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专项资金
2016年湖南省中医药管理局中医住院医师规培学员招录通知

各市州卫⽣计⽣委,各培训基地,各相关单位:为做好我省2016年度中医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学员招录⼯作,根据省卫⽣计⽣委、省编办等七部门《湖南省建⽴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实施意见》(湘卫科教发〔2014〕5号)的相关规定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有关今年中医类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作的安排,结合我省今年中医类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具体情况,现就做好我省2016年度中医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招录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关于国家培训经费补助指标分配和招录安排事项(⼀)指标分配2016年国家分配我省中医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经费补助指标为240⼈,其中,中医专业(含中医学、针灸推拿学、中西医结合临床医学,下同)190⼈,中医全科专业50⼈。
经费补助指标按各培训基地拟招录⼈数分配⾄我省各培训基地(见附件1) 。
国家和省财政补助经费的管理使⽤严格按照《湖南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经费管理办法(试⾏)》(湘卫科教发〔2016〕8号)规定执⾏。
(⼆)招收对象与条件1、中医专业招收对象为我省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近2年新进中医临床岗位⼈员。
新进⼈员应属2015、2016年度的中医类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
2、中医全科专业招收对象为已在定向单位报到的2016年湖南中医药⼤学订单定向中医学专业毕业⽣。
(三)培训承担单位培训单位为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公布的我省10家中医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和11家中医类别全科医⽣规范化培养基地(临床培养基地)。
原则上辖区内有培训基地的市州所派培训对象在本市州的培训基地培训,辖区内⽆培训基地的市州所派培训对象在我局统筹安排的培训基地培训。
(四)招录办法和程序1、报名和报名时间各市州卫⽣计⽣委负责按分配培训⼈数和安排的培训接受基地,组织和指导辖区内医疗机构做好培训对象的报名。
各医疗机构负责本单位培训对象的选派,积极选送符合条件的⼈员参加培训。
培训对象根据本⼈从事或拟从事的专业,填写培训申请表(附件2-1)并报所在单位,同时提供本⼈相关证书(⾝份证、学历毕业证、学位证)复印件。
2016.4.1-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评估指标解读

一级 二级指标 指标
三级指标 ★为核心指标
评估方式 查看医院等级证明
查看医院专业设置 报表(批复)
1.1.1医院等级
1.1医院 情况 1.1.2医院专业设置
1.基 1.1.3医院床位数 本条 件 1.2图书 1.2.1图书馆藏书数量 现场查看 馆及信息 检索系统 1.2.2信息检索系统
1.3专项 经费 1.3.1专项经费管理账 户★ 查看现场和财务账 单,核实使用情况
1.1专业基地条件 1.1.10专业基地设备 1.2.1协同科室数 1.基本条件 1.2协同医院(科 1.2.2协同床位数 室) 1.2.3在协同科室轮转时 间
2.1.1带教医师与培训对象 比例★
2.1师资情况 2.师资条件
2.1.2带教医师条件
2.1.3带教医师组成 2.1.4专业基地负责人条件 2.2.1师资培训★
5.1师资培训 5.2师资激励 5.3住宿条件
5.1.1国家级师资培训 5.1.2省级师资培训 5.2.1设置奖励专项 5.3.1提供优惠住宿 5.4.1课题研究 5.5.1开展对口支援 5.6.1用人单位评价 5.7.1实行导师管理制度 5.8.1参加住培相关活动
5.加分项目
5.4教学研究 5.5对口支援 5.6单位评价 5.7导师制 5.8其他活动
查看培训资料、培训名单和证 书 查看培训名单、证书,专业覆 盖率 查阅原始资料,现场组织20% 以上的培训对象对带教医师进 行满意度测评 查看结业考核成绩记录、人员 对象 查阅原始资料,现场组织部分 带教医师、护士、患者和管理 人员对培训对象进行学习效果 评价
4.1经 费落实 4.保障 措施
4.1.1教学活动补 助 4.2.1社会招收对 象收入★
要充分熟悉标准,对指标体系和相关政策融会贯通
2016年西藏藏医住院医师规培招生工作的通知

