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开放以来的政商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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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亲清政商关系 完善制度机制

构建亲清政商关系 完善制度机制

构建亲清政商关系完善制度机制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亲清政商关系,是指政府与企业之间建立起一种密切联系与合作的关系,既亲近又清廉,坚决打击腐败,秉公执法。

构建亲清政商关系,不仅是推动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的需要,也是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需要。

在实践中,构建亲清政商关系,需要依托完善的制度机制,实现政府机关与企业之间的良性互动与合作,促进社会资源的有效配置,推进经济的发展与社会进步。

完善制度机制是构建亲清政商关系的重要保障。

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的法律法规体系,明确政府与企业的权责关系和合作方式。

通过制定相关法律法规,明确政府对企业的支持政策和服务承诺,保障企业合法权益,减少政府对企业的干预与限制。

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加强对政商关系的监督和管理。

要建立健全的问责机制,对政府官员和企业管理者的不当行为进行追责,切实防止权力寻租和腐败行为的发生。

政府还应当注重信息公开和透明度,为企业提供公开透明的信息环境和决策过程,增强政府的公信力和透明度。

要构建亲清政商关系,需要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政府应当坚持市场化改革,推动建立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切实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政府和企业之间的合作应当建立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坚决遏制官商勾结和权力寻租现象。

要加强产权保护和执法,保障企业的合法产权和经营权益。

只有在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下,政府与企业之间的合作才能得以健康发展。

要构建亲清政商关系,也需要加强政府与企业之间的沟通与协调。

政府应当设立专门的机构或平台,与企业保持密切的沟通与联系,了解企业需求和问题,及时协调解决。

政府应当鼓励并支持企业参与政府决策和管理,建立起政府与企业之间的合作机制,实现资源共享与优势互补。

政府还应当积极支持企业参与公共事务,鼓励企业在公益事业中发挥社会责任,促进政府、企业和社会的和谐发展。

构建亲清政商关系还需要强化企业的社会责任意识。

企业应当积极履行社会责任,推动企业做大做强的注重回报社会,关心员工福祉,环保安全生产,维护社会和谐。

政商关系中官员政绩观扭曲的问题研究

政商关系中官员政绩观扭曲的问题研究

政商关系中官员政绩观扭曲的问题研究随着中国的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的发展,政商关系日益紧密。

政治资源和商业资源的交融,导致政商关系互相依存、互相影响。

然而,在现实中,政商关系也存在着一些问题,比如官员政绩观扭曲的问题。

官员政绩观是指官员对于自己的职责所属领域内事务的完成程度、成就和质量的认识和评价。

而扭曲的官员政绩观,则是一种认识上的偏差,表现为官员追求短期功名、利益和形式上的成果,而不是真正的工作实绩和长远效应。

在政商关系中,官员常常是企业谋求政府支持和依靠的对象,因此他们的政绩观受到了极大的影响。

一些官员出于政绩考核的需要或为了自身利益,倾向于追求表面性的成果,忽略了工作的实质性进展和长远的战略性布局。

例如,在经济发展中,部分官员采取了一些短视而猛烈的措施,推动GDP的增长,但在环境保护和资源利用方面却忽视了后果。

出现了一些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等问题,对人民生命财产造成严重威胁。

此外,在政商关系中,一些官员会利用职权为企业和商人开绿灯,大力扶持某些行业和企业,而忽视了其他行业和企业的发展。

这些行动在短期内给企业和商人带来了利益,但在长期内却可能导致行业和经济的不稳定。

官员政绩观扭曲的问题,导致政商关系中的一些不正当行为进一步滋生。

比如,官员以关系网络作为谋取利益的手段,颁发不当的项目批文,收取贿赂等等。

这些行为不仅严重损害了政府形象和人民信任感,也抑制了企业和市场的发展和竞争。

为了解决官员政绩观扭曲的问题,需要采取以下几个措施:一是加强官员责任感和职业操守的教育,强化官员的法律意识和廉政观念,培养他们的思维方式和价值观。

二是改革考核评估制度,从政绩考核体系的设立、考核标准、考核时态、考核范围等方面入手,加强指标科学性和综合性,避免偏重某些短期指标,使其能够更好地反映官员的的全面表现。

