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发公共卫生分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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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概念与分级分类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概念与分级分类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概念与分级分类1、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概念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

2、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分级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划分为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和特别重大(Ⅰ级)四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 级):(1)肺鼠疫、肺炭疽在大、中城市发生并有扩散趋势,或肺鼠疫、肺炭疽疫情波及2个以上的省份,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

(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并有扩散趋势。

(3)涉及多个省份的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并有扩散趋势。

(4)发生新传染病或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人,并有扩散趋势,或发现我国已消灭的传染病重新流行。

(5)发生烈性病菌株、毒株、致病因子等丢失事件。

(6)周边以及与我国通航的国家和地区发生特大传染病疫情,并出现输入性病例,严重危及我国公共卫生安全的事件。

(7)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I级):(1)在一个县(市)行政区域内,一个平均潜伏期内(6天)发生5例以上肺鼠疫、肺炭疽病例,或者相关联的疫情波及2个以上的县(市)。

(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病例。

(3)腺鼠疫发生流行,在一个市(地)行政区域内,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多点连续发病20例以上,或流行范围波及2个以上市(地)。

(4)霍乱在一个市(地)行政区域内流行,1周内发病30例以上,或波及2个以上市(地),有扩散趋势。

(5)乙类、丙类传染病波及2个以上县(市),1周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2倍以上。

(6)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人,尚未造成扩散。

(7)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扩散到县(市)以外的地(8)发生重大医源性感染事件。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级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级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级级别范围、数量项目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Ⅳ级,蓝色预警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Ⅲ级,黄色预警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Ⅱ级,橙色预警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红色预警腺鼠疫一个县市区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发病10例以下一个县市区连续发病10例以上,或流行波及2个以上县市区一个市州多点连续发病20例以上,或流行波及2个以上市州肺鼠疫、肺炭疽一个县市区一个平均潜伏期发病5例以下一个县市区5例及以上,或疫情波及2个以上县市区在大、中城市发生,或疫情波及2个以上的省份,并有扩散趋势霍乱一个县市区内1周内发病10例以下一个县市区一周内发病10~30例;或疫情波及2个以上县市区;或市州以上城市的市区近5年来首次发生霍乱疫情一个市州范围内一周内发病31~100例一个市州一周内发病100例以上;或疫情波及2个以上市州,有扩散趋势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一个县市区内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疑似病例一个县市区内发生临床诊断或实验室确诊病例,或2个以上县市区发生疑似病例发生续发病例,或疫情波及2个以上市州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一个县市区内发现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扩散到2个以上县市区同时波及多个市州,并有扩散趋势,造成重大影响群体心因性反应预防接种或学生预防性服药出现群体心因性反应或不良反应预防接种或群体性预防性服药出现人员死亡菌种毒种丢失等鼠疫、炭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艾滋病、霍乱、脊髓灰质炎等菌种、毒种丢失发生新传染病;或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并有扩散趋势;或发现我国已消灭的传染病。

