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执法权力事项公示
最新税务局法制股工作总结范文

201X年即将过去,法制股在州局法制科的指导下,在市局党委的领导下,在各股室、所、稽查局的大力支持和配合下,顺利完成了今年的依法行政等各项工作,也取得了较好的成绩。
现将今年来法制股的工作总结如下:一、依法行政工作有序实施(一)健全依法治税领导体制机制。
为保证依法行政工作顺利开展,法制股积极组织相关人员成立了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带领和指导的依法行政工作。
督促本局严格落实局长办公会议、党组中心组理论学习以及局务会前学法制度,使会前学法工作常态化,不断提高广大干部依法行政工作的积极性。
坚持每季度召开一次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会议,法制股负责做好了会议纪要。
(二)认真制定本单位的学法制度,积极组织法律知识培训。
一是加强对最新颁布的相关税收政策法规的学习,及时通知给相关业务部门按照政策规定执行,保证了执法的规范性。
二是利用在周一例会、职工大会等时机,会前组织职工集中学习法律法规,不断增强干部职工的法律意识。
积极组织干部职工参加依法行政业务培训,培训内容包括《宪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和《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
(三)依法履行合法性审查职责。
继续强化对规范性文件的审查,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确定为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确保决策制度科学、程序正当、过程公开、责任明确。
建立了《内部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未经法制部门开展合法性审查或经审查不合法的事项,不得提交局务会讨论决定。
(四)继续认真落实法律顾问制度。
通过制定并落实法律顾问制度,聘请了一名律师担任的法律顾问。
按照落实税务机关内部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的程序性要求,在讨论、决定重大事项之前应当听取法律顾问的意见。
积极探索税收执法重大事项审批制度、定案制度和税收执法情况分析制度,不断加强对内部重大决策的合法性审查。
(五)认真建立科级干部法治档案。
根据《中共省委关于印发<省依法治省纲要>的通知》要求,法治档案是年度法治考核的有效载体,是领导干部年终述法的重要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务行政处罚“首违不罚”事项清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务行政处罚“首违不罚”
事项清单》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
•【公布日期】2021.03.31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
•【施行日期】2021.04.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处罚
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1年第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务行政处罚“首违不罚”事项清
单》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国务院常务会有关部署,深入开展2021年“我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暨便民办税春风行动”,推进税务领域“放管服”改革,更好服务市场主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税务行政处罚“首违不罚”事项清单》。
对于首次发生清单中所列事项且危害后果轻微,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
税务机关应当对当事人加强税法宣传和辅导。
现将《税务行政处罚“首违不罚”事项清单》予以发布,自2021年4月1日
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21年3月31日。
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公布办法

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公布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正常的税收征收管理秩序,惩戒严重涉税违法失信行为,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和《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税务机关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社会公布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并将信息通报相关部门,共同实施严格监管和联合惩戒。
第三条公布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和对当事人实施惩戒,应当遵循依法行政、公平公正、统一规范的原则。
第四条按照谁检查、谁负责的原则,对公布的案件实施检查的税务机关对公布案件信息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第二章案件标准第五条本办法所称“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是指符合下列标准的案件:(一)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100万元以上,且任一年度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占当年各税种应纳税总额10%以上的;(二)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欠缴税款金额10万元以上的;(三)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四)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五)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六)虚开普通发票100份或者金额40万元以上的;(七)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发票,非法制造发票防伪专用品,伪造发票监制章的;(八)具有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虚开发票等行为,经税务机关检查确认走逃(失联)的;(九)其他违法情节严重、有较大社会影响的。
前款第八项所称“经税务机关检查确认走逃(失联)的”,是指检查对象在税务局稽查局案件执行完毕前,不履行税收义务并脱离税务机关监管的。
国税局加强税收执法力度,维护税收法制秩序

国税局加强税收执法力度,维护税收法制秩序2023年,税收执法成为了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
国家税务总局加强税收执法力度,维护税收法制秩序,成为了税收执法工作的主要方向。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探讨。
一、税收执法的重要性税收是国家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柱,税收执法则是税收制度的坚实保障。
税收执法能够增强人民群众对法治的信任,维护平等公正的市场竞争环境,确保政府权力的合法性和公正性,促进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
因此,加强税收执法是保持税收制度健康运转的必要手段。
二、税收执法存在的问题近年来,税收执法对一些违法企业的处置方式,存在不当硬化、过度扣缴、力度不足等问题,导致很多企业甚至个人产生负面情绪,对税收执法产生疑虑。
此外,税收执法人员素质与能力管控不严等问题也影响了税收执法的有效性。
三、加强税收执法的方法和途径为了加强税收执法,确保税收法制秩序,需要采取以下几种措施:1. 加强执法人员的专业技能培训和教育,提升其综合素质和法律素养。
2. 注重制度建设,在税收执法过程中体现法治原则,严格依法行政。
3. 强化税收信用体系建设,建立税收诚信推进机制和信用惩戒机制,促进税收诚信文化建设。
4. 加大对“假冒伪劣”等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五、加强社会参与和监督税收执法是法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需要社会力量同舟共济,加强参与和监督。
政府可以建立一些税收执法民主监督机制,通过公开征求意见和建议,与社会各界深入沟通交流,让纳税人更深入地了解税收制度和税收执法过程,提高整个社会对税收执法的认知度和对税收稳定的保障能力。