三是建立健全规范的政商关系,加强政商人员间的交流合作,优化政策框架,厘清权责关系,提高行业和企业的竞争力和市场化程度。

国家治理现代化中的营商环境建设:以政商关系为视角

国家治理现代化中的营商环境建设:以政商关系为视角

国家治理现代化中的营商环境建设:以政商关系为视角随着中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国家治理现代化已成为国家发展的重要课题。

在这一进程中,营商环境的建设尤为重要,而政商关系作为营商环境中的核心因素,更是不可忽视的。

政商关系的良好与否直接影响着国家的治理能力和社会的稳定发展。

以政商关系为视角来探究国家治理现代化中的营商环境建设,就显得尤为重要。

一、政商关系对营商环境的影响政商关系是指政府与企业之间的合作与互动关系。

政商关系的好坏直接关系着营商环境的优劣。

当政府与企业的关系相对稳定、合作愉快时,营商环境通常较为有利,投资者信心高,市场秩序良好;相反,当政府与企业关系紧张、矛盾频发时,营商环境则会受到影响,企业投资积极性下降,市场秩序混乱。

良好的政商关系对于企业而言,无疑是有利的。

政府支持、政策配套、合作共赢等都会帮助企业扩大市场份额,促进企业的发展。

而对于政府来说,良好的政商关系也有益处,可以通过企业的发展,为政府创造更多税收,带动更多的就业机会,促进经济的繁荣。

政商关系的不良也给营商环境带来了很多负面影响。

在一些地方,政府与企业之间的关系紧张,不良政商关系导致了一些不正当的竞争手段,甚至还有贿赂等不良行为的出现,这严重地干扰了市场秩序,影响了企业的正常经营和发展。

在国家治理现代化中,政商关系必须得到正确的处理和有效的规范,以保障良好的营商环境。

二、政府应当积极引导政商关系的良性发展政府在治理现代化中,应当积极引导政商关系的良性发展,在以下几个方面做出努力。

政府应当建立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保障企业的合法权益。

政府部门在协助企业解决问题时,应当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偏袒任何一方。

政府还应当加强对市场秩序的监管,确保竞争环境的健康发展,遏制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发生。

政府应当加大对政商关系的规范力度。

政府可以通过出台相关法律法规,明确政府与企业之间的合作方式和对外部市场的规范,对政商关系进行有效约束,规范政商合作的行为,为企业与政府的互动提供一个有序的环境。

举案说纪法之亲清政商关系专题典型案例

举案说纪法之亲清政商关系专题典型案例

举案说纪法之亲清政商关系专题典型案例亲清政商关系,作为我国改革开放以来的重要政治现象,一直备受社会各界的关注和研究。

在这个特定的背景下,亲清政商关系在我国的发展与实践,充分展现了我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独特魅力和运行机制。

通过对亲清政商关系的专题典型案例进行深入分析,我们能更好地理解这一现象的本质与特点,也能从中汲取借鉴和启示。

以下将从多个角度展开分析,并结合我个人的观点进行阐述。

一、宏观背景在我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下,亲清政商关系的建立和发展不仅是对传统政商关系的继承和发展,更体现了政府和企业间的互利共赢、风险共担的新型关系。

其中,政府与企业之间的互动和合作不仅是在政策层面上,更是在资源配置、利益分配等多方面展现出来。

通过对一些著名的亲清政商关系案例的深入研究,我们可以发现这种关系带来的正面效应和可持续性发展的奥秘所在。

二、典型案例分析1. 某省某市政府与我国知名企业达成的PPP合作项目该案例中,政府放开审批政策,为企业提供便利条件,并与企业共同承担项目风险,实现了政府和企业的共赢。

