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类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级

一个市州一周内发病100例以上;或疫情波及2个以上市州,有扩散趋势
传染性非典型肺炎
一个县市区内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疑似病例
一个县市区内发生临床诊断或实验室确诊病例,或2个以上县市区发生疑似病例
发生续发病例,或疫情波及2个以上市州
人畜共患传染病
一个县市区内动物间发生重大暴发或流行,境外出现人感染病例,本辖区内未出现人感染病例
一次超剂量照射人数50~99人,或轻度放射损伤人数10~19人,或中度损伤人数5~9人,或重度损伤人数1~4人
一次超剂量照射人数100人以上,或轻度放射损伤人数20人以上,或中度损伤人数10人以上,或重度损伤人数5人以上,或极重度损伤人数3人以上
乙、丙类传染病
一个县市区内一周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1倍以上
一个市州多点连续发病20例以上,或流行波及2个以上市州
肺鼠疫、肺炭疽
一个县市区一个平均潜伏期发病5例以下
一个县市区5例及以上,或疫情波及2个以上县市区
在大、中城市发生,或疫情波及2个以上的省份,并有扩散趋势
霍乱
一个县市区内1周内发病10例以下
一个县市区一周内发病10~30例;或疫情波及2个以上县市区;或市州以上城市的市区近5年来首次发生霍乱疫情
一次中毒人数超过100人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出现10例以上死亡病例
相关附件:
省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级别
范围、数量
项目
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Ⅳ级,蓝色预警
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Ⅲ级,黄色预警
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Ⅱ级,橙色预警
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Ⅰ级,红色预警
突发公共卫生分级

棉纺路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性质、危 害程度、涉及范围,突发公共卫 生事件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 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 一般(Ⅳ级)四级。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 生事件(Ⅰ级):
(1)肺鼠疫、肺炭疽在大、中城市发生并有扩散趋势,或 肺鼠疫、肺炭疽疫情波及2个以上省份,并有进一步扩散趋 势。 (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 并有扩散趋势。 (3)涉及多个省份的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并有扩散趋势。 (4)发生新传染病或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 并有扩散趋势,或发现我国已消灭的传染病重新流行。 (5)发生烈性病菌株、毒株、致病因子等丢失事件。 (6)周边以及与我国通航的国家和地区发生特大传染病疫 情,并出现输入性病例,严重危及我国公共卫生安全的事件。 (7)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 生事件。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 件(Ⅲ级):
(7)预防接种或群体性预防性服药出现群体心因性反应或 不良反应。
(8)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10~49人,或死亡4人以下。 (9)市(地)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较 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 件(Ⅳ级):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 件(Ⅱ级):
(7)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扩散到县(市)以外的地 区。 (8)发生重大医源性感染事件。 (9)预防接种或群体性预防性服药出现人员死亡。 (10)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出 现10例以上死亡病例。 (11)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50人以上,或死亡5人以上。 (12)境内外隐匿运输、邮寄烈性生物病原体、生物毒素造 成我境内人员感染或死亡的。 (13)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重大突发 公共卫生事件。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类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与一般(Ⅳ级)四级。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1)肺鼠疫、肺炭疽在大、中城市发生并有扩散趋势,或肺鼠疫、肺炭疽疫情波及2个以上省份,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
(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并有扩散趋势。
(3)涉及多个省份的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并有扩散趋势。
(4)发生新传染病或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并有扩散趋势,或发现我国已消灭的传染病重新流行。
(5)发生烈性病菌株、毒株、致病因子等丢失事件。
(6)周边以及与我国通航的国家与地区发生特大传染病疫情,并出现输入性病例,严重危及我国公共卫生安全的事件。
(7)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她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Ⅱ级):(1)在一个县(市)行政区域内,一个平均潜伏期内(6天)发生5例以上肺鼠疫、肺炭疽病例,或者相关联的疫情波及2个以上的县(市)。
(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病例。
(3)腺鼠疫发生流行,在一个市(地)行政区域内,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多点连续发病20例以上,或流行范围波及2个以上市(地)。
(4)霍乱在一个市(地)行政区域内流行, 1周内发病30例以上,或波及2个以上市(地),有扩散趋势。
(5)乙类、丙类传染病波及2个以上县(市),1周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2倍以上。
(6)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尚未造成扩散。
(7)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扩散到县(市)以外的地区。
(8)发生重大医源性感染事件。
(9)预防接种或群体性预防性服药出现人员死亡。
(10)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出现10例以上死亡病例。
(11)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50人以上,或死亡5人以上。
(12)境内外隐匿运输、邮寄烈性生物病原体、生物毒素造成我境内人员感染或死亡的。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概念与分级分类

1、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概念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
2、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分级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划分为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和特别重大(Ⅰ级)四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 级):(1)肺鼠疫、肺炭疽在大、中城市发生并有扩散趋势,或肺鼠疫、肺炭疽疫情波及2 个以上的省份,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
