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安全消防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规定
建设项目职业安全卫生“三同时”管理制度

建设项目职业安全卫生“三同时”管理制度一、前言在建设领域,职业安全卫生问题一直是关注的热点问题。
为了加强职业安全卫生管理工作,保障项目工人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保障建设项目的顺当进行,建设单位应订立职业安全卫生“三同时”管理制度,实施全面管理方案。
二、概述职业安全卫生“三同时”是指建设项目在设计、施工、竣工验收、投入使用四个阶段中的职业安全卫生管理必需同时进行。
即,安全设计与评价、安全检查与评价、卫生评价与处理。
建设项目职业安全卫生“三同时”管理制度是在建设项目标准化管理的基础上订立的,旨在规范职业安全卫生“三同时”的实施,提高工人职业健康安全管理水平。
三、订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 四川省技术监督局《关于做好建设项目安全环保一体化管理工作的通知》3. 四川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管理的看法》4. 四川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建筑施工安全管理条例》四、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全部的建设项目,包括房屋建筑、基础设施、桥梁、隧道、机电设备安装等。
五、制度体系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应当共同遵守职业安全卫生“三同时”管理制度,建设单位要主持订立、实施和监测职业安全卫生“三同时”管理制度。
六、实在措施1. 安全设计与评价在建设项目的设计阶段,必需重视职业安全卫生方面的考虑,在设计中要考虑安全生产的要求和特别的职业卫生问题。
设计阶段应完整、精准、规范地编制安全设计文件。
建筑单位和设计单位应当对安全设计文件的合规性和合理性进行审查,当存在不符合要求的情况时,应当提出修改看法,并对其进行适时整改。
2. 安全检查与评价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应加强职业安全卫生检查,适时处理隐患,并在安全问题解决后进行评价。
监理单位要定期检查施工单位的职业安全卫生管理制度,发觉问题应适时提出矫正措施。
3. 卫生评价与处理在建设项目完工后,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对职业卫生问题进行评价,严格检测室内空气质量等环境问题,并做出合理的卫生处理方案。
2024年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制度

2024年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制度一、前言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推进,建设项目在我国的各个领域和地区都呈现出快速增长的态势。
然而,在建设项目的过程中,由于对职业卫生管理的不重视和相关法律法规的不完善,职业卫生问题逐渐突显,给工人的身体健康和生活质量带来了严重威胁。
因此,为了保护建设项目工人的职业健康,建立健全的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势在必行。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管理制度的核心内容是“三同时”,即职业卫生设施、职业卫生操作和职业卫生管理的同时进行。
本文将围绕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提出相应的措施,并对实施过程中可能遇到的问题进行分析和解决,以期为未来的建设项目职业卫生管理工作提供参考。
二、建设项目职业卫生设施的要求1.劳保用品提供建设项目应配备充足的劳保用品,包括防护帽、口罩、防护手套、防护服等。
同时,劳保用品应符合相关国家标准和标识,且经过合格的检测。
2.通风设施建设项目的施工现场应加强通风设施的建设,确保室内空气清新、无异味。
特别是有毒有害气体较多的工作场所,应采取相应的通风设施,保证工人的安全和健康。
3.安全疏散设施建设项目应配备合格的安全疏散设施,包括消防设备、应急避险通道等。
同时,对安全疏散设施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避免发生火灾和其他安全事故。
4.职业卫生设备建设项目应配备相应的职业卫生设备,包括工人个人防护装备、职业卫生监测仪器等。
同时,设备应进行定期检测和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行。
三、建设项目职业卫生操作的要求1.职业卫生学习培训建设项目应加强对工人的职业卫生学习培训,提高工人的职业卫生意识和技能。
培训内容包括职业健康知识、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个人防护措施等。
2.职业卫生监测建设项目应定期进行职业卫生监测,包括对工作环境中的有害因素进行检测和评估,对工人进行生物监测和健康检查。
监测结果应及时反馈给工人和相关管理部门,并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3.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建设项目应规范施工作业的操作程序,加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的培训和演练。
建设项目安全“三同时”管理规定

建设项目安全“三同时”管理规定1. 编制目的为了加强公司安全、环保、消防、防雷、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的落实,提高本质化安全管理水平,特制定本制度。
2. 编制依据本制度根据本制度根据《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应急总局令第45号)、关于印发《山东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鲁应急发【2013】39号文),《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应急总局令第51号)、《关于做好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的指导意见》(鲁应急发〔2013〕12号),《关于印发<山东省化工装置安全试车工作规范(试行)>及<山东省化工装置安全试车十个严禁(试行)>的通知》(鲁应急发[2009]63号),《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中国气象局11号令),《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3号),《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06号)、《公安部关于修改<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19号)结合公司生产经营实际情况进行编制。
3. 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有限公司新改扩建项目安全、环保、消防、职业卫生、防雷“三同时”管理。
4.术语4.1 “三同时”是指在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中,安全、环保、消防、防雷、职业卫生的技术措施、设施和装置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4.2 新、改、扩建项目包括:公司委托设计单位和由技术中心负责完成的新、改、扩建项目;各部门等其它部门自行设计的技术改造项目及其工艺流程改造或新工艺应用等。