其他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市州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省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级别范围、数量项目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Ⅳ级,蓝色预警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Ⅲ级,黄色预警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Ⅱ级,橙色预警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红色预警腺鼠疫一个县市区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发病10例以下一个县市区连续发病10例以上,或流行波及2个以上县市区一个市州多点连续发病20例以上,或流行波及2个以上市州肺鼠疫、肺炭疽一个县市区一个平均潜伏期发病5例以下一个县市区5例及以上,或疫情波及2个以上县市区在大、中城市发生,或疫情波及2个以上的省份,并有扩散趋势其他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市州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省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级别范围、数量项目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Ⅳ级,蓝色预警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Ⅲ级,黄色预警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Ⅱ级,橙色预警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红色预警腺鼠疫一个县市区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发病10例以下一个县市区连续发病10例以上,或流行波及2个以上县市区一个市州多点连续发病20例以上,或流行波及2个以上市州肺鼠疫、肺炭疽一个县市区一个平均潜伏期发病5例以下一个县市区5例及以上,或疫情波及2个以上县市区在大、中城市发生,或疫情波及2个以上的省份,并有扩散趋势霍乱一个县市区内1周内发病10例以下一个县市区一周内发病10~30例;或疫情波及2个以上县市区;或市州以上城市的市区近5年来首次发生霍乱疫情一个市州范围内一周内发病31~100例一个市州一周内发病100例以上;或疫情波及2个以上市州,有扩散趋势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一个县市区内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疑似病例一个县市区内发生临床诊断或实验室确诊病例,或2个以上县市区发生疑似病例发生续发病例,或疫情波及2个以上市州相关附件:。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级(1)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级(1)
(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 性禽流感病例,疫情有扩散趋势。
(3)流感大流行阶段,出现新亚型流感病毒 在人群中持续快速地传播;或世界卫生组织宣 布发生流感大流行。
3
精选课件
(4)发生烈性病菌株、毒株、致病因子等丢 失事件。
(5)发生新传染病,或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 病发生或传入,并有扩散趋势,或发现我国已 消灭传染病重新流行。
(9)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50人以上;或死 亡5人以上。
19
精选课件
(10)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食物中毒及急性职 业中毒事件以外的其他中毒(突发中毒事件):
①一起突发中毒事件暴露人数2000人及以上。
②一起突发中毒事件,中毒人数在100人及以 上且死亡2-9人;或死亡10-29人。
20
精选课件
13
精选课件
(9)涉及多个省份并有扩散趋势的群体性不 明原因疾病。
(10)发生重大医源性感染事件;周边以及与 我国通航的国家和地区发生特大传染病疫情, 并出现输入性病例,严重危及我国公共卫生安 全的事件。
14
精选课件
(1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高温中暑事件:
①24小时内,1个县(市)区域内报告中暑患 者300人以上(含300人),或有10例以上(含 10例)死亡病例发生;
d.2个及以上省级行政区划单位范围内发生Ⅱ 级及以上非职业性一氧化碳中毒事件。
⑤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
12
精选课件
(8)发生I类、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 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或者放射性同 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上(含3人)受 到全身照射剂量大于8戈瑞的意外辐射照射事 件。
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气象行政主管机构共 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内涵】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级内涵的释义

【内涵】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级内涵的释义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级内涵的释义(试行)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一、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一)肺鼠疫、肺炭疽在大、中城市发生并有扩散趋势,或肺鼠疫、肺炭疽疫情波及2个以上的省份,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

释义:在直辖市、省会城市、国家计划单列市的城区发生1例以上肺鼠疫病例或2例以上有流行病学联系的肺炭疽病例;或者相关联的肺鼠疫、肺炭疽疫情(有明确的流行病学联系,以下同)在两个以上省份均有病例发生。

(二)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并有扩散趋势。

释义:发生1例以上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例;或者发生2例以上有流行病学关联的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或者在一个县(市)行政区域内,多点散发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

(三)涉及多个省份的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并有扩散趋势。

释义:两周内在两个以上省份发生临床表现相同的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并出现死亡病例,病例数不断增加或疫区范围不断扩大。

经国家卫生行政部门组织调查,仍然原因不明。

(四)发生新传染病或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并有扩散趋势,或发现我国已消灭的传染病重新流行。

释义:在我国发生全球首次发现并经世界卫生组织确认的传染病,短期内不断出现新病例,或出现死亡病例;或者在我国首次发生具有较强传染性和较高病死率的传染病,病例数不断增加或疫区范围不断扩大;或者发现我国已经消灭的天花和脊髓灰质炎野毒株病例。

(五)发生烈性病菌株、毒株、致病因子等丢失事件。

释义:《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中规定的第一类病原微生物,以及其它烈性致病因子丢失,已经对人群造成严重健康危害的事件。

(六)周边以及与我国通航的国家和地区发生特大传染病疫情,并出现输入性病例,严重危及我国公共卫生安全的事件。

释义:周边以及与我国通航的国家和地区发生特大传染病疫情,并出现输入性病例,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组织专家评估认为严重危及我国公共卫生安全的事件。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级内涵的释义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级内涵的释义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级内涵的释义(试行)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一、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一)肺鼠疫、肺炭疽在大、中城市发生并有扩散趋势,或肺鼠疫、肺炭疽疫情波及2个以上的省份,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

