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结算管理办法
建造合同工程结算管理办法

建造合同工程结算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建造合同工程结算管理,保障发包方和承包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造合同工程结算管理,是指在建造合同履行过程中,对工程价款的计算、确认和支付等活动。
第三条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进行合同工程结算管理。
第四条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全国建造合同工程结算管理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第二章结算管理组织第五条发包方应当设立结算管理组织,负责合同工程结算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承包方应当设立结算管理组织,负责合同工程结算的管理工作。
第三章工程价款计算第七条工程价款计算应当依据合同约定的工程量、工程单价、工程变更等确定。
第八条工程量计算应当遵循客观、公正、准确的原则,由发包方和承包方共同确认。
第九条工程单价应当依据市场行情和合同约定确定,如有争议,可以协商解决或按合同约定的方式确定。
第四章工程价款确认第十条工程价款确认应当依据工程量计算结果、工程单价和合同约定进行。
第十一条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在中期付款和竣工付款时,对工程价款进行确认。
第十二条工程价款确认争议的解决,可以协商解决或按合同约定的方式解决。
第五章工程价款支付第十三条发包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工程价款。
第十四条工程价款支付方式可以采取一次性支付、分期支付等方式。
第十五条发包方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承包方有权依法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
第六章监督管理第十六条各级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加强对建造合同工程结算管理的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依法履行合同义务,不得有违约行为。
第十八条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工程质量和安全的规定,保障工程建设顺利进行。
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等有关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工程预结算管理办法

工程预结算管理办法一、概述工程预结算是指在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根据施工实际情况和合同约定,对工程量、工程费用等进行预先核算和评估的一项管理工作。
工程预结算的目的是确保工程质量、控制成本、合理分配资源,促进项目进展顺利进行。
本文将介绍工程预结算的管理办法。
二、预结算编制1. 数据采集:施工单位需将工程项目的实际施工情况数据进行采集,包括工程量、材料消耗情况、工人工时等,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2. 成本核算:根据采集到的数据,对工程项目各项费用进行核算,包括施工设备费、人工费、材料费、管理费等。
核算时应依据相关合同执行标准和政府规定进行计算。
3. 预算编制:在核算的基础上,编制工程预结算表,明确每一项费用的具体金额,并计算总预算金额。
三、预结算审批1. 预结算报告编制:根据预算编制的结果,编制详细的预结算报告,包括工程概况、费用明细、预算依据等内容,并对预算金额进行解释说明。
2. 预结算报告审批:将编制好的预结算报告提交给相关部门或审批机构进行审批。
审批机构需对报告的内容进行审查,确保预算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3. 审批结果反馈:审批机构应及时将审批结果反馈给施工单位,明确是否通过预结算审批,或提出需要调整的要求。
四、预结算调整1. 调整依据:在实际施工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工程项目可能会出现偏差或变动。
施工单位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进行调整。
调整的依据包括相关合同、工程设计变更、工程质量要求等。
2. 调整程序:施工单位需将调整信息书面通知审批机构,同时提交相应的调整依据和相关文件。
审批机构将对调整进行审查,确保调整的合理性和合规性。
3. 调整结果:审批机构应及时将调整结果反馈给施工单位,并在预结算报告中进行相应的修改。
五、预结算管理1. 监督检查:相关部门对工程项目的预结算进行定期的监督检查,确保预算的准确性和合理性。
如发现问题,应及时进行纠正和处理。
2. 信息备案:施工单位需将预结算报告和相关调整信息进行备案,并在工程项目档案中妥善保存。
工程结算管理办法

工程结算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结算编审程序,加强工程造价控制管理,根据。
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程结算一般以每个施工合同为结算对象,工程竣工后应及时与施工单位办理工程结算;整个建设项目结算完成后由合同预算处进行结算汇总。
第三条工程结算的条件(一)工程验收合格,取得验收合格证明书;(二)具备完整有效的工程竣工档案(资料),包括:竣工图、图纸会审纪要、工程变更(包括设计变更、现场签证等)以及工程验收资料等;第四条工程结算编审程序(一)工程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编制工程结算,结算有关资料按第七条要求装订成册后,送监理公司审查;(二)监理公司在规定的时间内(由项目组在监理招标文件或监理合同中约定相应时间)对结算资料、结算造价进行详细、全面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后送项目组;(三)项目组主管造价工程师组织造价咨询单位进行复审;造价咨询单位应按规定的程序及期限完成复审(按咨询招标文件或咨询合同约定的时间)。
第五条施工单位应提供工程结算资料的主要内容:(一)合同(组成包括: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或委托书、投标文件澄清纪要、投标文件及其附件、合同专用条件、合同通用条件、招标文件及补遗书、其它);(二)结算书及电子文档;(三)竣工图纸;(四)图纸会审(交底)的会议纪要;(五)工程量计算书(或钢筋抽料表)及电子文档;(六)工程变更图纸、变更令及工程变更申报审批表;(七)施工现场变更签证及工程变更申报审批表;(八)工程竣工验收证明;(九)开、竣工报告;(十)中间计量资料;(十一)其它竣工档案(资料)或其它资料。
