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备忘录格式
备忘录格式:备忘录范本 备忘录格式

备忘录格式:备忘录范本备忘录格式备忘录格式:备忘录范本备忘录格式话题:备忘录格式知识产权备忘录备忘录甲方:乙方:本备忘录于年月日在签订。
甲方,一家根据中国法律成立并存续的,法定地址位于 ;与乙方,一家根据法律成立并存续的,法定地址位于 ;甲方和乙方以下单独称为“一方”,合成为“双方”。
前言(鉴于)1、甲方情况简介2、乙方情况简介3、双方拟从事的交易情况简介4、双方同意,在本项目实施前,双方需各自取得公司内部所有必要批准以签订具有约束力的合同(以下统称“项目合同”)。
项目合同具体条款待双方协商达成一致。
5、双方希望通过本备忘录记录本项目目前的状况,本项目具体内容经过随后谈判由双方签署的项目合同最终确定。
基于上述事实,双方特达成协议如下:1、双方已达成初步谅解的事项1.11.22、双方需要进一步磋商的事项2.12.23、双方签订备忘录以后应采取的行动3.13.24、保密资料4.1本备忘录签署前以及在本备忘录有效期内,一方(“披露方”)曾经或可能不时向对方(“受方”)披露该方的商业、营销、技术、科学或其他资料,这些资料在披露当时被指定为保密资料(或类似标注),或者在保密的情况下披露,或者经双方的合理商业判断为保密资料(“保密资料”)。
在本备忘录有效期内以及随后年(月)内,受方必须:A对保密资料进行保密;B不得用于除本备忘录明确规定的目的外其它目的;C除为履行其职责而确有必要知悉保密资料的该方雇员(或其联机构、该方律师、会计师或其他顾问人员)外,不向其他任何人披露,且上述人员须签署书面保密协议,其中保密义务的严格程度不得低于本第条的规定。
4.2上述第4.1条的条款对以下资料不适用:A受方有在披露方向其披露前存在的书面记录证明其已经掌握; B并非由于受方违反本备忘录而已经或者在将来键入公共领域;或C受方从对该信息无保密义务的第三方获得。
4.3本备忘录期满或终止后,受方应(1)向对方归还(或经对方要求销毁)包含对方保密资料的所有材料(含复印件),并且(2)在对方提出此项要求后十日内向对方书面保证已经归还或销毁上述材料。
分享法律备忘录的技巧与经验

分享法律备忘录的技巧与经验法律备忘录分享技巧与经验一、引言备忘录是律师在处理法律事务时常用的工具,用于记录案件相关信息、提供法律分析和建议。
本文旨在分享一些法律备忘录的编写技巧与经验,以提高备忘录的质量和实用性。
二、明确目标受众在起草备忘录之前,律师应明确备忘录的目标受众。
备忘录的受众可以是律师事务所内部的同事、客户或其他合作伙伴。
明确目标受众有助于确定备忘录的内容和语言风格,以满足受众的需求。
三、结构清晰备忘录应具有清晰的结构,以便读者可以快速理解和获取所需信息。
一般而言,备忘录可以包括以下几个部分:1. 案件背景:简要描述案件的背景和相关事实,包括相关法律条款和法律原则。
2. 问题陈述:明确待解决的法律问题或需要提供法律建议的事项。
3. 法律分析: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逐条分析,引用相关法律条款、判例和学说,提供合理的解释和解决方案。
4. 建议与结论:根据法律分析,提供明确的建议和结论,包括可行的法律策略和行动计划。
四、语言简明扼要备忘录应使用简明扼要的语言,避免使用过于专业化的术语和复杂的句子结构。
律师应尽量以清晰的语言表达法律观点和建议,避免产生歧义或引起误解。
同时,使用段落和标题来组织信息,提高可读性。
五、准确引用法律依据在备忘录中,律师应准确引用相关的法律依据,包括法律条款、判例和学说。
引用应遵循相关的引文规范,以确保备忘录的可信度和权威性。
同时,律师还应对引用的法律依据进行简要分析和解释,以便读者理解其适用性和影响。
六、注意保密与免责律师在备忘录中应注意保密和免责事项的声明。
保密声明可以确保备忘录中的信息不被未经授权的人员获取,免责声明则可以明确律师提供的建议和结论仅供参考,并不构成法律意见或法律关系。
七、定期回顾与更新备忘录并非一劳永逸,律师应定期回顾和更新备忘录以反映案件的最新进展和相关法律变化。
在回顾和更新备忘录时,律师应删除过时信息,添加新的法律分析和建议,以保持备忘录的实用性和准确性。
备忘录格式

备忘录格式第一篇:备忘录格式备忘录格式备忘录一般由五部分组成:标题、眉首、正文、结束语和签署。
(一)标题备忘录的标题有以下两种写法。
1单一性标题常见的单一性标题写法是直接标示文种名称,如“备忘录”.2两要素标题两要素标题由发文单位名称和文种组成,如“万向节集团公司备忘录”.(二)眉首眉首也称书端,位于标题之下,正文之上,一般包括以下内容:(1)发文人或发文单位名称,也称发自。
也可以标示为来自、自,其后面写明发送信息的人员姓名或单位、部门名称,如“总经理办公室”.人员姓名的前面可以根据需要标示其职务。
(2)收文人或收文单位名称,也称发给、发送、致,其后面写明接收信息的人员姓名或单位、部门名称,如“人力资源部”.人员姓名的前面可以根据需要标示其职务。
(3)地址。
一般包括发文人或发文单位地址和收文人或收文单位地址。
有的还包括电报挂号、电传号、电话号码等。
地址一项写在左上角编号处的下面,其格式与书信的写法相同。
(4)发文日期。
即写明备忘录发出的日期。
(5)主题。
写明备忘录正文的主题思想或内容梗概,一般要用类似电报类的词组或短语标示。
许多单位有自己特制的信笺,在写眉首时,其格式和标点符号的使用与一般信件的写法基本相同。
