儒家思想对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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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律思想史》读后感

《中国法律思想史》读后感

读《中国法律思想史》论儒家思想与中国古代法律摘要:通过阅读《中国法律思想史》,对中国法律史有了更系统的了解。

从儒家思想产生于春秋战国时期,在此之后的各个朝代,都有所继承和发展。

再到汉朝时期,汉武帝接受董仲舒的建议,罢黜百家,独尊儒术,至此,儒家思想成为了封建统治的正统思想,它与中国古代封建社会的历史发展相适应,对中国古代法律的形成与发展,发挥着及其重要的作用和影响。

儒家思想对中国古代法律的影响,主要表现为儒家思想法律化、法律儒家化的儒法合流的法律体系的形成。

在封建司法领域,儒家思想的深刻影响更是贯穿我国古代封建社会始终,自汉代以后,历经唐朝,魏晋南北朝,直至明清,一直是历代封建王朝司法活动的指导思想,我国古代法律中很多具体措施,都反映出了儒家思想的主要内容。

儒家思想对我国古代法律有则会深刻的影响,其中有积极的影响,也有消极的影响。

在我国现代法制建设中,儒家思想也对我们有着重大的意义。

关键词:儒家思想法律儒家化前言儒家是在中国历史上影响最大,持续时间最久的一个学派。

儒家继承和发展了西周以来的礼治和明德慎罚思想,提出了一整套在维护礼治,重视德治,强调人治的法律观点。

儒家思想在春秋战国时期产生之际,就产生了巨大的影响,在后世的发展中,也有着十分重大的影响和作用。

在中国古代封建社会中,儒家学说经过各个朝代的继承和发展,被统治者加以发挥和利用,形成了一种强大的政治学说,成为历代封建统治者制定法律政策治理国家的思想依据。

儒家思想不仅对我国古代的法律思想、原则有着重要的影响,对我国现代的法制建设也有着重要的影响和借鉴意义。

一、儒家思想产生及其内容儒家思想产生于春秋末期。

儒家学派的基本思想是建立、维护以伦理纲常为中心的社会秩序。

儒家创始人孔子尊崇“ 周礼” , 孔子思想体系的核心是“仁”和“礼”,其认为天下兵荒马乱的原因就在于“ 礼崩乐坏” , 因此他力求维护“ 礼” 的统治, 倡导以“ 仁” 为核心的人生观和以“ 德” 为核心的政治观。

中国古代儒家思想对法律制度的影响

中国古代儒家思想对法律制度的影响

中国古代儒家思想对法律制度的影响作者:于汉卿来源:《人间》2016年第15期摘要:本文通过梳理中国法律儒家化的发展脉络,分析其对中国古代立法和司法的具体影响,找出我国法制现代化过程中可以借鉴儒家法律文化中的精华,从而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增砖添瓦。

关键词:儒家思想;法律制度;礼法合一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864X(2016)05-0077-01儒家思想是中國传统文化的重要内容,也是维护君主专制统治的理论基础。

春秋时期,孔子创立儒学,西汉时期儒家思想正式确立为封建社会的正统思想,古代礼、法关系也由分立、对立走向合一。

“春秋决狱”是礼法融合的一个重要标志,以之为开端,儒家思想全面贯注至法律中,成为古代法律制度的灵魂,开启了中国法律儒家化的进程。

一、中国古代法律儒家化的进程(一)中国古代法律儒家化肇始——汉朝“引礼入法”。

汉武帝时期,董仲舒创立新儒学,指出应以儒家经典《春秋》统一思想,提出了“天人感应”理论,将儒家思想推崇为社会、政治乃至家庭生活的最高准则。

董仲舒还主张“德主刑辅”之说,确立了“三纲五常”的绝对准则,并提出“春秋决狱”制度。

自汉代春秋决狱、引礼入法开始,中国法律走上了儒家化的道路。

(二)中国古代法律儒家化的深入——魏晋南北朝“礼法进一步结合”。

魏晋南北朝时期是古代法律儒家化的深入阶段,起着承前启后的关键作用。

这一时期,儒家思想开始渗透到立法领域,受汉代“春秋决狱”及律令章句之学的兴起,掀起了引经注律的高潮,推动了儒学的法律化和法律解释的经学化,进一步促进了“礼”与“法”的结合,中国法律的儒家化向纵深迈出了具有实质意义的一步。