结算资料的内容、格式应符合有关规定,并具有完整性和合法性。
资料不完整的,要求施工单位限期整改,否则不予办理或对该部分资料不予认可。
因资料不齐而影响结算审核工作的,由施工单位负责。
第六条工程结算资料的具体要求(一)工程结算资料必须实事求是,真实准确,不得弄虚作假;(二)工程结算资料一式两份,其中一份送市审计专业局,一份留项目组统一存署档案室;(三)工程结算书封面采用规定的统一格式;封面必须盖单位公章,编制人、审核人、负责人均应签字,其中编制人和审核人需盖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专用章,必须装订成册;(四)工程变更必须及时按《工程变更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有关审批手续,结算时提供原件才予以确认;(五)工程变更必须编号、归类。
工程项目结算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工程项目结算管理,提高结算工作质量,维护企业合法权益,确保工程结算工作的及时、完整、准确,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单位所有工程项目结算工作。
第三条工程项目结算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合规:结算工作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及合同约定。
(二)公平公正:结算工作应确保各方权益,做到公平、公正。
(三)及时准确:结算工作应确保及时、准确,避免争议和纠纷。
(四)保密原则:结算工作中涉及的商业秘密和敏感信息应予以保密。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四条成立工程项目结算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工程项目结算工作。
第五条工程项目结算领导小组职责:(一)制定工程项目结算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监督、检查结算工作,确保结算工作质量。
(三)协调解决结算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四)对结算工作进行总结、评估和改进。
第六条工程项目结算管理人员职责:(一)负责工程项目结算的审核、核算、编制和报送工作。
(二)负责结算资料的管理和归档。
(三)协助解决结算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第三章结算流程第七条工程项目结算流程:(一)工程量审核:对施工单位提交的工程量进行审核,确保工程量准确。
(二)工程款结算:根据合同约定,对审核通过的工程量进行结算,计算工程款。
(三)工程款支付:根据结算结果,办理工程款支付手续。
(四)结算资料归档:对结算资料进行整理、归档。
第四章结算管理要求第八条工程项目结算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进行,确保结算工作质量。
第九条工程项目结算管理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熟悉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及合同约定。
(二)具备一定的财务、审计、工程管理等方面的专业知识。
(三)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十条工程项目结算应遵循以下要求:(一)结算资料完整、真实、准确。
(二)结算流程规范、透明。
(三)结算工作及时、高效。
第五章监督与考核第十一条工程项目结算领导小组负责对结算工作进行监督,确保结算工作质量。
工程项目结算管理办法

工程项目结算管理办法是为了规范工程项目的结算工作,明确发包方和承包方在结算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确保工程项目的顺利实施和资金安全而制定的管理办法。
以下是一般工程项目结算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
1. 明确结算主体:发包方和承包方应按照合同约定,明确各自的结算主体资格。
发包方负责与承包方进行工程款项的结算,承包方应提供与工程款项相关的有效凭证和资料。
2. 确定结算依据:工程项目的结算应根据合同约定的工程量、工程造价、工程进度和工程质量等因素进行。
承包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工程量清单、图纸、规范等资料,提交完整的工程结算资料。
3. 明确结算程序:工程项目的结算应按照合同约定的程序进行。
一般程序包括:承包方提交工程结算资料、发包方审核工程结算资料、双方协商确定工程款项、签订工程结算书等。
4. 规定结算周期:工程项目的结算周期应根据工程项目的特点和合同约定进行确定。
一般而言,工程项目的结算周期可分为按阶段结算、按月结算、按季度结算等。
5. 保障结算款项:发包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和周期,及时支付工程款项。
承包方应确保提交的工程结算资料真实、完整、有效,以保障工程款项的顺利支付。
6. 处理结算争议:在工程项目的结算过程中,如双方对工程款项存在争议,应通过协商、调解、仲裁等方式妥善解决。
总之,工程项目结算管理办法旨在规范工程项目的结算工作,确保工程项目的顺利实施和资金安全。
发包方和承包方在工程项目的结算过程中,应严格按照合同
约定和相关法律法规,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工程结算管理办法

精心整理
工程结算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建设项目工程结算管理,保证项目工程款安全、合理的使用,确保公司建设项目投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公司实施建设的工程项目均适用本办法。
(二)
1
2
3
4
门审核的金额为最终结算金额。
第四条支付合同价款的责任部门
(一)项目前期建设规费、环境评估费、设计、勘测费由规划设计部负责申请,其他相关部门予以配合;
(二)项目的招标代理费、预、决算评审费由合同预算部负责申请,其他相关部门
予以配合;
(三)项目的主体建设进度款、管网建设费由工程配套部负责申请,其他相关部门予以配合;
(四)项目工程款支付、工程竣工决算及保修款由工程部负责办理。
第五条支付程序
工程款支付总的原则为:经经办部门审核,满足合同支付条件的,由经办部门填
(一)
(二),
(三)
(一)经办部门填写的《工程建设资金支付申请书》;
(二)原始票据
(三)合同或协议,若无合同的零星支付须作书面说明,并由公司领导签字以及加盖公章;
(四)直接拨付单位的帐户全称、开户银行、账号并加盖公章;
(五)按工程款性质不同,还应分别提供以下附件:
1、工程进度款:
a.由施工方提供《工程款支付申请表》,包含工程完成量清单;
b.应提供监理单位提供的工程款支付证书;
2、工程结算款应同时提供结算评审报告;
3、配套管网类工程款;
a.