(三)正文在眉首下方直接书写需要传递事项的具体内容。
可以是一段到底,篇段合一;如果内容较多,可以采用分段书写。
段落起首应采用空两格的形式。
(四〕结束语如果为了表示对对方的尊重,也可以写上致敬语作为结束语。
如果没有必要也可以省略致敬语。
(五)签署正文或者结束语之后下方写明发文人或发文单位的名称。
写法与一般信件的格式相同。
范文:澳帆国际商务考察备忘录发文人:总经理办公室收文人:公共关系部地址:本公司发文日期:201*年8月3日主题:提前做好合理的安排和计划内容:公司拟定201*年9月20日一10月15日,由总经理带队组团赴美国、巴西、澳大利亚、新西兰等四国进行贸易签约活动,请你部做好如下准备工作。
备忘录

法律备忘录格式规范MEMORANDUM OF LAW FORMAT关于格式规范的说明:在涉外法律文书写作时,Memorandum of Law (以下简称“memo”)是经常遇到的一个概念。
比如,我们在涉外律师事务所工作时,当我们的主任律师接到一项法律业务后,其中的一项工作就是要求事务所内的助理律师(associates) 草拟一个法律备忘录(memo);当我们向法院提交起诉书(complaint)或答辩状(answer)时,通常需要就法律和事实递交一份陈述状(memo);在庭审(court proceeding)中,向法院提交一项动议(motion) 时,也需要我们递交一份支持该动议的法律陈述状(memo of points and authorities);当我们代理客户在参加一起国际商事仲裁(arbitration)时,仲裁机构也往往会要求当事方提交memo,以阐明自己的观点;甚至当我们代表国家在国际法院(International Court of Justice,简称“ICJ”)参加诉讼时,国际法院也会要求当事国提交一份“memorial”,这实际一种memo。
在我们国家的司法实践中律师的代理词与法律备忘录最为接近。
目前没有标准的或者唯一正确的法律备忘录格式规范。
许多大型的律师事务所和法学院都制定自己的法律备忘录格式规范。
这些格式规范可能有所差别。
英美国家法学院一般在一年级新生开设的Legal Research and Writing(法律研究与写作)课程中规范和训练法律备忘录的写作,部分教授根据自己课程的特点也会制定自己课程内的法律备忘录格式。
某些国际性模拟法庭辩论赛例如有50年历史的Philip C. Jessup International Law Moot Court Competition杰赛普国际法模拟法庭辩论赛和16年历史的Willem C. Vis 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Arbitration Moot(国际商事仲裁模拟法庭)也制定了自己的法律备忘录格式作为参赛队提交的书面材料。
备忘录格式

备忘录甲方:乙方:本备忘录于年月日在签订。
甲方,一家根据中国法律成立并存续的,法定地址位于;与乙方,一家根据法律成立并存续的,法定地址位于;甲方和乙方以下单独称为“一方”,合成为“双方”。
前言(鉴于)1.甲方情况简介2.乙方情况简介3.双方拟从事的交易情况简介4.双方同意,在本项目实施前,双方需各自取得公司内部所有必要批准以签订具有约束力的合同(以下统称“项目合同”)。
项目合同具体条款待双方协商达成一致。
5.双方希望通过本备忘录记录本项目目前的状况,本项目具体内容经过随后谈判由双方签署的项目合同最终确定。
基于上述事实,双方特达成协议如下:1.双方已达成初步谅解的事项1.11.22.双方需要进一步磋商的事项2.13.双方签订备忘录以后应采取的行动3.13.24.保密资料4.1本备忘录签署前以及在本备忘录有效期内,一方(“披露方”)曾经或可能不时向对方(“受方”)披露该方的商业、营销、技术、科学或其他资料,这些资料在披露当时被指定为保密资料(或类似标注),或者在保密的情况下披露,或者经双方的合理商业判断为保密资料(“保密资料”)。
在本备忘录有效期内以及随后年(月)内,受方必须:A对保密资料进行保密;B不得用于除本备忘录明确规定的目的外其它目的;C除为履行其职责而确有必要知悉保密资料的该方雇员(或其关联机构、该方律师、会计师或其他顾问人员)外,不向其他任何人披露,且上述人员须签署书面保密协议,其中保密义务的严格程度不得低于本第条的规定。
4.2上述第4.1条的条款对以下资料不适用:A受方有在披露方向其披露前存在的书面记录证明其已经掌握;B并非由于受方违反本备忘录而已经或者在将来键入公共领域;或C受方从对该信息无保密义务的第三方获得。
4.3本备忘录期满或终止后,受方应(1)向对方归还(或经对方要求销毁)包含对方保密资料的所有材料(含复印件),并且(2)在对方提出此项要求后十日内向对方书面保证已经归还或销毁上述材料。
法律备忘录格式与要求

法律备忘录格式与要求1. 概述本备忘录旨在提供关于法律备忘录的格式和要求的指导。
法律备忘录是律师在处理案件或提供法律意见时使用的重要工具,它对于记录法律问题、分析法律依据和提出建议至关重要。
2. 格式要求2.1 标题备忘录应以明确简洁的标题开头,准确概括备忘录的主题。
标题应使用粗体字,并位于备忘录的顶部中央位置。
2.2 日期和收件人备忘录应在标题下方的左上角注明日期,格式为“年/月/日”。
在日期下方,应注明备忘录的收件人,包括姓名、职务和所在机构。
2.3 摘要备忘录的第一部分应包含摘要,用于简要概述备忘录的目的和主要结论。
