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法律的特点

中国古代法律的特点
中国古代法律的特点

中国古代法律的特点

①法律出于皇权,维护皇权。古代中国实行专制主义的统治,奴隶社会的君主的"命"即法律,封建社会的皇帝拥有至高无上的权力,实行个人独裁统治,既是最高立法者,又是最高审判官。历代法律都以皇帝个人意志的形式表现出来。律的制定虽由朝臣具体完成,但批准权属于皇帝,历代帝王都凌驾于法律之上。除律外,皇帝还可根据需要随时发布诏、令、格、式等。"法自君出",进一步巩固和强化了皇权。②礼法结合,以儒家思想为理论基础。在中国古代法律中,礼占有重要位置,"为政先礼,礼为政本",中国古代法律制度,在其漫长的历史发展进程中,逐步形成了许多重要的基本特点。其中既有一些同世界上其他国家的古代法律制度大体一致的共性特点,也有一部分其他国家所不具备的自身独特存在的个性特征。从某种意义上说,正是由于后者的存在和发展,使中国古代法律制度与世界上其他国家的法律制度呈现出某种差异性。例如:中国古代法律制度具有浓厚的宗法伦理色彩,与宗法等级制度紧密地结合在一起,往往表现为国家政权、王权、皇权和族权、父权、夫权的高度统一;法律制度贯彻礼刑并用、"德主刑辅"原则,突出体现"礼治"、"德治"、"人治"特色;法律体系采取诸法合体、以刑为主的体例模式,民事、经济、行政等各部门的法律关系常常以刑事法律规范进行调整或制裁;刑罚制度相当野蛮残酷,刑罚体系包含大量摧残人身体肤或生理功能的肉刑内容;等等。那么,这部分法律内容或法律制度特点究竟是怎样形成的?换言之,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这些特点的形成原因到底是什么呢?对此,法制史学界进行过一些研究,这些研究大都是结合中国古代的地理环境、历史条件、国情特色、民族性格等诸多因素进行探讨的,并且取得了一定的成果或者基本一致的看法。应该承认,这种研究的出发点基本是正确的。但遗憾的是,由于某些法史观或方法论存在一些问题,因而有的研究结论未必正确中肯。在这里,我们不准备全面评述其所有观点或结论,也不打算系统探讨其全部成因,只想对其中一些影响较大而问题也较多的观点,根据自己的看法略作辨析,以期澄清某些历史事实。谬误不当之处,祈望不吝赐教。

关于中国古代文明起源的"早熟性"问题

目前在法制史学界,包括一些很有影响的学者都认为:中国是一个地处东亚大陆,拥有960万平方公里的多民族大国。东亚大陆特殊的地形、环境、气候、土壤条件以及丰富的自然资源,使得中国社会很早就跨入了文明时代的历史门槛。中华民族是以黄河流域为摇篮发展起来的。这里地处平原,气候温和,雨量充沛,土质松软,天然具备发展原始农业的良好条件。因此,早在公元前22世纪左右,活动于黄河流域中原地区的最先进的夏部落,便在木石器生产工具的基础上,发展了原始的农业生产,促进了社会财富的增长积累,加速了私有财产的形成和阶级的分化,为国家的产生准备了物质条件。如此说来,中国古代文明的起源和夏代奴隶制国家的形成,便具有"早熟性"特征。

所谓"早熟性",实际是文明起源发展"不正常"或"变态"的同义语,颇有些类似于"早产儿"的意味。它最初是西方人在不了解或者不完全了解东方古代国家社会历史真相的情况下,用来概括东西方古代文明起源与社会历史发展的差异性时所提出的一个观点。人们在使用这一概念时,无一例外地都是以西方尤其是古希腊罗马国家文明起源与社会发展模式为标准范本的。如马克思1857年的《〈政治经济学批判〉导言》,在论述古代国家文明起源这一"历史上的人类童年时代"时,就曾经明确谈到:

有粗野的儿童,有早熟的儿童。古代民族中有许多是属于这一类的。希腊人是正常的儿童。[1]

在这里,马克思是把希腊古代文明比喻为发育"正常的儿童",而把东方古代社会看作"早熟的儿童",对日耳曼蛮族则视为"粗野的儿童"。因此,认为希腊古代国家的文明起源与社会发展是正常的,后两者则是不正常的,或者说是变态的。这种看法显然是错误的,也是不符合历史事实的。实际上,如果抛弃先入为主的偏见,把上述三种情况重新排个顺序

就会发现,在人类古代文明起源与社会发展的历史上,像希腊、罗马那种所谓"发育成熟"者,恰恰都是文明起源比较晚的;而古代东方社会那些所谓"发育不良"者,则文明起源都比较早。这也就是说,希腊、罗马古代社会的发育比较成熟,但其文明的起源发展都比东方要晚;它们的文明发展程度之所以比古代东方国家要高,是因为它们接受了东方社会先期已有的先进生产力,在外来影响的"催化"作用下,才迅速趋于成熟的。因此,与其说古代东方社会文明"早熟",倒不如说希腊、罗马国家的古代文明是"早熟"的更符合事实。

众所周知,作为古代东方社会的一个重要成员,中国是世界上文明起源最早的地区之一。在世界文明起源排名序列的时间表上,西亚的两河流域和北非的尼罗河流域名列第一,可以上溯到公元前4000年左右;中国的黄河流域和南亚的印度河流域不相上下,位居第二,可以上溯至公元前3000年左右;毗邻西亚的东地中海的爱琴文明位居第三,约在公元前2000年以后;古希腊、罗马只能排在第四,约在公元前1000年左右;最后是中美洲的玛雅文化以及南美洲的中央安第斯文明,估计是在公元前300年以后才出现的。在这几支古代文明中,西亚、北非、欧洲以至南亚的印度河流域,都是有内在相互关联的。也就是说,自从新石器时代农业文化产生以来,东起印度河流域,西至地中海周围,这一广大地区的各部分,就是一个有密切关系的整体。在这个辽阔的地域范围内,相继产生了西亚苏美尔和阿卡德、巴比伦和亚述的美索不达米亚文明,伊朗文明,安那托利亚和叙利亚·巴勒斯坦等地中海东岸文明,南亚印度河流域上古文明,北非古代埃及文明和马格里布各国文明,南欧爱琴文明和伊达拉里亚文明,希腊文明和罗马文明,等等。而位于东亚的中国古代文明,虽然不能完全排除来自中亚的影响,但总地说来,是独立发展起来的。[2] 至于中美洲的玛雅文化以及南美的中央安第斯文明,基本也是相对独立地发展起来的--尽管迄今为止,学术界普遍认为,美洲原始土著居民印第安人与爱斯基摩人,是从亚洲东北端曾被称为"白令陆桥"的白令海峡,经由北美西北角的阿拉斯加迁移过去,并陆续南下的蒙古人种。

人类社会的古代文明起源,首先是与农业生产的发展密切相关的。在世界上古代文明起源最早的国家中,所有号称古老的文明民族,都是立足于农业的基础之上发展起来的。游牧民族虽然也能进入文明社会,但一般都比首先经营农业生产的农耕民族要晚一些。[3] 这首先是因为农业是人类对自然体系的一种人为的改造,通过这种植物驯化的改造过程,能够使可资利用或可供栽培的植物种类变得丰富起来,[4] 并且使这些被驯化的植物的产量逐步提高,从而为人类自身的进化和人类社会的发展,提供更多的物质产品与生产生活资料;而早期的游牧经济,其物质生活来源以及社会生产基础则相对不太可靠。由于农业最初是从采集利用天然野生谷物的采集农业开始,逐步发展成为人工种植农业的,所以,它最先发明于那些具有天然野生谷物的地区。西亚、北非的农业,首先起源于中亚至西亚的山地丘陵地区。它西起约旦河谷和安那托利亚,东至扎格罗斯山地,形成一个新月形(或伞形)地带。

