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瑞士联邦自由贸易协定》项
跨境合同中选择适用瑞士法的益处

跨境合同中选择适用瑞士法的益处作者:Dr.Christopher Boog来源:《中国对外贸易》2017年第10期瑞士是欧洲大陆上首个与中国缔结自由贸易协定的国家。
自2014年中瑞自由贸易协定生效后,瑞士与中国之间的贸易额显著增长。
瑞士商会(Swiss Business Community)近期公布的2016年调查数据印证了这一趋势,大量瑞士公司希望能够增加中国投资以获取更高的利润和销量。
同样,中瑞自由贸易协定生效以来,中国公司对投资瑞士的兴趣也大大增长了。
现在,有约100家中国公司的总部在瑞士,未来几年这个数字还将继续增长。
过去几年,中国公司在瑞士的投资激增,典型案例包括中国化工以430亿美元收购瑞士农化和种子公司先正达,海航集团分别以28.2亿美元和15亿美元收购瑞士航空地面服务及货运服务供应商Swissport及瑞士航空配餐公司Gategroup Holding AG。
在缔结合同的过程中,选择适当的合同适用法并充分理解是非常重要的,这将有助于避免潜在的大量问题。
这也是文化认知的问题。
例如,在很多情况下,来源于或运行于民法法系司法区(如中国)的企业,会认为其他民法法系的法律原则具有更强的确定性和可靠性。
为了减轻当事人之间发生误解的风险,以及更稳固地建立商业关系,有必要认真研究哪种实体法可以更好地满足他们的期待,而不能对此置之不理。
对希望选择一种容易理解的、中立的适用法的中国当事人来说,瑞士法可谓是绝佳的选择。
因为瑞士法的法律规则与中国法接近,更加适用于很多(即使不是大部分)中国企业的商业合同。
本文概述了选择瑞士法对于中国公司的主要益处,尤其是合同相对方是瑞士或德国、意大利、法国、俄罗斯、韩国、日本等其他民法法系司法区的情况下。
瑞士法与中国法的起源在深入探讨现今瑞士法何以成为中国当事人在跨国交易中的上佳之选之前,应当首先谈一下中国法和瑞士法的相似之处。
核心的相似点揭示了两者共同的起源。
瑞士法深深根植于大陆法系(即民法法系)。
产地证(Certificate of Origin)及原产地标准(Origin Criterion)

产地证(Certificate of Origin)及原产地标准(Origin Criterion)第一部分:产地证(Certificate of Origin)产地证分为一般产地证和普惠制产地证。
一般产地证的全称是CERTIFICATE OF ORIGIN。
C.O.产地证又称一般产地证,是原产地证的一种。
C.O.产地证是用以证明有关出口货物制造地的一种证明文件,是货物在国际贸易行为中的“原籍”证书,在特定情况下进口国据此对进口货物给予不同的关税待遇。
一、中国为出口货物签发的原产地证书有:(一) 非优惠原产地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原产地证书》即通常所称的“一般原产地证书”,简称CO证书。
该证书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为中国出口货物签发的原产地证书。
签证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证条例》及《关于非优惠原产地规则中实质性改变标准的规定》。
对仅在中国进行简单的加工装配.未取得中国原产资格的产品,可以申请“加工装配证书”。
对仅在中国进行转口.未经过任何加工的货物,可以签发“转口证书”(二)优惠性原产地证书1.普惠制原产地证书(即 FORM A 证书)根据普惠制给惠国原产地规则和有关要求签发的原产地证书,它是受惠国货物出口到给惠国时享受普惠制关税优惠待遇的官方凭证。
普惠制原产地证书上所列的商品只有符合有关给惠国的普惠制原产地规则才有资格享受减免关税待遇。
给予中国普惠制待遇的国家共有39个分别为:英国、法国、德国、意大利、 荷兰、卢森堡、比利时、爱尔兰、丹麦、希腊、西班牙、葡萄牙、奥地利、瑞典、芬兰、波兰、匈牙利、捷克、斯洛伐克、斯洛文尼亚、爱沙尼亚、拉脱维亚、立陶 宛、塞浦路斯、马耳他、保加利亚、罗马尼亚、瑞士、列支敦士登、挪威、俄罗斯、白俄罗斯、乌克兰、哈萨克斯坦、日本、澳大利亚、新西兰、加拿大、土耳其、 美国(除美国外,其它39个国家均给予中国普惠制待遇)2.《亚太贸易协定》(原称《曼谷协定》)原产地证书(FORM B 证书)《亚太贸易协定》原产地证书根据《亚太贸易协定》的要求签发.在协定成员 国之间就特定产品享受互惠减免关税待遇的官方证明文件,签证依据为《亚太贸易协定》原产地规则及《亚太贸易协定原产地证书签发和核查程序》。
中国—瑞士自由贸易区优惠原产地证明书填制说明

中国—瑞士自由贸易区优惠原产地证明书填制说明中国—瑞士自由贸易区优惠原产地证明书(以下简称中瑞证书)共有十五栏, 各栏的填写方法如下:产地证标题栏(右上角),填上签证当局所规定的证书号。
具体规定如下: A、证书号码示意图如下:* ** ********* ****┬┬─┬──┬─│││└────企业自编流水号(4位)││││││││└────企业备案号(9位)│││││││└─────────年份末二位数(2位)│└───────证书识别代码:中瑞证书为S(1位)例如:证书号S143800*********是备案号为380000023的单位2014年办理的第1票中瑞证书。
B、签证当局已经签发的证书,申报单位如需要更改,须提出更改申请,并退还原签发证书。
更改证的号码与新证的编码规则一致,但改变流水号。
C、如原产地证书被盗、遗失或损毁,在出口商或制造商确信此前签发的原产地证书正本未被使用的情况下,可签发经核准的原产地证书副本。
重发证的号码与新证的编码规则一致,但改变流水号。