这种亲清政商关系下的PPP合作不仅为企业发展提供了有力保障,也为地方经济发展注入了新的活力。

2. 某地政府与新兴科技公司的战略合作在这个案例中,政府扶持和引导新兴科技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同时也为企业提供了良好的政策环境和市场准入机会。

政府与企业之间的亲清关系,有效地推动了新兴科技产业的发展,同时也实现了政府与企业之间的优势互补。

三、个人观点和理解亲清政商关系是我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下独有的现象,它不仅是政府与企业之间合作的体现,更是政府的公共服务和企业的社会责任的统一。

在我看来,亲清政商关系的建立和发展不仅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必然产物,更是我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的重要体现。

只有通过政商合作,政府与企业才能实现优势互补、资源共享,才能实现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和长期稳定。

四、总结与回顾通过对亲清政商关系专题典型案例的深入分析,我们深入了解了政府与企业之间的合作机制和模式。

改革开放四十年来的政商关系:从冲撞到磨合再走向飞跃

改革开放四十年来的政商关系:从冲撞到磨合再走向飞跃

改革开放四十年来的政商关系:从冲撞到磨合再走向飞跃作者:耿曙来源:《统一战线学研究》 2018年第4期耿曙(浙江大学社会学系,浙江杭州 310058)摘要:改革开放四十年来的政商关系大致可分为三个阶段来进行考察。

第一阶段是所谓“八零体制”下的政商互动,时间约自20 世纪80 年代初期到90 年代前期,这一时期最大的变化是通过政商关系的运作,逐步打开中国的市场经济。

第二阶段是“九零体制”下的政商互动,时间约自20 世纪90 年代中期到21 世纪10 年代初期,这一时期主要的发展是国家与市场相互磨合,形成稳定的政商互动模式。

这一模式一直延续到党的十八大召开。

第三阶段是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国国家发展走向全新飞跃的阶段。

展望未来,我们期待通过政商关系变革,再落实一轮“政府主导”的发展方略,创造比二战后“东亚奇迹”更大规模、超越世人想象的“中国奇迹”。

关键词:政商关系;政企关系;发展型国家;亲清政商关系;改革开放;中等收入陷阱中图分类号:D63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6-3378(2018)04-0100-06一、从政商关系看改革开放四十年回顾改革开放四十年来的历程,这期间的社会变迁主要是由经济变化驱动的,而在中国社会,经济活动又总离不开“政府”与“企业”间的互动[1]。

因此,如果能够从“政府”与“企业”之间的关系与互动入手,检视改革开放的历程,所获致的识见将会更透彻深入,也将更有启发。

但说起“政商关系”,它不完全等同于“政企关系”。

虽然两者指涉的对象类似,但“政企关系”侧重两类组织的互动,更加强调制度化的交流,更适合观察西方发达国家的政经体制。

反之,“政商关系”则突出两类人群的往来,更加强调个人化的互动,更有助于理解非西方国家的政经结构①。

当然,这里必须说明的是,虽然“政商关系”听来有点双方界限不明,纠葛不清,甚至还带点寻租、腐败的味道,但本文后续会说到,“寻租”与“寻利”本就一线之隔。

当年的政商关系大大激励了招商引资,将中国推向“世界工厂”[2]的地位。

政商关系基本概念

政商关系基本概念

政商关系是指政府与企业之间的相互作用和影响。

在中国,政商关系的历史可以追溯到改革开放时期。

在计划经济时代,企业家基本上不存在。

经济是国家经济,也是政府经济,所以政治家和官员就是企业家,管理全国的生产和销售,管理全国的资源配置,管理进出口贸易,当然也管理劳动力资源的配置。

改革开放后的二十世纪八十年代,企业家开始在商品领域出现,这些企业家基本上都是在政策的夹缝里生长出来的,政府给他们空间,但他们也需要政治家和官员给予足够的帮助。

30年政商关系演变简析(职场经验)

