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doc
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

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一、引言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是为了规范广东省范围内的物业管理行为,保障业主权益,促进社区和谐发展而制定的法规。
本条例适合于广东省内的住宅小区、商业综合体、写字楼等各类物业管理区域。
二、物业管理单位的责任和义务1. 物业管理单位应建立健全物业管理制度,明确管理范围和责任,并向业主公示。
2. 物业管理单位应提供良好的物业管理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保洁、绿化、安全、维修等方面的工作,并及时处理业主的投诉和建议。
3. 物业管理单位应定期组织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会议,听取业主意见,报告工作情况,并接受监督。
4. 物业管理单位应按照像关规定保障业主知情权、参预权和监督权,及时公示物业管理费用使用情况。
三、业主的权利和义务1. 业主有权要求物业管理单位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物业管理服务,并有权参预物业管理决策。
2. 业主有权对物业管理单位的服务进行评价和投诉,并要求物业管理单位及时处理。
3. 业主有义务按时缴纳物业管理费用,并按规定使用公共设施,保护公共环境。
4. 业主有义务遵守物业管理规定,不得干扰物业管理单位的正常工作秩序。
四、物业管理费用的收取和使用1. 物业管理费用的收取应当公开透明,明确费用项目和标准,并由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会议审议通过。
2. 物业管理费用应专款专用,用于物业管理服务、公共设施维护和改善等方面,不得挪作他用。
3. 物业管理单位应定期公示物业管理费用的使用情况,接受业主监督。
五、物业管理纠纷处理机制1. 物业管理纠纷应当首先通过商议解决,如商议不成,可申请相关部门或者社区调解。
2. 物业管理纠纷可通过诉讼途径解决,也可以选择仲裁或者调解等其他方式解决。
六、监督和执法1. 监督部门应加强对物业管理单位的监督检查,对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处理。
2. 物业管理单位应配合监督部门的检查工作,如实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3. 监督部门应建立投诉举报渠道,及时处理业主的投诉和举报。
七、处罚措施对物业管理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可以赋予警告、罚款、责令停业整顿等处罚措施,并可以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2024两篇)[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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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2024(二)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2024(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广东省物业管理行为,保护业主和物业管理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管理服务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广东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广东省辖区内的住宅小区、商业办公区、工业园区等不同类型的物业管理活动。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积极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维护小区安全、卫生、环境的正常秩序。
第四条物业管理应依法履行居民委员会或业主大会授予的职责,确保物业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五条物业管理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管理技能,遵守职业道德,保守业主及业主委员会的商业秘密。
第二章物业服务第六条物业管理人员应根据业主或居民的合法需求,提供相应的物业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保洁、绿化维护、保安巡逻、设备检修等。
第七条物业管理人员应当保证物业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行,并及时修缮和更换损坏的设施设备。
第八条物业管理人员应当建立健全物业服务投诉处理机制,接受业主或居民的合理诉求,并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
第九条物业管理人员应当定期组织开展业主大会、居民议事会等形式的沟通交流活动,听取业主或居民的意见和建议,改进物业管理服务工作。
第十条物业管理人员应当建立健全物业财务管理制度,确保物业费收取、使用、管理的规范性和透明度。
第三章物业费用第十一条物业费用应当以合理、公平、公正的原则确定,确保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物业费用的标准应当由居民委员会或业主大会根据小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并向小区业主公示。
第十三条物业费用的使用范围应当明确,不得擅自改变或挪作他用。
第十四条物业管理人员应当就物业费用的使用情况向业主或居民公开报告,接受监督。
第十五条业主应按时足额缴纳物业费用,不得拖欠或逃缴物业费用。
第四章物业管理组织第十六条物业管理应当建立健全居民委员会或业主大会,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对其组织和运作进行规范。
2020年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

( 规章制度)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编号:YB-BH-0199252020年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Regulations of Guangdong Province on property management in2020年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1998年7月29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19年11月28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营造和谐、安全、文明、整洁的居住和工作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规范物业管理工作,保障业主对物业依法享有的管理权,促进物业管理向专业化、市场化发展,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方法,提高物业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区)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会同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协调处理物业管理中的纠纷。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予以协助和配合。
第六条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应当依法加强行业自律管理,规范行业行为,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建立物业服务企业及其从业人员诚信档案,督促其依法、诚信经营和服务,对违反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的行为给予通报批评和公开谴责,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物业收费管理新规2020年9月1日广东省