[5] 这一地带包括今土耳其以南、伊朗以西的叙利亚、黎巴嫩、巴勒斯坦、以色列及伊拉克北部等广大地域,分布着各种原型野生小麦和大麦等野生谷物,故其最先发展成为以小麦和大麦为主的种植农业。在两河流域和尼罗河流域,这种种植农业较早地发展成为灌溉农业,因而这两个地区文明起源最早。东亚的古代中国,北方以种植谷子(粟)为主,南方以种植水稻为主,都不需要什么水利灌溉工程。谷子和水稻原本也是两种野生植物,前者的野生品种称为莠草,俗名狗尾巴草;后者是由普通野生稻培植演变而来的。谷子属旱地作物,可以在广阔的平原地区和丘陵山地大面积推广;而南方的水稻,最初只适宜小面积种植。这也是中国古代文明起源晚于西亚、北非,其中心却又长期在北方黄河流域的主要原因--尽管长江流域的文明起源并不算晚。[6] 南亚次大陆的印度河流域,与两河流域有些类似,以种植小麦和大麦为主;后来在恒河流域,才出现了稻米的种植生产。所以,古代的印度[7] 文明,最早出现在印度河流域;恒河流域的文明则发生较晚,后来才成为南亚次大陆古代政治、经济、文化的中心。在古代欧洲,包括文明起源较早的爱琴地区在内,据说只有小粒品种的野

生植物,缺乏西亚、东亚那种野生谷物。那里的农业文化,包括种植的作物、使用的农具以及采用的农耕方式等等,都是从邻近的西亚输入的。[8] 尤其古希腊、罗马,是从游牧经济转向农业经济的。因此,他们的文明起源就晚得多了。在新大陆的中美洲,基本也是独立地由采集农业发展到种植农业的。那里最早进行人工栽培的植物品种,主要是玉米。据考古学者的研究成果,中美洲生长着一种一年生的野生大禾草植物"假蜀黍"(teosinte )。一般认为,这种植物就是玉米的祖先。[9] 不过,中美洲的玛雅文化以及南美的中央安第斯文明,也是从半游牧经济转向农业经济的。当地印第安人的农业经济形成较晚,故其文明起源的时间也晚得多。

古代东方社会的文明起源,都是建立在青铜时代的生产力发展水平上的。从这种意义上可以说,奴隶制时代一般是与青铜时代基本同时的。这是古代文明社会的正常发育道路。当然,由于种种原因,铜器尚不能完全排除石器。所以,所谓铜器时代或青铜时代,往往仍存在大量铜石并用的情况。根据考古学者的研究成果,在世界几大文明起源区域中,安那托利亚是目前所知最早使用铜矿石的地区。据说远在公元前8000年代,那里的人们就已广泛交换着一种名叫孔雀石的比较纯粹的含铜量高的绿色矿石。到公元前5000年代,有效的熔炼技术发展起来,人们便开始铸造矛头和斧头之类的铜器。在安那托利亚至伊朗高原山地一带,都普遍盛产铜。而在一些有锡或邻近有锡的地方,则首先进入青铜时代。[10] 早在公元前4300年左右,西亚的埃利都·欧贝德文化,北非上埃及的塔萨·巴达里文化,已进入典型的铜石并用时代或其晚期。南亚的印度河流域,则自公元前3000年左右的哈拉巴文化起,开始进入铜器时代与青铜时代。[11] 东亚的古代中国,在公元前3000-2000年的龙山文化、马家窑文化、齐家文化、二里头文化等遗址中,也先后发现了相当数量的铜器或青铜器;夏商以后,更进入青铜时代的鼎盛期。由此可见,古代东方社会的文明起源及其奴隶制国家的建立,基本是与青铜时代铜石并用的生产力水平相适应的。即使东地中海的爱琴文明,也是公元前3000年代中叶,开始进入铜器时代;公元前2000年代初叶,又逐渐进入青铜时代的。[12] 至于中美洲的玛雅文化,当其最初文明起源时,甚至还没有进入金属器时代,而仅仅停留在以特有的黑曜石为代表的石制工具阶段。

铜器不能完全排除石器,但铁器却能排斥石器。铁的开始使用,最早也在西亚。公元前2000年代后期,西亚各国王公就曾用铁制成装饰品或武器,并作为珍贵器物赠予埃及法老。传说从公元前14世纪起,小亚东部卡帕多细亚的赫梯帝国,一度成为独占铁制品的国家。公元前1200年,赫梯帝国崩溃后,铁器在西亚各地广泛扩展开来,铁器时代随之出现。欧洲的铁器文化,显然也是由西亚,尤其是由安那托利亚传播过去的。而西地中海地区铁器时代最早出现的文明社会和国家,则是东部文明先进地区各国向西方殖民的结果。古希腊、罗马国家以及西地中海古代文明起源较晚,到公元前1000年代,当它们在古代社会历史上刚刚兴起时,东方那些先进的文明地区已经结束青铜时代的文明,而开始进入新兴的铁器时代了。[13] 所以,它们在吸收接受了东方先进的铁器生产力后,便迅速发展到个体劳动阶段,其文明发展速度也就较快,发达程度也就较高。应该说,它们这种受外来影响而迅速发展起来的古代社会文明,才是所谓"早熟"的。

由此可见,把古希腊、罗马社会的"早熟"文明说成是发育"正常的儿童",而把古代东方社会正常发育的道路却说成是不正常的或变态的"早熟的儿童",岂不是颠倒是非、本末倒置了吗?更重要的是,这种说法在实际后果和客观影响方面,是自觉或不自觉地要堕入"欧洲中心论"的窠臼的。尽管马克思、恩格斯从历史观到方法论,从主观认识到指导思想,都是一向反对这一论调的,但由于某些历史条件的局限,他们对古代东方社会并不了解--例如他们对印度社会的认识,就只是来自一些欧洲人的旅行记和英国东印度公司雇员的报告;[14] 而对古代中国社会的历史实际,他们甚至一无所知--因而遗憾的是,他们试图探讨古代东方社会所得出的结论,最终也没有跳出"欧洲中心论"的束缚。所以,将中国古代文