各地市卫计委、⾃治区藏医院: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是国家医学临床本科毕业后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确定的“5+3”医学⼈才培养模式,即完成5年医学类专业本科教育的毕业⽣,在培训基地接受3年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也是临床医师队伍建设的基础环节。
根据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印发的《中医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管理办法(试⾏)》规定,为做好2016年⾃治区藏医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招⽣⼯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招⽣对象本次招⽣对象主要为2016年藏医学临床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的毕业⽣;2014—2015年毕业的藏医学临床专业本科⽣还未参加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员也可报名参加。
⼆、培训基地及培训⽅式(⼀)培训基地国家确定的藏医住院医师培训基地为:西藏⾃治区藏医院。
(⼆)培训⽅式藏医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式按照《藏医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标准》进⾏培训。
1、理论学习:结合临床实际应⽤开展理论学习,内容包含专题讲课、藏医临床、紧密结合临床的藏医药基础理论、经典医籍以及开设若⼲与临床有关的法律法规、藏医辨证思维、医德医风等专题讲座。
理论学习以⾃学为主,结合必要的集中辅导和讲座。
2、临床实践:进⾏学科轮训,培训时间⼀般为三年。
藏医专业硕⼠、博⼠毕业⽣未取得主治医师及以上职称的毕业⽣,经过考核并结合其既往临床经历,可相应减少培训时间。
培训分为两个阶段:第⼀阶段为2年,第⼆阶段为1年。
第⼀阶段为通科培训,主要在藏医内科、藏医外科、藏医妇科、藏医⼉科、藏医外治(含藏医康复)、藏医⾻伤、藏医五官等学科轮训,培养藏医临床⼯作能⼒,掌握相关的现代医学基本技能。
第⼆阶段以专科培训为主,根据学员预期从事的专业选择在相应的学科以及相关科室轮训,进⼀步提⾼藏医专科的诊疗能⼒,熟悉和掌握相关专科现代医学的基本技能,了解相关辅助科室的检查和诊断⽅法。
3、师承学习:学员进⼊培训基地后,即确定⼀名藏医临床⼯作 8 年以上、主治及以上医师作为其跟师学习的指导⽼师。
上海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上海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县卫生局,各区县财政局,申康医院发展中心、各有关大学、中福会,各有关医院,上海市卫生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根据《关于印发〈上海市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沪卫科教〔2010〕5号)精神,为确保本市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的顺利开展,规范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经市政府批准同意,现将《上海市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上海市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上海市卫生局上海市财政局二○一○年九月十日上海市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上海市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实施办法(试行)》有关规定,为确保本市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顺利开展,经市政府批准,在市卫生局设立“上海市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为规范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项资金的筹集按照多元化投入的原则,由政府、培训医院和用人单位共同出资。
第三条专项资金实行独立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四条专项资金分配、使用管理原则:(一)科学安排,合理配置。
要严格按照实际需要,科学合理地编制和安排预算。
(二)权责明确,规范管理。
专项资金管理各方权责明确,各负其责,协力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管理。
第二章专项资金的筹集第五条市卫生局设立“上海市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专项资金专户”(以下简称“专户”),专门用于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对象的人力成本核算。
上海市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

上海市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关于建立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卫科教发…2013‟56号)、《上海市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实施办法》(沪卫计科教…2015‟29号)等有关规定,为支持推进本市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本市设立“上海市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为规范专项资金管理,确保资金安全和使用效益,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财政资金管理的法律法规,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专项资金筹集、使用以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本市所有参与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的单位和部门都应当遵守本办法相关规定。
第三条专项资金来源于市级财政预算安排和中央财政专项转移支付。
专项资金实行独立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四条专项资金分配和使用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科学安排,合理配置。
要严格按照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实际需要,科学合理地编制和安排预算。
1(二)权责明确,规范管理。
专项资金管理各方权责明确,各负其责,协同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管理。
(三)突出重点,保证急需。
专项资金分配优先向全科以及儿科、精神科等急需紧缺专业倾斜。
第五条各相关部门职责分工如下:(一)市财政局。
会同市卫生计生委等相关部门研究制订专项资金支出内容和标准,将专项资金纳入市级财政年度预算安排,根据市卫生计生委申请及时审核拨付专项资金,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组织开展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二)市卫生计生委。
根据规划组织实施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定包括培训对象待遇保障、带教师资配备、培训日常管理、培训质量控制等内容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考核办法,将专项资金拨付与考核结果挂钩,公开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等信息。
市卫生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作为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负责专项资金日常使用管理相关工作。
(三)培训医院。
根据市卫生计生委确定的招生计划,面向社会招收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对象(以下简称“培训对象”),配备符合培训要求的带教师资队伍,统筹使用专项资金和自有资金开展教学实践活动,落实培训对象在培期间的住宿等必要的生活学习条件和有关人事薪酬待遇。
关于印发《关于规范和加强房地产经纪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doc

