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税收执法权,建立监督制约机制.
浅析税务稽查执法权力运行的监督与制约

浅析税务稽查执法权力运行的监督与制约浅析税务稽查执法权力运行的监督与制约摘要:税务稽查执法作为税务管理的重要环节,既是规范税收执法的需要,也是加强税务人员管理的一种重要手段。
如何加强对税务稽查执法的监督制约,也是当前税务部门必须研究的一项重要课题。
本文基于当前税务稽查权力运行监督制约现状及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强化对税务稽查权力运行监督与制约的有效措施。
关键词:现状与问题税务稽查执法措施任何一项权力的行使都必须受到监督,权力缺少监督必然产生腐化。
税务稽查执法作为税务管理的重要环节,具有“外反偷骗、内防不廉”的双重职能,加强对税务稽查执法的监督与制约,既是规范税收执法的需要,也是加强税务人员管理的重要手段。
如何加强对税务稽查执法的监督制约,是当前税务部门必须研究的一项重要课题。
1、当前税务稽查权力运行监督制约现状及存在问题当前,税务稽查工作形成了以选案、检查、审理、执行四分离为主的内部执法监督制约机制,对促进稽查权力的依法规范运行起到了一定的作用。
但是,目前税务稽查由于受执法环境、监督手段、人员素质等因素的影响,对稽查权力的监督制约还相对弱化,产生了一些不廉行为,甚至还导致了个别违法案件的发生。
究其原因:1.1 稽查权力分解不尽合理,缺少相对制衡虽然稽查按照选案、实施、审理、执行等程序进行了“四分离”,对稽查执法权力进行了分设和权限划分,初步形成了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体现了对稽查办案全过程的相互制衡和监督。
但是,上述四环节相分离的工作机制只是在同一稽查局内部形成的,权力依然还集中在稽查部门自身,这样的“权力链”极易使问题被“内部消化”,不能对稽查执法权力运作过程实施有效的监督、制约,不能起到真正制衡的作用。
1.2 部门监督制约不够到位,外部监督乏力现行对稽查案件的审理主要由本稽查局内部审理部门和上级重大案件审理委员会负责,加之各级对划分案件审理的权限设定标准不一,有的对稽查内部审理权限设置过大,有时达到标准案值需提请上级审理却被指定下级审理,造成内部监督不到位。
新时期应如何防范税收执法风险

新时期应如何防范税收执法风险依法治税防范风险不仅仅是个税收执法问题,而是一个涉及诸多领域深层次的社会问题。
通过在清华大学短时期的学习,特别是呤听了北京行政学院董晓宇教授《依法行政的理论与实践》一课,深受启发。
根据笔者长期工作一线的经验与体会,在新时期如何防范税收执法风险,进行了有益的探讨。
一、税收执法面临风险的现状:(一)民主政治与法制不可逆转依法治税是依法治国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是税务工作的灵魂,随着法治社会的不断深入,人们的参政议政意识不断增强,法治观念更是深入人心,深入寻常普通百姓。
越来越多的纳税人进入到了政策决策层(如人大、政协等相关团体),对政策的制定有相当的话语权,并且其行为对管理者有相当的影响力。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人类文明伴随法治文明的不断深入而不断前行,在人们大谈宗尚社会道德文明那一刻起一个“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法治世界便清晰地展现在人们面前,人人讲法,人人尊法,人人护法,已成为当今法治社会中民主政治与民主法制不可逆转的潮流。
(二)公民受教育程度及素质越来越高为什么“法治”如此深入人心,成为人们心中神圣不可侵犯的领地,这是因为“愚昧无知与野蛮强爆”这对孪生姊妹不知害到了多少善良无故的人们,人们在极力摆脱黑暗与争取人身自由权益平等时,极力呼唤着法律的公平。
随着社会的进步,人们从摆脱愚昧与无知到追求人类的文明与进步,从解决“温饱到提高物质生活质量”变迁等,人们已不再是为温饱问题而患愁,国民受教育的程度已是惜非今比,人人受教育,人人享受高等教育并非神话夜谈,大学生村官、大学生个体户、大学生企业主等遍地开花。
由此可见,公民受教育的程度已越来越高,国民的素质也越来越高,要求法治的呼声也越来越强烈,文明法治追寻法律公平已成为时代的必然。
(三)信息公开的程度越来越透明当今世界是一个信息爆炸的时代,可以说,除了国家法律法规有明文规定的不可公开事项外,人们都可以通过各种媒介获取各种信息,特别是那些关系国计民生与人们切身利益息息相关的政务信息,党和国家除了通过各种媒体传播外,还特地开通了各级政府网站予以公示,增强了政务信息公开的透明度,充分地保护了公民的知情权。
