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行业标准专项经费管理办法
农业部标准化管理办法

农业部标准化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标准化是组织现代化农业生产的重要科学技术基础,对发展农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促进科技进步,改进产品质量,增强出口创汇能力,提高社会、经济及生态效益具有重要的意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农业标准由农业、畜牧兽医、水产、农垦、农机化、乡镇企业、环能、饲料等专业组成,主要任务是在农业部行业归口范围内制订标准、组织实施标准和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开展标准化工作的研究和国内外标准科技活动,为加快高产、优质、高效农业的发展服务。
第三条各级农业主管部门、企事业单位都要把农业标准化工作纳入本系统、本部门、本单位的科技发展的规划和计划,并加强领导和管理。
第四条要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提高产品质量,增强出口创汇能力。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五条农业部是全国农业标准化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领导和管理农业标准化工作,在业务上接受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
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本部制定的标准化规章制度。
(二)制、修订农业标准化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
(三)制、修订农业标准,审查上报国家标准的审批、发布,并审批、编号、发布行业标准。
受理部直属企业标准备案。
(四)组织推动农业标准的贯彻实施,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
(五)管理农业系统等全国农业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
(六)指导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主管部门的标准化工作。
(七)组织标准化工作的奖励和表彰。
(八)管理和开展农业行业范围内的有关国际标准化工作。
(九)负责部内、部外标准的协调工作。
第六条农业标准化工作由部质量标准司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各业务司分工协作负责。
各级农业主管标准的部门和单位要健全标准化机构或配备专职人员管理标准化工作。
加强标准的组织管理。
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本省、市的农业标准化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国家、农业部及本省制订的标准化工作的法律、法规,制订本省农业标准化工作的实施细则和措施。
农业农村部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农业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农业农村部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农业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公布日期】2020.09.27•【文号】农计财发〔2020〕18号•【施行日期】2020.09.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其他规定正文农业农村部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农业建设项目管理办法(2020年9月27日《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农业农村部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农业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农业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农计财发〔2020〕18号)公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农业建设项目管理,规范项目建设程序和行为,推进简政放权和全面绩效管理,提高项目建设质量和投资效益,根据《政府投资条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及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农业农村部管理的以直接投资方式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的农业建设项目(以下简称直接投资农业建设项目)的申请、安排、实施、监督和绩效管理等工作。
直接投资,是指政府安排政府投资资金投入非经营性项目,并由政府有关机构或其指定、委托的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等作为项目单位(法人)组织建设实施的方式。
第三条直接投资农业建设项目的管理,应按照规划引领、程序规范、决策科学、公开透明、监督问效的原则,强化对农业农村重点领域、重点任务的集中支持,加大对贫困地区的倾斜支持。
第四条农业农村部依据有关专项规划,编报直接投资农业建设项目投资计划,负责项目监督管理。
农业农村部计划财务司是农业农村部农业投资管理的牵头部门,负责直接投资农业建设项目统筹管理。
农业农村部各项目归口管理司局负责相关直接投资农业建设项目的行业监督管理。
地方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本辖区直接投资农业建设项目的规划布局、前期工作、审核储备、编报投资计划建议及绩效目标、组织实施、监督检查和绩效管理等工作。
农业行业标准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经费使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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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农业行业标准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经费使用管理办法【阅读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农业行业标准专项经费的管理,建立健全农业标准体系,规范农业生产和贸易,保障农业和农村经济有序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农业行业标准,是指种植业、养殖业和农产品加工等产品的质量要求、农产品生产过程中的技术规程、试验方法和管理标准。
第三条承担农业行业标准制定或修订任务的农业事业单位、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农业行政部门和其它相关单位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农业行业标准专项经费只能用于制定或修订农业行业标准;地方农业标准的制定或修订所需经费由地方解决。
第五条对农业行业标准的制定或修订实施项目管理。
项目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农业部另行制定,并抄送财政部备案。
第二章经费使用范围第六条农业行业标准专项经费主要用于农业行业标准的调研、拟订、验证、修改、审定等方面。
农业行业标准专项经费包括资料费、差旅费、咨询费、试验费、劳务费、会议费、培训费和管理费等项开支。
一、资料费。
用于引进、收集、整理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国家同类标准,印发有关资料等方面的费用。