(三)中国古代法律儒家化的完成——唐朝“礼法合一”。

《唐律疏议》是中国古代礼法结合的典范,它始终贯彻“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的立法思想,以维护“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所确立的君权、父权、夫权为根本任务,充分体现儒家贵贱有等、亲疏有份的思想,强调宽仁慎刑,被纪昀称为“一准乎礼以为出入、得古今之平”。

儒家思想对于古代法律思想的影响

儒家思想对于古代法律思想的影响

儒家思想对于古代法律思想的影响古代中国的法律思想深受儒家思想的影响。

儒家思想强调道德伦理和人的自觉,主张以仁爱为核心的人际关系,这对于古代社会的法律制度和司法实践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本文将从思想观念、法律制度和审判实践三个方面来探讨儒家思想对于古代法律思想的影响。

一、思想观念的影响1. 仁爱伦理观的引入儒家思想强调道德修养和人的仁爱之心,认为人应该具备高尚的品德和行为规范。

这种思想观念对古代法律思想产生了积极影响。

法律作为社会规范和约束的重要手段,不仅仅关注惩罚行为的公正,更加注重引导人们以仁爱之心对待他人,从根本上预防犯罪的发生。

2. 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儒家思想强调个人修身,家庭和睦,国家治理以及天下安宁。

这种思想观念推动了古代法律制度的完善。

古代法律制度的目标不仅仅是维护个人权益和社会秩序,更加注重培养公民的道德品质,促进家庭和谐,实现国家治理的稳定和天下安宁。

二、法律制度的影响1. 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的实践儒家思想强调了个人修身,家庭和谐,国家治理以及天下安宁。

这种思想观念对古代法律制度的发展产生了重要影响。

古代法律制度规定了人们在道德规范下的行为规则,强调家庭的稳定和社会的和谐,实现国家的治理和天下安宁。

例如,《礼记》中记载了一系列的家庭仪式和政治仪式,强调了个人、家庭和国家之间的和谐关系。

2. 法律的公正和公正审判的要求儒家思想强调仁爱和公正,倡导以仁爱之心对待他人,对于古代法律制度带来了公正和公正审判的需求。

儒家思想认为公正是治理社会的基础,法律的制定和执行应该基于公正原则。

这种思想观念推动了古代法律制度的发展,强调司法公正和法官的公正审判。

三、审判实践的影响1. 强调道德教育和改造儒家思想强调道德教育和改造,对于古代的审判实践产生了积极影响。

司法实践中,儒家思想影响了法官对于犯罪人的教育和改造观念,提倡在惩罚的同时,重视犯罪人的道德改造,通过思想教育和行为规范,引导他们成为有益于社会的人。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特点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特点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特点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是中国历史、文化和社会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它具有独特的特点,深受中国古代哲学、宗教、道德伦理等因素的影响。

本文将从发展历程、法律思想、价值观念和传承延续等方面,探讨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特点。

一、发展历程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发展历程可以追溯到古代周朝时期。

周朝以礼制为核心,注重规范人与人、人与政府的行为。

随着社会的演进,秦、汉、唐、宋等朝代陆续出现了各类法律制度和法典。

其中,唐代的《开元律》、宋代的《大宋会典》等法律著作对中国法制史具有重要影响。

二、法律思想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典型特点之一是儒家思想的影响。

儒家学说倡导仁爱、忠恕、孝道等道德伦理观念,这对于塑造中国法律文化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强调“仁者爱人,爱人者爱物”,以人文关怀为核心,注重人与人之间的和谐相处。

此外,中国传统法律文化还融合了道家的思想。

道家强调天人合一、自然法则,主张“无为而治”,具有较高的普适性,对中国法律制度和法律文化的形成产生了积极影响。

三、价值观念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注重稳定、和谐、公正和平等的价值观念。

在中国古代社会,法律被视为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社会稳定的重要工具。

与西方法律文化强调个人权利相比,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更加注重社会集体利益的保障。

公正也是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核心价值观念之一。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强调公正的原则,主张根据事实和证据作出公平的裁决。

在古代中国,以孔子为代表的儒家学派提出了“断不但断不辩”的观点,主张法官应当根据正义和道德规范来行使裁判权。

四、传承延续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在现代社会仍然有着深远的影响。

虽然中国的现代法律体系受到西方法律的影响而发展起来,但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核心价值观念依然存在。