浅议如何正确处理严格执法与纳税服务的关系

浅议如何正确处理严格执法与纳税服务的关系胡总书记在十七大报告中明确指出,加快行政体制改革,建设服务型政府,就是要使政府定位更加准确,政府组织更加科学,政府行为更加规范,政府责任边界更加明晰。
省局在年初的工作部署中,明确将2008年确定为纳税服务年。
因此,建设服务型税务是税务机关贯彻落实十七大精神,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省局指示的具体体现,是坚持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的迫切需要,也是转变行政职能的必然途径。
我们要用服务的宗旨来指导执法,用严格的执法来实现服务。
一、税收执法与纳税服务是税收工作中密不可分的两个方面税收执法是指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将国家税收法律法规适用于纳税人及管理相对人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
纳税服务是指税务机关根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通过多种方式,帮助纳税人掌握税法,正确及时履行纳税义务,满足纳税人的合理期望,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的一项综合性工作。
二者是税收工作中密不可分的两个方面,既有相同点又有区别。
(一)税收执法与纳税服务的共同点1.二者有共同的目标。
税收执法的目的,是完成税收职能,打击涉税犯罪,纠正税收违法行为,促使管理相对人正确履行纳税义务,创造公正、公平的税收环境。
而纳税服务的目的同样是在依法治税的前提下,采取各项有效措施,构建全方位、多层次、开放式的纳税服务体系,增强征纳双方的良性互动,促进纳税人依法纳税意识的提高,营造一个法治、公平、文明、高效的税收环境,从根本上提高税收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2.二者相互渗透、缺一不可。
税收工作是执法与服务两种行为的载体,离开了税收工作就谈不上执法,也谈不上服务。
税收执法与纳税服务贯穿于税收工作的始终。
党的十七大明确提出,政府职能应当包含“经济调节、市场监督、社会管理、公共服务”四个方面,这几项职能均直接或间接地融入了服务的理念。
在税收工作中执法与服务的主体都是税务机关,客体都是纳税人,服务行为必然自始至终地寓于行政执法全过程。
浅议“两权”监督机制

浅议“两权”监督机制浅议“两权”监督机制无非[摘要]强化税收执法权和行政管理权监督制约是依法治税、从严治队的关键,是遏制干部为税不廉的有效途径。
认识、教育、监督、人事改革、落实等工作不到位是目前不廉税案时有发生的根源。
要进一步遏制这些违法行为,需要加强领导监督,监督领导;创新教育方式;完善相关制度;找准监察重点,抓好违纪违法案件的查处工作;全面推行政务公开,深化“两权”监督;充分利用信息化实现科学监督;进一步加强纪检监察队伍建设,提高纪检监察的战斗力。
[关键词]“两权”监督机制税务机关作为国家机器的组成部分,拥有税务执法权和行政管理权。
事实已经证明,权力集中的地方,是极容易产生腐败的地方。
尽管近年来,国税机关通过加强干部教育,出台税收执法权和行政管理权相关制度,推行政务公开和责任追究,聘请社会监督员、增加监察力量,加强外部监督,运用现代信息技术代替部分手工操作,减少人情税、关系税,“两权”监督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国税干部贪污腐败案件仍屡见不鲜。
“两权”监督薄弱点在哪里,今后的改进方向等问题仍需要我们进一步探究。
一、当前“两权”监督存在问题和薄弱环节“两权”涉及面广,干部素质参差不齐,制约机制还不够完善,尤其是对某些环节与环节的交叉口、衔接点上还存在“死角”和“盲区”,由此引发了一些问题,具体表现在:(一)认识不到位。
少数领导干部,对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认识不足,开会讲一讲,会后既不当表率,也不认真抓落实,还有私心杂念。
尽管规定每周定时进行政治、业务、理论学习,担一些单位普遍存在重业务学习,轻政治学习现象,向下压任务、催进度的多,对干部的思想道德教育少。
一些干部学习理论的兴趣不浓,自觉性不高,把学习看作是可有可无的事情,有些甚至出现了理论信念动摇、宗旨观念淡化、思想空虚、精神贫乏的现象。