30年政商关系演变简析(职场经验)

30年政商关系演变简析(职场经验)允许博弈是一种历史进步,但是在一个利益主体日益多元化的社会,“博弈是要有底线”的。

1978年,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确立改革开放的大政方针。

那一年,张宏伟做了城里人鄙夷的“黑包工”,成为夹缝中求生的“叛逆者”。

15年后的1993年,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

是年,张宏伟成为首批当选全国政协委员的23位民营企业家之一。

参政议政权利的赋予,使得中国的商人第一次拥有了明确的政治地位,也成为拥有一定政策参与权的“博弈者”。

改革开放30年,本质上是一个政府调整与市场、与企业关系的过程,或者说政商关系向适应市场经济体制调整的过程。

而1993年,无疑是一个具有承前启后意义的年份。

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目标的确定,令改革开放从自上而下的政府管制放松,演变为自下而上的民间活力大爆发。

令经济政策制定的话语权垄断,逐步让位于民间市场主体参与的多方博弈。

张宏伟们,从地位卑微的“叛逆者”到开始掌握一定话语权的“博弈者”,是政商关系演变的历史进步。

但是,即使博弈时代开启,旧体制形成的印记依然明显。

同在1993年,一个叫做沈太福的私人老板因涉嫌非法集资被捕,一年后人头落地,罪名是“贪污、行贿”。

时至今日,依然有识者认为沈太福罪实不符、罪不至死。

沈太福的存在,不过是在中国合理不合法的民间金融现象的一个极端标本。

只是,和已经登堂入室的张宏伟们相比,沈太福没有博弈的力量和机会。

直到2004年,悲剧仍在上演。

戴国芳,一个钢铁业名不见经传的小老板,因为一个宏大的产业梦想,撞上了宏观调控的枪口,再次成为博弈失败的历史标本。

30年改革的成功,是“政府主导经济的成功”——崛起于上世纪90年代初那个转折年代的企业家陈东升认为。

但是展望后30年,它可能成为中国进一步成功的最大挑战,而迹象其实早已出现。

近几年,“再国有化”成为学者们开始频繁使用的一个词汇,政商关系的正向演进随着政府、国企势力的强大,似有回潮的趋势。

亲清政商关系应用场景

亲清政商关系应用场景

亲清政商关系应用场景一、亲清政商关系的概念和意义1.1 亲清政商关系的定义亲清政商关系是指政府与商界之间建立的一种紧密联系和合作关系。

在这种关系中,政府作为公共权力的代表,与商界进行有效的沟通和合作,共同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1.2 亲清政商关系的意义亲清政商关系的建立和运行对于实现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通过亲清政商关系,政府能够更好地了解市场需求和企业发展的实际情况,为企业提供政策支持和服务。

其次,政商合作可以促进资源配置的优化,激发市场活力和创新动力。

最后,亲清政商关系的建立有利于提升政府的形象和权威,增强政府的管理能力和公信力。

二、亲清政商关系的应用场景2.1 政府引导和支持企业创新发展政府可以通过与企业建立亲清政商关系,引导和支持企业的创新发展。

政府可以通过设立专门的创新基金,为企业提供资金支持;制定相关政策,为企业提供创新环境和市场保护;组织创新交流和合作活动,促进企业之间的技术共享和合作。

通过政府的引导和支持,企业能够更好地进行科技创新,提高竞争力和市场份额。

2.2 政府与企业共同推动产业升级和转型政府可以通过与企业建立亲清政商关系,共同推动产业升级和转型。

政府可以根据产业发展的需求,制定相应的政策和规划,为企业提供发展方向和目标;组织产业对接和合作,促进企业之间的资源整合和协同发展;提供相关的培训和咨询服务,提升企业的管理水平和技术能力。

通过政府与企业的共同努力,可以实现产业结构的优化和升级,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2.3 政府与企业合作解决社会问题政府可以通过与企业建立亲清政商关系,共同合作解决社会问题。