例如,中国的法律注重公正、稳定和社会和谐,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特点相吻合。

此外,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经典著作如《礼记》、《大学》等仍然在法学教育中被广泛研究和引用。

同时,中国也加强了对传统文化的保护和传承,通过文化遗产保护等措施,使得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得到了进一步的传承延续。

论中国古代法律的儒家化

论中国古代法律的儒家化

论中国古代法律的儒家化论中国古代法律的儒家化摘要:中国古代法律的儒家化,以儒家“德治”思想为主体的正统法律观得以形成,并全面贯注到了中国封建社会的立法和司法领域。

历史证明,儒家的“德治”思想是符合古代中国国情的。

中国古代法律的儒家化,对中国的法律有着深远的影响。

关键词:礼治;德治;法律;儒家化?所谓法律的儒家化就是以儒家的政治法律思想作为封建立法、司法的指导原则;以儒家伦理道德规范作为封建法制的核心内容。

也可以理解为儒家思想的法律化。

一、中国传统法律儒家化的过程?中国法律的儒家化起始于西汉,历经两汉、三国两晋南北朝和隋唐的漫长发展与完善终于在唐代完成。

中国法律的儒家化植根于深刻的历史文化,基于中国古代政治和法制现实之需要。

它的实质在于儒法结合,目的在于维护封建专制统治。

(一)中国传统法律儒家化的开端“引礼入法”?汉代时期儒家思想向封建法制渗透的过程。

秦朝的灭亡结束了法家的统治地位,汉初实行道家思想推行休养生息政策,但是不利于中央政权的统一,随着董仲舒提出“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主张得到汉武帝的采纳,儒家思想开始登上历史舞台,逐步开始了向封建法律制度渗透的过程。