摘要应清晰明了,不超过一段文字。
2.4 问题陈述接下来,备忘录应明确列出相关的法律问题。
每个问题应单独成段,使用粗体字进行强调。
问题陈述应准确、具体,并避免使用模糊或含糊不清的语言。
2.5 分析和讨论在问题陈述之后,备忘录应提供详细的法律分析和讨论。
律师应根据相关法律条款、先例和其他法律依据,对每个问题进行逐一分析,并提供合理的解释和观点。
分析和讨论应以清晰的段落结构呈现,每个段落应围绕一个特定的法律问题展开。
2.6 结论和建议备忘录的最后部分应包含结论和建议。
结论应回答在问题陈述中提出的法律问题,并以简明扼要的方式给出。
建议应根据律师的专业判断提供,并且应基于充分的法律分析和讨论。
3. 格式要求3.1 字体和字号备忘录应使用常见的字体,如宋体或微软雅黑。
字号应为12号,标题可以使用14号。
3.2 段落和行间距备忘录的段落应分隔清晰,每段之间应空一行。
行间距应适中,使得备忘录易于阅读。
3.3 缩进和对齐每个段落的首行应进行缩进,缩进的长度可以根据个人喜好进行调整。
备忘录的文本应左对齐,标题可以居中对齐。
3.4 标点和引用备忘录应使用正确的标点符号,包括逗号、句号和引号。
引用法律文件、案例或其他参考资料时,应在文本中用引号标注,并在备忘录末尾提供完整的引用信息。
4. 结语本备忘录提供了关于法律备忘录格式和要求的基本指导。
法律备忘录的备忘事项与提醒
法律备忘录的备忘事项与提醒法律备忘录案号:XXXXX日期:XXXX年XX月XX日概要:本备忘录旨在提供对案件的重要事项和提醒的概述,以确保相关人员在案件处理过程中不会忽略任何重要细节。
请注意,本备忘录仅供参考,具体操作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
1. 重要日期和截止日期:- 提交起诉状截止日期:XXXX年XX月XX日- 答辩截止日期:XXXX年XX月XX日- 证据交换截止日期:XXXX年XX月XX日- 庭前会议日期:XXXX年XX月XX日- 开庭日期:XXXX年XX月XX日2. 证据收集和保全:- 确保及时收集、整理和保留与案件相关的证据,包括但不限于书面文件、电子邮件、短信、录音、视频等。
- 若需要,及时发送保全函或保全申请,以确保证据的完整性和可靠性。
3. 与当事人的沟通:- 及时与当事人进行沟通,向其解释案件进展、法律风险和可能的结果。
- 建议当事人配合提供相关证据和信息,以便律师能够更好地为其辩护。
4. 法律研究和案例分析:- 对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深入研究,特别是与案件有关的法律条款和先例案例。
- 分析并比较相关案例,以便为案件提供合理的法律观点和辩护策略。
5. 证人和专家:- 确定可能的证人和专家,并与其联系,了解其意见和证词。
- 确保证人和专家的出庭时间和地点,并及时通知其出庭的要求和要点。
6. 庭审准备:- 准备详细的庭审计划和策略,包括证人的询问和反驳、证据的呈递和辩论等。
- 确保准备充分,熟悉相关法律和事实,以便应对可能出现的各种情况。
7. 协商和调解:- 如有必要,积极推动当事人进行协商和调解,以寻求案件解决的最佳途径。
- 在协商和调解过程中,保护当事人的利益,确保达成公平和可执行的协议。
8. 法庭文件和申请:- 确保准备和提交必要的法庭文件和申请,包括起诉状、答辩状、证据清单、证人传票等。
- 注意法庭文件和申请的格式和要求,确保其符合法律和法庭的规定。
9. 法庭规则和程序:- 熟悉并遵守相关的法庭规则和程序,包括证据呈递、询问、辩论和上诉等。
公文备忘录格式范文(精选4篇)
公文备忘录格式范文第1篇本备忘录于[ ]年[ ]月[ ]日由以下双方签署:中国电信[ ]公司,一家根据_法律成立的[ ]企业,其办公地址位于[ ]。
[ ],一家根据_法律成立的[ ]企业,其办公地址位于[ ]。
上述双方单独称为“一方”,合称“双方”。
鉴于:[ ]因此,双方通过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备忘:1、备忘内容[ ]2、保密义务本备忘录所指保密信息是指: [ ]上述保密信息可以以数据、文字及记载上述内容的文档、光盘、软件、图书等有形介质体现,也可通过口头等视听方式传递。
本备忘录中拥有保密信息的所有权并为执行本备忘录所载事项目的而披露保密信息的一方统称为“披露方”,接受披露的保密信息的一方统称为“接受方”。
接受方保证对披露方所提供的`保密信息按本备忘录约定予以保密,并至少采取不低于对接受方的保密信息的保护手段进行保密。
接受方不得将保密信息用于本备忘录所载事项以外的其他用途。
除为执行本备忘录所载事项目的外,接受方不得对保密信息进行复制。
未经披露方同意,接受方也不得利用保密信息进行新的研究或开发。
接受方保证对获悉的保密信息予以妥善保管,并对保密信息在接受方期间发生的被盗、泄露或其他有损保密信息保密性的事项承担全部责任,因此造成披露方损失的,接受方应负责赔偿。
披露方在提供保密信息时,如以书面形式提供,应注明“保密”等相关字样;如以口头等视听方式透露,应在透露前告知接受方为保密信息。
接受方保证仅为执行本备忘录所载事项的目的向接受方确有知悉必要的雇员、股东、董事、顾问和/或咨询人员披露保密信息,且对保密信息的披露及利用符合披露方的利益。
在接受方上述人员知悉该保密信息前,应向其说明保密信息的保密性及其应承担的义务,保证上述人员同意接受本备忘录条款的约束,并对上述人员的保密行为进行有效的监督管理。