第一栏:出口商的名称,地址,国别例如:NINGBO SKYLAND GROUP CO.,LTD.ROOM 1209,ZHONGSHAN MANSION,93 EAST ZHONGSHANROAD,NINGBO CHINA注意:此栏是带有强制性的,应填明在中国境内的出口商详细地址,包括街道名、门牌号码等。
出口商必须是已办理产地注册的企业,且公司英文名称应与检验检疫局注册备案的一致。
此栏切勿有香港、台湾等中间商出现。
第二栏:进口商的名称,地址,国家例如:COOP N13 .CH-4612 WANGEN, SWITZERLAND注意:一般应填进口成员国最终收货人名称(即信用证上规定的提单通知人或特别声明的收货人),此栏不能填香港、台湾等其他中间商的名称。
第三栏:运输细节(就所知而言)例如:离港日期(Departure Date):JUL 10, 2014运输工具号(Vessel/Flight/Train/Vehicle No.):KMCT ULSA V. 406S装运口岸(Port of loading):NINGBO, CHINA卸货口岸(Port of discharge):ZURICH,SWITZERLAND第四栏:备注例如:L/C:2846905067640465如有要求,该栏可注明客户订单编号、信用证编号等。
解析RCEP签署历程、协定内容及后续影响:硬核RCEP,释放哪些利好?-2020.11

5. 中日基于本国产业政策保留了部分税目不参与减让,其中,日方保留了超过 40%的农产品相 关税目,中方保留了83.9%的汽车整车相关税目。
6. 成员国间贸易联系紧密,RCEP将驱动区域经贸一体化升级。同时,RCEP成为 新发展格 局在外布局的第一项成果,有利于促进我国其他多边经贸合作。
“+3”还是“+6”,曾是一个问题 ........................................................................................................................ 6 TPP 与 RCEP 竞争亚太自贸主导权.............................................................................................................. 7 日本留位靴子落地,印度放弃削足适履 ........................................................................................................ 9
1. 中美摩擦加剧; 2. 拜登上台重启 TPP 谈判; 3. 各国履约节奏不及预期。
2定.................................................................................................. 5 20 年协商、8 年博弈,RCEP 促成东亚握手................................................................................ 6
Certificate of Origin used in FTA between CHINA and SWITZERLAND

瑞士将对中国 99.7%的出口立即实施零关税,中国将对瑞士 84.2%的出口最终 实施零关税。如果加上部分降税的产品,瑞士参与降税的产品比例是 99.99%,中国是 96.5%。工业品方面,对纺织品、服装、鞋帽、汽车零部件和金属制品等我国的主要出口 利益产品,瑞士均承诺自协定生效之日起立即实施零关税。在农产品方面,除了一般农产 品外,瑞士对中国有出口利益的 23 项加工农产品在取消工业成分关税的同时,将对农业 成分的关税削减 40%。包括口香糖、甜食、糕点、意粉等,涵盖了几乎我国对瑞士有出 口利益的所有加工农产品,平均降税幅度高达 71%,使我国出口农产品在瑞士市场获得 优于其他国家的准入条件。 甘肃省出口产品以农产品为主,以植物种子、瓜籽仁、苹 果汁、鲜苹果、各类罐头、豆类产品、脱水菜、番茄酱等为主的出口农产品对瑞士出口, 均可以享受关税减免带来的实惠。望我省各出口企业积极关注该项贸易优惠措施,充分利 用中国-瑞士自由贸易区优惠原产地证,拓展国外市场,获得关税减免优惠。
列明每种货物的详细名称,并使其能与发票上的货名及 H.S.编码上的货名相对应。 注明包装数量及包装方式。货物无包装,应注明“散装(IN BULK)”或“裸装(IN NUDE)”。 唛头上注明是挂装的衣物,可打总“件数(PCS)”。 第八栏: 对应第七栏的货物名称注明六位数的协调制度编码(H.S.编码)。 第九栏: 注明申报货物享受优惠待遇所依据的原产地标准。 (一)如货物完全原产,填写“WO”。 (二)货物含有进口成份,但完全由已经取得原产资格的材料或部件生产,填写“WP”。 (三)货物符合产品特定原产地标准,填写“PSR”。 第十栏: 注明货物数量的计量单位。计量单位应依据发票所列的销售单位为准。如:“公斤”、 “台”、“件”、“双”、“套”等。 第五栏的货号、第七栏的品名、第八栏的 H.S.编码、第九栏的原产地标准及第十栏的 计量单位要一一对应。 第十一栏: 填写发票号和发票日期。 第十二栏: 填写签署日期,由经授权的签证人员签名,签证机构加盖“FORM A”字样的签证机构备 案印章。 第十三栏: 填写实际申报日期,申报员签名,加盖公章。 (四)后发证书的签发 货物出口后申办的证书需按后发证书办理。后发证书签证要求按普惠制后发证书的签证 要求执行。证书签发后需在证书第 12 栏上方加注“ISSUED RETROSPECTIVELY”。 对于 2014 年 7 月 1 日已从中国启运的尚未抵达瑞士的途中以及中转货物,可申请办理 后发证书。办理时,除提交办理后发证书的其他材料之外,还需在申请书备注栏声明“该批 货物尚未到填写,与证书相同的栏目应与证书内容一致。填制重点同 FORM A。 (二)证书编号