政府可以与企业共同开展社会责任项目,投资社会公益事业;制定相关政策和法规,推动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建立社会组织和平台,促进政府与企业之间的合作和对话。

通过政府与企业的合作,可以有效解决环境污染、贫困等社会问题,改善社会民生,提升社会发展的可持续性。

2.4 政府与企业共同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政府可以通过与企业建立亲清政商关系,共同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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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以来的政商关系作者:雪珥一部当代中国公司史、甚至整部当代中国改革史,无论微观层面还是宏观层面,在很大程度上,就是政商关系史。

政府与企业、权力与资本的关系,既是改革的基础,又是改革的对象,还是改革的结果。

甚至可以说,所谓改革史,就是政府在找寻与探求自己权力边界的历史。

政商关系所涉及的对象,其中的“政”,既有中央政府,又有地方政府。

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在与“商”的关系问题上,在涉“商”的利益格局上,并不总是一致的。

甚至,在中央与地方之间,也如同“政”与“商”一样,存在着巨大的博弈——此时的地方政府,更类似“商”的地位,与掌握了更强资源配置能力的中央政府进行博弈。

考诸中国历史,中央与地方的博弈正是考验“国家治理结构与治理能力”的难题之一。

“商”也有多个层面。

当代改革35年历史中,政商关系的最主要层面,一度是政府(包括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与国有企业之间的关系,学界此前研究颇为着力的“政企关系”,基本聚焦于此。

普通民众与媒体,则似乎更为关注政府与民营企业的关系,关注的焦点主要在于:一是“政”对“商”的管制及为此展开的博弈;二是“政”与“商”的非规范性合作,即通常说的钱权交易、官商勾结。

容易被忽略的是,围绕着政府与国有企业展开的政商关系博弈,其过程与结果却往往也对民营企业有着深远的影响——比如市场管制的强化或放松、比如宏观调控的落实或者落空(所谓“空调”),比如产权的私有化改制(那是能直接变身为民营企业的)。

政商关系的不同层面与不同组合,都值得深入而细致的记载与研究。

改革之前“改开搞”(改革、开放、搞活)之前,中国特色的政商关系相对简单。

建国后,中国集全国之力推进工业化,政府在资源配置方面起到绝对的主导地位。

“商”方面,除了“国营企业”之外,就是“集体企业”,政府对所有经济部门下达指标、提供生产资料,实行统收统支。

私营经济并没有生存空间。

在这期间,在中央与地方关系上,出现过两次以放权为标志的改革尝试。

第一次是1958年的“体制下放”,一些中央部属企业被下放给地方,但次年为了应对“大跃进”造成的经济困境而被收回。

第二次是1970年的再度“下放”,工业、交通等主要“条条”上的2600多家央企及事业单位,连同其财权、物权、计划管理权、劳动工资权等,下放地方。

这两次低力度的改革,丝毫没有触及政商关系的核心,仅仅是将企业的“婆婆”,从中央换成了地方,婆媳关系的核心没有改变。

即便如此,地方及企业的积极性也在一定程度上受到激发,凸显“放权”对利益的引爆作用。

1970年的“下放”之后,地方政府日益成为管理经济的主体,除了接收部分央企之外,地方性国企以及集体企业也开始加速发展,各省因此也成为小而全的经济体,产业结构的趋同性日趋严重,再度呈现“一抓就死、一放就乱”的中国特色央地关系。

无论是归哪个婆婆管,计划经济的“父爱主义”光辉,始终笼罩着彼时的中国企业,雷霆雨露,都是“父爱”,企业不需要也不允许独立行动、甚至不需要也不允许独立思考。

“市场”则是一个万恶的名词,代表着资本主义的腐朽与没落。

看似和谐的政商关系下,其实是脱离、甚至背离了成本收益法则及价值规律的社会财富的巨大浪费。

也因此,改革之初对文革的声讨,就有“国民经济到了崩溃的边缘”的表述。

当代改革的第一阶段,是“放权让利”,就是为企业——当然是国有企业,因为彼时只有国有企业——松绑,扩大企业自主权,落实企业的经济责任。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的意义,就在于能坦然直面自己的问题。