接受方如发现保密信息泄露,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泄密进一步扩大,并及时告知披露方。
本备忘录所载事项终止后,披露方应及时向接受方提出返还承载保密信息的介质的书面要求,接受方应在收到该书面要求后三日内及时将保密信息介质原件及复制件交还披露方。
备忘录 memo 金杜法律备忘录模板
PRIVILEGED AND CONFIDENTIALMemorandum to: Jeff Wood, Esq.Debevoise & Plimpton (Hong Kong)Chinese Court’s Jurisdiction Over AT &TBackground a Chinese court would have Jurisdiction overAT&T in the following transaction: * AT&T plans to invest in a Chinese-foreign joint venture company (the “Joint Venture Company”) through Pudong LLC, an offshore special purpose vehicle to be established and wholly owned by it. * Once establishe d, Pudong LLC will enter into a joint venture agreement (the “Joint Venture Agreement”) with two Chinese parties to form the Joint Venture Company. At the request of the Chinese parties, AT&T intends to provide a guarantee in the form of acomfort letter (the “Letter”) to ensure the performance by Pudong LLC of its obligations under the Joint Venture Agreement. The Letter (a copy of which having been provided to us) expressly provides that it is governed by New York law and subject to the jurisdiction of New York or Federal courts in the United States. The letter is proposed to be signed by AT&T and countersigned by the Chinese parties to the Joint Venture Agreement.QuestionThe question is whether AT&T will be subject to the jurisdiction of a Chinese court by executing the Letter in the manner as described above.Short Answer* If a dispute arises from the interpretation or performance of the Joint Venture Agreement and, in the absence of a valid and enforceable arbitration agreement among the parties, a claim is made against Pudong LLC before a Chinese court 空 一 行 空 两 行空 两 行 空 一 行 *此为提纲挈领之部门,可促使作者在之后的法律分析中紧扣题目,故有书写此部分必要*凡冒号︑句号等表示一句终了的标点之后均空两格 左边距为3.00cm 右边距为3.00cm*客户时间有限,有时只需要简短的结论性回答距信纸抬头下边缘1.30cm空 一 行having jurisdiction over the claim, it is likely that AT&T will be named as an indispensable party and the Chinese court may decide that, since the Letter is part and parcel of the Joint Venture Agreement, the court should have jurisdiction over AT&T.Analysis*Under Chinese law, contracts or agreements such as the Joint Venture Agreement which will be filed with the relevant Chinese governmental authorities for the establishment of companies such as the Joint Venture Company must be governed by Chinese law. As a parallel, China’s