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请受理不予受理凭证

合集下载

消防救援大队对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擅自投入使用出具不予受理/举行听证通知书范例

消防救援大队对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擅自投入使用出具不予受理/举行听证通知书范例
第二环节
审批领导意见
同意出具《举行听证通知书》,就XX大厦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擅自投入使用一案举行听证会。
XXX20XX年X月X日
备注
20XX年X月X日
一式两份,一份交申请人,一份附卷。
XX县应急管理消防救援大队
举行听证通知书
X应消字[20XX]第XX号
XX房地产开发公司:
本机关定于20XX年X月X日X时X分在XX县应急管理消防救援大队听证室(XX县XX路XX号)就XX大厦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擅自投入使用一案举行听证会,请按时出席。听证申请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席的,终止听证。
特此通知。
二○XX年X月X日
被通知人(签名):XXX
20XX年X月X日
一式两份,一份交被通知人,一份附卷。
法律文书审批表
文书名称
举行听证通知书
文书编号
X应消字[20XX]第XX号
单位名称
XX房地产开发公司
第一环节
法制审核意见
经审核,符合举行听证情形,程
XX县应急管理消防救援大队
不予受理听证通知书
XX应消听不受字[20XX]第XX号
XX房地产开发公司:
你单位因XX大厦工程未经消防验收合格擅自投入使用一案,提出举行听证要求,本机关经审查认为:已超过申请时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决定不予受理。
特此通知。
二○XX年X月X日
申请人(签名):XXX

山西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文书样式

山西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文书样式

附件2山西省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文书样式(试行)2020年3月18日目录1、山西省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请表2、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请受理凭证3、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请不予受理凭证4、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5、建设工程消防验收不合格意见书6、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记录表7、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审查表8、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审批表附件2-1山西省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请表工程名称建设单位(印章)填表日期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制说明1、此表由建设单位填写并加盖印章。

填表前请仔细阅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第119号令),确知享有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

2、建设单位应如实填写各项内容,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不得虚构、伪造或编造事实,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3、填写应使用钢笔和能够长期保持字迹的墨水或打印,字迹清楚,文面整洁,不得涂改。

4、表格设定的栏目,应逐项填写;不需填写的,应划去。

建设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联系人姓名和联系电话必须填写。

5、表格中的“□”,表示可供选择,在选中内容前的“□”内画√。

6、凡是能通过批文证照类数据共享和本部门产生的相关申报材料一律不要求建设单位提供。

凡是同一建设单位在办理消防审批事项时已经提供过相关申报材料的,不要求重复提供。

实行消防设计文件数字化审查后,不再要求提供消防设计文件,因监督抽查需要的相关图纸,由我部门从“山西省建筑工程勘察设计质量和消防审查验收数字化管理平台”中调取。

7、提交的材料请使用国际标准A4型纸打印、复印或按照A4型纸的规格装订,其中“证明文件”、“合格证”均为复印件,经申请人签名确认并注明日期,并由住建部门消防机构受理人员现场核对复印件与原件是否一致。

8、申请建设工程局部验收的,应在“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中说明有关情况。

附件2-2(此处印制主管部门名称)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请受理凭证消验凭字〔〕第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和《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第119号令)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你单位年月日向我局申请建设工程(地址:)消防验收,并提供了下列材料:□1、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请表及其印证材料,数量份(大写);□2、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有关消防设施的工程竣工图纸;□3、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材料和使用的消防产品质量合格的印证材料,数量:份(大写);□4、消防设施检测合格报告;□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1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1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19号《公安部关于修改〈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的决定》已经2012年7月6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2年11月1日起施行。

部长孟建柱2012年7月17日公安部关于修改《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的决定为进一步加强对建设工程的消防监督管理,公安部决定对《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作如下修改:一、将第二条第一款中的“含室内装修、用途变更”修改为“含室内外装修、建筑保温、用途变更”。

将第二款中的“其他临时性建筑”修改为“其他非人员密集场所的临时性建筑”。

二、将第三条修改为:“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应当遵守消防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法规和国家消防技术标准,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和安全负责。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实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对建设工程进行消防监督。