具体方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通过儒家学者注释法律来转变法律。

据《晋书刑法志》记载:“后人生意,各为章句。

叔孙宣、郭令卿、马融、郑玄诸儒章句十有余家,家数十万言。

凡断罪所当由用者,合二万六千二百七十二条,七百七十三万三千二百余言。

”他们可以用儒家的观点来解释法律,转变法律条文的实质内容,借以使儒家的法律观得以实现。

二是在司法过程中,直接运用儒家经典教义作为判案的原则、依据。

《春秋》决狱将礼的'精神与原则引入司法领域,成为断罪的根据,不仅仅是引礼入法,而且是以礼代法,使儒家经典法典化了。

据《后汉书》记载,董仲舒年老致仕后,朝廷每有大议,便让使者和廷尉就其家而问之。

“于是作《春秋决狱》二百三十二事,动以经对,言之详矣。

”董仲舒著《公羊董仲舒治狱十六篇》,全以《春秋》大义圣人微旨断狱。

法律儒家化的发展历程

法律儒家化的发展历程

法律儒家化的发展历程法律儒家化是指在古代中国,法律制度逐渐受到儒家思想的影响,从而使得法律体系更加注重道德伦理和人文关怀的一种演变过程。

这个发展历程可以分为三个阶段:初期的政治道德化,中期的道德化法治,以及晚期的法制儒学。

首先,初期的政治道德化主要发生在春秋战国时期,也是儒家思想逐渐兴盛的时期。

在这个时期,法律制度仍然比较简单,更多地依赖于君主的命令和诸侯的裁定。

然而,由于儒家思想的兴起,人们开始追求道德和德行的高尚,并将其作为统治者的标准。

这种思潮的代表人物是孔子,他提出了“仁者无敌”的观点,即通过道德的修养和行为来实现统治的合法性和稳定。

这种观点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君主的统治与统治者的道德标准。

其次,中期的道德化法治主要发生在秦汉时期,这一时期对于法律体系的发展具有重要影响。

秦始皇统一六国后,推行集权主义,重视法律的实施和执行。

然而,随着儒家思想的深入发展,人们开始对法律的实质追求更高要求。

在此背景下,道德的要素逐渐融入到法律制度当中。

这种儒家化的法治观念被最具代表性的汉代法家所批判和反对,他们强调法律的本身,并提出了以法律为中心的制度。

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道德和法律之间的关系变得愈发密切。

刘向的《说苑》中提到了许多关于道德和法律的论述,并强调了儒家的价值观念在法律制度中的重要性。

这个时期的法律儒家化,打下了后来发展的基础。

最后,晚期的法制儒学主要发生在明清时期,是法律儒家化的最高峰。

这一时期,明清两代皇帝开始注重儒家思想的实施,推行儒家法治。

他们认为,司法制度应当以儒家的人伦道德为指导,通过儒家经典来执掌司法。

这种观点主要受到了道学派的支持和推崇。

同时,明代法学家黄宗羲提出了“法即理”的观点,认为法律应当符合理性和道德的要求。

而清代的戴震则进一步加强了法制儒学的理论,强调了人伦道德和法律制度的结合。

这种法制儒学的发展,使得中国的法律制度更加强调人文关怀和道德伦理,但也对法律的效力和独立性产生了一定制约。

略论中国传统法律的儒家化

略论中国传统法律的儒家化

略论中国传统法律的儒家化一、本文概述《略论中国传统法律的儒家化》一文旨在探讨中国传统法律在历史进程中如何深受儒家思想的影响,并逐渐融入儒家价值观、伦理观和道德观的过程。

文章首先概述了中国传统法律的历史背景和儒家思想的基本特征,然后分析了儒家思想如何通过各种途径逐渐渗透到法律体系中,使得传统法律呈现出浓厚的儒家色彩。

这一过程不仅体现在法律条文的制定和解释上,更体现在法律实践和法律文化的形成中。

文章还将深入探讨儒家化对中国传统法律的影响,包括对法律理念、法律制度、法律实践等方面的影响,以及这种影响对现代社会法律制度的启示。

通过对这一问题的深入研究,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内涵和特点,同时也为现代法治建设提供有益的借鉴和启示。

二、儒家思想的基本特点与价值观儒家思想,作为中国古代的主导思想体系,其深远的影响力不仅体现在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更在中国传统法律体系中留下了深刻的烙印。

儒家思想的基本特点,在于其强烈的道德色彩、重视人文精神和强调社会秩序。

其价值观,主要体现在“仁、义、礼、智、信”五常之中,这些价值观不仅塑造了儒家学说的核心精神,也为中国传统法律注入了深厚的道德底蕴。

儒家思想重视道德,认为道德是社会秩序的基石。

在儒家看来,法律只是道德的辅助工具,其最终目的是为了实现道德理想。

因此,儒家思想强调法律的道德化,即将道德规范融入法律之中,使法律成为道德的载体。

这种思想倾向在中国传统法律中得到了充分体现,如“德主刑辅”的立法原则、“亲亲得相首匿”的司法原则等,都是儒家道德观念在法律中的体现。

儒家思想强调人文精神,认为人是社会的主体,应尊重人的价值和尊严。

在儒家看来,法律不应是冷酷无情的工具,而应体现出对人的关怀和尊重。

因此,儒家思想主张法律应以人为本,注重保护人的权益。

这种思想在中国传统法律中也有所体现,如“矜老怜幼”的司法原则、“恤刑”的立法原则等,都是儒家人文精神在法律中的体现。

儒家思想重视社会秩序,认为社会秩序是社会稳定和发展的基础。

法律儒家化过程简述

法律儒家化过程简述

叙述法律儒家化过程并作简单评述一、法律儒家化过程儒家思想对中国封建法律的影响分为三个阶段,这三个阶段与儒家思想的法律化过程是紧密相连的。

第一阶段:两汉阶段。

它是儒家思想法律化开始的阶段。

该阶段的特点是儒家思想仅对封建社会的司法和法理学(律学)发生影响。

主要表现是“经义决狱”和“引经注律”。

本阶段汉武帝采纳董仲舒“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建议,确立了儒家思想的正统思想。