Civil Procedural Law provides that, in the absence of a valid and enforceable arbitration agreement among the parties, the Chinese court will have jurisdiction over any dispute that may arise from the interpretation and performance of a contract such as the Joint Venture Agreement. Article 246 of the Civil Procedure Law states: “Actions concerning disputes arising from the performance of contracts for Chinese-foreign equity joint ventures, or Chinese-foreign cooperative exploration and development of the natural resources in the PRC shall fall under the jurisdiction of PRC courts.”Since AT&T, by virtue of the Letter, provides a guarantee for the performance by Pudong LLC of its obligations under the Joint Venture Agreement, it is likely that AT&T will be named as an indispensable party to the dispute. If so, the question is whether the Chinese court will decide that it has jurisdiction over AT&T even though AT&T does not have any presence in China other than providing the guarantee.Under Article 243 of the Civil Procedure Law, a foreign person may be subject to the jurisdiction of the Chinese court if, among other things, (i) it has a representative office in China, or (ii) it is a party to a contract which is the subject matter of the litigation, or (iii) it has assets located in China that can be attached. For example, parties to the Joint Venture Agreement will have to choose Chinese law as the governing law and, in the absence of an arbitration agreement, the Chinese court will have jurisdiction over a dispute arising from the Joint Agreement by virtue by virtue of Article 246 of the Civil Procedure Law and over the parties if any of the conditions set forth under Article 243 of the Civil Procedure Law is met. On the other hand, Chinese law also permits parties to a contract to choose the governing law and the forum of dispute resolution (including foreign courts) if such a choice is not with the mandatory rules under Chinese law that provide otherwise.ConclusionBased upon the above analysis, we are of the view that the Letter, as so drafted, in and by itself does not constitute a contract that is mandatorily governed by Chinese law or over which the Chinese court will have jurisdiction in respect of any dispute arising therefrom. Chinese courts should honor the parties’ choice of law and jurisdiction in respect of the