4.3 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可行性分析)中必须包括安全、环保、消防、防雷、职业卫生论述专篇或对安全、环保、消防、工业卫生的情况或影响给予说明,主要内容为危险及尘毒危害预先分析、环境影响分析,并做出防治的措施、计划等。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制度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保障建设项目的从业人员的职业健康和安全,遵守职业卫生相关法律法规,规范建设项目的职业卫生管理,特订立本规章制度。
本制度的依据包含《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或组织承当的全部建设项目,包含建筑工地、工厂厂区等。
第三条定义1.职业卫生“三同时”:即施工现场安全、环境保护和职业卫生三个方面同步管理。
2.从业人员:指在建设项目中从事工作的各类员工和外来劳动者。
第二章职责与义务第四条公司责任1.公司应确立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制度,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培训,推行有效的职业卫生管理措施。
2.公司应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对从业人员的职业健康情形进行监测和评估。
3.公司应供应必需的职业卫生防护用品和设备,并确保其合格、完好,并对从业人员进行必需的使用培训。
第五条项目经理责任项目经理作为建设项目的管理者,应承当以下职责和义务: 1. 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环境和职业卫生措施得到有效执行。
2. 确保从业人员接受必需的职业卫生培训,掌握相关知识和技能。
3. 成立职业卫生管理小组,定期组织卫生检查和评估工作,及时整改存在的问题。
第六条从业人员责任1.从业人员应遵守公司的职业卫生管理制度,正确佩戴和使用职业卫生防护用品。
2.从业人员应参加公司组织的职业卫生培训,提高职业卫生意识和自我保护本领。
3.从业人员应乐观搭配职业卫生监测、评估和检查工作,并如实报告自身健康情形。
第七条管理标准1.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实行分区分级管理,明确安全责任人和安全工作措施。
–落实安全教育、培训和安全奖惩制度。
–开展安全意识和应急演练,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对本领。
–定期检查和维护安全设施设备,确保其符合标准并能正常使用。
2.环境保护管理:–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订立和实施环境保护措施计划。
–掌控建筑垃圾、废水、废气的产生和排放,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理和处理。
建设项目安全消防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规定

大庆石化公司建设项目安全、消防、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设项目安全、消防、职业健康管理,避免建设项目产生新的安全隐患,预防和控制职业病危害,根据《安全生产法》、《消防法》、《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大庆石化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
第三条名词解释(一)建设项目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技术引进建设项目。
(二)“三同时”建设项目安全、消防、职业卫生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使用。
(四)安全设施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用于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设备、设施、装置、构(建)筑物和其他技术措施的总称。
(五)职业病防护设施消除或者降低工作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浓度或者强度,预防和减少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劳动者健康的损害或者影响,保护劳动者健康的设备、设施、装置、构(建)筑物等的总称。
(六)消防设施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消火栓系统、防烟排烟系统以及应急广播和应急照明、安全疏散设施等。
(七)消防产品专门用于火灾预防、灭火救援和火灾防护、避难、逃生的产品。
第四条职业病危害评价由公司组织评审时,职业卫生专家人数不得少于3名,其中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建立的职业卫生专家库中专家不得少于2/3。
在选取专家时,应充分考虑建设项目行业特点。
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应亲自主持评审,或书面授权委托单位分管负责人主持评审。
第五条专家库评审专家实行回避制度,建设单位及参加建设单位有关工作的专家,不应参与该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的审核、审查及竣工验收等相应工作。
第二章职责第六条质量安全环保处负责组织开展建设项目安全、职业卫生评价,向政府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安全、消防、职业病危害“三同时”审批手续;参与建设项目可研和设计审查;对建设项目“三同时”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按要求组织职业卫生“三同时”的评审。
第七条科技与规划发展处及其他建设项目立项管理部门负责提供建设项目安全、消防、职业卫生“三同时”的可研资料(含相关图纸);负责提供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备案文件和规划相关文件(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参加建设项目安全、职业卫生“三同时”评审会,并落实有关问题。
建设项目“三同时”安全管理规定2022

建设项目“三同时”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建设项目的安全管理,保证建设项目中劳动安全卫生措施的落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天工研〔2010〕758号)和《中国航天科工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天工法研〔2016〕127号)等文件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建设项目是指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
“三同时”是指建设项目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建设项目三同时的安全管理。
第二章机构职责管理第四条建设项目实施部门负责组织、督促相关部门落实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负责落实所需经费,负责建设项目具备安全生产条件。
督促设计单位严格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标准和“安全预评价”报告的要求进行安全设施的设计,落实有关安全防范措施。
负责审核建筑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资质,督促建筑施工单位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加大安全生产投入、整改安全生产隐患和问题,杜绝违法分包、转包等行为。