六、结语税收执法是国家税收制度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也是一项复杂且繁琐的工作。
只有加大对税收执法的科学化、规范化和专业化的建设,进一步完善税收执法机制,全面提高税收执法效率和质量,才能取得令人满意的税收征收和管理工作成效。
国家税务总局将不断加强税收执法工作,为我国经济发展提供有力的税收支持和保障。
文秘知识-税务总局将推行执法权力清单制度 精品

税务总局将推行执法权力清单制度
记者从国家税务总局获悉,该局今年将率先推行税收执法权力清单制度。
税收执法权力事项,是指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及其他税务
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产生直接影响的外部具体行政行为,包括税务行政审批、税务行
政处罚、税务行政征收、税务行政强制等税务行政权力。
推行税收执法权力清单制度包括三项工作内容:清理税收执法权力事项;编制税收
执法权力运行流程图;公开税收执法权力清单和运行流程。
在这三项工作中,清理执法
权力事项是基础,编制权力运行流程图是重点,公开权力清单和权力运行流程图是结果。
按照工作安排,国税总局机关和各省税务局将统一部署、上下联动、同步开展、分级清理、分级公开。
北京大学刘剑文、人民大学莫于川等知名法律学者认为,推行税收执法权力清单制
度是税务部门的“自我革命”,是税务部门对全社会作出的自我权力约束的庄严承诺,
充分展现了税务总局“壮士断腕”的改革气魄。
推行权力清单制度,要从转变政府职能、推进法治中国建设、加强权力监督、切实便民服务等多个视角进行理解,其根本价值在
于使行政权力的边界清晰化,将权力放在阳光下,抑制权力自我扩张和滥用,约束行政权
力的运用和运行,从而使权力更好地服务于权利。
公开税收执法权力清单,把权力清单
制度落到实处,也是税务部门打造诚信政府、透明政府,提高行政公信力、优化税收遵
从环境的有力举措。
税收执法权力清单类似于“权力正面清单目录”,要深入研究清单
的定性、定位和法律效力等问题,要贯彻信赖保护、有利解释等法律精神,要体现服务
便利、提高效能等基本原则。
2019年03月23日。
国税总局严格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

国税总局严格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在税收领域,严格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是确保税收执法公正、保护纳税人权益的重要举措。
国税总局作为我国税收管理的最高权威机构,负责推动税收执法的规范化和完善化,其严格追究税收执法过错责任的决心和行动,有助于维护税收秩序,促进税收法治建设。
在税收管理中,税务机关是税收执法的执行者和主导者,负有维护税收秩序、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的职责。
然而,由于各种原因,有时会出现税收执法过错的情况。
这可能是由于工作失误、不当操作、滥用职权或其他原因引起的。
而一些税务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出现的过错,往往会给纳税人造成经济损失、影响纳税人的合法权益甚至污名化纳税人。
为了规范税收执法行为,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国税总局决定严格追究税收执法过错责任。
首先,严格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能够增强税务机关的法律意识,推动税收执法规范化。
税收执法不仅是履行国家税收管理职责的重要途径,也是保护纳税人权益的重要手段。
国家税收执法权力的正当行使需要遵循法律程序和原则,否则将会侵害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通过严格追究税收执法过错责任,可以让税务机关意识到自身的法律责任和约束,提高他们的法律意识和执法素质,有效地遏制执法过错的发生。
其次,严格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对于纠正不当行为、加强监督管理具有明显作用。
税收执法过错责任的追究能够倒逼税务机关严格落实法律法规,减少不当行为的发生。
追责机制的建立,可以加大执法人员的法律责任感和权力正确运用的自觉性,有效防止滥用职权等不当行为的发生。
同时,对执法过错进行追责,也能促使税务机关建立健全的内部监督机制,加强对税务执法行为的监督和管理,提高行政效能,改善服务质量,推动税务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发展。
此外,严格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还能构建公正税收执法的社会信任。
税收执法公正是维护纳税人权益的重要基础。
税务机关严格追究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能够有效地树立公正执法的形象,增强纳税人对税收执法的信任。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务系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务系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9.12.30•【文号】•【施行日期】2019.12.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务系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局内各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进一步做好税务系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统一认识,提升工作站位(一)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的必然要求。
推进政府信息公开,是政府服务人民、依靠人民,对人民负责、接受人民监督的重要制度安排。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高度重视并着力健全体制机制,推动新时代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不断向纵深发展。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作出新部署,国务院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提出新要求。
各级税务机关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提高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做好税务系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二)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是优化营商环境的必然要求。
推进政府信息公开,是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
国务院出台的《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坚持政务公开透明,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全面推进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公开,对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提出明确要求。
税收是市场主体开展经营活动的重要关切,是营商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
各级税务机关要切实转变观念,改进工作方式,规范内部流程,压实工作责任,加大公开力度,全面提升政府信息公开质效,持续优化营商环境,不断提高纳税人、缴费人的满意度。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政府信息公开系列文件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政府信息公开系列文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8.04.02•【文号】国税发[2008]35号•【施行日期】2008.05.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政府信息公开系列文件的通知(国税发〔2008〕3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局内各单位: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规范税务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及相关工作部署,税务总局制定了《国家税务总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国家税务总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国家税务总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规程》、《国家税务总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办法》和《国家税务总局税收新闻发XXX新闻发言人制度》,现印发给你们。