b.
4
(一)
(二)
(
(
符。
附:
工程费用汇总表
工程项目工程量计算汇总表
工程结算办理基本程序
工程费用汇总表。
工程结算管理制度及办法

工程结算管理制度及办法一、总则为了规范工程结算管理,确保工程结算工作的科学性、规范性和及时性,提高工程结算工作的效率和质量,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工程结算管理机构1.设立工程结算管理部门,负责对工程结算工作的规划、组织、指导和监督工作。
2.工程结算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包括:(1)制定工程结算管理制度和办法;(2)组织实施工程结算工作;(3)编制工程结算报告;(4)负责工程结算资料的管理和归档;(5)协助其他部门处理与工程结算相关的事务。
三、工程结算管理制度1.工程结算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进行的各类工程项目的结算工作。
2.工程结算依据:工程结算应基于合同约定的工程量清单和价格,参照相关国家标准和规范进行结算。
3.工程结算流程:工程结算应按照以下流程进行:(1)编制结算依据,包括工程量清单、价格清单和合同条款;(2)组织实施工程结算,包括开展实地核算、填写结算单据、审核结算资料等工作;(3)编制工程结算报告,详细列出工程量、工程价值、变更金额等信息;(4)提交结算报告,经相关部门审核确认后,报领导审批;(5)办理结算手续,包括结算付款、归档结算资料等工作。
四、工程结算管理办法1.工程量核算:工程结算应由专业人员进行实地核算,核实工程量清单中的各项工程量,并填写结算单据。
2.合同变更处理:如发生工程合同变更,应及时调整工程结算内容,明确变更金额和变更原因。
3.结算审核:工程结算报告应经财务部门和相关技术部门审核确认,保证结算数据的准确性和合法性。
4.结算支付:工程结算经领导审批后,财务部门按规定程序办理结算款支付手续,确保结算款及时发放。
5.结算归档:完成工程结算后,应将结算报告和相关资料进行归档保存,方便查阅和审计。
五、工程结算管理监督1.公司领导应对工程结算工作进行定期检查和督导,确保工程结算工作按规定顺利进行。
2.如发现工程结算中存在不规范、不合法情况,应及时进行整改,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工程项目财政结算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工程项目财政结算管理,确保财政资金的安全、高效使用,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政府投资、政府补助和政府融资的项目,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进行财政结算的项目。
第三条工程项目财政结算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性原则: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进行财政结算。
(二)真实性原则:结算依据真实、准确、完整。
(三)及时性原则:确保财政结算工作及时完成。
(四)效益性原则: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章财政结算职责第四条工程项目财政结算实行分级管理,各级财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级行政区域内工程项目财政结算管理工作。
第五条工程项目财政结算管理职责包括:(一)制定财政结算管理制度和办法;(二)审核、批准财政结算方案;(三)组织实施财政结算工作;(四)监督、检查财政结算执行情况;(五)处理财政结算争议;(六)其他与财政结算相关的工作。
第三章财政结算程序第六条工程项目财政结算程序如下:(一)项目单位提出财政结算申请;(二)项目单位编制财政结算报告;(三)财政部门审核财政结算报告;(四)财政部门批准财政结算方案;(五)项目单位执行财政结算方案;(六)财政部门监督检查财政结算执行情况。
第七条财政结算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项目概况;(二)结算依据;(三)结算内容;(四)结算金额;(五)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四章财政结算监督第八条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工程项目财政结算的监督检查,确保财政结算工作依法、合规、高效进行。