之后,宣帝又提出“霸王道杂之”的两手统治政策,由是开始了礼法结合、同条共贯的儒家化过程。

儒家思想通过“经义决狱”“引经注律”和“律学家习儒”三个途径慢慢地渗入法律中。

第二阶段:魏晋南北朝阶段。

这是儒家思想法律化比较活跃的阶段。

其特点是,儒家思想开始对封建立法发生影响。

主要表现在“引礼入律”。

“用法不及权贵”的封建等级制度在各国频繁的立法中尤为突出。

儒家思想全面渗透到法律内容中,使法典的体例、形式、刑名上都有新的发展。

各个王朝纷纷在吸收前代法律的基础上又不断创新,使儒家化的法律日趋完善。

从《曹魏律》、《晋律》、《北魏律》、《北齐律》四部法典中,可以看到儒家思想有几个方面被作为封建法典的普遍原则确立下来。

第三阶段:隋唐阶段。

这是儒家思想法律化的最成熟阶段。

儒家思想对中国封建法律的影响被全面地反映在最完整的封建法典——《唐律》中。

《唐律》使儒家思想和法家思想融为一体,从而完成了儒法合流的法律体系。

《唐律》是中华法系的楷模,成为宋元明清历代法律的蓝本。

宋至明清是封建法律儒家化的延续阶段。

二、简单评述从中国传统社会和国家的特点来看,儒法合流、礼法结合乃是帝国治理的合理选择。

这种命运反映到立法上则是“一准乎礼”的《唐律》集其大成。

一言以蔽之:“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

这也是“法律儒家化”的高度浓缩与概括。

影响中国古代“法律儒家化”或“儒家法律化”的因素大抵有如下两个主要方面。

(一)中国是一个疆域辽阔的国家,历史上统一是主流,秦汉时期的“焚书坑儒”和“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为形成“大一统”的意识形态提供了重要的历史机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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儒家思想对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影响宗法以血缘为纽带,一个典型的宗法制社会中,所有的人都按照血缘关系的远近,被组织在一定的亲属集团如家庭、宗族之中。