少数干部怕多做事多出错、做错事被追究,因此对工作只求过得去,缺乏进取心、创造性和积极性,对集体的事情,缺少热情,有的甚至漠不关心。
关于健全和完善税收执法监督体系的实践与思考

研究报告(四)山东省国家税务局税收科学研究所 2005年4月11日关于健全和完善税收执法监督体系的实践与思考淄博市国家税务局局长张文泉依法治税是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在税收工作中的具体体现。
自2001年新《税收征管法》颁布和全国税务系统依法治税工作会议召开以后,各地对进一步完善税收执法监督、推进依法治税工作进行了多方面实践和理论探讨。
我们在认真贯彻落实依法治税会议精神的基础上,紧密结合本地实际,将税收执法监督与税收信息化相结合,科学划分岗位职责,大力推进制度创新和体制创新,健全和完善税收执法监督体系,推动了依法治税工作不断走向深入。
一、健全和完善税收执法监督体系的必要性健全和完善税收执法监督体系是依法治税的必然要求,是对税收执法权在税收领域的监督和制约。
依法治税是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新时期税收工作的灵魂和立足点。
其基本要求是纳税人依法纳税、税务机关依法征税。
推进依法治税的关键在于依法治“权”,通过健全对税收执法权的监督制约体系,规范执法行为,促进依法行政。
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以不断发展和完善的税收执法监督体系推动税收工作的法治化,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
健全和完善税收执法监督体系是法律内在要求在税收领域的体现。
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过程中所做出的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其特征之一就是从属法律性,即行政行为是执行法律的行为,必须从属于法律,有法律依据。
税法主体的权利义务是由法律加以规定的,税收法律主义原则要求课税要素法定、课税要素明确,税收稽征只能在法律的授权下进行而不能超越法律规定。
要确保税收执法权依法定课税要素和法定征收程序行使,必须以健全和完善的税收执法监督体系对税收执法权进行监督制约。
《税收征管法》第十条、第十一条加强监督制约的要求,是法律内在要求的具体体现。
健全和完善税收执法监督体系是现代管理理论的要求。
现代管理理论认为,管理职能包括计划、组织、人事、领导和控制,其中控制职能是为确保目标实现而对行为进行的“衡量与矫正”。
完善和规范税收行政执法的建议

完善和规范税收行政执法的建议完善和规范税收行政执法立法是基础,执法是核心,监督是保障。
我国税收行政执法已经建立了良好的基础,现阶段的重点工作是发挥优势、巩固成果、加强监督、改善环境。
(一)完善税收法律体系规范的税收行政执法需要完整的税收法律体系的支持,完善税收法律体系是税收行政执法的前提和基础。
法律规定税收行政执法权的授权,规定税收行政执法的行为规范,规定税收行政执法权的监督和保障。
完善基础性的税收法律体系,主要做好以下几项工作:一是拟定税收基本法,短期内在修订宪法不易的情况下,继续拟定税收基本法是可行之举。
在税收基本法中明确一些税收基本法律问题,以统领和协调单行税收实体法与实体法之间,实体法与程序法之间,以及与其他法律之间的关系。
税收基本法要对税收共性问题做出基本规定:如对政府是否拥有征税权做出严格规定,税种设置的基本原则,税收管辖范围及权限,税收管理体制,中央与地方税权划分,违法责任追究,税收司法保障,纳税人权利与义务等,以达到在税收领域内统一和规范。
二是拟定税务机构组织法或条例,规范税务机构设置,组织形式,职责职权,管理体制等等。
三是单行税种的暂行条例上升到实体税收法律,增强税法的权威性、规范性、严肃性和稳定性。
四是立法要规范。
立法要降低规范的弹性,提高规范的可操作性,增强规范的严密性、科学性;同时,立法机关要及时制定、公布全国统一实施的配套规范——实施细则,以保证法律正确顺利实施,增强透明度。
税法解释权应属立法机关,执法机关不能自行制定有决定效力的解释和规定综合以上各点,完善的税收法律体系包涵:以宪法为统领,以税收基本法为税收法律的基础;划分实体法和程序法,将单行税收条例上升为法律;依据法律授权,由相应立法部门做出法律规定;依据法律规定和税收管理权限,对税收具体问题做出具体规定,以利于税收行政执法行为的规范进行。