(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并有扩散趋势。
(3)涉及多个省份的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并有扩散趋势。
(4)发生新传染病或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人,并有扩散趋势,或发现我国已消灭的传染病重新流行。
(5)发生烈性病菌株、毒株、致病因子等丢失事件。
(6)周边以及与我国通航的国家和地区发生特大传染病疫情,并出现输入性病例,严重危及我国公共卫生安全的事件。
(7)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I级):(1)在一个县(市)行政区域内,一个平均潜伏期内(6 天)发生5 例以上肺鼠疫、肺炭疽病例,或者相关联的疫情波及2 个以上的县(市)。
(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病例。
(3)腺鼠疫发生流行,在一个市(地)行政区域内,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多点连续发病20 例以上,或流行范围波及2 个以上市(地)。
(4)霍乱在一个市(地)行政区域内流行,1 周内发病30 例以上,或波及2 个以上市(地),有扩散趋势。
(5)乙类、丙类传染病波及2 个以上县(市),1 周内发病水平超过前5 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2 倍以上。
(6)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人,尚未造成扩散。
(7)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扩散到县(市)以外的地区。
(8)发生重大医源性感染事件。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级别划分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级别划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
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的分类方法有多种,从发生原因上来分,通常可分为:生物病原体所致疾病、食物中毒事件、有毒有害因素污染造成的群体中毒、出现中毒死亡或危害、自然灾害:自然灾害如地震、火山爆发、泥石流、台风、洪涝等的突然袭击、意外事故引起的死亡、不明原因引起的群体发病或死亡。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是针对特别重大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所采取的紧急应对措施,一级响应是最高级别的应对措施。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性质、危害程度、涉及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级别划分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1)肺鼠疫、肺炭疽在大、中城市发生并有扩散趋势,或肺鼠疫、肺炭疽疫情波及2个以上省份,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
(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并有扩散趋势。
(3)涉及多个省份的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并有扩散趋势。
(4)发生新传染病或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并有扩散趋势,或发现我国已消灭的传染病重新流行。
(5)发生烈性病菌株、毒株、致病因子等丢失事件。
(6)周边以及与我国通航的国家和地区发生特大传染病疫情,并出现输入性病例,严重危及我国公共卫生安全的事件。
(7)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Ⅱ级):(1)在一个县(市)行政区域,一个平均潜伏期(6天)发生5例以上肺鼠疫、肺炭疽病例,或者相关联的疫情波及2个以上的县(市)。
(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病例。
(3)腺鼠疫发生流行,在一个市(地)行政区域,一个平均潜伏期多点连续发病20例以上,或流行围波及2个以上市(地)。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名词解释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名词解释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是指由于人为、自然或未知因素引起的危及公众健康的事件和行为。
它们可以是突发的或经常性的,也可以影响到一个人或一群人,对一个地区或地球上的所有人。
因此,根据不同的影响范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可以分为三个主要分类:本地性事件、区域性事件和全球性事件。
本地性事件通常指影响局部特定地区的公共卫生问题,比如某种病毒的爆发,即一种有害的病毒病在某地发病的高发期,或者对当地部分居民的危害作用,但不至于影响整个社会的严重程度。
例如,某地的登革热爆发,只是影响当地居民的健康,而没有引起社会风潮及政府的重视。
区域性事件是指影响较大地区或特定国家的公共卫生问题,比如一种有毒化学物质突然在某个大城市中蔓延,对当地居民的健康产生了较大影响,甚至引起当地政府的重视,并且受到了国家层面的关注。
此类问题分布广泛,且受到社会范围内重视,影响范围也比较大,在不断深化和发展的过程中,它将影响到更多的人群。
全球性事件是指影响全球的公共卫生问题,比如一种病毒从一个地方传播到全球,影响全球健康,甚至影响社会经济秩序,引起政府重视,并受到国际上的广泛关注。
此类问题影响深远,且受到全球范围的重视,是一类威胁整个舞台的公共卫生事件,它将对世界范围内的健康、社会经济造成普遍性影响。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将引发社会慌乱和经济损失,严重时甚至会导
致人类死亡,因此政府和公共卫生行业有义务认真对待和迅速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避免发生,减少其影响。
公共卫生行业应强化应急处置能力,采取有效的预防控制措施,及时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作出反应,保护公众健康。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级标准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级标准一、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肺鼠疫、肺炭疽在大、中城市发生并有扩散趋势,或肺鼠疫、肺炭疽疫情波及2个以上的省份,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
(二)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并有扩散趋势。
(三)涉及多个省份的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并有扩散趋势。
(四)发生新传染病或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并有扩散趋势,或发现我国已消灭的传染病重新流行。
(五)发生烈性病菌株、毒株、致病因子等丢失事件。
(六)周边以及与我国通航的国家和地区发生特大传染病疫情,并出现输入性病例,严重危及我国公共卫生安全的事件。
(七)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二、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在一个区内,一个平均潜伏期内(6天)发生5例以上肺鼠疫、肺炭疽病例;或者相关联的疫情波及2个以上的区。
(二)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病例。
(三)腺鼠疫发生流行,在一个区内,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多点连续发病20例以上,或流行范围波及2个以上区。
(四)霍乱在一个区内流行,1周内发病30例以上,或波及2个以上区,有扩散趋势。
(五)乙类、丙类传染病波及2个以上区,1周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2倍以上。
(六)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尚未造成扩散。