以血缘关系结成的家是社会的基本细胞,而家的无限扩大便构成国,它同样是宗法性质的。

中国古代社会又是等级制的社会,即所有的人都按其所处社会经济地位被划分为不同的等级,并依等级的高低卑尊分享政治、法律上的权力。

宗法社会是一个以维护尊卑伦常为要义的等级结构,而等级特权既是宗法制的产物,反过来又促进和巩固宗法制度。

宗法等级特权观念扩展和渗透到社会关系的各个领域,司法领域尤然。

梅因:“所有进步社会的运动,到此为止,是一个从身份到契约的运动。

”这里所说的“身份”是指个人对父权制家族的依附关系。

在以身份关系为基础的社会里,身份是一种先赋的、固定不变的条件。

人们一旦获得了某种身份,也就意味着他获得了与此种身份相适应的种种权利。

而“契约”则是民事主体自主地设定双方权利和义务的一种协议。

在以契约关系为基础的社会中,个人可以通过签约为自己创设权利和义务。

作为一种合意,其本质是平等、自由。

“从身份到契约”标志着个人不断地从血缘家族团体束缚的身份化状态中解放出来,进入由自由契约所规范的人格状态。

中国法制近代化的演变,正是一种从家族本位为核心的身份法向权利本位为核心的契约法转变的过程。

民事活动是人类最基本的社会活动,民事法律制度、理念是人们在长期生活中逐渐形成的一种惯性行为方式、思维方式。

作为规范人们日常生活法律,与其他法律相比,民法与人类社会、经济生活的关系最为紧密。

由于民法与社会生活的特殊关系,民事法律制度、理念的形成往往与一个国家的社会文化、习俗密切相关。

与儒家思想相关的民事法律制度:(一)对婚姻家庭制度的影响离婚的家族本位思想。

离婚在古代也称做“绝婚”,即断绝二姓姻好的意思。

中国古代的离婚大抵有两种形式:法定弃妻、强制离婚,协议离婚。

“七出”虽是丈夫弃妻的法定离婚条件,但其基本精神仍是从家族利益出发的。

“义绝”,是指夫妻之间的恩义已绝,因此法律规定这种婚姻关系必须解除。

如果这种婚姻不自动解除,国家就要强迫解除并给以惩罚。

最早见于唐律,《唐律·户婚》规定:“诸犯义绝者离之,违者徒一年。

”发生义绝的情况都是亲属间互相侵犯的行为,强制离异仍然是以家族为中心,为维护封建伦常观念和封建家庭秩序而设的。

(二)对继承制度的影响中国古代的“继承”一词,不单纯是指财产继承,还包括身份、地位的继承。

继承也不仅仅是一种权利的承继,还包括祭祀祖先、延续宗族血脉的义务承担。

古代以宗祧继承制度为主,财产继承附见于内,继承法律关系突出反映了家族本位思想。

1、继承法中家族本位思想——身份的嫡长子继承。

“宗”字的意思是祖先、祖庙;“祧”字特指远祖之庙。

宗祧继承是宗法社会制度的产物,是以嫡长子继承为中心的一种宗族身份的继承。

这种继承以嫡长子为主要继承人,有子立长,无子立嗣来确定宗祧继承者。

祭祀、供奉祖先;延续祖先香火、血脉;乞求祖先的护佑;使家族、宗族发扬光大作为宗祧继承的基本宗旨和目的,使得继承中更多的是体现一种义务和家族的利益。

嫡长子继承制。

嫡长子继承制早在西周就已经确立,后世长期沿袭一直作为身份继承的原则。

中国古代家庭实行一妻多妾制,导致一个家庭中子女同父异母的现象,嫡长子继承制便应运而生。

就诸子来说,嫡子为正妻所生子,庶子为妾所生子,法律上严格区分嫡庶实际上是在家庭内部建立一种伦常秩序,这种秩序是维护家庭内部稳定所必需的。

所以,嫡长子继承制对于确定诸子间的名分与权利,解决家庭内部秩序的混乱和争斗有着实际的作用。

法律对于祭祀身份继承人的选定顺序作了严格规定,违反法定顺序的要受惩罚。

如《唐律·户婚》规定:“诸立嫡违法者,徒一年,即嫡妻五十以上无子者,得立庶以长,不立长者亦如之。

”中国古代定礼制律来确定身份继承,乃是从祭祀祖先、延续血脉的宗法家族思想出发,延续家族血脉构成嫡长子继承制的核心。

嫡长制身份继承思想贯穿于各个历史时期,为了防止家庭绝嗣,在没有符合立嫡条件的亲生嫡庶子孙的情况下,派生出了立嗣、兼祧、归宗等一系列继承行为和制度。

祭祀身份的继承关涉家族或宗族的延续,异姓外族是不能继承宗祧的,《左传》曰:“非其族类,神不歆其祀”。

由于异姓之男非我族类,因此,继承者必须是同宗昭穆相当者,也就是立同宗相应辈分的人作为继承人,以此保证祭祀祖先、血脉延续的正统性。

家族本位思想在身份继承上体现的尤为突出。

2、继承法中的均衡思想——财产的诸子均分。

宗祧继承是以祭祀祖先、延续血脉为内容和宗旨一种身份继承,而财产继承则是继承制度中最具实质内容的部分,是遗产转移的实质。

古代财产继承与宗祧继承特别是立嗣、收养、归宗等现象同时存在时,财产继承就要受宗祧继承的制约。

这时宗祧继承成为财产继承的前提,只有取得宗祧的身份,才能继承财产。

而“诸子均分”主要反映嫡庶子之间的家产继承方式,财产分配的均衡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血缘亲情与财产利益的和谐统一。

“诸子均分”,指所有儿子平均分配家产的方式,是基于直系血缘关系的男子单系继承制,所有儿子不论长幼、嫡庶,原则上都有相同的家产继承权。

1中国古代基于伦常的考虑在身份继承上严格区分嫡庶,但在财产继承上却实行“诸子均分”的绝对平均主义,就其原因主要有两个方面:①是由于诸子与父亲的血缘关系度是相同的,均系直系血缘关系,也是最纯朴的亲情关系。

为了避免“情与利”的尖锐矛盾,在处理人与物的关系即家产析分时,尽量采取合乎情理的平11“诸子均分”,一般是嫡庶子继承份额相同,而私生子只能继承其一半的份额。

明清法律都规定:“奸生之子,依子量与半分。

”在无亲生子的情况下,嗣子与私生子平分财产;如果嗣子也没有,私生子才可以继承全部财产。

均方式,诸子人人有份,连庶生子也一视同仁,使亲情与财产利害的矛盾得到有机统一。

②儒家的中庸之道理论尤其强调即“中和位育”,位者安其所,育者遂其生,不过分奢求,更不能让利欲压倒亲情。

孔子说:“不患寡而患不均,不患贫而患不安”,并认为“均无贫,和无寡,安无倾”2将财产的均衡作为维系家族人际关系和稳定的重要手段,也使得温情脉脉的人伦主义精神在物质上有所附着。

所以,自秦汉以后,在财产继承方面一直贯彻“诸子均分”的原则,诸子在遗产面前一律平等。

人人有份,个个相同,遗产按照儿子的人数均分成几份,再由诸子抽签确认。

“诸子均分”原则作为家产继承的法定原则,分家不均则会被视为不仁不义,为人所不齿,同时也属于违法行为。

《唐律疏议》中规定了家产析分不均的处罚方法:“同居应分,不均平着,计所侵,坐赃论减三等。

”明代也有相似规定,“若同居尊长应分家财不均平者,罪亦如之。

”不论老少,凡分家不均、多占家产都被视为与偷盗相近的罪过。

中国古代家产继承实行“诸子均分”也带来一定的负面效果。

一方面使得遗嘱继承在继承制度中一直被忽视,尤其是份额不均的遗嘱完全不被认可,被继承人的意志和权利在继承制度中无法得到体现。

另一方面,“诸子均分”的家产继承制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中国封建社会的历史进程。