物业收费管理新规2020年9月1日广东省1、不得违反国家和地方政府的有关规定。
2、与住户的收入水平相适应。
要根据住户的收入水平高低来确定,收费标准过高,住户承受不了,也不容易取得住户的支持,反之,收费标准过低,则物业管理公司赔本服务,这又违背市场规则。
3、优质优价,兼具各方利益。
所提供更多的服务档次越高,则收费标准越高,特约服务通常比公共服务的收费标准必须低,对商业部门的收费比对机关、事业单位的收费通常必须低。
4、微利原则。
物业管理服务部分的收入扣除支出略有剩余,否则服务项目越多,工作量越大,赔本就越多。
5、公平有偿原则。
具体内容彰显在“谁采用,谁下载,谁受惠,谁下载”。
不管采用人的身份就是业主还是租户,都必须为其所用的物业缴付管理费,采用得越多,下载也就越多。
相同采用人分摊管理费就是按采用物业的建筑面积大小计付。
公共秩序维护:1、门卫室干净,并且备有小区备有专人24小时执勤,门口也须要12小时执勤警卫,对于进出机动车应展开备案。
2、小区内应当有人按照规定路线和时间进行24小时不间断巡逻,不少于12次,对于小区内的某些可疑人员也应当进行盘问检查,对于消防设施的摆放也当随时注意检查。
3、大区内公共娱乐设施、水池等部位设置安全警告标志。
4、对出入小区的机动车辆进行引导,行驶有序并停放在指定位置。
非机动车辆停放整齐。
5、建有中央监控室的实行 24小时安全监控并记录及时。
"6、看管公共财产,包括楼内的门、窗、消防器材及小区的表井盖、雨篦子、小品、花、草、树木等。
7、对火灾、水浸等突发事件存有应急处置预案。
8、定期对服务人员进行消防培训,保证消防通道畅通,消防器材可随时启用。
清扫服务:1、小区内的公共设施每天应当进行定期的清洁打扫,注意整洁卫生。
2、公共区域日常设专人清扫,维持公共区域整洁干净并无杂物。
3、公共楼道每天清扫2次;扶手每天擦洗2次,保持干净整洁。
4、根据小区实际情况合理架设垃圾桶、果皮箱,垃圾袋装。
广东省物业综合管理条例

广东省物业综合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本条例旨在规范广东省物业综合管理行为,维护物业管理秩序,保障广大业主的权益。
第二章物业管理的基本要求和权限
1. 物业管理应依法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履行管理职责,维护公
共秩序和安全。
2. 物业管理应通过合法手段收取物业管理费,合理使用和保障
业主的共有设施设备。
3. 物业管理应建立健全管理制度,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回应
业主的合理需求。
第三章物业管理公司
1. 物业管理公司应具备法定资质和信誉,承担物业管理职责。
2. 物业管理公司应配备足够的人员和设备,保障管理工作的顺
利进行。
3. 物业管理公司应定期向业主公开物业管理情况和财务状况。
第四章物业管理的权益和义务
1. 物业管理有权收取物业管理费,保障业主享受共有设施设备的使用权益。
2. 物业管理有义务及时维修和保养共有设施设备,确保其正常运行。
3. 物业管理有义务保护业主的隐私和安全,维护公共秩序和社区的良好环境。
第五章争议解决
1. 物业管理争议应首先通过协商和调解解决。
2. 如协商和调解无果,可通过申请仲裁或诉讼解决争议。
第六章督查和处罚
1. 有关部门应加强对物业管理行为的监督和检查,发现违法行为及时处罚。
2. 对严重违法行为和损害业主权益的行为者,应依法给予相应的处罚和责任追究。
第七章附则
1.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2. 其他与本条例相冲突的规定,以本条例为准。
以上为广东省物业综合管理条例内容的简要介绍,具体条款请详细参阅正式条例文本。
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2024两篇)

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二)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二)一、前言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二)是对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进行进一步完善和补充的文件。
本条例着重强调了物业管理的规范性和有效性,旨在提升物业管理水平,保障业主权益,促进社区和谐发展。
二、物业服务1. 物业服务内容:(1)基础维护:负责小区内部基础设施的维护和保养,如绿化、道路、给排水等;(2)安全管理:负责小区安全设施的维修和运营,如监控系统、消防设备等;(3)环境卫生:负责小区公共区域的清洁和卫生管理;(4)维修服务:提供小区内部的维修服务,如电梯、门禁系统等;(5)社区管理:协助居民开展社区活动,解决社区内的纠纷和问题等。
2. 物业服务质量:(1)物业公司应具备必要的资质和人员配置,确保提供高质量的物业服务;(2)物业公司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责任,确保服务的及时和有效性;(3)物业公司应建立健全投诉处理机制,及时解决居民的投诉和问题;(4)物业公司应加强与业主之间的沟通和互动,建立良好的业主关系。
三、业主权益保护1. 业主权益保障机制:(1)物业公司应明确业主的权益,并在合同中明示相关权益;(2)物业公司应加强业主会议的组织和管理,听取业主的意见和建议;(3)物业公司应建立健全业主投票制度,保障业主参与物业管理事务的权益;(4)物业公司应及时公布物业管理费收费标准和使用情况,确保透明和公正;(5)物业公司应加强对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监督和管理。
2. 业主权益维权途径:(1)业主可以通过书面方式向物业公司提出维权要求;(2)业主可以向有关政府部门投诉,要求调查处理相关问题;(3)业主可以通过法律手段来维护自己的权益;(4)物业公司应积极主动地与业主沟通和协商解决问题。
四、物业费管理1. 物业费收取:(1)物业公司应按照合同约定和管理规定,依法收取物业费;(2)物业费的金额应公示和透明,业主有权知晓物业费的收费标准和用途;(3)物业公司应建立健全物业费用的计算和审核机制,确保费用的合理性和准确性;(4)物业公司不得随意增加或变相增加物业费用。
广东物业管理条例细则
广东物业管理条例细则广东物业管理条例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广东省的物业管理工作,维护公共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提高物业服务质量,促进物业管理行业健康发展,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物业管理,包括对小区、楼宇及其他物业区域的保洁、绿化、安全、维修、维护等服务以及公共设施的管理和利用。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便民、高效的原则,注重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统一。
第四条本条例适用于广东省所有的物业管理活动。
第二章物业服务第五条物业服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环境卫生保洁、绿化养护、危险物品的管理、小区安全防范、设备设施的日常维修保养等。
第六条物业服务应当提供给居民使用,不得歧视一切使用该物业区域的人员。
第七条物业服务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执行,不得随意涨价或减少服务内容。
第三章小区管理第八条物业管理应当建立完善的小区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分工和管理程序,确保小区居民的正常生活秩序。
第九条物业管理应当及时处理小区内的突发事件,如火灾、水灾等,确保居民人身和财产安全。
第十条物业管理应当组织居民履行相关法律法规和小区规章制度,加强对违规行为的管理和处罚。
第四章公共设施管理第十一条物业管理应当保障小区公共设施的正常运行和维护,如电梯、供水供电系统、照明设备等。
第十二条物业管理应当按规定时间对公共设施进行定期检查、维护和更换,确保设施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第十三条物业管理应当合理设置公共设施使用管理规定,如使用时间、使用范围、管理费用等。
第五章物业费用管理第十四条物业费用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进行收取,不得随意涨价和乱收费。
第十五条物业费用的使用应当用于维修保养公共设施、改善小区环境、完善物业服务等。