关于中国古代“法治”思想略谈

现代意义上的法治,产生至今不过三百多年的时间.它是资产阶级革命的重要成果,也是社会进步,特别是政治文明的重要标志.而我们对“法治”的深刻认识,是在党的十五大报告将依法治国确立为治国方略之后。但就“法治”一词而言,我们都知道在我国并不是今天的首创。其明确提出可追溯到两千多年前的战国。它的产生,是在当时历史条件下,代表先进生产力的新兴地主阶级与奴隶主旧势力斗争所取得的胜利成果。同样是社会进步的重要标志。然而,中国古代的“法治”与今天我们所倡导和实践的法治并不能相提并论。它们之间有着本质的区别。主要是两方面:一是经济体制基础不同;二是政治体制不同。现代法治的产生有两个必要的前提和基础,即商品经济的高度发达和民主政治的不断完善。这两个条件是中国古代“法治”所没有,也是无法具备的。除此之外,从法治的对立面来讲,当今的法治,主要是相对于“人治”而言,并强.调“德法兼治”。而中国古代“法治”除强调与“人治”对立外(不对抗君主权威),主要是针对古代的“礼治”和“德治”.正是通过这样的对立而使中国古代“法治”的地位和作用在社会生活中得到了彰显。首先是“法治”与“礼治”。礼是西周以来维护奴隶主贵族宗法等级制、分封制的法律和制度(包括伦理道德、宗教祭祀等行为规范、典章制度和礼节仪式).荀子给“礼”下了一个定义:“礼者,贵贱有等,长幼有差,富贵轻重,皆有称者也。”它内容体系庞大,涉及到政治、宗教、军事、饮宴、嫁娶等。其对我国以宗法、血缘为核心的社会结构的形成产生了深刻的而漫长的影响。并对清除奴隶主阶级内部分歧,维护统治秩序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春秋战国时期“礼治”则成了儒家的政治思想,并一直承传。自孔子起,儒家建立了一套以“君君、臣臣、父父、子子”等级秩序为核心内容的“礼治”思想体系。它要求天子、诸侯、卿、大夫、士等各级统治者都安于名位。位既定不得逾越。对此,孟子作了精辟的概括。他说,“故人无礼则不生,事无礼则不成,国家无札则不宁。”主张牺牲“法”而保全“礼”,即“为国以礼”。如果说“礼治”代表的是奴隶主贵族的政治思想,那么“法治”在春秋战国时代则代表着新兴地主阶级的政治主张。“法治”与“礼治”的对立在当时实际上就是奴隶主贵族与新兴地主阶级的对立。代表新兴地主阶级利益的法家把他们反对奴隶主贵族世袭各种特权的宗法等级制和分封制而提出必须以功劳为标准来授官予爵,让非贵族出身的新兴地主们也能和贵族平等地享受特权等主张,说成是公正的、客观的。并要求各诸侯国制定统一的法令,予以公布,强制推行。因此,所谓“以法治国”,实质上就是要求将新兴地主阶级的意志上升为法律,建立起统一的封建中央集权的君主专制制度,以保证其贯彻执行,从而实现他们在政治上的权利。由战国七雄之一的魏国相国李埋编纂的中国第一部成文法典《法经》,就是在这样的历史背景下出台的。《法经》的诞生标志着传统奴隶主贵族政治的终结,催生和强化了封建的中央集权统治,代表了新的历史发展方向,从根本上动摇了奴隶社会“礼治”的根基。当然,也开始孕育着封建的“德治”。[!--empirenews.page--] 其二是“法治”与“德治”。这其实是在统治方法上的不同政治主张。在中国古代,坚持“德治”的儒家主张用统治阶级的道德感化来统治人民,反对过重地增加劳动人民负担,提出“使民以时”“博施于民”“薄税敛”;反对赤裸裸地一味镇压,而主张“导之以德”,特别强调道德感化的作用。他们认为残酷的暴力必然激化阶级矛盾,加剧被压迫者反抗。《论语》:“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认为政(刑政)只能起镇压的作用,德礼则可以笼络人心。当然,儒家并不是绝对排斥暴力,而是要在教化不起作用时才诉诸刑罚。用孔子的话说,就是反对“不教而杀”。上述思想被儒家后人归纳为“德主刑辅”,并发扬光大。由于“德治”思想要求统治者要受惜民力,并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广大劳动人民的美好愿望,有利于国家的稳定,故多被历代统治者所采纳,实际上成为了中国古代绝大多数君主专制王朝的治国基本原则。与儒家“德治”强调“以德服人”所不同,坚持“法治”的法家认为治国光靠说教不行,强调“以力服人”。只不过法家所讲的力不单纯指暴力,而是指以刑罚制度为核心内容的国家强制力,包括财力、物力、人力和兵力等,法家认为法制手段是最有效的,甚至是唯一的治国手段,提倡

论中国古代法律特征及其缺陷

目录 前言 (2) 1.我国是典型的成文法国家 (2) 2.法律的渊源 (2) 2.1.司法机关的判例,就是已行的成例 (2) 2.2.法律的外延成为开放性 (2) 3.构建符合中国国情的判例制度 (3) 3.1.判例的效力 (3) 3.2判例的发布 (3) 3.3.判例的制作与筛选 (3) 3.4判例的运用 (3) 3.5判例的清理的废止 (4) 4.总结 (4) 5.参考文献 (5)

论中国古代法律特征及其缺陷 内容摘要 在中国现时法渊源中,只有成文法规范,没有判例。然而成文法的局限性,导致在一部成文法典颁布后不久,又要针对该法的空白和漏洞发布法律解释,但仅凭法律解释,是不能解决成文法所固有缺陷的。纵观我国历史,判例也曾经是法律的渊源,成为中国古代法制的特点也是其优点。因此,笔者从历史与现实的角度,论证在我国建立判例制度的必要性,并提出构建判例制度的具体设想。 关键词:法的渊源判例制度建立 1.我国是典型的成文法国家。 早在秦代,集法家思想之大成者韩非就曾说过“法者,宪令著于官府”,“法者,编著之图藉,设之于官府,而布之于百姓者也”,明确了法是由国家制定的、成文的和公开的。如今,作为中国法现时渊源的是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法规、行政规章、特别行政区法以及国际条约。尽管现在有《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定期发布案例,还有《中国审判案例要览》、《人民法院案例选》、《刑事审判参考》等刊物登载案例,但由于我国立法者并未认可判例制度,以上案例只具有指导性,不具有规定性,没有法律约束力。 2.纵观我国历史,判例也曾经是法律的渊源。 早在殷商时期就有“有咎比于罚”的原则,即有了罪过,比照对同类罪过进 行处罚的先例来处理。在秦代有“廷行事”,即法廷成例。 2.1司法机关的判例,就是已行的成例。 宋朝规定,“法所不载,然后用例”。明代则实行律例并行,“除以大明律及大诰为依据外,仍然采用唐、宋以来的‘以例断案’的传统”。在清代由于例的形式灵活,乾隆十一年确定:“条例五年一小修,十年一大修”,以后遂成定制。后

中国古代法律之起源

中国古代法律之起源 Document number:BGCG-0857-BTDO-0089-2022

姓名:蔡怿非 班级:文法学院法学一班摘要:中国古代法律起源之途径,特征 其一.中国古代法律起源途径 (与“礼”“刑”之间的关系) “刑起于兵,法源于礼” 其二.中国法律起源的基本特征: 1.浓厚的宗法氏族血缘色彩。 2.以家长制的集权统治为基本统治方式。 3.法律与道德相结合,界限不清。 4.刑事法规相对发达,而民事法规相对落后。 正文: 浅论中国古代法律起源 一.中国古代法律起源与“礼”“刑”之间的关系,即“刑起于兵,法源于礼”。 (一)刑起于兵 一方面,“师出以律”,中国古代最初的刑起源于军事战争,最早的法脱胎于军事中产生的军法。另一方面,“兵狱同制”。军事战争需要及时处置敌人、俘虏或其他违法犯罪行为。某些军法同时就是定罪量刑的刑法。 (二)法源于礼