释义:在直辖市、省会城市、国家计划单列市的城区发生1例以上肺鼠疫病例或2例以上有流行病学联系的肺炭疽病例;或者相关联的肺鼠疫、肺炭疽疫情(有明确的流行病学联系,以下同)在两个以上省份均有病例发生。

(二)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并有扩散趋势。

释义:发生1例以上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例;或者发生2例以上有流行病学关联的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或者在一个县(市)行政区域内,多点散发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

(三)涉及多个省份的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并有扩散趋势。

释义:两周内在两个以上省份发生临床表现相同的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并出现死亡病例,病例数不断增加或疫区范围不断扩大。

经国家卫生行政部门组织调查,仍然原因不明。

(四)发生新传染病或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并有扩散趋势,或发现我国已消灭的传染病重新流行。

释义:在我国发生全球首次发现并经世界卫生组织确认的传染病,短期内不断出现新病例,或出现死亡病例;或者在我国首次发生具有较强传染性和较高病死率的传染病,病例数不断增加或疫区范围不断扩大;或者发现我国已经消灭的天花和脊髓灰质炎野毒株病例。

(五)发生烈性病菌株、毒株、致病因子等丢失事件。

释义:《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中规定的第一类病原微生物,以及其它烈性致病因子丢失,已经对人群造成严重健康危害的事件。

(六)周边以及与我国通航的国家和地区发生特大传染病疫情,并出现输入性病例,严重危及我国公共卫生安全的事件。

释义:周边以及与我国通航的国家和地区发生特大传染病疫情,并出现输入性病例,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组织专家评估认为严重危及我国公共卫生安全的事件。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紧急救援相应分级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紧急救援相应分级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紧急救援相应分级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导致人员伤亡和健康危害情况将医疗卫生救援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

1.特别重大事件(Ⅰ级):(1)一次事件伤亡100人以上,且危重人员多,或者核事故和突发放射事件、化学品泄露事故导致大量人员伤亡,事件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请求国家在医疗卫生救援工作上给予支持的突发公共事件。

(2)跨省(区、市)的有特别严重人员伤亡的突发公共事件。

(3)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

2.重大事件(Ⅱ级):(1)一次事件伤亡50人以上、99人以下医学教育`网整理,其中,死亡和危重病例超过5例的突发公共事件。

(2)跨市(地)的有严重人员伤亡的突发公共事件。

(3)省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重大突发公共事件。

3.较大事件(Ⅲ级):(1)一次事件伤亡30人以上、49人以下,其中,死亡和危重病例超过3例的突发公共事件。

(2)市(地)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较大突发公共事件。

4.一般事件(Ⅳ级):(1)一次事件伤亡10人以上、29人以下,其中医学教育`网整理,死亡和危重病例超过1例的突发公共事件。

(2)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一般突发公共事件。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具体分类根据事件的成因和性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为: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中毒和职业中毒、新发传染性疾病、群体性预防接种反应和群体性药物反应医学教育`网整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核事故和放射事故,生物、化学、核辐射恐怖事件,自然灾害(如水灾、旱灾、地震、火灾、泥石流)导致的人员伤亡和疾病流行,以及其他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级标准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级标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是指在一定地域范围内,由于突发性传染病、食物中毒、化学中毒、放射性污染等原因引起的突发性疫情或大规模伤亡事故。

为了有效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对事件进行及时、科学、有效的分级管理至关重要。

为此,制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级标准,有助于统一管理、准确评估和科学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保障人民健康和社会安全。

一、一级响应。

1. 发生大规模传染病或疫情暴发,威胁人民生命安全和社会稳定;2. 发生严重食物中毒或化学中毒事件,影响范围广泛,危害严重;3. 发生放射性污染或其他大规模伤亡事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4. 其他对公共卫生安全造成重大威胁的突发事件。

二、二级响应。

1. 发生中小规模传染病或疫情暴发,有扩散趋势,需要采取紧急控制措施;2. 发生局部性食物中毒或化学中毒事件,影响范围较大,危害较大;3. 发生局部性放射性污染或其他中等规模伤亡事故,造成一定社会影响;4. 其他对公共卫生安全造成一定威胁的突发事件。