第十六条物业费用的收取、使用情况应当定期向居民公示,并接受居民监督。
第六章监督与处罚第十七条物业管理应当接受政府主管部门的监督,履行相关规定和义务。
第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物业管理单位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罚款、责令整改等。
2020年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
2020年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还在找广东省的物业管理条例吗,下面小编为大家精心搜集了关于2019年广东省的物业管理条例,欢迎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1998年7月29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19年11月28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营造和谐、安全、文明、整洁的居住和工作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规范物业管理工作,保障业主对物业依法享有的管理权,促进物业管理向专业化、市场化发展,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方法,提高物业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区)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会同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协调处理物业管理中的纠纷。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予以协助和配合。
第六条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应当依法加强行业自律管理,规范行业行为,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建立物业服务企业及其从业人员诚信档案,督促其依法、诚信经营和服务,对违反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的行为给予通报批评和公开谴责,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第二章物业管理区域第七条物业管理区域根据物业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的红线图范围,结合物业的共用设施设备、社区建设等因素划定。
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新版)
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新版)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新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新版)的制定旨在加强对广东省物业管理的监管,促进物业管理规范化、科学化、专业化发展,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建立和谐的物业生活环境。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广东省范围内的住宅小区、商业综合体、工业园区等不同类型的物业管理行为和物业服务活动。
第三条定义本条例中的术语定义如下:1. 物业管理:是指管理和运营住宅小区、商业综合体、工业园区等不同类型物业的日常维护、保洁、安防、绿化等各项服务和管理活动。
2. 物业服务企业:是指依法设立,专门从事物业管理和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拥有相应的资质证书。
3. 业主:是指在物业内拥有合法房产所有权的个人、单位或其他组织。
4. 物业管理委员会:是指由小区业主自愿组成的管理机构,负责监督物业服务企业的管理和服务质量。
第二章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第四条物业服务企业的准入条件1. 依法注册并取得合法经营资质。
2. 具备相应的管理经验和技术能力。
3. 注重员工培训,确保员工具备必要的服务素质和专业知识。
4. 具备良好的信誉和资信状况。
第五条物业服务企业的管理责任1. 提供高品质的物业管理和服务,为业主提供绿化养护、保洁、安防等各项服务。
2. 确保物业设施的正常运转和维护,及时处理设施故障。
3. 健全物业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保护业主的合法权益。
4. 开展公共设施的维修保养和改造工作,提升物业品质。
第六条物业服务企业的监督1. 物业管理委员会对物业服务企业的管理和服务质量进行监督,可定期或不定期组织评估。
2. 监管部门对物业服务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罚或责令整改。
第三章业主权益保护第七条信息公开物业服务企业应主动向业主公开物业管理费用的使用情况、物业设施的维修保养情况、重大事项的处理进展等信息,确保信息透明。
第八条物业管理费用征收1. 物业服务企业应合理征收物业管理费用,并明确费用项目和使用标准。
物业管理条例2020年5月1日全文
广州市物业管理条例2020(草案二次审议稿·清稿)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物业服务区域第三章业主和业主组织第一节业主和业主大会第二节业主委员会第三节物业管理委员会第四章前期物业管理第五章物业管理服务第六章物业的使用和维护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本市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物业服务人和物业使用人的合法权益,营造安全、舒适、文明、和谐的居住和工作环境,构建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自行管理或者共同决定委托物业服务人的形式,对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党建引领】鼓励在物业服务区域内根据党的章程设立党的基层组织。
社区党组织应当发挥领导作用,加强对物业服务区域基层党组织的指导,支持业主、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物业服务人依法开展物业管理活动。
鼓励和支持党员业主通过法定程序成为业主代表、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管理委员会的成员,充分发挥模范带头作用,依法依规履行职责。
第四条【政府职责】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物业管理活动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和组织,将物业管理纳入社会治理体系,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统筹解决物业管理重大问题。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明确承担物业管理活动指导、协助和监督职责的机构,区人民政府应当为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配备相应的工作人员,落实工作经费。