”三、将第七条中的“二名”修改为“两名”。

四、将第八条中的“竣工验收备案”修改为“竣工验收消防备案”。

五、将第十二条修改为:“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依法设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工作应当依法开展。

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竣工验收提供图纸审查、安全评估、检测等消防技术服务的机构和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资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执业准则提供消防技术服务,并对出具的审查、评估、检验、检测意见负责。

”六、将第十四条第三项修改为:“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以外的单体建筑面积大于4万平方米或者建筑高度超过50米的公共建筑”。

增加一项,作为第四项:“国家标准规定的一类高层住宅建筑”。

七、删去第十五条第三项,并增加一项,作为第五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依法需要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应当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文件;依法需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临时性建筑,属于人员密集场所的,应当提供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证明文件。

”八、将第十六条中的“特殊消防设计的技术方案及说明”修改为“特殊消防设计文件”。

公安部关于修改《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的决定(2012)

公安部关于修改《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的决定(2012)

公安部关于修改《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的决定(2012)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安部•【公布日期】2012.07.17•【文号】公安部令第119号•【施行日期】2012.1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消防管理正文公安部令(第119号)《公安部关于修改<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的决定》已经2012年7月6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2年11月1日起施行。

公安部部长孟建柱二○一二年七月十七日公安部关于修改《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的决定为进一步加强对建设工程的消防监督管理,公安部决定对《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作如下修改:一、将第二条第一款中的“含室内装修、用途变更”修改为“含室内外装修、建筑保温、用途变更”。

将第二款中的“其他临时性建筑”修改为“其他非人员密集场所的临时性建筑”。

二、将第三条修改为:“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应当遵守消防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法规和国家消防技术标准,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和安全负责。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实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对建设工程进行消防监督。

”三、将第七条中的“二名”修改为“两名”。

四、将第八条中的“竣工验收备案”修改为“竣工验收消防备案”。

五、将第十二条修改为:“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依法设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工作应当依法开展。

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竣工验收提供图纸审查、安全评估、检测等消防技术服务的机构和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资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执业准则提供消防技术服务,并对出具的审查、评估、检验、检测意见负责。

”六、将第十四条第三项修改为:“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以外的单体建筑面积大于四万平方米或者建筑高度超过五十米的公共建筑”。

增加一项,作为第四项:“国家标准规定的一类高层住宅建筑”。

七、删去第十五条第三项,并增加一项,作为第五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消防行政法律文书(式样》及相关文书的通知

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消防行政法律文书(式样》及相关文书的通知

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消防行政法律文书(式样》及相关文书的通知篇一: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消防行政法律文书(式样)及相关文件的通知公安部文件公通字[20XX]21号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消防行政法律文书(式样)及相关文件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为配合最新发布的《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06号)、《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07号)、《火灾事故调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08号)的贯彻实施,进一步规范公安消防法律文书制作,提高办案质量,公安部制定了《建设工程消防监督法律文书(式样)》、《消防监督检查法律文书(式样)》、《火灾事故调查法律文书(式样)》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文件申报要求》,现印发给你们,并从即日起开始使用。

公安部以前制发的与《建设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30号)、《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73号)、《火灾事故调查规定》(公安部令第37号)配套的法律文书式样同时作废。

各地执行中遇到的问题以及修改、完善的意见和建议,请及时报部。

二〇〇九年五月八日主题词:公安消防法律文书抄送: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

中央政法委,全国人大法律委、全国人大内司委、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

高法院、高检院,司法部,国务院法制办。

本部党委,部属局级单位。

(存档3份共印1000份)公安部办公厅20XX年5月11日印发承办人:刘激扬、鲁云龙、胡安雄校对:李淑惠、马恩强篇二:关于执行公安部印发公安消防行政法律文书有关事项的通知江西省公安消防总队()通知赣公消发[20XX]69号关于执行公安部印发公安消防行政法律文书有关事项的通知各公安消防支队,消防大队(科):为了尽快贯彻实施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其配套规章,规范公安消防法律文书制作、使用,提高办案质量,根据《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消防行政法律文书(式样)及相关文件的通知》(公通字[20XX]21号),结合我省实际,经研究,法律文书的制作和使用,在新的消防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安装之前,采取纸质印制和word文本直接打印的方式。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的法律文书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的法律文书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的法律文书篇一:建设工程消防监督法律文书(示范)建设工程消防监督法律文书庆阳市鹏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法律文书说明一、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是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出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时使用的文书。