(二)规范税收行政执法程序规范税收行政执法程序是指税务机关实施税务行政执法行为所应遵循的方式、步骤、时间和顺序。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党组关于加强对税收执法权和行政管理权监督制约的决定》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党组关于加强对税收执法权和行政管理权监督制约的决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0.01.01•【文号】国税党字[2000]83号•【施行日期】2000.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党组关于加强对税收执法权和行政管理权监督制约的决定》的通知(国税党字[2000]83号2000年1月1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党组关于加强对税收执法权和行政管理权监督制约的决定》印发给你们,请紧密结合本单位和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和措施,并认真抓好落实。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党组关于加强对税收执法权和行政管理权监督制约的决定税收执法权和行政管理权(以下简称“两权”)是国家赋予税务机关的基本权力,是税务机关实施税收管理和行政管理的法律手段。
为了加强对“两权”的监督制约,保证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全面、正确贯彻实施,从机制上和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加强税务系统党风廉政建设,树立税务部门良好形象,特作如下决定: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近几年来,全国税务系统结合税制改革、征管改革和机构改革,围绕对“两权”的监督制约进行了积极探索,实行了新的税收征管模式,加强了对税收执法权的制约,减少了税收执法随意性;在人、财、物管理方面,建立健全了一系列规章制度,规范了内部行政管理权的运作,加大了监管力度,促进了全国税务系统两个文明建设。
但是,在“两权”运行过程中,有法不依,执法不严,滥用权力,以权谋私,贪污腐败等违法违纪问题仍时有发生,有些问题还相当严重,损害了税务机关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破坏了依法治税原则,给国家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
因此,必须进一步采取有效措施,强化对“两权的监督制约。
强化对“两权”监督制约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紧紧围绕税收中心工作,针对“两权”运行过程中容易发生问题的部位和环节,深化改革,完善机制,严格管理,强化监督,坚持从严治队,推进依法治税,从源头上预防和遏制腐败,为圆满完成各项税收工作任务提供有力保证。
地方税收保证措施

地方税收保证措施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地方税收对于地方财政的支持作用日益重要。
为保证地方税收的合规、公平、高效运行,各地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加强税收保障。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地方税收保证措施展开详细阐述:一、完善税收征管体制1. 健全税收政策制定机制:地方税收政策的制定应该具有科学性、稳定性和合理性,对相关产业和市场发展要起到引导和激励作用。
2. 加强地方税收法律法规建设:建立健全地方税收法律法规体系,明确税收主体权责,规范税收行为,提高税收执法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3. 强化税收信息化建设:推动税收征管工作信息化,提高税务机关的审批效率和服务质量,有效减少非法逃税行为。
二、加大税收征管力度1. 加强税收监管:完善税收征管机制,建立健全税收风险防控体系,对潜在税收风险进行科学评估和监测,及时发现和应对税收违法行为。
2. 提升税务人员素质:加强税务人员培训,提高他们的法律法规意识和征管技能,有效提升税务执法水平和服务能力。
3. 强化纳税人教育和宣传:加强对纳税人的宣传教育工作,推动纳税人依法缴纳税款,提高纳税意识和主动性。