Letter.On the other hand, however, if the Chinese court determinesthat a dispute arising from the Letter constitutes a dispute of the Joint VentureSuggestions*In view of the above analysis, we would suggest the following:First, parties to the Joint Venture Agreement agree that any dispute arising therefrom should be submitted to arbitration before a well established international arbitration institution, such as the London Court of International Arbitration or the International Chamber of Commerce Court of Arbitration. Bylaw, Chinese courts should honor the parties’ choice of arbitration and reject filing of a lawsuit by any of such parties in respect of a dispute arising from the Joint Venture Agreement.Second, the language of the Letter should be adjusted soas to eliminate any suggestion or impression that AT&T is the actual party (in lieu of Pudong LLC) that makes the investment in the Joint Venture Company.Third, subject to the agreement among the Parties, the Letter should be as explicit as possible that the guarantee by AT&T is a general guarantee, and not a joint and several guarantee. Under Chinese law, in the absence of a joint and several guarantee, a party may not sue the guarantor until and unless it has exhausted its remedies against the primary obligor. This may add some additional protection for AT&T.If you have any questions, please feel free to call any of the undersigned.Zhang Yi (86-6841-0088)Quan Ruixue (86-10-6554-1155)。
备忘录范本参考
备忘录范本参考甲方:乙方:本备忘录于 年 月 日在 签订。
甲方 ,一家根据中国法律成立并存续的 ,法定地址位于 ;与乙方 ,一家根据 法律成立并存续的 ,法定地址位于 ;甲方和乙方以下单独称为“一方”,合成为“双方”。
前言(鉴于)1.甲方情况简介2.乙方情况简介3.双方拟从事的交易情况简介4.双方同意,在本项目实施前,双方需各自取得公司内部所有必要批准以签订具有约束力的合同(以下统称“项目合同”)。
项目合同具体条款待双方协商达成一致。
5.双方希望通过本备忘录记录本项目目前的状况,本项目具体内容经过随后谈判由双方签署的项目合同最终确定。
基于上述事实,双方特达成协议如下:1.双方已达成初步谅解的事项1.11.22.双方需要进一步磋商的事项2.12.23. 双方签订备忘录以后应采取的行动3.13.24.保密资料4.1本备忘录签署前以及在本备忘录有效期内,一方(“披露方”)曾经或可能不时向对方(“受方”)披露该方的商业、营销、技术、科学或其他资料,这些资料在披露当时被指定为保密资料(或类似标注),或者在保密的情况下披露,或者经双方的合理商业判断为保密资料(“保密资料”)。
在本备忘录有效期内以及随后 年(月)内,受方必须:A对保密资料进行保密;B不得用于除本备忘录明确规定的目的外其它目的;C除为履行其职责而确有必要知悉保密资料的该方雇员(或其关联机构、该方律师、会计师或其他顾问人员)外,不向其他任何人披露,且上述人员须签署书面保密协议,其中保密义务的严格程度不得低于本第 条的规定。
4.2上述第4.1条的条款对以下资料不适用:A受方有在披露方向其披露前存在的书面记录证明其已经掌握;B并非由于受方违反本备忘录而已经或者在将来键入公共领域;或C受方从对该信息无保密义务的第三方获得。
4.3本备忘录期满或终止后,受方应(1)向对方归还(或经对方要求销毁)包含对方保密资料的所有材料(含复印件),并且(2)在对方提出此项要求后十日内向对方书面保证已经归还或销毁上述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