对于中国的经济管理体制,这次会议坦陈,其缺点在于权力过于集中,政企不分、以党代政、以政代企的现象突出。

对企业“放权让利”,这一思路与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实际上是“同一首歌”,可以看作是农村改革经验在国企的运用。

1978年,邓小平的故乡四川开始“扩权”试点,首批参加的企业是5家。

次年7月,国务院颁发5个文件,对扩大国营工业企业经营管理自主权、实行利润留成、征收固定资产税、实行流动资金全额信贷、提高固定资产折旧率及改善折旧费等,做出规定,企业获得了利润留成,在定员定额内有权决定自已的机构设置、任免中下层干部等,政府对企业的考核也仅仅集中在产量、质量、利润、合同执行情况等。

1980年,试点企业达到6600多家;1984年,国务院颁布《关于进一步扩大国营企业自主权的暂行规定》,扩大了企业生产经营计划权、产品销售权、产品价格权、资金使用权和人事劳动权等10项权利,放权让利的改革从试点转向全面实行。

“放权让利”,意义不可小觑,这是市场机制第一次开始撕开计划经济的大网,尤其是撕开僵化的教条主义的大网。

“政”开始变了,“商”也同样开始变了。

“放权让利”,因为有着相当的弹性空间,政、商两边的经济预期都难以稳定,因此,1983年开始推行“利改税”,试图明确政、商的利益分成。

“利改税”,就是将国有企业的利润确定一个比例,和税合并,采取利税合一的方式,上缴财政,此外的其他利润则属于企业。

1983年4月,“利改税”第一阶段展开。

国有大中型企业不必再向主管部门上交利润,而是将其所实现利润的55%,缴纳企业所得税;国有小企业则按超额累进方式缴纳。

1984年10月,“利改税”开始第二阶段,国有企业向政府缴纳所得税和调节税,税后利润归企业自主安排。

“利改税”之外,还在投资体制方面推行“拨改贷”改革,将政府对企业的预算拨款改为银行贷款,变无偿使用为有偿使用。

这项早在1979年就开始试点的改革,到1985年全面推开。

松绑让利松绑的结果,是企业的活力得到了进一步的释放,政商关系从“父子”式命令服从关系,转换到“父子”式谈判关系。

这一改革阶段,中央与地方的博弈力度,似乎超过政府与企业的博弈。

为了集中财政收入,中央在1982年提出,以地方总收入的固定比例作为中央财政收入的模式,这成为此后6年的主流。

当然,福建和广东例外,这两个省份由于国有企业比例较低,且有着得天独厚的海外资源,地方政府因此在提供税收优惠、土地供应等方面有相当自主权。

在地方政府推动下,闽粤出现大量私企和中外合资企业,而其财政上缴方式并非固定的比例,而是一个固定总额,这当然引起了其他省份的羡慕嫉妒,他们还要再过若干年,才能享受这一特殊的待遇。

“放权让利”改革,出现了不少问题,重点在于两个“截留”:一是“权力截留”,地方和主管部门截留中央下放给企业的权力;二是“资金截留”,企业通过各种手段截留国家收入、滥用国家资金。

解决的突破口,放在了推行国有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租赁制以及股份制。

1984年10月,《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在十二届三中全会获得通过,以增强国有大中型企业活力为中心的体制改革,正式推出。

相应的配套改革也陆续出台:1985年开始,国有企业实行工效挂钩制度;1986年开始,国有企业开始实行劳动合同制。

1987年3月的《政府工作报告》,将实行多种形式的承包经营责任制,作为调整政企关系的主要形式。

当年召开的中共十三大报告指出:“实行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把经营权真正交给企业,理顺企业所有者、经营者和生产者的关系,……是建立有计划商品经济体制的内在要求。