2016年度住院医师和全科医生培训专项资金绩效评价报告根据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做好省直预算单位2016年财政支出绩效自评工作的通知》(闽财绩〔2017〕1号)的有关要求,我们对2016年度福建省住院医师和全科医生培训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自评。
对照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的有关规定,形成本评价报告。
一、项目概况(一)项目单位基本情况省卫生计生委科教处负责拟订卫生和计划生育科技发展规划及相关政策,组织实施相关科研项目、新技术评估管理、科研基地建设,负责实验室生物安全监督;指导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方面的技术推广和科研成果评价工作;组织实施毕业后医学教育、继续医学教育,建立全科医生、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和专科医师培训基地和制度;参与拟定医学教育发展规划,参与成人医学教育的学历、高等医学院校临床教学基地和医学院校医学专业设置的管理和业务指导,协同指导医学院校教育。
我省住院医师和全科医生培训的具体工作主要由省卫生计生委科教处负责组织实施。
(二)项目立项依据1.住院医师项目: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中央编办国家发改委等关于建立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卫科教发〔2013〕56号)、福建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联合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福建省财政厅等五部门关于印发《完善福建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闽卫科教〔2015〕107号)、《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招收实施办法(试行)和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考核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卫办科教发〔2015〕49号)、福建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福建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实施方案的通知(闽卫科教〔2016〕83号)等文件精神申报立项。
2.全科医生培训项目: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全科医生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发〔2011〕23 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全科医生制度的实施意见》(闽政〔2011〕91号)、原福建省卫生厅联合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福建省财政厅等七部门印发《福建省2013-2015年全科医生培训实施方案》(闽卫科教〔2013〕89号)、《福建省2016-2020年全科医生培训实施方案的通知》(闽卫科教[2015]143号)等文件精神申报立项。
四川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2016年补助资金管理方案

四川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2016年补助资金管理方案各市(州)卫生计生委、国家第一批认定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为支持各地做好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中央财政继续对我省2016年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予以补助。
根据财政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提前下达2016年公立医院补助资金预算指标的通知》(财社〔2015〕215号),和省财政厅、省卫生计生委《关于下达提前下达2016年公立医院中央补助资金预算指标的通知》(川财社〔2015〕220号)要求,特制定《中央提前下达2016年补助四川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资金管理方案》。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根据财政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提前下达2016年公立医院补助资金预算指标的通知》(财社〔2015〕215号),制定《中央提前下达2016年补助四川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资金管理方案》。
一、补助对象经四川省卫生计生委、四川省中医药管理局组织认定的、国家卫生计生委和中医药管理局备案通过的37个第一批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
中央财政继续按每人每年3万元标准补助培训基地,用于2014年、2015年招收且2016年在培的单位委派和面向社会招收的培训对象补助以及培训基地教学实践活动补助。
2016年新招录的培训对象的补助另行下达。
二、加强引导财社〔2014〕177号规定,中央财政按每人每年3万元标准对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予以补助,由各省统筹安排拨付,主要用于对单位委派和面向社会招收的培训对象补助以及培训基地教学实践活动补助。
因此,中央专项资金不是全额补助到学员人头,培训基地结合实际可进行统筹安排。
对此要求,培训基地务必向学员讲清讲透,引导学员正确理解国家政策。
三、分配办法根据我省实际,中央财政补助资金按如下办法分配:1.2014级在培学员补助经费人数继续按2014年核定招录人数予以认定。
2.因中央财政未对2015级招录人数予以结算,此次2015级在培学员补助经费人数继续按省财政厅、省卫生计生委、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下达2015年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中央补助资金的通知》(川财社〔2015〕158号)中的“2015年下达补助经费人数”予以下达,待国家予以结算后再按照“多退少补”的原则予以结算。
贵州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和助理全科医生

贵州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和助理全科医生培训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住院医师(含专科医师、公共卫生医师)规范化培训和助理全科医生培训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使用和管理,根据原国家卫生计生委等七部门《关于建立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卫科教发(2013)56号)、原国家卫生计生委等六部门《关于印发助理全科医生培训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国卫科教发[2016)14号)、《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医疗保障局国家中医药局国家疾控局关于修订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等5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23)31号)、原贵州省卫生计生委等七部门《关于印发〈贵州省建立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的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卫计发(2014)13号)、原贵州省卫生计生委《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关于做好贵州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补助资金使用及管理的通知》(黔卫计发(2015)113号)、原贵州省卫生计生委等六部门《关于印发贵州省助理全科医生培训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卫计发(2016)68号)、原贵州省卫生计生委《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关于做好贵州省助理全科医生培训补助资金使用及管理的通知》(黔卫计发(2016)203号)、《省财政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医疗保障局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修订印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等5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黔财社12023)129号)等有关政策文件,结合我省工作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所称补助资金,是指通过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方式安排,用于支持住院医师(含专科医师、公共卫生医师)和助理全科医生培训的卫生健康人才培养方面的补助资金(含中央和省级补助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中所称省级培训管理考核部门是指省卫生健康委、省中医药局因工作需要,设置或委托相关单位开展培训管理工作和培训考核工作的组织或机构。
培训基地是指经省卫生健康委认定的住院医师(含专科医师、公共卫生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和助理全科医生培训基地以及省中医药局认定的中医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和中医类别助理全科医生培训基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