1.礼产生于祭祀,在祭祀过程中,仪式得到强化和系统化,随着阶级的分化,祭祀的仪式等级不同而不同,此时“礼”成为等级的标志。随着阶级的划分,上层阶级演化为统治阶级,他们借助政治势力手段将“礼”上升为调整人们社会关系的规范。 2.至此,“礼”无论在形式上还是实质上都具有了法律的内涵,直至周公之礼,“礼”得到规范化和系统化,从而成为中国古代调整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总称。 3.礼是中国古代法的重要渊源,中国古代法的最初表现形式主要以礼表现出来。 二.中国法律起源的基本特征: 1.浓厚的宗法氏族血缘色彩。在中国国家形成之初,虽然在外观上基本具备了国家的各种特征,但在统治阶层内部,仍在相当程度上按血亲关系的亲疏远近来确定人们的社会的地位,并按氏族家长制的传统统治方式来组织和管理社会。 2.以家长制的集权统治为基本统治方式。与浓厚的宗法血缘特征相联系。夏朝实行“家国相通、亲贵合一”,君主启是所有臣民的最高家长,各贵族又是各家族的家长,并任有官职,从而形成整个社会的家长制式的管理。这导致了古代中国在国家形成之初便以家长制的集权统治为基本统治方式。由此,古代中国的法律也日益专制化。 3.法律与道德相结合,界限不清,颇具伦理人情意味。由于浓厚的血缘关系和相应的伦理观念的存在,在中国国家形成之初,法律、刑罚

中国古代科技发展的特点

中国古代科技发展的特点: (1)中国古代科技具有很强的实用性,服务于生产和巩固统治的需要。 (2)中国古代科技着作大多是对生产经验的直接记载或对自然现象的直观描述,具有较强的经验性。 (3)古代科学理论的技术化倾向严重,而这些技术又不具有开放性,没有转化为普遍的生产力。 国古代科技发展的特点(与西方近代科技相比) (l).中国古代科技重经验,西方近代科技重实验。 中国古代科学从内容上看主要是应用科学,经验的终结,缺乏理论探索还处于对自然界各种现象的描述阶段即感性认识阶段,缺乏理性认识。而西方近代科学把系统观察和实验同严密的逻辑体系结合,形成以实验事实为根据的系统的科学理论。 (2).中国古代科技重综合,西方近代科技重分析。 中国古代科技直接从现象中进行整体理论综合。只知其然,不知其所以然。西方近代科技善于分析法,把分析的实践上升到科学方法论的高度加以阐明,从而给近代科学理论提供有效方法和明确方向。 (3).中国古代科技重实用,西方近代自然科学重理论。 中国古代科技实用性强,一般能直接满足人们的实际需要,却很少能用逻辑方法对这些经验材料进行整理,作出理论概括和分析。西方近代自然科学重理论。 (4) 中国古代科技服务于农业,西方近代科技主要服务于工业 1、源泉:我国古代人民积累的丰富的知识经验,成为了古代科技发展的源泉。 2、政治:中央集权制度为科技稳定的发展提供了条件。 3、经济:中国古代社会生产力的发展,这为科技的进步提供了经济基础。 4、政策:政府出于巩固统治的需要对科技也给予一定的关注。 5、教育:中国古代教育的发展,为科技的发展奠定了人才基础。 6、对外交往:中国古代对外交往的发展也使中国古代科技能吸收其他国家地区人民的智慧,得以进一步发展。 7、中国古代科学家探索精神是中国古代科技发展的重要因素 中国古代科技发展的特点 王永星 中国古代科技曾在一段很长的时间内居于世界前列,散发过耀眼的光芒。但它却没有孕育出近代科学,反而在明清之际变得裹足不前。是何原因呢?本文仅就中国古代科学技术发展的特点加以探讨,我们可以从这些特点上得出中国古代科学技术兴衰的一些原因。 一、“大一统型”的结构体系 所谓“大一统型”的结构体系即指中国古代科技的发展和程度与“大一统”的社会结构密切联系。如中国古代交通、通讯、军事技术、历法、土地丈量技术、绘制地图技术、皇宫建筑等,统称为“大一统”技术。如果把古代的技术成果按农业、“大一统”技术、手工业和医药技术加以分类统计,并算出各类技术在整个技术构成中所占的百分比,与大一统社会结构相联系的技术成果所占百分比,多在30%以上;而分裂时期则在13%以下,它明显地表现出“大一统”技术与大一统社会结构休戚相关。统计结果表明,历代手工业多占技术部分的30%-50% 。这样在统一时期,手工业和大一统技术的总合计分就占了整个技术部分的70%-80%,它决定了技术的水平。因此,我国的古代技术发达主要是由大一统的社会相应的地主经济所决定的。中国古代技术水平的最高峰是在宋代,这时不仅大一统的官僚政治形态趋于成熟,而且地主经济和商品经济也非常发达。当时国家征收商业税的年收入就增达2200万缗,约占部收入的1/7 。相反,魏晋南北朝时期,封建国家陷入分裂,地主经济衰落,商

中国法律思想的历史变化和发展

中国法律思想的历史变化和发展 中国法律思想史学作为法学的一个重要分支,经历了最近一个世纪复杂、曲折的过程,已经获得了可喜的发展。基于这一总的原则,现特就管见所及,对我国法律思想的发展,试作如下六个阶段的划分: 第一,萌生时期。这个时期一般认定为原始社会末期分别以黄帝、蚩尤等为部落联盟首领的传说时代。根据有关历史文献所载传说与考古所获资料印证,当时,在古老的神祗观念和部落意识的支配下,随着部落联盟的出现和适应军事征战与维护传统祭祀的需要,逐渐萌生了具有一定强制力、甚至包括某些处罚方式在内的社会行为规范。这种原始的社会行为规范逐渐形成习惯,为进入阶级社会以后神判法思想的形成和发展,准备了条件。 第二,形成时期。约当公元前二十一世纪至公元前770年属于奴隶社会的夏、商、西周时期。当时的奴隶主贵族为了维护自己的统治,在意识形态领域,主要是利用君主“受命于天”的神权思想和以“亲亲”、“尊尊”为指导的宗法、等级原则作为统治工具,此后随着阶级斗争的激化和凌驾于社会之上的国家的出现,在法律上即以这两种思想为主宰,神化当时的阶级统治,把体现奴隶主阶级意志的行为规范美化为神的意志,把对战俘、奴隶和违反社会行为规范的人的

惩罚神化为“天讨”、“天罚”,从而形成了后人所称的神判法或神权法。到了西周,神权思想开始动摇,著名政治家周公姬旦汲取商代末年统治者暴虐无道遭致覆亡的教训,强调“天视自我民视,天听自我民听”,倡为“礼制”,在法律方面采取“明德慎罚”的方针和德刑并用、反对滥刑、乱罚乱杀等一系列明智的政策,于是开始形成了中国法律史上由野蛮走向文明初期的法律思想。 第三,争鸣时期。约当公元前770年至公元前221年属于东周的春秋、战国时期,亦即公认的中国奴隶社会向封建社会过渡的时期。这一时期,随着社会生产力的迅速发展和提高,奴隶起义和国人暴动的不断兴起,出现了“礼崩乐坏”,政治权力下移,诸侯异政,学术思想上异彩纷呈的“百家争鸣”的局面。在法律思想方面,以儒、墨、道、法四家为代表的各家各派各抒己见,纷纷就法律的起源、本质、作用以及法律与时代需求、社会经济、国家政权、伦理道德、风俗习惯乃至自然环境之间的关系等等基本问题,发表见解,其中很多都超越前人,大大丰富了古代中国以至世界法学的内容。这些学派,通过自由的学术讨论,共同铸造了中国历史上一个光学灿料的百家争鸣的时代。 第四,定型时期。这个时期是指自公元前221年秦王朝建立时起至公元1840年鸦片战争爆发为止的整个封建时期。这两千多年又可分为前后两个阶段:从秦统一中国,经两汉、