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抓好落实。
各地在执行中的有关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向税务总局(办公厅)反映。
附件:1.国家税务总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2.国家税务总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3.国家税务总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规程4.国家税务总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办法5.国家税务总局税收新闻发XXX新闻发言人制度国家税务总局二○○八年四月二日附件1:国家税务总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进一步提高税收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结合税收工作实际,特编制本指南。
一、信息内容分类按照"公开为常规,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本机关将对与行使职能相关的信息和涉及社会公众及纳税人的信息进行公开。
公开信息分为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两大类。
主动公开类信息主要是:(一)领导简介:国家税务总局领导简历等情况;(二)机构设置:国家税务总局机构设置情况;(三)主要职能:国家税务总局主要工作职能;(四)行业概况:全国税务系统基本情况介绍;(五)工作计划:税收工作短期计划和长期规划;(六)工作动态:领导讲话、税收工作动态;(七)税收政策法规:各税种的税收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八)税收征管制度:税收征管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九)办税指南:税务登记、纳税申报、发票管理等相关规定;(十)行政许可规定:行政许可有关规定和事项;(十一)非许可审批:非许可审批有关规定和事项;(十二)税务稽查情况:稽查工作规范、稽查工作部署、涉税案件曝光;(十三)税收收入统计数据:历年税收收入总数、分地区税收收入数据;(十四)税务队伍建设情况:精神文明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干部教育培训等情况;(十五)人事管理事项:人事任免、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公务员招录等;(十六)注册税务师管理事项:注册税务师行政管理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注册税务师报名条件、考试考务通知、各科考试大纲及转发人事部考试结果公示、税务师事务所设立、变更、注销及年检等公告事项;(十七)重大项目:金税工程等重大项目执行情况;(十八)政府采购:招标公告、中标公告、成交公告;(十九)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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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处罚依据1、纳税人违反税务管理的行为处罚种类: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60条: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1)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2)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帐簿或者保管记帐凭证和有关资料的;(3)未按照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查的;(4)未按照规定将其全部银行帐号向税务机关报告的;(5)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或者损毁、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的。
纳税人不办理税务登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经税务机关提请,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或者转借、涂改、毁损、买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2、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违反纳税申报规定的行为处罚种类: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62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90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证件验证或者换证手续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3、扣缴义务人违反税务管理的行为处罚种类: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61条: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帐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记帐凭证及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62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4、偷税的行为处罚种类: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63条: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
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行为处罚种类: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64条第一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6、不进行纳税申报的行为处罚种类: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64条第二款: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7、逃避追缴欠税的行为处罚种类: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65条: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防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欠缴税款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骗取出口退税的行为处罚种类: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66条: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抗税的行为处罚种类: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67条: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是抗税,除由税务机关追缴其拒缴的税款、滞纳金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情节轻微,未构成犯罪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拒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拒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10、经责令限期缴纳,逾期未缴纳的行为处罚种类: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68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或者应解缴的税款,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税务机关除