第九条监督检查内容包括:(一)财政结算制度执行情况;(二)财政结算程序执行情况;(三)财政结算报告编制质量;(四)财政结算资金使用情况;(五)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内容。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予以处理:(一)未按照规定进行财政结算的;(二)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金的;(三)挪用、侵占财政资金的;(四)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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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结算管理办法
1.目的
根据竣工图纸、工程合同和经济签证单等有关文件编制工程结算,确定工程最终造价。
工程结算报告是成本核算的依据。
2.适用范围
北京福芮特兰照明工程有限公司所有工程项目的工程结算。
3.职责
3.1项目部负责竣工结算所需手续完备的审核,并对结算中涉及施工
的疑问进行解释。
3.2项目部及分包单位应对对结算中涉及的技术疑问和图纸问题进行
解释。
3.3成本管理部是工程结算的第一责任单位,负责整个工程结算的组
织协调工作。
督促审价单位、分包施工单位在规定时限内完成结算,联系相关部门进行技术支持。
3.4预算部负责结算中财务资料的收集整理,参与审价工作会议。
4.工作程序
4.1预算部根据工程实施情况,编制结算工作计划,委托工程审价单
位,收集及整理分项工程的材料设备限价价格表、图纸、设计变更、现场签证、涉及造价的会议纪要、图纸部分未施工项目的记录、付款及待垫款、甲供材料设备的领用清单、分包施工单位的结算报价等结算依据。
4.2分包施工单位填写《工程月报资金申请表》《工程竣工结算申请
表》,项目部负责审核施工期、竣工期结算所需的必要手续,签署意见并移交预算部。
竣工结算需完备的手续包括:
①通过由政府主管部门参加的竣工验收,并完成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②工程竣工图纸的质量和数量按要求完成,工程档案验收合格并移交档案馆;
③工程遗留问题处理完毕,或处理方案已经通过;
④施工现场清理完毕,施工单位撤出现场;
⑤已签署《工程保修合同》。
4.3根据结算工作计划,预算部在合适的时间召开由项目部牵头(预
算部、财务部、非本单位)参加的结算编制会议,明确结算依据、统一结算口径,统一结算资料编制格式。
4.4分包施工单位申报结算资料。
结算资料必须包括工程结算报告、
工程结算书、结算承诺书。
结算书必须提供工程量计算底稿,分包施工单位的结算承诺书内容:
①在审价过程中不再增加任何结算资料,包括图纸、签证单、价格凭证等;
②在送审结算书中,若项目的遗漏,分包施工单位均作让利给发包人,不作增加调整;
③发包人与审价单位执行审价收费标准,若由于分包施工单位的高估冒算,核减额大于5%,则两种取费标准引起的差额由分包施工单位承担;
4.5项目部首先对结算工程量进行审核,审核内容应包括资料的真实
性、有效性、签字和盖章手续的完整性等。
项目部审核通过,在《工程结算资料审核会签表》签署意见后转交预算理部。
4.6预算部收到项目部移交分包施工单位的结算资料,与财务部共同
审核清点,如结算资料符合要求则签署《工程结算资料审核会签表》,合同约定的审价工作正式开始。
如结算资料不符要求,成本管理部应要求分包施工单位尽快补充,资料符合要求之日为审价开始之日。
审价周期以合同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4.7在审价过程中,预算部应全程参与,保证其处于甲方的有效监控
中。
预算部与财务部一起参加审价工作会议,并保持良好沟通。
因结算审核涉及到项目部、劳务分包、营销部等专业部门,必要时组织各专业部门的人员参与审价工作,各部门人员应给予积极配合。
4.8初审结果出来后,预算部组织审价单位与分包施工单位进行核对,
对于工程量等(主辅材等)对有争议的问题现场复合解决。
如有复审要求,则预算部负责将初审报告提交财务部,复审结束后再进行确认手续。
4.9审价结束后,对审价结果进行复核与确认工作。
4.9.1首先分包施工单位在审定单上签字、盖章。
4.9.2在分包施工单位认可后,预算部、财务部进行复核确认,将结
算资料上报公司最高领导复核确认。
4.9.3公司内部审核完成确认盖章后,交公司最高领导签字、盖章。
4.9.4项目部、分包施工单位、预算部、财务部四方确认后,审价结
果生效。
4.10审价结果生效后,整套结算资料返回预算部存档。
4.11结算分析;结算完成后,预算部负责编制工程结算分析报告,
总结工程管理中的得失,有利于今后公司完善管理。
4.12如果公司委托投资监理单位实施施工全过程造价控制,则四方
每月审核确认的工程月报可作为结算依据。
竣工结算时可不再重复编制结算资料,只对尚未确认的工程量和存在争议的问题进行审核确认即可。
5.附件
00《班组完成工程量确认单》
01《劳务班组(月报)结算确认单》
02《工程竣工结算申请表》
03《工程竣工结算资料审核会签表》
04《工程竣工结算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