三、优化税收征管流程1. 简化税收征管手续:通过推行“互联网+税收”,简化纳税申报流程,提高办税便利性,降低纳税人的成本和时间成本。
2. 加强税收征管协作:建立跨部门、跨地区的税收征管协作机制,加强信息共享,提高征管工作的协同性和高效性。
3. 强化纳税定期报告制度:建立纳税人定期报告制度,及时了解纳税人的经济状况和纳税情况,有效防止纳税人偷逃税款行为。
四、加大税收违法行为打击力度1. 增加违法成本:加大对偷逃税款、虚假申报等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和惩戒力度,提高违法成本,减少违法行为发生。
2. 建立信用评价体系:建立纳税人信用评价体系,对纳税人纳税行为进行评估,并将信用评价结果纳入各种相关社会和市场活动中。
3. 加强国际税收合作:加强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税收合作,共同打击国际税收逃避行为,有效防止涉税资金跨境流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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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税收执法权,建立监督制约机制礼县地方税务局马成良税收执法权是国家行政执法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税务部门两个主要权力(税收执法权、行政管理权之一,是税法赋予税务机关按照一定的程序和方法,用于征收税款、管理税收事务、保证税收职能实现的一种行业执法权力。
事实证明,税收执法权能否得到正确使用与正常运作,不仅直接影响到国家税收政策法规的贯彻执行及国家财政收入的顺利完成,而且直接影响到广大纳税人对税务部门的信任程度。
但是,从近几年全国税务系统立案查处的违纪违法案件的情况来看,税收执法一线单位和直接负责征收、执法的税务人员,因为滥用税收执法权而造成的渎职侵权违纪犯罪案件占了相当大的比例,且发案率呈逐年上升趋势。
那么,怎样才能确保税务机关和税务干部正确行使运用税收执法权呢?我认为,加强税收执法权,应建立起对税收执法权监督制约的有效机制。
可以说,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是确保税收执法权正确行使和规范运作的关键所在。
一、税收执法权构成要素之分析税权可以划分为税收立法权、税收执法权和税收司法权三大部分。
鉴于我国立法体制是一元多级制,以及我国立法法所确定的法律保留原则,税收的立法权主要集中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
而根据 198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授权,国务院可以制定税收法规。
当然在税务系统内部国家税务总局亦行使一些税收立法职能,如对税收法律、法规的执行性立法,以及对其作相关的法律解释等。
而税收司法权由于当前我国的司法制度,它仅指行政司法即准司法权,如税务行政复议决定权。
对于大多数税务机关来讲主要行使税收执法权。
本文拟从法理的角度对税收执法权进行分析,以影响税务执法人员的执法理念,提高执法水平。
(一税收执法权的性质同其他行政职权一样,税收执法权具有以下特征: 1、从属法律性:其表现有二,首先从实体上看税收执法权力来源于法律即法无授权不得为之。
其次从程序上讲应依照法定程序实施,既不能缺失步骤,又不能颠倒顺序,不符合法定方式和时限。
2、单方意志性:税收执法权的行使无论是依职权的行政行为,还是依申请的行政行为,都是以税务机关的意志而成立,非双方意志一致决定其内容。
这一点与行政合同是不同的。
3、自由裁量性:虽然税务执法行为具有法律从属性, 但是基于税收执法的专业性、技术性,税收法律规定不可能面面俱到,况且税收执法现象具有复杂性,税收法律只能抽象概括其一般情形,于是在立法上便赋予行政机关以自由裁量权。
在法定标准范围内由税务机关根据具体情形,进行合理判断,做出选择。
4、效力先定性:税收执法行为一旦做出,只要符合其成立要件,又符合生效要件,就推定它是合法的。
关于其实际效力问题,只能由复议机关或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法定权限进行审查决定。
(二税收执法权的构成要素分析税收执法权之构成通常含有归属、范围、对象、方式四个方面。
具体地讲其内容有:1、权力归属法定:税收执法权由谁行使,谁具有执法主体资格是法定的。