二、差旅费。
用于制定或修订农业行业标准有关的差旅费。
三、咨询费。
用于农业行业标准制定、修订过程中的信息检索、征求意见和审定等方面的支出。
四、劳务费。
用于起草农业行业标准、汇总整理和寄送有关材料等方面的劳务支出。
五、试验费。
用于验证农业行业标准所需的室内外试验支出,包括购置样品、药品和小型设备,以及设备租用、折旧,有关动力燃料消耗等。
六、会议费。
用于对农业行业标准进行研讨和审定等有关会议支出。
七、培训费。
用于有关管理单位和农业行业标准起草单位,进行农业行业标准管理程序、制定或修订的程序、标准编写规范及内容等培训的支出。
八、管理费。
用于农业行业标准制定、修订的立项调研、论证,项目组织实施和检查,标准发布前的技术审定和形式审查,印制合同等有关资料,农业行业标准的公告、出版、印刷和发行等方面的支出。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2011年修订)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2011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11•【文号】财农〔2011〕68号•【施行日期】2011.06.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11]6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进一步完善和强化中央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部对《中央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财农[2009]342号)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中央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中央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家发展现代农业的相关政策和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央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以下简称“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是指财政部设立的用于支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部有关直属垦区(以下简称各地),以关系国计民生或者具有区域优势、地方特色等条件的农业主导产业(以下简称优势主导产业)为重点,以促进粮食等主要农产品有效供给和农民持续增收为目标,推进农业现代化建设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各地财政(务)部门应加强与有关部门(或单位,下同)的沟通协作,充分发挥水利、农业、林业等部门的作用。
应会同各有关部门以优势主导产业发展规划为平台,按照“渠道不乱、用途不变、统筹安排、集中投入、各负其责、各记其功、形成合力”的原则,积极整合相关支农资金,统筹用于支持优势主导产业发展。
同时,积极推进机制创新,引导社会各方面增加优势主导产业发展投入。
第四条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安排要根据各地优势主导产业发展规划和区域布局,支持优势主导产业集中开发,推进集约化、标准化和规模化生产,培育发展优势主导产业带和重点生产区域,提高现代农业生产的示范引导效应。
农业行业科研专项经费预算管理要求

二、项目经费支出范围
5、差旅费 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
(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 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用等。 注意:(1)外埠的差旅费开支标准应当按国 家有关规定执行,省级单位可按省有关规定执 行。(2)市内交通费要和项目相关。
二、项目经费支出范围
6、会议费 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
二、项目经费支出范围
(二)经费支出范围
为适应科研活动规律的需要,落实财政科学化 精细化管理要,建立了课题间接成本补偿机制, 将课题经费分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直接费用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与 之直接相关的费用。主要包括设备费、材料费、 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 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 /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和其 他支出等。
3、财政部科技部关于调整国家科技计划和公 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若干规定的通 知(财教【2011】434号);
4、其他财务制度规定。
一、行业科研专项经费预算要 求
(一)项目预算的编制应当根据项目任务的合 理需要,坚持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 合理性原则。
(二)项目预算编制时应当同时编制来源预算 与支出预算。
(三)有多个单位共同承担一个项目的,要同时编 制列示各单位承担的主要任务、经费预算等。
(四)项目预算由项目负责人协助项目承担单位财 务部门共同编制。
(五)编制项目预算时,需要同时申明项目承担单 位的现有组织实施条件和资源,以及从单位外部可能 获得的共享服务,并针对项目实施可能形成的科技资 源和成果,提出社会共享的方案。
二、项目经费支出范围
4、燃料动力费 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
国家发展改革委、农业农村部、海关总署、国家林草局关于印发农业领域相关专项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农业农村部、海关总署、国家林草局关于印发农业领域相关专项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林业和草原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农业农村部•【公布日期】2021.09.01•【文号】发改农经规〔2021〕1273号•【施行日期】2021.09.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关于印发农业领域相关专项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农经规〔2021〕127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农业农村(农牧、畜牧兽医、海洋渔业)厅(局、委)、林草主管部门,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北大荒农垦集团有限公司,广东省农垦总局: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更好发挥中央预算内投资效益,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和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的相关规定,我们制定了藏粮于地藏粮于技、农业绿色发展等2个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
抓好农业投资计划工作是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推动农业农村优先发展的重要保障。
各地发展改革、农业农村、海关、林草主管等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加强配合,密切协商,充分沟通,确保农业投资计划管理和项目管理工作有序衔接,确保权责一致、协同高效、监管有力、运行顺畅。