督促建筑施工、监理和设备材料供应等单位严格依据设计文件进行施工、监理和供应设备材料,确保安全设施设计方案的有效实施。
对未按照要求开展“三同时”审批、验收和安全评价工作的建设项目,不得组织项目竣工验收。
第五条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设施投资应纳入项目概算,并负责组织落实建设项目劳动安全“三同时”和职业病危害防治设施“三同时”的审批手续。
第六条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管理部门负责配合建设项目实施部门组织开展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安全评价和验收工作、办理审批等有关手续。
配合建设项目实施部门督促有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严格按照《安全评价通则》、《安全预评价导则》、《安全验收评价导则》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的要求做好安全评价工作,确保评价的质量和评价的科学性、公正性、严肃性。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制度

1.目的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对生产建设项目职业安全卫生的管理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某某公司内存在职业危害因素的作业场所。
3.规范性引用文件3.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2号);3.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3.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3号)。
3.4.《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47 号)4.术语和定义4.1.职业病危害对从事职业活动的劳动者可能导致的职业病及其他健康影响的各种危害。
4.2.职业病危害因素职业活动中影响劳动者健康的、存在于生产工艺过程以及劳动过程和生产环境中的各种危害因素的统称。
4.3.职业病危害作业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可能接触到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
4.4.职业病防护设施是指消除或者降低工作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浓度或者强度,预防和减少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劳动者健康的损害或者影响,保护劳动者健康的设备、设施、装置、构(建)筑物等的总称。
4.5.应急救援设施在工作场所设置的报警装置、辐射剂量测量设备、个人剂量监测设备、现场急救用品、洗眼器、喷淋装置等冲洗设备和强制通风设备,以及应急救援使用的通讯、运输设备等。
5.管理职责5.1.工程部1)负责建设项目的开发立项和上报审批。
2)负责建设项目资金使用计划下达。
3)负责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4)负责建设项目的施工组织。
5)负责建设项目的工程竣工验收。
5.2.安全环境部6)负责建设项目的职业健康安全评价(安全预评价、安全验收评价)。
7)负责职业健康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检查。
5.3.各单位8)则对验收评价提供评价的相关资料。
6.管理内容和要求6.1.生产性建设工程项目,包括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必须符合国家职业安全与卫生方面的有关法规、标准的规定。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规定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规定The pony was revised in January 2021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加强和规范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建设监督管理工作,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建设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煤矿除外)职业病防护设施建设的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建设单位是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建设的责任主体。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简称职业卫生“三同时”),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
第四条建设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职业卫生“三同时”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
第五条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的监督管理,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实施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备案、审核,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备案、审查,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备案、审核以及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
第六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对全国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并在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内承担国务院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并在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范围内承担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的监督管理。
跨两个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由其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上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将其负责的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工作委托下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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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庆石化公司建设项目安全、消防、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设项目安全、消防、职业健康管理,避免建设项目产生新的安全隐患,预防和控制职业病危害,根据《安全生产法》、《消防法》、《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大庆石化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