从《征管法》来看,税收执法权可归纳为税收征收管理权、税收处罚权、税收检查权。
该法第十四条明确规定本法所称税务机关是指各级税务局、税务分局、税务所和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并向社会公告的税务机构。
从而通过直接陈述方式,明确了税收执法主体范围及税权之归属。
为体现法律的确定性, 《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九条指出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并向社会公告的税务机构是指省以下税务局的稽查局。
为了进一步规范权力,在具体行政权力上又略有不同,如税款征收权《征管法》第二十九条中规定:“除税务机关、税务人员以及经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委托的单位和人员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税款征收活动” 。
由此可见其征税权主体资格的有税务机关、税务人员、受委托的组织和人员。
在立法语言上采取了间接陈述方式,否定了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具有征税权,从而肯定了征税权的归属。
2、权力对象法定: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
权力归属法定确定了行政主体,权利对象则确定了行政相对人,两者必须同时具备才形成为一个完整的法律关系。
从《征管法》来看,税务相对人包括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以及其他税务当事人。
当然在具体税收执法权行使时,又有具体对象限制。
如《征管法》第三十七条的保全措施对象是:“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及临时从事经营的纳税人。
”第三十八条的保全措施的对象是“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 。
对此两者的对象如果混淆,就是越权,而越权则是无效的。
3、权力范围规定:行政法律关系的构成分为主体、客体、内容三要素。
税收法律关系的客体表现之一便是税收的范围。
在行使税收执法权时,应遵循其法定范围。
如征管法第三十七条的保全范围仅为商品、货物,而第三十八条的保全范围为“商品、货物和其他财产” 。
如果使用第三十七条的保全措施扩大到“其他财产” ,那就是超越范围。
而且在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二条,再一次表述为“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税收保全措施范围之内” 。
徜若违反此规定,除该具体行政行为不合法外,还应给予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权力方式法定:权力主体行使权力可采取哪些方法、手段、措施亦是法定的。
从《征管法》规定的角度看,保全的措施有扣押、查封;执行的强制措施有扣缴、拍卖、变卖等。
这都是行政权力的外部表现,是其采取具体行政行为的形式。
二、建立税收执法权监督制约机制方面, 应着力狠抓了以下几点:(一示权, 强化社会监督力度。
缺乏监督的权力必然滋生腐败,只有将税收执法权置于广大纳税人和社会各界的监督之下,才能使权力的行使和运作趋于规范,而要达到这一点,就必须推行公开办税,实施“阳光作业” ,还监督权于纳税人和人民群众。
基于此,近年来,我县地税局投入两万余元,在县局和各基层单位设立了板面、公示栏、政策宣传栏、监督台,还在县广播电台开办了《地方税收与经济》宣传栏目,公开税收法律、法规和规章,公开办税窗口职责范围和纳税人办理各项涉税事务的时限、步骤和方法;公开纳税人投诉部门和监督电话;公开“双定户”的定额标准、缴纳及违章处罚情况。
同时,还将负责征收的税种范围、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服务的标准、时限,票证工本费收取标准、税务检查工作规范,税收政策法规咨询热线等进行公开,极大地增强了税收工作的透明度,从而把税收执法权行使和运行的全过程真正置于纳税人和社会各界的监督之下,让纳税人对执法依据、执法规程、执法结果了然于胸,杜绝了税收执法时的暗箱操作,使纳税人在缴“放心税” “明白税”的同时,也增强了税干执法时不越轨,不出格,不跨线的自律意识。