税总办官方解读中国瑞士税收协定

税总办官方解读中国瑞士税收协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瑞士联邦委员会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的协定》(以下简称协定)及议定书已于2014年11月15日生效并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
对于本协定主要条款解读如下:一、第二条(税种范围)规定,除所得税外,本协定还适用于财产税。
虽然第二条中列举的我国税种仅包括所得税,但议定书第一条特别明确,缔约国任何一方将来开征的财产税,如果引起双重征税问题,该财产税应为第二条所涵盖。
二、第五条(常设机构)规定:(一)建筑工地或建筑、装配安装工程,虽有固定场所,但只有存续时间达12个月才构成常设机构。
(二)提供劳务,除了有固定场所的构成常设机构外,没有固定场所但在任何12个月中连续或累计在来源国停留超过183天的,也构成常设机构。
三、第十条(股息)除了规定一般情况下来源国按限制税率征税外,还规定了特定情形下来源国给予免税待遇,即:对于缔约对方政府及政府全资拥有的机构或基金,以及中央银行,来源国应予免税。
议定书第五条进一步明确,我国的此类机构或基金包括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CIC)和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
四、第十一条(利息)关于来源国免税的规定,除取得者为缔约国另一方政府、中央银行、机构或政府全资拥有的实体外,还包括相关债权由缔约国另一方政府、中央银行、机构或政府全资拥有的实体提供资金、担保或保险的情形。
五、为防止协定滥用,第十条(股息)、第十一条(利息)和第十二条(特许权使用费)的最后一款均规定,如果纳税人以获取协定优惠待遇为主要目的而对股份、债权或其他相关权利做出安排,则协定待遇不适用。
六、关于缔约一方居民来源于缔约另一方的股权转让所得,第十三条(财产收益)规定来源国有权征税的情形包括:一是股权主要价值来自于不动产的情形,二是转让前12个月内的任何时间,直接或间接持股达到或超过25%的情形。
七、第二十五条(非歧视待遇)规定,本协定规定的非歧视待遇不受第二条所列税种范围的限制,而是适用于所有种类的税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西兰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五)

--额定容量超过10兆伏安:
从任何其他子目改变到子目850423
-其他变压器:
850431
--额定容量不超过1千伏安:
从任何其他品目改变到子目850431
850432
--额定容量超过1千伏安,但不超过16千伏安:
从任何其他子目改变到子目850432
850433
--额定容量超过16千伏安,但不超过500千伏安
851850
-电气扩音机组
从任何其他子目改变到子目851850
851890
-零件
从任何其他品目改变到子目851890
8519
声音录制或重放设备:
从任何其他品目改变到品目8519
8521
视频信号录制或重放设备,不论是否装有高频调谐器:
从任何其他品目改变到品目8521
8522
专用于或主要用于税目85.19至85.21所列设备的
851632
--其他理发器具
从任何其他子目改变到子目851632
851633
--干手器
从任何其他子目改变到子目851633
851640
-电熨斗
从任何其他子目改变到子目851640
851650
-微波炉0/G2
从任何其他子目改变到子目851650
851660
-其他炉;电锅、电热板、加热环、烧烤炉及烘烤器:
851440
-其他通过感应或介质损耗对材料进行热处理的设备
从任何其他子目改变到子目851440
851490
-零件:
从任何其他品目改变到子目851490
8515
电气(包括电热气体)、激光、其他光、光子束、超声波、电子束、磁脉冲或等离子弧焊接机器及装置,不论是否兼有切割功能;用于热喷金属或金属陶瓷的电气机器及装置:
国际贸易法律法规

主体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1994年5月1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1987年1月2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1992年11月7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8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10月31日国务院第46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2001年12月 