告人近亲属查阅;
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等主观性证据材料禁止交由被告人或被告人近亲属查阅。

四、会见
20、律师办理刑事辩护案件阅卷后,要及时会见被告人。

21、律师会见被告人应当按本《指引》第13条规定,由两名律师或一名律师和一名实习律师进行。

22、律师会见之前,应拟定会见提纲。

会见提纲要设定被告人认罪、不认罪、翻供等多种方案。

23、律师会见前,估计被告人可能翻供的,应当预备全程录音录像设备。

24、会见开始时,首先询问被告人是否翻供。

如被告人明确翻供的,要征求被告人对会见过程全程录音录像的意见。

被告人拒绝全程录音录像的,邀请看守所或驻所检察室派员在场。

看守所或驻所检察室拒绝派员在场的,终止会见。

将情况向律师事务所汇报。

25、律师会见被告人时,不得将卷宗材料中的证人证言、同案其他被告人供述向被告人出示。

26、律师会见被告人时,不得为被告人传递纸条或其它物品。

不得询问与案件无关的事宜。

不得令被告人签署空白委托书或其它与案件无关的材料。

27、律师会见被告人,要详细记写会见笔录。

会见后将笔录交由被告人阅读。

允许被告人补充、修改。

被告人确认后让其在笔录上签字、捺印。

28、律师会见被告人时,被告人主动反应司法机关有刑讯逼供情形的,应当如实记录。

条件许可时,应当对陈述过程录音录像。

29、律师会见被告人时,被告人提供立功线索的,要如实记录。

会见结束后,将相关线索交由承办机关处理。

也可以告知其向监所“深挖犯罪办公室”报告。

30、律师会见被告人,不得教唆被告人违背事实改变供述;
不得用眼神、面部表情或其它肢体语言暗示被告人违背事实改变供述,或造成暗示误解。

31、律师会见被告人时,承办案件的司法机关要求派员在场的,律师应予以配合。

会见后邀请在场的工作人员在会见笔录上签字。

五、调查
32、律师办理刑事辩护案件,根据案件实际需要,可以对客观证据进行必要的调查取证。

33、律师调查取证前,要向承办案件的法官、检察官通报,并争取其同意。

34、承办案件的法官、检察官反对律师调取证据的,律师应当放弃调取,并将情况记入律师办案工作日志。

以便在辩护词中说明。

35、对于涉案证人等主观证据,律师可以申请证人出庭作证;也可以申请法官、检察官调取。

36、对于被告人或被告人近亲属提供的证据,一般应告知其直接交到司法机关。

被告人或被告人近亲属坚持要求辩护律师代交的,律师应当接受。

37、辩护律师为被告人或被告人近亲属代交证据时,应当对证据认真审查。

发现疑点的,应当要求提供者说明。

提供者不能合理解释、或承办律师认为存在明显伪造、涂改痕迹的,律师拒绝代交,并说服其放弃提交。

38、律师调取的证据要妥善保管,案件开庭前,不得交由被告人查阅、复印、复制。

六、庭审
39、律师开庭前,要制作庭审提纲、对被告人、证人发问提纲、辩护提纲(或辩护词)。

40、律师开庭前,要拟定证据目录、出庭证人名单。

证据目录和出庭证人名单,应在开庭前递交法院、检察院。

41、律师开庭前,一般不得与拟出庭作证的证人会面、交谈。

根据案情需要必须交谈的,须在律师办公室进行,且由两名以上律师在场。

并做好会见笔录。

42、律师开庭,要着装整齐、坐姿端正、神情自若。

43、律师庭审发言,语言要平和。

不得使用粗话脏话和带有挑唆、讽刺、挖苦性语言。

尽量使用普通话。

44、庭审结束后,简单的刑事案件,应即时提交辩护词。

较为复杂的刑事案件应在三日内向法院提交辩护词。

七、结案
45、律师办理一审刑事辩护案件,开庭后要及时与法院联系,掌握判决信息,防止延误被告人上诉。

在收到法院判决书后,辩护工作即告结束。

及时将判决结果告知委托人。

一审结束后,律师不得主动会见被告人。

46、一审结束后,应委托人要求,辩护律师可以再次会见被告人,了解对判决的意见。

47、律师再次会见时被告人提出上诉的,律师应当如实记录,并可以为其代书《上诉状》。

48、律师代书的《上诉书》应当经由被告人签字认可,并在十日内提交法院。

49、律师办理二审刑事辩护案件,收到二审法院的终审《判决书》或《裁定书》后,辩护工作即告结束。

之后,律师不得继续会见被告人。

50、案件办结后,律师应当记写结案报告,并及时整理卷宗。

经律师事务所主任,或主任指派的其他人员检查验收后,在十个工作日内交付存档。

八、其它
51、律师办理刑事辩护案件制作的相关音像资料,应载入卷宗妥善保管,不得剪接编辑。

52、律师办理刑事辩护案件制作的工作日志,应载入卷宗妥善保管,并复制副本,交律师事务所另档保存备查。

53、本指引报市司法局律师管理科、律师协会批准后,于2010年3月1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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