此外,我县地税局还在社会各界聘请义务监督员,把税收工作置于社会监督之下,形成了多层次、多方位的外部监督体系。
(二分权, 强化内部制约力度。
针对以往征管过程中权力过于集中,容易滋生腐败的状况,我县地税局在税收执法权的分解和制约上狠下功夫。
一是深化征管改革,建立起分权制约的运行机制。
按照建立征管新模式的要求,大力推行专业化管理,实行征、管、查“三分离” ,在征管方面,实行计算机定额管理,计算机开票。
在稽查方面,推行稽查选案、检查、审理、执行“四分离” ,使权力得到合理分解配置。
同时加快税收信息化建设步伐,在各股室和各基层单位配备微机,用机器管税,靠计算机管人,使执法中的人为因素明显减少。
二是严格落实执法责任制,对每个岗位的执法权限、程序、要求及责任等依法进行严格界定和明确分解, 做到分工到岗,责任到人,使每个人对自己的职权范围十分清楚, 对自己该干什么, 不该干什么, 监督什么, 怎样监督, 做到具体明确。
三是进一步完善规范征管规程,要求税干严格执行法定程序和规定程序,并处理好各个环节的衔接,使每个人、每个部门既明确整体工作的运行过程,也明确自己所涉及的具体程序,既明确本人、本部门承担的责任,也明确整体工作的衔接。
经过努力,我县地税局使税收执法权得到有效分解, 形成了权力间相互联系、相互监督、相互制约、上下衔接、首尾贯通的运行体系,最大限度地减少了税务人员执法的随意性。
(三制权, 强化惩戒震慑力度。
首先大力开展税收执法检查。
今年来,县局开展了全面执法检查、专项执法检查、日常执法检查三次,及时发现和纠正执法中票证填开不规范的偏差 11起;其次进行执法监察,组织人员进行明查暗访, 问卷调查等方式;第三,认真落实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
县局班子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责罚相当、教育与惩治相结合的原则,采取不隐瞒、不护短,不包癖的态度,切实做到了真抓实干,真追实究,究责到位,对变通税收政策、违反规程、执法不到位和滥用职权的税务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第四,把提示教育纳入每一个领导干部的职责范围。
不管是分局长、所长,尤其是和纳税户直接接触较多、拥有税收执法权的征收管理、税务稽查部门和基层税务所的领导干部, 要善于从下属及身边人员的平时工作中,从生活、社交活动中发现不健康倾向和苗头性问题,早打招呼,及时提醒,防患于未然。
各部门领导干部,要把对下属的提示教育作为干部管理的一个必备环节,做到“七个必谈” ,即:逢年过节必谈,婚丧嫁娶必谈,职务升迁必谈,岗位转换必谈,进企业下基层必谈,有信访举报必谈,群众有议论必谈。
从而有力地震慑了违纪者,保证了公正执法和严肃执法。
三、防止税收执法权异变税收执法权在运作过程中出现了随意性大、以权谋私、以税谋私、暗箱操作等种种异变,已经直接导致税款流失,引发税收征管腐败,严重干扰了税收工作的健康发展和税收收入的顺利完成,务必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
笔者认为, 要加强对税收执法权力的监督制约, 从源头上预防税收执法权的异变,减少税务人员渎职侵权违纪犯罪案件的发生,必须采取以下四项对策:一是走改革治本之路,建立有效的税收执法权力监督制约机制;二是落实税收执法责任制,按照管事的要求确定税务执法人员的个人职责,做到有过错即追究责任到人;三是着力加强检查监督, 实现关口前移;四是围绕依法治税的目标,严厉惩治税收征管腐败。
四、建立和完善廉政激励机制预防腐败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综合施治,建立完善的、行之有效的廉政激励机制是预防腐败体系的重要一环,对廉政起着重要作用。
下面就如何建立和完善廉政激励机制谈几点自己的不成熟的看法。
(一转变观念,统一思想认识。
过去,我们过多强调倡导无私奉献的引导机制和规范权力的约束机制,忽视科学、合理的利益机制的建立和完善,单纯地排挤个人利益因素的廉政教育,容易演化成空泛的说教,一味强调无私奉献的正面引导,很难达到示范的目的。
因此我们要转变观念,统一各级领导干部的思想认识,加强舆论宣传工作,使各级领导真正重视廉政激励机制的建立对廉政起着激励、调控、平衡的作用,为此,应完善廉政激励机制,包括精神激励、物资激励、地位和权力的激励等。
(二注重实效, 保证廉政激励机制的可行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