三、三级响应。

1. 发生局部性传染病或疫情暴发,有一定传播风险,需要采取相应防控措施;2. 发生个别食物中毒或化学中毒事件,影响范围有限,危害较小;3. 发生个别放射性污染或其他个别伤亡事故,造成局部社会影响;4. 其他对公共卫生安全造成一定影响的突发事件。

四、四级响应。

1. 发生个别传染病或疫情暴发,传播风险较小,能够得到有效控制;2. 发生个别食物中毒或化学中毒事件,影响范围极其有限,危害微小;3. 发生个别放射性污染或其他个别伤亡事故,局部社会影响微弱;4. 其他对公共卫生安全影响微弱的突发事件。

以上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分级标准,各级响应应根据事件的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进行及时响应和相应措施,确保公共卫生安全和社会稳定。

希望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能够加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警监测、应急预案制定和资源保障,提高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能力和水平,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和社会安全。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级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级级别范围、数量项目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Ⅳ级,蓝色预警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Ⅲ级,黄色预警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Ⅱ级,橙色预警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红色预警腺鼠疫一个县市区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发病10例以下一个县市区连续发病10例以上,或流行波及2个以上县市区一个市州多点连续发病20例以上,或流行波及2个以上市州肺鼠疫、肺炭疽一个县市区一个平均潜伏期发病5例以下一个县市区5例及以上,或疫情波及2个以上县市区在大、中城市发生,或疫情波及2个以上的省份,并有扩散趋势霍乱一个县市区内1周内发病10例以下一个县市区一周内发病10~30例;或疫情波及2个以上县市区;或市州以上城市的市区近5年来首次发生霍乱疫情一个市州范围内一周内发病31~100例一个市州一周内发病100例以上;或疫情波及2个以上市州,有扩散趋势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一个县市区内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疑似病例一个县市区内发生临床诊断或实验室确诊病例,或2个以上县市区发生疑似病例发生续发病例,或疫情波及2个以上市州人畜共患传染病一个县市区内动物间发生重大暴发或流行,境外出现人感染病例,本辖区内未出现人感染病例一个县市区内动物间发生暴发或流行,出现人感染病例一个市州范围内动物间发生暴发或流行,2个以上县市区出现人感染病例,或疫情局部扩散,或出现人感染二代病例动物间发生暴发或流行,2个以上市州同时出现人感染病例,有扩散趋势其他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市州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省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级别范围、数量项目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Ⅳ级,蓝色预警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Ⅲ级,黄色预警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Ⅱ级,橙色预警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红色预警腺鼠疫一个县市区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发病10例以下一个县市区连续发病10例以上,或流行波及2个以上县市区一个市州多点连续发病20例以上,或流行波及2个以上市州肺鼠疫、肺炭疽一个县市区一个平均潜伏期发病5例以下一个县市区5例及以上,或疫情波及2个以上县市区在大、中城市发生,或疫情波及2个以上的省份,并有扩散趋势霍乱一个县市区内1周内发病10例以下一个县市区一周内发病10~30例;或疫情波及2个以上县市区;或市州以上城市的市区近5年来首次发生霍乱疫情一个市州范围内一周内发病31~100例一个市州一周内发病100例以上;或疫情波及2个以上市州,有扩散趋势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一个县市区内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疑似病例一个县市区内发生临床诊断或实验室确诊病例,或2个以上县市区发生疑似病例发生续发病例,或疫情波及2个以上市州群体心因性反应预防接种或学生预防性服药出现群体心因性反应或不良反应预防接种或群体性预防性服药出现人员死亡菌种毒种丢失等鼠疫、炭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艾滋病、霍乱、脊髓灰质炎等菌种、毒种丢失发生新传染病;或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并有扩散趋势;或发现我国已消灭的传染病。