中国古代法律文化的特征

中国古代法律文化的特征(2008-09-08 20:18:47) 标签:文化 1 引言 中国古代法律文化源远流长,自夏代步入阶级社会以后,中国的法律文化就在以往的氏族、部落的原始习俗文化的基础上开始生长发育。经历夏、商而至西周,中国法律文化传统的基本格局和特点初步奠定。到了春秋战国时代,中国的文化思想出现了百花齐放、百家争鸣。至两汉时期,汉武帝推行“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文化政策,正式确立了儒家的官方意识形态地位,中国古代法律传统已基本形成。经历魏晋南北朝而至隋唐,遂进入成熟与发达状态。唐代《唐律疏议》代表着中国古代法律的最高成就。唐代以后的宋、元、明、清基本上是在唐代法律制度的基础上发展,有所损益。 在漫长的历史进程中中国的古代法律文化逐渐形成了自己独特的精神品格和文化特征,在世界法律文化之林中独树一帜。当前,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迅速发展,中国法律文化的现代化已成为中国社会整体现代化的题中应有之义,中国社会主义法制正朝着“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宏伟目标奋进,在这样的时代条件下,如何批判地继承我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合理成分,进而为世界法律文明发展提供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现代化模式,这将仍然是我们面临的一项重要课题。意大利历史学家克罗齐有句名言:“一切历史都是当代史”。研究中国古代的法律文化,揭示其特征,使我们更明了地知晓其内容,也有助于我们从历史中看到现实中尚未显现的端倪,研究和探析我国法律文化的形成,有利于我们今天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为完善社会主义法制作出贡献。 中国古代法律文化的特征可以从不同的角度来界定,在外部形式、价值取向和发展过程上具有不同的特点。 2 中国古代法律文化具有的形式特征 2.1 法自君出 “法自君出”君主不受法律的约束。法律只是一种治国工具,缺乏独立性和自主性。两千多年的封建社会,封建集权专制世代相传,皇帝是国家的代称,封建皇帝始终是最权威的立法者和最大的审判官。皇帝的话是“金科玉律”,其言出法立。皇帝发布的“敕”、“令”、“诏”、“谕”,凌驾于法律之上,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同时,“狱由君断”,皇帝握有最高的司法权,一切重案、要案、疑案皆需皇帝裁决、批准。封建皇帝可以法外用刑,也可以施恩,赦免任何罪犯。如创建专制集权皇帝的秦始皇,其命令就有专门的称谓,命曰“制”,令曰“诏”,拥有最高立法权。同时,“专任刑罚,躬操文墨,昼断狱,夜理书,自程决事日悬石之一。”[1]又如宋朝,崇宁五年,宋徽宗明令宣布:“出令制法,重轻予夺在上”。不执行皇帝的御笔手诏,就是犯了欺君大罪,将受到严厉制裁。在中国古代,权力是大于法律的,主张权力是法律产生的依据和法律存在的基础,法律受权力的支配和制约,是实现君主个人专制的工具。古代中国的基本政体形态是君主专制,皇帝处于政治结构的金字塔顶峰,维护皇权的至高无上的独尊地位,乃是中国古代社会一切法律制度的基本目的之一,不仅如此,在法律与皇权之间,法律成为皇权的附庸而丧失独立存在的地位,法律的至高无上性被皇权的绝对神圣所代替。

我国古代科技发展的特点及原因

我国古代科技发展的特点及原因 湖南省郴州市一中彭太军(特级教师) 中国古代的科技一直走在世界的前列,其成就是高考命题的一个重要切入点。我国古代科技成就发展有什么特点?形成这些特点的原因是什么? 一、我国古代科技发展的特点 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即科技文化长期发达,处于世界领先地位;到了明清时期,中国古代科技开始落后于西方。 二、特点形成的原因 1、中国古代科技发达,处于世界领先地位的原因:①政治上,国家统一,社会稳定,对外推行开放政策。②经济上,生产发展,经济繁荣,为科技发展奠定物质基础。③民族和对外关系上,经济文化交流加强,兼收并蓄。④优良传统:中华民族具有勤劳勇敢、刻苦钻研和重视调查研究,有创新精神。 2、明清时期中国科技落后于西方的原因:①政治上,明朝中后期,中国已经处于封建社会晚期,封建制度日益腐朽衰落;对外政策由开放逐渐转为闭关锁国,这就隔绝了中外经济文化的交流。②经济上,明朝中后期在江南地区虽然出现了资本主义萌芽,但腐朽的封建制度严重阻碍和压制资本主义的发展,在全国范围内,自给自足的封建经济仍占主导地位,使科学技术的发展缺乏物质基础和动力。③文化:明朝的八股取士制度束缚了读书人的思想。清朝大兴文字狱,实行文化专制政策,造成社会恐怖,从而禁锢了思想,摧残了人才,严重阻碍了中国社会的发展和进步。 3、明清以后,西方开始领先的原因:①政治上,资本主义制度的建立和巩固,为科学技术的发展提供了政治保障。②经济上,新兴的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为科学技术的发展积累了物质基础,提供了劳动力。③思想上,欧洲的文艺复兴和资产阶级的启蒙运动解放了人民的思想,为科技发展了思想武器。 三、达标检测练习 (一)选择题(在题后所给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项是最符合题目要求的) 我国从古代以来就注重科技的发展,科技不仅体现了劳动人民的智慧结晶,更重要的是科技代表了国家的荣耀。根据所学知识回答1-4题。

中国古代法律的起源及特点论文

中国法制史 论文 中国古代法律的起源及特点

摘要:在人类历史上自国家形成以来,不同时代、不同地域、不同民族所建立的国家政权在自身的存续和发展过程中,都曾自觉不自觉地把自己的民族精神、把最鲜明的价值观念熔铸到法律制度之中,由此形成了人类社会色彩斑斓的法律文化体系。中国法系作为世界上最重要的法系之一,曾经焕发着活跃的生命力,为世界所赞美。我国传统文化历史悠久,气象博大、学派众多,其中,曾出现“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繁荣景象。其中,儒、道、墨、法、兵、释、阴阳、纵横等众多文化均参与了我国古代法律思想的互动。多种思想对我国古代法律的影响和渗入,使得我国古代法律自成一体,独具特色,成为闻名中外的“中华法系”。要理解中华法系的博大精深,必须了解她的起源和特征。 关键词:中国古代法律起源特征 正文:以公元前21世纪夏王朝的建立为起点,中国古代法律制度伴随着国家文明的昌盛而开始了不断积累、不断发展的辉煌历程。经过此后几千年的积累与回旋,中国古代的法律体制,也就是我们通

常所谓的“中国传统法律制度”,从相对粗略和幼稚的简单法条,发展成了体系完整、内容全面、风格特异、义理精神的庞大的法律体系。那么,中国古代法律是怎么起源的,又有什么特征呢? 马克思关于法的起源的一般理论认为,法律不是从来就有的,也不是永恒存在的。马克思认为,法律是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随着私有制、阶级和国家的出现而产生的。这是法律产生的根本原因,也是法律产生的共同规律之一。马克思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科学地指出了法律产生的原因,那么中国法律的产生就必然有一个渊源。中国法律起源的问题,是中国法律史研究中难度最大的问题之一。这其中包括中国法律起源的方式、时间。对此问题,古今的学者提出了很多看法,但至今还没有取得一致的结论。但在学术界比较受推崇的有以下几种观点: 1.由原始习俗演变而来的习惯法。 法同国家一样,都是历史发展的必然产物,都有自身存在的必要条件。正如恩格斯指出:“国家是社会在一定发展阶段上的产物”,是“社会陷入了不可解决的自我矛盾,分裂为不可调和的对立面”的反映。原始习惯虽不能产生体现为国家形态的法,但却产生了法的胚胎形态——氏族习惯。所以,从一定意义上讲,法律的起源,实质上是由氏族习惯向奴隶制习惯法的质变过程。 2.刑起于兵。 一方面,“师出以律”,中国古代最初的刑起源于军事战争,最早的法脱胎于军事中产生的军法。另一方面,“兵狱同制”。军事战争需