第三条名词解释(一)建设项目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技术引进建设项目。
(二)“三同时”建设项目安全、消防、职业卫生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使用。
(四)安全设施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用于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设备、设施、装置、构(建)筑物和其他技术措施的总称。
(五)职业病防护设施1消除或者降低工作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浓度或者强度,预防和减少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劳动者健康的损害或者影响,保护劳动者健康的设备、设施、装置、构(建)筑物等的总称。
(六)消防设施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消火栓系统、防烟排烟系统以及应急广播和应急照明、安全疏散设施等。
(七)消防产品专门用于火灾预防、灭火救援和火灾防护、避难、逃生的产品。
第四条职业病危害评价由公司组织评审时,职业卫生专家人数不得少于3名,其中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建立的职业卫生专家库中专家不得少于2/3。
在选取专家时,应充分考虑建设项目行业特点。
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应亲自主持评审,或书面授权委托单位分管负责人主持评审。
第五条专家库评审专家实行回避制度,建设单位及参加建设单位有关工作的专家,不应参与该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的审核、审查及竣工验收等相应工作。
第二章职责第六条质量安全环保处负责组织开展建设项目安全、职业卫生评价,向政府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安全、消防、职业2病危害“三同时”审批手续;参与建设项目可研和设计审查;对建设项目“三同时”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按要求组织职业卫生“三同时”的评审。
第七条科技与规划发展处及其他建设项目立项管理部门负责提供建设项目安全、消防、职业卫生“三同时”的可研资料(含相关图纸);负责提供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备案文件和规划相关文件(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参加建设项目安全、职业卫生“三同时”评审会,并落实有关问题。
第八条工程管理部或其他建设项目管理部门负责提供建设项目“三同时”设计专篇、满足要求的设计、施工、监理资质及有关资料(含图纸);负责项目中交前通知质量安全环保处办理试生产手续;负责提供项目验收时设计(含图纸)、施工、监理资料(含项目总结);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参加建设项目安全、消防、职业卫生“三同时”专项评审会;负责建设项目安全、消防、职业卫生现场问题的整改工作。
第九条工程造价部负责建设项目安全、消防、职业卫生“三同时”各阶段评价或建审费用的预算及付款核算。
第十条财务处负责提供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证明材料,负责建设项目“三同时”费用的落实。
第十一条企业管理与法律事务处负责提供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3第十二条生产运行处负责提供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
第三十条采购部门负责提供采购危险设施或材料、消防产品、安技设备、安全、职业病防护设施、有毒有害物质或有污染材料的质量合格证明文件及相关合同,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要求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MSDS、中文说明书等资料。
第十四条项目所在单位负责提供建设项目安全、消防、职业卫生“三同时”各阶段所需资料;负责评价报告、专篇的初审;负责参加建设项目安全、消防、职业卫生“三同时”专项评审会;负责安全、消防、职业卫生验收本单位问题的整改。
第十五条消防支队参加建设项目公司组织的消防建审、验收工作。
第十六条总经理办负责组织建设项目“三同时”批复(备案)文件和评价报告归档工作。
第十七条矿区服务事业部和独立法人单位负责本单位建设项目的安全、消防、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并将有关“三同时”批复或备案文件报质量安全环保处备案。
第三章管理要求第一节建设项目前期4第十八条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应对建设项目存在的安全危害、可能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对人体的影响进行论证,说明所采取的安全、消防、职业卫生防护措施及所需的投资等重点内容。
对安全、消防、职业卫生应形成单独章节进行详细论述。
第十九条对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在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应按《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45号)要求的七个方面进行编制安全条件论证报告。
第二十条对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在可行性研究阶段科技与规划发展处提供建设项目的备案文件和规划相关文件。
第二十一条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质量安全环保处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职业卫生评价机构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职业卫生预评价。
第二十二条质量安全环保处向政府主管部门提供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申请,审查通过后将政府的批复或备案文件及评价报告存档备案。
第二十三条通过安全条件审查后的建设项目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需重新申请审查:(一)建设项目周边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二)变更建设地址的;5(三)主要技术、工艺路线、产品方案或者装置规模发生重大变化的;(四)建设项目在安全条件审查意见书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期限届满后需要开工建设的。
第二十四条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由公司组织评审,聘请专家时应充分考虑建设项目行业特点,质量安全环保处负责与项目所在单位沟通,按国家及股份公司有关要求组织召开评审会。
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或者审核同意后,建设项目的选址、生产规模、工艺或者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职业病防护设施等发生重大变更的,建设单位当对变更内容重新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办理相应的备案或者审核手续。