具体要求如下:1、标题观点要明确。

表明同意或者不同意所申报的消防设计。

如:“关于同意××单位××建设工程消防设计的审核意见”或者“关于不同意××单位××建设工程消防设计的审核意见”。

2、主送单位应使用法定名称。

主送单位应为建设单位。

3、意见书正文应当明确审核范围,明确建设工程的详细地址、工程类别(高层、多层、人防等)、每层的使用功能、建筑耐火等级、建设规模(高度、建筑面积、层数等,有多个单体或部位的逐一写明),汽车库、修车库必须注明停车、修车数量,属几类汽车库、修车库,厂房、仓库必须明确火灾危险性。

4、注明消防设计文件的设计单位及消防设计文件号。

5、存在不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的不得出具同意消防设计的审核意见,不同意建设工程消防设计的审核意见,必须逐条引用所依据法规、规范的名称及条文号,指出设计的问题,并明确要求修改设计后重新申报。

6、经审核合格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最后要明确以下内容:(1)你单位选用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和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的防火性能应当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有关管理规定;装修过程中应根据《建筑内部装修防火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354-20XX)第2.0.5条的规定,对装修材料现场取样后,送具备相应资质的检验单位进行见证取样检验。

(2)工程建设中使用的消防产品应选用具备消防产品市场准入要求的合格产品。

(3)经此次审核同意的消防设计如需变更、内部装修,应重新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设计审核。

(4)该工程竣工后,应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报消防验收,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将依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评定规则》(Ga836-20XX)组织验收,工程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建筑工程消防验收规定

建筑工程消防验收规定

建筑工程消防验收规定第一条为规范消防验收行为,提高建筑消防安全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管理规定》及《建筑工程消防验收评定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和建筑内部装修工程竣工后实施的消防验收。

第三条消防验收的实施程序和抽查内容应严格执行《建筑工程消防验收评定暂行办法》和本规定相关规定。

其中,建筑疏散楼梯形式子项必须全部进行现场核查。

第四条建筑工程的消防验收由公安消防机构组织实施,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建筑消防设施技术测试等单位予以配合对于重点工程及规模较大、功能较复杂的项目,应由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代表以及灭火战训人员现场参加验收。

公安消防机构可以根据需要实施初步验收,初步验收可参照正式验收内容和要求实施。

第五条总队应加强建筑工程消防验收人员的培训和考核,初次从事建筑工程消防验收人员,必须参加并通过由总队组织的实践业务能力培训和考核。

第六条公安消防机构在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阶段应告知申请人消防验收需审查的资料清单。

业主申请建筑工程消防验收资料不全时,公安消防机构不予受理,并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所需资料。

第七条公安消防机构应严格审查建筑工程消防验收资料。

(一)审查《建筑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中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真实,申报表盖章栏应签写明确意见、日期并加盖公章。

(二)审查工程验收所受理的建筑工程或装修工程的设计图纸是否符合要求:1、除简易工程范围内的装修工程外,建筑施工图应盖设计单位出图章、注册建筑师注册章,其他施工图应加盖设计单位出图章;2、审查设计单位或装修设计单位资质原件,凡不具备消防工程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装修单位,其所出具的设计图纸不予受理。

情节严重的,应书面向总队报告,由总队会同相关职能部门依法进行查处;3、竣工图纸与申报审核图纸不一致时,建设单位必须提供由设计单位出具的设计变更材料,当存在较大设计变更时,应重新进行消防设计审核。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疑难问题解答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疑难问题解答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常见问题解答1.“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定义是?人数如何认定?答:《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关于明确劳动密集型企业定义的意见》(闽建办消函〔2021〕9号)中已明确,即“劳动密集型企业是指同一时间容纳30人以上,从事制鞋、制衣、玩具、肉食蔬菜水果等食品加工、家居木材加工、物流仓储等生产加工车间、经营储存场所和员工集体宿舍”。