5日国务院第49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2001年10月五日国务院第46次常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2001年10月31日国务院第46次常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29号)司法解释链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国际贸易行政案件苦干问题的规定(2002年8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39次会议通过)法释[2002〕27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反倾销行政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02年9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42次会议通过法释[2002]35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反补贴行政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02年9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42次会议通过法释[2002]36号)相关规定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1992年10月7日国务院批准10月23日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分第5号发布)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今2002年第19号)货物进口许可证管理办法(2002年1月1日发布)软件出口管理和统计办法(2001年10月25日发布)纺织品被动配额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 2001年第28号)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1年第10号)机电产品进口配额管理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2001年第23号令)特定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今2001年第24号)货物进口指定经营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2001年第21号)禁止进口限制进口技术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令2001年第18号)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分2001年第17号)出口商品配额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2001年第12号令)出口商品配额招标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分2001年第11号)出口许可证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2001年第9号)关于进出口经营资格管理的有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2001年7月10日公布)倾销及倾销幅度期中复审暂行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2002年第23号令)反倾销退税暂行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2002年第22号令)反倾销新出口商复审暂行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2002年第21号令)反倾销价格承诺暂行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2002年第20号令)反倾销调查公开信息查阅暂行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2002年第19号令)反倾销调查信息披露暂行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2002年第18号令)反倾销调查抽样暂行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2002年第15号令)反倾销问卷调查暂行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2002年第14号令)反倾销调查实地核查暂行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2002年第13号令) 反补贴调查实地核查暂行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2002年第17号令) 反补贴问卷调查暂行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2002年第16号令)国际贸易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为保证国际贸易能够顺利进行,使国际贸易得到法律的承认与保护,国际贸易业务必须符合法律规范.但由于国际贸易的当事人一般身处不同的国家或地区,具有不同的法律和制度,因此,国际贸易所适用的法律法规有较大的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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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瑞士联邦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