第五条【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职责】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本条例,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本市物业管理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二)建立本市物业管理信用制度;(三)建立、维护本市物业管理信息平台;(四)负责本市维修资金的监督管理工作;(五)制定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物业服务合同等示范文本;(六)组织开展物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和培训;(七)指导和监督区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开展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八)指导和监督本市物业服务行业协会开展行业自律和服务工作;(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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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还在找广东省的物业管理条例吗,下面我为大家精心搜集了关于2019年广东省的物业管理条例,欢迎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1998年7月29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19年11月28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营造和谐、安全、文明、整洁的居住和工作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规范物业管理工作,保障业主对物业依法享有的管理权,促进物业管理向专业化、市场化发展,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方法,提高物业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区)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会同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协调处理物业管理中的纠纷。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予以协助和配合。
第六条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应当依法加强行业自律管理,规范行业行为,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建立物业服务企业及其从业人员诚信档案,督促其依法、诚信经营和服务,对违反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的行为给予通报批评和公开谴责,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第二章物业管理区域第七条物业管理区域根据物业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的红线图范围,结合物业的共用设施设备、社区建设等因素划定。
物业的配套设施设备共用的,应当划定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但其设施设备能够分割、独立使用的,可以划定为不同的物业管理区域。
旧城区、城中村等没有实施物业管理的建成居住区需要实施物业管理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征求相关业主意见后,确定物业管理区域。
对物业管理区域划定有争议的,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征求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相关业主、居民委员会的意见后确定。
第八条新建物业出售前,建设单位应当将划定的物业管理区域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将经备案的物业管理区域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明示。
已经实施物业管理的区域,由物业服务企业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确定的物业管理区域,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由一个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物业管理服务。
第三章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第十条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尚未登记取得所有权,但基于买卖、赠与、拆迁补偿等旨在转移所有权的法律行为已经合法占有该房屋的人,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业主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第十一条业主依法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
业主大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代表和维护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依法履行职责。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职责。
第十二条已交付使用的物业建筑面积达到物业管理区域建筑面积百分之五十的,建设单位应当书面报告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并在物业管理区域的显著位置公告。
第十三条百分之二十以上业主可以联名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成立业主大会的书面要求。
已交付使用的物业建筑面积达到物业管理区域建筑面积百分之五十以上的,业主可以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成立业主大会的书面要求。
符合前两款情形之一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三十日内会同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指导、协助业主推荐产生业主大会筹备组。
业主大会筹备组由业主代表、建设单位以及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代表七至十五人组成,其中业主代表应当不少于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人数的百分之六十。
业主大会筹备组成员名单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七日内在物业管理区域的显著位置公告。
第十四条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业主大会筹备组工作,向业主大会筹备组提供业主清册、物业建筑的基本资料(包括物业管理区域内地上、地下的建筑物、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等)、已筹集的专项维修资金清册等文件资料,并在物业管理区域提供相应的人力、场地支持。
业主大会筹备组应当对业主资料保密,不得将前款资料用于与业主大会筹备无关的活动。
第十五条业主大会筹备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六个月内,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业主大会筹备组履行下列职责:(一)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形式和内容;(二)拟订管理规约草案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草案;(三)确认业主身份,确定业主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数;(四)确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产生办法及名单;(五)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其他准备工作。
前款(一)至(四)项的内容应当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十五日前在物业管理区域的显著位置公告并书面通知全体业主。