关于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员工集体宿舍人数统一按“同一时间容纳30人以上”标准认定,其中“以上”含本数,即“同一时间容纳大于或等于30人”。

2.关于撬装式加油装置消防验收的相关规定及要求有哪些?答:1.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设备安装工程是建设工程。

2.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九、十条,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对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实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制度。

3.按照《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建部令第58号)第十四条第九款,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是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申请消防设计审查和消防验收。

4.撬装式加油装置应按照国家标准《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CB50156)(以下简称《规范》)设计和施工。

其中,依据《规范》第 3.03款,企业自用的撬装式加油装置设计与安装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采用撬装式加油装置的加油站技术规范》(SH/T3134);第6.4.1款,撬装式加油装置的油罐内应安装防爆装置,应按现行行业标准《阻隔防爆撬装式汽车加油(气)装置技术要求》(AQ3002)的有关规定执行。

鉴于此,撬装式加油装置应按照相关标准规范进行消防设计和施工,同时需根据《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及《福建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实施细则》相关规定到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进行消防设计审查和验收。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请受理/不予受理凭证
X公消验凭字〔〕第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和《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你单位年月日申请的
建设工程(地址:
)消防验收,提供了下列材料:
□1.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
□2.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3.有关消防设施的工程竣工图纸,数量:份(大写);
□4.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5.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含建筑保温材料)、装修材料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复印件,数量:份(大写);
□6.消防设施检测合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7.施工、工程监理、检测单位的合法身份证明和资质等级证明文件复印件;
□8.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经审查,存在以下情形,不予受理:□1.依法不需要消防验收;□2.依法不属于本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管辖,应当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3.提交的上列第项材料为虚假材料;□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需要补正上列第项材料。

/经审查,申请符合规定,予以受理。

我将自受理消防验收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组织消防验收,并出具消防验收意见。

依法需要听证、检验、检测、鉴定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受理专用印章)
年月日
建设单位签收:年月日
一式两份,一份交建设单位,一份存档。

(此处印制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名称)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申请受理/不予受理凭证
X公消审凭字〔〕第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一条和《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你单位年月日申请的建设工程(地址:
)消防设计审核,提供了下列材料:
□1.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申报表;
□2.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3.设计单位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
□4.消防设计文件,数量:份(大写);
□5.专家评审申报材料(特殊消防设计文件,设计采用的国际标准、境外消防技术标准的中文文本,其他有关消防设计的技术资料),数量:份(大写);
□6.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文件复印件;
□7.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临时性建筑证明文件复印件;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经审查,存在以下情形,不予受理:□1.依法不需要消防设计审核;□2.依法不属于本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管辖,应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3.提交的上列第项材料为虚假材料;□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需要补正上列第项材料。

/经审查,申请符合规定,予以受理。

我将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意见;依法需要听证和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受理专用印章)
年月日建设单位签收:年月日
一式两份,一份交建设单位,一份存档。

消防安全检查申请受理/不予受理凭证
X公消安凭字〔〕第号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和《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八条的规定,你(单位)年月日申请(场所名称)
(地址:
)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提供了下列材料:□1.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
□2.营业执照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3.依法取得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者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的法律文书复印件;
□4.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5.场所平面布置图;
□6.员工岗前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记录复印件;
□7.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取得的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8.场所室内装修消防设计施工图;
□9.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10.装修材料防火性能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复印件;
□11.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经审查,存在以下情形,不予受理:□1.依法不需要消防安全检查;□2.不属于本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管辖,应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3.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需要补正上列第项材料。

/经审查,申请符合规定,予以受理。

我将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进行检查,自检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投入使用或者营业的决定。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受理专用印章)
年月日申请人签收:年月日一式两份,一份交申请人,一份存档。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