【法规类别】普惠制与原产地海关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第223号
【发布部门】海关总署
【发布日期】2014.06.30
【实施日期】2014.07.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
(第22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瑞士联邦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已于2014年6月30日经海关总署署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
署长于广洲
2014年6月3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瑞士联邦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
地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正确确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瑞士联邦自由贸易协定》(以下简称《中瑞自贸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促进我国与瑞士的经贸往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中瑞自贸协定》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国与瑞士关境之间的《中瑞自贸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的原产地管理。
瑞士联邦和列支敦士登公国之间的关税同盟条约生效期间,列支敦士登公国属于瑞士关境。
第三条进口货物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其原产国为瑞士:
(一)在瑞士关境完全获得或者生产的;
(二)在瑞士关境境内全部使用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瑞士、中国原产材料生产的;
(三)在生产和加工该货物过程中使用的非原产材料在瑞士经过实质性改变,即符合《中瑞自贸协定》项下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规定的税则归类改变、非原产材料价值百分比、制造加工工序或者其他要求的。
《中瑞自贸协定》项下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是本办法的组成部分,由海关总署另行公告。
原产于瑞士的货物,从瑞士关境直接运输至我国的,可以按照本办法规定申请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以下简称《税则》)中的《中瑞自贸协定》协定税率。
第四条本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所述“在瑞士关境完全获得或者生产”的货物是指:
(一)在瑞士关境的领土、内水提取的矿物产品或者其它无生命的天然生成物质;
(二)在瑞士关境收获、采摘或者采集的植物产品;
(三)在瑞士关境出生并且饲养的活动物及其产品;
(四)在瑞士关境狩猎、诱捕、捕捞、采集、捕获或者水产养殖获得的产品;
(五)在瑞士关境注册并且悬挂其国旗的船舶在公海捕捞获得的鱼类以及其他产品;
(六)在瑞士关境注册并且悬挂其国旗的加工船上,完全用上述第(五)项所述产品加工、制造的产品;
(七)在瑞士关境的海床或者底土提取的产品,只要瑞士关境依照其依据国际法制定的国内法对上述海床或者底土拥有开发权;
(八)在瑞士关境制造过程中产生的仅适用于原材料回收的废碎料;
(九)在瑞士关境收集的仅适于原材料回收的旧货;
(十)完全用上述第(一)至(九)项所列产品在瑞士关境加工获得的产品。
第五条在瑞士关境境内,使用非瑞士原产材料生产的货物,符合《中瑞自贸协定》项下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中该货物所对应的非原产材料价值百分比标准的,应当视为原产于瑞士关境的货物。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非原产材料价值百分比是指允许使用的非瑞士原产材料价格占产品出厂价格
非原产材料价格
非原产材料百分比=-------------- × 100%
产品出厂价格
非原产材料价格
第六条在瑞士关境境内使用非原产材料,按照《中瑞自贸协定》项下产品特定原产
地规则,经实质性加工获得瑞士原产资格的产品,作为另一产品的生产材料进行进一步加工的,该产品中使用的非原产材料不影响另一产品的原产资格确定。
第七条下列微小加工或者处理不构成实质性改变:
(一)为确保货物在运输或者储存过程中保持良好状态所进行的操作;
(二)冷冻或者解冻;
(三)包装和再包装;
(四)洗涤、清洁、除尘、除去氧化物、除油、去漆以及去除其他涂层;
(五)纺织产品的熨烫或者压平;
(六)简单的上漆以及磨光;
(七)谷物以及大米的去壳、部分或者完全的漂白、抛光以及上光;
(八)食糖上色或者加工成糖块;
(九)水果、坚果以及蔬菜的去皮、去核以及去壳;
(十)削尖、简单研磨或者简单切割;
(十一)过滤、筛选、挑选、分类、分级、匹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