梁漱溟先生曾指出:“西洋为什么能由封建制度过渡到资本主义制度呢?即是因为长子继承制的缘故,——因为长子继承制,所以在封建制度中已为他造成一个集中的力量,容易扩大再生2《论语·学而》产。

考之英国社会转变,可资佐证。

那么,中国始终不能成为工业社会,未始不是由遗产均分造成的。

”3在诸子均分析产制度和习惯的影响下,中国传统家族的财产呈现着分散——积累——再分散的循环过程,在这种循环过程中,很难达到资本主义制度所需的资本积累和扩大再生产的需求。

启示:财产分配的均衡思想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血缘亲情与财产利益的和谐统一。

在宗法血缘的传统社会,家族血缘关系是维系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为了避免“情与利”的尖锐矛盾,在处理人与物的关系时,尽量采取合乎情理的平均方式,使亲情与财产利害的矛盾得到有机统一。

应当说均衡思想对传统社会秩序的稳定有积极的促进作用。

但是,均衡思想也带来一定的负面效果。

以继承制度为例,“诸子均分”的继承制度限制了被继承人对财产分配中的意志和权利,遗嘱继承效力极低,尤其是份额不均的遗嘱完全不被认可。

另一方面,“诸子均分”的家产继承制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中国社会的历史进程。

梁漱溟先生曾说:“西洋为什么能由封建制度过渡到资本主义制度呢?即是因为长子继承制的缘故,——因为长子继承制,所以在封建制度中已为他造成一个集中的力量,容易扩大再生产。

考之英国社会转变,可资佐证。

那么,中国始终不能成为工业社会,未始不是由遗产均分造成的。

”4在诸子均分析产制度和习惯的影响下,中国传统家族的财产呈现着分散——积累——再分散的循环过程,在这种循环过程中,很难达到资本主义制度所需的资本积累和扩大再生产的需3《梁漱溟全集·乡村建设理论》,第二卷第171页,山东,山东人民出版社,1990。

4《梁漱溟全集·乡村建设理论》,第二卷第171页,山东,山东人民出版社,1990。

求。

(三)中国古代财产法思想1、中国古代财产法中的静态理念在中国古代,商品经济一直没有能够占据主导地位,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状态长期维持。

因此在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的生产、分配、交换、消费各个环节中,交换环节并不能起到主导的地位。

在从习惯到法律的“共同规则”中,传统强调的是按照人们的社会等级身份进行财产的分配,分配环节成为财产法律的中心焦点。

即使实际上商品经济正在逐渐起着越来越大的作用,但立法的理念却依然故我,仍然没能及时建立起基于交换的财产法律体系。

长此以往,形成了具有独特色彩的财产法体系。

(1)所有权制度在自给自足的中国古代农业社会中,土地制度无疑是最主要的一项财产制度。

中国古代土地制度包括土地所有权制度、永佃权制度、典权制度、抵押权制度等。

其中土地的所有权制度构成了土地制度的核心,而在此基础上产生永佃权制度、典权制度等他物权制度,却最能反映中国传统社会人们对财产的价值追求、价值取向。

土地所有权制度。

中国古代土地一般分为官田和私田。

官田即公田为封建国家所有,私田主要是封建官僚贵族和地主所有。

在中国封建社会,各个朝代都存在着大规模的国有土地,这些国有土地的存在构成历代王朝的重要统治基础,而国家直接掌握土地的多少,就成了国家统治力量大小的标志。

西周初期,周王对全国的土地享有最高所有权,所谓“溥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

”5因而周王有权“授民授疆土”。

6西周中期开始,传统的井田制已逐步瓦解,土地私有制逐步发展。

春秋战国时期铁工具及牛耕的普及,促进了一家一户的小农经济的形成,土地逐渐被私人占有。

这一时期形成了以设定赋税义务的方式来承认土地的私人权,国家在承认私人拥有土地的同时,将这些私有土地纳入国家税收体制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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