中国古代法律的特点

中国古代法律的特点 ①法律出于皇权,维护皇权。古代中国实行专制主义的统治,奴隶社会的君主的"命"即法律,封建社会的皇帝拥有至高无上的权力,实行个人独裁统治,既是最高立法者,又是最高审判官。历代法律都以皇帝个人意志的形式表现出来。律的制定虽由朝臣具体完成,但批准权属于皇帝,历代帝王都凌驾于法律之上。除律外,皇帝还可根据需要随时发布诏、令、格、式等。"法自君出",进一步巩固和强化了皇权。②礼法结合,以儒家思想为理论基础。在中国古代法律中,礼占有重要位置,"为政先礼,礼为政本",中国古代法律制度,在其漫长的历史发展进程中,逐步形成了许多重要的基本特点。其中既有一些同世界上其他国家的古代法律制度大体一致的共性特点,也有一部分其他国家所不具备的自身独特存在的个性特征。从某种意义上说,正是由于后者的存在和发展,使中国古代法律制度与世界上其他国家的法律制度呈现出某种差异性。例如:中国古代法律制度具有浓厚的宗法伦理色彩,与宗法等级制度紧密地结合在一起,往往表现为国家政权、王权、皇权和族权、父权、夫权的高度统一;法律制度贯彻礼刑并用、"德主刑辅"原则,突出体现"礼治"、"德治"、"人治"特色;法律体系采取诸法合体、以刑为主的体例模式,民事、经济、行政等各部门的法律关系常常以刑事法律规范进行调整或制裁;刑罚制度相当野蛮残酷,刑罚体系包含大量摧残人身体肤或生理功能的肉刑内容;等等。那么,这部分法律内容或法律制度特点究竟是怎样形成的?换言之,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这些特点的形成原因到底是什么呢?对此,法制史学界进行过一些研究,这些研究大都是结合中国古代的地理环境、历史条件、国情特色、民族性格等诸多因素进行探讨的,并且取得了一定的成果或者基本一致的看法。应该承认,这种研究的出发点基本是正确的。但遗憾的是,由于某些法史观或方法论存在一些问题,因而有的研究结论未必正确中肯。在这里,我们不准备全面评述其所有观点或结论,也不打算系统探讨其全部成因,只想对其中一些影响较大而问题也较多的观点,根据自己的看法略作辨析,以期澄清某些历史事实。谬误不当之处,祈望不吝赐教。 关于中国古代文明起源的"早熟性"问题 目前在法制史学界,包括一些很有影响的学者都认为:中国是一个地处东亚大陆,拥有960万平方公里的多民族大国。东亚大陆特殊的地形、环境、气候、土壤条件以及丰富的自然资源,使得中国社会很早就跨入了文明时代的历史门槛。中华民族是以黄河流域为摇篮发展起来的。这里地处平原,气候温和,雨量充沛,土质松软,天然具备发展原始农业的良好条件。因此,早在公元前22世纪左右,活动于黄河流域中原地区的最先进的夏部落,便在木石器生产工具的基础上,发展了原始的农业生产,促进了社会财富的增长积累,加速了私有财产的形成和阶级的分化,为国家的产生准备了物质条件。如此说来,中国古代文明的起源和夏代奴隶制国家的形成,便具有"早熟性"特征。 所谓"早熟性",实际是文明起源发展"不正常"或"变态"的同义语,颇有些类似于"早产儿"的意味。它最初是西方人在不了解或者不完全了解东方古代国家社会历史真相的情况下,用来概括东西方古代文明起源与社会历史发展的差异性时所提出的一个观点。人们在使用这一概念时,无一例外地都是以西方尤其是古希腊罗马国家文明起源与社会发展模式为标准范本的。如马克思1857年的《〈政治经济学批判〉导言》,在论述古代国家文明起源这一"历史上的人类童年时代"时,就曾经明确谈到: 有粗野的儿童,有早熟的儿童。古代民族中有许多是属于这一类的。希腊人是正常的儿童。[1] 在这里,马克思是把希腊古代文明比喻为发育"正常的儿童",而把东方古代社会看作"早熟的儿童",对日耳曼蛮族则视为"粗野的儿童"。因此,认为希腊古代国家的文明起源与社会发展是正常的,后两者则是不正常的,或者说是变态的。这种看法显然是错误的,也是不符合历史事实的。实际上,如果抛弃先入为主的偏见,把上述三种情况重新排个顺序

中国古代科技发展的特点

①科技内容上主要集中于与农业有关的农学、天文历法以及医学等方面,应用性强,但是对事物发展规律的探索不够;研究方法上,主要是对传统典籍的整理,如经验总结,缺乏实验;重视总结实践经验,轻视理论概括和抽象。 ②在科技使用上主要服务于封建农业经济的发展和大型工程的需要,缺乏将科技有效转化为生产力并成为科技进一步发展的动力和意识。 ③注重社会人文问题的探求,讲究天人合一,尊重自然,重视完善人和自然的关系。 中国古代科技长期领先于世界的原因: ①中国古代农耕经济高度繁荣,这为中国古代科技发展提供了经济基础,中国古代科技成就就是应古代农耕经济的发展的需要而产生的,是为农耕经济服务的,如科技成就主要集中于农学和天文历法方面。 ②统一多民族国家的巩固和发展,为中国古代科技的发展提供了政治保障。 ③中央集权国家的支持和政府的重视,是中国古代科技发展的重要条件。 ④继承前代科技成果,吸收其他国家和民族的优秀文明,都推动了我国科技的发展。 ⑤中国古代科技的辉煌成就就是中国古代劳动人民辛勤劳动和创造的结果。中国古代科学家是中国古代劳动人民的杰出代表。 ⑥中国古代教育的发展为科技发展奠定了人才基础。 16世纪后没能产生现代科学的原因: ①自给自足的封建经济长期占据统治地位,限制了生产力的发展,

使科技发展缺乏足够的动力。 ②封建统治者推行的重农抑商政策和后期的闭关锁国政策,进一步 限制了中国古代科技的发展。 ③17世纪以来的明清时期君主专制空前加强,以儒学为主的教育内 容,以八股取士的科举制度,都使中国古代科技缺乏足够的重视和足够的人才。归根结底是日益腐朽的封建制度导致了中国古代科技在16世纪以后走向衰落。

