良好实验室规范(GLP)原则

良好实验室规范(GLP)原则
良好实验室规范(GLP)原则

附件1

良好实验室规范(GLP原则

一、范围

本规范原则规定了良好实验室规范(Good Laboratory Practice,以下简称GLP)的相关术语和定义,以及主要技术规范,包括试验机构的组织和人员、质量保证计划、机构、仪器、材料及试剂、试验系统、试验样品和参照物、标准操作程序、研究的实施、研究结果的报告、记录和材料的存储与保管。

本规范原则所规定的GLP M则涵盖的非临床健康和环境安全研究,包括在实验室、温室与田间进行的工作。除了国家立法的明确豁免,本规范原则所规定的GLP M则适用于法规所要求的所有非临床健康和环境安全研究,包括医药、农药、食品添加剂与

饲料添加剂、化妆品、兽药和类似产品的注册或申请许可证,以及工业化学品管理。

二、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规范原则。

2.1良好实验室规范

2.1.1 良好实验室规范Good Laboratory Practice (GLP)

是有关机构运行以及非临床健康和环境安全研究的计划、实施、监督、记录、存档和报告的运行条件的一套质量体系。

2.2关于试验机构组织的术语

2.2.1 试验机构test facility

实施非临床健康和环境安全研究所需的人员、场所和操作单元。对多场所研究来说,试验机构包括项目负责人所在场所和其它全部的单独试验场所,这些场所,从个体上看或从整体上看,都能称之为试验机构。

2.2.2 试验场所test site(s)

研究中一个或多个阶段的执行场所。

2.2.3 试验机构管理者test facility management

依据GLP原则对试验机构的组织和运行具有管理权并正式负责的人员。

2.2.4 试验场所管理者test site management

(如果任命这一职位)确保其所负责的试验场所中的研究阶段依照GLP原则执行的人员。

2.2.5 委托方sponsor

委托、支持和(或)提交非临床健康和环境安全研究的实体。

2.2.6 项目负责人study direct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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