二、进一步规范项目实施管理。
各地要按照本管理办法要求和相关专项规划部署,加强农业投资项目的谋划和组织工作,完善各项建设条件,实现项目储备常态化、制度化。
切实加强信息共享和工作会商,及时提出本地区年度项目投资需求和绩效目标。
投资计划下达后,要严格落实项目管理要求,严禁将中央预算内投资截留、挤占或挪作他用,严禁将地方投资层层摊派到村级组织,防范增加村级组织债务风险。
三、进一步加强监督检查。
对于项目实施管理中发现的问题,要严格按照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对不按期开工、资金沉淀等重点问题项目和投资计划要实行清单管理,定期督促、限时整改、动态调整,必要时开展现场督导,对不履行整改责任或按期整改不到位的,按规定严肃处置。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冀财农发〔2017〕21号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正文:----------------------------------------------------------------------------------------------------------------------------------------------------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冀财农发〔2017〕21号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河北省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北省财政厅2017年9月8日河北省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全省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保证资金安全有效和项目顺利实施,提高农业综合开发整体水平,按照《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4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业综合开发是指政府为支持农业发展,改善农业生产基本条件,优化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综合效益,设立专项资金对农业资源进行综合开发利用和保护的活动。
第三条农业综合开发的主要任务是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和生态建设,转变农业发展方式,推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带动农民增收,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和农业现代化。
第四条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包括土地治理项目和产业化发展项目,鼓励探索农业综合开发园区等创新试点类项目。
土地治理项目包括高标准农田建设,节水压采增效,生态综合治理,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等。
产业化发展项目包括经济林及设施农业种植基地、养殖基地建设,农产品加工,农产品流通设施建设,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等。
第五条土地治理项目应以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为目标,优化开发布局。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08.11.10•【字号】苏财农[2008]252号•【施行日期】2008.11.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财农[2008]252号)各市、县(市、区)财政局: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精神(财农[2008]236号),为加强我省现代农业生产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推进现代农业生产发展,现将《江苏省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江苏省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二○○八年十一月十日附件:江苏省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现代农业生产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农[2008]236号)和相关财政资金管理规章制度,结合我省推进现代农业生产发展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现代农业生产发展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设立和省财政配套安排的用于支持各地优势主导产业和安全高效农业发展、促进粮食等主要农产品有效供给和农民增收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范围内,使用中央和省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专项资金实施的现代农业生产发展建设项目。
第四条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项目由财政部门牵头组织,农林、水产、农机、水利等有关农口部门积极配合,分工协作,共同实施。
各级财政部门主要负责资金管理、组织项目申报及批复等;各有关农口部门主要负责项目实施、主导产业划分、编制发展规划及实施方案等。
项目的审核、监督、检查及绩效考评工作,由省财政部门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共同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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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行业标准专项经费管理办法
【法规类别】专项资金管理
【发文字号】财农字[1999]418号
【失效依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二批)的决定【发布部门】财政部农业部
【发布日期】1999.12.09
【实施日期】1999.12.09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农业行业标准专项经费管理办法
(1999年12月9日财政部、农业部发布财农字[1999]418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农业行业标准专项经费的管理,建立健全农业标准体系,规范农业生产和贸易,保障农业和农村经济有序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农业行业标准,是指种植业、养殖业和农产品加工等产品的质量要求(含安全、卫生要求)、农产品生产过程中的技术规程、试验方法和管理标准。
第三条承担农业行业标准制定或修订任务的农业事业单位、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农业行政部门和其它相关单位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农业行业标准专项经费只能用于制定或修订农业行业标准;地方农业标准的制定或修订所需要经费由地方解决。
第五条对农业行业标准的制定或修订实施项目管理。
项目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农业部另行制定,并抄送财政部备案。
第二章经费使用范围
第六条农业行业标准专项经费主要用于农业行业标准的调研、拟订、验证、修改、审定等方面。
农业行业标准专项经费包括资料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