关于中国古代法律思想

关于中国古代法律思想,夏、商、周得资料不多,从零星记载瞧,夏、商主要就是宣扬“受命于天”得神权法思想。周实行宗法制度,宣扬“尊尊”、“亲亲”为核心得宗法思想。西周初年政治家周公旦总结商纣王残酷镇压人民导致灭亡得教训,提出“明德慎罚”,对后世影响深远。 春秋战国就是中国历史上大分化、大变革时期。史称:礼坏乐崩,权力下移,诸侯、大夫异政。代表不同阶级、阶层利益得政治家、学者纷纷发表政见,形成了“百家争鸣”得局面。由于留下得史料较前代为多,不少著述表述得主张较为系统,成为思想史、也就是法律思想史得重要源头。史称“百家”,主要就是儒、墨、道、法四家。 第一,儒家得法律思想。儒家创始人就是孔丘,代表人物有孟轲与荀况。孔丘得代表作就是《论语》,贯穿其中得就是以“仁”为核心,以复礼为目得得思想体系。她主张“礼制”、“德治”与“人治”,建立“君君、臣臣、父父、子子”得伦理等级秩序。她说:“道(导)之以政,民免而无耻;道(导)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她还说:“为政在人”。孟轲就是仅次于孔子得儒家代表人物。其代表作主要有《孟子》。其发展了孔子“仁”为核心得“德治”理论,明确提出“仁政”。她说“仁者无敌”,“以德行仁者王”。统治者只能“以德服人”,不能“以力服人”。她得重民思想很突出,在孔丘爱人思想得基础上,提出了“民为贵,社稷次之,君为轻”。不过,她也主张“人治”,在先秦思想家中首先提出“贤人政治”。她说:“贤者在位,能者在职”,“不贤者在高位,就是播其恶于众也”。荀况被列为儒家,留有《荀子》一书,但其内容与孔丘与孟轲得主张不完全相同。她主张“隆礼重法”,礼法结合。她说:“礼者,法之大分(本),类之纲纪也。”意思就是以礼作为立法与类推得根本原则。她以“性恶论”为出发点,论证应以刑罚惩治犯罪。她得两个学生,韩非与李斯就是战国末期著名得法家代表人物。荀况得学说开创了汉代礼刑(法)合一,儒法合流得先河。 第二,墨家得法律思想。墨家创始人为墨翟,著有《墨子》。她就是先秦最早对儒家学说提出不同见解得人。这个学派认为,当时之所以“饥者不得食,寒者不得衣,劳者不得息”,原因就是“天下之人皆不相爱”。因此,提出人与人之间要“兼相爱,交相利”。墨子认为治理国家必须要有法,法如“百工为方以距,为圆以规”,“法若(顺)而然也”。至于以什么为法,她主张“以天为法”,因为“天之行广而无私,其施厚而不德”(“德”,《群书治要》作“息”)。墨家主张得“天”,部分学者理解为“自然”。为实现其主张,她提出“壹同天下之义”,即要以“兼相爱,交相利”统一思想,选天下之贤者为天子、正长。人们要服从她们,凡“受利天下者”,“上得赏之”;“恶贼天下者”,“上得罚之”,并要公正执法,“不党父兄,不偏富贵”,“杀人者死,伤人者刑”。 第三,道家得法律思想。道家得代表人物就是老聃与庄周,现存有《老子》与《庄子》。老聃生于春秋战国之交,庄子生于战国后期。老子得法律思想就是“道法自然”,她说:“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治理国家以自然为法,主张无为而治。道家既反对儒家得“礼”,也反对法家得“法”,主张无为而治。老子一书中说:“为无为,则无不治”,所谓“我无为而民自化,我好静而民自正,我无事而民自富,我无欲而民自朴。”她还说:“治大国若烹小鲜。”意思就是说治理大国要像烹调小鱼那样小心,不要折腾百姓。越折腾百姓,国家越难安宁。她得这种思想对汉初统治者有相当影响。

中国古代科学技术发展的特点

021111班徐冠宇02111062 古代中国科学技术的发展特点 内容摘要: 一.中国是世界文明发达最早的国家之一,中国古代的科学技术成果作为中华民族灿烂文化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二.我国古代科学技术的发展,呈现出其延续性 三.与农业关系密切的学科更多地得到发展 四.古代中国形成了大一统的技术结构 五.古代中国形成了独特的实用科学体系 六.注重实用,理论薄弱 正文: 中华民族的科技活动有着悠久的历史,曾经为人类发展作出过巨大的贡献,并且在16世纪中期以前一直处于世界科技舞台的中心。公元1世纪初期的西汉时期,中国人发明了造纸术,公元105年左右中国科学家蔡伦又改进和提高了造纸技术,从而使造纸技术在中国迅速推广开来。公元3世纪左右,中国人发明了瓷器,这一技术在11世纪传到波斯,由那里经阿拉伯于1470年左右传到意大利以及整个欧洲。到唐朝,中国科学家发明了火药,并在公元9世纪首次将其用于战争之中。在11世纪中期的宋朝,中国科学家发明的指南针和活字印刷技术得到了广泛的应用。中国古代科学技术成就几乎全是中国人自己独自创造出来的,正是这种独创的科技成就的长期发展,历代继承,才形成了中国古代的科学技术体系。中国古代的科技成果不仅对于中华民族几千年来屹立于世界民族之林做出了重大的贡献,而且对东方各国乃至西方各国科技的发展都产生了重要影响。 1.我国古代科学技术的发展,呈现出其延续性 我国的科学技术自两汉而后,经魏晋南北朝的充实和提高,到隋唐五代技术发展,并呈现一股继续高涨的趋势。这种趋势因宋元时期经济发展、文化昌盛、理学形成、战争和其他需要而得到强化。统治阶级为满足自身、政权和社会对科学技术的多方面需要,通过完善教育体系,举行多元化考试,奖励发明创造和培养扶植科技人才等措施,助长、推动和促进了科技的发展,而安定与富裕的社会环境和发达的出版业则又提供了良好的研究条件。国内各民族之间的文化交流与国外的文化交流,也加速着科技的发展。这一切使宋元时期成为中国古代科技发展的黄金时代,不论天文、地学、生物、数学、物理、化学均有突出成就。 在中国这块疆土上产生的古代科学技术,几千年来一直在延续地发展着.总的进程未曾中断,受到外来的影响不多,在这方面与其他国家的古代科技文明不甚相同。古代埃及、两河流域、古印度和古希腊,在奴隶社会都创造过辉煌的科技成就,但都在外族入侵或不明的原因下中断,未能在后来的封建社会中延续。古代阿拉伯则完全是在外来文化的基础上发展自己的科学技术。而古代中国的科学技术发端于本国的奴隶社会,进入封建社会后,虽时缓时速,但一直在继续发展,直至近代西方科学技术传入后才逐渐衰落。其延续发展的时间跨度之大,是世界上绝无仅有的 2.与农业关系密切的学科更多地得到发展 由于我国古代的封建经济主要是农业经济,国家又采取重农抑商的政策,因此,与农业关系密切的学科,如天文学、农学、地学、医学等在中国古代都得到较大的发展。先秦以来,一直强调以农为本,编造历法,授民以时正是历代王朝必须从事并给以极大