第二十六条根据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风险程度,按照国家下列规定对其实行分类监督管理:(一)职业病危害一般建设项目,其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应当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职业病防护设施由建设单位自行组织竣工验收,并将验收情况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二)职业病危害较重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应当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后,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验收;6(三)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应当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应当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后,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验收。
第二节建设项目设计第二十七条设计单位应严格遵守现行的国家、行业有关安全、消防、职业卫生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依据建设项目的安全条件评价报告、消防审查意见、职业卫生预评价报告和政府主管部门的批复文件要求,完善初步设计。
设计单位、设计人应当对其编制的设计文件负责。
第二十八条设计单位在编制初步设计文件时,应按相关导则要求同时编制《安全设施设计专篇》、《消防设计专篇》、《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以下简称三篇)。
在设计中选用的消防产品和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室内装修装饰材料,应当注明规格、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应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第二十九条项目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对《三篇》的评审,并将《三篇》资料收集齐全提供给质量安全环保处,质量安全环保处按相关规定向政府主管部门申报建设项目的专篇审查。
审查通过后将批复或备案文件及专篇存档。
第三十条建设项目的安全、职业卫生、消防专篇通过7设计审查后,项目管理部门方可组织施工。
第三十一条已经批准的建设项目及其安全设施设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报原批准部门审查同意;未经审查同意的,不得开工建设:(一)建设项目的规模、生产工艺、原料、设备发生重大变更的;(二)改变安全设施设计且可能降低安全性能的;(三)在施工期间重新设计的。
第三十二条对职业病危害一般和较重的建设项目,项目管理部在基础设计审查时应聘请至少3名职业卫生专家进行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评审,评审后按照有关规定组织职业病防护设施的施工。
第三十三条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项目管理部在基础设计审查时应聘请至少3名职业卫生专家进行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评审,评审后按有关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申请,并提交相关资料。
第三十四条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经审查同意后,建设项目的生产规模、工艺或者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等发生重大变更的,应当根据变更的内容,重新进行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并在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按规定办理相应的审查手续。
8第三十五条公安消防部门受理建审资料并审核合格,由其出具《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项目管理部门方可组织施工。
第三节建设项目施工和试生产第三十六条建设项目安全、消防、职业病防护设施应当由取得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负责施工,并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进行。
第三十七条施工单位应按照安全、消防、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和有关施工技术标准、规范进行施工,并对安全、消防、职业病防护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
第三十八条工程监理单位应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安全、消防、职业病防护设施施工工程实施监理,并对工程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第三十九条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完工后,需要进行试运行的,其配套建设的安全、消防、职业病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
第四十条在建设项目竣工前,项目管理部门应做好如下工作:(一)建设项目的消防设施检测合格;(二)收集项目安全、职业卫生、消防验收资料,组织施工、监理、设计单位和项目所在单位自验收;9(三)自查过程中存在的安全、消防、职业病防护设施问题,施工单位负责整改。
(四)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对试生产方案及是否具备生产(使用)条件给出书面意见;组织编制安全、消防、职业卫生设施设计重大变更情况报告、《施工过程中安全设施设计落实情况的报告》。
第四十一条消防验收材料齐全后,质量安全环保处组织对项目进行消防验收前的检查,检查合格后,将验收资料上报公安消防部门。
第四十二条消防验收不合格需要进行整改的项目,由项目管理部门落实整改。
整改完成后,向公安消防部门提交整改情况报告,申请复验。
第四十三条建设项目取得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后,方可投料试生产。
第四十四条试生产前,建设单位应制定周密的试生产(使用)方案。
方案中应包含对安全、职业卫生防护措施落实情况的说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试生产方案应满足《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理总局令第45号)要要求内容。
第四十五条危害化学品项目,质量安全环保处组织项目管理部、项目所在单位按照《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理总局令第45号)要求,将试10生产前的准备工作资料收集齐全,存档备查。
第四节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第四十六条建设项目试生产180天内应完成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控制效果评价及验收,一年内应完成安全防护设施评价及验收,有特殊要求的按要求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