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级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级级别范围、数量项目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Ⅳ级,蓝色预警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Ⅲ级,黄色预警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Ⅱ级,橙色预警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红色预警腺鼠疫一个县市区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发病10例以下一个县市区连续发病10例以上,或流行波及2个以上县市区一个市州多点连续发病20例以上,或流行波及2个以上市州肺鼠疫、肺炭疽一个县市区一个平均潜伏期发病5例以下一个县市区5例及以上,或疫情波及2个以上县市区在大、中城市发生,或疫情波及2个以上的省份,并有扩散趋势霍乱一个县市区内1周内发病10例以下一个县市区一周内发病10~30例;或疫情波及2个以上县市区;或市州以上城市的市区近5年来首次发生霍乱疫情一个市州范围内一周内发病31~100例一个市州一周内发病100例以上;或疫情波及2个以上市州,有扩散趋势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一个县市区内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疑似病例一个县市区内发生临床诊断或实验室确诊病例,或2个以上县市区发生疑似病例发生续发病例,或疫情波及2个以上市州人畜共患传染病一个县市区内动物间发生重大暴发或流行,境外出现人感染病例,本辖区内未出现人感染病例一个县市区内动物间发生暴发或流行,出现人感染病例一个市州范围内动物间发生暴发或流行,2个以上县市区出现人感染病例,或疫情局部扩散,或出现人感染二代病例动物间发生暴发或流行,2个以上市州同时出现人感染病例,有扩散趋势其他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市州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省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级别范围、数量项目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Ⅳ级,蓝色预警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Ⅲ级,黄色预警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Ⅱ级,橙色预警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红色预警腺鼠疫一个县市区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发病10例以下一个县市区连续发病10例以上,或流行波及2个以上县市区一个市州多点连续发病20例以上,或流行波及2个以上市州肺鼠疫、肺炭疽一个县市区一个平均潜伏期发病5例以下一个县市区5例及以上,或疫情波及2个以上县市区在大、中城市发生,或疫情波及2个以上的省份,并有扩散趋势霍乱一个县市区内1周内发病10例以下一个县市区一周内发病10~30例;或疫情波及2个以上县市区;或市州以上城市的市区近5年来首次发生霍乱疫情一个市州范围内一周内发病31~100例一个市州一周内发病100例以上;或疫情波及2个以上市州,有扩散趋势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一个县市区内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疑似病例一个县市区内发生临床诊断或实验室确诊病例,或2个以上县市区发生疑似病例发生续发病例,或疫情波及2个以上市州群体心因性反应预防接种或学生预防性服药出现群体心因性反应或不良反应预防接种或群体性预防性服药出现人员死亡菌种毒种丢失等鼠疫、炭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艾滋病、霍乱、脊髓灰质炎等菌种、毒种丢失发生新传染病;或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并有扩散趋势;或发现我国已消灭的传染病。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警分级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警分级1、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分级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划分为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和特别重大(Ⅰ级)四级。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级):(1)肺鼠疫、肺炭疽在大、中城市发生并有扩散趋势,或肺鼠疫、肺炭疽疫情波及2个以上的省份,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