中国古代的法治思想及其对后世的影响演讲范文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特点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特点 摘要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具有民刑有分、重刑轻民,礼法结合、以礼代法和行政监理司法的主要特点以及类推裁判、无讼是求、以法治吏等的特征。其形成主要受到生产方式、社会组织、政治模式和思想意识四个方面的影响,因而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和西方法律文化在体系结构、价值取向和法律观念方面都有着明显的不同。 关键词法律文化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社会成因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是法律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在儒家思想的影响下,形成了“德”、“礼”为基石的法律理念。以“德”、“礼”为主导的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更是对当代中国法制建设有着深远的 影响。首先,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的“法贵严明”思想强调了君臣共同守法以及执法严明的重要性,这对我国的法制建设具有重要的示范意义。其次,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注重预防犯罪和犯罪分子的改造。最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的人文精神也对今天的法制建设有着重要的影响。董仲舒“天人合一”的哲学思想,奠定了中国古代法律实践活动的价值观。特别值得提出的就是“特权原则”的应用,统治者制定出了一系列保护贵族、官僚的利益的刑罚原则。如春秋战国时期的“大夫之刑,不著刑书”等等,这种思想在当今社会仍然广泛存在。一方面助长了社会上层权力拥有者对法的蔑视心理,另一方面也使普通大众产生了对法律公正实施的不信任和对权利 拥有者的仇视心理。 一、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特点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从法律内容方面来看有“民刑不分,重刑轻民”和“礼法结合、重礼轻法”的特点;从司法制度方面来看主要是“行政监理司法”。 (一)民刑不分,重刑轻民 中国古代法律的主要内容为刑法,同时也针对民事法律做了相关规定,而对于违反民事法律的行为施以刑罚。夏、商时期,中国古代的刑法制度开始出现。在夏朝时,统治者规定了最基本的罪名和刑种。到了商朝,在夏朝法律的基础上对最基本的有关所有权、婚姻、以及继承的民事法律制度做了简单的规定。同时,民事法律也得到了一定的发展,例如婚姻制度中规定了“六礼”以及“七出”、“三不去”。 春秋战国时期,魏国李悝制定了《法经》,使得古代法律由习惯法向成文法转变。而这一时期也进行了大量的法制改革,改革过程中出现了大量的新罪名和新刑种,如岁刑、迁放之刑等。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立法技术不断提高。刑事法律方面规定了重罪十条,并且出现了“八议”和“官当”的特权原则。 隋、唐朝是中国传统法制的定型阶段。隋朝确立了刑部,并且在重罪十条的基础上首创十恶制度。《唐律疏议》的制定标志着中国法律与道德的相结合。民事法律方面,唐朝统治者对于财产权、婚姻等在前朝法律制度的基础上进行了系统化的规范;在刑事法律方面,确立了“笞杖徒流死”的封建五刑,并且设立了“加役流”的罪名,用以惩罚流刑以上而死刑以下的犯罪。。

中国古代科技发展的特点

中国古代科技发展的特点: ①科技内容上主要集中于与农业有关的农学、天文历法以及医学等方面,应用性强,但是对事物发展规律的探索不够;研究方法上,主要是对传统典籍的整理,如经验总结,缺乏实验;重视总结实践经验,轻视理论概括和抽象。 ②在科技使用上主要服务于封建农业经济的发展和大型工程的需要,缺乏将科技有效转化为生产力并成为科技进一步发展的动力和意识。 ③注重社会人文问题的探求,讲究天人合一,尊重自然,重视完善人和自然的关系。 中国古代科技长期领先于世界的原因: ①中国古代农耕经济高度繁荣,这为中国古代科技发展提供了经济基础,中国古代科技成就就是应古代农耕经济的发展的需要而产生的,是为农耕经济服务的,如科技成就主要集中于农学和天文历法方面。 ②统一多民族国家的巩固和发展,为中国古代科技的发展提供了政治保障。 ③中央集权国家的支持和政府的重视,是中国古代科技发展的重要条件。 ④继承前代科技成果,吸收其他国家和民族的优秀文明,都推动了我国科技的发展。 ⑤中国古代科技的辉煌成就就是中国古代劳动人民辛勤劳动和创造的结果。中国古代科学家是中国古代劳动人民的杰出代表。 ⑥中国古代教育的发展为科技发展奠定了人才基础。 16世纪后没能产生现代科学的原因: ①自给自足的封建经济长期占据统治地位,限制了生产力的发展, 使科技发展缺乏足够的动力。 ②封建统治者推行的重农抑商政策和后期的闭关锁国政策,进一步 限制了中国古代科技的发展。 ③17世纪以来的明清时期君主专制空前加强,以儒学为主的教育内 容,以八股取士的科举制度,都使中国古代科技缺乏足够的重视和足够的人才。归根结底是日益腐朽的封建制度导致了中国古代科技在16世纪以后走向衰落。

中国传统法律思想形成的原因

首先,中国低处东亚大陆,中华民族起源于黄河流域,北部是浩瀚的戈壁和干旱的草原,东部上一望无际的大海,西南部上号称世界屋脊的连绵山脉。这种与外界相对隔绝、封闭的地理环境容易造成与海洋民族或山地民族不同的大陆民族特有的心理和观念,如“溥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的“天下一统”的观念,“天圆地方”、华夏居中的“华夏中心”观念,优于异族。同时,与希腊文化、埃及文化、巴比伦文化等古老文化之间存在着密切交往与彼此渗透不同,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主流生于斯,长于肆,其形态既有一元和内向的特征,又有较大的包容性和同化功能。 其次,中国古代社会的经济基础是以人力耕作为主的自己自足的农业经济。“民以食为天”,“日出而作,日落而息”成为古代中国人的主要生活方式;“国以农为本”,“重弄抑商”成为古代中国的基本国策。这种小农经济和小生产方式孕育出一种与海洋民族商业文化热衷冒险、求华求新所不同的重视民生、崇拜君权、追求和谐统一、提倡“中庸”稳定和质朴无华的观念心理。 第三,在中国古代,与小农生产力相适应的是以家庭为基本单位,以血缘为纽带的宗法等级社会关系。宗法制源于原始社会的父系制家长制,是处理家族内部关系的习惯准则,后来与国家政治相结合,家国一体,君父合一,成为中国古代社会的基本制度和古代法制维护的重要内容。它注重君臣、父子、兄弟、夫妇之间的伦常关系,以“亲亲”的血缘合同,以“尊尊”的等级差别,强调大宗对小宗的支配,小宗对大宗的服从,尊长对卑幼的仁爱,卑幼对尊长的侍奉,以及君仁、臣忠、父慈、子孝等等。在这种基础上形成的传统法律文化,不仅被蒙上了一层温情脉脉的宗法伦理色彩,而且一直以体现宗法等级的纲常礼义作为中心和指导原则。 第四,广阔的地域、分散的小农经济和家庭,是集权与专制政体的基础。建立在宗法等级关系上的的君主专制的中央集权制度,是中国古代政治制度的重要形式。这种政治制度要求法律文化与之适应,因此,确立君主至高无上的权威和权力,维持界限分明的官僚等级机构和对民众的控制,即“治国”、“治吏”、“治民”成为传统法律思想的主要内容。虽然古代也不乏否定个人独裁否定个人权威的思想主张,但其主要倾向却是主张君主专制,认为“礼”与“法”在实质上是集大权于一身的君主治理国家的工具。换句话说,建立和巩固中央集权的君主专制制度是传统法律思想的起点和归宿。 第五,传统法律思想作为文化的一部分,其形成与传统文化息息相关。中国传统文化根植在大陆的、农业的、宗法的土壤里,世代延续,形成了与希腊、罗马等海洋的、商业的、宗教的古代文化不同的民族特色。它以儒家思想为主体,儒法结合,儒道互补,经历了经学、玄学、道学、理学诸阶段,成为中华民族的象征和凝聚力的来源。在其影响之下,传统法律思想与传统文化连为一体,本身始终未能独立,而且其原则原理与价值取向也都以传统文化的基本宗旨为依据。因此,二者是同体同质,表现为部分与整体的关系。欲探求传统法律思想的奥秘,必须把握传统文化的真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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