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外,可以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11、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行为处罚种类: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69条: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12、阻挠税务检查的行为处罚种类: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70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逃避、拒绝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止税务机关检查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96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税收征管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处罚:(1)提供虚假资料,不如实反映情况,或者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2)拒绝或者阻止税务机关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3)在检查期间,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转移、隐匿、销毁有关资料的;(4)有不依法接受税务检查的其他情形的。
13、非法印制发票的行为处罚种类: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71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规定,非法印制发票的,由税务机关销毁非法印制的发票,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4、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行为处罚种类:收缴其发票或者停止向其发售发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72条: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本法规定的税收违法行为,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税务机关可以收缴其发票或者停止向其发售发票。
15、金融机构拒不协助税收征管的行为处罚种类: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73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拒绝接受税务机关检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存款帐户,或者拒绝执行税务机关作出的冻结存款或者扣缴税款的决定,或者在接到税务机关的书面通知后帮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转移税款,造成税款流失的,由税务机关处10万元—50万元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1万元的罚款。
16、金融机构未登陆税务登记证件号码及帐户帐号的行为处罚种类: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92条: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未按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在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帐户中登陆税务登记证件号码,或者未按规定在税务登记证件中登陆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帐户帐号的,由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17、有关单位拒绝配合税务检查的行为处罚种类: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93条:税务机关依照税收征管法第54条第(五)项的规定,到车站、码头、机场、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检查纳税人有关情况时,有关单位拒绝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18、税务代理人违法的行为处罚种类: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93条:税务代理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造成纳税人未缴或少缴税款的,除由纳税人缴纳或补缴应纳税款、滞纳金外,对税务代理人处纳税人未缴或少缴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19、非法提供银行帐户、发票、证明或其他方便的处罚种类: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93条: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非法提供银行帐户、发票、证明或者其他方便,导致未缴、少缴税款或者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税务机关除没收其违法所得外,可以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1倍以下的罚款。
20、非法印制、转借、倒买、变造或者伪造完税凭证的处罚种类: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91条:非法印制、转借、倒买、变造或者伪造完税凭证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1、违反发票管理办法的行为处罚种类: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36条:未按照规定印刷发票或生产发票防伪专用品的;未按照规定领购、开具、取得、保管发票以及未按照规定接受税务机关检查的单位和个人,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前述两种及两种以上行为的,可以分别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37条:非法携带、邮寄、运输或者存放空白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收缴发票,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38条:私自印刷、伪造变造、倒买倒卖发票,私自制作发票监制章、发票防伪专用品的,由税务机关依法予以查封、扣押或者销毁,没收非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可以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39条:违反发票管理法规,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由税务机关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1倍以下的罚款。
22、到期不缴纳罚款的行为处罚种类: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51条第一项: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税务行政强制种类及依据1、加收滞纳金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2、税收保全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七条“对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及临时从事经营的纳税人,由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纳税额,责令缴纳;不缴纳的,税务机关可以扣押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
扣押后缴纳应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必须立即解除扣押,并归还所扣押的商品、货物;扣押后仍不缴纳应纳税款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扣押的商品、货物,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