(七)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扩散到1个区以外的地区。
(八)发生重大医源性感染事件。
(九)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服药出现人员死亡。
(十)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出现10例以上死亡病例。
(十一)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50人以上,或死亡5人以上。
(十二)境内外隐匿运输、邮寄烈性生物病原体、生物毒素造成我境内人员感染或死亡的。
(十三)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三、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肺鼠疫、肺炭疽:6天内,一个区级行政区域发生5例以下。
(二)腺鼠疫:6天内,一个区级行政区域连续发生10例以上,或波及2个以上区。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类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类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和涉及范围,将其分为四个等级: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
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包括以下情形之一:1)肺鼠疫、肺炭疽在大、中城市发生并有扩散趋势,或波及2个以上省份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
2)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发生并有扩散趋势。
3)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涉及多个省份并有扩散趋势。
4)新传染病或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并有扩散趋势,或已消灭的传染病重新流行。
5)烈性病菌株、毒株、致病因子等丢失事件。
6)周边国家和地区发生特大传染病疫情,并出现输入性病例,严重危及我国公共卫生安全。
7)其他被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认定为特别重大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Ⅱ级)包括以下情形之一:1)在一个县(市)行政区域内,一个平均潜伏期内(6天)发生5例以上肺鼠疫、肺炭疽病例,或相关联的疫情波及2个以上的县(市)。
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病例。
3)腺鼠疫在一个市(地)行政区域内流行,在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多点连续发病20例以上,或流行范围波及2个以上市(地)。
4)霍乱在一个市(地)行政区域内流行,1周内发病30例以上,或波及2个以上市(地),有扩散趋势。
5)乙类、丙类传染病波及2个以上县(市),1周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2倍以上。
6)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尚未造成扩散。
7)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扩散到县(市)以外的地区。
8)重大医源性感染事件。
9)预防接种或群体性预防性服药出现人员死亡。
10)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出现10例以上死亡病例。
11)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50人以上,或死亡5人以上。
12)境内外隐匿运输、邮寄烈性生物病原体、生物毒素造成我境内人员感染或死亡。
13)其他被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定为重大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
(1)肺鼠疫、肺炭疽在大、中城市发生并有扩散趋势,或肺鼠疫、肺炭疽疫情波及2个以上省份,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
(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并有扩散趋势。
(3)涉及多个省份的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并有扩散趋势。
(4)发生新或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并有扩散趋势,或发现我国已消灭的传染病重新流行。
(5)发生烈性病菌株、毒株、致病因子等丢失事件。
(6)周边以及与我国通航的国家和地区发生特大传染病疫情,并出现输入性病例,严重危及我国公共卫生安全的事件。
(7)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Ⅱ级):
(1)在一个县(市)行政区域内,一个平均潜伏期内(6天)发生5例以上肺鼠疫、肺炭疽病例,或者相关联的疫情波及2个以上的县(市)。
(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病例。
(3)腺鼠疫发生流行,在一个市(地)行政区域内,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多点连续发病20例以上,或流行范围波及2个以上市(地)。
(4)霍乱在一个市(地)行政区域内流行, 1周内发病30例以上,或波及2个以上市(地),有扩散趋势。
(5)乙类、丙类传染病波及2个以上县(市),1周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2倍以上。
(6)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尚未造成扩散。
(7)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扩散到县(市)以外的地区。
(8)发生重大医源性感染事件。
(9)预防接种或群体性预防性服药出现人员死亡。
(10)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出现10例以上死亡病例。
(11)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50人以上,或死亡5人以上。
(12)境内外隐匿运输、邮寄烈性生物病原体、生物毒素造成我境内人员感染或死亡的。
(13)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Ⅲ级):
(1)发生肺鼠疫、肺炭疽病例,一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未超过5例,流行范围在一个县(市)行政区域以内。
(2)腺鼠疫发生流行,在一个县(市)行政区域内,一个平均潜伏期内连续发病10例以上,或波及2个以上县(市)。
(3)霍乱在一个县(市)行政区域内发生, 1周内发病10~29例或波及2个以上县(市),或市(地)级以上城市的市区首次发生。
(4)一周内在一个县(市)行政区域内,乙、丙类传染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1倍以上。
(5)在一个县(市)行政区域内发现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6)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或出现死亡病例。
(7)预防接种或群体性预防性服药出现群体心因性反应或不良反应。
(8)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10~49人,或死亡4人以下医学教育`网整理。
(9)市(地)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Ⅳ级):
(1)腺鼠疫在一个县(市)行政区域内发生,一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未超过10例。
(2)霍乱在一个县(市)行政区域内发生,1周内发病9例以下。
(3)一次食物中毒人数30~99人,未出现死亡病例。
(4)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9人以下,未出现死亡病例。
(5)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级别
范围、数量
项目
级别
范围、数量项目
级别范围、数量
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