第十六条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应当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进行表决,并选举业主委员会。
第十七条管理规约应当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管理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
管理规约对全体业主、物业使用人具有约束力。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应当就业主大会的议事方式、表决程序,业主委员会的组成、成员任期及职务终止等事项作出约定。
第十八条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应当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召开。
经业主委员会决定,或者百分之二十以上的业主提议,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业主委员会不按照前两款规定组织召开业主大会定期会议、临时会议的,业主可以向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协助要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调组织召开。
第十九条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将会议时间、地点、议题和议程在物业管理区域的显著位置公告,并书面通知全体业主。
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等形式。
采用书面征求意见形式的,应将书面征求意见的结果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三十日以上,业主有权查阅相关资料。
第二十条业主可以幢、单元或者楼层为单位,推选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推选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业主代表应当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三日前,就业主大会会议拟讨论的事项书面征求其所代表的业主意见;需要投票表决的,业主的赞同、反对及弃权的具体票数经本人签字后,由业主代表在业主大会投票时如实反映。
第二十一条业主可以委托他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业主委托他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应当出具书面委托书,载明委托事项、委托权限及期限。
第二十二条业主大会决定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改建或者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其他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重大事项的,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面积和业主人数按照下列方式确定:(一)专有部分面积,按照建筑面积计算;建筑物总面积,按专有部分面积之和计算。
(二)建设单位已经出售的专有部分的业主人数,一户按一人计算;建设单位未出售的专有部分按一人计算;总人数,按照两者之和计算。
第二十三条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采用记名投票的方式。
任何人不得伪造业主选票、表决票、业主签名或者书面委托书。
选票、表决票和书面委托书应当妥善保管,以备查询。
第二十四条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履行下列职责:(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向业主大会报告工作;(二)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决定选聘或者续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三)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四)督促业主、物业使用人遵守管理规约,协调处理物业管理活动中的相关问题;(五)配合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民委员会做好物业管理区域的社区建设工作;(六)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业主委员会对全体业主负责,接受业主监督。
第二十五条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从具备以下条件的业主中选举产生:(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遵纪守法,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具有较强的公信力和组织能力;(三)遵守管理规约,履行业主义务,按时交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和物业服务费用,无损害公共利益行为;(四)本人及其近亲属未在为本物业管理区域提供物业服务的企业及其下属单位任职。
第二十六条业主委员会一般由五至十五人的单数委员组成,每届任期不超过五年,可以连选连任,具体人数、任期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约定。
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在业主委员会成员中推选产生。
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由业主联名推荐、业主自荐等方式产生。
业主委员会是否实行差额选举以及实行差额选举的差额比例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约定。
业主委员会实行差额选举的,未当选业主委员会委员且得票数达到法定票数的候选人,可以按照得票顺序当选业主委员会候补委员。
候补委员人数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约定。
候补委员可以列席业主委员会会议,不具有表决权。
第二十七条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备案时应提交以下材料:(一)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业主大会的会议记录和会议决定;(三)业主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名单及其基本情况。
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上述材料后五日内发出备案回执。
业主委员会收到备案回执后,应将备案情况告知物业服务企业,并在物业管理区域的显著位置公告。
备案的有关事项发生变更的,业主委员会应当自变更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报告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第二十八条业主委员会凭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备案回执,向公安机关申请刻制印章,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和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第二十九条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定期召开。
经三分之一以上业主委员会委员提议或者业主委员会主任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
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委员出席,作出决定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同意,并在物业管理区域的显著位置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