(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并有扩散趋势。

(3)涉及多个省份的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并有扩散趋势。

(4)发生新传染病或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人,并有扩散趋势,或发现我国已消灭的传染病重新流行。

(5)发生烈性病菌株、毒株、致病因子等丢失事件。

(6)周边以及与我国通航的国家和地区发生特大传染病疫情,并出现输入性病例,严重危及我国公共卫生安全的事件。

(7)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I级):(1)在一个县(市)行政区域内,一个平均潜伏期内(6天)发生5例以上肺鼠疫、肺炭疽病例,或者相关联的疫情波及2个以上的县(市)。

(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病例。

(3)腺鼠疫发生流行,在一个市(地)行政区域内,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多点连续发病20例以上,或流行范围波及2个以上市(地)。

(4)霍乱在一个市(地)行政区域内流行,1周内发病30例以上,或波及2个以上市(地),有扩散趋势。

(5)乙类、丙类传染病波及2个以上县(市),1周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2倍以上。

(6)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人,尚未造成扩散。

(7)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扩散到县(市)以外的地区。

(8)发生重大医源性感染事件。

(9)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服药出现人员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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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发公共卫生分级标准
棉纺路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性质、危 害程度、涉及范围,突发公共卫 生事件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 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 一般(Ⅳ级)四级。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 生事件(Ⅰ级):
(1)肺鼠疫、肺炭疽在大、中城市发生并有扩散趋势,或 肺鼠疫、肺炭疽疫情波及2个以上省份,并有进一步扩散趋 势。 (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 并有扩散趋势。 (3)涉及多个省份的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并有扩散趋势。 (4)发生新传染病或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 并有扩散趋势,或发现我国已消灭的传染病重新流行。 (5)发生烈性病菌株、毒株、致病因子等丢失事件。 (6)周边以及与我国通航的国家和地区发生特大传染病疫 情,并出现输入性病例,严重危及我国公共卫生安全的事件。 (7)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 生事件。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 件(Ⅲ级):
(7)预防接种或群体性预防性服药出现群体心因性反应或 不良反应。
(8)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10~49人,或死亡4人以下。 (9)市(地)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较 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 件(Ⅳ级):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 件(Ⅱ级):
(7)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扩散到县(市)以外的地 区。 (8)发生重大医源性感染事件。 (9)预防接种或群体性预防性服药出现人员死亡。 (10)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出 现10例以上死亡病例。 (11)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50人以上,或死亡5人以上。 (12)境内外隐匿运输、邮寄烈性生物病原体、生物毒素造 成我境内人员感染或死亡的。 (13)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重大突发 公共卫生事件。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 件(Ⅱ级):
(1)在一个县(市)行政区域内,一个平均潜伏期内(6天) 发生5例以上肺鼠疫、肺炭疽病例,或者相关联的疫情波及2 个以上的县(市)。 (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 病例。 (3)腺鼠疫发生流行,在一个市(地)行政区域内,一个 平均潜伏期内多点连续发病20例以上,或流行范围波及2个 以上市(地)。 (4)霍乱在一个市(地)行政区域内流行, 1周内发病30 例以上,或波及2个以上市(地),有扩散趋势。 (5)乙类、丙类传染病波及2个以上县(市),1周内发病 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2倍以上。 (6)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尚未造成扩散。
根据突发公共事件导致人员伤亡 和健康危害情况将医疗卫生救援 事件分为特别重大(I级)、重大(Ⅱ 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 级。
特别重大事件(I级): (1)一次事件伤亡100人以上,且危重人员多,或者核事故和 突发放射事件、化学品泄漏事故导致大量人员伤亡,事件发 生地省级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请求国家在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上给予支持的突发公共事件。 (2)跨省(区、市)的有特别严重人员伤亡的突发公共事件。 (3)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 作的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 重大事件(Ⅱ级): (1)一次事件伤亡50人以上、99人以下,其中,死亡和危重 病例超过5例的突发公共事件。 (2)跨市(地)的有严重人员伤亡的突发公共事件。 (3)省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 救援工作的重大突发公共事件。
(1)腺鼠疫在一个县(市)行政区域内发生,一个平均潜 伏期内病例数未超过10例。 (2)霍乱在一个县(市)行政区域内发生,1周内发病9例 以下。
(3)一次食物中毒人数30~99人,未出现死亡病例。
(4)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9人以下,未出现死亡病例。
(5)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一般突发 公共卫生事件。
较大事件(Ⅲ级): (1)一次事件伤亡30人以上、49人以下,其中,死亡和危重 病例超过3例的突发公共事件。 (2)市(地)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 卫生救援工作的较大突发公共事件。
一般事件(Ⅳ级): (1)一次事件伤亡10人以上、29人以下,其中,死亡和危重 病例超过1例的突发公共事件。 (2)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 救援工作的一般突发公共事件。
பைடு நூலகம்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 件(Ⅲ级):
(1)发生肺鼠疫、肺炭疽病例,一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 未超过5例,流行范围在一个县(市)行政区域以内。 (2)腺鼠疫发生流行,在一个县(市)行政区域内,一个 平均潜伏期内连续发病10例以上,或波及2个以上县(市)。 (3)霍乱在一个县(市)行政区域内发生, 1周内发病 10~29例或波及2个以上县(市),或市(地)级以上城市 的市区首次发生。 (4)一周内在一个县(市)行政区域内,乙、丙类传染病 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1倍以上。 (5)在一个县(市)行政区域内发现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6)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或出现死亡病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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