……目前实行的承包、租赁等多种形式的经营责任制,是实行两权分离的有益探索,应当在实践中不断改革和完善。

”承包制的原则,是“包死基数、确保上缴、超收多留、欠收自补”,以经营合同的形式,规范政府与企业的责、权、利关系。

自晚清开始中国现代化进程以来,一个多世纪中,这是第一次大规模的以契约方式试图规范政、商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但是,承包制下,政府对企业监管的动力不足,容易导致失职;经营者短期行为严重,不利于长远利益,承包制迅速显出疲态。

1990年,第一期承包制到期以后,虽然政府与大多数国有企业仍维持了承包制的形式,但多数改成“一年一定”的滚动式承包。

1984年,中共十二届三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提出个体经济“是和社会主义公有制相联系的,是社会主义经济必要的有益的补充”;“坚持多种经济形式和经营方式的共同发展,是我们长期的方针,是社会主义前进的需要”;“利用外资,吸引外商来我国举办合资经营企业、合作经营企业和独资企业,也是对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必要的有益的补充。

”这一年,诞生了大量民营公司,其中有不少日后的重量级企业,因此,被普遍称为中国现代公司元年。

不过,这一时期的民营企业不少是以特殊的变通方式出现的。

一是乡镇企业。

1984年中央1号文件提出,在兴办社队企业的同时,鼓励农民个人兴办或联合兴办各类企业。

同年3月,在《关于开创社会企业新局面的报告》中,社队企业被改名为乡镇企业,明确乡镇企业由社办、队办变为乡办、村办、联产办、户办,这等于是为私营经济开了绿灯。

不过,大量的私营企业还是小心翼翼地戴上了集体企业的“红帽子”,这为日后的产权纷争埋下了祸根。

二是外资企业。

1983年,国务院召开第一次利用外资工作会议,进一步放宽了吸引外资的政策。

这些被统称为“非公有制经济”,1987年的中共十三大报告是如此阐述的:“私营经济一定程度的发展有利于促进生产,活跃市场,扩大就业,更好地满足人民多方面的生活需求,是公有制经济必要的和有益的补充。

”对私营经济地位的认可,也写进了1988年修订的宪法,并在此后的中共全会上不断被强调,私营企业开始登堂入室,在国民经济中发挥重要的作用。

政府与私营经济的政商关系,即便在台面上,也曾经出现波折。

1989~1992年期间,受特殊政治气候的影响,私营经济一度出现了政治地位不稳的倾向,直到邓小平以南巡讲话的特殊方式力挽狂澜。

而在台面下,私营企业与政府、确切地说是与政府中掌握权力的官员们,开始了大规模的“勾兑”。

在“经济人理性”的驱动下,政商关系中钱权交易、官商勾结的负面表现,日趋普遍。

东方风来满眼春。

1992年,邓小平南巡讲话拉动全国改革提速,经济规模迅速扩大的同时,不同性质企业的构成也在发生巨大的变化。

作为主流和主力的国企,改革的目标修订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同时,实行“抓大放小”,即国家集中力量重点支持少数关系国计民生的国有大企业和企业集团,增强其在国内外两个市场的竞争力。

而对数量众多的国有中小型企业,特别是国有小型企业,实施放开搞活,允许其以不同改制形式转变为非国有企业。

“转变政府职能,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已经触及到了政商关系的核心:政商关系的焦点,不仅仅是利益如何分配,而是如何清晰划定政府的权力边界。

实践表明,这一轮涉及深水区的改革进展并不顺利:一方面是“慢”,在百户试点企业中,80%以上选择了国有独资公司的形式;大多数试点企业的公司治理结构极不规范;组建全行业性的控股公司使下属企业的自主权被上收,造成严重的行业性垄断;企业办社会包袱、富余人员包袱没有解除;政府机构改革不彻底,政府仍然用管理国有企业的老办法管理改制后的企业。

另一方面是“乱”,在这个过程中,国有资产流失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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